式叉摩那尼戒本(出昙無德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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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衣。
若二居士居士婦。
為辦衣價。
欲買衣施與。
先未受自恣請。
不得為好故。
便到二居士家稱譽。
勸令共作一衣(未受自恣請者。
謂未任其往索也)。
若檀越遣使送衣價。
與式叉摩那。
而式叉摩那。
由不得捉持是價。
故不受。
彼使便以衣價付執事人而去。
若式叉摩那須衣時。
應二三反。
往執事人所。
語言。
我須衣。
若不得衣者。
四五六反。
在彼執事人前。
默然住。
得衣者善。
不得過是更往求衣。
當語檀越知。
取還衣價。
莫使失。
自不得受。
不得自手取金銀錢。
若教人取。
若口可受(口可者。
謂口應諾而受也)。
不得作種種販賣。
若畜缽減五綴不漏。
不得為好故。
更求新缽。
不得自求縷。
使非親裡織師。
織作衣(縷謂縷線○三十)。
若檀越使織師。
為式叉摩那織作衣。
先未受請。
不得為好故。
便往織師所。
語令廣長堅緻齊整織。
更增與價。
乃至一食直。
若施與他衣已。
後不得瞋恚故。
自奪取。
教人奪取。
若為病故。
畜酥油。
生酥蜜石蜜。
得齊七日内。
殘宿而食。
不得過七日服(酥謂牛羊等乳變成者。
油謂蔓青芝麻等油蜜謂蜂蜜石蜜即蔗糖煎煉成者。
此等諸藥。
從他人受得時。
即為初日。
齊七日内。
應自取服。
若有餘。
當施與人。
不得留至第八日)若十日未滿夏三月。
有人為急因緣故。
以衣施與。
應受。
受已。
乃至衣時應畜。
不得過(轉僧七日十六日受功德衣。
至十二月十五日舍。
此五月中。
名衣時。
若不受功德衣。
一月名時。
謂七月十六日。
至八月十五日也。
式叉摩那。
雖無功德衣。
以其坐夏有功故。
準理亦應随僧得兩時利益。
畜長衣而不犯戒。
若過兩時。
不作淨施。
即犯。
凡一切衣物。
要至安居竟得畜。
以此是急施衣故。
乃開前十日也。
急因緣者。
或他為遠行。
征伐。
故施。
或為病人故施。
或為産難等故施)。
若知物施僧。
不得回以入己。
不得欲索是。
更索彼者(謂往施家求此物已。
更求餘物也)。
若知檀越所為僧施異。
不得回作餘用(謂檀越與财物作堂。
而回用作衣服。
或與作衣服。
而回作堂。
或與此處。
乃回與彼處用。
若問主即随主語用。
若主與物時言。
随意用得用)若所為施物異。
自求為僧。
不得回作餘用(所為施異者。
若為食施。
而用作衣。
為衣施。
而用作食。
若為餘處。
乃更為餘處用。
自求者。
處處求乞也)。
若檀越所施物異。
不得回作餘用(若他施物與作舍。
而以此物貿作衣。
不犯如前。
前為僧作堂。
此為一二人作舍。
或為自也)。
若檀越所為施物異。
自求為僧。
不得回作餘用(衆為作房舍故。
處處求得财物。
而以财物貿作衣共分○四十)。
不得畜長缽(即日得缽。
即日應受持一缽有餘者。
當淨施。
若遣與人)。
不得多畜好色器(若即日得器。
應即日受。
可須用者十六枚。
餘者當淨施。
若遣與人。
十六枚者。
謂大釜。
釜蓋大甕。
及杓。
小釜。
釜蓋。
小甕。
及杓。
水瓶瓶蓋。
甕。
及杓。
洗瓶。
瓶蓋。
壅及杓)。
若許他病衣。
後時應與(病衣者。
月水出時。
遮内身上。
及着裙也。
若許他餘所須物。
亦應與之)。
不得以非時衣。
受作時衣(時者。
不受功德衣一月。
受功德衣五月名時。
非時者。
除此二時中。
于餘時得長衣。
是名非時衣也。
時衣安居僧應分。
非時衣現前僧應分)。
若與他貿易衣已。
後時不得瞋恚還奪取。
或使人奪取(貿易衣者。
或以衣貿衣。
或以餘物貿衣。
或以衣貿餘物)。
若乞重衣。
當齊價直四張?。
不得過(重衣者。
寒時衣也)。
若乞輕衣。
