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妙玄格言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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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明經王之義,則今昔之異,互有通局,如類論雲雲。

    又簽約譬就法以明者,則空假各不融攝,不得自在,唯中道遮照無妨,故得其名。

    或三皆自在,則當分言之,各當其說,初不相違。

     (玄一廿四)如來常依二谛說法,故二者不可相舍。

    真而無俗,則世谛不立;俗而無真,則于道不明。

    今釋妙名,首引肇師名實之論,特借以啟言端,未必全用彼意。

    若據彼宗旨,天台判之,多附通意,則今所謂無相者,直真谛意耳,簽釋之文是也。

    真雖無名,而不得不有名,則又曰無名無以顯法,此妙名所以名實相之體。

    是則一家建言,真俗權實兩行而不相妨礙者,其皆出于中道乎?凡諸經教,率多言之,莫非此理,讀者知之。

     (玄一廿四簽一末廿一)名始于無名,則名出于理。

    名為萬法之始,則法本于名。

    由是簽明名相生起,故有名既依理,理複依誰之問。

    答以理依無明,無明法性,體遍一切,而卒于無所依而已。

    今謂是猶未盡,複應雲雖無所依,而能遍為諸法之本,一切諸法,由之生起。

    如淨名所謂從無住本,立一切法。

    其說方圓,信乎言道之難。

    又曰:名之與體,無明法性,互為因依,是猶離義。

    若乃名即是體,無明法性,依而複即,此别圓所以異也。

    故以二文為證(雲雲)。

     (玄一廿四)有佛無佛,性相常然。

    則一切法性,本皆法爾。

    夫豈容有生佛之異,迷悟之端也哉?奈何而言一切法本皆佛法?若是,則法性之理,亦有偏乎?曰:本妙之理,一而無私。

    惟其無私,故未始加損,所謂性相常然是也。

    但依之者,得失自殊。

    所以悟者得也,迷者失也。

    得者得其本然之理,則能稱性證極,故名此法為此之人法。

    失者雖未嘗失,而不以此人為得是法。

    故生佛之所以異也。

    又曰:一切世谛,于如來即第一義者,此又對衆生邊,得世谛之名,于佛無非第一義,理本無二法也。

    故知迷者自迷,以颠倒故,見為世谛,而體不迷,故無非佛法,即第一義。

    又曰:今明言示之故,言一切法者,正示向本有之一切法也。

    極至凡迷,可非一切乎?而所以異者,情離不離耳。

    佛以情離故,見一切法本來離相,故一切法非複一切法。

    見法自性,從本示之。

    故楞伽所謂此四句離,方名一切法。

    又楞嚴曰:離四句已,此句方名無戲論法。

    正此謂也。

    凡夫以情染故,動辄堕四句見,不見一切法之自性,所以非也。

    餘經玄義,明一五章,惟今玄有約教約行之别雲雲,是為部旨而然,為餘經亦通有耶?即曰:今明教行,蓋依二文所出次第而立,政不約此以論部旨。

    設若論之,自有教相一章,足辨同異,何待此也?但餘經未必有此體前之用,縱有其事,未必有其文。

    文事兼之者,唯此文為然,故特用明二種耳。

     (玄一廿五)談經玄義及教相一章,合雲約教可也。

    而雲約行者,有二意故:一以名體宗用,正符行門之次;二以一從四,故且從行說,故曰雲雲。

    若彼妙記雲寄行約教者,非今文意。

    鹿苑小化,其權一也。

    或以譬草庵,或以譬蓮華。

    譬草庵則化佗之權,譬蓮華則自行之權。

    其同異如何?故問答雲雲。

    簽釋大略二意:一約佛意,二約法體。

    此知屬自行一邊而已,要必約機論,方彰異體。

    故草庵須破,破者破其情,非破其法也。

    若夫其法,則與蓮華所喻同體,還為所顯耳。

     (玄一廿八)凡示觀心即空假中,當約心體本妙言之,非待推度而後得也。

    今此雲者,姑即近情以示其端爾,非所以極論三觀之旨。

    何則?所謂空者,緣生故空,雖有亦空也,何待不見色質,然後為空?所謂假者,即空隻是假,何待必起念慮,然後為假?所謂中者,即絕待處是中,何待不以有無思度為中?餘故曰:此特示其端爾。

