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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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者,并令傳欲。
十誦一界四處作法,互相與欲。
二文并顯集少欲多,故知随意多少得受。
五分反之,宗計異故。
次釋不憶。
本欲即心,能記依教,非所開故。
若爾,必能憶持,而故慢說,欲法成否?答:據下睡、忘,故隐不說,理應得成,但違教耳。
二、明受欲下,即解第四門義持說所以。
就分為二:初持、後說。
就初又二:初明受已是非,後明轉欲之法。
第二,受欲,标分中義門;第四,複分持、說,即攝文中受、說兩科,此亦義判;下分受已、轉欲二門,即從文科也。
初中明失,則有三處,謂受持中道,及至僧中。
初科,本宗失相标處中,言受持者,即初房内。
初從房内失相,列二十八種,非先有過也,受欲已後,方陳露之。
次房内中,初科。
初标總數。
鈔雲二十七者,可驗文誤。
非下,示先後。
若先有過,不合對傳;受已過生,可容有失。
文中,受欲者命終,而僧猶用前欲,房中及道,可非欲到。
若在僧中,事須分别。
有說者雲:未說不成,已說在僧成。
或有說者,說與不說,俱名欲到,如忘等例。
或雲不爾,忘有人持,死無識也,雲何成持?如舍戒中死人非數也。
次釋諸相。
初七人中,初科。
前示失相。
房下,次辨三處。
房道易知,不在委示,僧中多說,故須備引。
初解己說僧持,雖死亦成;次解俱成,引例不齊。
雲下,指破。
仍據舍戒,決知非理,義詳兩判,前解為優。
若出界去者,以轉在異域,非欲本也。
說戒法中雲餘道行緻諸講者,容雲持至餘房,即失欲也。
自恣文中,辯緣一同,便言出界,則無謬也。
次科,初明失。
止為同界,故令送欲;今反出界,故非欲本。
說下,會名。
說、恣兩出,言異義同。
講者迷名,乃作異釋;餘房同見,義無失欲,故知非也。
雲罷道者,受已,言還俗也;尋悔本心,又将前欲入僧作法,謂不失也;但由中隔俗情,欲非俗法也。
三中。
初示相。
但下,推失所以。
問:為取前人失戒故失耶?答:欲取起心失戒,須作法舍;但使發意,即須再受。
入外道衆,謂同寺之内外道居處中國,至今此事多有,不如此方釋李乖也。
四中,中國即西土,如祇桓寺有外道俗人院是也。
釋李即佛老姓氏。
别部衆者,則調達之黨,五法為宗;或同在釋門,而見殊戒等,如五部、十八部。
故律文中,同界各說,兩别俱成。
五中二釋:初、即邪正别,五法如前;或下,二、是執見别,五部、十八戒疏,義鈔廣之。
戒場上者,疑前出界,此局内也,中分異界,與出不殊。
六中,對前第二内外分耳。
若明相出者,即宿受欲。
十誦雲:若受宿欲,不應說戒。
七中,初科。
欲限當日,越宿即失,十誦文證,以一例諸。
問:此宿欲者,為約羯磨,為約羯磨,所為事辦不成耶?答:俱不得作。
如僧祇中,八萬人自恣,畏明相出,減衆各作。
四分,恐明相出,開略說戒。
若但經白,時節可知,何勞略也? 問中,以羯磨事,或當法即成,如受、忏等;或被後行事,如說、恣等。
然今宿欲不被羯磨,于理可知。
且如後夜白已說、恣,至明未竟前,欲可用否?答中,兩引明據,顯知不被隔宿之事。
必有此緣,當更取欲。
自言邊等十三及二滅、三舉者,既自述過,非數義顯,即非持人;雖複自言當後作法,非本同聞,不知通取,以佛制三根無濫故也。
次十八人,初列相明失;雖下,決後同法。
謂此自言失欲之者,後臨僧事,但非當本同聞之人,還成足數。
離見聞中,三處俱有。
初在房中,若受欲已,必作送意,雖離與者,見聞則不失也。
作不送意,互離見聞,勢分未越,故未成失。
若俱離者,由過分齊,教相正約,故是失也。
中道望伴,可以例之。
有伴可爾,無則如何?今解:不問有無,但不送意,離生念處,約俱離失。
