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三
關燈
小
中
大
依,如受戒篇。
事下,示略。
二、谏助破僧者。
當谏破主,伴助不同,反谏法僧,令息曉喻,故設斯法,令絕外援,所以主伴分二也。
二中,即三聞達等;四、伴比丘,黨助調達,勸僧莫谏。
息,止也。
援,護也。
所下,雙結。
三、谏擯謗者。
染污俗流,是非混亂,故須擯出,用清昏網。
然以六人同犯,來去兩乖;二人不悔,理須依法。
倚此反謗故谏,令知僧無私涉也。
三中,即阿濕婆等在?連聚落污家惡行,佛令舍利弗往擯,二人來悔,二人逃去,二人不悔,遭擯起謗。
四、谏惡性者,中人已上,可以語上善友令行,反拒不随,故制僧谏,有違斯犯也。
四中,即闡陀惡性,拒逆僧谏,故加此法。
中人已上二句,出論語,續雲:中人已下,不可以語上。
五、谏惡邪法者。
欲是障道生死中根,出家志本,誓斷此法,反言不障,濫罔教限,故谏令息也。
五至七,并見單提:初即梨吒說淫欲不障道,名惡邪見,言是佛說,故須法谏。
六七、谏擯沙彌法者。
創入聖法,割愛為先;乃反教迹,說欲非障。
初則理谏,義須開曉;必不受行,宜即擯遣。
六七,即?難陀二沙彌共行不淨(二篇漏、觸),自謂非障,仍雲佛說,故令谏喻,違則擯出(舊雲滅擯,非也)。
據理而谏,故雲理谏。
八、谏随舉比丘尼者。
比丘僧舉,意在清心,五衆同治,不相往返,乃違衆命,親事供承,為惱處深,故谏令曉,違三犯重,故曰也。
八中,即尼八夷之一。
律因闡陀犯罪,僧為作舉,不肯從順,有比丘尼往返承事,故制此戒。
九、谏習近住者。
尼須善朋,方能勝進;同伴濫惡,耽染情深,但增不善,故谏令别也。
九下,四法,即尼僧殘中後四戒。
尼有八谏,前四同僧,後四不同。
九中,律因二比丘尼常相親近,共作惡行,故制此戒。
十、谏勸習近住者。
僧本設谏,意在懲惡,反勸令住,何勞别偶?然素絲易染,朱紫難分,故谏能喻無,宜此勸也。
十中,即六群尼勸前二尼言:衆僧恚故,令汝别住。
汝等莫别住,當自共住。
懲,誡也。
偶即是對,言不須别求伴對。
墨翟見染絲而悲,為其可以黃,可以黑,此喻人性易可染污也。
論語曰:惡紫以奪朱,惡鄭聲而亂雅樂。
此喻人之邪正不可辨也。
對前所喻,故雲能喻。
喻即勸也。
十一、谏瞋舍三寶者。
素欲投邪,待憤方顯;若不陳谏,女族無曉故也。
十一即六群尼趣,以小事不喜,便雲:我舍佛、法、僧,更有餘沙門、婆羅門,自可依彼修梵行等。
女族即目尼衆。
十二、谏發诤者。
四诤久除,夷然衆靜,重更發起,亂動乖常故也。
十二、尼發四诤,同僧犯提,此由僧谏,違谏犯殘夷平也。
十三、谏習近居士子者。
道俗情乖,難生信重;男女相别,無宜親好。
今反習近,長增慢染故也。
十三、即單提戒。
居士子者,尼戒本雲親近居士,居士兒共住是也。
數見故長慢,情熟故增染。
十四、式叉學法;十五、僧尼受具法。
有别立為二部羯磨,本法有無,各其志也。
今以文相大同,故不别顯。
十四、五中有下,點異。
彼謂本法有無故分,今以文同故合,故雲各其志也。
十六、學悔法者,既犯四重,永障一生,素不藏隐,亦可容恕。
先令乞法,後以對治,盡形學悔,除地獄之障故也。
十六律雲:僧尼犯重已,都無覆藏心,令如法忏悔,故雲素不藏隐。
此謂忏時盡露無餘,即是都無也。
然雖開忏,不複本淨,但除獄報也。
十七、十八,诃責并解者。
戒、見、儀、命,理須順奉,今乃倒說,塵坌僧倫。
若不舉治,中表難淨;後若悛革,随從衆教。
得乞為解,因有二法。
十七已下八種,即四羯磨治罰法。
戒、見、儀、命,律名四事:破戒(犯前三聚)、破見(六十二見)、破威儀(犯下四聚)、破正命(非法乞求)。
彼皆破言不破,故雲倒說。
中表即内外,謂身心也。
或可内坌道衆,外惑俗流。
悛即訓改。
十九、二十,擯出并解者。
既在聚落,宜須長信,反倒四事,壞亂俗心。
