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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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法緣成篇第一
二、牒釋中,初集法篇。
題中四字,即文兩段,義如疏釋,不複預解。
今欲造文,科釋分齊。
就此羯磨,文雖一卷,略開三分,法不孤起,起必托緣而成,故初一篇即為序分。
由緻已彰,正宗宜顯,故次諸界結解篇下,訖忏罪篇已來,為正宗分。
八篇統略,僧私兩成,事須靜念離緣,毗贊教法,光通末葉住持之相,故末一篇明雜行流通分。
初科判中。
初叙意總标。
準此,羯磨本唯一卷,今分為二,乃後開耳。
法下,就文别判。
初叙序分。
由下,次叙正宗。
八篇下,三、叙流通。
略即要也。
二、三兩篇多是衆法,第四唯是别法,後五并通衆、别,故雲僧、私兩成。
末篇首明六念、入聚、師資、住持等法,故雲靜念等。
毗即訓助,未葉即目後世。
若據經宗三分判文,序及流通結集所叙,中間正宗是佛所說。
今此十篇無非佛語,但取作法衆緣為羯磨之序,加法被事是羯磨正宗,修奉弘持為羯磨流通,故與經宗名同義異。
又複序中須分證信、發起之别。
今以集法廣列聖教,發生物信,故為證信序。
次以緣成,委示緣相,為法由緻,故為發起序。
就初又二:前标釋篇目,後科文随解。
言集法緣成者,諸出教本,文散難尋,及到臨機,僧别混亂,至于加被,成不渺然。
故前示綱模,後依加用,庶無遲慮也。
釋篇目中,初科。
前叙所患,又二。
初叙法亂。
衆法全出本宗,别法多取外部,所出非一,故雲文散。
至下,次叙緣暗。
故下,後明立意。
法亂須集,緣暗須明。
此則前示綱模,後依加用,即下諸篇行事遲慮,即疑惑也。
注雲事法兼通,大小齊降者,欲明教下所被,無非成業為功,謂羯磨通也。
雖随緣優劣,皆有濟務,謂齊降也。
依位數舉,謂綱領也。
随數顯相,各有通塞,若綱目之在綱,如裘毛之依領,故雲末振毛目也。
此明總集三法區分之意。
釋注中,初科為二:初釋文;此下,示意。
初中事法,即所被中自分三别:房、衣等是事,說、恣等為法,受、忏等即人。
今以句局,義必兼人。
羯磨、聖法通被此三,故曰兼通。
大小即三法下三品之事,故雲優劣。
文舉大小,亦合收中。
降字訓等,謂成濟無殊;或可訓被,謂聖法不揀也。
依位舉數,即三法總目,如綱領。
随數顯相,即八品别類,如毛目。
對文可解。
然作法之始,妙識是非,準教而行,義無乖異,故雲緣通成壞等。
此謂對事加法,立緣之相也。
次科亦二:初釋文;準教即成,乖教即壞;此下,示意。
就初集法,自分為二:前舉大數,用攝諸法;單白已下,随法顯相。
初釋集法。
法有三位:初衆法中,科分雲初集法者,總标前段;自分二者,别分僧法也。
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者,總舉也,非謂攝盡,數是泛張,故稱略也。
餘如上解。
舉大數中,初科指如上者,即前總義分廣中雲随事無量,何止前數是也。
有三羯磨攝一切者,随相顯法,互周事境,不可收盡。
以法從緣,不過三法,皆成業行,故以三教攝之,不随事境定其數也。
不同十誦恰列百一,終非通被,故此不論。
若準此收,但據衆法。
若人通于僧,别雲三種、五種一切攝盡也。
釋注中三。
初、牒釋。
随相顯法,則數不可限,如上大數,略舉而已。
以法從緣,則總歸三法,故三羯磨攝盡一切。
随相從緣,并目事境,互即是遍。
不下,二、點異部,如前已示。
若下,三、顯通數。
通僧、别者,兼後對念,合僧為一,故總有三;開僧為五,僧、别齊開,則為八、九。
就文又三,依人弘法,人分三位,故随立也。
初又為三,謂三羯磨。
次顯相分文中,初總分三位(據此合在标舉前分),初下,正分衆法。
