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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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至今,首即是伏。
縱下,釋通,不舉所以。
後夏,即八月半。
問:後夏若來,為更增不?答:律令強和合自恣,謂恐廢衆法,強與和合;說戒亦爾,唯開二增。
二十、受功德衣和者。
名實兩副,利潤弘多,上士高世,不通開限。
若不和許,中下便絕,故聽白和,然後受也。
二十中,梵雲迦絺那,此翻功德。
令僧獲利,實有勝功,名實相稱,故雲兩副。
餘名如後。
中下之器,聞受必從。
上行頭陀,恐不相允,作白和衆,意在于此。
少欲無求,謂之高世。
二十一、舍功德衣者,唯貪五利,心無至道,不可久延,故須和舍;或盡冬分,如常作法。
二十一、五利,即開五戒:一、畜長;二、離衣;三、别衆;四、背請;五、食前後至他家,不囑同利,夏竟求衣。
此五為妨,故佛權開,名為五利。
心不至道,至猶趣也。
有緣随舍,不必皆盡冬分,故雲或也。
二十二、初增說戒;二十三、再增說戒,亦以外诤入界不可同法故,如自恣也。
二十二,三大同自恣。
二十四、簡集智人者。
将評言诤,必是義理是非,若阙智人,難為刊定。
然僧通美惡,多不自量,屏取評言,對和息後,故曰也。
二十四、即七滅诤,用多人語。
殄诤之法,須作一白,簡集有智,屏處評已,對衆和滅,故雲息後。
二十五、六斷事,令不誦戒律者出二法。
戒者正行,毗尼正教,要由斯二,人法方具。
今阙處衆,出言無本,内行又乖,雖施豈用?故俱唱遣。
二十五、六斷事,即是評诤。
同衆之僧,有不誦戒,或不誦律,作法遣出,故有二白:誦戒習行,誦律發解。
解行資人,人能弘法,故雲人法兩具。
由不誦律,故言無本;由不誦戒,故乖内行;解行兩亡,故無所用。
今時比丘,不知戒律,觀斯制約,豈不為悲?忝學祖乘,應須知幸。
二十七、舍正義者,雖具上二,文義浮雜,僞辯亂正,終非順理,故同前遣。
二十七、雖誦戒律,所見邪僻,亦須除簡。
二十八、草覆法者。
兩朋交诤,互是瑕疵,窮勘根源,煩情叵歇。
事須猗靡,不說是非,素無重愆,又乖對俗。
制令二衆,各攬歸負,面地相愧,猶如草覆。
各陳此白,罪诤俱銷。
有人尋律文,安與尼受白,大略同僧,故不出也。
二十八。
互是瑕疵,言皆有過也。
煩情叵歇,言不可止也。
猗靡,和順之貌。
律中草覆地法,唯除犯重并遮,不至白衣家,餘皆可滅,故雲素無重愆,乖對俗也。
行法之時,二衆相對,一衆伏地,上座作白,彼衆亦然。
罪随诤滅,不須複忏,如草掩泥,從喻為目。
有下,示異。
與尼受白,即對衆問難。
律滅诤後,即接尼法,故列于此,今不取之。
二十九、差往王城集法者。
将欲弘法,須待資緣;同俦創聚,義須先告某處也。
二十九、已下六法,并五百結集中事。
初集同往,先白告處。
律雲:諸比丘皆言:唯王舍、城房舍、飲食、卧具衆多,我等宜可共往結集。
迦葉即作白也。
三十、論法白者,僧徒創聚,本事須和,若不白告,無由顯意也。
論法白者,具雲迦葉論法毗尼白,即結集也。
大衆既集,須告本意。
三十一問:優波離白者,律是法命,賢聖同持,先須開演,令法久住。
然擊揚有宗,不得趣述,故須和問,表衆同心,故曰也。
律是法命,謂佛法壽命擊發也。
宗即是本。
三十二、波離答者,既有先問,無容杜默;答對在僧,先和後述,示非私也。
三十三問,阿難白者,佛法命本,既已先傳,通解暢神之經,次當須演,阿難化教之匠,故問令述也。
經論化教,诠示定慧明心之學,故能開通智解,暢悅心神。
文但雲經,義應兼論。
或有說雲:迦葉結集論藏。
三十四、答者,亦以教不虛弘,傳之有本,對和仍答,表法非謬也。
