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卷第一(始從集法訖緣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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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務等,豈非辨事,今古那分?答:前以業翻名,以功能釋義。
今此直以功能翻名,于義頗疏,故所不取。
(講者皆雲:俗以士農工商為業,僧以羯磨為業。
又訓業為?,辦事?速等。
傳謬久矣,識者宜改。
)然下,依名釋義,文有兩段。
前通約諸法釋。
食即是藥,人謂差舉,法即說恣。
夷,平也。
又下,次别約二法釋。
量同太虛,法體廣遍故;共佛齊位,功德高深故。
言生報者,凡報有三:一、現報(即今身受),二、生報(轉身即受),三、後報(後後身受)。
犯重歲數,出目連問罪報經。
彼雲:犯波羅夷罪,如他化自在天,壽十六千歲,堕泥黎中。
于人間數,如文所引。
彼經不定獄名,此準僧祇,雲堕阿鼻。
經音義雲:阿鼻翻為無間:一、身無間(充滿獄故),二、苦無間(不暫息故)。
學者多迷生善、滅惡二事。
請考此文,足為明據。
諸部亦稱為劍暮者,蓋取聲之不同也。
三中,波離問經名為劍暮,劍羯、暮磨,音小訛耳。
然以業義通于道俗,謂此作法非局在僧,故存梵言;簡異通者,知羯磨事非俗行故。
簡辨中,初文。
初叙華言通濫。
業義通者,如七支、十善、動不動等,不局道故。
名義既通,必生疑濫,故雲謂此等也。
故下,正出。
存梵所以簡濫遮疑,又複生善故也。
但以唐梵翻譯,詳核未通,師資傳授,習俗難改,乍聞為業,絕聽驚心。
今依正翻,傍通舊解,想無昧也。
次科,初示翻譯之疏。
師下,明相傳。
執舊聞而不從,故雲絕聽;異于常見,所以驚心。
今下,顯兼通。
正翻為業,傍通辨事,臧否自分,故雲無昧。
二、定體相者。
自古諸師,依法出體,但廣明非,翻非如法。
今不同之,律有正體,無宜不立,故異由來。
所述法義,就門分二。
次定體相叙。
古中依法者,法即羯磨,謂依律中七非羯磨,辨示非體,以非顯如。
如即法體,如後七非顯體中明。
今不同者,律有三法,即法是體,何須别求?反驗古解,總有二過:一、律既有體,不當強立;二、翻律七非,但偏衆法,不收對念。
反上二過,故雲異也。
初明體者。
然此教法,正據緣成,緣則通于内外,定體則繁。
今但克相以論,實唯言教。
問:僧和忍義非餘設,即以聲相相續善色為體;若據事成,感發業量,是謂作與無作也。
廣如戒業章中。
約論中,初遮簡緣。
通内外者,即有情、非情也。
人唯局内,法處局外,事通内外。
緣相既多,從緣定體,體則不一,故雲繁也。
如上古師,翻非明體,則涉諸緣,故特點之。
今下,正示克相,謂定約所秉言教。
聲相簡餘塵,相續簡一念,善色簡惡、無記聲,是不可見有對色故(有作善色聲,非也。
上标聲相,不可重言)。
上約能被示體。
若下,指所發,如後。
量即體量。
戒業章見受戒篇。
問:相續善色,與作何異?答:尋後相比,自可通之。
今依律宗,全無三聚攝法,但有随相明體。
然則法随事興,事繁法廣,不可論體,法假人弘。
人分三位,謂一人、衆多人、僧人。
故法随人亦分三體,謂心念法、對首法、羯磨法。
