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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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科。
初蹑破。
衆别兩法,當分自通,相望互塞。
别人不得行僧事,大衆不許作對念。
若約互望,則俱非盡辨,皆不名僧,何獨别人?若從當分,則各自能辨,齊得名僧,何獨四人?古人下,正名。
初出古見。
彼謂僧名标顯勝德,非是從數,即迷名也。
今下,示今釋。
既翻為衆,衆即是數,數通多少,是以三緣皆彰僧号(舊以人、法、事為三緣者,非)。
下舉僧次、請人、衆法、心念,例顯别人名體不别。
鈔雲:别請五百羅漢,不如僧次一人得福無量。
如飲大海,則飲衆流,故雲功用大也。
下雲心念、說、恣,籌華、香水,鳴鐘集僧,一同大衆,故雲與百千等也。
引彼例此,名義不殊,故雲齊量。
雖是别人辨法功大,約此假用,即為僧體。
有人雲:上雖約義從用,就相随務,皆雲辨體。
然僧寶之本,要假法成,乖法則百千非用,具法則雖一能辨。
何以明耶?經雲:修六和敬,令僧不斷。
第五師,初科又二。
初牒前四家。
但就人相,不明和法,雖無指斥,意彰未善。
然下,正叙所立。
假法成者,法即六和。
下引經示,文出華嚴。
故正戒見為法慧之宗,由戒法為衆德之基,同受故須同行,有缺緣成,不名僧也。
雖複同戒,心同見慧,為入道之本,有異見者,同界别法,兩各得成,故見異法同,不名僧也。
雖同戒見,淨行須同,邪命利乖,财法不共,又非僧也。
次科三體中分二。
初明戒見。
初二句雙标。
戒是法宗,能生衆德;見是慧宗,能入聖道。
宗即本也。
由下,各釋。
初釋正戒。
受随兩同,乃入僧位。
受中缺緣,謂本受不得;随中缺緣,謂受已毀破。
雖複下,次釋正見。
異見有二:一、邪見異,如調達部黨;二、執見異,如俱睒彌鬥诤。
雖同正戒,由見不同,同界别法,佛并判成。
雖同下,二、明同利。
淨行即是正命,乞食僧次,别請僧常,并不别衆。
反此利乖,戒見亦異,故雲财法不共。
上三據于僧體,至于時務成濟,要以三業為相。
故曰:應來集者,謂身和也;應與欲者,謂心和也;應诃不诃,謂口和也。
次三和中,初句蹑前。
言僧體者,謂體和也。
必具三體,乃名僧寶。
下分三業,即相和也。
必須三相,方能辨事。
既備三體,能順三和,随務成決,是非俱辨,故雲僧也。
據此德用,以辨僧體。
三中。
初總示。
三體别人恒具,故言備也。
三和臨事方彰,故雲順也。
是非俱辨,是謂如法事,非即律中科索、媒、嫁等。
事雖乖法,僧和亦成,故雲俱辨。
據下,結斷。
三體内德,三和外用,故雲德用。
二、明立相所由。
第二、立相所由,即明總别多少之意。
有人言:凡人法本興,元為前境,境殊三位,位分三法,随法立人,故分三相。
如上一人至于僧也,莫不由事有優劣,故使人殊少多。
以法對人,人分三位;将人約法,法亦三乘。
異法分人,自有區别,故須随事便立三相也。
總示中。
初引他義。
事、法、人三相因而立,則人随法立也。
境即是事。
小、中、大事為三位,念對衆法為三法。
莫下,次示今解。
初立義。
以下,點前非。
謂若約三法,則人、法相因;若離八品,則人、法兩别。
數則不齊,故雲異法分人,自有區别,則知人位不随法立。
故下,結成理歸,随事立也。
