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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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分。
文據即僧祇,義求即本律。
取下,次牒釋。
初釋文據。
未加聖法,故雲地弱;僧事功強,所以不勝。
即下,釋義求。
此引說、恣小界,可驗衆法不許自然。
本法即本律法聚,謂當部中無文有義,即用義決。
若準五現,秉法須界,亦是明據;但非正意,故雲無耳。
言處有二者,顯相通局也。
非謂僧法唯在法地,結界一法非作法界。
由是草創所依,開此居宗;若不自然,後諸衆法無緣加被。
故此羯磨偏與餘反,如受戒者聞法非障等。
自餘并在法界,可以例知。
别人行法,二界通塞如上也。
次科又二:初總示;非下,别釋。
前明衆法,七、結界法不通法地,如文所叙。
初受聞法事類頗同,其餘諸法不通自然,反對結界,故可例知。
後明别法,受欲一法不通自然,餘皆兩得,并見總義。
第三,集僧方法者,且依西梵,本無科約,雜碎文相,随引解之。
三、集僧中,初标。
依西梵者,彼土撰論,解釋經律,但大開分段;至于解文,并無科節。
此門仿彼,乃述作之變也。
所以先敷座後打槌者,由聲告即集,床座未施,伫待凄惶,非成?務。
制先定座,良在茲也。
牒釋中,初科。
凄惶,煩悶之貌。
衆既不樂,殊非同法?導之意也。
犍槌者,梵本聲論雲犍(巨寒反)地,此雲磬,亦曰鐘也,乃金石二物耳。
故五分雲:随鳴者作之。
意取聞聲來集,召僧法也。
故涅槃雲:擊鼓誡兵,鳴槌集衆,是為法。
世四分中,召僧七相,不離聲色,唱令猶不來者,更相撿挍,意可見。
次科。
犍槌,如字呼之。
下依聲論,方乃轉音。
今人一概改槌為稚,例呼為地。
未披經律,妄自改作,如鈔記委辨。
下文或單作槌,梵言之略。
鐘、磬并通金、石為之,金即銅、鐵也。
五分随鳴,不必金、石,如注所列。
涅槃中,彼雲:如鳴槌集僧,嚴鼓誡兵,吹貝知時,是名法世。
言是法彼世谛之事耳。
四分七相量影,破竹作煙,吹貝,打鼓,打犍槌,打地,若唱諸大德布薩時至等。
準文有八,一、三是色,餘并屬聲,通為唱令。
如律文令舊住淨人下位打者,此召僧法制,非具道者所為,必無二人,方聽兼助也。
三中,下位即沙彌,具道即大僧:一、自是所集;二、事儀非重,無人聽助,即是緣開。
言三通者,非是單三下也。
從微稠以至稀着,聲絕之後,又加三槌,故雲也。
四中,凡鳴鐘法,先虛揩十下,即微稠也;十一以去,漸稀漸大,即稀着也;至三十七下,緩打三下,為集三乘。
常途齋講,宜依此法,晨昏長打,廣如鈔中。
阿含經雲:聞聲止苦者,凡業有定與不定,故苦有止與不止。
若作業必定,聖所不免。
不定業者,無緣則受,有緣便止。
罪者遇善為因,打者設願為緣,故得聲傳苦滅,自然感應。
五中。
注引付法藏傳,即罽膩吒王堕魚受苦,聞鐘停息,遣告長打。
有斯冥感,故引阿含,彰其所以。
猛心一往,始終無間為定業,中間微悔即不定。
定業則果相已就,故聖不免;不定則因勢猶微,故通緣奪。
若爾,罽膩吒王業應不定?答:引業則定,故永堕魚中;滿業不定,故遇緣停息。
罪者,先有善因,偶然遇善;打者,方今發願,随願冥通。
傥臨此務,宜善用心。
若準此文,比丘自打,與上相違?答:律據集僧,事須下衆;傳取濟物,故約大僧。
威儀經明杵數者,今多不行,故法墜于地。
但臨事籌度,量時緩急,外得生信滅苦,内得無虛聲告,若然可也。
