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妙玄格言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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則或法相多在住前。
若當妙高深通于始終,又何當局乎。
如四明申不二門,修性離合,而取先明十種三法,該通初後是也。
故知其不可概論也明矣。
如緒論及附箋可知也。
(玄四五)文明一切法一相,所謂無相,又舉四大以為譬者。
至哉斯言,其示諸法無相之要也。
夫四大遍一切法,若于四大了無自性,則何法不攝。
且以一相破異相,後以無相破一相,使一相不可得,則可遍達諸法之相也。
所謂無生觀門,于是得矣。
又以請觀音所推四大而并釋之,以見破情破法之義,而卒歸乎無相,則入道之要,舍此何術哉。
故學行者,尤宜體會。
(玄四六)今以善财入法界為别增數行,蓋取經所謂我唯知此法門,以為曆别之行,則所破無明,乃無知之無明爾。
簽釋約進退論之,故曰雲雲。
而後的以普賢、彌勒為說,則判前文屬次第明矣。
不然,獨于二章不見隔别之文,故知普賢、行布二門,不可誣也。
依判釋,豈私意哉? (玄四七)陰等十境,體是三障,極至菩薩,猶屬偏乘。
今即以為圓增數行,得非境觀,偏圓義乖故。
(第四十五)簽判釋雲雲。
意謂約境等判,唯在三教,然是圓人所觀境界,故得捐之。
蓋圓頓教明,德障不二,苟非三障,于何而體達三德乎?且曰觀已俱成不思議者,非謂觀已方成,乃觀其本來已成之妙,方稱圓人所觀境界,則無偏圓之問也。
餘嘗因舊論斷之曰:境無彼此,教自偏圓。
斯言得之矣。
詳見緒論(雲雲)。
○玄義第四 (玄四廿三)通明禅,即根本淨禅三品之一。
為定慧性等者說,是通明觀法,其深細能發無漏。
故持樂之文雲,分别谛觀出入息等,此觀息也。
身本不有,下至四微,一一非身,觀身也。
觀身由心,心由緣起等,觀心也。
如是觀成之相,既不三性别異,亦不得一相。
不一不異,則不得一切法,豈非空乎。
所以内證真空,知世間天文地理,與身相應。
昔人所謂反身而誠,樂莫大焉者,即有此理。
況能因是破惑證真,得三乘涅槃乎。
故知此法至簡且要,苟能修契,何妙如之。
然不可謂之易,亦不可謂之難,顧力行如何耳。
(玄四廿九)無色界色,論計不同。
今玄斷雲:當知小乘明義,即有兩意,無可論者。
但毗昙以無漏緣通于九地,故道共戒通至無色。
此色有遮止之用,故得色名。
大經雲:無色界色,非諸聲聞所知。
此以三谛妙色為言,故非彼所知。
凡大經有于諸法從極言者,莫不皆雲爾也。
(玄四卅一)心性之言,不易區别。
今以心為自性,所謂性一切心是也。
故心之極,必本于性者,實性也。
能觀心性,名為上定。
是心與性,一而已矣。
故一切法,無不由心而具,從心所心。
所以此心攝一切法,如如意珠,蓋其本一也。
惟其本一,故一切法無非法界。
一切法趣禅,禅外無餘,造境即真。
一色一心,無非中道,皆此理也。
所謂出世間上上禅,即首楞嚴本性健相,達禅實相等,皆即此性也。
而簽雲:使第九禅愛味心修,便成有漏。
此說得在。
法無自性,唯心而已。
但恐愛味心修,不到此禅。
到此禅者,又豈得有愛味心邪。
更試詳之。
(玄四卅二)次第五行。
出本大經。
而四四谛。
并在别教。
故十住修空。
即攝生無生四谛。
十行無量。
十向無作。
此别所以橫該四教。
豎判諸位也。
然于十行。
具該自他。
自行則偏從一門。
或亦具攝生無生等。
若夫即此自行。
而用化他。
