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律删補随機羯磨疏卷第一(始從集法訖緣成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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白四也。
然文分前後者,以陳情之高者,莫不名白;功成業就者,要唯羯磨。
故結集翻度之人,取意分于前後。
前、後、中三法安布,單白在先,雖複兩通,不無偏勝。
據論,佛世随緣制法,本無前後,故推結集等人。
結集即波離法正,翻度乃覺明竺念。
此明律列獨頭單白在先之意。
若二種羯磨,白法前後,佛本自安,非後來也。
若論律本,通曰羯磨,如上廣列;今據随事大小,難易不同,故法依之,分廣其相。
離分中,律雲:有三種羯磨:單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
據名各立,本無差降,如上廣列。
指體相中,上文所明三法優劣,非本律文,故雲今據等。
問:心念之與衆法,約事各分三品,未知對首據何獨為二位? 料簡中,問離合者,上且依律第列八品,今于對首中摘出中蘭,自為一品,例亦分三,共為九品故也。
初問中,舉念、衆兩同,責對、首獨異。
答:語事為論,乃殊品量,且統裁之,随分三位。
約事九品,法亦同之。
何以明耶?如心念法中,所被下事,既局三位,自分三品,謂下下、下中、下上也。
衆法之中,所被上事,當局位三,自分三品,謂上下、上中、上上也。
對首之中,亦應三品,如持衣說淨,名中下事;如忏舍堕,是為中中;若忏偷蘭,衆多對首,得為中上。
故亦随相分為九也。
上以偷蘭非僧忏故入,但對法收。
今依律中,令小衆悔,聽問邊人,故開成一位耳。
答中。
初通叙。
對事分法,随分三位,謂三品事中皆可分三,則于對首離出一品,故為九品。
約事分法,法亦有九,故雲同也。
何下,次别列品位,又三。
初、明心念。
但念為下下,對念為下中,衆念為下上。
二、明衆法。
單白為上下,白二為上中,白四為上上。
三、對首中,如文。
自列偷蘭三品,重蘭攝在衆法,輕者自歸中下。
今立中上,唯局次蘭。
然據作法,還即但對,而居衆法對首之上,故諸問答自此而生。
上下,會通。
初決前合意。
今下,顯今離意。
問:舍堕、悔蘭,俱非别衆,如何分之以為兩位? 轉難中,悔蘭小衆,制問邊人,亦不許别,即與忏舍理不當異。
答:據非别衆,說恣應上,悔蘭限三,應歸中品。
然以舍堕通對一人,故名中中悔蘭。
其必問邊,理歸中上,以十誦雲重者界内,輕者界外,四分下文小衆故也。
及時加法,界亦通收,與前說恣,蓋是同也。
對人多少,故有階級。
答中。
初斥奪前難。
舍忏但制别集,說恣通收内外。
若取别衆,須推說恣,不體今意,故且奪之。
然下,伸今所立。
初對舍堕以顯通局。
舍堕下,通一人中蘭,局定三二。
據分品次,于理顯然。
十誦三階:初篇生重,界内大衆忏(上品);二、初篇生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衆中悔(四比丘者,能所合論。
須界外者,由制問邊,界内有人,恐謂别衆,準知無人亦通界内);三、僧殘生輕,一比丘前悔(下品)。
四分即滅诤犍度,故雲下文,彼雲小衆二三人也。
及下,次對說恣以明同異。
上約别衆明同,下據對人顯異。
