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分戒本約義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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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佛塔下涕唾。
應當學。
不得向佛塔涕唾。
應當學。
不得繞佛塔四邊涕唾。
應當學。
右三條皆以涕唾不淨而污淨地。
況近所尊而涕唾。
不敬孰甚焉。
故佛因六群而一一制之。
犯者同上。
或中間有隔不見者。
不犯。
不得向佛塔舒腳坐。
應當學。
六群向佛塔舒腳坐。
諸比丘嫌責。
佛為制戒。
犯者同上。
若中間有隔者不犯。
跏趺坐者不犯。
不得安佛塔在下房己在上房住。
應當學。
六群安佛塔在下房。
己在上房住。
諸比丘嫌責。
佛因制戒。
犯者同上。
或上房有污穢等緣。
移置下房。
不犯。
人坐己立不得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六群所犯辱法之過。
佛知故制。
若為病人說法則聽。
犯者同上。
若為王大臣捉去。
不犯。
人卧己坐不得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人在座己在非座。
不得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人在高坐己在下座。
不得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人在前行己在後行。
不得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人在高經行處。
己在下經行處。
不得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人在道己在非道。
不應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右六條。
為重法故。
一一并制之。
犯不犯俱同上。
不得攜手在道行。
應當學。
六群比丘。
攜手道上行。
遮他男女。
居士見之譏嫌。
佛知故制。
犯者同上。
若眼暗。
或有疾須扶行者。
俱不犯。
不得上樹過人頭。
除時因緣。
應當學。
有一比丘。
在大樹上受夏安居。
大小便下。
樹神嗔欲斷其命。
佛知故制。
後有比丘路逢惡獸。
上樹避之。
不敢過上。
為惡獸所傷。
佛乃聽許除時因緣。
犯者同上。
佛又制。
不得繞樹大小便。
犯者亦突吉羅。
不得絡囊盛缽貫杖頭置肩上行。
應當學。
?難陀。
以絡囊盛缽貫杖頭。
置肩上擔行。
居士望見。
不知何人。
避于下道屏處。
後見是?難陀。
遂共譏嫌。
佛聞故制。
犯者同上。
人持杖不應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佛為衆說法。
波斯匿王來聽。
其從衆有持杖者。
六群乃别為說法。
佛知故制。
犯者同上。
若為王大臣等。
無犯。
人持劍不應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人持鉾不應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人持刀不應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人持蓋不應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右四條。
皆匿王從衆有持劍鉾刀蓋等故。
佛一一并制之。
犯不犯同上。
諸大德。
我已說衆學法。
今問諸大德。
是中清淨不(三說)。
諸大德。
是中清淨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
諸大德。
是七滅诤法。
半月半月說。
戒經中來。
若比丘有诤事起。
即應除滅。
诤事有四。
一言诤。
二覓诤。
三犯诤。
四事诤。
言诤者。
謂評論不合。
如是法非法。
是律非律。
是粗罪非粗罪。
乃至是佛說非佛說。
是佛制非佛制等。
因此相忿相譏是也。
覓诤者。
如比丘問他比丘言。
汝憶犯某罪不。
彼比丘不喜不受是也。
犯诤者。
如比丘犯波羅夷乃至惡說。
衆議紛然是也。
事诤者。
如僧中一切羯磨。
一切僧事。
有所不合者是也。
若有诤起。
即當除滅。
除滅之法。
凡有七種。
具在下文。
應與現前毗尼。
當與現前毗尼。
上句是量度其所宜之法。
下句乃以法治诤也。
後皆仿此。
毗尼此雲善治。
亦雲滅惡。
即戒律也。
現前毗尼。
通滅諸诤。
現前有五。
一法現前。
