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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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前明緣集者,結前文也。
夫羯磨綱領,舉位有三;毛目往分,随位自顯。
以所集者,各有部類,不可混亂。
必不依作,則自他相撓,彼我同陷,可不明耶?後辨緣成壞者,生下文也。
第二、辨緣成中,初科二段。
初叙結前。
綱領毛目,如上已分,各有部類。
部即三位,類即八品。
自他相撓,謂勞而無功。
彼我同陷,謂二俱堕負。
撓,奴巧反,亂也。
後下,次明生後。
就分為二,即成、壞字:初顯作法之始,具緣辨成,反則不成;後僧、法具七非下,明不成相,反則成矣。
次科分中,成壞二字,成即十緣,壞即七非,辨成則反壞,明壞則反成,理必然矣。
初中又三,随人分也。
僧位又二:以僧為秉法之人,功用最強,又是非通涉,故須前舉;後稱量事下,廣顯緣具。
僧法分文中,即示前舉僧數之意:一、則秉禦功強;二、以是非通涉,謂下成壞二門,皆涉僧位故也。
初中,舉數立四,所以如上。
初四人僧除三事,乃至二十人僧通諸事者,皆約事限數,故分階級也。
初釋四位。
正明中,初指立意,即總義中。
初下,牒釋。
四人為本,餘三随事,故有四位。
問:上雲四人得秉諸法,今文乃局二十人僧者?答:上已明之。
但四通持事情,須五乃至二十也。
今文對事顯法,故雲一切得作。
若就義理,唯四得持,五、十等僧為緣開也。
問中,以前三位并有所除,至後二十始通一切,與上相違,故發是問。
答并如前。
為緣開者,緣即是事,開猶離也。
況複過者,此釋疑情,謂如羯磨,增減俱非,故此開通過,彌成勝也。
此過但據二十,若上三僧,例亦有過,五人說戒,六人自恣,可非法也。
律文略故,義準加之。
次科釋過中,初牒釋。
法則增減俱非,人但減非增是。
開猶決也。
此下,義判。
合雲四人除三法,餘一切得作,況複過四人等?五十例然。
若少不成者,或是數少,不應前四;或是相乖,如睡定、亂語、隔障之類;或是體乖,即有三根,明練前失,雖身預集,而性不足也。
斯等頭數百千,但為法簡,不足成僧,皆非秉禦之功,故雲少也。
必人應法成,随數并得,須知所以,如下廣之。
次釋減中,初約人數明少;或相乖下,次約不足明少。
體相兩乖,雖多不濟。
指廣如下,即簡衆中。
就作法具緣,要十方得:一、稱量前事,二、法起托處,三、召僧方法,四、約界明集,五、應法顯和,六、簡衆是非,七、說欲清淨,八、正陳本意,九、問發事端,十、答所成法。
且列疏者,一家廢立,後更為述。
廣顯中,列名可解。
古師或立六緣,或五、七不定,十緣之義獨出今疏,故雲且列等。
廢立,如後通簡第五門說。
初中。
稱量前事者,諸家羯磨,皆略此緣,律制稱量,豈專擅立?以法不孤建,成必在緣,事或濫疑,義須前審。
焉待衆集,方乃問之,脫緻爽差,便成惱衆。
故前标舉,思擇是非。
言稱量者,若衡鬥之增損,識黍絫與圭合也。
第一,稱量釋标中,初叙立意。
爽,失也。
言下,釋名義。
衡即是秤。
如秤之稱,則識黍、絫;如鬥之量,則識圭、合。
孫子算經雲:秤起于黍,十黍為絫,十絫為铢,二十四铢為兩。
又鬥起于粟,六粟為圭,十圭為抄,十抄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十合為升等。
絫字,力委反,或來戈反,并通。