六中,經中杵數,備如鈔記。
今下,斥世。
但下,示法。
令籌度者,或住處大小,僧徒少多,時緣緩急,随宜長短,不必依經。
于外有功,于内成用,内外兩濟,事不徒然。
論中不許互易者,以僧法揩定,辄改亂倫,召法既乖,受用非理,故須常定也。
必欲換動,先以本者召集現僧,告令知意,然後改革;後更欲換,還如前召。
如斯展轉,雖是改換,始終僧法。
若一住處兩磬互鳴,前後雜亂,不名常相。
随用四事,是盜僧祇,由僧私一亂,無法分異也。
七中,初明制意,倫即是;次必下,示換法;若下,顯過相。
今世有人言知鐘者,雲是淨語;言打鐘者,不淨語也。
元此知淨,自不得為,令他作之,故雲知也。
鐘則不爾,自他通用,不有種相,何須避之?當部言打,其事極多,人畜非情,鹹有其戒,可亦改之為知淨也。
智論檛犍槌,阿含擊犍槌,五分打三通,經中撞擊鐘鼓,并以知淨之言,别有所為。
故翻經之家,随以此方一相往翻,莫非物觸聲發也。
故知鐘之言,雖非巨害,然是知法者之大忌也。
三、斥濫中。
初引濫。
彼謂使人時,須雲知鐘,不得雲打。
鐘元下,次正斥,有四。
初示知淨本制。
一、為比丘自不得為,此通掘壞錢寶等;二、為有生種相,此局壞生一戒。
鐘并反此,義不須之。
當下,次引餘戒例難。
言人、畜者,即打比丘提,乃至打畜生吉,非情即打故。
衣智下,三、引示。
檛、擊、打、撞,事同語異,随用翻之。
故下,四、誡诰。
在事雖非大害,于法深屬無知,凡在學流,故須避忌。
第四,僧集約界者。
所以立界,為欲攝僧,随其分齊,不許乖異,并是喪我之方略也。
第四,初科。
為欲攝僧,是立界意;喪我方略,即攝僧意。
凡夫具縛,我倒熾然,乖異則轉增,和合則漸息。
由事證理,得法無我,是佛權謀,故雲方略。
文中,先舉二界,後随别釋。
初作法中列三名者,以攝餘界,後當廣說。
作法界中,初科指後,即第二篇。
小界無外者,以界局在身,坐外無法,随人集結,故無外也。
若許有界,則納诃人,餘亦如後。
别釋小界中,初顯示制意;若下,暗斥古非。
若論無場、大界二處别集,以界之内外鹹有制約,可從集故。
次無場界中,此約說、恣内外兩集,故雲别集;不容私避,即是制約;下文四集,義亦同之。
若爾,小界無内,可如前言;身界之外,可不須集?答:元制簡人,雖有不集,不同大界制内外集。
釋妨中,恐謂說、恣小界,可以類同,故須簡别。
答中,制簡人者,為遮诃故。
若須外集,開無所濟;大界非難,故曰不同。
若有戒場,則四處各集:一是界外;二是界内;三是内相,外戒場外,中間空地;四是戒場體。
三、有場界中,當局自集,事義易知,特約共集,示其異相。
問:羯磨之設,界中無人則成,何故集他外界? 初問大界外集之意。
答:行法不同。
若作羯磨,則随界分局,人不相集。
若作說恣,則内外通收,以是攝僧綱紀,使内外同崇,不許逃避。
乃至外界戒場,見相便求,多有句數,即其事也。
答文。
今釋中,初句總示。
若下,别釋,即僧、私二緣,通、局兩集。
乃至下,别證通集。
本律說戒犍度雲:時有一住處,說戒日,客比丘來,見舊比丘在戒場上,見而不求,便作羯磨。
諸比丘白佛,佛言:成羯磨說戒,有罪(一句)。
若見已便求,求已不喚,成羯磨說戒,有罪(二句)。
若見已求,求已喚,成羯磨說戒,無罪(三句)。
聞、疑亦如是(同上三句)。
又有住處,說戒日,舊比丘見客比丘在戒場上三句,并聞、疑三句,并同上。
餘廣如彼。
故雲有多句數也。
有說雲:縱作羯磨,亦須通知。
以年歲逾遠,界相莫知,或主客改轉,虛傳制限,故須通集,先委問緣。
脫有漠落,徒生疑惑,必本非法,實濫後緣。
