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妙玄格言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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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減一緣,如是乃至從後向前,番番漸減,如是乃至七周減緣,二十四周減行,減則不複用也。
至唯留一緣一行,名中忍位。
餘至上忍,從是一緣一行,苦忍真明,名上忍位。
然後于一一谛下,發一忍一智,十六心滿,得入見道,是即此位。
觀行之相,大略如斯。
餘有文相盈縮多少進退增減之論,亦随其文義而已,今得以略之。
譬之世人,富積财産,欲适他國,不能持将,遂以物易金,以金易寶。
漸減之義,其相亦爾。
若夫大教,直達諸法本空,複何迂闊之有?而反不能承當,何哉?或問:苦忍真明之相如何?此如世人滅火為炭,惟留一豆許火種,及為風所吹所滅,赫然無複餘存,至此種亦無有矣。
以喻合法可知。
(玄三五十)别教地前,三觀次第,如常所明,無異途也。
獨于此文,複有所謂傍修之說。
且心無并慮,複非一心,安在其為傍修邪?今謂非正觀外别有所修,直指正入雲爾。
蓋别初心,期心在中,不能即造,必藉空假以為方便,非是則不能入,故曰以二觀為方便等。
所以即觀空時,便是假之方便;即入假處,是入中之方便。
義當傍修,非有異乎常途也。
亦如類論雲雲。
(玄三五十一)文本二經,以示五品功德之深,其行位如常論。
然此正當吾祖迹示之位,不可不略知其大旨。
所以不斷而能淨,具惑而能知者,蓋五欲煩惱者,障也。
淨諸根而能知理藏者,德也。
圓诠理障,一而已矣。
圓人體之,即障顯德,故能不斷而離。
即能離處,以淨諸根。
了知煩惱,無非性具。
即性具處,是秘密藏。
更無别法,為所知所顯也。
若定有斷,則分别猶在,情想不亡,豈所以為圓妙觀行者哉。
行位若此,則其為一家師宗宜矣。
由前所明,智照于境,因境發智,是固境智之通論,亦其法爾不可易者也。
而此四句,既堕性執,則邪計而已。
須知法無邪正,邪正在人,故由之則為境智。
因境智而達乎至道者,正也,得也。
若乃執之而成性計者,邪也,失也。
尚何入理之可望乎。
所謂自行既離四執,化他無妨四說。
于其境智,初無實法。
無實法,則無定執。
不妨能照者智也,所照者境也,亦得炙照。
如義例所明不思議境照于智等四句發明,則心境俱心,心境俱偏,又豈直炙照而已哉。
(玄三五十四)前雲無谛無照者,謂無别理可照也。
止是于谛下悟不可說之妙,不見谛與不谛,則無谛而已矣。
如是而照,謂照無谛可也。
就言教邊,不無權實之判,故曰雲雲。
又曰:若就妙悟論者,即同聖人心中所照,所謂照與照者,俱時寂滅,尚不見無谛可得,況權實乎?若見無谛,見即有矣。
由是言之,凡昔所謂方便說權說實,皆空拳诳小之說,妙會之時,了無一法可得,亦隻謂是非權非實可也。
故(第三九十二)簽釋曰:以此一無,遍開前來一切諸智,同入此無,即其旨也。
(玄三六十五)此轉不轉義,理亦難明。
或雲:境體本妙,故不須轉。
但轉其智者,所謂法體本妙等。
又曰:諸法何曾自謂同異是也。
今此雲轉,蓋約悟論妙,悟必有用。
苟惟不轉,縱令智解心微,境常自若,焉智其為妙哉?抑境若不轉,則智不能融,是智不能轉,物故猶粗。
(第三百四)簽釋雲雲。
凡諸文不轉雲者,乃彰開顯之意,亦一往約智偏強言之。
從實而論,故須俱轉。
