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四分戒本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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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分,此亦是僧,彼亦是僧。
如彼金杖,分為二分,二俱是金。
緻下,次明教法支分。
上句謂能诠之教,謂諸部各興結集。
即如鈔雲:随其樂欲,成立己宗。
競彩大衆,各生異執。
如鈔雲:但為機悟不同,緻令諸部嶽立。
下二句即四位分部。
委如疏記雲:飛喻其分散,山張喻其堅執。
取下,三、明如來懸被。
上二句謂通含諸計。
以初制戒乃有萬差,良由衆生根機不同、樂聞有異,故令聖制輕重不等、緩急有殊,諸部重輕乃有無量。
下二句謂皆皈正業。
謂雖分諸部情見差殊,至于破惑诠其趣果異。
故大集雲:五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
東華叙昔傳中,初科為三:初、标傳集始終。
若據四分戒本,乃當姚秦覺明誦律初,始翻出金。
言曹魏者,乃取昙摩迦羅初行受法,出僧祇戒心,故雲創傳。
故删定序雲:自戒本之行東夏也,曹魏中世,法護創傳羯磨。
乃明戒本蓋阙。
又如疏雲:自漢明夜夢之始,迦竺傳法已來,草創镃基,未遑具體,衆分道俗,無受皈戒。
年過二百,至魏齊帝(第四主)嘉平年中,有天竺沙門昙摩迦羅,魏言法時,出僧祇戒心,方立大僧羯磨受戒。
至高貴卿公(第五主)正元元年,有安息國沙門昙谛,出昙無德部羯磨。
斯之二部,初在洛陽,是謂戒律之先也。
隋運初者,即文帝時,言始于魏末,終至隋初。
戒本傳世,其間芟削改移者不少。
二、或下,列示諸本。
文中四句即指四本,在文具顯,委如後釋。
言??文者,此有二釋:或謂翻彼文成此??師字,以此簡古書始自伏犧時,史官蒼颉觀鳥迹以成文,後程邈□篆為??,止如今宗即??書耳。
或雲??字誤也。
以下斥雲準律得在宗皈等,此謂單寫律文。
三、仇下,總責謬妄。
上二句,顯非仇校。
左傳注雲:仇,對也。
謂校諸本,以其文義芟改,理緻乖違,則使依附奉持,事相不曉,故曰蒙。
然周易雲:山下出泉曰蒙。
以其未有所适下二句,彰損。
上句謂因聖欺賢,下句蔽塞來學。
别顯中,文有八句,委辨四本得失。
但初本全失,餘三則兼得失,并上句縱與,下句奪破。
梵本者,謂多梵言,迷其文旨,彼此方言,義不相融通。
準律,即寫隸文者。
宗皈,謂識達宗旨。
辨相,謂更無注釋,單寫戒文,使輕重等相,冥然莫辨。
言惠求,即惠光律師出。
謂以義理,求其文相。
故疏序雲:随義約文。
又删定序文雲:更以義求,纂緝遺逸。
以光師撰廣律疏,羯磨戒本,鹹如删定,深會義其,博瞻未靜。
論端,謂展轉駿難,未能盡理。
即序雲:鄙光所出,宗理爽文。
是也。
言緣據者,即法願律師所出。
謂依律引緣,以為正據。
故疏序雲:誦律計文。
删定序文雲:準約律部,連寫戒心。
是也。
具周,猶如委悉。
别見,謂止是一家之計,未可通被群心。
總責中分三:初、引聖親制。
正戒,謂出離聖道,不類邪術。
明禁,謂旨妄警心,理非暗昧。
唯佛制者,以經、論二學,猶通餘聖,獨斯戒律,金口親宣。
良以大千界内,佛為法王,律是佛敕,唯聖制立,自餘下位,但可依承。
