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妙玄格言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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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歸趣(雲雲)。
由是始得定前九如各所歸趣,即此一如之别相也。
由是明之,則事理之極,指的之要,莫過此究竟等一句。
不本于此,更指何邪?文又曰:今不依此三法具足為究竟等者,若論三谛皆不思議,何容一是二非?此亦一往以究竟之言,形于二谛雲爾。
實言三皆究竟,方名為等。
亦何取舍于其間邪? (玄二卅二)三觀之妙,融歸一心。
不出一念,而有三相。
理頗難明,情未易曉。
今以夢喻示之,庶可仿佛矣。
文曰:如于夢中,修因得果。
則知夢事,該于本末。
既皆宛然,豈非假乎?皆不可得,豈非空乎?夢之心性,不有不空,豈非中乎?如是分别,隻在一時,故不前後。
亦不一異,故非合散。
如是體之,非妙而何? (玄二二十)修性善惡,亦教門一節目之義。
據玄釋如是性,有曰四趣惡性相義者。
黑自分性,純習惡業,故難改變。
如木有火性等。
此言性分之性,所謂久習成性是也。
(第二三十七)簽釋因其不可改之言,則曰:約理,則本有之性不可改。
在修,則性分之性不可改。
則又兼本有之性言之。
夫不可改一也,而有修性事理焉。
一往雖然,使性分之性,當處無生,何不可改之有。
若理性之性,以随緣時,容有轉變。
但不變之性,未始改耳。
抑又以能生之性言之。
如地有生性,雖美惡種别,皆能生也。
故遇其善則為善,遇其惡則為惡。
克論其性,本非善惡。
所謂性惡,融通寂滅是也。
以融通故,容有轉變。
以寂滅故,性未始改。
非若惡習之性,唯惡是從而已。
故曰:不同染中之惡,即修惡也。
以其性融,則彼惡非惡。
此又見修惡即性惡之旨也。
故複與止觀不思議境初界如對論,則彼該修性,此是修中之惡性耳。
(玄二廿三)佛菩薩類也,而有因果之殊。
因果猶通,須知别義。
以通則偏圓各有因果,别則偏因圓果,理方的顯。
夫惟佛界唯圓,則性相體三,即理性三軌。
故曰一切衆生即菩提相等為緣因,則宜指煩惱即菩提為了因。
而玄以智願不失等言之,則是聞法種子,豈性德之謂乎?故簽以理性大體正之雲雲。
謂名雖通修,旨實歸性,方稱此三皆本有性。
又位則理即,繼之曰後七秪是修德三法,謂力等即發心,義當名字以去。
所以若因若果,始終皆約行論,并指圓教為佛界也。
文曰如是釋者,可不異前,正謂與前偏教異也。
(玄二廿四)文有上下互指,而意不可曉者。
如前此明伏無明生方便者,應攝圓信。
指在今文,至此自合論之。
而不言者,反指前說,其意各有以。
所以前不論者,意讓今圓信為相似即佛,故不應在菩薩攝也。
今不論者,其意既發于上矣,豈有圓頓即佛,而生方便土邪?故亦置之。
複是文略,其實正顯圓人始終皆佛界故也。
又曰:因緣雲二莊嚴等者,點合示離也。
謂約能顯說智,亦具三等。
無當作應,字之誤。
所謂緣能資了,了能發正是也。
此中法相,正同不二門。
性指三障,是故具三等,即修性各三義也。
(簽二五十一)舊論涅槃部中,四教始終皆知常住,安得于中複論被接?不然,其七二谛文,如何消邪?或曰:義亦通論,但是接行不接解耳。
多不取此說。
今謂接行,亦未失也。
此文既曰涅槃解即而行不即,豈非約行不即亦得言接耶?況以解行證言之,通教正當證位論接,何直解行而已? (玄二廿九)法門殊散,名相廣略,小大一多,以論結攝。
初無定法,惟其義而已矣。
如此文中,以百界千如縱橫之法,結歸三谛,不出一心,稱一切教,攝無不盡。
故簽以三意示之雲雲。
然以涅槃諸行無常,及七佛通戒之偈,約小乘教本,結今妙教者,此亦三意:一者名通義别,二者以小例大,三者開顯妙旨。
如文可知(雲雲)。