其曰以生滅為境者,則又以觀因緣為境故也。
至于三教,亦必須轉,方彰教異,以見須轉之實。
故知文旨,言各有當(雲雲)。
(玄三七十四)經教文旨。
固不一途。
如今文以古師雲。
如實智佛不自知。
容有是理。
般舟所謂佛不自知佛等。
亦其旨也。
如此不知。
乃所以知。
在理或當。
今亦與焉。
但言位則未便。
豈有佛智不知初住者乎。
故雲其實不允。
如今所判。
則事理二俱無滞也。
而亦不妨位之高下。
若如(第三百十)簽釋雲。
下不知上者。
恐還隻是事爾。
未詳(雲雲)。
(玄三七十六,簽三百十一)凡一家建立所自,依教有憑,縱奪斥失,破會深廣,莫此為詳。
觀其所述,非務己勝。
蓋理之所在,法之固然。
教之有本,悟之有由故也。
而古師所以失者,失于偏贊所弘,直申一門,而失大體。
或以外典文章,雜糅绮飾,使純真至味,不無混亂。
曾不若吾祖約一代教門,申法華經旨,遍破遍立。
破約廢權,立約施權。
又從而遍會之,使妙外無餘。
所謂若弘法華,偏贊尚失,可謂深得佛旨者也。
且簽釋曰:本承觀法等者,謂一家所弘,四句觀法,三立一蕩,俱即俱妙。
亦令後世行者,悟心有由,又豈直破大小執而已。
所以獲旋總持,由三昧力,師資相承,宛如符契者,良有在也。
(玄三八十三)文言無谛無智故不可說者,其理則通,是應知有淺有深。
故曰若曆諸法明無谛智者,此則方便為粗,正同淨名不二門品前諸菩薩所入法門,其智則粗。
又曰中道無谛為妙者,此同文殊之所述也。
又以杜口絕言為無谛者,此即同淨名最後一默,文殊贊之為真入不二法門是也。
以彼會此,其義善成。
雖然,若以淨名絕言為至極者,及顯今部不得為妙,學者當如何通(雲雲)? (玄四初)十妙生起,法相通局,粗妙之判,不可概論。
今明生法次第,三法相須,文理當然。
而文斥為非妙者,蓋對三一圓融,一往奪其定說雲爾。
遂謂非妙則不可。
既曰如法相解,如所說行等,則知境三即智三,智三即行三,一一各具三法,如伊字天目等,何往非妙體。
至于論法相通局,則曰今明行者,多在住前。
又曰境即境性三德等,
至唯留一緣一行,名中忍位。
餘至上忍,從是一緣一行,苦忍真明,名上忍位。
然後于一一谛下,發一忍一智,十六心滿,得入見道,是即此位。
觀行之相,大略如斯。
餘有文相盈縮多少進退增減之論,亦随其文義而已,今得以略之。
譬之世人,富積财産,欲适他國,不能持将,遂以物易金,以金易寶。
漸減之義,其相亦爾。
若夫大教,直達諸法本空,複何迂闊之有?而反不能承當,何哉?或問:苦忍真明之相如何?此如世人滅火為炭,惟留一豆許火種,及為風所吹所滅,赫然無複餘存,至此種亦無有矣。
以喻合法可知。
(玄三五十)别教地前,三觀次第,如常所明,無異途也。
獨于此文,複有所謂傍修之說。
且心無并慮,複非一心,安在其為傍修邪?今謂非正觀外别有所修,直指正入雲爾。
蓋别初心,期心在中,不能即造,必藉空假以為方便,非是則不能入,故曰以二觀為方便等。
所以即觀空時,便是假之方便;即入假處,是入中之方便。
義當傍修,非有異乎常途也。
亦如類論雲雲。
(玄三五十一)文本二經,以示五品功德之深,其行位如常論。
然此正當吾祖迹示之位,不可不略知其大旨。
所以不斷而能淨,具惑而能知者,蓋五欲煩惱者,障也。
淨諸根而能知理藏者,德也。
圓诠理障,一而已矣。
圓人體之,即障顯德,故能不斷而離。
即能離處,以淨諸根。
了知煩惱,無非性具。
即性具處,是秘密藏。
更無别法,為所知所顯也。
若定有斷,則分别猶在,情想不亡,豈所以為圓妙觀行者哉。
行位若此,則其為一家師宗宜矣。
由前所明,智照于境,因境發智,是固境智之通論,亦其法爾不可易者也。