三十五、七百中,論法白者。
佛滅度後一百年中,?阇比丘擅行十事,惡法罔世,事須除滅。
故伽那比丘不憚勞苦,遍國搜舉,合七百人,斷絕斯事。
既初論法,義須告和,因數托事為名也。
三十五下。
五法并七百結集緣。
毗舍離城?阇子,擅行十種非法事,皆言佛說以化。
于時耶舍伽那比丘,聞已往破,雲是非法。
彼即和合作法舉之。
伽那被舉,遂往諸國求伴,得離婆多等七百羅漢,共集斷之,重集法藏。
十事如資持下卷具引。
三十六、差人論法者,對衆即量,賢愚濫委,簡德屏論,審知邪正,故曰也。
三十七、正論法者,屏論已定,三量無疑,欲靜後緣,必須對衆,先和表意也。
三量:一、現量,現理當也;二、比量,他事例也;三、正教量,聖言證也。
三十八問:上座白者,此一切去閻浮高座百六十臘,年德俱富,衆所歸仰,故先問之,非和不忍也。
問上座者,律雲:毗舍離城有一長老,名一切去,是閻浮提最上座也。
見佛世事,故離婆多,對問取證,故先白告上座。
三十九、上座答白者:德居物尊,發言信受,還傳屏意,處衆敷揚。
還傳屏處論意,不異前論故也。
計後對衆行籌刊正,應須先白,文略不出,挭概如上也。
釋後略中,理有文無,示不盡故;已前所出,且舉大略,故雲挭概如上。
次明白二文,列五十七。
初、作小房法者。
多事經營,惱亂二趣,大不依量,妨道招譏。
制乞處分,商度限齊,為法既少,在文蓋阙。
次白二中。
初二即十三中二房乞處分法。
無主制量,故雲小房;從人求乞,斫伐神樹,故惱二趣。
為下二句,顯示下篇不出之意。
二、大房法者。
既有主作,專任自由,妨難兩緣:一、不思避,故制依僧;取僧節度,事亦同前,不出文也。
有主不制量,故雲大房,然妨、難二處亦不許作,故須處分節度,即指授也。
三、差分卧具者,為僧知事,義須普周,若不通和,恐涉私曲,故先告委,後方為分。
三中,謂以僧物分與别房,事須五德,故白差之。
四、差說粗罪法者。
僧徒過犯,未許世聞;調達結愆,上連王族。
若不早告,濫染佛僧,及過未彰,先明示别故也。
四中,即調達破僧立邪,五法行化,于時又教阇王作逆,故連王族。
佛令身子往告白衣:事越常途,故須差遣。
五、二十七、還衣法者,後文廣之。
六、離衣法者,既得重病,将欲他行,衣服厚重,擔荷為妨,故從僧乞,得離一衣。
六中,即離衣戒,除僧羯磨,上二衣中随離一衣,下衣不許。
七、減六年卧具者。
法衣數造,亂妨恒業,故制限期,任聽營辦。
必涉緣礙,中亦開之,恐濫私情,要須量處,故曰也。
七中,限期之外,任聽營辦,限内有緣,事須乞法。
八、護缽法者。
乞多奪留,下換還主,恐設瞋忿,作法罰之,用舊持新,始終監護也。
八中,律雲:好者應奪留(罰入廚也),取最下不如者與之(展轉易也)。
先持者受用,新還者常持,恐彼損壞,罰令守護。
九、差人教授尼者,既具十德,義揚通化,辄爾開闡,威相未彰,故假衆差,道風易扇故也。
九中,佛制教尼,須具十德:一、持戒,二、多聞,三、誦二部律,四、決斷無疑,五、善能說法,六、族姓出家,七、顔貌端正,八、堪為尼說,九、不犯重,十、滿二十夏。
十及十一,結解。
學家法者,見谛俗士,正信居家,不思乞求,緻令損竭。
凡愚睹相,謂施獲殃,故靜外譏,立制割斷。
後既重有,宜崇福會,還須法解,如舊施給,故有二也。
十及十一,即提舍尼。
第三,戒緣。
羅閱城中,一家夫婦俱得見谛,于物無吝,施多貧乏。
世人譏言:因施緻得。
作法制僧,不得往乞,後富還開。
因有二法: 十二、畜衆 十二下三法,畜衆通兩衆,餘二局在尼。
十三、尼差人請法;十四、尼差人往僧自恣,與大僧不同。
十五、與外道同住者。
諸見外道,我倒未亡,忽爾發心,歸投大法。
若不試練,辄與受具,性既未調,恐反成難。
且為沙彌,四月同住,以事陶治,得信方開。
十六及十七,結解受戒小界者。
僧取六和,不宜乖異,既不許受,恐礙生靈。
