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卷第一(始從集法訖緣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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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法,并用白二。
用法雖多,望事還一,不妨百一之名,故雲從多等也。
莫下,次釋羯磨,可見。
若據伽論,恰有百一,故彼列名,單白二十四,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也。
古人誦他異部,自略本宗。
據四分中,統收其相,有一百三十四法。
顯數中,初文。
初引論示數。
藏中百一羯磨,首标一切有部,則知出于十誦論宗,彼律數亦同之。
古下,斥古迷宗,即引本部大數示之。
總括一部,故曰統收百三十四。
且舉衆法心念對首,多出他宗,故所不算。
有人細尋律本,更加十法者,又出僧尼互不同法及同秉者,曆數為二百六十一法。
有人随戒各出二部舍堕,即有一百二十法,餘者更張之。
次科,三家數别。
初加十法,即百四十四。
次師曆數,二本并亡,未詳何法。
後師獨分三十:舍堕、受忏、還衣、一戒、二法。
僧尼二部,合數可知。
更有多家,列數不同,不複具引,故略指雲餘者等也。
今以正律本文,用法收事故,以三羯磨攝一切故。
若随事者,事則無量,何止前數?以佛立法,令僧準行。
如結集諸白,滅後舉告,既非佛制,準義和用,莫非僧法,故不具舒。
且約略大途,如上所列也。
三中。
初據文立義。
以三羯磨攝一切者,此正律文。
若下,斥古局數。
律文所出,且據緣起,非止此數。
事既無量,不可随事以定法數。
以下,顯今從法。
結集等白,并諸羅漢,準法裁之,則彰三法統攝多事,不可如古據律定數。
不具舒者,異前諸師細尋等也。
且約略者,指前列數,非限定也。
四、明諸部同異 計斯一門,誠為閑務,既非當部,徒費時緣。
然則博贍為攝務之資,通觀有經遠之用,羯磨乃攝僧之大教,豈是管見而欲明乎?故當交映部别,審成壞之源矣。
四、明諸部叙意中,初明非要。
然下,次叙須明。
初通叙為學,義須兼濟。
攝務資者,助于行事故。
經遠用者,流于久永故。
羯磨下,别顯秉禦,必在通明。
莊子雲:用管窺天,用錐指地,不亦小乎? 依僧祇中,三品羯磨,如此所明,加一求聽羯磨。
故彼律中受日等事,皆用之也。
十誦、五分,蓋無異品。
然于别人所秉,不出其相。
唯十誦雲:對首、心念、分衣已,是名羯磨。
敢依此文,統收衆别。
諸律中,初明衆法。
三律三法并同四分,求聽一法唯出僧祇,同下了論中間羯磨。
然下,明别法。
諸律雖有對念,散在前後,正出羯磨;但列衆法,故雲不出其相。
對念别法得稱羯磨,十誦明文,故雲敢依等。
下引四分五戒、三歸皆名羯磨,乃是義準,而非明文。
明了論中,一切羯磨唯有五種,故彼解雲:羯磨名為所作業也。
一切通論悉稱羯磨,與今唐翻恰然符合。
了論,初科,引論舉數;故下,引解釋名。
一切悉稱者,證名該衆别也;與今符合者,證翻名得正也。
論雲:一者,所作相貌羯磨。
謂如此時量,決事及時,必定應作。
解雲:如僧立制,比丘不得入于城市。
為此事故,一年一月,或複永斷。
所立約時,事各有相貌故也。
相貌中,引論。
彼論凡約年、月、日、時所制之法,皆名時量。
次引解中,舉事顯相。
不入城市,釋上決事。
一年一月等,釋上及時。
事有相狀,時有分限,故得是名。
二者,單白羯磨。
但作一白,不說羯磨。
解雲:唱所立事,令衆同知,名之為白;問聽不遮,名為羯磨。
據如此解,若僧時到前,名白;問和僧忍聽後,即是斷決,故成業也。
又雲:若唱所立事,不問聽許不遮,亦稱單白羯磨。
如今僧中打木和白,一唱便定。
單白中,初标論,次引解。
初約白法釋。
不遮即忍聽。
據如此等,疏家準判,祇就一法分為兩别:告衆名白,成業名羯磨。
又下,次約唱告釋。
三者,中間羯磨。
謂單唱白一分,羯磨一分也。
解雲:唱事、問聽,皆不具足,在單白、白二之間,故曰中間也。
如前僧祇求聽之法。
中間法中,初據論,次引解。
指如僧祇求聽者,彼受日事訖,正用此法,雲:大德僧聽!某甲比丘于此處雨安居。
若僧時到,僧忍聽。
(此即白一分,所謂唱事不足。
)某甲于此處雨安居,為僧事、塔事,出界行,還此中住。
諸大德!某甲比丘為僧事、塔事,出界行,還此處安居。
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謂羯磨一分。
不雲忍者,默然等,即問聽不足。
) 四名白二,五者白四,如常所解。
四、五二法,大同當部,故指如常。
又雲:後二羯磨,唯僧得作;前三羯磨,三人已上,若作通成。
準此,單白一法,既有問聽,雲何非僧而得秉禦?大德僧聽!言何所屬?今通其旨,三人和白。
初則改辭,餘文準用,義亦無爽。
論通三人,豈不然乎? 會通中。
初引論。
相貌一法,别人可作,單白中間須僧秉禦,那雲前三通三人耶?準下,決通。
初叙非理;今下,正決。
初改詞者,改大德僧作諸大德等。
大門第三,明緣成相。
九種法辨,皆具十緣,如下文說,豎義者引之。