極至價直兩張半?。
不得過(輕衣者。
熱時衣)。
不得故妄語(六法中。
謂于衆中故作妄語。
此中乃至向一人說者。
便犯)。
不得毀呰語(謂毀辱于他。
令彼羞恥也)。
不得兩舌語(謂傳他彼此之言。
令生鬥亂也○五十)。
不得與男子同室宿。
不得共未受戒女人同一室宿。
過三夜(僧祗律雲。
大尼得與式叉摩那三宿。
式叉摩那得與沙彌尼三宿)。
不得與未受戒人共誦法(準本律。
不聽與未受大戒人共誦經法。
餘律不聽向未具人說大戒法。
令此式叉戒。
亦不聽向沙彌尼。
及在家人說)。
若知他有粗惡罪。
不得向未受大戒人說(若僧作羯磨。
差使說不犯)。
不得向未受大戒人。
說過人法(謂實自證得禅定。
解脫。
三昧。
初果。
乃至四果。
不得向未受大戒人說也)。
不得與男子說法。
過五六語(五謂五陰。
六謂六根。
六塵。
或更有五六相應之語。
若有有智識女人在傍。
過說不犯)。
不得自手掘地。
若教人掘。
不得壞鬼神村(一切草木。
是鬼神所依住。
猶若人村。
不得損壞也。
乃至一切生種。
亦不得損壞)。
不得妄作異語惱他(謂他如法問時。
情生不悅。
即妄以餘事答之。
令彼生惱也)。
不得嫌罵他(或面罵。
或背罵○六十)。
若取僧繩床。
木床。
卧具。
坐褥。
露地自敷。
若教人敷。
去時。
當自舉。
若教人舉。
若于僧房中。
取僧卧具。
自敷。
教人敷。
去時當自舉。
若教人舉。
若知他先住處。
後來不得于中間敷卧具止宿。
欲令彼嫌窄。
自避去。
不得瞋他不喜。
于僧房中。
自牽出。
教人牽出。
不得在重閣上。
坐卧脫腳繩床木床(脫腳。
謂插腳。
尖腳。
閣不堅牢。
堕下傷人)。
若知水有蟲。
不得自用澆泥。
若草。
或教人澆(餘一切洗濯等。
俱名為用)。
若作大房。
戶扉牕牖。
及餘裝飾具。
指授覆苫。
應齊二三節。
不得過(二三節者。
謂二三重度也)。
若施一食處。
無病應受一食。
不得過(其施主為粗故。
立舍施食。
而不能多施。
或限施一食。
或施一宿)。
不得别衆食(若病時。
作衣時。
施衣時。
行路時。
乘船時。
大會時。
沙門施食時。
皆不犯
若二居士居士婦。
為辦衣價。
欲買衣施與。
先未受自恣請。
不得為好故。
便到二居士家稱譽。
勸令共作一衣(未受自恣請者。
謂未任其往索也)。
若檀越遣使送衣價。
與式叉摩那。
而式叉摩那。
由不得捉持是價。
故不受。
彼使便以衣價付執事人而去。
若式叉摩那須衣時。
應二三反。
往執事人所。
語言。
我須衣。
若不得衣者。
四五六反。
在彼執事人前。
默然住。
得衣者善。
不得過是更往求衣。
當語檀越知。
取還衣價。
莫使失。
自不得受。
不得自手取金銀錢。
若教人取。
若口可受(口可者。
謂口應諾而受也)。
不得作種種販賣。
若畜缽減五綴不漏。
不得為好故。
更求新缽。
不得自求縷。
使非親裡織師。
織作衣(縷謂縷線○三十)。
若檀越使織師。
為式叉摩那織作衣。
先未受請。
不得為好故。
便往織師所。
語令廣長堅緻齊整織。
更增與價。
乃至一食直。
若施與他衣已。
後不得瞋恚故。
自奪取。
教人奪取。
若為病故。
畜酥油。
生酥蜜石蜜。
得齊七日内。
殘宿而食。
不得過七日服(酥謂牛羊等乳變成者。
油謂蔓青芝麻等油蜜謂蜂蜜石蜜即蔗糖煎煉成者。
此等諸藥。
從他人受得時。
即為初日。
齊七日内。
應自取服。
若有餘。
當施與人。
不得留至第八日)若十日未滿夏三月。
有人為急因緣故。
以衣施與。
應受。
受已。
乃至衣時應畜。
不得過(轉僧七日十六日受功德衣。
至十二月十五日舍。
此五月中。
名衣時。
若不受功德衣。
一月名時。
謂七月十六日。
至八月十五日也。
式叉摩那。
雖無功德衣。
以其坐夏有功故。
準理亦應随僧得兩時利益。
畜長衣而不犯戒。
若過兩時。
不作淨施。
即犯。
凡一切衣物。
要至安居竟得畜。
以此是急施衣故。
乃開前十日也。
急因緣者。
或他為遠行。
征伐。
故施。
或為病人故施。