大聖權機,曲制此法,事成法就,彼此通允。
即席便散,不有後緣,當坐便解,判無疑設,故立二法也。
十六七、此由本界人心不同,故來作
縱下,釋通,不舉所以。
後夏,即八月半。
問:後夏若來,為更增不?答:律令強和合自恣,謂恐廢衆法,強與和合;說戒亦爾,唯開二增。
二十、受功德衣和者。
名實兩副,利潤弘多,上士高世,不通開限。
若不和許,中下便絕,故聽白和,然後受也。
二十中,梵雲迦絺那,此翻功德。
令僧獲利,實有勝功,名實相稱,故雲兩副。
餘名如後。
中下之器,聞受必從。
上行頭陀,恐不相允,作白和衆,意在于此。
少欲無求,謂之高世。
二十一、舍功德衣者,唯貪五利,心無至道,不可久延,故須和舍;或盡冬分,如常作法。
二十一、五利,即開五戒:一、畜長;二、離衣;三、别衆;四、背請;五、食前後至他家,不囑同利,夏竟求衣。
此五為妨,故佛權開,名為五利。
心不至道,至猶趣也。
有緣随舍,不必皆盡冬分,故雲或也。
二十二、初增說戒;二十三、再增說戒,亦以外诤入界不可同法故,如自恣也。
二十二,三大同自恣。
二十四、簡集智人者。
将評言诤,必是義理是非,若阙智人,難為刊定。
然僧通美惡,多不自量,屏取評言,對和息後,故曰也。
二十四、即七滅诤,用多人語。
殄诤之法,須作一白,簡集有智,屏處評已,對衆和滅,故雲息後。
二十五、六斷事,令不誦戒律者出二法。
戒者正行,毗尼正教,要由斯二,人法方具。
今阙處衆,出言無本,内行又乖,雖施豈用?故俱唱遣。
二十五、六斷事,即是評诤。
同衆之僧,有不誦戒,或不誦律,作法遣出,故有二白:誦戒習行,誦律發解。
解行資人,人能弘法,故雲人法兩具。
由不誦律,故言無本;由不誦戒,故乖内行;解行兩亡,故無所用。
今時比丘,不知戒律,觀斯制約,豈不為悲?忝學祖乘,應須知幸。
二十七、舍正義者,雖具上二,文義浮雜,僞辯亂正,終非順理,故同前遣。
二十七、雖誦戒律,所見邪僻,亦須除簡。
二十八、草覆法者。
兩朋交诤,互是瑕疵,窮勘根源,煩情叵歇。
事須猗靡,不說是非,素無重愆,又乖對俗。
制令二衆,各攬歸負,面地相愧,猶如草覆。
各陳此白,罪诤俱銷。
有人尋律文,安與尼受白,大略同僧,故不出也。
二十八。
互是瑕疵,言皆有過也。
煩情叵歇,言不可止也。
猗靡,和順之貌。
律中草覆地法,唯除犯重并遮,不至白衣家,餘皆可滅,故雲素無重愆,乖對俗也。
行法之時,二衆相對,一衆伏地,上座作白,彼衆亦然。
罪随诤滅,不須複忏,如草掩泥,從喻為目。
有下,示異。
與尼受白,即對衆問難。
律滅诤後,即接尼法,故列于此,今不取之。
二十九、差往王城集法者。
将欲弘法,須待資緣;同俦創聚,義須先告某處也。
二十九、已下六法,并五百結集中事。
初集同往,先白告處。
律雲:諸比丘皆言:唯王舍、城房舍、飲食、卧具衆多,我等宜可共往結集。
迦葉即作白也。
三十、論法白者,僧徒創聚,本事須和,若不白告,無由顯意也。
論法白者,具雲迦葉論法毗尼白,即結集也。
大衆既集,須告本意。
三十一問:優波離白者,律是法命,賢聖同持,先須開演,令法久住。
然擊揚有宗,不得趣述,故須和問,表衆同心,故曰也。
律是法命,謂佛法壽命擊發也。
宗即是本。
三十二、波離答者,既有先問,無容杜默;答對在僧,先和後述,示非私也。
三十三問,阿難白者,佛法命本,既已先傳,通解暢神之經,次當須演,阿難化教之匠,故問令述也。
經論化教,诠示定慧明心之學,故能開通智解,暢悅心神。
文但雲經,義應兼論。
或有說雲:迦葉結集論藏。
三十四、答者,亦以教不虛弘,傳之有本,對和仍答,表法非謬也。
三十五、七百中,論法白者。
佛滅度後一百年中,?阇比丘擅行十事,惡法罔世,事須除滅。
故伽那比丘不憚勞苦,遍國搜舉,合七百人,斷絕斯事。
既初論法,義須告和,因數托事為名也。
三十五下。
五法并七百結集緣。
