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經疏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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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今經十重大同。
而菩薩犯八重者,生八難處,即以八重、八難之因,令菩薩舉處忏悔。
因中說果,故名八難也(雲雲)。
一切犯戒罪,應教忏悔者。
述曰:此次明應教忏悔(雲雲)。
而菩薩不教忏悔同住,同僧利養而共布薩,一衆住說戒者。
述曰:此第二,明菩薩作而不作,不教忏悔,不應作而作,同住、同僧、同利、同說戒是(雲雲)。
問曰:如受五戒、八戒人,此是俗人,何處得與菩薩同住、同利、說戒耶?答:此有兩解:一、但受五、八戒人,不樂聽聞菩薩戒,即如來問,不與菩薩同住說戒。
若是有情,心信向大乘,難受五、八戒,而欲聽聞菩薩大戒,佛亦開許。
故上文雲:但有心向戒,解法師語,皆受得戒,皆名第一清淨者。
又本業經雲:菩薩法師,先為其人讀誦解說,令心開意解,然後為受。
故但受五戒、八戒人,亦得與菩薩同住說戒也(雲雲)。
布薩者。
此翻長養淨法。
佛令弟子半月半月修撿自身,心有犯戒,亦慚愧忏悔,長養成就清淨行業,故名布薩(雲雲)。
而不舉其罪,下至犯罪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法犯(不教悔過戒義竟)。
▲不得不供給請法戒第六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
如涅槃、大品經同說雲:諸佛所師,所謂法也。
以法常故,諸佛亦常,是故諸佛供養恭敬,尊重贊歎。
所以法在人尊,有法人重,故便舍憍慢,除倨傲,百裡千裡,迎來送去,六時請法,乃至為法滅身。
而菩薩反縱憍慢,生患惱心,倨傲于人,輕侮于法,失法利甚,故須制也(意竟)。
二、釋合後名者。
悭蔽自纏,名不供給。
輕人慢法,故不行請。
大聖哀愍,制戒防之,故名不供給不請法戒,亦名不尊人戒。
法不孤運,弘之在人。
人不自成,要資法立。
心懷我慢,自大貢高,故名不敬法。
鄙吝所須,故名不重人。
财法路塞,良為悭慢,戒防此失,故名不敬法重人戒。
(名竟) 三、次第者,前戒于犯者不教悔過,今戒于有德者輕人慢法,故相次生也(次第竟)。
四、具緣有四:一、實是大乘見行人,二、無别開緣,三、起悭慢心,四、不供養請法,便犯。
(具竟) 五、阙緣者,若是小乘不同見、不同行人,即阙第一緣。
餘緣阙者,可解(阙竟)。
六、輕重者,約人有三:一、解行過已,堪為軌範,而不敬請,應重;二、解行同己人,不敬請,少輕;三、解行劣已,無犯(人竟)。
約法者,若實解大乘常住經律人,不敬請,則重;若大小乘各半解半未解人,不敬請,稍輕;若唯解行小,不解大乘者,無犯(法竟)。
七、通塞者。
若菩薩慧眼、法眼開發,知時非時,善識人達法,理通無犯。
未至此位,一切皆塞。
故華嚴十方補處菩薩,亦皆請法也。
(通塞竟) 若佛子,見大乘法師下者。
述曰:此不供給請法戒,文分三:一、明制戒緣(從初至千裡來者是),二、正明制戒(從即起至滅身請法是),三、違制結犯(若不爾者是)。
今初,見大乘法師者,此總标大乘,異小乘學人也。
大乘同見同行者。
以大乘學人見行不同,以不同故,今文别簡,出取同見行者來入僧房、舍宅、城邑,即應供請也。
百裡千裡來者。
明為弘宣大法,故遠來傳授也。
即起迎來送去,下至滅身請法者。
述曰:此第二,正制戒。
日食三兩金,請法重人,故舉寶物中重者金,是故雲日以三兩金供養。
