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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難。
佛開此教,生靈即通目有情,别召受者。
上叙開結,即下,明制解。
既制即解,可驗此界不通後緣,決無疑矣。
十八及十九,結解。
說戒堂者,多人别造,至時須定,故立法示後集無疑。
既設說已,須解又結也。
十八、九中,未開結界,别立戒堂,統通一集。
既有多處,來衆難期,故須标結,令知定處。
準律,羯磨白雲: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
在某處作說戒堂。
白如是。
(羯磨準知。
)此但指處,不唱方相,本非結法。
而言結者,但望要心克定為言。
(古記錯引後結界法為戒堂,故特出之。
)既設說已者,謂此處已作,後移别處,故有解結。
二十及二十,一結解大界, 二十二、結戒場 二十三、四結解不失衣界。
二十五、六結解說戒小界者。
言行相因,要在人法,半月常被,其意可見。
今至說期而心不會,若不開結,教不被機,故令下道疾結緩說,事成即解,起便失相。
二十五、六律:因一衆布薩日,于曠野中行,衆不和合,随同師、善友、下道,各集一處,結小界說戒,尋言起行。
以行踐言,故曰相因。
然言行所立,必由淨僧弘闡聖法,故雲要在人法。
此明半月說戒之意。
下道即蘭若處。
若在城邑,則非開限,恐彼來诃,故須疾結;結已無外,則容緩說。
二十七、結二同者,兩住互缺,理須通和,彼此法食,鹹有濟務也。
二十七下,三、法。
律有四種大界:初如前列,此即餘三,後一非界。
所以總義但列三種。
兩住互缺者,律明有二住處:一處行說戒無利養,一處有利養不說戒。
佛開各解共結,此名法、食二同界。
二十八、單法同者,亦是各住合界之事。
一則法食俱豐,一則有食無法。
僧由法住,故别解通結,使二住成濟也。
二十八、兩處各受利養,同一布薩,此謂法同食别界。
二十九、單食同者。
兩俱豐法,一所無食,若不兼濟,全乖僧體,故須和送,非是結界。
上之三法,應有解文,律出其緣,至時皆顯。
二十九兩各說戒,一有利養,一無利養,此名食。
同法别界,相因名界,實非标結。
上下,點缺。
下雲後若法、食俱豐,律令解為二别,故知此三并須有解。
律下,指廣。
後結界中,具明來緻。
三十及三十一、與狂癡法及解者。
心亂壞神,不守本性,來往違犯,多乖法度,據内非犯,約外招疑,故以法除,雖在不妨,後若病愈,得乞為解。
三十、三十一,即難提比丘得癫狂病,多犯衆罪,故制此法。
内非犯者,以無心故;外招疑者,人不悉故。
雖在界中,不妨僧事。
狂有三品:下品常來,上品不來,中品來否不定。
故須與法,愈即病差。
三十二、受日法。
三十三、差自恣人法。
三十四、五自恣結解小界者。
夏末同遊,至期須法,既不同意,緣礙是難。
曲制随結,得通情路,既作還解,亦非久固。
三十四五、同上說戒。
若據夏末,未行自恣,那得師友道路同遊?思之。
三十六、分僧物者,既僧得施,不私專己,先以法告,後依法分。
三十六、僧得施即十方現前物 三十七、賞瞻病人法 三十八分亡人衣物法 三十九、結庫藏者,僧物須重,不容妄置,故須委處,商可和忍。
三十九、謂依大界别結庫藏,仍須人守,故有後法,商即量度。
四十、差守藏人者,物既通屬,相倚不收,緻有損失,故須差遣。
四十一、二結解淨地 四十三、差人守功德衣者,既名難活,亦号堅固,為功非少,非德不持,故須通和,守不出界,故曰也。
四十三、名難活者,鈔雲:貧人取活為難,能舍少财入此衣,獲功極大。
又翻堅實,謂能感多衣,衣無敗壞。
或雲堅固,或雲蔭覆等,差己須付,故有後法。
四十四、依德付衣者,先己和拟,義須付持,令奉有儀,不可虛托故也。
四十五、差人忏白衣者。
