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三
關燈
小
中
大
故雲對首。
皆是三語,告情、引證。
釋名中,初科皆是三語,大約為言,然說欲、白告等,但一說耳。
然作法之中,又分三别:或止對一人,持衣、說淨之類;或通界同法,如說、恣、舍、忏;或但對三人,如中品蘭也。
及論作法,又有三例:或直自陳述,前對默證,如持、說等;或雖自言白,前須示誡,如安居諸忏、入聚諸白;或彼此互作,交誦一文,如說、恣、清淨。
并随機隐顯,莫非對首,諸賢斟之。
次科,前三别者,即三人通局,如上說也;後三例者,即法事隐顯也。
前二但對,後一衆法。
并下,結示同異。
最末一句,囑後自裁。
位置三十三者,謂大數也,通諸部為言。
若對四分,但有安居、悔堕二三而已。
至于持說衣藥,并缺其文,故引諸部共成,各如篇顯。
顯數中,言大數者,非止此故。
上列衆法,唯據當宗;此明别法,多出他部。
下皆标簡,故雲各如篇顯。
文雲三語名羯磨者,引證也。
以習俗生常,唯言僧法,得稱羯磨。
故引四分受戒法中,初三歸受,後便止之,因以除疑。
前用三語羯磨如法,但後作者,是不得耳。
佛自斷雲三語羯磨,則餘不勞争名也。
釋法,初科。
初牒示。
以下,顯意。
四分受戒犍度,八年前用三語受具,後制白四已,舍利弗問,佛即決雲:爾前名善作羯磨,自制已後,不名受具。
佛下,準判。
又引說戒者,制知說戒法、受俗戒等,即指授五戒法為羯磨也。
然行事之時,但對俗境,與僧對首相同,故齊名也。
次科。
說戒犍度:佛制上座說戒日,與諸白衣言語問訊,作羯磨受戒(即授五戒)。
然下,會同。
準下結界篇,引五分處,分淨名為羯磨,亦可證也。
又引十誦文者,彼此乃異,同名羯磨,理無滞結也。
餘文可解。
三中,十誦文據甚明,猶恐迷執謂為異部,故雲彼此等。
滞結,即壅塞也。
上略示意,餘下,指文。
義分二别者,依位顯相也。
但以對首一言,濫通衆别;若不分相,名教不開。
就義有三,離小衆忏也;約文但二,合衆多也。
所以如上。
總分中,初科名教不開,開亦分也;離三合二,如前累聞。
初但對首者,事局中下,不勞僧衆告情引證,便成作業。
次科但對中局,中下者,即中品下事。
二、衆法對首者。
本是僧秉,别人非分,道在兼濟,故通于下。
如忏舍滅惡之方,說恣清心之術。
若不許者,教非通瞻,不濟時緣,故兩被單對,俱成惠及。
衆法對首文中,辄舉舍堕、說、恣,而得施亡物,資身所須,亦是機要。
兩被單對者,除舍堕外,說、恣等四,通下二位,單即心念,對自對首。
就位,但對首二十八法中并是時,須文廣顯,且列名相,舉數可解。
一、受持三衣,二、舍三衣。
有人分之為六相也。
今以受、舍法異,且開為兩,當受分衣,其法無别也。
若欲分者,百一則多,故不同也。
三、受持缽,四、舍缽,五、受尼師壇,六、舍坐具,七、受百一助身具,八、舍百一衆具。
此之二法,末代全稀,謂舍長、說淨、三衣之外,萬事畜一,随得加持,不許離宿。
事在鈔中,今此删也。
牒釋中,初科。
二衣中,有人下,斥異。
事别法同,故不可分。
下舉百一,比難可知。
受舍坐具,華梵互舉;助身衆具,事同名異。
下指事鈔,見二衣篇。
九、舍請法。
十、明舍戒者,忽遇惡緣,将陵重戒,若不開舍,後進無期,故聽一說便成,用通凡下往返也;十一、受請依止;十二、十三、十四、衣、缽、藥各說淨;十五、受三藥法;十六、受七日法;十七、夏安居;十八、與僧欲。
次科舍戒中,若帶戒犯重,永障一生,舍已還來,則聽再受,故雲通往返也。
十九、忏諸堕;二十、忏可诃;二十一、忏偷蘭。
此罪分三,不可雜亂。
小衆如前甄簡,餘者不問獨頭、從生,皆從一人邊忏。
二十二、忏重吉罪。
三中,偷蘭三品,并通因果,此但對中,唯收下品。
二十三、自露六聚者。
既已犯過,義當洗除。
未及良緣,且露無隐,則輕而易出,不繼後業。