又以傳法師替補佛處,說佛教誡,故消此供養。
如謗佛經中說:謗佛罪輕,謗法師罪重。
若供養法師,則為供養佛等。
法華經?法師品說:若人一劫謗佛,其罪尚輕;若人須臾罵受持讀誦法華經者,其罪甚重。
由此言之,以凡夫法師,佛處處大乘中,說敬法重人。
如未曾有經:諸天脫天衣上服為座,請野幹和上說法。
涅槃經:雪山童子為求半偈,許舍身命,供養羅刹。
大品經:薩埵波侖菩薩行打骨髓,為求般若。
如是等,說菩薩敬法重人,不惜身命。
故此經文為法滅身,請法是也。
日日三時供養,請法師三時說法,三時禮拜者。
述曰:為菩薩者,自未證真,法身未立,居地前位,理合有疑。
即聞見勝便請,亦何限時節,或三或六。
若入初地已上,一一念中,問十方佛及大菩薩一切法義。
此三時者,制住四十心位。
人未能于念念中問法請益,且制今日夜各三時,即日朝、中、晡,即初夜、中、後,故雲三時。
以住居凡位,制令不生瞋心、患惱之心,為法滅身請法也。
若不爾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敬法重人戒,亦名不供給戒竟)。
▲不得懈怠不聽法戒第七。
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凡諸佛子,應持經律,詣講法處,聽受咨問,以自資神益智,成法身慧命。
而乃懈怠懶惰,應往不往,應聞不聞,長己無智,減損慧命,故勞聖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令請大法,今戒令聽大法,故次來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
有講法處,成立法身,心懷懈怠,不往聽受。
聖防此失,制戒禦之,故雲懈怠不聽法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新學,二、有講法處,三、無别開緣,四、不往聽受,便犯(具竟)。
五、阙緣者,類前可知。
(阙竟) 六、輕重者,約人有三:一、大小俱講;二、講大不講小,講小不講大。
前二重,後或無犯。
若受威儀戒,如來制後,亦有犯故(輕重竟)。
七、通塞者,若自知法身、慧命既成立,則通餘并塞(通塞竟)。
若佛子,一切處有講法、毗尼下者。
述曰:此懈怠不聽法戒。
文分三:一、舉戒緣(從初至有講法處是),二、正制(從是新學菩薩至聽受是),三、違制結犯(若不至下是也)。
今初,一切處有講法、毗尼、經律者。
述曰:講法兩學,總通一切佛法。
毗尼者,此翻為滅,能滅五住煩惱(即大乘中說滅,能滅一切煩惱義也)。
若以小乘有漏木叉,能滅身口七支惡,名為滅者(此約威義戒釋也)。
若定共戒、道共戒,能滅九十八使者(此小乘無漏戒也)。
經律者,通一切大乘經律也。
若菩薩曉了己身有佛性戒故,如涅槃經住實智、用權智者,則不與一切小乘而相違背。
雖聽學小乘,而知是佛權智攝誘一類,終歸大乘。
而學佛方便,即不犯次後背大聽小戒。
若不得此意,即犯背大向小戒也。
是新學下,至聽受者。
述曰:此第二,對緣正制也。
若不至彼下。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懈怠不聽法戒竟)。
▲不得背大向小戒第八,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為菩薩者,住十信之位。
十住之位,名習種性。
人唯舍邪法皈正法,背小乘入大乘。
今乃舍正皈邪,棄大習小。
本原種性,遂被塵蒙。
佛子之行,頓成乖僻。
違行之甚,故勞聖制也。
大般若經戒品雲:若菩薩設殑伽沙劫,受妙五欲,于菩薩戒,由不名犯。
若起一念二乘之心,即名為犯。
