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經疏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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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病人,八、畜生(亦未見聖教文)。
又賢愚經:施五人,得福無量:一、知法人,二、遠行來人,三、遠去人,四、饑餓人,五、病人。
加以三寶,亦名八種福田。
今依本經戒中,自有八種福田:三寶為三,四、父母,五、師僧,六、弟子,七、諸根不具,八、百種苦。
以此義故,從初舉佛子平等心看病人,與佛無異者是也。
又不受長者請經雲:佛自看病,洗浣病者,及洗衣物,曬褁訖,集諸比丘,種種呵責,說法已,告諸比丘:佛法僧寶,無可須待,一切病人,有所須待,要人看待,然可得差。
故看病福田,于八之中,最為第一。
而菩薩下者。
述曰:此第二舉行以制。
若佛子!于一切病者,先有嗔恨心,今應舍嗔恨心而行救濟。
若懷嗔恨心不救濟者,失慈悲之行,成怨結之業,故犯即輕垢罪是也(不看病戒竟也)。
▲不得畜諸煞具戒第十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唯應廣積财法,利樂衆生,而反畜殺具,深乖慈忍,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防自身不能濟病,今戒防非法煞具,唯行慈濟,故次來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煞具損害,畜長嗔怒,違慈既深,立制防此,故名不畜煞具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煞具,二、有彼想,三、無開緣,四、故畜成犯(具竟)。
五、阙緣,六、輕重(準上說之)。
七、通塞。
如涅槃經第三金剛身品雲:于末法中,初護正法,令與優婆塞等,執持刀杖,而相随逐。
口常宣說方等大乘,一切衆生,皆有佛性。
當知是人,不名破戒,名護法師。
此通也。
又一切人施者,口應報雲:出家人法,所不應畜。
檀越回易,如法布施,其福甚多。
或未回易間,暫時隐處安置,亦應無犯。
餘一切皆塞。
(過塞竟)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者。
述曰:此不畜煞生具戒,文分二:初、戒緣(從初至一切不得畜是),二、舉違行結犯(從而菩薩下,至犯罪是)。
今初,為二:先、舉一切煞具(從初至殺生之器是),二、制斷(如文一切不得畜是)。
而菩薩下者。
述曰:此第二,舉違行結犯。
菩薩斷怨行,乃至煞父母,尚不如報,況故畜刀杖者,結犯(不畜煞具戒竟)。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者。
述曰:結前十戒,勸學奉持也。
下六品中,當廣開者。
述曰:此是以今本之略,指大本之廣,故雲下六品中廣開也(結前竟也)。
▲不得故作國賊戒第十一文前七門。
(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和諸違诤,令息相害;而反作國賊,令興師相煞者,為害滋甚,故勞聖制。
又别意有六:一、招彼此譏嫌故,二、兩發怒害故,三、兩成乖诤故,四、興師相伐故,五、非四等行故,六、業道深重故。
為此傷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制畜煞具,今戒遮為軍使,故次第也(次第竟也)。
三、釋名者。
為國傳語,名國賊。
兩軍相合,或名相煞,立制防此,故名不住國賊戒,亦名不作兩國通使戒。
釋雲:鲸敵勝負,名兩國。
傳彼此語,名通使戒。
互觇盈虛,興師相伐,制戒防此,故名不作兩國通使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二國二軍,二、有惡心為利養,三、傳彼此語,四、彼此知聞,便犯。
若令兩國相煞,傳者有煞心,一一人死,即犯煞戒夷罪,又犯兩國通使輕垢罪。
(具竟) 五、阙緣,六、輕重(準上說之)。
七、通塞者,若菩薩住不思議解脫神通力用立之,以等力降伏使和安者,來往并通,餘皆塞也(通塞竟)。
若佛子,為利養, 述曰:此不作兩國通使戒。
文分三:一、戒緣(從初至無量衆生是),二、正制戒(從而菩薩至故作國賊是),三、違制結犯(若故作下是也)。
今初。
為利養者,望得賞賜故,又望爵祿故。
惡心者,或自有惡心,或為親識國家作報怨心。
是惡心故,雲通國使。
命,命。
興,興。