若不驅遣,流習難革。
後若随順,準前為解。
十九、二十,亦是倒說四事,但據對俗,與前異耳。
二十一、二與依止并解者。
入道雖久,智鈍神昏,才忏還犯,數作不止。
既無志度,制依明德,盡形修學,令識沉浮。
若後智通,依前準解。
二十一二、沉浮即善惡 二十三、四遮不至白衣家并解者。
信俗依投,理須将順,反譏罵弄,失出世法。
既忿再面,恥更謝愆,故加治法,遮其煩憤,不許不至。
若自他調喜,依法為解。
二十三四,自他調喜,即比丘居士兩相和順。
二十五、六不見舉并解者。
戒見等四,佛法大綱,反言不見,深乖至理。
且信為道源,又為德母,必懷邪信,舉棄衆表,亦絕僧務。
後若折伏,還以法除。
二十五下六種,即三、舉治罰法。
此亦倒說四事,而言不見有罪。
前猶有信,但加責罰;此壞正信,故須舉棄。
道源德母,文出華嚴。
二十七、八不忏舉并解者。
罪從緣生,生便有業,招集增漏,偏非道務。
今冒染大度,罪福本空,心同俗染,未思洗蕩,舍棄衆外,義同不足。
後乃忏伏,更作法收。
二十七八,過亦同前。
有犯不解,與前為别。
罪從緣生,緣即心境。
緣生雖空,生則成業,業必感報。
雖學大教,言行相違,故雲冒染。
梵網雲:口雖說空,行在有中是也。
今世禅講,多堕此見。
但知心空,不知心有。
諸大乘經,皆談二谛。
若專空寂,空則非空。
縱使空空,還成偏計。
智者雲:業性雖空,果報不失。
是知妙有則一毫不立,真空乃因果曆然。
因筆斯文,略言大要。
二十九、三十,惡見不舍,舉并解者。
舉治之重,勿高此見。
污染既多,非舉不顯,棄之衆外。
若彼污遺,後若改心,還依解取。
二十九、三十,執欲為道,局名惡見;若朽遺者,謂同棄物。
此雖惡見,而非正犯,故令解取,還歸淨僧。
三十一、與覆藏法者,既犯次重,即須陳露,知而故藏,此過難忍,随所日覆,以法徴治,故曰也。
三十二、與本日治者,二篇半壞,故号僧殘,洗心伏忏,理須謹重,行法未舍,更犯本條,可诃之甚,還依初日,故曰也。
三十三、摩那埵者,僧殘情過六夕,僧中盡心供給,欣其出罪,名意喜也。
三十四、出罪法者,支條已傾,根本須拔,制僧二十,方得弘持故也。
三十一下四種,即忏殘法:覆藏,謂犯來不露;本日治,謂行覆未滿,重犯前過;摩那埵,即翻為意喜,大同治覆;僧中為别枝條,即覆藏罪。
三十五、憶念法者,清人被謗,取洗無因,既是無學,理非故犯,須僧憶念,用息诤情,故曰也。
三十六、不癡者,過犯相齊,清濁須别,初造非心,業亦不集,然須僧證,黠來不作也。
三十七、罪處所者,初未言告,便引重罪,及至勘刻,遂轉引輕,審其情實,前言應是,故加治法,徴取本愆,故曰也。
三十八、并解者,文雖不出,非曰不無,且存略也。
三十五下,四種并滅诤法。
憶念法,即沓婆羅漢為慈地比丘淫事加誣,佛令對衆與憶念法,令審虛實,證成清淨。
不癡,即難提緣,如上已引。
黠,謂心複明利也。
罪處所,即戒本覓罪相也。
律因象力比丘善能論義,得外道切,問不能通,便作妄語。
初自泛說,及僧中問,複加文飾,如文所叙。
刻,推也。
解法理有,故點文略含,注戒雲若伏首本罪,應白四為解是也。
有人就僧法中分為多位:初、二部互作者,單白中與尼問難,白二中舍教授等,白四中别住、出罪、受戒,局僧為尼作也;次不禮等三,尼為僧作。
二、當部别作者,如結集諸白,不通于尼;本法、六法、諸谏殘等,不通于僧也。
三、二部通學者,如同戒等。
亦有事義,不可分盡,如上已解,且又存略。
三、通簡中。
初引他義。
二部互作,已如前解。
二部别中,諸谏殘者,尼中八谏,前四兩通,此中且據後四為言。
二部通中,同戒等者,即受、忏、說、恣之類。
亦下,示與奪。
上總為三,并是衆法。
次對首法,分二:初總舉位數,後從位顯相。
第二對首中,分科為二,即綱領、毛目也。
初中。
言對首者,此提綱也。
既對一人已上,乃至三、四,無别可彰,但舉當時相當為目,