就後位中,分為四别:一者,四人,乃至第四、二十人僧。
次科标示中,言後位者,即單就僧位,自分四别。
有人言:前二法爾也。
說戒相绾,能所須四;自恣治罪,舉證須五。
後二逐情也。
中國僧多,善心浮雜,故制十人;二篇悔治,倍緣方濟,故加二十。
次正顯中,初師二意。
初解為二。
初釋前二。
理數合然,故雲法爾。
說戒雖分能說所聽,彼此同須,故雲相绾。
烏闆反之,謂相绾系也。
自恣舉罪,須一五德,事必五人。
次釋後二。
言逐情,謂恐人情慢易,故兩倍增之也。
受有中、邊之殊,故五人、十人;随有專精第二,故四人、二十人也。
戒律攝用,勿過受、随,故又因之而立四也。
次解:邊方僧少開五人,中國僧多制十人。
專精即奉持清淨,堪應說戒。
第二謂犯殘忏已,戒體複生,望初本受,名第二白法。
兼通此義,故雲又因立也。
有人言:僧雖有四,體相分二:初一為體非四,不名為僧;後随事分,故有三别。
後師正明中,初科四人為體者,體即是本,後三随事,體在其中。
自恣邊受,體須四人,但自陳己罪,即須舉處。
若非德用,濫坌僧倫,故差一人為僧事境,和白面告,無言表淨也。
方隅僧少,前受心殷,四實濟緣,事須别問。
若不差遣,無由辄往問淨,反白前緣,方辨事兼受随,通用五也。
中國僧多,前受生慢,故倍前五為十人僧。
二篇鄰重,犯悔情浮,故倍中受為二十人僧。
三僧乃異,莫非約事濃薄,半倍增人,方成前境,猶受日法。
三品倍增,類知可解。
次科,初别示三位,又三。
初明五人。
文叙自恣、邊受二法,雙标、别釋、合結,如文。
别問,即教授師屏處問難。
反白,即召入。
中下,次明十人。
二下,後明二十人。
三、僧下,總結。
邊恣為薄,中受次濃,倍五為十,悔殘最濃,倍十為二十。
成謂成辨,境即機事。
下舉受日,亦因前事。
三品倍增,足堪比顯。
問:受随同五,邊受減半,據受比殘,邊方出罪,開十人不?答:非類也。
邊隅僧少,俗緣拘礙,若不開聽,永沉生死,開有益也。
忏殘不爾,初既誓持,終便順犯,本無慚愧,垢心厚重。
若開十僧,增長諸惡,謂忏易成,則乖機候。
故文中不言十人者,除中國出罪也。
餘如大疏。
問答。
初叙問。
上二句蹑上邊恣,下三句舉殘比難。
僧少既同,義應例減。
答中,初句略示。
受是生善,忏是滅惡,故雲非類。
邊下,委釋。
初釋受開,後明殘閉。
機候,謂以璇機候于節令,一無差失,喻佛開制軌度不差。
下引律證,具雲:四人除受戒、自恣、出罪,五人除中國受戒、出罪,十人除出罪二十人,一切得作五人。
既除中國受戒,則顯邊方開五十人;但除出罪,不言中國,則顯邊方不開十人明矣。
下指大疏,未見其文。
三、明攝用分齊,又分為二:初人,次法。
就能秉人中,又二:初當僧局論,次僧尼互作。
就初分三:初三位定,次三用通,後就通局科簡。
初中事局:一、人作者,如朝夕諸念也;二、局對首作,如諸白告等;三、事專在僧,如諸結解等。
各定随人,不相通也。
第三,攝用初人中,當僧局論,有三:初科,且據但念但對;專僧之法,局對三人,故雲位定。
二、明用通者,或衆法通下,或對首通下,皆謂約界分齊,有則衆集,無則通之,對首亦爾。
二中,此收衆對。
二、念衆法對首,謂說、恣衆法通下二人,持、說對首通下一人,對首亦約無人乃通,故雲亦爾。
三、料簡中。
問:如說、恣等,衆法通下,人位分三,據緣應異,何者是耶?答:有多異:一、人有少多;二、對法三别;三、約界通局,謂僧局、别、通也;四、欲、無欲異,僧秉不開,唯在結界,别人俱閉故;五、别相異,僧中具三别,若對衆多人,則無不與欲别,若對一人,但有應來、不來别。