單白三十九法者,計理随事,何止此數?且依律文次第而列,無有義類,但應白相有無而已。
單白标中,初科。
依律次列,知無義類,随相有無,則非加減,如三十忏白阙三之類。
至下篇中,亦不具出。
何者?有則現用,當世盛行,且标名相,事體如後;無則事缺,或複行稀,或人通犯,難為洗忏,如非時、二和、因诤、四增、觸惱、論法、餘語等是也。
今集法者,且列名相,依而解之,用在将來,故不顯事法也。
次科。
初總示。
下諸篇中,衆法止有六十餘法,故雲不具出也。
何下,徴意。
初明出意。
現用盛行,所謂随機也。
下文自廣,此但标名。
無下,示不出意。
事缺,所謂潛務也。
稀行難舉,略提數法。
餘不出者,類此可知。
下篇無文,此須具解。
開明法眼,資補心靈。
或委質淨邦,或親逢三會,或為因行而化物,或作果用而利生。
用在将來,所期遠矣。
初言三十中二十七受忏法者,計餘三十,但以二寶綿衣,舍既非僧,因不明忏,故阙此三。
餘有白者,舍既在僧,因即忏罪,須白告量,諸白例通,故不更舉也。
解注中,初科。
三十中,一一戒後,并出忏法。
二、寶舍,對俗人乞綿,制令斬壞,不對僧舍。
因略忏法,故缺三白。
有者反之,尋文可解。
諸下二句,示不加之意。
二、行缽法者。
一缽支身,足堪助道,乃廣乞求,妨業招譏。
好者奪留,惡者轉換,若不白告,無由得知,故曰也。
二中。
乞缽忏舍,具有四法:忏主白和,單白如前;衆僧還缽,白二如後;此行缽白,即取所乞下缽從上座行,易取惡者與之令持;五德行時,須白告衆;得惡缽已,複作白二,制令愛護,如後自說。
三、餘語法。
掉戲、邪绮、躁擾亂僧,語默乖常,法義失度,故制白斷,改前餘語,後作違法,重增堕罪,故曰也。
三中,即九十绮語戒,闡陀犯罪,衆僧問之,乃雲汝向誰說,為論何事等,名為餘語。
未白犯吉,白已違堕。
斷字音短,謂止絕也。
四、觸惱法者。
因前語绮,作法徴治,轉興身邪,重惱僧衆,行來去住,有滞恒倫,立法制斷,改前觸惱也。
四中,亦即前戒闡陀,因前制故,以身惱僧,喚來不來,應語不語等,名為觸惱,制犯同前轉字去呼。
五、與剃發;六、與出家,即十戒也;七、差教授;八、喚入衆;九、對衆問和;十、說戒常和;十一、僧忏悔;十二、僧發露。
上之八法,下具顯緣,且直列名,至時廣引也。
五至十二,八法如後,下文既廣,故此不述。
十三、非時和者。
同住多年,更求短缺,彼此交诤,遂成堅固。
具德和滅,不定當期,兩衆一心,作法通解,故曰也。
十三、即拘睒彌國比丘鬥诤,後有大德谏谕和滅,須白通之,因即說戒,故有後白。
十四、诤滅說戒者。
因前和相,理用法律,二衆歡心,同崇淨教,說不待期,故曰非時說戒也。
十五、自恣常和法。
十六、難事略自恣者。
僧正作法,難緣忽生,若猶廣說,惱亂僧衆,德人進不,作白告知,一時兩對,彼此陳露。
事有三略,謂一說、再說、廣說,無非對白,用顯略緣。
有人分為三白,今以說雖有異,緣白不殊,且合為一。
十六中,難緣即王、賊等八難,德人即五德。
進否謂觀緣緩急,一時兩對,如合百人為五十對,次第三略,随急漸開。
有下,斥異。
十七、修道增自恣者。
九旬勵修,将克忍位,待時解脫,末代便多。
若更他行,衆具難得,故白停之,會正方作,故曰也。
十七中,将克忍位,即内凡四善根中第三位也。
忍有二義:一、忍可義,忍可谛理,皆如實故;二、決定義,善根決定,無退動故。
若至此位,必入初果,是以行人急欲修證,故延自恣。
待時解脫者,羅漢有二種:若鈍根者,須待好時,方得解脫,名時解脫。
準婆沙論,待時有六:一、須好衣服,二、須好飲食,三、須好卧具,四、須好處所,五、須好說法人,六、須好同學。
若利根者,不待如上六種好時,自得解脫,名不時解脫。
今謂末代利根者稀,故雲待時多也。
會正方作,謂待證聖果,然後自恣也。
十八、诤事增自恣者。
外界鬥诤,不自銷殄,反來清衆,塵染何疑?縱與同法,本心未歇,故且白停至黑月末,待今和去也。
十八中,謂自恣時,外界鬥诤比丘欲來同法,佛制白停,那至後半,待彼情和,返界而去。