此明 大門第四,顯成非相,廣如下文,至時當解。
三、四兩門,即成壞相,并指如後,法後合辨,故略标之,囑令自引。
豎義者,即講解之師。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一
用法雖多,望事還一,不妨百一之名,故雲從多等也。
莫下,次釋羯磨,可見。
若據伽論,恰有百一,故彼列名,單白二十四,白二四十七,白四三十也。
古人誦他異部,自略本宗。
據四分中,統收其相,有一百三十四法。
顯數中,初文。
初引論示數。
藏中百一羯磨,首标一切有部,則知出于十誦論宗,彼律數亦同之。
古下,斥古迷宗,即引本部大數示之。
總括一部,故曰統收百三十四。
且舉衆法心念對首,多出他宗,故所不算。
有人細尋律本,更加十法者,又出僧尼互不同法及同秉者,曆數為二百六十一法。
有人随戒各出二部舍堕,即有一百二十法,餘者更張之。
次科,三家數别。
初加十法,即百四十四。
次師曆數,二本并亡,未詳何法。
後師獨分三十:舍堕、受忏、還衣、一戒、二法。
僧尼二部,合數可知。
更有多家,列數不同,不複具引,故略指雲餘者等也。
今以正律本文,用法收事故,以三羯磨攝一切故。
若随事者,事則無量,何止前數?以佛立法,令僧準行。
如結集諸白,滅後舉告,既非佛制,準義和用,莫非僧法,故不具舒。
且約略大途,如上所列也。
三中。
初據文立義。
以三羯磨攝一切者,此正律文。
若下,斥古局數。
律文所出,且據緣起,非止此數。
事既無量,不可随事以定法數。
以下,顯今從法。
結集等白,并諸羅漢,準法裁之,則彰三法統攝多事,不可如古據律定數。
不具舒者,異前諸師細尋等也。
且約略者,指前列數,非限定也。
四、明諸部同異 計斯一門,誠為閑務,既非當部,徒費時緣。
然則博贍為攝務之資,通觀有經遠之用,羯磨乃攝僧之大教,豈是管見而欲明乎?故當交映部别,審成壞之源矣。
四、明諸部叙意中,初明非要。
然下,次叙須明。
初通叙為學,義須兼濟。
攝務資者,助于行事故。
經遠用者,流于久永故。
羯磨下,别顯秉禦,必在通明。
莊子雲:用管窺天,用錐指地,不亦小乎? 依僧祇中,三品羯磨,如此所明,加一求聽羯磨。
故彼律中受日等事,皆用之也。
十誦、五分,蓋無異品。
然于别人所秉,不出其相。
唯十誦雲:對首、心念、分衣已,是名羯磨。
敢依此文,統收衆别。
諸律中,初明衆法。
三律三法并同四分,求聽一法唯出僧祇,同下了論中間羯磨。
然下,明别法。
諸律雖有對念,散在前後,正出羯磨;但列衆法,故雲不出其相。
對念别法得稱羯磨,十誦明文,故雲敢依等。
下引四分五戒、三歸皆名羯磨,乃是義準,而非明文。
明了論中,一切羯磨唯有五種,故彼解雲:羯磨名為所作業也。
一切通論悉稱羯磨,與今唐翻恰然符合。
了論,初科,引論舉數;故下,引解釋名。
一切悉稱者,證名該衆别也;與今符合者,證翻名得正也。
論雲:一者,所作相貌羯磨。
謂如此時量,決事及時,必定應作。
解雲:如僧立制,比丘不得入于城市。
為此事故,一年一月,或複永斷。
所立約時,事各有相貌故也。
相貌中,引論。
彼論凡約年、月、日、時所制之法,皆名時量。
次引解中,舉事顯相。
不入城市,釋上決事。
一年一月等,釋上及時。
事有相狀,時有分限,故得是名。
二者,單白羯磨。
但作一白,不說羯磨。
解雲:唱所立事,令衆同知,名之為白;問聽不遮,名為羯磨。
據如此解,若僧時到前,名白;問和僧忍聽後,即是斷決,故成業也。
又雲:若唱所立事,不問聽許不遮,亦稱單白羯磨。
如今僧中打木和白,一唱便定。
單白中,初标論,次引解。
初約白法釋。
不遮即忍聽。
據如此等,疏家準判,祇就一法分為兩别:告衆名白,成業名羯磨。
又下,次約唱告釋。
三者,中間羯磨。
謂單唱白一分,羯磨一分也。
解雲:唱事、問聽,皆不具足,在單白、白二之間,故曰中間也。
如前僧祇求聽之法。
中間法中,初據論,次引解。
指如僧祇求聽者,彼受日事訖,正用此法,雲:大德僧聽!某甲比丘于此處雨安居。
若僧時到,僧忍聽。
(此即白一分,所謂唱事不足。
)某甲于此處雨安居,為僧事、塔事,出界行,還此中住。
諸大德!某甲比丘為僧事、塔事,出界行,還此處安居。
僧忍,默然故,是事如是持。
(此謂羯磨一分。
不雲忍者,默然等,即問聽不足。
) 四名白二,五者白四,如常所解。
四、五二法,大同當部,故指如常。
又雲:後二羯磨,唯僧得作;前三羯磨,三人已上,若作通成。
準此,單白一法,既有問聽,雲何非僧而得秉禦?大德僧聽!言何所屬?今通其旨,三人和白。
初則改辭,餘文準用,義亦無爽。
論通三人,豈不然乎? 會通中。
初引論。
相貌一法,别人可作,單白中間須僧秉禦,那雲前三通三人耶?準下,決通。
初叙非理;今下,正決。
初改詞者,改大德僧作諸大德等。
大門第三,明緣成相。
九種法辨,皆具十緣,如下文說,豎義者引之。
此明 大門第四,顯成非相,廣如下文,至時當解。
三、四兩門,即成壞相,并指如後,法後合辨,故略标之,囑令自引。
豎義者,即講解之師。
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濟緣記一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