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卷第一(始從集法訖緣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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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中标題,前是序題,此即疏題。
有本不存,乃是寫脫,比戒疏、事鈔,義必具之。
題下注字,标卷始末,意使先知文相起盡,不可擅除。
将欲造文披釋,先以義門開解,深求教旨,意存決務。
随務辨成,不過四位:初謂聖法,即能辨之教;二謂緣務,即所被之事;三謂秉禦,即弘法之人;四謂安立,即設法之所。
故律顯法,具現方成;今約機緣,非四不立。
立章中,初文。
初叙意。
造即訓至。
披即是分。
決謂決斷。
務即法、所被事。
随下,列示。
四位即法、事、人、處。
羯磨大宗,衆法、别法,非四不成,一部始終不離此意。
首先标舉,其緻在茲。
若望衆緣成法,則聖法是其正宗;若據秉法被事,則緣、務是其本意。
故下,引據。
律顯法者,即滅诤中明諸羯磨須具現前毗尼。
彼雲:有五種現前。
雲何法現前?所持法滅诤者是(法即羯磨)。
雲何毗尼現前?所持毗尼滅诤者是(準教斷诤)。
雲何人現前?言議往反者是(評量所诤)。
雲何僧現前?應來者來,應與欲者與欲,得诃人不诃者是(三業和也)。
雲何界現前?唱羯磨作制限者是(作法界也)。
彼因斷诤,故用毗尼;今通諸法,故唯存四。
第三即所被事。
第五且據衆法,故局作法;今明安立,須通兩界。
故彼文雲:此現前法,通一切羯磨。
則知準彼五現,為今四位耳。
且依四别,并以義求,然後對法相攝分齊。
正釋分章中,大分二章,依四别者,即上四緣,一一緣下,開章廣辨,故雲義求。
對法相攝,即下總論四緣,下文牒雲對上四緣相攝通塞是也。
初明聖法。
所謂羯磨,略為四門:一、教興本意,二、顯名定體,三、辨務緣成,四、廣明非相。
初教興意者,自三寶降世,俱敦缺有之機,凡所立教,無非為存滅惑。
初能辨教,教興意中,初科。
上二句明出世意,具舉三寶不相舍故。
從本垂應,故雲降世。
猒世拔俗之士,名缺有機。
敦,崇也。
下二句明設教意,凡所之言該乎一代,滅惑超世三藏并然。
然則佛法兩位,通贍道俗,唯斯僧寶,獨據出家。
明功上鄰極聖,顯德下濟群有。
别示中,初科。
上二句總叙佛法。
贍,猶攝也。
慕佛禀法,不局道故。
唯下,别明僧寶。
初二句示位。
入僧海者,必出家故。
下二句歎德。
上鄰極聖者,三乘因種故。
如律瓶沙王施佛園,毗舍佉母施佛衣,佛并勸令施僧之類。
故知功力尚等于佛,況小聖乎?下濟群有,六道福田故。
言群有者,正報即四生,依報則三界,開為九有、二十五有。
但由僧海宏曠,行位殊倫,或内外以分途,或凡聖而啟路,或約寶通于缁素,或就儀辨于持毀。
次科。
上二句通示。
上句明其衆多,下句顯其行别。
或下,别列。
有四對:一、内外對。
五停心,總别相念,名外凡僧;暖、頂、忍、世第一,名内凡僧。
二、凡聖對。
總上兩凡,更兼薄地,并為凡僧;初果至無學,通名聖僧。
分途啟路,理同文互。
三、缁素對。
言約寶者,初果已上,學及無學,無漏功德,名為理寶,亦名第一義僧;但取證果,不論形服,如律見谛白衣,同入僧海,故通缁素。
四、持毀對。
儀即威儀,通目篇聚,持戒、破戒二僧别故。