十九、第二增者,兇惡不忍,本界未和,故來異住,望同清蕩。
已來不首,即是無慚。
縱有舉處,恐增鬥亂,故抑且停,更盡後夏也。
十九中,已來不首,謂從
題中四字,即文兩段,義如疏釋,不複預解。
今欲造文,科釋分齊。
就此羯磨,文雖一卷,略開三分,法不孤起,起必托緣而成,故初一篇即為序分。
由緻已彰,正宗宜顯,故次諸界結解篇下,訖忏罪篇已來,為正宗分。
八篇統略,僧私兩成,事須靜念離緣,毗贊教法,光通末葉住持之相,故末一篇明雜行流通分。
初科判中。
初叙意總标。
準此,羯磨本唯一卷,今分為二,乃後開耳。
法下,就文别判。
初叙序分。
由下,次叙正宗。
八篇下,三、叙流通。
略即要也。
二、三兩篇多是衆法,第四唯是别法,後五并通衆、别,故雲僧、私兩成。
末篇首明六念、入聚、師資、住持等法,故雲靜念等。
毗即訓助,未葉即目後世。
若據經宗三分判文,序及流通結集所叙,中間正宗是佛所說。
今此十篇無非佛語,但取作法衆緣為羯磨之序,加法被事是羯磨正宗,修奉弘持為羯磨流通,故與經宗名同義異。
又複序中須分證信、發起之别。
今以集法廣列聖教,發生物信,故為證信序。
次以緣成,委示緣相,為法由緻,故為發起序。
就初又二:前标釋篇目,後科文随解。
言集法緣成者,諸出教本,文散難尋,及到臨機,僧别混亂,至于加被,成不渺然。
故前示綱模,後依加用,庶無遲慮也。
釋篇目中,初科。
前叙所患,又二。
初叙法亂。
衆法全出本宗,别法多取外部,所出非一,故雲文散。
至下,次叙緣暗。
故下,後明立意。
法亂須集,緣暗須明。
此則前示綱模,後依加用,即下諸篇行事遲慮,即疑惑也。
注雲事法兼通,大小齊降者,欲明教下所被,無非成業為功,謂羯磨通也。
雖随緣優劣,皆有濟務,謂齊降也。
依位數舉,謂綱領也。
随數顯相,各有通塞,若綱目之在綱,如裘毛之依領,故雲末振毛目也。
此明總集三法區分之意。
釋注中,初科為二:初釋文;此下,示意。
初中事法,即所被中自分三别:房、衣等是事,說、恣等為法,受、忏等即人。
今以句局,義必兼人。
羯磨、聖法通被此三,故曰兼通。
大小即三法下三品之事,故雲優劣。
文舉大小,亦合收中。
降字訓等,謂成濟無殊;或可訓被,謂聖法不揀也。
依位舉數,即三法總目,如綱領。
随數顯相,即八品别類,如毛目。
對文可解。
然作法之始,妙識是非,準教而行,義無乖異,故雲緣通成壞等。
此謂對事加法,立緣之相也。
次科亦二:初釋文;準教即成,乖教即壞;此下,示意。
就初集法,自分為二:前舉大數,用攝諸法;單白已下,随法顯相。
初釋集法。
法有三位:初衆法中,科分雲初集法者,總标前段;自分二者,别分僧法也。
言僧法羯磨略有一百三十四者,總舉也,非謂攝盡,數是泛張,故稱略也。
餘如上解。
舉大數中,初科指如上者,即前總義分廣中雲随事無量,何止前數是也。
有三羯磨攝一切者,随相顯法,互周事境,不可收盡。
以法從緣,不過三法,皆成業行,故以三教攝之,不随事境定其數也。
不同十誦恰列百一,終非通被,故此不論。
若準此收,但據衆法。
若人通于僧,别雲三種、五種一切攝盡也。
釋注中三。
初、牒釋。
随相顯法,則數不可限,如上大數,略舉而已。
以法從緣,則總歸三法,故三羯磨攝盡一切。
随相從緣,并目事境,互即是遍。
不下,二、點異部,如前已示。
若下,三、顯通數。
通僧、别者,兼後對念,合僧為一,故總有三;開僧為五,僧、别齊開,則為八、九。
就文又三,依人弘法,人分三位,故随立也。
初又為三,謂三羯磨。
次顯相分文中,初總分三位(據此合在标舉前分),初下,正分衆法。
單白三十九法者,計理随事,何止此數?且依律文次第而列,無有義類,但應白相有無而已。
單白标中,初科。
依律次列,知無義類,随相有無,則非加減,如三十忏白阙三之類。
至下篇中,亦不具出。
何者?有則現用,當世盛行,且标名相,事體如後;無則事缺,或複行稀,或人通犯,難為洗忏,如非時、二和、因诤、四增、觸惱、論法、餘語等是也。