則橫學四四十六門。
出假化物。
故曰于十行中。
橫辨此四。
各附彼教。
而為相狀。
舊或以此謂十行出假。
必圓中無作者。
不然。
詳如類論。
姑略之。
(玄四卅四)幻化之為用也大矣,能使無而為有,有而為無,通淺通深,該圓該漸,破其所不可破,立其所不可立,皆般若幻化之力欤。
故今引般若大至涅槃,極至諸佛,皆莫出乎幻化,而未始有實,以其二法皆從妄法生故,使無有妄,二複何有。
又曰:假令有法過勝涅槃,乃至雲涅槃是一切法滅,故無有法過者,皆般若法爾之力也。
又曰:凡譬喻法,或以實事,或以假設,如佛說言,若令樹木解語,我亦說令得須陀洹,但樹木無解語者,佛為解語人引此喻,其凡諸經教有假設雲者,皆其意也(雲雲)。
(簽四、四十八)教權理實,意稍難曉,此别所以異于餘教也。
今明别教,而有解惑相即之言。
(第四、四十八)簽因點四發心之求等,約初心教權言也。
又曰但此教意等,約從實教旨說也。
所謂實之真斷妙修理證,亦據實雲爾。
故教雖是一,兼此二者,所以難明。
今謂教權從因,以初心則唯無量,故有廣集佛法等言。
實義從果,以教旨則成于無作,故有但此教意之說。
是則教之權實,一往說似有違,而義不相舍,蓋其教意然也。
是亦取意,從證道言,則 (簽四四十八)又曰:故知豎行,住行猶迷等,正約自行豎入,有淺之深,教證之異,雙結上二途也。
餘如義章。
(玄四卅六)遮照體用之義。
在諸文固有定論。
獨于今文有四雲雲。
然以寂滅相為雙遮雙亡。
以行類相貌為雙流雙照。
其義正順。
而(第四五十)簽釋曰。
遮流約智用。
亡照約智體。
則各一體用。
不唯遮照義及。
抑亦體用混淆。
其旨何邪。
今謂此亦有以。
隻由玄文以遮亡流照疊言之。
似乎重煩。
故簽特以各一體一用。
區别其旨。
前則亡言其體。
流言其用可也。
何以遮照卻反常邪。
曰。
皆亦不難。
人自固迷。
遮謂遮惑。
豈非用乎。
照取照性。
豈非體乎。
是不唯文不煩重。
抑彰體用各具。
若當妙高深通于始終,又何當局乎。
如四明申不二門,修性離合,而取先明十種三法,該通初後是也。
故知其不可概論也明矣。
如緒論及附箋可知也。
(玄四五)文明一切法一相,所謂無相,又舉四大以為譬者。
至哉斯言,其示諸法無相之要也。
夫四大遍一切法,若于四大了無自性,則何法不攝。
且以一相破異相,後以無相破一相,使一相不可得,則可遍達諸法之相也。
所謂無生觀門,于是得矣。
又以請觀音所推四大而并釋之,以見破情破法之義,而卒歸乎無相,則入道之要,舍此何術哉。
故學行者,尤宜體會。
(玄四六)今以善财入法界為别增數行,蓋取經所謂我唯知此法門,以為曆别之行,則所破無明,乃無知之無明爾。
簽釋約進退論之,故曰雲雲。
而後的以普賢、彌勒為說,則判前文屬次第明矣。
不然,獨于二章不見隔别之文,故知普賢、行布二門,不可誣也。
依判釋,豈私意哉? (玄四七)陰等十境,體是三障,極至菩薩,猶屬偏乘。
今即以為圓增數行,得非境觀,偏圓義乖故。
(第四十五)簽判釋雲雲。
意謂約境等判,唯在三教,然是圓人所觀境界,故得捐之。
蓋圓頓教明,德障不二,苟非三障,于何而體達三德乎?且曰觀已俱成不思議者,非謂觀已方成,乃觀其本來已成之妙,方稱圓人所觀境界,則無偏圓之問也。
餘嘗因舊論斷之曰:境無彼此,教自偏圓。
斯言得之矣。
詳見緒論(雲雲)。
○玄義第四 (玄四廿三)通明禅,即根本淨禅三品之一。
為定慧性等者說,是通明觀法,其深細能發無漏。
故持樂之文雲,分别谛觀出入息等,此觀息也。
身本不有,下至四微,一一非身,觀身也。
觀身由心,心由緣起等,觀心也。
如是觀成之相,既不三性别異,亦不得一相。