(意竟) 二、次第者,所戒令離懈怠,制使勤學;今戒制不許學習二乘外典,故次來也(次第竟也)。
三、釋名者,不了己身有佛性故背大,不别權實教義故向小,能所合目故名不得背大向小戒。
又不善習應常住種性故背大,不别邪正是非故習外立制,防此故名不得背正向邪戒,亦名不得背大習邪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大乘法,二、起彼此想,三、心背言非,四、舍大受小便,犯。
背大、向小、向外亦爾(具竟)。
五、阙緣者,例上釋之(阙竟)。
六、輕重者,約境者,大乘有随轉理大乘,如十二部中、四阿含經中說,三無數劫修道,百劫修相好,三十四心入相成佛等,是名随轉大乘。
以此經中不說一切衆生皆有佛性故。
二、常住大乘,即事嚴此經,一切般若、方等經、法華、涅槃等,是名常住大乘。
以此等經同說一切衆生皆有佛性,凡有心者皆當成佛,背此等經,名心背大乘常住經律也。
故重約心者,凡夫癡暗,心性不定,或泛爾迷,或信心随緣則轉,疑猶豫不決故轉,以心退轉故背,大向小向邪,如是轉迷疑生背則輕,轉信生背則重,種種廣說(輕重竟)。
七、通塞者,若聖種性未成,法身未立,一切皆塞,反上則通(通塞竟)。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者。
述曰:此背大向小戒,文分三:一、背大(從初至言非佛說是),二、向小向邪(從而受持至邪見輕律是),三、結犯(如文)。
今初,心背大乘常住經律,如前釋訖。
言:非佛說。
惡習熏心,故言非佛說。
此據初習二乘邪見人,未見邪見、惡見,可以結輕;若成邪惡見,即是謗法,如上結重。
而受持二乘、聲聞、外道惡見、邪見經律者。
述曰:此是第二,向小向邪也。
二乘者,即聲聞、緣覺乘法,唯說無常、苦、空、無我,不說常住佛性故。
言外道者,如西國九十五種外道,此國數種外道等法,皆不得習學,恐成惡見、邪見故。
惡見、邪見,與諸惡雜染同趣,故名惡見。
執着斷、常,名邪見。
故言外道法、律,是惡見、邪見經、律也。
又學殺牛、殺羊、祠天,願得生天等法,故名邪見經。
受行雞、狗等戒,名邪見律。
又學斷、常二見,撥無因果等法,名邪見經、律。
又行服氣、服水等法,名邪見律。
故名邪見經、律也。
犯輕垢罪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背大向小戒竟)。
▲不得不看病戒第九,文前七門。
(同上) 初、制意者。
凡稱菩薩,以慈悲喜舍為體,拔苦與樂為用。
何有見病不救,乖體失用?聖防此失,故須制也。
又諸疾病人,愛惜性命,恐死堕落。
佛子慈忍供給,可須說法安慰,愛養令差。
即是施與長命色,力安無礙辯。
頓違此行,故須制也。
又不受長者請經雲:佛自看病,比丘洗浣說法,告諸比丘:汝等舍父母兄弟,唯有師僧同學,何不相看?種種呵已,現金色身。
皆從看病因緣故來,何況凡下(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為背勝上法故制,今戒為舍悲愍故制;又前戒于法違背故制,今戒終生不濟故制(次第竟)。
三、釋名者,病苦鄰死,舍而不看,能所合利,故名不得不看病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病苦,二、起彼想,三、自無病,四、起嫌舍去,便犯(具竟)。
五、阙緣。
六、輕重。
七、通塞。
(并類上思之。
) 若佛子一切,疾病人下者, 述曰:此不看病戒。
文分二:一、舉緣(從初至皆養令差也),二、舉違行結犯(從而菩薩下,乃至輕垢罪是)。
今初,一切疾病人供養如佛無異者。
述曰:舉上比下,故雲如佛無異。
言使菩薩心行平等,于八福田無二無别,故雲病人如佛無異(此令以理觀,小心看病也)。