又如國家賞罰号令,從女王出,臣下僭曰:庶人失信,亡敗無日。
戒法亦爾,若究官說:群生不奉,法不久住。
賢聖祇奉者,良以如來行極果圓,窮盡衆生重輕業性,等覺已下,尚非所堪,況餘少聖,安敢拟議?緘
如彼金杖,分為二分,二俱是金。
緻下,次明教法支分。
上句謂能诠之教,謂諸部各興結集。
即如鈔雲:随其樂欲,成立己宗。
競彩大衆,各生異執。
如鈔雲:但為機悟不同,緻令諸部嶽立。
下二句即四位分部。
委如疏記雲:飛喻其分散,山張喻其堅執。
取下,三、明如來懸被。
上二句謂通含諸計。
以初制戒乃有萬差,良由衆生根機不同、樂聞有異,故令聖制輕重不等、緩急有殊,諸部重輕乃有無量。
下二句謂皆皈正業。
謂雖分諸部情見差殊,至于破惑诠其趣果異。
故大集雲:五部雖異,不妨諸佛法界涅槃。
東華叙昔傳中,初科為三:初、标傳集始終。
若據四分戒本,乃當姚秦覺明誦律初,始翻出金。
言曹魏者,乃取昙摩迦羅初行受法,出僧祇戒心,故雲創傳。
故删定序雲:自戒本之行東夏也,曹魏中世,法護創傳羯磨。
乃明戒本蓋阙。
又如疏雲:自漢明夜夢之始,迦竺傳法已來,草創镃基,未遑具體,衆分道俗,無受皈戒。
年過二百,至魏齊帝(第四主)嘉平年中,有天竺沙門昙摩迦羅,魏言法時,出僧祇戒心,方立大僧羯磨受戒。
至高貴卿公(第五主)正元元年,有安息國沙門昙谛,出昙無德部羯磨。
斯之二部,初在洛陽,是謂戒律之先也。
隋運初者,即文帝時,言始于魏末,終至隋初。
戒本傳世,其間芟削改移者不少。
二、或下,列示諸本。
文中四句即指四本,在文具顯,委如後釋。
言??文者,此有二釋:或謂翻彼文成此??師字,以此簡古書始自伏犧時,史官蒼颉觀鳥迹以成文,後程邈□篆為??,止如今宗即??書耳。
或雲??字誤也。
以下斥雲準律得在宗皈等,此謂單寫律文。
三、仇下,總責謬妄。
上二句,顯非仇校。
左傳注雲:仇,對也。
謂校諸本,以其文義芟改,理緻乖違,則使依附奉持,事相不曉,故曰蒙。
然周易雲:山下出泉曰蒙。
以其未有所适下二句,彰損。
上句謂因聖欺賢,下句蔽塞來學。
别顯中,文有八句,委辨四本得失。
但初本全失,餘三則兼得失,并上句縱與,下句奪破。
梵本者,謂多梵言,迷其文旨,彼此方言,義不相融通。
準律,即寫隸文者。
宗皈,謂識達宗旨。
辨相,謂更無注釋,單寫戒文,使輕重等相,冥然莫辨。
言惠求,即惠光律師出。
謂以義理,求其文相。
故疏序雲:随義約文。
又删定序文雲:更以義求,纂緝遺逸。
以光師撰廣律疏,羯磨戒本,鹹如删定,深會義其,博瞻未靜。
論端,謂展轉駿難,未能盡理。
即序雲:鄙光所出,宗理爽文。
是也。
言緣據者,即法願律師所出。
謂依律引緣,以為正據。
故疏序雲:誦律計文。
删定序文雲:準約律部,連寫戒心。
是也。
具周,猶如委悉。
别見,謂止是一家之計,未可通被群心。
總責中分三:初、引聖親制。
正戒,謂出離聖道,不類邪術。
明禁,謂旨妄警心,理非暗昧。
唯佛制者,以經、論二學,猶通餘聖,獨斯戒律,金口親宣。
良以大千界内,佛為法王,律是佛敕,唯聖制立,自餘下位,但可依承。
又如國家賞罰号令,從女王出,臣下僭曰:庶人失信,亡敗無日。
戒法亦爾,若究官說:群生不奉,法不久住。
賢聖祇奉者,良以如來行極果圓,窮盡衆生重輕業性,等覺已下,尚非所堪,況餘少聖,安敢拟議?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