梵網經疏卷第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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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緣有六:一、有來求法,二、實自解法,三、無開緣,四、規他利,五、倒說法言,六、前人聞知,即犯(見竟)。
五、阙緣。
六、輕重。
七、通塞。
(準上。
) 若佛子,應好心者。
述曰:此不得惜法規利。
戒文分三:一、先制自學(從初至解義味是),二、制教他學(從見後新學至開意解是也),三、違制結犯(從而菩薩下是)。
今初。
應好心簡,不是求利雜染等心也。
先學至義味,是自學成立也。
見後。
新學下,至心開意解者。
述曰:此第二,制教他學。
有百裡千裡,來求大乘經律,應如法為說。
有事有理,兩種如法。
如燒身臂指等行,此難行能行,難作能作,此事如法為說也。
理如法為說者,即是教諸新學菩薩觀身,觀一切衆生,一切賢聖,一切法亦如也。
衆生聖賢亦如。
夫如者,不一不異,平等無二。
如是心心寂滅,念念真如,住正法故。
亦不分别自身他身,自事他事,自行他行。
遠離恐怖,身心豁然與真應,名理如法為說。
戒淨名曰:夫說法者,無說無示。
其聽法者,無聞無得。
此即标事理兩種,如法為說竟。
為說一切,苦行下者。
述曰:此是釋事理兩行,為二:先釋事行,次出理行。
今初,苦行燒身臂指供養凡聖者,以菩薩心住平等清淨法界,觀心佛衆生一如無二如,以真如心而行行苦行,舍身臂指,所以虎、狼、獅子、餓鬼、畜生而無差别,平等施與而供養之。
(事如法竟) 雲:若有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者。
述曰:此第二,釋理如法。
應教新學菩薩,展轉為一切衆生說次第道、平等道,名正法,使心意解也。
故華嚴經曰:如心佛亦爾,如佛衆生然。
心佛及衆生,是三無差别。
差别無差别,一一次第道。
諸戒平等,是無差别。
差别平等道中,迷悟深淺,是佛依二谛為衆生說,于佛真如清淨常一也。
而菩薩為,利養故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
言為利者,情有規求應答。
以大乘事理苦行,如次前說,故雲應答。
乃以小乘雜碎事行,非平等理行而說者,故雲不應答也。
說經律文字,無前無後,謗三寶說者。
述曰:先簡非,次顯是。
初簡非者,有人雲:以小乘戒定慧門,不以先戒次定後慧,為倒說經律文字。
(彈曰)此是聲聞二乘法,今經若教他二乘經律,犯輕垢罪。
(一非)又師雲:為人說法,前後一者,中着前後,令乖義理。
謗三寶,說是佛所說,則為謗佛。
言法如是,則為謗法。
複雲僧同此說,則是謗僧。
(議曰)此解有通有塞。
塞者,不簡說大小二乘教,又不簡大小二乘。
謗三寶,心口是何心口,故是塞。
通者,一往通望名教作義,示有通。
(簡非,詳識竟也。
) 次顯是者,略作三義釋之:一、約教位釋不謗三寶,二、約修行釋不謗三寶,三、結會不謗三寶。
初約教位不謗三寶者,如涅槃經雲:若人八恒河沙諸佛所發菩薩心,然後始能不謗三寶正法。
又涅槃第三十七迦葉菩薩品雲:若人心口異想異說,言一闡提得菩提者,當知是人謗佛法僧。
若人心口異想異說,言一闡提不得菩提,是人亦名謗佛法僧。
若引說言,八聖道分凡夫所得,是人亦名謗佛法僧。
若有說言,八聖道分非凡夫得,是人亦名謗佛法僧。
若有說言,一切衆生定有佛性、定無佛性,是人亦名謗佛法僧。
是故我于戒經中說,有二種人謗佛法僧:一者、不信瞋恚心,二者、難信不解故。