八福田第一者。
述曰:八福田者,有人雲:一、曠路造美井,二、水路造橋梁,三、平治險路,四、孝養父母,五、供養沙門,六、供養病人,七、救濟危厄,八、設無遮會(未審出何聖教)。
又有人雲:三寶為三,四、父母,五、師僧,六、貧窮,
而菩薩犯八重者,生八難處,即以八重、八難之因,令菩薩舉處忏悔。
因中說果,故名八難也(雲雲)。
一切犯戒罪,應教忏悔者。
述曰:此次明應教忏悔(雲雲)。
而菩薩不教忏悔同住,同僧利養而共布薩,一衆住說戒者。
述曰:此第二,明菩薩作而不作,不教忏悔,不應作而作,同住、同僧、同利、同說戒是(雲雲)。
問曰:如受五戒、八戒人,此是俗人,何處得與菩薩同住、同利、說戒耶?答:此有兩解:一、但受五、八戒人,不樂聽聞菩薩戒,即如來問,不與菩薩同住說戒。
若是有情,心信向大乘,難受五、八戒,而欲聽聞菩薩大戒,佛亦開許。
故上文雲:但有心向戒,解法師語,皆受得戒,皆名第一清淨者。
又本業經雲:菩薩法師,先為其人讀誦解說,令心開意解,然後為受。
故但受五戒、八戒人,亦得與菩薩同住說戒也(雲雲)。
布薩者。
此翻長養淨法。
佛令弟子半月半月修撿自身,心有犯戒,亦慚愧忏悔,長養成就清淨行業,故名布薩(雲雲)。
而不舉其罪,下至犯罪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法犯(不教悔過戒義竟)。
▲不得不供給請法戒第六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
如涅槃、大品經同說雲:諸佛所師,所謂法也。
以法常故,諸佛亦常,是故諸佛供養恭敬,尊重贊歎。
所以法在人尊,有法人重,故便舍憍慢,除倨傲,百裡千裡,迎來送去,六時請法,乃至為法滅身。
而菩薩反縱憍慢,生患惱心,倨傲于人,輕侮于法,失法利甚,故須制也(意竟)。
二、釋合後名者。
悭蔽自纏,名不供給。
輕人慢法,故不行請。
大聖哀愍,制戒防之,故名不供給不請法戒,亦名不尊人戒。
法不孤運,弘之在人。
人不自成,要資法立。
心懷我慢,自大貢高,故名不敬法。
鄙吝所須,故名不重人。
财法路塞,良為悭慢,戒防此失,故名不敬法重人戒。
(名竟) 三、次第者,前戒于犯者不教悔過,今戒于有德者輕人慢法,故相次生也(次第竟)。
四、具緣有四:一、實是大乘見行人,二、無别開緣,三、起悭慢心,四、不供養請法,便犯。
(具竟) 五、阙緣者,若是小乘不同見、不同行人,即阙第一緣。
餘緣阙者,可解(阙竟)。
六、輕重者,約人有三:一、解行過已,堪為軌範,而不敬請,應重;二、解行同己人,不敬請,少輕;三、解行劣已,無犯(人竟)。
約法者,若實解大乘常住經律人,不敬請,則重;若大小乘各半解半未解人,不敬請,稍輕;若唯解行小,不解大乘者,無犯(法竟)。
七、通塞者。
若菩薩慧眼、法眼開發,知時非時,善識人達法,理通無犯。
未至此位,一切皆塞。
故華嚴十方補處菩薩,亦皆請法也。
(通塞竟) 若佛子,見大乘法師下者。
述曰:此不供給請法戒,文分三:一、明制戒緣(從初至千裡來者是),二、正明制戒(從即起至滅身請法是),三、違制結犯(若不爾者是)。
今初,見大乘法師者,此總标大乘,異小乘學人也。
大乘同見同行者。
以大乘學人見行不同,以不同故,今文别簡,出取同見行者來入僧房、舍宅、城邑,即應供請也。
百裡千裡來者。
明為弘宣大法,故遠來傳授也。
即起迎來送去,下至滅身請法者。
述曰:此第二,正制戒。
日食三兩金,請法重人,故舉寶物中重者金,是故雲日以三兩金供養。
又以傳法師替補佛處,說佛教誡,故消此供養。
如謗佛經中說:謗佛罪輕,謗法師罪重。
若供養法師,則為供養佛等。
法華經?法師品說:若人一劫謗佛,其罪尚輕;若人須臾罵受持讀誦法華經者,其罪甚重。