師,師者,衆也,帥也,謂帥衆人煞無量衆。
而菩薩不得,入軍往來者, 述曰:此第二正制,尚不得往來,況故作國賊也。
若故作者。
述曰:此違制結犯(故作國賊戒竟)。
▲不得作販賣戒第十二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
菩薩唯應舍身、命、财,舍而不着。
财、法二施,周給一切。
不可内懷貧利,外行販賣。
或因此行,枉押埋沒,煞盜之業潛興。
自行既虧,招他譏謗,雜染之甚,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止為國賊故制,今戒遮販賣良人、六畜等物,況于諸色埋沒故制,故次第也。
(次第竟) 三、釋名者,炫誘規利,故名販賣;立制防此,故名不販賣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犯境有四(一、良人,二、奴婢,三、六畜,四、盛死之具),二、随起彼想,三、正賣,四、事成,即犯(具竟)。
五、阙緣。
六、輕重。
(準上。
) 七、通塞者。
若小乘諸部經律,為三寶建立修持,聽畜良人、奴婢、六畜等使用。
若别人不許,唯以出家五衆為三寶事,直買直賣,無心販易,理通餘并塞。
盛死具者。
諸佛教中,唯有水、火、林三葬,終無許用盛死人具,何況賣販行非法耶?(通塞竟也。
) 曰:若佛子,故販賣下者。
述曰:此不販賣戒,文分三:一、舉犯緣(從初至盛死之具是),二、正制(從尚不至教人作是也),三、違制結犯(從若故下是也)。
六畜者。
述曰:俗書周禮雲:牛、羊、犬、馬、豕、雞為六。
此随世言六理,實無六畜。
通一切畜生,皆不得販。
若販賣者,即是十六惡律儀攝故(不販賣戒竟也)。
▲不得無根謗毀戒第十三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有四:一、為護十重中說,謗毀他等三重戒故;二、為令不惱諸好人故;三、為護佛法無醜惡過失故。
實惡尚不許說,何況虛起謗耶?四、為離招重業累故(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于下利不貪故制,今戒于上人無謗故制(次第竟也)。
三、釋名者。
非見聞疑等惡事,名曰無根。
枉惡熏心而語,名謗。
立制防此,故曰不得無根謗毀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境實好人,二、知無惡事,三、起惡心,四、發言謗毀,便犯。
(具竟) 五、阙緣。
六、輕重。
(同上) 七、通塞。
若癡狂心亂,又初地以上,見機而逆化之可通,餘并塞(通塞竟也)。
若佛子,以惡心故者, 述曰:此不得無根謗毀戒。
文分三:一、舉過(從初至十重是),二、舉勝立制(從父母兄弟下,至慈悲心是),三、違制犯結(從反而至垢罪是)。
今初,以惡心者,明用三毒、七毒,或怨嫌心,或诤名利、眷屬、勝他等種種惡心,皆是起謗之因故(雲雲)。
無事謗他者 述曰:即是元無見、聞、疑三根等事,故雲無事惡狂。
重心而語,故曰謗他。
此兩句是總。
餘良人至貴人等七種,父母、兄弟、六親是别。
若廣說者,即應以上一句,曆一十七種人,一一皆言:以惡心故,無事謗他。
言犯十重,此句亦總。
(文不次,義如是。
)七逆,如下釋。
十重、六親,孝、順、慈、悲等,并如上釋。
章門雲:舉勝立制者,以父母、兄弟境上,孝心易成故。
又對餘境,亦同父母故。
而反更加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無根謗戒竟)。
▲不放火損燒戒第十四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護煞、盜罪,惡心放火,連炎蔓莚,損害深廣,怨嫌極深,大聖哀愍,故立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不令損,惱人故制;今戒不令損,依報故制,故次第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放火起炎,名曰損燒。
立制防此,故名不放火損燒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山等境,二、起彼想,三、以惡心,四、放火,便犯(具竟)。
五、阙緣;六、輕重;七、通塞(準上說之)。
若佛子,以惡心故者, 述曰:此不放火損燒戒,文分三:一、舉過(從初至九月放火是),二、舉損正制(從若燒他人至不得故燒是也),三、違制結犯(從若故下是也)。
今初,雲以惡心者,簡非慈心救物也。
放大火者,簡非小緣錯誤也。
燒山林曠野者,此明所損彌廣也。
四月乃至九月放火,此是約時明損,生惱害尤多。
以從四月乃至九月,方寸之地有多生,今故舉制也。