善男子,若人有信心,無有智慧,是人則能增長無明;若有智慧,無有信心,是人則能增長邪見。
善男子,不信之人颠恚心故(貪癡慢等,例準瞋心),說言無有佛法僧實;信者無慧,瞋倒解義,令聞法者謗佛法僧。
善男子,是故我說不信之人瞋恚心故,有信之人無智慧故,是人能謗佛法僧寶(已上涅槃經文,不添入語,除注)。
議曰:經言心口異想異說者,以是凡夫心想見倒,以自覆蔽,故名異想;由想颠倒,熏動口業,故名異說。
是故名為心口異想異說,能謗三寶也。
正約信者,十信、十住、第六正信住,以前遇惡因緣退者,無惡不作,能說異法,能謗三寶;遇善知識進入第七不退住,常以般若圓明自照故,說法化人,不謗三寶;乃至妙覺三十六位人說法教化,一一皆能稱法界法性,不謗三寶(廣如仁王、本業二經明之,約教位釋竟)。
二、約行者,十信位人,還以信、進、念、定、慧、回、不、護、戒、願等十心,為進修之行。
若佛子,信三寶性相,常住無變,生死輪轉,猶如循環。
如是生死,異動不動,異自行教化,此别教菩薩修行信心也。
若觀生死,即而生信心,了了分明,通達生死空寂,即是無二無别。
如是自行此信,教他贊喜等,此是圓學菩薩修行信心也。
進、念、定、慧等九法修行,一一皆有别圓二種行,唯以義可論,結會謗不謗義也。
(約修行不謗三寶竟。
)三、結會者,涅槃雲:有信無慧,能謗三寶;有慧無信,能謗三寶者。
此等經自釋雲:有慧無信,增長邪見,以瞋恚心故,謗佛法僧;有信無慧,颠倒解義,令聞法者,謗佛法僧。
故雲心口異想異說,皆謗三寶。
(此多約别教别相,信慧不融,故雲謗三寶是也。
)若菩薩,如華嚴?十無盡藏品說:信一切法,性相常住,不生不滅,同真際,等法性。
若菩薩住是信者,所有慧身,不從他悟,信慧圓融,一體一相,能以自行化人者,真名不謗三寶。
(結會不謗三寶竟,不惜法規利戒竟。
) ▲不得依勢乞求戒第十七,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謙下無礙,利生益物,而反倚恃乞索打拍,橫取錢物,違慈之甚,故須聖制。
又别意有三:一、護前盜戒故,二、乖自慈濟故,三、倚勢恐他失所化故。
(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他來求法,倒說成謗故制;今戒非分倚勢,惡求多求故制,故次明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假托官力名倚勢,惡取無厭名乞求。
立制防此,故名不得倚勢乞求戒(名竟)。
四、具緣有六:一、為自名利,二、故近官等,三、倚威勢,四、逼惱他人,五、惡乞他物,六、人入手,便犯。
(具竟) 五、阙緣。
六、輕重。
七、通塞。
(準上說。
) 若佛子,自為飲食者, 述曰:此不得倚勢乞求戒。
文分四:一、自行惡求(從初至多求是),二、教他惡求(文如章是),三、無慈孝心(文無慈孝心是),四、違制結犯文(不倚勢乞求戒竟)。
▲不得無知解作師授戒戒第十八文前。
(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内成己德,外益他人,而乃内實無知,外欺一切,詐為知解,故勞聖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倚勢強乞故制,今戒詐言知解故制,相次來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隐無知解,詐言知解,為人師範,自诳诳他,立制防禦,故名不得無知解作師授戒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随不習學,二、性非愚癡,三、隐迷詐解,四、與人授戒,犯。
(具竟) 五、阙緣。