注中分二:先引文證,後随義開之。
初中。
事謂人、法者,即法所加,通名事也。
法通能、所,人亦如之。
如唱諸羯磨、受戒、忏罪等,為他而作;諸忏單白等,自為而作,是則互通也。
然法、物、事有,諸法名通,豈可地、處不名法攝?就人以論,如律中解:三法現前,合僧歸人;五法現前,人、僧乃别。
釋。
注引母論中,初總示。
以前明四緣,人、法、處為能成,事即所被。
就事别分,複有三種,如注自列。
論中語局,義必兼事。
法所加者,簡上能成,恐相濫也。
法通能、所者,羯磨是能,說、恣等為所。
此義易知,故不别舉。
人亦如之,四僧為能,差忏等為所。
如唱下,略舉數事以明自、他。
受忏則自能他所,忏白則互通能、所。
以忏主白和,自為能秉,為他所量,故雲互通也。
戒師問白,事亦同之。
然下,别釋。
初點法通。
論标人、法,欲明法字通收諸事,則三種具故。
謂世間事有,皆可名法,諸法之言,何所不該?則知法中可攝地、處。
就下,釋人。
律中,現前毗尼有二:不作羯磨,則三法現前(一、人,二、法,三、毗尼。
僧合人中);若加羯磨,用五法現前(人中離僧,更加界現)。
合僧歸人,則能、所合。
論人、僧别者,則僧能人所。
下引當律。
量比丘者,僧所差遣,理須具德。
受日舍衣,亦觀機務,辄作濫加,僧私無益,故曰也。
或可稱量法,事須幾成?僧識達是非,教限成壞,非人不預,義須通曉也。
釋本律中,初科為二:初約所為釋;或下,次約能秉釋。
須幾成者,約數滿也。
識達是非者,簡堪能也。
非人,即不足者。
言白衣者,覆缽懷信,方堪被法,五、八二受,亦須問緣,先量後加,故應詳集也。
次科,覆缽正據衆法,五、八義同别法。
言羯磨者,事現在前,非法則息。
羯磨八種,通鏡行藏,達則事法俱成,迷則翻種苦業,故須稱量也。
三中,事現在前,謂機生也;非法則息,謂事不成濟也;如教則須行,非法即宜藏鏡明也。
言所犯者,謂凡所造過,無越七階,或涉疑濫,或預迷塞,理須分别,事等晨昏,無宜持犯相幹,多少委冒也。
四中,七階即七聚。
犯有三心:一、識,二、疑,三、不識。
迷塞,即不識也。
等晨昏者,謂同晝夜。
??,刻定也。
持犯相幹,謂不識犯緣多少。
委冒,謂不知犯相。
言量事者,乃含多義。
今但取當時達僧法所評者,随人法物,皆事所收,宜須商度重輕,前後離合,同篇異聚,因果雜相,未可即施,先宜窮考故也。
五中。
随人法物者,人如受忏,法即說恣,物謂結界、離衣、杖囊、行籌之類。
商度等者,且據忏罪為言,餘可例準也。
離合同異,下文自顯。
次就義解法緣,有二:初三種者,文相易識;或具單下,作法差别也。
初中。
随相受戒為人者,以信士歸心,初依行本,故受法從人也。
望所受法,即是聖教,應是法收。
然法起依人,故從能受者為名也。
言忏差等相,唯為他興;治擯罰等,自他通被。
以斷除稊稗,增長嘉苗,豈不然乎?或可随義通塞,何限此也? 次義開釋三種中,初文随相,二、望總舉,受戒下,别釋。
初釋受戒行。
本即戒體,望戒是法,據受歸人。
言下,次釋忏治。
忏差偏局,治擯兩通。
斷除稊稗喻被他,增長嘉苗喻被自。
稊音啼。
稗,傍卦反,田中穢草也。
或下,點上所分不定義也。
言為法者,指說、恣等,非淨不預,理在為人;然僧别通行,遵崇教法,故專在也。
二中,據所被則在人,約所遵故在法。
言為事者,但約非情,依處加法,應由人興;然和告所唱,唯是法也,合此兩緣,所指則同,皆為界限,故唯明事。
三中,約非情者,此句簡判也。
須人秉法,同歸于界,故雲合此兩緣等。
或具單下,通解上緣,然發機不常,前後難準;或但三分,如前取别。