不一不異,則不得一切法,豈非空乎。
所以内證真空,知世間天文地理,與身相應。
昔人所謂反身而誠,樂莫大焉者,即有此理。
況能因是破惑證真,得三乘涅槃乎。
故知此法至簡且要,苟能修契,何妙如之。
然不可謂之易,亦不可謂之難,顧力行如何耳。
(玄四廿九)無色界色,論計不同。
今玄斷雲:當知小乘明義,即有兩意,無可論者。
但毗昙以無漏緣通于九地,故道共戒通至無色。
此色有遮止之用,故得色名。
大經雲:無色界色,非諸聲聞所知。
此以三谛妙色為言,故非彼所知。
凡大經有于諸法從極言者,莫不皆雲爾也。
(玄四卅一)心性之言,不易區别。
今以心為自性,所謂性一切心是也。
故心之極,必本于性者,實性也。
能觀心性,名為上定。
是心與性,一而已矣。
故一切法,無不由心而具,從心所心。
所以此心攝一切法,如如意珠,蓋其本一也。
惟其本一,故一切法無非法界。
一切法趣禅,禅外無餘,造境即真。
一色一心,無非中道,皆此理也。
所謂出世間上上禅,即首楞嚴本性健相,達禅實相等,皆即此性也。
而簽雲:使第九禅愛味心修,便成有漏。
此說得在。
法無自性,唯心而已。
但恐愛味心修,不到此禅。
到此禅者,又豈得有愛味心邪。
更試詳之。
(玄四卅二)次第五行。
出本大經。
而四四谛。
并在别教。
故十住修空。
即攝生無生四谛。
十行無量。
十向無作。
此别所以橫該四教。
豎判諸位也。
然于十行。
具該自他。
自行則偏從一門。
或亦具攝生無生等。
若夫即此自行。
而用化他。
則橫學四四十六門。
出假化物。
故曰于十行中。
橫辨此四。
各附彼教。
而為相狀。
舊或以此謂十行出假。
必圓中無作者。
不然。
詳如類論。
姑略之。
(玄四卅四)幻化之為用也大矣,能使無而為有,有而為無,通淺通深,該圓該漸,破其所不可破,立其所不可立,皆般若幻化之力欤。
故今引般若大至涅槃,極至諸佛,皆莫出乎幻化,而未始有實,以其二法皆從妄法生故,使無有妄,二複何有。
又曰:假令有法過勝涅槃,乃至雲涅槃是一切法滅,故無有法過者,皆般若法爾之力也。
又曰:凡譬喻法,或以實事,或以假設,如佛說言,若令樹木解語,我亦說令得須陀洹,但樹木無解語者,佛為解語人引此喻,其凡諸經教有假設雲者,皆其意也(雲雲)。
(簽四、四十八)教權理實,意稍難曉,此别所以異于餘教也。
今明别教,而有解惑相即之言。
(第四、四十八)簽因點四發心之求等,約初心教權言也。
又曰但此教意等,約從實教旨說也。
所謂實之真斷妙修理證,亦據實雲爾。
故教雖是一,兼此二者,所以難明。
今謂教權從因,以初心則唯無量,故有廣集佛法等言。
實義從果,以教旨則成于無作,故有但此教意之說。
是則教之權實,一往說似有違,而義不相舍,蓋其教意然也。
是亦取意,從證道言,則 (簽四四十八)又曰:故知豎行,住行猶迷等,正約自行豎入,有淺之深,教證之異,雙結上二途也。
餘如義章。
(玄四卅六)遮照體用之義。
在諸文固有定論。
獨于今文有四雲雲。
然以寂滅相為雙遮雙亡。
以行類相貌為雙流雙照。
其義正順。
而(第四五十)簽釋曰。
遮流約智用。
亡照約智體。
則各一體用。
不唯遮照義及。
抑亦體用混淆。
其旨何邪。
今謂此亦有以。
隻由玄文以遮亡流照疊言之。
似乎重煩。
故簽特以各一體一用。
區别其旨。
前則亡言其體。
流言其用可也。
何以遮照卻反常邪。
曰。
皆亦不難。
人自固迷。
遮謂遮惑。
豈非用乎。
照取照性。
豈非體乎。
是不唯文不煩重。
抑彰體用各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