六、輕重。
(準上。
) 七、通塞者,若癡狂心亂,立性闇鈍,勤學未成,又如法為說,千裡内更無人為戒師救彼死畏病苦,應告他雲:某甲随力随分而說。
受者通也,餘并塞。
(通塞竟) 若佛子,學誦戒法者, 述曰:此不得無知解作師授戒。
戒文分三:一、制學知解(從初至佛性之性是),二、實無知解(從而菩薩至解一切法不知是),三、違制結犯(從而為他人作師下是)。
今初,制學知解。
戒法者,謂一法,即是光明金剛寶戒,是名戒法。
若三法,即三聚淨戒,是名戒法。
若二法,即戒體、戒相(體者,從師頓受得是。
相者,十重八萬,略則四十八是)。
如是準本業經,三聚淨戒,攝受一切佛法。
故須日日六時,持菩薩戒,解其義理佛性之性(義者,十重八萬所诠之義。
理者,凡聖本源清淨之理。
學習知解如此義理,名為佛性之性義也)。
而菩薩者。
述曰:此第二,實無知解。
文分三:一、實自無知解(從而菩薩至戒律因緣是),二、欺诳自他(從詐言至他人是也),三、結自無知解(從一一不解至不知是)。
而為他人作師者。
述曰:此違制結犯。
去聖時遠,人多嬉犯,自他俱堕,如何出離也?(不知解作師授戒戒竟。
) ▲不得鬥遘兩頭謗欺賢人戒第十九文前。
(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見人少善,便稱贊也。
何乃内懷惡心,兩舌欺謗?積亹由此,無惡不造。
大聖哀愍,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自無知解故制,今戒謗他賢人故制,故次來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
兩舌來往,故名鬥遘兩頭。
矯設端緒,故名謗欺賢人。
立制防禦,故名不得鬥遘兩頭謗欺賢人戒,亦名不得兩舌戒,亦名不得離間戒(名竟)。
四、具緣有五:一、内有惡心,二、見他惡行,三、謗以惡言,四、矯傳彼此,五、彼此作惡,便犯(具竟)。
五、阙緣。
六、輕重。
七、通塞。
(準上。
) 若佛子,以惡心故者, 述曰:此不得兩舌戒,文分三:一、叙制戒緣(從初至菩薩行是),二、制戒意(從而鬥遘至不造是),三、違制結犯(從若故作下是)。
今初。
以惡心故者,種種嫉妒心、欺陵心、憍慢勝負心、朋黨愛見心、不省己過心、常訟彼短心,如是纏縛相應心,皆是惡故。
見持戒至行菩薩行。
此是賢人以惡心者見生欺謗,故名制戒緣也。
而阙遘至不造者。
述曰:此第二,制戒意。
佛意不許行兩舌,令彼此造惡故。
若故下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鬥遘兩頭謗欺賢人戒竟)。
▲不得不救衆生苦戒第二十,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初發心時,救度一切衆生,而乃見他殺害,無救度心,違慈行甚,故制也(意竟)。
次第者,前戒見賢欺謗,故制。
今戒見生不救,陷他受苦,名生苦難。
能所合目,故名不救衆生苦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内無慈濟,二、見人殺生,三、舍而不救,四、命斷及不講戒,便犯(具竟)。
五、阙緣。
六、輕重。
七、通塞。
(準上。
) 若佛子!以慈心故者。
述曰:此不得不救衆生苦。
戒文分三:一、制應作(從初至生生受生是),二、應救應講(從若見世人至生人天上是),三、違制結犯(若不下是)。
今初,應作者,菩薩以無緣慈悲,觀三界六道,舍身受身,同禀四大。
若殺彼者,即是我身本體。
以其一性一相,一體一用,一行一位,一因一果,平等平等,無異身我本體者。
□□□□相續行殺生業故。
若見世人者。