由此言之,以凡夫法師,佛處處大乘中,說敬法重人。
如未曾有經:諸天脫天衣上服為座,請野幹和上說法。
涅槃經:雪山童子為求半偈,許舍身命,供養羅刹。
大品經:薩埵波侖菩薩行打骨髓,為求般若。
如是等,說菩薩敬法重人,不惜身命。
故此經文為法滅身,請法是也。
日日三時供養,請法師三時說法,三時禮拜者。
述曰:為菩薩者,自未證真,法身未立,居地前位,理合有疑。
即聞見勝便請,亦何限時節,或三或六。
若入初地已上,一一念中,問十方佛及大菩薩一切法義。
此三時者,制住四十心位。
人未能于念念中問法請益,且制今日夜各三時,即日朝、中、晡,即初夜、中、後,故雲三時。
以住居凡位,制令不生瞋心、患惱之心,為法滅身請法也。
若不爾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敬法重人戒,亦名不供給戒竟)。
▲不得懈怠不聽法戒第七。
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凡諸佛子,應持經律,詣講法處,聽受咨問,以自資神益智,成法身慧命。
而乃懈怠懶惰,應往不往,應聞不聞,長己無智,減損慧命,故勞聖制(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令請大法,今戒令聽大法,故次來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
有講法處,成立法身,心懷懈怠,不往聽受。
聖防此失,制戒禦之,故雲懈怠不聽法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新學,二、有講法處,三、無别開緣,四、不往聽受,便犯(具竟)。
五、阙緣者,類前可知。
(阙竟) 六、輕重者,約人有三:一、大小俱講;二、講大不講小,講小不講大。
前二重,後或無犯。
若受威儀戒,如來制後,亦有犯故(輕重竟)。
七、通塞者,若自知法身、慧命既成立,則通餘并塞(通塞竟)。
若佛子,一切處有講法、毗尼下者。
述曰:此懈怠不聽法戒。
文分三:一、舉戒緣(從初至有講法處是),二、正制(從是新學菩薩至聽受是),三、違制結犯(若不至下是也)。
今初,一切處有講法、毗尼、經律者。
述曰:講法兩學,總通一切佛法。
毗尼者,此翻為滅,能滅五住煩惱(即大乘中說滅,能滅一切煩惱義也)。
若以小乘有漏木叉,能滅身口七支惡,名為滅者(此約威義戒釋也)。
若定共戒、道共戒,能滅九十八使者(此小乘無漏戒也)。
經律者,通一切大乘經律也。
若菩薩曉了己身有佛性戒故,如涅槃經住實智、用權智者,則不與一切小乘而相違背。
雖聽學小乘,而知是佛權智攝誘一類,終歸大乘。
而學佛方便,即不犯次後背大聽小戒。
若不得此意,即犯背大向小戒也。
是新學下,至聽受者。
述曰:此第二,對緣正制也。
若不至彼下。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懈怠不聽法戒竟)。
▲不得背大向小戒第八,文前七門(同上)。
初制意者,為菩薩者,住十信之位。
十住之位,名習種性。
人唯舍邪法皈正法,背小乘入大乘。
今乃舍正皈邪,棄大習小。
本原種性,遂被塵蒙。
佛子之行,頓成乖僻。
違行之甚,故勞聖制也。
大般若經戒品雲:若菩薩設殑伽沙劫,受妙五欲,于菩薩戒,由不名犯。
若起一念二乘之心,即名為犯。
(意竟) 二、次第者,所戒令離懈怠,制使勤學;今戒制不許學習二乘外典,故次來也(次第竟也)。
三、釋名者,不了己身有佛性故背大,不别權實教義故向小,能所合目故名不得背大向小戒。