佛界衆生界,一如無二如,此佛境界所以不離衆生界,衆生界不離佛境界,故曰一佛成道等,又曰衆生自于佛依正中等,又曰阿鼻依正等,皆其理也。
由是言之,法無定法,無定法故妙,妙故雖非諸法而不隔諸法。
譬如摩尼映于五色,随色變現,而彼摩尼自性未嘗異也。
是法亦爾,本無自性,惟其情智取之而已矣。
然而此理未易究言,政使言之亦不能盡,所以簽記等文每至于此,直科節點定而已,未嘗廣其言、衍其義也。
正為此理不易明,故意在學者研幾自得,惟根器之淺深,随小大之所得,各足其分,至于極而後已。
往往因其不委,多不盡心,則又為來學之病也。
餘故得以并言之。
(玄二卅一)至微而廣大,至近而莫窮者,其唯心法乎。
故語甚廣大,雖佛法之高,衆生法之廣,莫不悉具在是心法中,而不得其朕,所以甚微也。
言其莫窮,雖所具生佛之高廣,而不離乎一念,所以至近也。
今明心法,必對佛法衆生法言之。
故曰前所明法,豈得異心。
而有差無差之異,于初心入道,則有難易之殊。
然以無差言之,何高廣之可揀。
以差别言,又豈得攝生佛觀之為易邪。
故文以無差而差,揀生佛之高廣于初心為難。
以差而無差,取心法之近要觀己心則易。
故曰雲雲。
文特以三無差别句,介于難易之間者,則成上貫下之義,亦文之法也。
(玄二卅一)文引華嚴,凡為二釋。
初約觀具釋,則曰法界即中等,輔行所謂但觀理具是也。
次約起心釋,則曰觀一念心起等,蓋有合乎變造也。
應更作二義申之。
一者随心示妙,二者約事揀。
夫惟随心示妙,則不問善惡迷悟因果之别,皆可即心而具,具無不妙。
所謂一念之中,悉皆備足是也。
夫唯約事揀心,則有所謂當自選擇之誡。
果如所雲,又安在其為随心示妙邪。
故知二文,不可一準。
苟為不然,未免矛盾。
又簽曰:心之所遊者,謂圓頓教。
凡言能所,其體本一,豈容有異。
縱或言之,亦義雲爾。
定計則非。
其諸名相,莫不皆然。
又曰:千法皆三,故有三千。
此言三千之數,極得其要,不可不知也。
修觀行者,必依四性三觀入道。
而此一文,既簡且明,最為顯要。
如曰觀心自生心等,其言可謂知本矣。
自此推知,則心無生力故非自,緣無故非他,合無故非共,離則何有故非無。
因離四性外,無一法可得故空。
空不自空,因有而後有空。
假不自假,點空所以設假。
假有之有非實有,性空之空非蕩空。
非假非空,此中道所以畢竟清淨也。
故今一家觀門學者,不可不必通而默契也。
(玄二卅三)約法揀心者,明觀境之要也。
從心示妙者,啟具法之端也。
夫既啟其端,故此問不得不設雲雲。
然非正示境觀,未暇詳明,姑指三喻,例見于彼而已。
(第二五十七)簽複對生佛揀各具所以,意在以心通彼二法,亦使心法莫不顯妙。
今既指彼止觀,意令說者以彼例此,示其皆妙。
至于後諸大節,悉會顯此旨。
此旨者何?心具之妙旨也。
(玄二卅三)妙固極美之稱,而義有通别。
有以當分而言妙者,如(第二五十八)簽記所出,離斷常中等。
有以究竟言者,如法華名妙是也。
有以待絕言者,如今釋妙字,冠以二妙是也。
夫以相待為妙,對粗以彰其妙也。
對粗以彰其妙,妙未足為妙也。
以絕待為妙,則無适而不妙也。
無适而不妙,粗亦未始粗也。
要知二妙所以論者,以其部旨明開判故。
故曰:相待論判,絕待論開,非他經所得與也。
前文曰:但舉一不思議。
此釋妙字,正當以理揀情,則唯一絕待,更無思議之可待也。
既無可待,是則相待已在其中,更不立必别立也。
而止觀為成觀故,故必揀偏取圓。
故以相待,義似于别,意顯圓頓,以為所修。
此待絕所以對明,思議不思議所以兩立也。
今則不爾者,卻對止觀形今部旨,則圓通今昔。
文曰圓中約時,待絕俱妙者,今圓也。
餘味約部者,昔圓也。
以昔圓則相待為粗,絕待為妙,故或粗或妙也。
若前三教,則在昔之偏,為所待所絕,故一向為粗。
至今經被開,始得稱妙,則前待絕俱妙也。
然則文曰待絕滅絕,而又曰更無非待非絕者,謂此待絕,不絕則已,絕必破無,明顯中道,故更無别雙非可論。
況今待絕,體是理性,理性祇是非待非絕,故無别有也。
然而他文或亦言之者,文各有旨,不可一概。