次釋具單中,初文通解上緣,即上三種有離、合等也;機即前事,或但分三,即三單句,複具如後。
有人解雲:随作一法,皆須三量。
何以明耶?如四人結界,即人事也;白二加之,即具法也。
對首亦爾,衣之是非,事也;彼此相解,人也。
故文雲:言議往返,人現前也;口說持文,即為法也。
心念亦爾,常存懷記,為人也。
前境不一為事,心生口言為法。
不違此法,業成奉戒,豈非具三? 次引古中三量,即人、法、事,如下第列三位,各具三量,如文可知。
今解不無其緻,太為通混。
妙識羯磨所牒之辭,則據本緣,互不通也。
如受法中,但雲乞戒者,人也。
諸結法中,但雲限約,限即界也。
自有人事合者,如人病衣重等,如是語者,捉全籌等。
無問僧别,皆有單具,交絡雙單,終合七緣,以從羯磨,攝事皆盡。
今解中,初句縱與,次句斥奪。
彼分三量,不辨能所,故雲通混。
妙下,示正義。
羯磨所牒,即正陳所為。
法法各别,故不互通。
略舉受結,餘可類知。
自有下,即複具四句。
人病衣重,即離衣法,此二合也。
如是語捉全籌,即具足句。
本律滅诤中雲:行籌應有白雲:如是語者捉完籌,如是語者捉破籌。
(律不出文,但示緣耳。
)如是語是法,者即是人,籌豈非事?又如延日自恣,修道是人,日即是事,自恣即法。
更就别法,例此尋之。
略為圖示,使能所兩分焉。
言離合者,如忏罪法,異篇别法,不合同治;同篇多種,離合皆得。
餘事類此,可以情求。
次釋離合。
且據忏罪,異篇一向離,同篇通離合。
又如受戒,被多人受,日合多緣等,并準說之。
言先量據者,謂勸令早知,不宜臨事臧否也。
三中,勸令早知,即稱量緣;臧否,即如非也。
第二法,起托處。
先以文據,後以義求。
取僧祇文釋成:羯磨所起,必在法界,自然地弱,不勝僧事。
何以然耶?夫僧法軌模,起還法地,若先未加,事乖法式。
即如義證,難事已臨,欲行說恣,猶先結界。
然依本法,雖無文證,即此成準。
二、法起處,釋注。
初科為二。
初
夫羯磨綱領,舉位有三;毛目往分,随位自顯。
以所集者,各有部類,不可混亂。
必不依作,則自他相撓,彼我同陷,可不明耶?後辨緣成壞者,生下文也。
第二、辨緣成中,初科二段。
初叙結前。
綱領毛目,如上已分,各有部類。
部即三位,類即八品。
自他相撓,謂勞而無功。
彼我同陷,謂二俱堕負。
撓,奴巧反,亂也。
後下,次明生後。
就分為二,即成、壞字:初顯作法之始,具緣辨成,反則不成;後僧、法具七非下,明不成相,反則成矣。
次科分中,成壞二字,成即十緣,壞即七非,辨成則反壞,明壞則反成,理必然矣。
初中又三,随人分也。
僧位又二:以僧為秉法之人,功用最強,又是非通涉,故須前舉;後稱量事下,廣顯緣具。
僧法分文中,即示前舉僧數之意:一、則秉禦功強;二、以是非通涉,謂下成壞二門,皆涉僧位故也。
初中,舉數立四,所以如上。
初四人僧除三事,乃至二十人僧通諸事者,皆約事限數,故分階級也。
初釋四位。
正明中,初指立意,即總義中。
初下,牒釋。
四人為本,餘三随事,故有四位。
問:上雲四人得秉諸法,今文乃局二十人僧者?答:上已明之。
但四通持事情,須五乃至二十也。
今文對事顯法,故雲一切得作。
若就義理,唯四得持,五、十等僧為緣開也。
問中,以前三位并有所除,至後二十始通一切,與上相違,故發是問。
答并如前。
為緣開者,緣即是事,開猶離也。
況複過者,此釋疑情,謂如羯磨,增減俱非,故此開通過,彌成勝也。
此過但據二十,若上三僧,例亦有過,五人說戒,六人自恣,可非法也。
律文略故,義準加之。
次科釋過中,初牒釋。