依律中,初文二。
初标所出。
律無三聚者,顯上善色依諸小論。
諸論明法,并約聚收:一、色聚,二、心聚,三、非色非心聚(成宗更立無為聚)。
随相即下三位,并見律文。
然下,正示法體,有二。
初明不随事立。
事即所被,且據衆别百八十四,故雲事繁。
立法數同,故雲法廣。
法假下,次明須對人立。
先列三人。
下列三法,配對可知。
即此三法,是律正體。
問:此亦依法,與古何别?答:略如上辨,在文自異。
若據律本,以三羯磨,謂單白、白二、白四。
用通攝者,但據衆法為言。
今約成業辨事,亦通别人,故别秉法,理稱羯磨。
所以十誦、四分,鹹有誠文。
然律但明僧法,餘不彰者,取建業功強,勿高大衆,故偏受羯磨之名。
舉事約文,義皆通也。
次科。
初示文局。
律雲:有三羯磨,攝一切羯磨,謂單白、白二、白四。
今下,義判。
人雖非衆,成業不殊,理無異号。
所下,引據。
十誦心念分衣,佛言:善作羯磨。
四分受五戒,三語受具,皆名羯磨。
具如後引。
然下,究律所以。
舉下,結歸上義。
舉事即前義判,約文即前引證。
二、明相者,據法本體,義張三位,随相略分,以為八品。
次明相中,即上三體各有别相,相雖分八,随事仍多,攬相歸體,體唯三位。
文列八相,随一相下,略舉一二,對尋本文,未勞委釋。
初心念中,自分三品:一、但心念法,如朝夕常念四儀等事;二、對首心念法,如持說衣、藥等也;三、衆法心念法,如說戒、自恣、分僧物等。
但心念下,舉六念者,若據羯磨,止出三法;今以六念,義攝四事、四儀,曆事起觀,一切心念。
後科所列,例亦皆然,如雜法篇,委明其相。
二、對首中,自分二品:一、但對首法,如白告、受淨等;二、衆法對首法,如舍堕、說、恣等。
三、衆法羯磨,自分三品:一、單白法,如和白說恣等;二、白二法,如結解諸界等;三、白四法,如受忏治谏等。
僧及一人,法各分三,對首一法,但分二品,故有八相也。
三、明分廣所以者。
分廣
今此直以功能翻名,于義頗疏,故所不取。
(講者皆雲:俗以士農工商為業,僧以羯磨為業。
又訓業為?,辦事?速等。
傳謬久矣,識者宜改。
)然下,依名釋義,文有兩段。
前通約諸法釋。
食即是藥,人謂差舉,法即說恣。
夷,平也。
又下,次别約二法釋。
量同太虛,法體廣遍故;共佛齊位,功德高深故。
言生報者,凡報有三:一、現報(即今身受),二、生報(轉身即受),三、後報(後後身受)。
犯重歲數,出目連問罪報經。
彼雲:犯波羅夷罪,如他化自在天,壽十六千歲,堕泥黎中。
于人間數,如文所引。
彼經不定獄名,此準僧祇,雲堕阿鼻。
經音義雲:阿鼻翻為無間:一、身無間(充滿獄故),二、苦無間(不暫息故)。
學者多迷生善、滅惡二事。
請考此文,足為明據。
諸部亦稱為劍暮者,蓋取聲之不同也。
三中,波離問經名為劍暮,劍羯、暮磨,音小訛耳。
然以業義通于道俗,謂此作法非局在僧,故存梵言;簡異通者,知羯磨事非俗行故。
簡辨中,初文。
初叙華言通濫。
業義通者,如七支、十善、動不動等,不局道故。
名義既通,必生疑濫,故雲謂此等也。
故下,正出。
存梵所以簡濫遮疑,又複生善故也。
但以唐梵翻譯,詳核未通,師資傳授,習俗難改,乍聞為業,絕聽驚心。
今依正翻,傍通舊解,想無昧也。
次科,初示翻譯之疏。
師下,明相傳。
執舊聞而不從,故雲絕聽;異于常見,所以驚心。
今下,顯兼通。
正翻為業,傍通辨事,臧否自分,故雲無昧。
二、定體相者。