二十四、露他過者。
同侶有失,三根不謬。
若私隐之期,必欲犯故,制向同徒,陳無覆過。
彼聞便止,不許更傳;必知有危,不告亦許。
四中。
自露中。
良緣即目所對,或境非淨,或數不滿,故雲未及。
若常隐覆,業則相續,今既自露,故雲不繼。
露他中。
私覆他過,意在自為,故須發露。
彼下,明說限。
必下,示開緣。
二十五、舍僧殘行者。
内依教行,總奪諸務,忽有别緣,事須接濟,故開舍行,往彼拯之。
事若停歇,還須白行,即二十六也。
二十七、白入聚落。
二十八、尼白入僧寺者。
僧尼位别,威儀須崇,輕爾突進,殊乖法式,故前通白,進退須量。
二十九、尼請教授。
三十、作餘食法。
五中,舍僧殘中總奪諸務,即三十五事。
拯謂濟拔。
注中更有白僧殘諸行法,即合歸二十六中。
故前總數,但二十八;事鈔别開,故二十九。
兩處差數,開合異耳。
然羯磨後出,從後為定(古記不曉,妄改羯磨為二十九)。
後二尼法,由對僧作,故列于此。
數雖溢位,中二局尼,其緻可見。
點數中,注列三十,不應前标,故須點示。
衆法對首,略有五法。
一、舍堕者,四人已下,至二人來,口和問邊,單對一人,自如常也。
二、就說戒者,三人已下,展轉三語也。
三、自恣者,四人已下,亦須三語,不可差人也。
四、受僧施者,以道俗欣福,各行大施故。
一人已上,乃至極量,無非為解脫出家,皆得為福田也。
界中局三,故開此法。
五、受亡僧衣者,文如下述。
衆法對首中,次列五法,分節讀之。
據鈔唯四,舍堕約罪,自歸但對。
此望舍财對僧,故入衆法對首,所以鈔與羯磨總數同有三十三。
彼離白殘,不分舍堕;此開舍堕,故合白殘耳。
後明心念法,初舉後相。
三、明心念,科分雲初舉後相,亦即綱目也。
初中言心念者,以獨秉法,傍無對證,辨濟不難,義加心念,審其意用也。
釋标中,初科。
據通衆别,并須心念,但以一人獨秉,事易心輕,特标斯目,誡令謹攝。
略有十四者,且據時須,非謂不列不無也。
義分三别者,恐法随名局,妄用者多顯位張也。
解注中,法随名局者,恐聞心念一概而作,故列為三,則通塞無濫。
但心念者,事既恒須,數則勞擾,故開獨秉,不假他成。
但心念可解。
二、對首心念者。
法本須證,獨不預之。
然攝修托處所資,受日通濟道俗,形骸所待,衣藥為要。
故佛知時,曲開此法,以濟獨住,誠有由也。
而歸承有本,還存對首,為言初矣。
次對念中,然下四句,收束七法;而下,結名,本末兩顯。
三、衆法心念者。
正法僧中,别人非分。
但以财法兩惠,誠顯六和,若不傍流,何名僧體?故開獨秉,即事成業也。
恐濫餘法,還須本宗,故題衆法。
而當時通界,無人可對,故雲心念也。
三、衆念中,注列四種,總歸财法。
恐下,結名同上。
就列相中,言但心念,有三:初、忏輕吉羅,二、常途六念。
非唯此六,故下文中來往語默、房衣食用,随所動務,常爾一心,念除諸蓋,不作違犯也。
三、說戒座中露罪者,計是對首護衆,故開應入對首念中。
然文制兩設。
列相中,但念有三,吉分二品,故重誤輕,通收因果。
重者對首,輕但責心,即心念也。
六念且制清晨,實通朝夕。
利根之人,口口着着,不忘心觀,一心為能除,五蓋是所除。
故知上智微生妄念,即犯刑科。
若此為心,乃真持戒。
自餘昏散,無足言之。
雖嚴整容儀,謹守戒行,但驚凡眼,未合聖心。
學者臨文,宜應自照。
座上發露,初文是縱,然下,即奪。
謂律制發露,常途對念,在衆心念,兩法各制,非是從開,故雲文制兩設。
以對首心念,須界無人,今此對衆,作法自成,故知别立,不類對念。
後之二位,列名指下,廣在後篇。
二、對首心念,有七:一、安居,二、說淨,三、受藥,四、受七日,五、受衣,六、舍衣,七、受持缽。
文如下列,皆緣身所待,急者曲開也。
三、衆法心念有四者:一、說戒,二、自恣,三、受僧施,四、受亡僧衣。