又不善習應常住種性故背大,不别邪正是非故習外立制,防此故名不得背正向邪戒,亦名不得背大習邪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是大乘法,二、起彼此想,三、心背言非,四、舍大受小便,犯。
背大、向小、向外亦爾(具竟)。
五、阙緣者,例上釋之(阙竟)。
六、輕重者,約境者,大乘有随轉理大乘,如十二部中、四阿含經中說,三無數劫修道,百劫修相好,三十四心入相成佛等,是名随轉大乘。
以此經中不說一切衆生皆有佛性故。
二、常住大乘,即事嚴此經,一切般若、方等經、法華、涅槃等,是名常住大乘。
以此等經同說一切衆生皆有佛性,凡有心者皆當成佛,背此等經,名心背大乘常住經律也。
故重約心者,凡夫癡暗,心性不定,或泛爾迷,或信心随緣則轉,疑猶豫不決故轉,以心退轉故背,大向小向邪,如是轉迷疑生背則輕,轉信生背則重,種種廣說(輕重竟)。
七、通塞者,若聖種性未成,法身未立,一切皆塞,反上則通(通塞竟)。
若佛子,心背大乘常住經律者。
述曰:此背大向小戒,文分三:一、背大(從初至言非佛說是),二、向小向邪(從而受持至邪見輕律是),三、結犯(如文)。
今初,心背大乘常住經律,如前釋訖。
言:非佛說。
惡習熏心,故言非佛說。
此據初習二乘邪見人,未見邪見、惡見,可以結輕;若成邪惡見,即是謗法,如上結重。
而受持二乘、聲聞、外道惡見、邪見經律者。
述曰:此是第二,向小向邪也。
二乘者,即聲聞、緣覺乘法,唯說無常、苦、空、無我,不說常住佛性故。
言外道者,如西國九十五種外道,此國數種外道等法,皆不得習學,恐成惡見、邪見故。
惡見、邪見,與諸惡雜染同趣,故名惡見。
執着斷、常,名邪見。
故言外道法、律,是惡見、邪見經、律也。
又學殺牛、殺羊、祠天,願得生天等法,故名邪見經。
受行雞、狗等戒,名邪見律。
又學斷、常二見,撥無因果等法,名邪見經、律。
又行服氣、服水等法,名邪見律。
故名邪見經、律也。
犯輕垢罪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背大向小戒竟)。
▲不得不看病戒第九,文前七門。
(同上) 初、制意者。
凡稱菩薩,以慈悲喜舍為體,拔苦與樂為用。
何有見病不救,乖體失用?聖防此失,故須制也。
又諸疾病人,愛惜性命,恐死堕落。
佛子慈忍供給,可須說法安慰,愛養令差。
即是施與長命色,力安無礙辯。
頓違此行,故須制也。
又不受長者請經雲:佛自看病,比丘洗浣說法,告諸比丘:汝等舍父母兄弟,唯有師僧同學,何不相看?種種呵已,現金色身。
皆從看病因緣故來,何況凡下(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為背勝上法故制,今戒為舍悲愍故制;又前戒于法違背故制,今戒終生不濟故制(次第竟)。
三、釋名者,病苦鄰死,舍而不看,能所合利,故名不得不看病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病苦,二、起彼想,三、自無病,四、起嫌舍去,便犯(具竟)。
五、阙緣。
六、輕重。
七、通塞。
(并類上思之。
) 若佛子一切,疾病人下者, 述曰:此不看病戒。
文分二:一、舉緣(從初至皆養令差也),二、舉違行結犯(從而菩薩下,乃至輕垢罪是)。
今初,一切疾病人供養如佛無異者。
述曰:舉上比下,故雲如佛無異。
言使菩薩心行平等,于八福田無二無别,故雲病人如佛無異(此令以理觀,小心看病也)。
八福田第一者。
述曰:八福田者,有人雲:一、曠路造美井,二、水路造橋梁,三、平治險路,四、孝養父母,五、供養沙門,六、供養病人,七、救濟危厄,八、設無遮會(未審出何聖教)。
又有人雲:三寶為三,四、父母,五、師僧,六、貧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