述曰:此第二,應救應講。
或先救次講,或先講次救,随便宜行。
要以慈心救,令于怨親平等平等。
所以父母亡日,今為講戒,同一切衆生,與第一樂。
故雲解其苦難,得見諸佛也。
若不爾,下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救衆生苦戒竟)。
如是十戒下,至廣明者。
述曰:此是結略指也。
(二十經垢戒竟) 梵網經卷第四(終)
五、阙緣。
六、輕重。
七、通塞。
(準上。
) 若佛子,應好心者。
述曰:此不得惜法規利。
戒文分三:一、先制自學(從初至解義味是),二、制教他學(從見後新學至開意解是也),三、違制結犯(從而菩薩下是)。
今初。
應好心簡,不是求利雜染等心也。
先學至義味,是自學成立也。
見後。
新學下,至心開意解者。
述曰:此第二,制教他學。
有百裡千裡,來求大乘經律,應如法為說。
有事有理,兩種如法。
如燒身臂指等行,此難行能行,難作能作,此事如法為說也。
理如法為說者,即是教諸新學菩薩觀身,觀一切衆生,一切賢聖,一切法亦如也。
衆生聖賢亦如。
夫如者,不一不異,平等無二。
如是心心寂滅,念念真如,住正法故。
亦不分别自身他身,自事他事,自行他行。
遠離恐怖,身心豁然與真應,名理如法為說。
戒淨名曰:夫說法者,無說無示。
其聽法者,無聞無得。
此即标事理兩種,如法為說竟。
為說一切,苦行下者。
述曰:此是釋事理兩行,為二:先釋事行,次出理行。
今初,苦行燒身臂指供養凡聖者,以菩薩心住平等清淨法界,觀心佛衆生一如無二如,以真如心而行行苦行,舍身臂指,所以虎、狼、獅子、餓鬼、畜生而無差别,平等施與而供養之。
(事如法竟) 雲:若有一一次第為說正法,使心開意解者。
述曰:此第二,釋理如法。
應教新學菩薩,展轉為一切衆生說次第道、平等道,名正法,使心意解也。
故華嚴經曰:如心佛亦爾,如佛衆生然。
心佛及衆生,是三無差别。
差别無差别,一一次第道。
諸戒平等,是無差别。
差别平等道中,迷悟深淺,是佛依二谛為衆生說,于佛真如清淨常一也。
而菩薩為,利養故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
言為利者,情有規求應答。
以大乘事理苦行,如次前說,故雲應答。
乃以小乘雜碎事行,非平等理行而說者,故雲不應答也。
說經律文字,無前無後,謗三寶說者。
述曰:先簡非,次顯是。
初簡非者,有人雲:以小乘戒定慧門,不以先戒次定後慧,為倒說經律文字。
(彈曰)此是聲聞二乘法,今經若教他二乘經律,犯輕垢罪。
(一非)又師雲:為人說法,前後一者,中着前後,令乖義理。
謗三寶,說是佛所說,則為謗佛。
言法如是,則為謗法。
複雲僧同此說,則是謗僧。
(議曰)此解有通有塞。
塞者,不簡說大小二乘教,又不簡大小二乘。
謗三寶,心口是何心口,故是塞。
通者,一往通望名教作義,示有通。
(簡非,詳識竟也。
) 次顯是者,略作三義釋之:一、約教位釋不謗三寶,二、約修行釋不謗三寶,三、結會不謗三寶。
初約教位不謗三寶者,如涅槃經雲:若人八恒河沙諸佛所發菩薩心,然後始能不謗三寶正法。
又涅槃第三十七迦葉菩薩品雲:若人心口異想異說,言一闡提得菩提者,當知是人謗佛法僧。
若人心口異想異說,言一闡提不得菩提,是人亦名謗佛法僧。
若引說言,八聖道分凡夫所得,是人亦名謗佛法僧。
若有說言,八聖道分非凡夫得,是人亦名謗佛法僧。
若有說言,一切衆生定有佛性、定無佛性,是人亦名謗佛法僧。
是故我于戒經中說,有二種人謗佛法僧:一者、不信瞋恚心,二者、難信不解故。
善男子,若人有信心,無有智慧,是人則能增長無明;若有智慧,無有信心,是人則能增長邪見。
善男子,不信之人颠恚心故(貪癡慢等,例準瞋心),說言無有佛法僧實;信者無慧,瞋倒解義,令聞法者謗佛法僧。