法則增減俱非,人但減非增是。
開猶決也。
此下,義判。
合雲四人除三法,餘一切得作,況複過四人等?五十例然。
若少不成者,或是數少,不應前四;或是相乖,如睡定、亂語、隔障之類;或是體乖,即有三根,明練前失,雖身預集,而性不足也。
斯等頭數百千,但為法簡,不足成僧,皆非秉禦之功,故雲少也。
必人應法成,随數并得,須知所以,如下廣之。
次釋減中,初約人數明少;或相乖下,次約不足明少。
體相兩乖,雖多不濟。
指廣如下,即簡衆中。
就作法具緣,要十方得:一、稱量前事,二、法起托處,三、召僧方法,四、約界明集,五、應法顯和,六、簡衆是非,七、說欲清淨,八、正陳本意,九、問發事端,十、答所成法。
且列疏者,一家廢立,後更為述。
廣顯中,列名可解。
古師或立六緣,或五、七不定,十緣之義獨出今疏,故雲且列等。
廢立,如後通簡第五門說。
初中。
稱量前事者,諸家羯磨,皆略此緣,律制稱量,豈專擅立?以法不孤建,成必在緣,事或濫疑,義須前審。
焉待衆集,方乃問之,脫緻爽差,便成惱衆。
故前标舉,思擇是非。
言稱量者,若衡鬥之增損,識黍絫與圭合也。
第一,稱量釋标中,初叙立意。
爽,失也。
言下,釋名義。
衡即是秤。
如秤之稱,則識黍、絫;如鬥之量,則識圭、合。
孫子算經雲:秤起于黍,十黍為絫,十絫為铢,二十四铢為兩。
又鬥起于粟,六粟為圭,十圭為抄,十抄為撮,十撮為勺,十勺為合,十合為升等。
絫字,力委反,或來戈反,并通。
注中分二:先引文證,後随義開之。
初中。
事謂人、法者,即法所加,通名事也。
法通能、所,人亦如之。
如唱諸羯磨、受戒、忏罪等,為他而作;諸忏單白等,自為而作,是則互通也。
然法、物、事有,諸法名通,豈可地、處不名法攝?就人以論,如律中解:三法現前,合僧歸人;五法現前,人、僧乃别。
釋。
注引母論中,初總示。
以前明四緣,人、法、處為能成,事即所被。
就事别分,複有三種,如注自列。
論中語局,義必兼事。
法所加者,簡上能成,恐相濫也。
法通能、所者,羯磨是能,說、恣等為所。
此義易知,故不别舉。
人亦如之,四僧為能,差忏等為所。
如唱下,略舉數事以明自、他。
受忏則自能他所,忏白則互通能、所。
以忏主白和,自為能秉,為他所量,故雲互通也。
戒師問白,事亦同之。
然下,别釋。
初點法通。
論标人、法,欲明法字通收諸事,則三種具故。
謂世間事有,皆可名法,諸法之言,何所不該?則知法中可攝地、處。
就下,釋人。
律中,現前毗尼有二:不作羯磨,則三法現前(一、人,二、法,三、毗尼。
僧合人中);若加羯磨,用五法現前(人中離僧,更加界現)。
合僧歸人,則能、所合。
論人、僧别者,則僧能人所。
下引當律。
量比丘者,僧所差遣,理須具德。
受日舍衣,亦觀機務,辄作濫加,僧私無益,故曰也。
或可稱量法,事須幾成?僧識達是非,教限成壞,非人不預,義須通曉也。
釋本律中,初科為二:初約所為釋;或下,次約能秉釋。
須幾成者,約數滿也。
識達是非者,簡堪能也。
非人,即不足者。
言白衣者,覆缽懷信,方堪被法,五、八二受,亦須問緣,先量後加,故應詳集也。
次科,覆缽正據衆法,五、八義同别法。
言羯磨者,事現在前,非法則息。
羯磨八種,通鏡行藏,達則事法俱成,迷則翻種苦業,故須稱量也。
三中,事現在前,謂機生也;非法則息,謂事不成濟也;如教則須行,非法即宜藏鏡明也。
言所犯者,謂凡所造過,無越七階,或涉疑濫,或預迷塞,理須分别,事等晨昏,無宜持犯相幹,多少委冒也。
四中,七階即七聚。
犯有三心:一、識,二、疑,三、不識。
迷塞,即不識也。