所以可知。
三中,問意。
欲簡前通,使無濫故;通下對念,更兼本位,故雲分三。
答中,五異。
初二可解。
三中,僧局作法,别通兩界。
四中,說欲僧唯不開,結界則顯餘法通開。
五中,僧具可知。
衆多人中,對首無欲,故但有二;心念無诃,故唯有一。
将别對人以明有無,故兩雲若對(舊記作二種對首者,非)。
二、對互作中。
僧得被尼事,但有三受戒,半月出罪也。
約法分齊,則一、白問難,三、番白,四、自餘不行。
其教授、自恣,非無互差互往,然是各行衆法。
至彼此部,無面對作,不同前三兩部通秉,故文雲二十衆受也。
五分雲四十人出罪,減一不成等。
然上局僧唱,故約一相為言耳。
律雲:僧不得為尼作羯磨,令受誦已,當部作之。
僧尼中。
初僧被尼,為三。
初正明尼。
從僧受戒,對問一白,正受白四。
又依僧悔殘,不行覆藏,但有半月摩那埵,并正出罪,兩番白四,共四法耳。
其下,簡異。
說戒、教授、自恣、請悔,尼衆差尼來請,僧衆差僧往教,并用白二。
恐謂同前,故須簡别。
下引二文,證前同秉。
五分但明出罪,若論半月,即須八人。
然下,重示。
謂上四法,制須僧秉。
據此一相,言得對尼,非謂餘法得同尼秉。
文證可知。
當部即本衆。
十誦雲:如受戒等三,僧對尼作;不禮、不語、不敬,此三尼遙為僧作。
又約四分:舍教授法,僧為尼作;不禮羯磨,尼為僧作。
次互作中。
十誦僧對尼三,同上所列。
尼為僧中,由僧乖行,尼不禮等,則違八敬;作法遙被,不禮無過。
四分中,尼衆非法,僧不往教,作法遙舍。
十誦無此。
又此律但有不禮,則無餘二。
次就法論,法位有三,如上已辨,各攝分齊,可以情求。
次法中,總示如上三位九品。
然對首中,自分三别:忏中
次科。
初蹑破。
衆别兩法,當分自通,相望互塞。
别人不得行僧事,大衆不許作對念。
若約互望,則俱非盡辨,皆不名僧,何獨别人?若從當分,則各自能辨,齊得名僧,何獨四人?古人下,正名。
初出古見。
彼謂僧名标顯勝德,非是從數,即迷名也。
今下,示今釋。
既翻為衆,衆即是數,數通多少,是以三緣皆彰僧号(舊以人、法、事為三緣者,非)。
下舉僧次、請人、衆法、心念,例顯别人名體不别。
鈔雲:别請五百羅漢,不如僧次一人得福無量。
如飲大海,則飲衆流,故雲功用大也。
下雲心念、說、恣,籌華、香水,鳴鐘集僧,一同大衆,故雲與百千等也。
引彼例此,名義不殊,故雲齊量。
雖是别人辨法功大,約此假用,即為僧體。
有人雲:上雖約義從用,就相随務,皆雲辨體。
然僧寶之本,要假法成,乖法則百千非用,具法則雖一能辨。
何以明耶?經雲:修六和敬,令僧不斷。
第五師,初科又二。
初牒前四家。
但就人相,不明和法,雖無指斥,意彰未善。
然下,正叙所立。
假法成者,法即六和。
下引經示,文出華嚴。
故正戒見為法慧之宗,由戒法為衆德之基,同受故須同行,有缺緣成,不名僧也。
雖複同戒,心同見慧,為入道之本,有異見者,同界别法,兩各得成,故見異法同,不名僧也。
雖同戒見,淨行須同,邪命利乖,财法不共,又非僧也。
次科三體中分二。
初明戒見。
初二句雙标。
戒是法宗,能生衆德;見是慧宗,能入聖道。
宗即本也。
由下,各釋。
初釋正戒。
受随兩同,乃入僧位。
受中缺緣,謂本受不得;随中缺緣,謂受已毀破。
雖複下,次釋正見。