後三人,約處中,初科。
初總标。
初下,别釋。
房中明失,作不送意,見聞俱離。
中道中,行伴不定,故所不用。
前标三處,不明僧中者,以易知故,或可備見下問答中。
有說者雲:如昔所解,恐非弘贍。
今若約相以成失者,有四種離:一、隐沒,二、倒出,三、障隔,四、遠坐。
初受中道,據隐沒論;若至僧中,具兼四失。
次科。
初斥古。
非弘贍者,攝相不盡故。
今下,立義。
初列相。
隐沒,受他欲已,入井窨等。
倒出,見下五分。
障隔,見僧祇。
遠坐,即離比座。
初下,次對處。
有無可解。
問:離見聞中,為俱為互,約誰辨離? 問中含二:初、問俱互,二、問所離。
今解雲:皆望同坐展轉,不約作羯磨者,如轉輪說戒,八萬自恣,何由普聞?但取相連,即非别衆。
故五分中:三種羯磨,房小不容,聽在前後、檐下及庭中坐;雖不了語,皆為法來,并名布薩。
初答中。
初義判。
如下,舉例。
四分,為衆大聲小,不聞說戒,令作轉輪高座,立上說之。
故下,引證。
三種羯磨,即通舉單白、白二、白四三衆法也。
若論辯失,亦通俱互,何以明耶?四句分之。
一、聞而不見,失。
如僧祇:不問覆露,但有隔障,即失成别。
如五分:雲霧黑闇中,先不相識人,不得受戒。
又如背說戒師坐,即是别衆;既持他欲,自别豈成也? 次答俱互初句,僧祇明失欲,五分兩段,初防遮難,後犯别衆,并準明失。
二、見而不聞失,如五分若在屋,随倒出離;若都露地,去僧一尋是也。
次句五分斷诤中文,正判失欲。
三、俱見聞失,十誦中空有互與,皆非法故。
第三句十誦,空有互與,空與地受,或地與空受,雖複見聞,然非同界故。
四、俱離失,如僧祇中一切覆處,不得離見聞,不成受具等。
第四句,僧祇不成受具,準例失欲。
上之四句,所以并失,莫非持者,入别非足故。
通結中,總示失欲之意。
又此四句,多據僧中微通房道,尋之可見。
文雲中道僧中,俱列二十八緣,上已具明,非法是同,故雲亦爾也。
指二處中,律文三處人數并同,但具列房中,例通餘二耳。
既已成失,當更與者,明前非持人,故覓應法也。
據此,縱說付僧竟,亦須得入持欲。
次重與中,初科,初釋文。
據下,義判。
以僧中有失,亦制更與,則知說付僧竟,亦須預數同持。
自言可爾,餘道戒場在空等類,豈體乖耶?答:戒具解昏,雖行等夢,制取餘者,意在明人應僧圓教耳,豈唯孤行辄濟其神乎?用人不同,其緻各異,義不可也。
問中。
文脫問字。
界外場上,并是體淨,自可重與,何必餘人?答中。
初示制意。
僧取知法,解行兼備,方能被事,故雲圓教。
無解之行,謂之孤行,雖複秉持,不資神用。
常途足别,乃約體淨,秉法持欲,必揀智明,故雲用人不同等也。
準為四句:一、有解無行,非别是足,可秉可持(如犯邊罪等,不自言足數持欲);二、有行無解,非别非足,不可秉持(如前癡鈍及文中戒具解昏);三、解行俱備,一切并成;四、解行全無,一切不預。
然此有解,亦有多途:或時過學肆,濫預律科;或歲久看尋,而專封名相;或依文講說,而罔達是非。
縱使水清,猶非持秉,況乎濫濁,焉可言哉? 問:狂等三人,尼等四人,或受已舍戒形生之徒,何為不列耶? 次取他部叙問中,初問狂人尼等,文出五分受舍形生,下雖無出,義不合持。
有人雲:濫不出也。
如狂雖是一,有三不同:據常憶者,是持欲也;計餘不成,同濫不說。
釋中,初師狂有三品,下品成持,餘二不成,律文若列,便濫下品;準尼亦爾,本衆自成,恐濫不簡,故文不出。
有人雲:不勞所以,但是略無。
如不足數,中、邊、睡、定、狂、醉之人,可是濫也?律文上下列不足數緣,或少或具,前後通括,方成位耳。
次師初句廢前,次句立理。
如下,例難。
以不足數中,不列中邊等人,豈是濫不說耶?而律中前後隐顯互出,故雲律文上下等。
引彼例此,顯是略無。
今取諸部相通明失,以不知者,則别衆緣成,作業不就,豈非險也?周行為勝。
次正取中,叙由。
雲不知者,或寡于聞見,或專執己宗,别衆非法,陷己累他,故雲險也。