事下,示略。
二、谏助破僧者。
當谏破主,伴助不同,反谏法僧,令息曉喻,故設斯法,令絕外援,所以主伴分二也。
二中,即三聞達等;四、伴比丘,黨助調達,勸僧莫谏。
息,止也。
援,護也。
所下,雙結。
三、谏擯謗者。
染污俗流,是非混亂,故須擯出,用清昏網。
然以六人同犯,來去兩乖;二人不悔,理須依法。
倚此反謗故谏,令知僧無私涉也。
三中,即阿濕婆等在?連聚落污家惡行,佛令舍利弗往擯,二人來悔,二人逃去,二人不悔,遭擯起謗。
四、谏惡性者,中人已上,可以語上善友令行,反拒不随,故制僧谏,有違斯犯也。
四中,即闡陀惡性,拒逆僧谏,故加此法。
中人已上二句,出論語,續雲:中人已下,不可以語上。
五、谏惡邪法者。
欲是障道生死中根,出家志本,誓斷此法,反言不障,濫罔教限,故谏令息也。
五至七,并見單提:初即梨吒說淫欲不障道,名惡邪見,言是佛說,故須法谏。
六七、谏擯沙彌法者。
創入聖法,割愛為先;乃反教迹,說欲非障。
初則理谏,義須開曉;必不受行,宜即擯遣。
六七,即?難陀二沙彌共行不淨(二篇漏、觸),自謂非障,仍雲佛說,故令谏喻,違則擯出(舊雲滅擯,非也)。
據理而谏,故雲理谏。
八、谏随舉比丘尼者。
比丘僧舉,意在清心,五衆同治,不相往返,乃違衆命,親事供承,為惱處深,故谏令曉,違三犯重,故曰也。
八中,即尼八夷之一。
律因闡陀犯罪,僧為作舉,不肯從順,有比丘尼往返承事,故制此戒。
九、谏習近住者。
尼須善朋,方能勝進;同伴濫惡,耽染情深,但增不善,故谏令别也。
九下,四法,即尼僧殘中後四戒。
尼有八谏,前四同僧,後四不同。
九中,律因二比丘尼常相親近,共作惡行,故制此戒。
十、谏勸習近住者。
僧本設谏,意在懲惡,反勸令住,何勞别偶?然素絲易染,朱紫難分,故谏能喻無,宜此勸也。
十中,即六群尼勸前二尼言:衆僧恚故,令汝别住。
汝等莫别住,當自共住。
懲,誡也。
偶即是對,言不須别求伴對。
墨翟見染絲而悲,為其可以黃,可以黑,此喻人性易可染污也。
論語曰:惡紫以奪朱,惡鄭聲而亂雅樂。
此喻人之邪正不可辨也。
對前所喻,故雲能喻。
喻即勸也。
十一、谏瞋舍三寶者。
素欲投邪,待憤方顯;若不陳谏,女族無曉故也。
十一即六群尼趣,以小事不喜,便雲:我舍佛、法、僧,更有餘沙門、婆羅門,自可依彼修梵行等。
女族即目尼衆。
十二、谏發诤者。
四诤久除,夷然衆靜,重更發起,亂動乖常故也。
十二、尼發四诤,同僧犯提,此由僧谏,違谏犯殘夷平也。
十三、谏習近居士子者。
道俗情乖,難生信重;男女相别,無宜親好。
今反習近,長增慢染故也。
十三、即單提戒。
居士子者,尼戒本雲親近居士,居士兒共住是也。
數見故長慢,情熟故增染。
十四、式叉學法;十五、僧尼受具法。
有别立為二部羯磨,本法有無,各其志也。
今以文相大同,故不别顯。
十四、五中有下,點異。
彼謂本法有無故分,今以文同故合,故雲各其志也。
十六、學悔法者,既犯四重,永障一生,素不藏隐,亦可容恕。
先令乞法,後以對治,盡形學悔,除地獄之障故也。
十六律雲:僧尼犯重已,都無覆藏心,令如法忏悔,故雲素不藏隐。
此謂忏時盡露無餘,即是都無也。
然雖開忏,不複本淨,但除獄報也。
十七、十八,诃責并解者。
戒、見、儀、命,理須順奉,今乃倒說,塵坌僧倫。
若不舉治,中表難淨;後若悛革,随從衆教。
得乞為解,因有二法。
十七已下八種,即四羯磨治罰法。
戒、見、儀、命,律名四事:破戒(犯前三聚)、破見(六十二見)、破威儀(犯下四聚)、破正命(非法乞求)。
彼皆破言不破,故雲倒說。
中表即内外,謂身心也。
或可内坌道衆,外惑俗流。
悛即訓改。
十九、二十,擯出并解者。
既在聚落,宜須長信,反倒四事,壞亂俗心。
若不驅遣,流習難革。
後若随順,準前為解。
十九、二十,亦是倒說四事,但據對俗,與前異耳。