若經受戒,空傳聖法,喪他一生,自他同陷,深可鏡之。
此言易耳,臨時難改。
次古解中。
此就私緣,約界不明,可有通集。
必無疑濫,則不須之。
初叙須集所以。
脫下,彰不問之非。
初謂标相不分。
必下,次即本結乖法。
于界生疑,不出此二。
必有此緣,解已重結,不同今世無問曾結不結,一概妨疑。
請考此文,足知傳謬。
濫後緣者,通諸衆法,作并不成,受法尤重,故别舉耳。
此言易者,秉結不難,故臨時難改,再受非易故。
問:大界四集,可如前言,戒場之中,亦有集不?答:場中兩集,亦為說恣,如難緣開之,餘如結界法中說。
次問:戒場比前大界,例有四集?答雲:兩集即是通、局二集,或可字誤,兩合作四。
就自然界四種分之,當部無文,通取諸律,四名如列,各解可知。
自然中,初科。
本宗盜戒有聚落界,三小界中有蘭若、道行,但非明顯,故雲無耳。
所出諸部,文中自标。
聚落為二,謂通局也。
聚落釋标雲通局者,通即不可分别,局即可分别。
初、不可分别者。
或約僧之來去,難可知者;或約處所散落,不知際域。
故僧祇雲:若城邑、聚落界分散亂不可知者,以五肘為弓,七弓種一樹,齊七樹為量,相去作法。
雖有異衆,各不犯别。
約相步之,則有六間六十三步。
不可分中,初科為二。
初列相。
即人、處二種,不可别知。
或俱或互,并是此收;二俱可分,則屬後攝。
故下,引示。
文唯約處,義必兼人。
彼因婆羅門問種樹法,佛言:以五肘弓量,七弓種一樹,能令根莖堅固,扶疏生長,不相妨礙。
時優波離白佛:已聞種樹分齊,今複問:若有處所、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若欲羯磨,應齊幾許,使異衆各各相見而得成就,不犯别衆耶?文中,上是請問,以下即佛答。
五肘九尺,七弓六丈,三尺一樹,得十步半。
昔雲七十三步半者,錯算七間也。
僧祇疏中七樹六間,猶如四分衣界八樹中間,諸師衣界止計七間,如何僧界
文據即僧祇,義求即本律。
取下,次牒釋。
初釋文據。
未加聖法,故雲地弱;僧事功強,所以不勝。
即下,釋義求。
此引說、恣小界,可驗衆法不許自然。
本法即本律法聚,謂當部中無文有義,即用義決。
若準五現,秉法須界,亦是明據;但非正意,故雲無耳。
言處有二者,顯相通局也。
非謂僧法唯在法地,結界一法非作法界。
由是草創所依,開此居宗;若不自然,後諸衆法無緣加被。
故此羯磨偏與餘反,如受戒者聞法非障等。
自餘并在法界,可以例知。
别人行法,二界通塞如上也。
次科又二:初總示;非下,别釋。
前明衆法,七、結界法不通法地,如文所叙。
初受聞法事類頗同,其餘諸法不通自然,反對結界,故可例知。
後明别法,受欲一法不通自然,餘皆兩得,并見總義。
第三,集僧方法者,且依西梵,本無科約,雜碎文相,随引解之。
三、集僧中,初标。
依西梵者,彼土撰論,解釋經律,但大開分段;至于解文,并無科節。
此門仿彼,乃述作之變也。
所以先敷座後打槌者,由聲告即集,床座未施,伫待凄惶,非成?務。
制先定座,良在茲也。
牒釋中,初科。
凄惶,煩悶之貌。
衆既不樂,殊非同法?導之意也。
犍槌者,梵本聲論雲犍(巨寒反)地,此雲磬,亦曰鐘也,乃金石二物耳。
故五分雲:随鳴者作之。
意取聞聲來集,召僧法也。
故涅槃雲:擊鼓誡兵,鳴槌集衆,是為法。
世四分中,召僧七相,不離聲色,唱令猶不來者,更相撿挍,意可見。
次科。
犍槌,如字呼之。
下依聲論,方乃轉音。
今人一概改槌為稚,例呼為地。
未披經律,妄自改作,如鈔記委辨。
下文或單作槌,梵言之略。