二毗尼現前。
三人現前。
四僧現前。
五界現前。
雲何名法現前。
現持滅诤之法是。
雲何名毗尼現前。
現持滅诤之毗尼是。
雲何名人現前。
共诤之人現在是。
雲何名僧現前。
僧集和合是。
雲何名界現前。
在界内作制限羯磨者是。
以此五現前。
為治其诤。
如法忏悔。
而诤事滅矣。
若更發起者。
犯波逸提。
應與憶念毗尼。
當與憶念毗尼。
此毗尼正滅覓诤也。
如比丘被他比丘。
以無根罪謗。
實知其不犯。
而衆中猶說之不已。
應從僧中。
乞憶念毗尼。
又如一比丘犯罪。
已發露如法忏悔。
而僧中猶說之不已。
應從僧中乞憶念毗尼。
又如一比丘未犯是罪。
将必當犯。
僧中說是犯罪。
問之不已。
應從僧中乞憶念毗尼。
凡有乞者。
僧中應察其戒行。
果清淨者與之。
則如法。
若戒行有缺而妄與。
則非法也。
憶念者。
因其自不憶有罪故。
令其憶念。
若有罪則受罰。
無罪則加勉也。
與憶念毗尼法。
彼比丘應到僧中。
偏袒右肩。
脫革屣。
禮僧足。
胡跪白言。
我某甲比丘。
被某甲比丘再三來我所問我。
汝憶犯某罪不。
我再三答言不憶。
今從僧中乞憶念毗尼。
願僧與我憶念毗尼。
使彼不複數數問我。
慈愍故。
如是三乞已。
僧應籌量。
可與者。
白四羯磨與之。
一比丘唱言。
大德僧聽。
此某甲比丘。
于僧中乞言。
彼某甲比丘。
雲雲同上至不複數數問我。
下更雲。
僧今與憶念毗尼。
使彼比丘不複數數問其罪。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又唱言大德僧聽。
雲雲同上。
至不複問其罪。
下更雲。
誰諸長老忍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
如是三說已。
即雲。
僧忍與某甲比丘憶念毗尼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
如是滅已。
若更發起者。
犯波逸提。
應與不癡毗尼。
當與不癡毗尼。
此毗尼亦滅覓诤也。
如比丘癡狂失心犯種種罪。
後不癡。
諸比丘問。
汝憶犯某罪不。
答言不憶。
乃至三問不已。
是人應從僧中乞不癡毗尼。
乞法與法。
俱同憶念毗尼。
但改憶念為不癡耳。
應與自言治。
當與自言治。
此法正滅犯诤也。
自言者。
有比丘犯波羅夷乃至惡說。
自來首雲。
我犯某罪。
或僧為舉問言。
汝憶犯某罪不。
彼自言我犯某罪。
僧中更當審其相。
果犯某罪。
則依其自言治之。
或有犯而言不犯者。
或有犯重而言犯輕者。
或有不犯而言犯者。
或有犯輕而言犯重者。
皆不應與。
以非法故。
若犯罪比丘不自言犯。
而遽與罪者。
亦非法。
以五篇之罪。
皆依自言治也。
應與覓罪相。
當與覓罪相。
此法一名本言治。
滅覓诤犯诤也。
此因犯罪之人語言不一。
不可依自言治。
當尋覓其犯罪之相而治之。
如一
應當學。
不得向佛塔涕唾。
應當學。
不得繞佛塔四邊涕唾。
應當學。
右三條皆以涕唾不淨而污淨地。
況近所尊而涕唾。
不敬孰甚焉。
故佛因六群而一一制之。
犯者同上。
或中間有隔不見者。
不犯。
不得向佛塔舒腳坐。
應當學。
六群向佛塔舒腳坐。
諸比丘嫌責。
佛為制戒。
犯者同上。
若中間有隔者不犯。
跏趺坐者不犯。
不得安佛塔在下房己在上房住。
應當學。
六群安佛塔在下房。
己在上房住。
諸比丘嫌責。
佛因制戒。
犯者同上。
或上房有污穢等緣。
移置下房。
不犯。
人坐己立不得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六群所犯辱法之過。
佛知故制。
若為病人說法則聽。
犯者同上。
若為王大臣捉去。
不犯。
人卧己坐不得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人在座己在非座。
不得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人在高坐己在下座。
不得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人在前行己在後行。
不得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人在高經行處。
己在下經行處。
不得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人在道己在非道。
不應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右六條。
為重法故。
一一并制之。
犯不犯俱同上。
不得攜手在道行。
應當學。
六群比丘。
攜手道上行。
遮他男女。
居士見之譏嫌。
佛知故制。
犯者同上。
若眼暗。
或有疾須扶行者。
俱不犯。
不得上樹過人頭。
除時因緣。
應當學。
有一比丘。
在大樹上受夏安居。
大小便下。
樹神嗔欲斷其命。