    苟能由之以體其妙,亦何遠之有?第恐初學昧于圓旨,故特發之也。

     (玄一三十)解行二門,蓋一家入道之宗,故三部解行,昭然可見。

    諸文之下,觀心一科,尤為切着,舍是無他術矣。

    然複須知有得失焉。

    得在乎相濟而不偏,及依教而無僻,其失反是。

    蓋不止于偏失而已,甚至于能牽惡道,今文示之是也。

    往往蹈其失者有之,可不審哉! (玄一卅二)悉檀是佛所說,又曰是佛智慧,則其為如來一化機教之本也。

    所謂欲知智在說,不其然乎?今天台以五重玄義會釋之,意将通攝一切教法故也。

    若被緣利鈍,彼此皆通,而此特雲專為鈍者,次第則異。

    正據列次為說,則第一義一向居後,故知專為鈍明矣。

    不類五章之次,利鈍兼得故也。

    但其文相,少能條理耳。

     (玄一卅六)夫第一義者,佛法至極之論。

    而有可說,有不可說。

    可說者,謂實相之理,皆可以一切法實等四句言之。

    故知其理,未始膠于一端。

    亦即門門皆可以入實。

    入則證,證則極,極則不可以言語心行到。

    故皆可說,皆不可說,理無異緻也。

    大凡四門四句,約教言之。

    雖有通别淺深說不說等,及其至也,唯一圓極不可說耳。

    然于初心,或有得失。

    如快馬見鞭影,即着正路得也。

    不然,則因句生着,執為戲論,又何貴于第一義乎。

     (玄一五十)教起于無言,非無言無以彰言說之妙。

    言诠于至理,非言說無以知無言之極。

    此佛所以常樂默然,了所證之不可說也。

    而不得不有說,為機緣之不獲已也。

    淨名所以杜口,蓋達不二之理,非言非無言之所能契,直以默然示之而已。

    此經不可以言宣者,謂其理寂滅,非言辭分别所能到也。

    大經生生等不可說者,示夫四教之說,皆本于亡言,所以先其言而泯之。

    則所言者,皆離相寂絕,安得而不泯耶?由是論之,雖不言之妙一也,而所以不言之旨則異矣。

    所謂有因緣故,亦可得說者,據今所釋,則無明等十二因緣所成衆生,若以四種樂欲故,如來赴之為說者,亦得是四悉因緣也。

     為圓頓之機,說即事之理,可謂至矣。

    夫言一切國土依正等事也,言常寂光者理也,此猶分别之說。

    若不得其旨,知有事理而已,未知所以事即是理,故曰離是無菩提,謂事隻是理,無别理也。

    惟其無别理,故雖不言理可也。

    或但言事而理在其中,說至于此,可謂得圓理之極也。

     (玄一五十五)教證二道,本教門中一難事,具諸别釋。

    今此雲者,直言别教教道權實通局耳。

    故文有若取地前為教道等,如簽釋雲雲。

    然教道一也,而約位有通局。

    或以一教始終為教道,或以地前為教道,蓋各有說焉。

    夫以一教始終雲者,此正如來于諸經中言别教,則唯一教道爾。

    如雲十地隔曆,為引下凡,為入地方便,謂之約說教道是也。

    若以地前言者,則以行從位。

    故約行教道,止前三十心;約行證道,則登地同圓是也。

    故進退于是異矣。

    若約行證道,則指初地即初位句,是即其義,無有别也。

    苟能知此,教證之說,思過半矣。

    委如類論。

     (玄一五十六)開權顯實之說,玄文言之盛矣。

    其所以為說,雖各不同,要其大體,體妙情粗之義,為得其多。

    如今文雲:一切諸法,無不皆妙。

    則稱本言之。

    惟其本妙,則諸法權實一而已矣。

    尚不當同,何異之有?尚不當開,何施之有?然則所以為實施權者,以機緣未宜此聞,故一期作差别說。

    機情不解,執以為實。

    今圓機既熟,會本論開,則知本妙不從他得。

    故曰:法本自妙,粗由物情。

    即其謂也。

    然則開同乎?開異乎?第深究之,當自得矣。

     論宗途者不可不辨不可甚其辨不可不辨者,或所傳之差,所判之失,恐誤後學,固宜辨之。

    使辨而不革,或宗旨已定,彼又惡能盡棄其所學而從我?雖勿辨可也。

    則盍曰:于汝安則言之。

    然不可甚其辨者,殆于佛法起诤,非所以示無我之道。

    每讀簽記等文,因彼異判,必詳辨之。

    是固為佛法教門而然,恐其疑誤後學故也。

    與其辨而無益,不若聽其自化。

    如必欲直之,難哉! (玄一卅四)文引地持出四優檀那翻為宗印者,所以證古師之誤也。

    然彼翻猶可爾,以悉檀翻宗印則不可,特以語音差近,且其數同故也。

    曾不究彼文旨與今悉檀意義全别,故知其非。

    雖非文正意,而所謂四優檀那者,文義亦不易明。

    (一末卅七)簽釋以謂彼經雖是大乘,欲明攝法及為初行,且修此四雲爾,故知祇是小教三印。

    然以文中教行兩釋,印是楷定不易之論,且曰佛所傳授等,詳其旨義,又不止謂小乘法印而已,此所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