鐘、磬并通金、石為之,金即銅、鐵也。
五分随鳴,不必金、石,如注所列。
涅槃中,彼雲:如鳴槌集僧,嚴鼓誡兵,吹貝知時,是名法世。
言是法彼世谛之事耳。
四分七相量影,破竹作煙,吹貝,打鼓,打犍槌,打地,若唱諸大德布薩時至等。
準文有八,一、三是色,餘并屬聲,通為唱令。
如律文令舊住淨人下位打者,此召僧法制,非具道者所為,必無二人,方聽兼助也。
三中,下位即沙彌,具道即大僧:一、自是所集;二、事儀非重,無人聽助,即是緣開。
言三通者,非是單三下也。
從微稠以至稀着,聲絕之後,又加三槌,故雲也。
四中,凡鳴鐘法,先虛揩十下,即微稠也;十一以去,漸稀漸大,即稀着也;至三十七下,緩打三下,為集三乘。
常途齋講,宜依此法,晨昏長打,廣如鈔中。
阿含經雲:聞聲止苦者,凡業有定與不定,故苦有止與不止。
若作業必定,聖所不免。
不定業者,無緣則受,有緣便止。
罪者遇善為因,打者設願為緣,故得聲傳苦滅,自然感應。
五中。
注引付法藏傳,即罽膩吒王堕魚受苦,聞鐘停息,遣告長打。
有斯冥感,故引阿含,彰其所以。
猛心一往,始終無間為定業,中間微悔即不定。
定業則果相已就,故聖不免;不定則因勢猶微,故通緣奪。
若爾,罽膩吒王業應不定?答:引業則定,故永堕魚中;滿業不定,故遇緣停息。
罪者,先有善因,偶然遇善;打者,方今發願,随願冥通。
傥臨此務,宜善用心。
若準此文,比丘自打,與上相違?答:律據集僧,事須下衆;傳取濟物,故約大僧。
威儀經明杵數者,今多不行,故法墜于地。
但臨事籌度,量時緩急,外得生信滅苦,内得無虛聲告,若然可也。
六中,經中杵數,備如鈔記。
今下,斥世。
但下,示法。
令籌度者,或住處大小,僧徒少多,時緣緩急,随宜長短,不必依經。
于外有功,于内成用,内外兩濟,事不徒然。
論中不許互易者,以僧法揩定,辄改亂倫,召法既乖,受用非理,故須常定也。
必欲換動,先以本者召集現僧,告令知意,然後改革;後更欲換,還如前召。
如斯展轉,雖是改換,始終僧法。
若一住處兩磬互鳴,前後雜亂,不名常相。
随用四事,是盜僧祇,由僧私一亂,無法分異也。
七中,初明制意,倫即是;次必下,示換法;若下,顯過相。
今世有人言知鐘者,雲是淨語;言打鐘者,不淨語也。
元此知淨,自不得為,令他作之,故雲知也。
鐘則不爾,自他通用,不有種相,何須避之?當部言打,其事極多,人畜非情,鹹有其戒,可亦改之為知淨也。
智論檛犍槌,阿含擊犍槌,五分打三通,經中撞擊鐘鼓,并以知淨之言,别有所為。
故翻經之家,随以此方一相往翻,莫非物觸聲發也。
故知鐘之言,雖非巨害,然是知法者之大忌也。
三、斥濫中。
初引濫。
彼謂使人時,須雲知鐘,不得雲打。
鐘元下,次正斥,有四。
初示知淨本制。
一、為比丘自不得為,此通掘壞錢寶等;二、為有生種相,此局壞生一戒。
鐘并反此,義不須之。
當下,次引餘戒例難。
言人、畜者,即打比丘提,乃至打畜生吉,非情即打故。
衣智下,三、引示。
檛、擊、打、撞,事同語異,随用翻之。
故下,四、誡诰。
在事雖非大害,于法深屬無知,凡在學流,故須避忌。
第四,僧集約界者。
所以立界,為欲攝僧,随其分齊,不許乖異,并是喪我之方略也。
第四,初科。
為欲攝僧,是立界意;喪我方略,即攝僧意。
凡夫具縛,我倒熾然,乖異則轉增,和合則漸息。
由事證理,得法無我,是佛權謀,故雲方略。
文中,先舉二界,後随别釋。
初作法中列三名者,以攝餘界,後當廣說。
作法界中,初科指後,即第二篇。
小界無外者,以界局在身,坐外無法,随人集結,故無外也。
若許有界,則納诃人,餘亦如後。