等晨昏者,謂同晝夜。
??,刻定也。
持犯相幹,謂不識犯緣多少。
委冒,謂不知犯相。
言量事者,乃含多義。
今但取當時達僧法所評者,随人法物,皆事所收,宜須商度重輕,前後離合,同篇異聚,因果雜相,未可即施,先宜窮考故也。
五中。
随人法物者,人如受忏,法即說恣,物謂結界、離衣、杖囊、行籌之類。
商度等者,且據忏罪為言,餘可例準也。
離合同異,下文自顯。
次就義解法緣,有二:初三種者,文相易識;或具單下,作法差别也。
初中。
随相受戒為人者,以信士歸心,初依行本,故受法從人也。
望所受法,即是聖教,應是法收。
然法起依人,故從能受者為名也。
言忏差等相,唯為他興;治擯罰等,自他通被。
以斷除稊稗,增長嘉苗,豈不然乎?或可随義通塞,何限此也? 次義開釋三種中,初文随相,二、望總舉,受戒下,别釋。
初釋受戒行。
本即戒體,望戒是法,據受歸人。
言下,次釋忏治。
忏差偏局,治擯兩通。
斷除稊稗喻被他,增長嘉苗喻被自。
稊音啼。
稗,傍卦反,田中穢草也。
或下,點上所分不定義也。
言為法者,指說、恣等,非淨不預,理在為人;然僧别通行,遵崇教法,故專在也。
二中,據所被則在人,約所遵故在法。
言為事者,但約非情,依處加法,應由人興;然和告所唱,唯是法也,合此兩緣,所指則同,皆為界限,故唯明事。
三中,約非情者,此句簡判也。
須人秉法,同歸于界,故雲合此兩緣等。
或具單下,通解上緣,然發機不常,前後難準;或但三分,如前取别。
次釋具單中,初文通解上緣,即上三種有離、合等也;機即前事,或但分三,即三單句,複具如後。
有人解雲:随作一法,皆須三量。
何以明耶?如四人結界,即人事也;白二加之,即具法也。
對首亦爾,衣之是非,事也;彼此相解,人也。
故文雲:言議往返,人現前也;口說持文,即為法也。
心念亦爾,常存懷記,為人也。
前境不一為事,心生口言為法。
不違此法,業成奉戒,豈非具三? 次引古中三量,即人、法、事,如下第列三位,各具三量,如文可知。
今解不無其緻,太為通混。
妙識羯磨所牒之辭,則據本緣,互不通也。
如受法中,但雲乞戒者,人也。
諸結法中,但雲限約,限即界也。
自有人事合者,如人病衣重等,如是語者,捉全籌等。
無問僧别,皆有單具,交絡雙單,終合七緣,以從羯磨,攝事皆盡。
今解中,初句縱與,次句斥奪。
彼分三量,不辨能所,故雲通混。
妙下,示正義。
羯磨所牒,即正陳所為。
法法各别,故不互通。
略舉受結,餘可類知。
自有下,即複具四句。
人病衣重,即離衣法,此二合也。
如是語捉全籌,即具足句。
本律滅诤中雲:行籌應有白雲:如是語者捉完籌,如是語者捉破籌。
(律不出文,但示緣耳。
)如是語是法,者即是人,籌豈非事?又如延日自恣,修道是人,日即是事,自恣即法。
更就别法,例此尋之。
略為圖示,使能所兩分焉。
言離合者,如忏罪法,異篇别法,不合同治;同篇多種,離合皆得。
餘事類此,可以情求。
次釋離合。
且據忏罪,異篇一向離,同篇通離合。
又如受戒,被多人受,日合多緣等,并準說之。
言先量據者,謂勸令早知,不宜臨事臧否也。
三中,勸令早知,即稱量緣;臧否,即如非也。
第二法,起托處。
先以文據,後以義求。
取僧祇文釋成:羯磨所起,必在法界,自然地弱,不勝僧事。
何以然耶?夫僧法軌模,起還法地,若先未加,事乖法式。
即如義證,難事已臨,欲行說恣,猶先結界。
然依本法,雖無文證,即此成準。
二、法起處,釋注。
初科為二。
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