異見有二:一、邪見異,如調達部黨;二、執見異,如俱睒彌鬥诤。
雖同正戒,由見不同,同界别法,佛并判成。
雖同下,二、明同利。
淨行即是正命,乞食僧次,别請僧常,并不别衆。
反此利乖,戒見亦異,故雲财法不共。
上三據于僧體,至于時務成濟,要以三業為相。
故曰:應來集者,謂身和也;應與欲者,謂心和也;應诃不诃,謂口和也。
次三和中,初句蹑前。
言僧體者,謂體和也。
必具三體,乃名僧寶。
下分三業,即相和也。
必須三相,方能辨事。
既備三體,能順三和,随務成決,是非俱辨,故雲僧也。
據此德用,以辨僧體。
三中。
初總示。
三體别人恒具,故言備也。
三和臨事方彰,故雲順也。
是非俱辨,是謂如法事,非即律中科索、媒、嫁等。
事雖乖法,僧和亦成,故雲俱辨。
據下,結斷。
三體内德,三和外用,故雲德用。
二、明立相所由。
第二、立相所由,即明總别多少之意。
有人言:凡人法本興,元為前境,境殊三位,位分三法,随法立人,故分三相。
如上一人至于僧也,莫不由事有優劣,故使人殊少多。
以法對人,人分三位;将人約法,法亦三乘。
異法分人,自有區别,故須随事便立三相也。
總示中。
初引他義。
事、法、人三相因而立,則人随法立也。
境即是事。
小、中、大事為三位,念對衆法為三法。
莫下,次示今解。
初立義。
以下,點前非。
謂若約三法,則人、法相因;若離八品,則人、法兩别。
數則不齊,故雲異法分人,自有區别,則知人位不随法立。
故下,結成理歸,随事立也。
就後位中,分為四别:一者,四人,乃至第四、二十人僧。
次科标示中,言後位者,即單就僧位,自分四别。
有人言:前二法爾也。
說戒相绾,能所須四;自恣治罪,舉證須五。
後二逐情也。
中國僧多,善心浮雜,故制十人;二篇悔治,倍緣方濟,故加二十。
次正顯中,初師二意。
初解為二。
初釋前二。
理數合然,故雲法爾。
說戒雖分能說所聽,彼此同須,故雲相绾。
烏闆反之,謂相绾系也。
自恣舉罪,須一五德,事必五人。
次釋後二。
言逐情,謂恐人情慢易,故兩倍增之也。
受有中、邊之殊,故五人、十人;随有專精第二,故四人、二十人也。
戒律攝用,勿過受、随,故又因之而立四也。
次解:邊方僧少開五人,中國僧多制十人。
專精即奉持清淨,堪應說戒。
第二謂犯殘忏已,戒體複生,望初本受,名第二白法。
兼通此義,故雲又因立也。
有人言:僧雖有四,體相分二:初一為體非四,不名為僧;後随事分,故有三别。
後師正明中,初科四人為體者,體即是本,後三随事,體在其中。
自恣邊受,體須四人,但自陳己罪,即須舉處。
若非德用,濫坌僧倫,故差一人為僧事境,和白面告,無言表淨也。
方隅僧少,前受心殷,四實濟緣,事須别問。
若不差遣,無由辄往問淨,反白前緣,方辨事兼受随,通用五也。
中國僧多,前受生慢,故倍前五為十人僧。
二篇鄰重,犯悔情浮,故倍中受為二十人僧。
三僧乃異,莫非約事濃薄,半倍增人,方成前境,猶受日法。
三品倍增,類知可解。
次科,初别示三位,又三。
初明五人。
文叙自恣、邊受二法,雙标、别釋、合結,如文。
别問,即教授師屏處問難。
反白,即召入。
中下,次明十人。
二下,後明二十人。
三、僧下,總結。
邊恣為薄,中受次濃,倍五為十,悔殘最濃,倍十為二十。
成謂成辨,境即機事。
下舉受日,亦因前事。
三品倍增,足堪比顯。
問:受随同五,邊受減半,據受比殘,邊方出罪,開十人不?答:非類也。
邊隅僧少,俗緣拘礙,若不開聽,永沉生死,開有益也。