此彰理性,妙極無餘,故更不論也。
彼以絕待,猶屬教行,望所顯理,約悟而論,故明雙非,二皆滅絕。
所謂滅者,體本是寂滅之謂,非别有所滅,思之可知。
妙玄格言上
由是始得定前九如各所歸趣,即此一如之别相也。
由是明之,則事理之極,指的之要,莫過此究竟等一句。
不本于此,更指何邪?文又曰:今不依此三法具足為究竟等者,若論三谛皆不思議,何容一是二非?此亦一往以究竟之言,形于二谛雲爾。
實言三皆究竟,方名為等。
亦何取舍于其間邪? (玄二卅二)三觀之妙,融歸一心。
不出一念,而有三相。
理頗難明,情未易曉。
今以夢喻示之,庶可仿佛矣。
文曰:如于夢中,修因得果。
則知夢事,該于本末。
既皆宛然,豈非假乎?皆不可得,豈非空乎?夢之心性,不有不空,豈非中乎?如是分别,隻在一時,故不前後。
亦不一異,故非合散。
如是體之,非妙而何? (玄二二十)修性善惡,亦教門一節目之義。
據玄釋如是性,有曰四趣惡性相義者。
黑自分性,純習惡業,故難改變。
如木有火性等。
此言性分之性,所謂久習成性是也。
(第二三十七)簽釋因其不可改之言,則曰:約理,則本有之性不可改。
在修,則性分之性不可改。
則又兼本有之性言之。
夫不可改一也,而有修性事理焉。
一往雖然,使性分之性,當處無生,何不可改之有。
若理性之性,以随緣時,容有轉變。
但不變之性,未始改耳。
抑又以能生之性言之。
如地有生性,雖美惡種别,皆能生也。
故遇其善則為善,遇其惡則為惡。
克論其性,本非善惡。
所謂性惡,融通寂滅是也。
以融通故,容有轉變。
以寂滅故,性未始改。
非若惡習之性,唯惡是從而已。
故曰:不同染中之惡,即修惡也。
以其性融,則彼惡非惡。
此又見修惡即性惡之旨也。
故複與止觀不思議境初界如對論,則彼該修性,此是修中之惡性耳。
(玄二廿三)佛菩薩類也,而有因果之殊。
因果猶通,須知别義。
以通則偏圓各有因果,别則偏因圓果,理方的顯。
夫惟佛界唯圓,則性相體三,即理性三軌。
故曰一切衆生即菩提相等為緣因,則宜指煩惱即菩提為了因。
而玄以智願不失等言之,則是聞法種子,豈性德之謂乎?故簽以理性大體正之雲雲。
謂名雖通修,旨實歸性,方稱此三皆本有性。
又位則理即,繼之曰後七秪是修德三法,謂力等即發心,義當名字以去。
所以若因若果,始終皆約行論,并指圓教為佛界也。
文曰如是釋者,可不異前,正謂與前偏教異也。
(玄二廿四)文有上下互指,而意不可曉者。
如前此明伏無明生方便者,應攝圓信。
指在今文,至此自合論之。
而不言者,反指前說,其意各有以。
所以前不論者,意讓今圓信為相似即佛,故不應在菩薩攝也。
今不論者,其意既發于上矣,豈有圓頓即佛,而生方便土邪?故亦置之。
複是文略,其實正顯圓人始終皆佛界故也。
又曰:因緣雲二莊嚴等者,點合示離也。
謂約能顯說智,亦具三等。
無當作應,字之誤。
所謂緣能資了,了能發正是也。
此中法相,正同不二門。
性指三障,是故具三等,即修性各三義也。
(簽二五十一)舊論涅槃部中,四教始終皆知常住,安得于中複論被接?不然,其七二谛文,如何消邪?或曰:義亦通論,但是接行不接解耳。
多不取此說。
今謂接行,亦未失也。
此文既曰涅槃解即而行不即,豈非約行不即亦得言接耶?況以解行證言之,通教正當證位論接,何直解行而已? (玄二廿九)法門殊散,名相廣略,小大一多,以論結攝。
初無定法,惟其義而已矣。
如此文中,以百界千如縱橫之法,結歸三谛,不出一心,稱一切教,攝無不盡。
故簽以三意示之雲雲。
然以涅槃諸行無常,及七佛通戒之偈,約小乘教本,結今妙教者,此亦三意:一者名通義别,二者以小例大,三者開顯妙旨。
如文可知(雲雲)。
佛界衆生界,一如無二如,此佛境界所以不離衆生界,衆生界不離佛境界,故曰一佛成道等,又曰衆生自于佛依正中等,又曰阿鼻依正等,皆其理也。
由是言之,法無定法,無定法故妙,妙故雖非諸法而不隔諸法。
譬如摩尼映于五色,随色變現,而彼摩尼自性未嘗異也。
是法亦爾,本無自性,惟其情智取之而已矣。
