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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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來雖四,并是能成之法,今次第二法所被事。
所被事中,初科,上二句結前,下二句生後。
緣境多途,要分為三:一者,為情立法,如受戒、忏罪、治舉、差使等;二、非情立法,如諸界結解等;三、情事合法,如離衣、造房、付缽等類。
次科,緣境即事。
事起不一,故曰多途;攝多歸要,故但三種。
三、情、事合者,事即非情,如文所引。
是非互有,附法而生,總要舉宗,無非實事,聖所制約,并不妄加。
設有作者,或緻破戒自惱,或複招機妨業,随文顯相,卒未可委。
三中。
初二句通标。
以上三事攝一切事,一一事下,各有是非,故雲互也。
并由加被,其相方彰,故雲附法生也。
總下,别示。
初顯是。
實事言通,須知其相。
鈔雲:并令前境是實,片無錯涉,皆成法事。
若一緣有差,悉并不成。
如不覆藏,與覆藏羯磨,即無事有法。
又應與作诃責,乃作擯出,此即有藥有病,施不相當,佛并判不成。
故知事者,必須稱實,方稱聖教。
(世有妄行妨疑羯磨,無論曾結不結,徒施一法。
請觀此文,早須改弊。
)設下,示非。
破戒自惱是損自。
如受具緣乖,忏治非法。
戒場、太界,标相不明;淨地、攝衣,事容虛謬。
随有違教,無非結罪。
招機妨業即損他。
如無病、離衣、妨難、造房等,一一犯戒。
又複招機或可破戒,招譏通前諸事。
既容毀戒,豈不招譏?是則二損通該一切。
随下,示意。
随文事多,無由委示,止可如上約義通明。
次解第三能秉禦僧者,四門分别:初、制意釋名,二、定僧體狀,三、明人法相對,四、廣顯是非。
初、制意者。
僧寶流世,元為生善。
然生善在事,假法成立。
法不自建,弘斯在人。
故制羯磨,必由僧秉。
良以五衆為出世之田,凡所造修,無非拔濟。
故以僧和之法,能成勝業之緣。
何以知然?如果向俗人,雖參聖限,以形乖法别,未許傳授。
所以五戒等受,授必出家,其意可見。
三、能秉制意中,初叙立意,二、良下,推所以。
初中,生善之言,通于自他世及出世。
事即衆别行相。
僧非事則不能生善,事非法不立,法非人不弘,則知事法并依人矣。
次所以中,初叙勝能。
五衆皆為解脫出家,能生他福,故喻如田。
勝業即羯磨。
何下,次舉事顯果。
向即四果、四向。
未許傳授者,此明雖聖而非師也。
五、八二戒,通五衆授,此明雖居下衆,即堪軌物也。
言僧伽者,中梵本音,此土無名,比衆以譯,有加和合,乃是義用。
故文雲:僧者,四人若過;和者,羯磨說戒。
即如經、律、佛、法、衆也。
釋名中,初科。
初翻名。
僧出中梵,故此無名。
既無正翻,故取比譯。
有下,點異。
或翻和合衆,以衆是名體,故和合為義用。
次引律文,顯體用兩别。
下指經律,證上單翻。
若以衆翻,則通三、二;據别顯德,非四不成,故存僧名,知非三也。
餘經雲衆者,彼不明僧義,故從此翻;律中恐濫,故存本也。
次科雖翻為衆,律但稱僧,故須示意。
以通名則濫于小衆,據别德則唯局四人,簡通标别,故存梵号。
餘下,釋妨。
以餘經中有從華語,故此通之。
若爾,上指經律雲佛法衆,是則律中亦有從華。
如十誦伽論五衆、十衆受戒,即五十二僧也。
又如當部戒場緣雲有四衆、五衆事起等。