自古諸師,依法出體,但廣明非,翻非如法。
今不同之,律有正體,無宜不立,故異由來。
所述法義,就門分二。
次定體相叙。
古中依法者,法即羯磨,謂依律中七非羯磨,辨示非體,以非顯如。
如即法體,如後七非顯體中明。
今不同者,律有三法,即法是體,何須别求?反驗古解,總有二過:一、律既有體,不當強立;二、翻律七非,但偏衆法,不收對念。
反上二過,故雲異也。
初明體者。
然此教法,正據緣成,緣則通于内外,定體則繁。
今但克相以論,實唯言教。
問:僧和忍義非餘設,即以聲相相續善色為體;若據事成,感發業量,是謂作與無作也。
廣如戒業章中。
約論中,初遮簡緣。
通内外者,即有情、非情也。
人唯局内,法處局外,事通内外。
緣相既多,從緣定體,體則不一,故雲繁也。
如上古師,翻非明體,則涉諸緣,故特點之。
今下,正示克相,謂定約所秉言教。
聲相簡餘塵,相續簡一念,善色簡惡、無記聲,是不可見有對色故(有作善色聲,非也。
上标聲相,不可重言)。
上約能被示體。
若下,指所發,如後。
量即體量。
戒業章見受戒篇。
問:相續善色,與作何異?答:尋後相比,自可通之。
今依律宗,全無三聚攝法,但有随相明體。
然則法随事興,事繁法廣,不可論體,法假人弘。
人分三位,謂一人、衆多人、僧人。
故法随人亦分三體,謂心念法、對首法、羯磨法。
依律中,初文二。
初标所出。
律無三聚者,顯上善色依諸小論。
諸論明法,并約聚收:一、色聚,二、心聚,三、非色非心聚(成宗更立無為聚)。
随相即下三位,并見律文。
然下,正示法體,有二。
初明不随事立。
事即所被,且據衆别百八十四,故雲事繁。
立法數同,故雲法廣。
法假下,次明須對人立。
先列三人。
下列三法,配對可知。
即此三法,是律正體。
問:此亦依法,與古何别?答:略如上辨,在文自異。
若據律本,以三羯磨,謂單白、白二、白四。
用通攝者,但據衆法為言。
今約成業辨事,亦通别人,故别秉法,理稱羯磨。
所以十誦、四分,鹹有誠文。
然律但明僧法,餘不彰者,取建業功強,勿高大衆,故偏受羯磨之名。
舉事約文,義皆通也。
次科。
初示文局。
律雲:有三羯磨,攝一切羯磨,謂單白、白二、白四。
今下,義判。
人雖非衆,成業不殊,理無異号。
所下,引據。
十誦心念分衣,佛言:善作羯磨。
四分受五戒,三語受具,皆名羯磨。
具如後引。
然下,究律所以。
舉下,結歸上義。
舉事即前義判,約文即前引證。
二、明相者,據法本體,義張三位,随相略分,以為八品。
次明相中,即上三體各有别相,相雖分八,随事仍多,攬相歸體,體唯三位。
文列八相,随一相下,略舉一二,對尋本文,未勞委釋。
初心念中,自分三品:一、但心念法,如朝夕常念四儀等事;二、對首心念法,如持說衣、藥等也;三、衆法心念法,如說戒、自恣、分僧物等。
但心念下,舉六念者,若據羯磨,止出三法;今以六念,義攝四事、四儀,曆事起觀,一切心念。
後科所列,例亦皆然,如雜法篇,委明其相。
二、對首中,自分二品:一、但對首法,如白告、受淨等;二、衆法對首法,如舍堕、說、恣等。
三、衆法羯磨,自分三品:一、單白法,如和白說恣等;二、白二法,如結解諸界等;三、白四法,如受忏治谏等。
僧及一人,法各分三,對首一法,但分二品,故有八相也。
三、明分廣所以者。
分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