若燒他人家屋宅者。
述曰:此第二,舉損立制。
以燒山野,元是無主。
火随風勢,燒他人家、屋宅、城邑,乃至一切有主物,故雲不得故燒。
此正立制,若有主、無主山野,并不得燒。
若故燒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放火損燒戒竟也)。
▲不得邪僻教他戒第十五,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唯應以大乘教化一切衆生,令速成佛。
乃以惡心、嗔心,教他二乘、外道邪僻之法(外道名邪,二乘名僻),流轉生死,不達其本源,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遮其外損,今戒護其内益,故次來也(次第)。
三、釋名者,外道法邪,二乘法僻。
佛子!以此施他,有損自他,立制防禦,故名不邪僻教化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所對人,二、以惡心,三、教二乘外道法,四、前人領受,即犯(具竟)。
五、阙緣。
六、輕重。
七、通塞。
(準上。
) 若佛子,自佛弟子者, 述曰:此不邪僻教化戒。
文分二:一、應教化以大乘之法(從初至次第法用是),二、教化邪僻之法結犯(從而菩薩至結罪是)。
今初。
及外道初入佛法,佛子應以慈心教以大法。
教解義理者。
述曰:法界法性,名大乘理。
佛種佛性,是大乘義。
(并如上廣釋也。
)使發菩提心,以解義理,故傷輪轉。
發大誓願,斷惡修善,名菩薩心。
發十心者,有本雲:發十發,趣心俱得。
長養心即十長養,金剛心即十金剛。
(并如上釋。
)一一解其次第法用。
如是三十心位,一一位皆有體用,自行、化他、贊喜等次第法用。
(并如上釋。
) 而菩薩下者。
述曰:此第二教,以邪僻結犯亦名教。
以二乘外道法故,結犯惡心、瞋心、二乘外道邪見論等(并如上釋)。
言橫教者,以二乘外道法不正入佛法之義教授他人,故名橫教也(不邪僻教化戒竟)。
▲不得惜法規利戒第十六,文前(同上)。
初、制意。
惜法有四:一、畏他勝己故倒說,二、規他利故倒說,三、或求他,五、欲、色境故倒說,四、罔冒他故倒說。
此等皆是初心菩薩塵垢,故勞聖制。
又制此戒,為護前悭法重戒;又為攝護新學佛子,令入大乘正法故;又為令說者、聽者俱成大乘種性傳燈,不颠倒故(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應教而不教,不應教而教,故制;今戒為惜法規利,不應時而說,故制。
(次第竟) 三、釋名者。
吝護正法,名為惜法。
内規利養,名規利戒。
防此失故,名不得惜法規利戒。
(名竟) 四
又賢愚經:施五人,得福無量:一、知法人,二、遠行來人,三、遠去人,四、饑餓人,五、病人。
加以三寶,亦名八種福田。
今依本經戒中,自有八種福田:三寶為三,四、父母,五、師僧,六、弟子,七、諸根不具,八、百種苦。
以此義故,從初舉佛子平等心看病人,與佛無異者是也。
又不受長者請經雲:佛自看病,洗浣病者,及洗衣物,曬褁訖,集諸比丘,種種呵責,說法已,告諸比丘:佛法僧寶,無可須待,一切病人,有所須待,要人看待,然可得差。
故看病福田,于八之中,最為第一。
而菩薩下者。
述曰:此第二舉行以制。
若佛子!于一切病者,先有嗔恨心,今應舍嗔恨心而行救濟。
若懷嗔恨心不救濟者,失慈悲之行,成怨結之業,故犯即輕垢罪是也(不看病戒竟也)。
▲不得畜諸煞具戒第十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唯應廣積财法,利樂衆生,而反畜殺具,深乖慈忍,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防自身不能濟病,今戒防非法煞具,唯行慈濟,故次來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煞具損害,畜長嗔怒,違慈既深,立制防此,故名不畜煞具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煞具,二、有彼想,三、無開緣,四、故畜成犯(具竟)。
五、阙緣,六、輕重(準上說之)。
七、通塞。
如涅槃經第三金剛身品雲:于末法中,初護正法,令與優婆塞等,執持刀杖,而相随逐。
口常宣說方等大乘,一切衆生,皆有佛性。
當知是人,不名破戒,名護法師。
此通也。
又一切人施者,口應報雲:出家人法,所不應畜。
檀越回易,如法布施,其福甚多。
或未回易間,暫時隐處安置,亦應無犯。
餘一切皆塞。
(過塞竟) 若佛子!不得畜一切刀杖者。
述曰:此不畜煞生具戒,文分二:初、戒緣(從初至一切不得畜是),二、舉違行結犯(從而菩薩下,至犯罪是)。