今作二釋:一者,從多為言,雖諸律中華梵互舉,多雲僧故;二者,諸律餘處或标為衆,正明能秉,并雲僧故,如下引律四種僧等是也。
相從和義,不無其理,單兩相翻,比衆是本。
三中。
上二句縱古,以義助名,故曰相從。
下二句奪歸前譯。
本梵唯标名、體,彼加和合,則名、義雙标,體、用齊舉。
梵語唯一,華言兼二,故雲單兩相翻。
然終非對翻,故雲比衆是本。
然此俗衆二人已上,佛法顯僧,其必四人,莫不攬假成用,義相類也。
四中,初示數異;莫下,顯義同,即前所謂比衆以譯,義見此也。
二、定體狀。
就分為三:初、列數定體;二、立相所由;三、攝用分齊,并釋除疑執。
就初列數,或凡聖分二,或儀寶分二,或功用以分,即事理兩和。
理取會正,非此所明;事取即用,是所機教。
次定體狀列數中,初科。
文列三對,上二即合前教興意中四對人位耳。
初即内外凡聖,二即約寶就儀,比之可見。
第三功用。
前雖不列義蘊,其中以事和通凡聖,理和唯局聖。
又事即收儀,理即目寶。
言功用者,功取斷證,用取行事。
初果已去,見真谛理,理無異體,聖證皆同,謂之理和,故雲會正,即證聖也。
斷證階位,推彼經宗,故非所明。
今論作業,正取事用,故是機教。
然事和顯相,還指法通。
必于說戒等法,相順同崇,水乳無二,便能随法待用,故列三僧:對心念法,立一人僧;對于對首,立衆多人僧;對于衆法,立四人僧。
僧雖名衆,以下三人同成衆故。
衆無别體,還攬緣成,故于緣中分兼衆義,且列三相。
次科。
初明對法顯相。
說戒等者,等取羯磨,水、乳無二。
戒疏雲:如水合水,如乳合乳,二物各論,可喻和相。
僧雖下,會上别人得名所以。
衆乃别人所聚,别即成衆之緣,故雖一人,望能成衆,故分兼得名。
且下一句,示其總略。
别分七位,如下自明。
言僧體者。
有人言:依諸小論,以五陰實法為體,總陰成人,人為别用,四人和聚,成于僧用。
故俱舍雲:僧和合,以不隐沒無記為性,行陰所攝。
二、定體中,初師為三。
初立體。
諸小論,即俱舍、雜心等。
五陰實法,即報得色心。
色總四大,心離一識。
陰是聚義,五種和聚,故名五陰。
總下,次顯相。
人為别用,據一人也。
四、成僧用,正僧體也。
故下,三、引證論文。
初約性簡。
不隐沒簡不集,無記簡善惡,即顯現前報法是僧之體,此明據也。
次約陰攝。
彼宗明法并歸五陰,體雖實法,和聚成用,故入行陰攝之,不妨體非造作。
有人約律準論,取成實意,攬指成拳,攬陰成人。
人假為體,實法無用。
四人假用為僧之體,而用無别體,還以四人陰本為體。
如身口業無别有體,還以色聲為體。
次師中,初科。
初正定體。
約律準論者,由彼成實正宗四分,宜取彼論出今律體,則顯前解未善宗途。
攬指成拳者,指喻五陰,拳喻人假。
人無别體,陰聚為人,望陰是實,故人名假。
假通餘趣,簡之以人。
實法自體,無記非用;法聚為人,人方有用。
其猶五指成拳,拳能揮舉;五行成器,器可施為。
問:假之與用,為同為異?答:實法成人為假,人能造作名用。
問:假用既别,何者是體?答:文雲四人假用為僧之體,豈不明乎?上雲人假為體,且偏舉耳。
而下,次顯一異。
假用是能依,故無别體;實法為所依,故還以陰為體。
如下,引例。
假用如身口業,陰本如色聲。
若爾,則與前師何異?答:前指實法即為僧體,今明陰本自推假體。
故知僧以假為體,假以陰為本,異可知也。
今存後引,是所當宗,然律本文不就義理明體,故不廣引。
次科,初示取意;然下,顯略意。