上來四對八位,初唯局凡,第三局聖,二及第四并通凡聖。
至于事務符會,要以情見相投,同和則上善可登,同忍則下惡可滅,非假聲教,何以通之?是以如來體斯弘理,故制禦僧方法,随有别住,普使同遵,但得其緣,無非成遂。
三中。
初句明事起。
要下,顯須和。
情見即六和之一。
上善即受具,下惡即悔重。
略舉此二,總餘生善滅惡一切羯磨登成也。
非下,明假教。
和忍在心,非言不顯,故須言教以通衆情。
上叙機緣。
是下,正明制法。
初二句明知機。
故下,明立法。
禦僧方法,即羯磨也。
随下,示制約。
随界同遵,不得乖别。
但下,顯成功。
緣即機事,或可人、法等緣,兩釋俱通。
就第二門,複分四别:一、釋名目,二、定體相,三、分廣所以,四、諸部同異。
初、釋名者。
所言羯磨者,中梵本音,此翻為業。
業謂成濟前務,必有達遂之功,故明了論中亦同翻業。
現今譯經,聲傳羯磨,必翻稱業。
第二,翻名中,初科。
初翻名。
業謂下,釋義。
成濟是能加,前務是所被。
羯磨诃句,當體言音,身不乖儀,意無異想,三業構造衆别等行,由之成決,即名此法,謂之為業。
業以造作成事為義,如十善十惡,能成因感果,故并名業。
此就能造作體為名。
若論所發無作業性,如後廣明。
故下,引證。
了論具如後引。
現今譯經,即指唐翻。
祖師曾預譯場,故得其實。
自古至今,有翻羯磨為辨事者,非無此義,但用功能往翻。
然能事乃多,要唯有二:初謂生善事,如衣食受淨,人法結解,并随行善而得生也。
後謂滅惡事,如忏罪治擯,滅诤設谏,名通善惡,理在除愆,皆由羯磨前務夷蕩,故受此名。
又生善之極,勿過受體,由作法和,便發戒業,量同太虛,共佛齊位也。
滅惡之大,勿高忏重,若不洗過,生報便堕。
由此羯磨拔之,能令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阿鼻苦報欻然清淨,豈非辨事? 次科。
初标古示名。
百論但翻為事,相傳加字助之,事鈔猶存此翻。
問:前雲成濟
有本不存,乃是寫脫,比戒疏、事鈔,義必具之。
題下注字,标卷始末,意使先知文相起盡,不可擅除。
将欲造文披釋,先以義門開解,深求教旨,意存決務。
随務辨成,不過四位:初謂聖法,即能辨之教;二謂緣務,即所被之事;三謂秉禦,即弘法之人;四謂安立,即設法之所。
故律顯法,具現方成;今約機緣,非四不立。
立章中,初文。
初叙意。
造即訓至。
披即是分。
決謂決斷。
務即法、所被事。
随下,列示。
四位即法、事、人、處。
羯磨大宗,衆法、别法,非四不成,一部始終不離此意。
首先标舉,其緻在茲。
若望衆緣成法,則聖法是其正宗;若據秉法被事,則緣、務是其本意。
故下,引據。
律顯法者,即滅诤中明諸羯磨須具現前毗尼。
彼雲:有五種現前。
雲何法現前?所持法滅诤者是(法即羯磨)。
雲何毗尼現前?所持毗尼滅诤者是(準教斷诤)。
雲何人現前?言議往反者是(評量所诤)。
雲何僧現前?應來者來,應與欲者與欲,得诃人不诃者是(三業和也)。
雲何界現前?唱羯磨作制限者是(作法界也)。
彼因斷诤,故用毗尼;今通諸法,故唯存四。
第三即所被事。
第五且據衆法,故局作法;今明安立,須通兩界。
故彼文雲:此現前法,通一切羯磨。
則知準彼五現,為今四位耳。
且依四别,并以義求,然後對法相攝分齊。
正釋分章中,大分二章,依四别者,即上四緣,一一緣下,開章廣辨,故雲義求。
對法相攝,即下總論四緣,下文牒雲對上四緣相攝通塞是也。
初明聖法。