文具如下也。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三
皆是三語,告情、引證。
釋名中,初科皆是三語,大約為言,然說欲、白告等,但一說耳。
然作法之中,又分三别:或止對一人,持衣、說淨之類;或通界同法,如說、恣、舍、忏;或但對三人,如中品蘭也。
及論作法,又有三例:或直自陳述,前對默證,如持、說等;或雖自言白,前須示誡,如安居諸忏、入聚諸白;或彼此互作,交誦一文,如說、恣、清淨。
并随機隐顯,莫非對首,諸賢斟之。
次科,前三别者,即三人通局,如上說也;後三例者,即法事隐顯也。
前二但對,後一衆法。
并下,結示同異。
最末一句,囑後自裁。
位置三十三者,謂大數也,通諸部為言。
若對四分,但有安居、悔堕二三而已。
至于持說衣藥,并缺其文,故引諸部共成,各如篇顯。
顯數中,言大數者,非止此故。
上列衆法,唯據當宗;此明别法,多出他部。
下皆标簡,故雲各如篇顯。
文雲三語名羯磨者,引證也。
以習俗生常,唯言僧法,得稱羯磨。
故引四分受戒法中,初三歸受,後便止之,因以除疑。
前用三語羯磨如法,但後作者,是不得耳。
佛自斷雲三語羯磨,則餘不勞争名也。
釋法,初科。
初牒示。
以下,顯意。
四分受戒犍度,八年前用三語受具,後制白四已,舍利弗問,佛即決雲:爾前名善作羯磨,自制已後,不名受具。
佛下,準判。
又引說戒者,制知說戒法、受俗戒等,即指授五戒法為羯磨也。
然行事之時,但對俗境,與僧對首相同,故齊名也。
次科。
說戒犍度:佛制上座說戒日,與諸白衣言語問訊,作羯磨受戒(即授五戒)。
然下,會同。
準下結界篇,引五分處,分淨名為羯磨,亦可證也。
又引十誦文者,彼此乃異,同名羯磨,理無滞結也。
餘文可解。
三中,十誦文據甚明,猶恐迷執謂為異部,故雲彼此等。
滞結,即壅塞也。
上略示意,餘下,指文。
義分二别者,依位顯相也。
但以對首一言,濫通衆别;若不分相,名教不開。
就義有三,離小衆忏也;約文但二,合衆多也。
所以如上。
總分中,初科名教不開,開亦分也;離三合二,如前累聞。
初但對首者,事局中下,不勞僧衆告情引證,便成作業。
次科但對中局,中下者,即中品下事。
二、衆法對首者。
本是僧秉,别人非分,道在兼濟,故通于下。
如忏舍滅惡之方,說恣清心之術。
若不許者,教非通瞻,不濟時緣,故兩被單對,俱成惠及。
衆法對首文中,辄舉舍堕、說、恣,而得施亡物,資身所須,亦是機要。
兩被單對者,除舍堕外,說、恣等四,通下二位,單即心念,對自對首。
就位,但對首二十八法中并是時,須文廣顯,且列名相,舉數可解。
一、受持三衣,二、舍三衣。
有人分之為六相也。
今以受、舍法異,且開為兩,當受分衣,其法無别也。
若欲分者,百一則多,故不同也。
三、受持缽,四、舍缽,五、受尼師壇,六、舍坐具,七、受百一助身具,八、舍百一衆具。
此之二法,末代全稀,謂舍長、說淨、三衣之外,萬事畜一,随得加持,不許離宿。
事在鈔中,今此删也。
牒釋中,初科。
二衣中,有人下,斥異。
事别法同,故不可分。
下舉百一,比難可知。
受舍坐具,華梵互舉;助身衆具,事同名異。
下指事鈔,見二衣篇。
九、舍請法。
十、明舍戒者,忽遇惡緣,将陵重戒,若不開舍,後進無期,故聽一說便成,用通凡下往返也;十一、受請依止;十二、十三、十四、衣、缽、藥各說淨;十五、受三藥法;十六、受七日法;十七、夏安居;十八、與僧欲。
次科舍戒中,若帶戒犯重,永障一生,舍已還來,則聽再受,故雲通往返也。
十九、忏諸堕;二十、忏可诃;二十一、忏偷蘭。
此罪分三,不可雜亂。
小衆如前甄簡,餘者不問獨頭、從生,皆從一人邊忏。
二十二、忏重吉罪。
三中,偷蘭三品,并通因果,此但對中,唯收下品。
二十三、自露六聚者。
既已犯過,義當洗除。
未及良緣,且露無隐,則輕而易出,不繼後業。
二十四、露他過者。
同侶有失,三根不謬。