二十一、二與依止并解者。
入道雖久,智鈍神昏,才忏還犯,數作不止。
既無志度,制依明德,盡形修學,令識沉浮。
若後智通,依前準解。
二十一二、沉浮即善惡 二十三、四遮不至白衣家并解者。
信俗依投,理須将順,反譏罵弄,失出世法。
既忿再面,恥更謝愆,故加治法,遮其煩憤,不許不至。
若自他調喜,依法為解。
二十三四,自他調喜,即比丘居士兩相和順。
二十五、六不見舉并解者。
戒見等四,佛法大綱,反言不見,深乖至理。
且信為道源,又為德母,必懷邪信,舉棄衆表,亦絕僧務。
後若折伏,還以法除。
二十五下六種,即三、舉治罰法。
此亦倒說四事,而言不見有罪。
前猶有信,但加責罰;此壞正信,故須舉棄。
道源德母,文出華嚴。
二十七、八不忏舉并解者。
罪從緣生,生便有業,招集增漏,偏非道務。
今冒染大度,罪福本空,心同俗染,未思洗蕩,舍棄衆外,義同不足。
後乃忏伏,更作法收。
二十七八,過亦同前。
有犯不解,與前為别。
罪從緣生,緣即心境。
緣生雖空,生則成業,業必感報。
雖學大教,言行相違,故雲冒染。
梵網雲:口雖說空,行在有中是也。
今世禅講,多堕此見。
但知心空,不知心有。
諸大乘經,皆談二谛。
若專空寂,空則非空。
縱使空空,還成偏計。
智者雲:業性雖空,果報不失。
是知妙有則一毫不立,真空乃因果曆然。
因筆斯文,略言大要。
二十九、三十,惡見不舍,舉并解者。
舉治之重,勿高此見。
污染既多,非舉不顯,棄之衆外。
若彼污遺,後若改心,還依解取。
二十九、三十,執欲為道,局名惡見;若朽遺者,謂同棄物。
此雖惡見,而非正犯,故令解取,還歸淨僧。
三十一、與覆藏法者,既犯次重,即須陳露,知而故藏,此過難忍,随所日覆,以法徴治,故曰也。
三十二、與本日治者,二篇半壞,故号僧殘,洗心伏忏,理須謹重,行法未舍,更犯本條,可诃之甚,還依初日,故曰也。
三十三、摩那埵者,僧殘情過六夕,僧中盡心供給,欣其出罪,名意喜也。
三十四、出罪法者,支條已傾,根本須拔,制僧二十,方得弘持故也。
三十一下四種,即忏殘法:覆藏,謂犯來不露;本日治,謂行覆未滿,重犯前過;摩那埵,即翻為意喜,大同治覆;僧中為别枝條,即覆藏罪。
三十五、憶念法者,清人被謗,取洗無因,既是無學,理非故犯,須僧憶念,用息诤情,故曰也。
三十六、不癡者,過犯相齊,清濁須别,初造非心,業亦不集,然須僧證,黠來不作也。
三十七、罪處所者,初未言告,便引重罪,及至勘刻,遂轉引輕,審其情實,前言應是,故加治法,徴取本愆,故曰也。
三十八、并解者,文雖不出,非曰不無,且存略也。
三十五下,四種并滅诤法。
憶念法,即沓婆羅漢為慈地比丘淫事加誣,佛令對衆與憶念法,令審虛實,證成清淨。
不癡,即難提緣,如上已引。
黠,謂心複明利也。
罪處所,即戒本覓罪相也。
律因象力比丘善能論義,得外道切,問不能通,便作妄語。
初自泛說,及僧中問,複加文飾,如文所叙。
刻,推也。
解法理有,故點文略含,注戒雲若伏首本罪,應白四為解是也。
有人就僧法中分為多位:初、二部互作者,單白中與尼問難,白二中舍教授等,白四中别住、出罪、受戒,局僧為尼作也;次不禮等三,尼為僧作。
二、當部别作者,如結集諸白,不通于尼;本法、六法、諸谏殘等,不通于僧也。
三、二部通學者,如同戒等。
亦有事義,不可分盡,如上已解,且又存略。
三、通簡中。
初引他義。
二部互作,已如前解。
二部别中,諸谏殘者,尼中八谏,前四兩通,此中且據後四為言。
二部通中,同戒等者,即受、忏、說、恣之類。
亦下,示與奪。
上總為三,并是衆法。
次對首法,分二:初總舉位數,後從位顯相。
第二對首中,分科為二,即綱領、毛目也。
初中。
言對首者,此提綱也。
既對一人已上,乃至三、四,無别可彰,但舉當時相當為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