周行,猶遍用也。
僧祗十種失欲:五、如不足數中,即隔障等也;六、在界外受欲,此能所俱非也,審不入界,僧成
十誦一界四處作法,互相與欲。
二文并顯集少欲多,故知随意多少得受。
五分反之,宗計異故。
次釋不憶。
本欲即心,能記依教,非所開故。
若爾,必能憶持,而故慢說,欲法成否?答:據下睡、忘,故隐不說,理應得成,但違教耳。
二、明受欲下,即解第四門義持說所以。
就分為二:初持、後說。
就初又二:初明受已是非,後明轉欲之法。
第二,受欲,标分中義門;第四,複分持、說,即攝文中受、說兩科,此亦義判;下分受已、轉欲二門,即從文科也。
初中明失,則有三處,謂受持中道,及至僧中。
初科,本宗失相标處中,言受持者,即初房内。
初從房内失相,列二十八種,非先有過也,受欲已後,方陳露之。
次房内中,初科。
初标總數。
鈔雲二十七者,可驗文誤。
非下,示先後。
若先有過,不合對傳;受已過生,可容有失。
文中,受欲者命終,而僧猶用前欲,房中及道,可非欲到。
若在僧中,事須分别。
有說者雲:未說不成,已說在僧成。
或有說者,說與不說,俱名欲到,如忘等例。
或雲不爾,忘有人持,死無識也,雲何成持?如舍戒中死人非數也。
次釋諸相。
初七人中,初科。
前示失相。
房下,次辨三處。
房道易知,不在委示,僧中多說,故須備引。
初解己說僧持,雖死亦成;次解俱成,引例不齊。
雲下,指破。
仍據舍戒,決知非理,義詳兩判,前解為優。
若出界去者,以轉在異域,非欲本也。
說戒法中雲餘道行緻諸講者,容雲持至餘房,即失欲也。
自恣文中,辯緣一同,便言出界,則無謬也。
次科,初明失。
止為同界,故令送欲;今反出界,故非欲本。
說下,會名。
說、恣兩出,言異義同。
講者迷名,乃作異釋;餘房同見,義無失欲,故知非也。
雲罷道者,受已,言還俗也;尋悔本心,又将前欲入僧作法,謂不失也;但由中隔俗情,欲非俗法也。
三中。
初示相。
但下,推失所以。
問:為取前人失戒故失耶?答:欲取起心失戒,須作法舍;但使發意,即須再受。
入外道衆,謂同寺之内外道居處中國,至今此事多有,不如此方釋李乖也。
四中,中國即西土,如祇桓寺有外道俗人院是也。
釋李即佛老姓氏。
别部衆者,則調達之黨,五法為宗;或同在釋門,而見殊戒等,如五部、十八部。
故律文中,同界各說,兩别俱成。
五中二釋:初、即邪正别,五法如前;或下,二、是執見别,五部、十八戒疏,義鈔廣之。
戒場上者,疑前出界,此局内也,中分異界,與出不殊。
六中,對前第二内外分耳。
若明相出者,即宿受欲。
十誦雲:若受宿欲,不應說戒。
七中,初科。
欲限當日,越宿即失,十誦文證,以一例諸。
問:此宿欲者,為約羯磨,為約羯磨,所為事辦不成耶?答:俱不得作。
如僧祇中,八萬人自恣,畏明相出,減衆各作。
四分,恐明相出,開略說戒。
若但經白,時節可知,何勞略也? 問中,以羯磨事,或當法即成,如受、忏等;或被後行事,如說、恣等。
然今宿欲不被羯磨,于理可知。
且如後夜白已說、恣,至明未竟前,欲可用否?答中,兩引明據,顯知不被隔宿之事。
必有此緣,當更取欲。
自言邊等十三及二滅、三舉者,既自述過,非數義顯,即非持人;雖複自言當後作法,非本同聞,不知通取,以佛制三根無濫故也。
次十八人,初列相明失;雖下,決後同法。
謂此自言失欲之者,後臨僧事,但非當本同聞之人,還成足數。
離見聞中,三處俱有。
初在房中,若受欲已,必作送意,雖離與者,見聞則不失也。
作不送意,互離見聞,勢分未越,故未成失。
若俱離者,由過分齊,教相正約,故是失也。
中道望伴,可以例之。
有伴可爾,無則如何?今解:不問有無,但不送意,離生念處,約俱離失。
後三人,約處中,初科。
初總标。
初下,别釋。
房中明失,作不送意,見聞俱離。
中道中,行伴不定,故所不用。
前标三處,不明僧中者,以易知故,或可備見下問答中。
有說者雲:如昔所解,恐非弘贍。