非法譏罵懷信俗人,凡世尚恥,何況道服?若令自往,無由解紛,制具八德,作法差往也。
四十五:此因善法比丘譏罵質多居士,佛令罰已,往彼忏謝。
須人通意,故差同往,即七治中遮不至白衣家法也。
八德者:一、多聞,二、善說法,三、說已自解,四、能解人意,五、受人語,六、能憶持,七、無阙失,八、解善惡言議。
律差阿難,具此德故。
四十六、差人行籌者。
多人斷诤,情見互生,若不知機,濫罔非法。
三種格量,五種撿勘,若非通忍,诤必難銷。
故具德差,任時取滅。
四十六、即斷言诤,取多人語,須人行籌三種格量。
律雲:有三種行:一、顯露,二、覆藏(以物覆籌而行),三、耳語(行時耳畔勸勉)。
若上座智人住如法地,應顯露行;若住非法地,作下二法行;若非法人多,應亂起去。
五、種撿勘。
顯露有五:一、諸比丘作念:衆中非法人多,然彼和尚、阇梨皆如法,應顯露行。
二、彼諸比丘作念:衆中多非法人,而上座智人持法、持律、持摩夷如法語,應顯露行。
三、諸比丘不知如法語多、非法語多,然和尚、阇梨如法顯露行。
四、諸比丘不知如上,然上座智人持法、律等,應顯露行。
五、彼諸比丘知此诤事、法語人多,即顯露行。
覆藏、耳語,各有前四句,無第五句。
四十七、尼差人往僧中受戒者。
既有絕貌,能傾國城,圖略者多,唯希出寺。
若詣僧受,中途遭難,制作本法,遣信通情,僧遙加被,信返告知,便感戒也。
四十七、即尼受戒遣信之緣。
此尼端正,直半屍迦國,故雲傾國城。
圖,謀也。
餘如後述。
四十八九、尼與僧作不禮法者。
大僧上位,威重有儀,輕爾自墜,尼中亂節,緻虧下敬。
制遙作法,令自改過,後若恥悔,還解如前也。
四十八九,輕爾自墜,謂不省位尊,甘從下劣也;尼中亂節,謂不守威儀,恣為惡行也。
五十、差比丘修理房者。
四方僧房,義須修補,壞而不治,未成相續,故差營理,因福饒之。
五十四方常住,三世相續,若不治補,不及未來,因福饒者,謂以福益之耳。
五十一二、持故房與道俗治法。
僧房久故,治葺須人,前但薄營,即堪安厝。
今極朽壞,多用人工,事須和付,仍以情許,停止量時,故有二也。
五十一二,薄即是略,厝即訓置。
前叙付與法。
仍下,明量可法。
撿律無文,應是義具。
五十三、與覆缽法者。
得信居士輕掉論議,既虧奉敬,便成自損。
若不制約,過益未明,故作法遮,不許往返,無任受用,如缽之覆,因以為名也。
五十三下,三法。
此因毗舍離國諸大離奢,受慈地教言:沓婆羅漢侵犯我婦。
佛令作覆缽法,不與往返。
佛言:有十種法,應與覆缽,罵謗比丘:一、為比丘作損減;二、作無利益;三、方便令無住處;四、鬥亂比丘;五、于比丘前說佛法僧惡;六、七、八、以無根不淨法謗比丘;九、犯比丘尼;十、十中多因口過,故雲輕掉論議等。
如覆缽者,從喻為名。
五十四、差使告覆缽家者,僧自作法,彼未曾知,若不委示,無緣改悔故也。
差法中,律差阿難為使,往語離奢。
五十五、解覆缽者。
既被告及,慚懼不甯,便為殺我,豈是薄信?故待乞謝,方為解之。
餘無信人,不預此法。
解法中,律雲:居士聞阿難告已,雲:如此便為殺我!尋即悶絕倒地,久乃醒悟。
故知深信,方堪此法。
五十六、杖絡囊法者,老病羸颠,假用扶危,故立開聽,以理将濟,持多長慢,必取通和,餘不乞法,無義辄捉。
五十六、杖貫絡囊,少壯不許,老年兼病,得法方開。
五十七、諸差人法,分衣、分食等,諸解法等,律雖顯意,多不具文,據理更有,故且存略。
五十七中,但是通指,餘不出者。
律顯意者,即房舍法中,但雲分粥、分小食等,應差具五法者分之,即不愛、恚、怖、癡,知可分、不可分也。
理非漫差,必有和法。
又前諸結,多阙解法,結、解相待,豈得無解?故知文略,不足疑矣。
後明白四。
三十八法 初、谏破僧者。
立邪五法,替正四依,濫染世間,愚迷惑亂。
若不谏曉,是非未明,事既難稀,法亦随隐。
白四中。
初至四,即僧殘篇後四違谏戒。
初谏調達破僧。