所謂羯磨,略為四門:一、教興本意,二、顯名定體,三、辨務緣成,四、廣明非相。
初教興意者,自三寶降世,俱敦缺有之機,凡所立教,無非為存滅惑。
初能辨教,教興意中,初科。
上二句明出世意,具舉三寶不相舍故。
從本垂應,故雲降世。
猒世拔俗之士,名缺有機。
敦,崇也。
下二句明設教意,凡所之言該乎一代,滅惑超世三藏并然。
然則佛法兩位,通贍道俗,唯斯僧寶,獨據出家。
明功上鄰極聖,顯德下濟群有。
别示中,初科。
上二句總叙佛法。
贍,猶攝也。
慕佛禀法,不局道故。
唯下,别明僧寶。
初二句示位。
入僧海者,必出家故。
下二句歎德。
上鄰極聖者,三乘因種故。
如律瓶沙王施佛園,毗舍佉母施佛衣,佛并勸令施僧之類。
故知功力尚等于佛,況小聖乎?下濟群有,六道福田故。
言群有者,正報即四生,依報則三界,開為九有、二十五有。
但由僧海宏曠,行位殊倫,或内外以分途,或凡聖而啟路,或約寶通于缁素,或就儀辨于持毀。
次科。
上二句通示。
上句明其衆多,下句顯其行别。
或下,别列。
有四對:一、内外對。
五停心,總别相念,名外凡僧;暖、頂、忍、世第一,名内凡僧。
二、凡聖對。
總上兩凡,更兼薄地,并為凡僧;初果至無學,通名聖僧。
分途啟路,理同文互。
三、缁素對。
言約寶者,初果已上,學及無學,無漏功德,名為理寶,亦名第一義僧;但取證果,不論形服,如律見谛白衣,同入僧海,故通缁素。
四、持毀對。
儀即威儀,通目篇聚,持戒、破戒二僧别故。
上來四對八位,初唯局凡,第三局聖,二及第四并通凡聖。
至于事務符會,要以情見相投,同和則上善可登,同忍則下惡可滅,非假聲教,何以通之?是以如來體斯弘理,故制禦僧方法,随有别住,普使同遵,但得其緣,無非成遂。
三中。
初句明事起。
要下,顯須和。
情見即六和之一。
上善即受具,下惡即悔重。
略舉此二,總餘生善滅惡一切羯磨登成也。
非下,明假教。
和忍在心,非言不顯,故須言教以通衆情。
上叙機緣。
是下,正明制法。
初二句明知機。
故下,明立法。
禦僧方法,即羯磨也。
随下,示制約。
随界同遵,不得乖别。
但下,顯成功。
緣即機事,或可人、法等緣,兩釋俱通。
就第二門,複分四别:一、釋名目,二、定體相,三、分廣所以,四、諸部同異。
初、釋名者。
所言羯磨者,中梵本音,此翻為業。
業謂成濟前務,必有達遂之功,故明了論中亦同翻業。
現今譯經,聲傳羯磨,必翻稱業。
第二,翻名中,初科。
初翻名。
業謂下,釋義。
成濟是能加,前務是所被。
羯磨诃句,當體言音,身不乖儀,意無異想,三業構造衆别等行,由之成決,即名此法,謂之為業。
業以造作成事為義,如十善十惡,能成因感果,故并名業。
此就能造作體為名。
若論所發無作業性,如後廣明。
故下,引證。
了論具如後引。
現今譯經,即指唐翻。
祖師曾預譯場,故得其實。
自古至今,有翻羯磨為辨事者,非無此義,但用功能往翻。
然能事乃多,要唯有二:初謂生善事,如衣食受淨,人法結解,并随行善而得生也。
後謂滅惡事,如忏罪治擯,滅诤設谏,名通善惡,理在除愆,皆由羯磨前務夷蕩,故受此名。
又生善之極,勿過受體,由作法和,便發戒業,量同太虛,共佛齊位也。
滅惡之大,勿高忏重,若不洗過,生報便堕。
由此羯磨拔之,能令九百二十一億六十千歲阿鼻苦報欻然清淨,豈非辨事? 次科。
初标古示名。
百論但翻為事,相傳加字助之,事鈔猶存此翻。
問:前雲成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