或為産難等故施)。
若知物施僧。
不得回以入己。
不得欲索是。
更索彼者(謂往施家求此物已。
更求餘物也)。
若知檀越所為僧施異。
不得回作餘用(謂檀越與财物作堂。
而回用作衣服。
或與作衣服。
而回作堂。
或與此處。
乃回與彼處用。
若問主即随主語用。
若主與物時言。
随意用得用)若所為施物異。
自求為僧。
不得回作餘用(所為施異者。
若為食施。
而用作衣。
為衣施。
而用作食。
若為餘處。
乃更為餘處用。
自求者。
處處求乞也)。
若檀越所施物異。
不得回作餘用(若他施物與作舍。
而以此物貿作衣。
不犯如前。
前為僧作堂。
此為一二人作舍。
或為自也)。
若檀越所為施物異。
自求為僧。
不得回作餘用(衆為作房舍故。
處處求得财物。
而以财物貿作衣共分○四十)。
不得畜長缽(即日得缽。
即日應受持一缽有餘者。
當淨施。
若遣與人)。
不得多畜好色器(若即日得器。
應即日受。
可須用者十六枚。
餘者當淨施。
若遣與人。
十六枚者。
謂大釜。
釜蓋大甕。
及杓。
小釜。
釜蓋。
小甕。
及杓。
水瓶瓶蓋。
甕。
及杓。
洗瓶。
瓶蓋。
壅及杓)。
若許他病衣。
後時應與(病衣者。
月水出時。
遮内身上。
及着裙也。
若許他餘所須物。
亦應與之)。
不得以非時衣。
受作時衣(時者。
不受功德衣一月。
受功德衣五月名時。
非時者。
除此二時中。
于餘時得長衣。
是名非時衣也。
時衣安居僧應分。
非時衣現前僧應分)。
若與他貿易衣已。
後時不得瞋恚還奪取。
或使人奪取(貿易衣者。
或以衣貿衣。
或以餘物貿衣。
或以衣貿餘物)。
若乞重衣。
當齊價直四張?。
不得過(重衣者。
寒時衣也)。
若乞輕衣。
極至價直兩張半?。
不得過(輕衣者。
熱時衣)。
不得故妄語(六法中。
謂于衆中故作妄語。
此中乃至向一人說者。
便犯)。
不得毀呰語(謂毀辱于他。
令彼羞恥也)。
不得兩舌語(謂傳他彼此之言。
令生鬥亂也○五十)。
不得與男子同室宿。
不得共未受戒女人同一室宿。
過三夜(僧祗律雲。
大尼得與式叉摩那三宿。
式叉摩那得與沙彌尼三宿)。
不得與未受戒人共誦法(準本律。
不聽與未受大戒人共誦經法。
餘律不聽向未具人說大戒法。
令此式叉戒。
亦不聽向沙彌尼。
及在家人說)。
若知他有粗惡罪。
不得向未受大戒人說(若僧作羯磨。
差使說不犯)。
不得向未受大戒人。
說過人法(謂實自證得禅定。
解脫。
三昧。
初果。
乃至四果。
不得向未受大戒人說也)。
不得與男子說法。
過五六語(五謂五陰。
六謂六根。
六塵。
或更有五六相應之語。
若有有智識女人在傍。
過說不犯)。
不得自手掘地。
若教人掘。
不得壞鬼神村(一切草木。
是鬼神所依住。
猶若人村。
不得損壞也。
乃至一切生種。
亦不得損壞)。
不得妄作異語惱他(謂他如法問時。
情生不悅。
即妄以餘事答之。
令彼生惱也)。
不得嫌罵他(或面罵。
或背罵○六十)。
若取僧繩床。
木床。
卧具。
坐褥。
露地自敷。
若教人敷。
去時。
當自舉。
若教人舉。
若于僧房中。
取僧卧具。
自敷。
教人敷。
去時當自舉。
若教人舉。
若知他先住處。
後來不得于中間敷卧具止宿。
欲令彼嫌窄。
自避去。
不得瞋他不喜。
于僧房中。
自牽出。
教人牽出。
不得在重閣上。
坐卧脫腳繩床木床(脫腳。
謂插腳。
尖腳。
閣不堅牢。
堕下傷人)。
若知水有蟲。
不得自用澆泥。
若草。
或教人澆(餘一切洗濯等。
俱名為用)。
若作大房。
戶扉牕牖。
及餘裝飾具。
指授覆苫。
應齊二三節。
不得過(二三節者。
謂二三重度也)。
若施一食處。
無病應受一食。
不得過(其施主為粗故。
立舍施食。
而不能多施。
或限施一食。
或施一宿)。
不得别衆食(若病時。
作衣時。
施衣時。
行路時。
乘船時。
大會時。
沙門施食時。
皆不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