而此四句,既堕性執,則邪計而已。
須知法無邪正,邪正在人,故由之則為境智。
因境智而達乎至道者,正也,得也。
若乃執之而成性計者,邪也,失也。
尚何入理之可望乎。
所謂自行既離四執,化他無妨四說。
于其境智,初無實法。
無實法,則無定執。
不妨能照者智也,所照者境也,亦得炙照。
如義例所明不思議境照于智等四句發明,則心境俱心,心境俱偏,又豈直炙照而已哉。
(玄三五十四)前雲無谛無照者,謂無别理可照也。
止是于谛下悟不可說之妙,不見谛與不谛,則無谛而已矣。
如是而照,謂照無谛可也。
就言教邊,不無權實之判,故曰雲雲。
又曰:若就妙悟論者,即同聖人心中所照,所謂照與照者,俱時寂滅,尚不見無谛可得,況權實乎?若見無谛,見即有矣。
由是言之,凡昔所謂方便說權說實,皆空拳诳小之說,妙會之時,了無一法可得,亦隻謂是非權非實可也。
故(第三九十二)簽釋曰:以此一無,遍開前來一切諸智,同入此無,即其旨也。
(玄三六十五)此轉不轉義,理亦難明。
或雲:境體本妙,故不須轉。
但轉其智者,所謂法體本妙等。
又曰:諸法何曾自謂同異是也。
今此雲轉,蓋約悟論妙,悟必有用。
苟惟不轉,縱令智解心微,境常自若,焉智其為妙哉?抑境若不轉,則智不能融,是智不能轉,物故猶粗。
(第三百四)簽釋雲雲。
凡諸文不轉雲者,乃彰開顯之意,亦一往約智偏強言之。
從實而論,故須俱轉。
其曰以生滅為境者,則又以觀因緣為境故也。
至于三教,亦必須轉,方彰教異,以見須轉之實。
故知文旨,言各有當(雲雲)。
(玄三七十四)經教文旨。
固不一途。
如今文以古師雲。
如實智佛不自知。
容有是理。
般舟所謂佛不自知佛等。
亦其旨也。
如此不知。
乃所以知。
在理或當。
今亦與焉。
但言位則未便。
豈有佛智不知初住者乎。
故雲其實不允。
如今所判。
則事理二俱無滞也。
而亦不妨位之高下。
若如(第三百十)簽釋雲。
下不知上者。
恐還隻是事爾。
未詳(雲雲)。
(玄三七十六,簽三百十一)凡一家建立所自,依教有憑,縱奪斥失,破會深廣,莫此為詳。
觀其所述,非務己勝。
蓋理之所在,法之固然。
教之有本,悟之有由故也。
而古師所以失者,失于偏贊所弘,直申一門,而失大體。
或以外典文章,雜糅绮飾,使純真至味,不無混亂。
曾不若吾祖約一代教門,申法華經旨,遍破遍立。
破約廢權,立約施權。
又從而遍會之,使妙外無餘。
所謂若弘法華,偏贊尚失,可謂深得佛旨者也。
且簽釋曰:本承觀法等者,謂一家所弘,四句觀法,三立一蕩,俱即俱妙。
亦令後世行者,悟心有由,又豈直破大小執而已。
所以獲旋總持,由三昧力,師資相承,宛如符契者,良有在也。
(玄三八十三)文言無谛無智故不可說者,其理則通,是應知有淺有深。
故曰若曆諸法明無谛智者,此則方便為粗,正同淨名不二門品前諸菩薩所入法門,其智則粗。
又曰中道無谛為妙者,此同文殊之所述也。
又以杜口絕言為無谛者,此即同淨名最後一默,文殊贊之為真入不二法門是也。
以彼會此,其義善成。
雖然,若以淨名絕言為至極者,及顯今部不得為妙,學者當如何通(雲雲)? (玄四初)十妙生起,法相通局,粗妙之判,不可概論。
今明生法次第,三法相須,文理當然。
而文斥為非妙者,蓋對三一圓融,一往奪其定說雲爾。
遂謂非妙則不可。
既曰如法相解,如所說行等,則知境三即智三,智三即行三,一一各具三法,如伊字天目等,何往非妙體。
至于論法相通局,則曰今明行者,多在住前。
又曰境即境性三德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