界亦通收者,以界有人,亦不得别。
然說恣衆法,僧私必集;悔蘭别法,不集亦成。
今此且據制必問邊,一往言同,次科自見。
對人多少者,說恣不定,下通一人,則顯悔蘭人位揩定,故為上矣。
問:說、恣及舍,通界必集,據現到者,開成對首,此豈為中?如悔、次蘭,三、二人邊便得成法;縱有不集,義應得成,此望前法,理應非上。
轉難中,初難衆法對首,理合居上,由本衆法有别不成故;次難悔蘭,義合在中,由是别法,縱别亦成,自可違制,不防成法。
答:若據通集,實如來難。
今據事大情多,作法稀就,故判中上。
如說、恣等法,心念亦開舍堕,但對便成清淨,次蘭。
不爾,忏必衆人,以罪起初、二之篇,忏分三境之異,止得從義為中上矣。
答中。
初縱許前難。
今下,奪歸正義,又二。
初示所立。
事大情多,即下雲罪起初二篇故。
作法稀就,即下雲忏分三境異故。
如下,比校。
說恣開獨念,舍堕通單對,即顯事輕悔易,反上二義。
悔蘭必衆人者,尚非單對,況獨念乎?言從義者,非文所有,酌理立故。
三境即上三階。
問:如上廣相,随事三九,不同古來所傳百一羯磨,其相何耶? 次明多少問中,初、蹑前品位,二、引古申疑。
百一羯磨,今見藏中,昔賢所集,故曰古傳。
答:如古所傳,百是數之總名,随事皆一羯磨,故雲百一也。
不無事義,若考核之,自有一事而須三四者,如受戒、舍缽、德衣、亡物之類是也。
從多限事為言,亦得局稱一法,莫不随作業成,皆曰羯磨也。
正答中。
初依古釋名。
百是所被事,一即能被法。
事無限量,舉百以總之;法皆通被,舉一以貫之。
不無事義,許其有理。
若考等者,遮于後疑。
恐謂一事止用一法,故舉受戒等釋之。
受戒四法:一、差教師白,二、召入白,三、對衆問白,四、正受白四。
舍缽三法:一、受忏單白(若不行缽,止用受忏、還缽二法),二、行缽單白,三、護缽白二(戒疏準僧祇,加差人行缽白二)。
德衣三法:一、差五德,二、付衣,并白二,三、上座和僧白。
亡物三法:一、賞看病,二、差五德,三、付
然文分前後者,以陳情之高者,莫不名白;功成業就者,要唯羯磨。
故結集翻度之人,取意分于前後。
前、後、中三法安布,單白在先,雖複兩通,不無偏勝。
據論,佛世随緣制法,本無前後,故推結集等人。
結集即波離法正,翻度乃覺明竺念。
此明律列獨頭單白在先之意。
若二種羯磨,白法前後,佛本自安,非後來也。
若論律本,通曰羯磨,如上廣列;今據随事大小,難易不同,故法依之,分廣其相。
離分中,律雲:有三種羯磨:單白羯磨、白二羯磨、白四羯磨。
據名各立,本無差降,如上廣列。
指體相中,上文所明三法優劣,非本律文,故雲今據等。
問:心念之與衆法,約事各分三品,未知對首據何獨為二位? 料簡中,問離合者,上且依律第列八品,今于對首中摘出中蘭,自為一品,例亦分三,共為九品故也。
初問中,舉念、衆兩同,責對、首獨異。
答:語事為論,乃殊品量,且統裁之,随分三位。
約事九品,法亦同之。
何以明耶?如心念法中,所被下事,既局三位,自分三品,謂下下、下中、下上也。
衆法之中,所被上事,當局位三,自分三品,謂上下、上中、上上也。
對首之中,亦應三品,如持衣說淨,名中下事;如忏舍堕,是為中中;若忏偷蘭,衆多對首,得為中上。
故亦随相分為九也。
上以偷蘭非僧忏故入,但對法收。
今依律中,令小衆悔,聽問邊人,故開成一位耳。
答中。
初通叙。
對事分法,随分三位,謂三品事中皆可分三,則于對首離出一品,故為九品。
約事分法,法亦有九,故雲同也。