今初,為二:先、舉一切煞具(從初至殺生之器是),二、制斷(如文一切不得畜是)。
而菩薩下者。
述曰:此第二,舉違行結犯。
菩薩斷怨行,乃至煞父母,尚不如報,況故畜刀杖者,結犯(不畜煞具戒竟)。
如是十戒應當學,敬心奉持者。
述曰:結前十戒,勸學奉持也。
下六品中,當廣開者。
述曰:此是以今本之略,指大本之廣,故雲下六品中廣開也(結前竟也)。
▲不得故作國賊戒第十一文前七門。
(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和諸違诤,令息相害;而反作國賊,令興師相煞者,為害滋甚,故勞聖制。
又别意有六:一、招彼此譏嫌故,二、兩發怒害故,三、兩成乖诤故,四、興師相伐故,五、非四等行故,六、業道深重故。
為此傷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制畜煞具,今戒遮為軍使,故次第也(次第竟也)。
三、釋名者。
為國傳語,名國賊。
兩軍相合,或名相煞,立制防此,故名不住國賊戒,亦名不作兩國通使戒。
釋雲:鲸敵勝負,名兩國。
傳彼此語,名通使戒。
互觇盈虛,興師相伐,制戒防此,故名不作兩國通使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二國二軍,二、有惡心為利養,三、傳彼此語,四、彼此知聞,便犯。
若令兩國相煞,傳者有煞心,一一人死,即犯煞戒夷罪,又犯兩國通使輕垢罪。
(具竟) 五、阙緣,六、輕重(準上說之)。
七、通塞者,若菩薩住不思議解脫神通力用立之,以等力降伏使和安者,來往并通,餘皆塞也(通塞竟)。
若佛子,為利養, 述曰:此不作兩國通使戒。
文分三:一、戒緣(從初至無量衆生是),二、正制戒(從而菩薩至故作國賊是),三、違制結犯(若故作下是也)。
今初。
為利養者,望得賞賜故,又望爵祿故。
惡心者,或自有惡心,或為親識國家作報怨心。
是惡心故,雲通國使。
命,命。
興,興。
師,師者,衆也,帥也,謂帥衆人煞無量衆。
而菩薩不得,入軍往來者, 述曰:此第二正制,尚不得往來,況故作國賊也。
若故作者。
述曰:此違制結犯(故作國賊戒竟)。
▲不得作販賣戒第十二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
菩薩唯應舍身、命、财,舍而不着。
财、法二施,周給一切。
不可内懷貧利,外行販賣。
或因此行,枉押埋沒,煞盜之業潛興。
自行既虧,招他譏謗,雜染之甚,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止為國賊故制,今戒遮販賣良人、六畜等物,況于諸色埋沒故制,故次第也。
(次第竟) 三、釋名者,炫誘規利,故名販賣;立制防此,故名不販賣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犯境有四(一、良人,二、奴婢,三、六畜,四、盛死之具),二、随起彼想,三、正賣,四、事成,即犯(具竟)。
五、阙緣。
六、輕重。
(準上。
) 七、通塞者。
若小乘諸部經律,為三寶建立修持,聽畜良人、奴婢、六畜等使用。
若别人不許,唯以出家五衆為三寶事,直買直賣,無心販易,理通餘并塞。
盛死具者。
諸佛教中,唯有水、火、林三葬,終無許用盛死人具,何況賣販行非法耶?(通塞竟也。
) 曰:若佛子,故販賣下者。
述曰:此不販賣戒,文分三:一、舉犯緣(從初至盛死之具是),二、正制(從尚不至教人作是也),三、違制結犯(從若故下是也)。
六畜者。
述曰:俗書周禮雲:牛、羊、犬、馬、豕、雞為六。
此随世言六理,實無六畜。
通一切畜生,皆不得販。
若販賣者,即是十六惡律儀攝故(不販賣戒竟也)。
▲不得無根謗毀戒第十三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有四:一、為護十重中說,謗毀他等三重戒故;二、為令不惱諸好人故;三、為護佛法無醜惡過失故。
實惡尚不許說,何況虛起謗耶?四、為離招重業累故(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于下利不貪故制,今戒于上人無謗故制(次第竟也)。
三、釋名者。
非見聞疑等惡事,名曰無根。
枉惡熏心而語,名謗。
立制防此,故曰不得無根謗毀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境實好人,二、知無惡事,三、起惡心,四、發言謗毀,便犯。
(具竟) 五、阙緣。
六、輕重。
(同上) 七、通塞。
若癡狂心亂,又初地以上,見機而逆化之可通,餘并塞(通塞竟也)。
若佛子,以惡心故者, 述曰:此不得無根謗毀戒。
文分三:一、舉過(從初至十重是),二、舉勝立制(從父母兄弟下,至慈悲心是),三、違制犯結(從反而至垢罪是)。