别釋小界中,初顯示制意;若下,暗斥古非。
若論無場、大界二處别集,以界之内外鹹有制約,可從集故。
次無場界中,此約說、恣内外兩集,故雲别集;不容私避,即是制約;下文四集,義亦同之。
若爾,小界無内,可如前言;身界之外,可不須集?答:元制簡人,雖有不集,不同大界制内外集。
釋妨中,恐謂說、恣小界,可以類同,故須簡别。
答中,制簡人者,為遮诃故。
若須外集,開無所濟;大界非難,故曰不同。
若有戒場,則四處各集:一是界外;二是界内;三是内相,外戒場外,中間空地;四是戒場體。
三、有場界中,當局自集,事義易知,特約共集,示其異相。
問:羯磨之設,界中無人則成,何故集他外界? 初問大界外集之意。
答:行法不同。
若作羯磨,則随界分局,人不相集。
若作說恣,則内外通收,以是攝僧綱紀,使内外同崇,不許逃避。
乃至外界戒場,見相便求,多有句數,即其事也。
答文。
今釋中,初句總示。
若下,别釋,即僧、私二緣,通、局兩集。
乃至下,别證通集。
本律說戒犍度雲:時有一住處,說戒日,客比丘來,見舊比丘在戒場上,見而不求,便作羯磨。
諸比丘白佛,佛言:成羯磨說戒,有罪(一句)。
若見已便求,求已不喚,成羯磨說戒,有罪(二句)。
若見已求,求已喚,成羯磨說戒,無罪(三句)。
聞、疑亦如是(同上三句)。
又有住處,說戒日,舊比丘見客比丘在戒場上三句,并聞、疑三句,并同上。
餘廣如彼。
故雲有多句數也。
有說雲:縱作羯磨,亦須通知。
以年歲逾遠,界相莫知,或主客改轉,虛傳制限,故須通集,先委問緣。
脫有漠落,徒生疑惑,必本非法,實濫後緣。
若經受戒,空傳聖法,喪他一生,自他同陷,深可鏡之。
此言易耳,臨時難改。
次古解中。
此就私緣,約界不明,可有通集。
必無疑濫,則不須之。
初叙須集所以。
脫下,彰不問之非。
初謂标相不分。
必下,次即本結乖法。
于界生疑,不出此二。
必有此緣,解已重結,不同今世無問曾結不結,一概妨疑。
請考此文,足知傳謬。
濫後緣者,通諸衆法,作并不成,受法尤重,故别舉耳。
此言易者,秉結不難,故臨時難改,再受非易故。
問:大界四集,可如前言,戒場之中,亦有集不?答:場中兩集,亦為說恣,如難緣開之,餘如結界法中說。
次問:戒場比前大界,例有四集?答雲:兩集即是通、局二集,或可字誤,兩合作四。
就自然界四種分之,當部無文,通取諸律,四名如列,各解可知。
自然中,初科。
本宗盜戒有聚落界,三小界中有蘭若、道行,但非明顯,故雲無耳。
所出諸部,文中自标。
聚落為二,謂通局也。
聚落釋标雲通局者,通即不可分别,局即可分别。
初、不可分别者。
或約僧之來去,難可知者;或約處所散落,不知際域。
故僧祇雲:若城邑、聚落界分散亂不可知者,以五肘為弓,七弓種一樹,齊七樹為量,相去作法。
雖有異衆,各不犯别。
約相步之,則有六間六十三步。
不可分中,初科為二。
初列相。
即人、處二種,不可别知。
或俱或互,并是此收;二俱可分,則屬後攝。
故下,引示。
文唯約處,義必兼人。
彼因婆羅門問種樹法,佛言:以五肘弓量,七弓種一樹,能令根莖堅固,扶疏生長,不相妨礙。
時優波離白佛:已聞種樹分齊,今複問:若有處所、城邑、聚落,界分不可知;若欲羯磨,應齊幾許,使異衆各各相見而得成就,不犯别衆耶?文中,上是請問,以下即佛答。
五肘九尺,七弓六丈,三尺一樹,得十步半。
昔雲七十三步半者,錯算七間也。
僧祇疏中七樹六間,猶如四分衣界八樹中間,諸師衣界止計七間,如何僧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