若私隐之期,必欲犯故,制向同徒,陳無覆過。
彼聞便止,不許更傳;必知有危,不告亦許。
四中。
自露中。
良緣即目所對,或境非淨,或數不滿,故雲未及。
若常隐覆,業則相續,今既自露,故雲不繼。
露他中。
私覆他過,意在自為,故須發露。
彼下,明說限。
必下,示開緣。
二十五、舍僧殘行者。
内依教行,總奪諸務,忽有别緣,事須接濟,故開舍行,往彼拯之。
事若停歇,還須白行,即二十六也。
二十七、白入聚落。
二十八、尼白入僧寺者。
僧尼位别,威儀須崇,輕爾突進,殊乖法式,故前通白,進退須量。
二十九、尼請教授。
三十、作餘食法。
五中,舍僧殘中總奪諸務,即三十五事。
拯謂濟拔。
注中更有白僧殘諸行法,即合歸二十六中。
故前總數,但二十八;事鈔别開,故二十九。
兩處差數,開合異耳。
然羯磨後出,從後為定(古記不曉,妄改羯磨為二十九)。
後二尼法,由對僧作,故列于此。
數雖溢位,中二局尼,其緻可見。
點數中,注列三十,不應前标,故須點示。
衆法對首,略有五法。
一、舍堕者,四人已下,至二人來,口和問邊,單對一人,自如常也。
二、就說戒者,三人已下,展轉三語也。
三、自恣者,四人已下,亦須三語,不可差人也。
四、受僧施者,以道俗欣福,各行大施故。
一人已上,乃至極量,無非為解脫出家,皆得為福田也。
界中局三,故開此法。
五、受亡僧衣者,文如下述。
衆法對首中,次列五法,分節讀之。
據鈔唯四,舍堕約罪,自歸但對。
此望舍财對僧,故入衆法對首,所以鈔與羯磨總數同有三十三。
彼離白殘,不分舍堕;此開舍堕,故合白殘耳。
後明心念法,初舉後相。
三、明心念,科分雲初舉後相,亦即綱目也。
初中言心念者,以獨秉法,傍無對證,辨濟不難,義加心念,審其意用也。
釋标中,初科。
據通衆别,并須心念,但以一人獨秉,事易心輕,特标斯目,誡令謹攝。
略有十四者,且據時須,非謂不列不無也。
義分三别者,恐法随名局,妄用者多顯位張也。
解注中,法随名局者,恐聞心念一概而作,故列為三,則通塞無濫。
但心念者,事既恒須,數則勞擾,故開獨秉,不假他成。
但心念可解。
二、對首心念者。
法本須證,獨不預之。
然攝修托處所資,受日通濟道俗,形骸所待,衣藥為要。
故佛知時,曲開此法,以濟獨住,誠有由也。
而歸承有本,還存對首,為言初矣。
次對念中,然下四句,收束七法;而下,結名,本末兩顯。
三、衆法心念者。
正法僧中,别人非分。
但以财法兩惠,誠顯六和,若不傍流,何名僧體?故開獨秉,即事成業也。
恐濫餘法,還須本宗,故題衆法。
而當時通界,無人可對,故雲心念也。
三、衆念中,注列四種,總歸财法。
恐下,結名同上。
就列相中,言但心念,有三:初、忏輕吉羅,二、常途六念。
非唯此六,故下文中來往語默、房衣食用,随所動務,常爾一心,念除諸蓋,不作違犯也。
三、說戒座中露罪者,計是對首護衆,故開應入對首念中。
然文制兩設。
列相中,但念有三,吉分二品,故重誤輕,通收因果。
重者對首,輕但責心,即心念也。
六念且制清晨,實通朝夕。
利根之人,口口着着,不忘心觀,一心為能除,五蓋是所除。
故知上智微生妄念,即犯刑科。
若此為心,乃真持戒。
自餘昏散,無足言之。
雖嚴整容儀,謹守戒行,但驚凡眼,未合聖心。
學者臨文,宜應自照。
座上發露,初文是縱,然下,即奪。
謂律制發露,常途對念,在衆心念,兩法各制,非是從開,故雲文制兩設。
以對首心念,須界無人,今此對衆,作法自成,故知别立,不類對念。
後之二位,列名指下,廣在後篇。
二、對首心念,有七:一、安居,二、說淨,三、受藥,四、受七日,五、受衣,六、舍衣,七、受持缽。
文如下列,皆緣身所待,急者曲開也。
三、衆法心念有四者:一、說戒,二、自恣,三、受僧施,四、受亡僧衣。
文具如下也。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