佛知故制。
後有比丘路逢惡獸。
上樹避之。
不敢過上。
為惡獸所傷。
佛乃聽許除時因緣。
犯者同上。
佛又制。
不得繞樹大小便。
犯者亦突吉羅。
不得絡囊盛缽貫杖頭置肩上行。
應當學。
?難陀。
以絡囊盛缽貫杖頭。
置肩上擔行。
居士望見。
不知何人。
避于下道屏處。
後見是?難陀。
遂共譏嫌。
佛聞故制。
犯者同上。
人持杖不應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佛為衆說法。
波斯匿王來聽。
其從衆有持杖者。
六群乃别為說法。
佛知故制。
犯者同上。
若為王大臣等。
無犯。
人持劍不應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人持鉾不應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人持刀不應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人持蓋不應為說法。
除病。
應當學。
右四條。
皆匿王從衆有持劍鉾刀蓋等故。
佛一一并制之。
犯不犯同上。
諸大德。
我已說衆學法。
今問諸大德。
是中清淨不(三說)。
諸大德。
是中清淨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
諸大德。
是七滅诤法。
半月半月說。
戒經中來。
若比丘有诤事起。
即應除滅。
诤事有四。
一言诤。
二覓诤。
三犯诤。
四事诤。
言诤者。
謂評論不合。
如是法非法。
是律非律。
是粗罪非粗罪。
乃至是佛說非佛說。
是佛制非佛制等。
因此相忿相譏是也。
覓诤者。
如比丘問他比丘言。
汝憶犯某罪不。
彼比丘不喜不受是也。
犯诤者。
如比丘犯波羅夷乃至惡說。
衆議紛然是也。
事诤者。
如僧中一切羯磨。
一切僧事。
有所不合者是也。
若有诤起。
即當除滅。
除滅之法。
凡有七種。
具在下文。
應與現前毗尼。
當與現前毗尼。
上句是量度其所宜之法。
下句乃以法治诤也。
後皆仿此。
毗尼此雲善治。
亦雲滅惡。
即戒律也。
現前毗尼。
通滅諸诤。
現前有五。
一法現前。
二毗尼現前。
三人現前。
四僧現前。
五界現前。
雲何名法現前。
現持滅诤之法是。
雲何名毗尼現前。
現持滅诤之毗尼是。
雲何名人現前。
共诤之人現在是。
雲何名僧現前。
僧集和合是。
雲何名界現前。
在界内作制限羯磨者是。
以此五現前。
為治其诤。
如法忏悔。
而诤事滅矣。
若更發起者。
犯波逸提。
應與憶念毗尼。
當與憶念毗尼。
此毗尼正滅覓诤也。
如比丘被他比丘。
以無根罪謗。
實知其不犯。
而衆中猶說之不已。
應從僧中。
乞憶念毗尼。
又如一比丘犯罪。
已發露如法忏悔。
而僧中猶說之不已。
應從僧中乞憶念毗尼。
又如一比丘未犯是罪。
将必當犯。
僧中說是犯罪。
問之不已。
應從僧中乞憶念毗尼。
凡有乞者。
僧中應察其戒行。
果清淨者與之。
則如法。
若戒行有缺而妄與。
則非法也。
憶念者。
因其自不憶有罪故。
令其憶念。
若有罪則受罰。
無罪則加勉也。
與憶念毗尼法。
彼比丘應到僧中。
偏袒右肩。
脫革屣。
禮僧足。
胡跪白言。
我某甲比丘。
被某甲比丘再三來我所問我。
汝憶犯某罪不。
我再三答言不憶。
今從僧中乞憶念毗尼。
願僧與我憶念毗尼。
使彼不複數數問我。
慈愍故。
如是三乞已。
僧應籌量。
可與者。
白四羯磨與之。
一比丘唱言。
大德僧聽。
此某甲比丘。
于僧中乞言。
彼某甲比丘。
雲雲同上至不複數數問我。
下更雲。
僧今與憶念毗尼。
使彼比丘不複數數問其罪。
若僧時到僧忍聽。
白如是。
又唱言大德僧聽。
雲雲同上。
至不複問其罪。
下更雲。
誰諸長老忍者默然。
誰不忍者說。
如是三說已。
即雲。
僧忍與某甲比丘憶念毗尼竟。
僧忍默然故。
是事如是持。
如是滅已。
若更發起者。
犯波逸提。
應與不癡毗尼。
當與不癡毗尼。
此毗尼亦滅覓诤也。
如比丘癡狂失心犯種種罪。
後不癡。
諸比丘問。
汝憶犯某罪不。
答言不憶。
乃至三問不已。
是人應從僧中乞不癡毗尼。
乞法與法。
俱同憶念毗尼。
但改憶念為不癡耳。
應與自言治。
當與自言治。
此法正滅犯诤也。
自言者。
有比丘犯波羅夷乃至惡說。
自來首雲。
我犯某罪。
或僧為舉問言。
汝憶犯某罪不。
彼自言我犯某罪。
僧中更當審其相。
果犯某罪。
則依其自言治之。
或有犯而言不犯者。
或有犯重而言犯輕者。
或有不犯而言犯者。
或有犯輕而言犯重者。
皆不應與。
以非法故。
若犯罪比丘不自言犯。
而遽與罪者。
亦非法。
以五篇之罪。
皆依自言治也。
應與覓罪相。
當與覓罪相。
此法一名本言治。
滅覓诤犯诤也。
此因犯罪之人語言不一。
不可依自言治。
當尋覓其犯罪之相而治之。
如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