律中約數,不明假實,故雲不就義理也。
有人但依律本,約數明體。
謂一人衆多,至于四人,并取三根清淨,無非法相,便成僧體。
如對一人持說告白,若非足數,雖舉不成。
故僧祇雲:僧無破戒,不清淨也。
又十誦雲:清淨同見,是名為僧。
第三師所立。
對前二家,總有三失:一、遠取諸論,不依本教;二、但雲四人,不約三位;三、但取假實,不論淨穢。
有斯通濫,故須别立。
初科為二。
初明依律約數,數有三位,少多不同。
并下,次明取根簡境,立理舉事。
引證可知。
若随事别,僧分多相;依相辯體,則五人、十人等。
今取刊定法務者為體,如上三列。
如心念口言,即以自唱者為體;若據對首告情,則以前證者為體。
或能、所俱體,謂說戒等法;若據衆法羯磨,能、所不定;若前有所被,便除所為之人;說、恣之法,同界成僧,便無所為。
次科又二。
初總示。
随事多相者,準下一至二十,則有七種。
随事雖爾,通取證法,隻有三位,故雲今取等。
刊猶詳也。
如心念下,别顯。
法所被事,不出有二:一者、别人事,由有所為,故取能證為體;二者、衆同事,既無所為,則能所俱體。
心念一人,則無可簡。
對首衆法,并須兩分,在文可見。
有人但取四人為體,以三人已下,不名為僧。
故文雲:大衆者,四人若過。
雜心雲:四人名僧,非三人故。
由大聖鑒物,知三人已下,辨法未盡;四人已上,作法成濟,使标勝德,故獨名僧。
第四師亦同約數,但出僧體,須局四人,不合濫别,名義乖故。
初科,初立理;故下,引證,文雲即是本律。
由下,推所以。
今若互約衆、别兩法,互有通塞,俱非盡辨,應不名僧。
然則不爾,當分通辨,号弘法者,何得不名秉法之僧?古人迷名,謂僧異數,今翻為衆,止是數收。
四人已上,其量不窮,故約衆名,總攝僧體。
核論附法,弘在三緣,故僧次一人,功用極大,通界盡集,心念衆法,辨與百千敷教齊等。
約此齊量,假用為體
所被事中,初科,上二句結前,下二句生後。
緣境多途,要分為三:一者,為情立法,如受戒、忏罪、治舉、差使等;二、非情立法,如諸界結解等;三、情事合法,如離衣、造房、付缽等類。
次科,緣境即事。
事起不一,故曰多途;攝多歸要,故但三種。
三、情、事合者,事即非情,如文所引。
是非互有,附法而生,總要舉宗,無非實事,聖所制約,并不妄加。
設有作者,或緻破戒自惱,或複招機妨業,随文顯相,卒未可委。
三中。
初二句通标。
以上三事攝一切事,一一事下,各有是非,故雲互也。
并由加被,其相方彰,故雲附法生也。
總下,别示。
初顯是。
實事言通,須知其相。
鈔雲:并令前境是實,片無錯涉,皆成法事。
若一緣有差,悉并不成。
如不覆藏,與覆藏羯磨,即無事有法。
又應與作诃責,乃作擯出,此即有藥有病,施不相當,佛并判不成。
故知事者,必須稱實,方稱聖教。
(世有妄行妨疑羯磨,無論曾結不結,徒施一法。
請觀此文,早須改弊。
)設下,示非。
破戒自惱是損自。
如受具緣乖,忏治非法。
戒場、太界,标相不明;淨地、攝衣,事容虛謬。
随有違教,無非結罪。
招機妨業即損他。
如無病、離衣、妨難、造房等,一一犯戒。
又複招機或可破戒,招譏通前諸事。
既容毀戒,豈不招譏?是則二損通該一切。
随下,示意。
随文事多,無由委示,止可如上約義通明。
次解第三能秉禦僧者,四門分别:初、制意釋名,二、定僧體狀,三、明人法相對,四、廣顯是非。
初、制意者。
僧寶流世,元為生善。
然生善在事,假法成立。
法不自建,弘斯在人。