然而此理未易究言,政使言之亦不能盡,所以簽記等文每至于此,直科節點定而已,未嘗廣其言、衍其義也。
正為此理不易明,故意在學者研幾自得,惟根器之淺深,随小大之所得,各足其分,至于極而後已。
往往因其不委,多不盡心,則又為來學之病也。
餘故得以并言之。
(玄二卅一)至微而廣大,至近而莫窮者,其唯心法乎。
故語甚廣大,雖佛法之高,衆生法之廣,莫不悉具在是心法中,而不得其朕,所以甚微也。
言其莫窮,雖所具生佛之高廣,而不離乎一念,所以至近也。
今明心法,必對佛法衆生法言之。
故曰前所明法,豈得異心。
而有差無差之異,于初心入道,則有難易之殊。
然以無差言之,何高廣之可揀。
以差别言,又豈得攝生佛觀之為易邪。
故文以無差而差,揀生佛之高廣于初心為難。
以差而無差,取心法之近要觀己心則易。
故曰雲雲。
文特以三無差别句,介于難易之間者,則成上貫下之義,亦文之法也。
(玄二卅一)文引華嚴,凡為二釋。
初約觀具釋,則曰法界即中等,輔行所謂但觀理具是也。
次約起心釋,則曰觀一念心起等,蓋有合乎變造也。
應更作二義申之。
一者随心示妙,二者約事揀。
夫惟随心示妙,則不問善惡迷悟因果之别,皆可即心而具,具無不妙。
所謂一念之中,悉皆備足是也。
夫唯約事揀心,則有所謂當自選擇之誡。
果如所雲,又安在其為随心示妙邪。
故知二文,不可一準。
苟為不然,未免矛盾。
又簽曰:心之所遊者,謂圓頓教。
凡言能所,其體本一,豈容有異。
縱或言之,亦義雲爾。
定計則非。
其諸名相,莫不皆然。
又曰:千法皆三,故有三千。
此言三千之數,極得其要,不可不知也。
修觀行者,必依四性三觀入道。
而此一文,既簡且明,最為顯要。
如曰觀心自生心等,其言可謂知本矣。
自此推知,則心無生力故非自,緣無故非他,合無故非共,離則何有故非無。
因離四性外,無一法可得故空。
空不自空,因有而後有空。
假不自假,點空所以設假。
假有之有非實有,性空之空非蕩空。
非假非空,此中道所以畢竟清淨也。
故今一家觀門學者,不可不必通而默契也。
(玄二卅三)約法揀心者,明觀境之要也。
從心示妙者,啟具法之端也。
夫既啟其端,故此問不得不設雲雲。
然非正示境觀,未暇詳明,姑指三喻,例見于彼而已。
(第二五十七)簽複對生佛揀各具所以,意在以心通彼二法,亦使心法莫不顯妙。
今既指彼止觀,意令說者以彼例此,示其皆妙。
至于後諸大節,悉會顯此旨。
此旨者何?心具之妙旨也。
(玄二卅三)妙固極美之稱,而義有通别。
有以當分而言妙者,如(第二五十八)簽記所出,離斷常中等。
有以究竟言者,如法華名妙是也。
有以待絕言者,如今釋妙字,冠以二妙是也。
夫以相待為妙,對粗以彰其妙也。
對粗以彰其妙,妙未足為妙也。
以絕待為妙,則無适而不妙也。
無适而不妙,粗亦未始粗也。
要知二妙所以論者,以其部旨明開判故。
故曰:相待論判,絕待論開,非他經所得與也。
前文曰:但舉一不思議。
此釋妙字,正當以理揀情,則唯一絕待,更無思議之可待也。
既無可待,是則相待已在其中,更不立必别立也。
而止觀為成觀故,故必揀偏取圓。
故以相待,義似于别,意顯圓頓,以為所修。
此待絕所以對明,思議不思議所以兩立也。
今則不爾者,卻對止觀形今部旨,則圓通今昔。
文曰圓中約時,待絕俱妙者,今圓也。
餘味約部者,昔圓也。
以昔圓則相待為粗,絕待為妙,故或粗或妙也。
若前三教,則在昔之偏,為所待所絕,故一向為粗。
至今經被開,始得稱妙,則前待絕俱妙也。
然則文曰待絕滅絕,而又曰更無非待非絕者,謂此待絕,不絕則已,絕必破無,明顯中道,故更無别雙非可論。
況今待絕,體是理性,理性祇是非待非絕,故無别有也。
然而他文或亦言之者,文各有旨,不可一概。
此彰理性,妙極無餘,故更不論也。
彼以絕待,猶屬教行,望所顯理,約悟而論,故明雙非,二皆滅絕。
所謂滅者,體本是寂滅之謂,非别有所滅,思之可知。
妙玄格言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