今集法者,且列名相,依而解之,用在将來,故不顯事法也。
次科。
初總示。
下諸篇中,衆法止有六十餘法,故雲不具出也。
何下,徴意。
初明出意。
現用盛行,所謂随機也。
下文自廣,此但标名。
無下,示不出意。
事缺,所謂潛務也。
稀行難舉,略提數法。
餘不出者,類此可知。
下篇無文,此須具解。
開明法眼,資補心靈。
或委質淨邦,或親逢三會,或為因行而化物,或作果用而利生。
用在将來,所期遠矣。
初言三十中二十七受忏法者,計餘三十,但以二寶綿衣,舍既非僧,因不明忏,故阙此三。
餘有白者,舍既在僧,因即忏罪,須白告量,諸白例通,故不更舉也。
解注中,初科。
三十中,一一戒後,并出忏法。
二、寶舍,對俗人乞綿,制令斬壞,不對僧舍。
因略忏法,故缺三白。
有者反之,尋文可解。
諸下二句,示不加之意。
二、行缽法者。
一缽支身,足堪助道,乃廣乞求,妨業招譏。
好者奪留,惡者轉換,若不白告,無由得知,故曰也。
二中。
乞缽忏舍,具有四法:忏主白和,單白如前;衆僧還缽,白二如後;此行缽白,即取所乞下缽從上座行,易取惡者與之令持;五德行時,須白告衆;得惡缽已,複作白二,制令愛護,如後自說。
三、餘語法。
掉戲、邪绮、躁擾亂僧,語默乖常,法義失度,故制白斷,改前餘語,後作違法,重增堕罪,故曰也。
三中,即九十绮語戒,闡陀犯罪,衆僧問之,乃雲汝向誰說,為論何事等,名為餘語。
未白犯吉,白已違堕。
斷字音短,謂止絕也。
四、觸惱法者。
因前語绮,作法徴治,轉興身邪,重惱僧衆,行來去住,有滞恒倫,立法制斷,改前觸惱也。
四中,亦即前戒闡陀,因前制故,以身惱僧,喚來不來,應語不語等,名為觸惱,制犯同前轉字去呼。
五、與剃發;六、與出家,即十戒也;七、差教授;八、喚入衆;九、對衆問和;十、說戒常和;十一、僧忏悔;十二、僧發露。
上之八法,下具顯緣,且直列名,至時廣引也。
五至十二,八法如後,下文既廣,故此不述。
十三、非時和者。
同住多年,更求短缺,彼此交诤,遂成堅固。
具德和滅,不定當期,兩衆一心,作法通解,故曰也。
十三、即拘睒彌國比丘鬥诤,後有大德谏谕和滅,須白通之,因即說戒,故有後白。
十四、诤滅說戒者。
因前和相,理用法律,二衆歡心,同崇淨教,說不待期,故曰非時說戒也。
十五、自恣常和法。
十六、難事略自恣者。
僧正作法,難緣忽生,若猶廣說,惱亂僧衆,德人進不,作白告知,一時兩對,彼此陳露。
事有三略,謂一說、再說、廣說,無非對白,用顯略緣。
有人分為三白,今以說雖有異,緣白不殊,且合為一。
十六中,難緣即王、賊等八難,德人即五德。
進否謂觀緣緩急,一時兩對,如合百人為五十對,次第三略,随急漸開。
有下,斥異。
十七、修道增自恣者。
九旬勵修,将克忍位,待時解脫,末代便多。
若更他行,衆具難得,故白停之,會正方作,故曰也。
十七中,将克忍位,即内凡四善根中第三位也。
忍有二義:一、忍可義,忍可谛理,皆如實故;二、決定義,善根決定,無退動故。
若至此位,必入初果,是以行人急欲修證,故延自恣。
待時解脫者,羅漢有二種:若鈍根者,須待好時,方得解脫,名時解脫。
準婆沙論,待時有六:一、須好衣服,二、須好飲食,三、須好卧具,四、須好處所,五、須好說法人,六、須好同學。
若利根者,不待如上六種好時,自得解脫,名不時解脫。
今謂末代利根者稀,故雲待時多也。
會正方作,謂待證聖果,然後自恣也。
十八、诤事增自恣者。
外界鬥诤,不自銷殄,反來清衆,塵染何疑?縱與同法,本心未歇,故且白停至黑月末,待今和去也。
十八中,謂自恣時,外界鬥诤比丘欲來同法,佛制白停,那至後半,待彼情和,返界而去。
十九、第二增者,兇惡不忍,本界未和,故來異住,望同清蕩。
已來不首,即是無慚。
縱有舉處,恐增鬥亂,故抑且停,更盡後夏也。
十九中,已來不首,謂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