善男子,是故我說不信之人瞋恚心故,有信之人無智慧故,是人能謗佛法僧寶(已上涅槃經文,不添入語,除注)。
議曰:經言心口異想異說者,以是凡夫心想見倒,以自覆蔽,故名異想;由想颠倒,熏動口業,故名異說。
是故名為心口異想異說,能謗三寶也。
正約信者,十信、十住、第六正信住,以前遇惡因緣退者,無惡不作,能說異法,能謗三寶;遇善知識進入第七不退住,常以般若圓明自照故,說法化人,不謗三寶;乃至妙覺三十六位人說法教化,一一皆能稱法界法性,不謗三寶(廣如仁王、本業二經明之,約教位釋竟)。
二、約行者,十信位人,還以信、進、念、定、慧、回、不、護、戒、願等十心,為進修之行。
若佛子,信三寶性相,常住無變,生死輪轉,猶如循環。
如是生死,異動不動,異自行教化,此别教菩薩修行信心也。
若觀生死,即而生信心,了了分明,通達生死空寂,即是無二無别。
如是自行此信,教他贊喜等,此是圓學菩薩修行信心也。
進、念、定、慧等九法修行,一一皆有别圓二種行,唯以義可論,結會謗不謗義也。
(約修行不謗三寶竟。
)三、結會者,涅槃雲:有信無慧,能謗三寶;有慧無信,能謗三寶者。
此等經自釋雲:有慧無信,增長邪見,以瞋恚心故,謗佛法僧;有信無慧,颠倒解義,令聞法者,謗佛法僧。
故雲心口異想異說,皆謗三寶。
(此多約别教别相,信慧不融,故雲謗三寶是也。
)若菩薩,如華嚴?十無盡藏品說:信一切法,性相常住,不生不滅,同真際,等法性。
若菩薩住是信者,所有慧身,不從他悟,信慧圓融,一體一相,能以自行化人者,真名不謗三寶。
(結會不謗三寶竟,不惜法規利戒竟。
) ▲不得依勢乞求戒第十七,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謙下無礙,利生益物,而反倚恃乞索打拍,橫取錢物,違慈之甚,故須聖制。
又别意有三:一、護前盜戒故,二、乖自慈濟故,三、倚勢恐他失所化故。
(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他來求法,倒說成謗故制;今戒非分倚勢,惡求多求故制,故次明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假托官力名倚勢,惡取無厭名乞求。
立制防此,故名不得倚勢乞求戒(名竟)。
四、具緣有六:一、為自名利,二、故近官等,三、倚威勢,四、逼惱他人,五、惡乞他物,六、人入手,便犯。
(具竟) 五、阙緣。
六、輕重。
七、通塞。
(準上說。
) 若佛子,自為飲食者, 述曰:此不得倚勢乞求戒。
文分四:一、自行惡求(從初至多求是),二、教他惡求(文如章是),三、無慈孝心(文無慈孝心是),四、違制結犯文(不倚勢乞求戒竟)。
▲不得無知解作師授戒戒第十八文前。
(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内成己德,外益他人,而乃内實無知,外欺一切,詐為知解,故勞聖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倚勢強乞故制,今戒詐言知解故制,相次來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隐無知解,詐言知解,為人師範,自诳诳他,立制防禦,故名不得無知解作師授戒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随不習學,二、性非愚癡,三、隐迷詐解,四、與人授戒,犯。
(具竟) 五、阙緣。
六、輕重。
(準上。
) 七、通塞者,若癡狂心亂,立性闇鈍,勤學未成,又如法為說,千裡内更無人為戒師救彼死畏病苦,應告他雲:某甲随力随分而說。