忏殘不爾,初既誓持,終便順犯,本無慚愧,垢心厚重。
若開十僧,增長諸惡,謂忏易成,則乖機候。
故文中不言十人者,除中國出罪也。
餘如大疏。
問答。
初叙問。
上二句蹑上邊恣,下三句舉殘比難。
僧少既同,義應例減。
答中,初句略示。
受是生善,忏是滅惡,故雲非類。
邊下,委釋。
初釋受開,後明殘閉。
機候,謂以璇機候于節令,一無差失,喻佛開制軌度不差。
下引律證,具雲:四人除受戒、自恣、出罪,五人除中國受戒、出罪,十人除出罪二十人,一切得作五人。
既除中國受戒,則顯邊方開五十人;但除出罪,不言中國,則顯邊方不開十人明矣。
下指大疏,未見其文。
三、明攝用分齊,又分為二:初人,次法。
就能秉人中,又二:初當僧局論,次僧尼互作。
就初分三:初三位定,次三用通,後就通局科簡。
初中事局:一、人作者,如朝夕諸念也;二、局對首作,如諸白告等;三、事專在僧,如諸結解等。
各定随人,不相通也。
第三,攝用初人中,當僧局論,有三:初科,且據但念但對;專僧之法,局對三人,故雲位定。
二、明用通者,或衆法通下,或對首通下,皆謂約界分齊,有則衆集,無則通之,對首亦爾。
二中,此收衆對。
二、念衆法對首,謂說、恣衆法通下二人,持、說對首通下一人,對首亦約無人乃通,故雲亦爾。
三、料簡中。
問:如說、恣等,衆法通下,人位分三,據緣應異,何者是耶?答:有多異:一、人有少多;二、對法三别;三、約界通局,謂僧局、别、通也;四、欲、無欲異,僧秉不開,唯在結界,别人俱閉故;五、别相異,僧中具三别,若對衆多人,則無不與欲别,若對一人,但有應來、不來别。
所以可知。
三中,問意。
欲簡前通,使無濫故;通下對念,更兼本位,故雲分三。
答中,五異。
初二可解。
三中,僧局作法,别通兩界。
四中,說欲僧唯不開,結界則顯餘法通開。
五中,僧具可知。
衆多人中,對首無欲,故但有二;心念無诃,故唯有一。
将别對人以明有無,故兩雲若對(舊記作二種對首者,非)。
二、對互作中。
僧得被尼事,但有三受戒,半月出罪也。
約法分齊,則一、白問難,三、番白,四、自餘不行。
其教授、自恣,非無互差互往,然是各行衆法。
至彼此部,無面對作,不同前三兩部通秉,故文雲二十衆受也。
五分雲四十人出罪,減一不成等。
然上局僧唱,故約一相為言耳。
律雲:僧不得為尼作羯磨,令受誦已,當部作之。
僧尼中。
初僧被尼,為三。
初正明尼。
從僧受戒,對問一白,正受白四。
又依僧悔殘,不行覆藏,但有半月摩那埵,并正出罪,兩番白四,共四法耳。
其下,簡異。
說戒、教授、自恣、請悔,尼衆差尼來請,僧衆差僧往教,并用白二。
恐謂同前,故須簡别。
下引二文,證前同秉。
五分但明出罪,若論半月,即須八人。
然下,重示。
謂上四法,制須僧秉。
據此一相,言得對尼,非謂餘法得同尼秉。
文證可知。
當部即本衆。
十誦雲:如受戒等三,僧對尼作;不禮、不語、不敬,此三尼遙為僧作。
又約四分:舍教授法,僧為尼作;不禮羯磨,尼為僧作。
次互作中。
十誦僧對尼三,同上所列。
尼為僧中,由僧乖行,尼不禮等,則違八敬;作法遙被,不禮無過。
四分中,尼衆非法,僧不往教,作法遙舍。
十誦無此。
又此律但有不禮,則無餘二。
次就法論,法位有三,如上已辨,各攝分齊,可以情求。
次法中,總示如上三位九品。
然對首中,自分三别:忏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