故制羯磨,必由僧秉。
良以五衆為出世之田,凡所造修,無非拔濟。
故以僧和之法,能成勝業之緣。
何以知然?如果向俗人,雖參聖限,以形乖法别,未許傳授。
所以五戒等受,授必出家,其意可見。
三、能秉制意中,初叙立意,二、良下,推所以。
初中,生善之言,通于自他世及出世。
事即衆别行相。
僧非事則不能生善,事非法不立,法非人不弘,則知事法并依人矣。
次所以中,初叙勝能。
五衆皆為解脫出家,能生他福,故喻如田。
勝業即羯磨。
何下,次舉事顯果。
向即四果、四向。
未許傳授者,此明雖聖而非師也。
五、八二戒,通五衆授,此明雖居下衆,即堪軌物也。
言僧伽者,中梵本音,此土無名,比衆以譯,有加和合,乃是義用。
故文雲:僧者,四人若過;和者,羯磨說戒。
即如經、律、佛、法、衆也。
釋名中,初科。
初翻名。
僧出中梵,故此無名。
既無正翻,故取比譯。
有下,點異。
或翻和合衆,以衆是名體,故和合為義用。
次引律文,顯體用兩别。
下指經律,證上單翻。
若以衆翻,則通三、二;據别顯德,非四不成,故存僧名,知非三也。
餘經雲衆者,彼不明僧義,故從此翻;律中恐濫,故存本也。
次科雖翻為衆,律但稱僧,故須示意。
以通名則濫于小衆,據别德則唯局四人,簡通标别,故存梵号。
餘下,釋妨。
以餘經中有從華語,故此通之。
若爾,上指經律雲佛法衆,是則律中亦有從華。
如十誦伽論五衆、十衆受戒,即五十二僧也。
又如當部戒場緣雲有四衆、五衆事起等。
今作二釋:一者,從多為言,雖諸律中華梵互舉,多雲僧故;二者,諸律餘處或标為衆,正明能秉,并雲僧故,如下引律四種僧等是也。
相從和義,不無其理,單兩相翻,比衆是本。
三中。
上二句縱古,以義助名,故曰相從。
下二句奪歸前譯。
本梵唯标名、體,彼加和合,則名、義雙标,體、用齊舉。
梵語唯一,華言兼二,故雲單兩相翻。
然終非對翻,故雲比衆是本。
然此俗衆二人已上,佛法顯僧,其必四人,莫不攬假成用,義相類也。
四中,初示數異;莫下,顯義同,即前所謂比衆以譯,義見此也。
二、定體狀。
就分為三:初、列數定體;二、立相所由;三、攝用分齊,并釋除疑執。
就初列數,或凡聖分二,或儀寶分二,或功用以分,即事理兩和。
理取會正,非此所明;事取即用,是所機教。
次定體狀列數中,初科。
文列三對,上二即合前教興意中四對人位耳。
初即内外凡聖,二即約寶就儀,比之可見。
第三功用。
前雖不列義蘊,其中以事和通凡聖,理和唯局聖。
又事即收儀,理即目寶。
言功用者,功取斷證,用取行事。
初果已去,見真谛理,理無異體,聖證皆同,謂之理和,故雲會正,即證聖也。
斷證階位,推彼經宗,故非所明。
今論作業,正取事用,故是機教。
然事和顯相,還指法通。
必于說戒等法,相順同崇,水乳無二,便能随法待用,故列三僧:對心念法,立一人僧;對于對首,立衆多人僧;對于衆法,立四人僧。
僧雖名衆,以下三人同成衆故。
衆無别體,還攬緣成,故于緣中分兼衆義,且列三相。
次科。
初明對法顯相。
說戒等者,等取羯磨,水、乳無二。
戒疏雲:如水合水,如乳合乳,二物各論,可喻和相。
僧雖下,會上别人得名所以。
衆乃别人所聚,别即成衆之緣,故雖一人,望能成衆,故分兼得名。
且下一句,示其總略。
别分七位,如下自明。
言僧體者。
有人言:依諸小論,以五陰實法為體,總陰成人,人為别用,四人和聚,成于僧用。
故俱舍雲:僧和合,以不隐沒無記為性,行陰所攝。
二、定體中,初師為三。
初立體。