邪五法者:一、乞食,二、着糞衣,三、露坐,四、不食酥鹽,五、不食魚肉。
并制盡形,故是邪法。
替即是廢正四
佛開此教,生靈即通目有情,别召受者。
上叙開結,即下,明制解。
既制即解,可驗此界不通後緣,決無疑矣。
十八及十九,結解。
說戒堂者,多人别造,至時須定,故立法示後集無疑。
既設說已,須解又結也。
十八、九中,未開結界,别立戒堂,統通一集。
既有多處,來衆難期,故須标結,令知定處。
準律,羯磨白雲:大德僧聽!若僧時到,僧忍聽。
在某處作說戒堂。
白如是。
(羯磨準知。
)此但指處,不唱方相,本非結法。
而言結者,但望要心克定為言。
(古記錯引後結界法為戒堂,故特出之。
)既設說已者,謂此處已作,後移别處,故有解結。
二十及二十,一結解大界, 二十二、結戒場 二十三、四結解不失衣界。
二十五、六結解說戒小界者。
言行相因,要在人法,半月常被,其意可見。
今至說期而心不會,若不開結,教不被機,故令下道疾結緩說,事成即解,起便失相。
二十五、六律:因一衆布薩日,于曠野中行,衆不和合,随同師、善友、下道,各集一處,結小界說戒,尋言起行。
以行踐言,故曰相因。
然言行所立,必由淨僧弘闡聖法,故雲要在人法。
此明半月說戒之意。
下道即蘭若處。
若在城邑,則非開限,恐彼來诃,故須疾結;結已無外,則容緩說。
二十七、結二同者,兩住互缺,理須通和,彼此法食,鹹有濟務也。
二十七下,三、法。
律有四種大界:初如前列,此即餘三,後一非界。
所以總義但列三種。
兩住互缺者,律明有二住處:一處行說戒無利養,一處有利養不說戒。
佛開各解共結,此名法、食二同界。
二十八、單法同者,亦是各住合界之事。
一則法食俱豐,一則有食無法。
僧由法住,故别解通結,使二住成濟也。
二十八、兩處各受利養,同一布薩,此謂法同食别界。
二十九、單食同者。
兩俱豐法,一所無食,若不兼濟,全乖僧體,故須和送,非是結界。
上之三法,應有解文,律出其緣,至時皆顯。
二十九兩各說戒,一有利養,一無利養,此名食。
同法别界,相因名界,實非标結。
上下,點缺。
下雲後若法、食俱豐,律令解為二别,故知此三并須有解。
律下,指廣。
後結界中,具明來緻。
三十及三十一、與狂癡法及解者。
心亂壞神,不守本性,來往違犯,多乖法度,據内非犯,約外招疑,故以法除,雖在不妨,後若病愈,得乞為解。
三十、三十一,即難提比丘得癫狂病,多犯衆罪,故制此法。
内非犯者,以無心故;外招疑者,人不悉故。
雖在界中,不妨僧事。
狂有三品:下品常來,上品不來,中品來否不定。
故須與法,愈即病差。
三十二、受日法。
三十三、差自恣人法。
三十四、五自恣結解小界者。
夏末同遊,至期須法,既不同意,緣礙是難。
曲制随結,得通情路,既作還解,亦非久固。
三十四五、同上說戒。
若據夏末,未行自恣,那得師友道路同遊?思之。
三十六、分僧物者,既僧得施,不私專己,先以法告,後依法分。
三十六、僧得施即十方現前物 三十七、賞瞻病人法 三十八分亡人衣物法 三十九、結庫藏者,僧物須重,不容妄置,故須委處,商可和忍。
三十九、謂依大界别結庫藏,仍須人守,故有後法,商即量度。
四十、差守藏人者,物既通屬,相倚不收,緻有損失,故須差遣。
四十一、二結解淨地 四十三、差人守功德衣者,既名難活,亦号堅固,為功非少,非德不持,故須通和,守不出界,故曰也。
四十三、名難活者,鈔雲:貧人取活為難,能舍少财入此衣,獲功極大。
又翻堅實,謂能感多衣,衣無敗壞。
或雲堅固,或雲蔭覆等,差己須付,故有後法。
四十四、依德付衣者,先己和拟,義須付持,令奉有儀,不可虛托故也。
四十五、差人忏白衣者。
非法譏罵懷信俗人,凡世尚恥,何況道服?若令自往,無由解紛,制具八德,作法差往也。
四十五:此因善法比丘譏罵質多居士,佛令罰已,往彼忏謝。
須人通意,故差同往,即七治中遮不至白衣家法也。