受者通也,餘并塞。
(通塞竟) 若佛子,學誦戒法者, 述曰:此不得無知解作師授戒。
戒文分三:一、制學知解(從初至佛性之性是),二、實無知解(從而菩薩至解一切法不知是),三、違制結犯(從而為他人作師下是)。
今初,制學知解。
戒法者,謂一法,即是光明金剛寶戒,是名戒法。
若三法,即三聚淨戒,是名戒法。
若二法,即戒體、戒相(體者,從師頓受得是。
相者,十重八萬,略則四十八是)。
如是準本業經,三聚淨戒,攝受一切佛法。
故須日日六時,持菩薩戒,解其義理佛性之性(義者,十重八萬所诠之義。
理者,凡聖本源清淨之理。
學習知解如此義理,名為佛性之性義也)。
而菩薩者。
述曰:此第二,實無知解。
文分三:一、實自無知解(從而菩薩至戒律因緣是),二、欺诳自他(從詐言至他人是也),三、結自無知解(從一一不解至不知是)。
而為他人作師者。
述曰:此違制結犯。
去聖時遠,人多嬉犯,自他俱堕,如何出離也?(不知解作師授戒戒竟。
) ▲不得鬥遘兩頭謗欺賢人戒第十九文前。
(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理應見人少善,便稱贊也。
何乃内懷惡心,兩舌欺謗?積亹由此,無惡不造。
大聖哀愍,故須制也(意竟)。
二、次第者,前戒自無知解故制,今戒謗他賢人故制,故次來也(次第竟)。
三、釋名者。
兩舌來往,故名鬥遘兩頭。
矯設端緒,故名謗欺賢人。
立制防禦,故名不得鬥遘兩頭謗欺賢人戒,亦名不得兩舌戒,亦名不得離間戒(名竟)。
四、具緣有五:一、内有惡心,二、見他惡行,三、謗以惡言,四、矯傳彼此,五、彼此作惡,便犯(具竟)。
五、阙緣。
六、輕重。
七、通塞。
(準上。
) 若佛子,以惡心故者, 述曰:此不得兩舌戒,文分三:一、叙制戒緣(從初至菩薩行是),二、制戒意(從而鬥遘至不造是),三、違制結犯(從若故作下是)。
今初。
以惡心故者,種種嫉妒心、欺陵心、憍慢勝負心、朋黨愛見心、不省己過心、常訟彼短心,如是纏縛相應心,皆是惡故。
見持戒至行菩薩行。
此是賢人以惡心者見生欺謗,故名制戒緣也。
而阙遘至不造者。
述曰:此第二,制戒意。
佛意不許行兩舌,令彼此造惡故。
若故下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鬥遘兩頭謗欺賢人戒竟)。
▲不得不救衆生苦戒第二十,文前(同上)。
初制意者,菩薩初發心時,救度一切衆生,而乃見他殺害,無救度心,違慈行甚,故制也(意竟)。
次第者,前戒見賢欺謗,故制。
今戒見生不救,陷他受苦,名生苦難。
能所合目,故名不救衆生苦戒([名]竟)。
四、具緣有四:一、内無慈濟,二、見人殺生,三、舍而不救,四、命斷及不講戒,便犯(具竟)。
五、阙緣。
六、輕重。
七、通塞。
(準上。
) 若佛子!以慈心故者。
述曰:此不得不救衆生苦。
戒文分三:一、制應作(從初至生生受生是),二、應救應講(從若見世人至生人天上是),三、違制結犯(若不下是)。
今初,應作者,菩薩以無緣慈悲,觀三界六道,舍身受身,同禀四大。
若殺彼者,即是我身本體。
以其一性一相,一體一用,一行一位,一因一果,平等平等,無異身我本體者。
□□□□相續行殺生業故。
若見世人者。
述曰:此第二,應救應講。
或先救次講,或先講次救,随便宜行。
要以慈心救,令于怨親平等平等。
所以父母亡日,今為講戒,同一切衆生,與第一樂。
故雲解其苦難,得見諸佛也。
若不爾,下者。
述曰:此第三,違制結犯(不救衆生苦戒竟)。
如是十戒下,至廣明者。
述曰:此是結略指也。
(二十經垢戒竟) 梵網經卷第四(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