毗舍離城?阇子,擅行十種非法事,皆言佛說以化。
于時耶舍伽那比丘,聞已往破,雲是非法。
彼即和合作法舉之。
伽那被舉,遂往諸國求伴,得離婆多等七百羅漢,共集斷之,重集法藏。
十事如資持下卷具引。
三十六、差人論法者,對衆即量,賢愚濫委,簡德屏論,審知邪正,故曰也。
三十七、正論法者,屏論已定,三量無疑,欲靜後緣,必須對衆,先和表意也。
三量:一、現量,現理當也;二、比量,他事例也;三、正教量,聖言證也。
三十八問:上座白者,此一切去閻浮高座百六十臘,年德俱富,衆所歸仰,故先問之,非和不忍也。
問上座者,律雲:毗舍離城有一長老,名一切去,是閻浮提最上座也。
見佛世事,故離婆多,對問取證,故先白告上座。
三十九、上座答白者:德居物尊,發言信受,還傳屏意,處衆敷揚。
還傳屏處論意,不異前論故也。
計後對衆行籌刊正,應須先白,文略不出,挭概如上也。
釋後略中,理有文無,示不盡故;已前所出,且舉大略,故雲挭概如上。
次明白二文,列五十七。
初、作小房法者。
多事經營,惱亂二趣,大不依量,妨道招譏。
制乞處分,商度限齊,為法既少,在文蓋阙。
次白二中。
初二即十三中二房乞處分法。
無主制量,故雲小房;從人求乞,斫伐神樹,故惱二趣。
為下二句,顯示下篇不出之意。
二、大房法者。
既有主作,專任自由,妨難兩緣:一、不思避,故制依僧;取僧節度,事亦同前,不出文也。
有主不制量,故雲大房,然妨、難二處亦不許作,故須處分節度,即指授也。
三、差分卧具者,為僧知事,義須普周,若不通和,恐涉私曲,故先告委,後方為分。
三中,謂以僧物分與别房,事須五德,故白差之。
四、差說粗罪法者。
僧徒過犯,未許世聞;調達結愆,上連王族。
若不早告,濫染佛僧,及過未彰,先明示别故也。
四中,即調達破僧立邪,五法行化,于時又教阇王作逆,故連王族。
佛令身子往告白衣:事越常途,故須差遣。
五、二十七、還衣法者,後文廣之。
六、離衣法者,既得重病,将欲他行,衣服厚重,擔荷為妨,故從僧乞,得離一衣。
六中,即離衣戒,除僧羯磨,上二衣中随離一衣,下衣不許。
七、減六年卧具者。
法衣數造,亂妨恒業,故制限期,任聽營辦。
必涉緣礙,中亦開之,恐濫私情,要須量處,故曰也。
七中,限期之外,任聽營辦,限内有緣,事須乞法。
八、護缽法者。
乞多奪留,下換還主,恐設瞋忿,作法罰之,用舊持新,始終監護也。
八中,律雲:好者應奪留(罰入廚也),取最下不如者與之(展轉易也)。
先持者受用,新還者常持,恐彼損壞,罰令守護。
九、差人教授尼者,既具十德,義揚通化,辄爾開闡,威相未彰,故假衆差,道風易扇故也。
九中,佛制教尼,須具十德:一、持戒,二、多聞,三、誦二部律,四、決斷無疑,五、善能說法,六、族姓出家,七、顔貌端正,八、堪為尼說,九、不犯重,十、滿二十夏。
十及十一,結解。
學家法者,見谛俗士,正信居家,不思乞求,緻令損竭。
凡愚睹相,謂施獲殃,故靜外譏,立制割斷。
後既重有,宜崇福會,還須法解,如舊施給,故有二也。
十及十一,即提舍尼。
第三,戒緣。
羅閱城中,一家夫婦俱得見谛,于物無吝,施多貧乏。
世人譏言:因施緻得。
作法制僧,不得往乞,後富還開。
因有二法: 十二、畜衆 十二下三法,畜衆通兩衆,餘二局在尼。
十三、尼差人請法;十四、尼差人往僧自恣,與大僧不同。
十五、與外道同住者。
諸見外道,我倒未亡,忽爾發心,歸投大法。
若不試練,辄與受具,性既未調,恐反成難。
且為沙彌,四月同住,以事陶治,得信方開。
十六及十七,結解受戒小界者。
僧取六和,不宜乖異,既不許受,恐礙生靈。
大聖權機,曲制此法,事成法就,彼此通允。
即席便散,不有後緣,當坐便解,判無疑設,故立二法也。
十六七、此由本界人心不同,故來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