八德者:一、多聞,二、善說法,三、說已自解,四、能解人意,五、受人語,六、能憶持,七、無阙失,八、解善惡言議。
律差阿難,具此德故。
四十六、差人行籌者。
多人斷诤,情見互生,若不知機,濫罔非法。
三種格量,五種撿勘,若非通忍,诤必難銷。
故具德差,任時取滅。
四十六、即斷言诤,取多人語,須人行籌三種格量。
律雲:有三種行:一、顯露,二、覆藏(以物覆籌而行),三、耳語(行時耳畔勸勉)。
若上座智人住如法地,應顯露行;若住非法地,作下二法行;若非法人多,應亂起去。
五、種撿勘。
顯露有五:一、諸比丘作念:衆中非法人多,然彼和尚、阇梨皆如法,應顯露行。
二、彼諸比丘作念:衆中多非法人,而上座智人持法、持律、持摩夷如法語,應顯露行。
三、諸比丘不知如法語多、非法語多,然和尚、阇梨如法顯露行。
四、諸比丘不知如上,然上座智人持法、律等,應顯露行。
五、彼諸比丘知此诤事、法語人多,即顯露行。
覆藏、耳語,各有前四句,無第五句。
四十七、尼差人往僧中受戒者。
既有絕貌,能傾國城,圖略者多,唯希出寺。
若詣僧受,中途遭難,制作本法,遣信通情,僧遙加被,信返告知,便感戒也。
四十七、即尼受戒遣信之緣。
此尼端正,直半屍迦國,故雲傾國城。
圖,謀也。
餘如後述。
四十八九、尼與僧作不禮法者。
大僧上位,威重有儀,輕爾自墜,尼中亂節,緻虧下敬。
制遙作法,令自改過,後若恥悔,還解如前也。
四十八九,輕爾自墜,謂不省位尊,甘從下劣也;尼中亂節,謂不守威儀,恣為惡行也。
五十、差比丘修理房者。
四方僧房,義須修補,壞而不治,未成相續,故差營理,因福饒之。
五十四方常住,三世相續,若不治補,不及未來,因福饒者,謂以福益之耳。
五十一二、持故房與道俗治法。
僧房久故,治葺須人,前但薄營,即堪安厝。
今極朽壞,多用人工,事須和付,仍以情許,停止量時,故有二也。
五十一二,薄即是略,厝即訓置。
前叙付與法。
仍下,明量可法。
撿律無文,應是義具。
五十三、與覆缽法者。
得信居士輕掉論議,既虧奉敬,便成自損。
若不制約,過益未明,故作法遮,不許往返,無任受用,如缽之覆,因以為名也。
五十三下,三法。
此因毗舍離國諸大離奢,受慈地教言:沓婆羅漢侵犯我婦。
佛令作覆缽法,不與往返。
佛言:有十種法,應與覆缽,罵謗比丘:一、為比丘作損減;二、作無利益;三、方便令無住處;四、鬥亂比丘;五、于比丘前說佛法僧惡;六、七、八、以無根不淨法謗比丘;九、犯比丘尼;十、十中多因口過,故雲輕掉論議等。
如覆缽者,從喻為名。
五十四、差使告覆缽家者,僧自作法,彼未曾知,若不委示,無緣改悔故也。
差法中,律差阿難為使,往語離奢。
五十五、解覆缽者。
既被告及,慚懼不甯,便為殺我,豈是薄信?故待乞謝,方為解之。
餘無信人,不預此法。
解法中,律雲:居士聞阿難告已,雲:如此便為殺我!尋即悶絕倒地,久乃醒悟。
故知深信,方堪此法。
五十六、杖絡囊法者,老病羸颠,假用扶危,故立開聽,以理将濟,持多長慢,必取通和,餘不乞法,無義辄捉。
五十六、杖貫絡囊,少壯不許,老年兼病,得法方開。
五十七、諸差人法,分衣、分食等,諸解法等,律雖顯意,多不具文,據理更有,故且存略。
五十七中,但是通指,餘不出者。
律顯意者,即房舍法中,但雲分粥、分小食等,應差具五法者分之,即不愛、恚、怖、癡,知可分、不可分也。
理非漫差,必有和法。
又前諸結,多阙解法,結、解相待,豈得無解?故知文略,不足疑矣。
後明白四。
三十八法 初、谏破僧者。
立邪五法,替正四依,濫染世間,愚迷惑亂。
若不谏曉,是非未明,事既難稀,法亦随隐。
白四中。
初至四,即僧殘篇後四違谏戒。
初谏調達破僧。
邪五法者:一、乞食,二、着糞衣,三、露坐,四、不食酥鹽,五、不食魚肉。
并制盡形,故是邪法。
替即是廢正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