今初,以惡心者,明用三毒、七毒,或怨嫌心,或诤名利、眷屬、勝他等種種惡心,皆是起謗之因故(雲雲)。
無事謗他者 述曰:即是元無見、聞、疑三根等事,故雲無事惡狂。
重心而語,故曰謗他。
此兩句是總。
餘良人至貴人等七種,父母、兄弟、六親是别。
若廣說者,即應以上一句,曆一十七種人,一一皆言:以惡心故,無事謗他。
言犯十重,此句亦總。
(文不次,義如是。
)七逆,如下釋。
十重、六親,孝、順、慈、悲等,并如上釋。
章門雲:舉勝立制者,以父母、兄弟境上,孝心易成故。
又對餘境,亦同父母故。
而反更加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無根謗戒竟)。
▲不放火損燒戒第十四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護煞、盜罪,惡心放火,連炎蔓莚,損害深廣,怨嫌極深,大聖哀愍,故立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不令損,惱人故制;今戒不令損,依報故制,故次第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放火起炎,名曰損燒。
立制防此,故名不放火損燒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山等境,二、起彼想,三、以惡心,四、放火,便犯(具竟)。
五、阙緣;六、輕重;七、通塞(準上說之)。
若佛子,以惡心故者, 述曰:此不放火損燒戒,文分三:一、舉過(從初至九月放火是),二、舉損正制(從若燒他人至不得故燒是也),三、違制結犯(從若故下是也)。
今初,雲以惡心者,簡非慈心救物也。
放大火者,簡非小緣錯誤也。
燒山林曠野者,此明所損彌廣也。
四月乃至九月放火,此是約時明損,生惱害尤多。
以從四月乃至九月,方寸之地有多生,今故舉制也。
若燒他人家屋宅者。
述曰:此第二,舉損立制。
以燒山野,元是無主。
火随風勢,燒他人家、屋宅、城邑,乃至一切有主物,故雲不得故燒。
此正立制,若有主、無主山野,并不得燒。
若故燒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放火損燒戒竟也)。
▲不得邪僻教他戒第十五,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唯應以大乘教化一切衆生,令速成佛。
乃以惡心、嗔心,教他二乘、外道邪僻之法(外道名邪,二乘名僻),流轉生死,不達其本源,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遮其外損,今戒護其内益,故次來也(次第)。
三、釋名者,外道法邪,二乘法僻。
佛子!以此施他,有損自他,立制防禦,故名不邪僻教化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所對人,二、以惡心,三、教二乘外道法,四、前人領受,即犯(具竟)。
五、阙緣。
六、輕重。
七、通塞。
(準上。
) 若佛子,自佛弟子者, 述曰:此不邪僻教化戒。
文分二:一、應教化以大乘之法(從初至次第法用是),二、教化邪僻之法結犯(從而菩薩至結罪是)。
今初。
及外道初入佛法,佛子應以慈心教以大法。
教解義理者。
述曰:法界法性,名大乘理。
佛種佛性,是大乘義。
(并如上廣釋也。
)使發菩提心,以解義理,故傷輪轉。
發大誓願,斷惡修善,名菩薩心。
發十心者,有本雲:發十發,趣心俱得。
長養心即十長養,金剛心即十金剛。
(并如上釋。
)一一解其次第法用。
如是三十心位,一一位皆有體用,自行、化他、贊喜等次第法用。
(并如上釋。
) 而菩薩下者。
述曰:此第二教,以邪僻結犯亦名教。
以二乘外道法故,結犯惡心、瞋心、二乘外道邪見論等(并如上釋)。
言橫教者,以二乘外道法不正入佛法之義教授他人,故名橫教也(不邪僻教化戒竟)。
▲不得惜法規利戒第十六,文前(同上)。
初、制意。
惜法有四:一、畏他勝己故倒說,二、規他利故倒說,三、或求他,五、欲、色境故倒說,四、罔冒他故倒說。
此等皆是初心菩薩塵垢,故勞聖制。
又制此戒,為護前悭法重戒;又為攝護新學佛子,令入大乘正法故;又為令說者、聽者俱成大乘種性傳燈,不颠倒故(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應教而不教,不應教而教,故制;今戒為惜法規利,不應時而說,故制。
(次第竟) 三、釋名者。
吝護正法,名為惜法。
内規利養,名規利戒。
防此失故,名不得惜法規利戒。
(名竟) 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