今若約相以成失者,有四種離:一、隐沒,二、倒出,三、障隔,四、遠坐。
初受中道,據隐沒論;若至僧中,具兼四失。
次科。
初斥古。
非弘贍者,攝相不盡故。
今下,立義。
初列相。
隐沒,受他欲已,入井窨等。
倒出,見下五分。
障隔,見僧祇。
遠坐,即離比座。
初下,次對處。
有無可解。
問:離見聞中,為俱為互,約誰辨離? 問中含二:初、問俱互,二、問所離。
今解雲:皆望同坐展轉,不約作羯磨者,如轉輪說戒,八萬自恣,何由普聞?但取相連,即非别衆。
故五分中:三種羯磨,房小不容,聽在前後、檐下及庭中坐;雖不了語,皆為法來,并名布薩。
初答中。
初義判。
如下,舉例。
四分,為衆大聲小,不聞說戒,令作轉輪高座,立上說之。
故下,引證。
三種羯磨,即通舉單白、白二、白四三衆法也。
若論辯失,亦通俱互,何以明耶?四句分之。
一、聞而不見,失。
如僧祇:不問覆露,但有隔障,即失成别。
如五分:雲霧黑闇中,先不相識人,不得受戒。
又如背說戒師坐,即是别衆;既持他欲,自别豈成也? 次答俱互初句,僧祇明失欲,五分兩段,初防遮難,後犯别衆,并準明失。
二、見而不聞失,如五分若在屋,随倒出離;若都露地,去僧一尋是也。
次句五分斷诤中文,正判失欲。
三、俱見聞失,十誦中空有互與,皆非法故。
第三句十誦,空有互與,空與地受,或地與空受,雖複見聞,然非同界故。
四、俱離失,如僧祇中一切覆處,不得離見聞,不成受具等。
第四句,僧祇不成受具,準例失欲。
上之四句,所以并失,莫非持者,入别非足故。
通結中,總示失欲之意。
又此四句,多據僧中微通房道,尋之可見。
文雲中道僧中,俱列二十八緣,上已具明,非法是同,故雲亦爾也。
指二處中,律文三處人數并同,但具列房中,例通餘二耳。
既已成失,當更與者,明前非持人,故覓應法也。
據此,縱說付僧竟,亦須得入持欲。
次重與中,初科,初釋文。
據下,義判。
以僧中有失,亦制更與,則知說付僧竟,亦須預數同持。
自言可爾,餘道戒場在空等類,豈體乖耶?答:戒具解昏,雖行等夢,制取餘者,意在明人應僧圓教耳,豈唯孤行辄濟其神乎?用人不同,其緻各異,義不可也。
問中。
文脫問字。
界外場上,并是體淨,自可重與,何必餘人?答中。
初示制意。
僧取知法,解行兼備,方能被事,故雲圓教。
無解之行,謂之孤行,雖複秉持,不資神用。
常途足别,乃約體淨,秉法持欲,必揀智明,故雲用人不同等也。
準為四句:一、有解無行,非别是足,可秉可持(如犯邊罪等,不自言足數持欲);二、有行無解,非别非足,不可秉持(如前癡鈍及文中戒具解昏);三、解行俱備,一切并成;四、解行全無,一切不預。
然此有解,亦有多途:或時過學肆,濫預律科;或歲久看尋,而專封名相;或依文講說,而罔達是非。
縱使水清,猶非持秉,況乎濫濁,焉可言哉? 問:狂等三人,尼等四人,或受已舍戒形生之徒,何為不列耶? 次取他部叙問中,初問狂人尼等,文出五分受舍形生,下雖無出,義不合持。
有人雲:濫不出也。
如狂雖是一,有三不同:據常憶者,是持欲也;計餘不成,同濫不說。
釋中,初師狂有三品,下品成持,餘二不成,律文若列,便濫下品;準尼亦爾,本衆自成,恐濫不簡,故文不出。
有人雲:不勞所以,但是略無。
如不足數,中、邊、睡、定、狂、醉之人,可是濫也?律文上下列不足數緣,或少或具,前後通括,方成位耳。
次師初句廢前,次句立理。
如下,例難。
以不足數中,不列中邊等人,豈是濫不說耶?而律中前後隐顯互出,故雲律文上下等。
引彼例此,顯是略無。
今取諸部相通明失,以不知者,則别衆緣成,作業不就,豈非險也?周行為勝。
次正取中,叙由。
雲不知者,或寡于聞見,或專執己宗,别衆非法,陷己累他,故雲險也。
周行,猶遍用也。
僧祗十種失欲:五、如不足數中,即隔障等也;六、在界外受欲,此能所俱非也,審不入界,僧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