何下,次别列品位,又三。
初、明心念。
但念為下下,對念為下中,衆念為下上。
二、明衆法。
單白為上下,白二為上中,白四為上上。
三、對首中,如文。
自列偷蘭三品,重蘭攝在衆法,輕者自歸中下。
今立中上,唯局次蘭。
然據作法,還即但對,而居衆法對首之上,故諸問答自此而生。
上下,會通。
初決前合意。
今下,顯今離意。
問:舍堕、悔蘭,俱非别衆,如何分之以為兩位? 轉難中,悔蘭小衆,制問邊人,亦不許别,即與忏舍理不當異。
答:據非别衆,說恣應上,悔蘭限三,應歸中品。
然以舍堕通對一人,故名中中悔蘭。
其必問邊,理歸中上,以十誦雲重者界内,輕者界外,四分下文小衆故也。
及時加法,界亦通收,與前說恣,蓋是同也。
對人多少,故有階級。
答中。
初斥奪前難。
舍忏但制别集,說恣通收内外。
若取别衆,須推說恣,不體今意,故且奪之。
然下,伸今所立。
初對舍堕以顯通局。
舍堕下,通一人中蘭,局定三二。
據分品次,于理顯然。
十誦三階:初篇生重,界内大衆忏(上品);二、初篇生輕,二篇生重,應界外四比丘衆中悔(四比丘者,能所合論。
須界外者,由制問邊,界内有人,恐謂别衆,準知無人亦通界内);三、僧殘生輕,一比丘前悔(下品)。
四分即滅诤犍度,故雲下文,彼雲小衆二三人也。
及下,次對說恣以明同異。
上約别衆明同,下據對人顯異。
界亦通收者,以界有人,亦不得别。
然說恣衆法,僧私必集;悔蘭别法,不集亦成。
今此且據制必問邊,一往言同,次科自見。
對人多少者,說恣不定,下通一人,則顯悔蘭人位揩定,故為上矣。
問:說、恣及舍,通界必集,據現到者,開成對首,此豈為中?如悔、次蘭,三、二人邊便得成法;縱有不集,義應得成,此望前法,理應非上。
轉難中,初難衆法對首,理合居上,由本衆法有别不成故;次難悔蘭,義合在中,由是别法,縱别亦成,自可違制,不防成法。
答:若據通集,實如來難。
今據事大情多,作法稀就,故判中上。
如說、恣等法,心念亦開舍堕,但對便成清淨,次蘭。
不爾,忏必衆人,以罪起初、二之篇,忏分三境之異,止得從義為中上矣。
答中。
初縱許前難。
今下,奪歸正義,又二。
初示所立。
事大情多,即下雲罪起初二篇故。
作法稀就,即下雲忏分三境異故。
如下,比校。
說恣開獨念,舍堕通單對,即顯事輕悔易,反上二義。
悔蘭必衆人者,尚非單對,況獨念乎?言從義者,非文所有,酌理立故。
三境即上三階。
問:如上廣相,随事三九,不同古來所傳百一羯磨,其相何耶? 次明多少問中,初、蹑前品位,二、引古申疑。
百一羯磨,今見藏中,昔賢所集,故曰古傳。
答:如古所傳,百是數之總名,随事皆一羯磨,故雲百一也。
不無事義,若考核之,自有一事而須三四者,如受戒、舍缽、德衣、亡物之類是也。
從多限事為言,亦得局稱一法,莫不随作業成,皆曰羯磨也。
正答中。
初依古釋名。
百是所被事,一即能被法。
事無限量,舉百以總之;法皆通被,舉一以貫之。
不無事義,許其有理。
若考等者,遮于後疑。
恐謂一事止用一法,故舉受戒等釋之。
受戒四法:一、差教師白,二、召入白,三、對衆問白,四、正受白四。
舍缽三法:一、受忏單白(若不行缽,止用受忏、還缽二法),二、行缽單白,三、護缽白二(戒疏準僧祇,加差人行缽白二)。
德衣三法:一、差五德,二、付衣,并白二,三、上座和僧白。
亡物三法:一、賞看病,二、差五德,三、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