諸小論,即俱舍、雜心等。
五陰實法,即報得色心。
色總四大,心離一識。
陰是聚義,五種和聚,故名五陰。
總下,次顯相。
人為别用,據一人也。
四、成僧用,正僧體也。
故下,三、引證論文。
初約性簡。
不隐沒簡不集,無記簡善惡,即顯現前報法是僧之體,此明據也。
次約陰攝。
彼宗明法并歸五陰,體雖實法,和聚成用,故入行陰攝之,不妨體非造作。
有人約律準論,取成實意,攬指成拳,攬陰成人。
人假為體,實法無用。
四人假用為僧之體,而用無别體,還以四人陰本為體。
如身口業無别有體,還以色聲為體。
次師中,初科。
初正定體。
約律準論者,由彼成實正宗四分,宜取彼論出今律體,則顯前解未善宗途。
攬指成拳者,指喻五陰,拳喻人假。
人無别體,陰聚為人,望陰是實,故人名假。
假通餘趣,簡之以人。
實法自體,無記非用;法聚為人,人方有用。
其猶五指成拳,拳能揮舉;五行成器,器可施為。
問:假之與用,為同為異?答:實法成人為假,人能造作名用。
問:假用既别,何者是體?答:文雲四人假用為僧之體,豈不明乎?上雲人假為體,且偏舉耳。
而下,次顯一異。
假用是能依,故無别體;實法為所依,故還以陰為體。
如下,引例。
假用如身口業,陰本如色聲。
若爾,則與前師何異?答:前指實法即為僧體,今明陰本自推假體。
故知僧以假為體,假以陰為本,異可知也。
今存後引,是所當宗,然律本文不就義理明體,故不廣引。
次科,初示取意;然下,顯略意。
律中約數,不明假實,故雲不就義理也。
有人但依律本,約數明體。
謂一人衆多,至于四人,并取三根清淨,無非法相,便成僧體。
如對一人持說告白,若非足數,雖舉不成。
故僧祇雲:僧無破戒,不清淨也。
又十誦雲:清淨同見,是名為僧。
第三師所立。
對前二家,總有三失:一、遠取諸論,不依本教;二、但雲四人,不約三位;三、但取假實,不論淨穢。
有斯通濫,故須别立。
初科為二。
初明依律約數,數有三位,少多不同。
并下,次明取根簡境,立理舉事。
引證可知。
若随事别,僧分多相;依相辯體,則五人、十人等。
今取刊定法務者為體,如上三列。
如心念口言,即以自唱者為體;若據對首告情,則以前證者為體。
或能、所俱體,謂說戒等法;若據衆法羯磨,能、所不定;若前有所被,便除所為之人;說、恣之法,同界成僧,便無所為。
次科又二。
初總示。
随事多相者,準下一至二十,則有七種。
随事雖爾,通取證法,隻有三位,故雲今取等。
刊猶詳也。
如心念下,别顯。
法所被事,不出有二:一者、别人事,由有所為,故取能證為體;二者、衆同事,既無所為,則能所俱體。
心念一人,則無可簡。
對首衆法,并須兩分,在文可見。
有人但取四人為體,以三人已下,不名為僧。
故文雲:大衆者,四人若過。
雜心雲:四人名僧,非三人故。
由大聖鑒物,知三人已下,辨法未盡;四人已上,作法成濟,使标勝德,故獨名僧。
第四師亦同約數,但出僧體,須局四人,不合濫别,名義乖故。
初科,初立理;故下,引證,文雲即是本律。
由下,推所以。
今若互約衆、别兩法,互有通塞,俱非盡辨,應不名僧。
然則不爾,當分通辨,号弘法者,何得不名秉法之僧?古人迷名,謂僧異數,今翻為衆,止是數收。
四人已上,其量不窮,故約衆名,總攝僧體。
核論附法,弘在三緣,故僧次一人,功用極大,通界盡集,心念衆法,辨與百千敷教齊等。
約此齊量,假用為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