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妙玄格言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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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假二句,體義何在?此則以合難離,故得答中,以離釋合,則曰雲雲。

    既曰不思議空假,則是圓融三谛,舉一即三,故得空假。

    有即中義,中具空假義,雖兼離合,莫不指中為體,以必揀修取性故也。

    若欲委知,如四明光明句,記及類論,當自得知,不煩文也。

     (玄一十)前以不受為謗,此以不解為謗。

    雖内外淺深之異,其為法一也,然亦不無與奪焉。

    今文不出有四,謂斷無等。

    以其于法起執,橫計成非,雖禀内教,見則成外,所謂學佛法外道者也。

    亦是乖于實相,而起魔見,所謂除實相外,餘皆魔事是也。

    使執而不舍,幾何而不謗法堕苦哉?然亦可謂不受者,直不信耳,未必執以成謗。

    若今謗者,雖本内教,而其過餘甚。

     (玄一十一)大凡私謂必助釋本文,使非助顯,亦必有意與文旨合者,非别自為說,謂之私也。

    然複此後特加私釋者,得無深意乎?蓋前明離謗,所以簡非也。

    而不言謗者何人,能破者何法,故曰橫破凡夫之四執等。

    乃知前所謂謗者,則今所破之凡夫及三乘等是也。

    其能破則四句而已。

    故曰空有之旨,正破此證等。

    抑若簡而不收,則法無歸,人為棄物,今經何所開顯耶?故曰既不會正體攝屬何法,是則前但空等執,還為三雙權實所攝,于理無非體内方便。

    則今經之開顯,故複有體者下一段文旨。

    是知文有收簡破會,其所以助釋者多矣。

    讀者詳之。

    玄雲體化佗之權實等,正示開權文也。

    簽謂體達之體,由開故達雲爾。

    言之雖易,理實難明。

    當知本亦一理,對機設教,故分三異。

    今經開顯,指權即實,亦令圓機稱性體之,故曰雲雲。

    所謂化他權實,亦是但空之理,約當分亦得名實。

    自他權實,亦是但不但空,相對言之。

    故化他雖有權實,皆名為權等。

    自行之權,亦隻是但中對圓名權。

    此等權實,今皆開之,于理無非同體,權實圓妙,三谛是也。

    如是體會,斯得之矣。

     若論佛之境界,已自難言,況言極乎?夫既雲極,乃曰祇是十如權實,似作局限分齊說卻。

    縱是經雲唯佛與佛,究顯諸法實相,不出界如者,然亦不當便作此示。

    縱如此示,學者亦不當作此會。

    既不作如此示,又不可作此會,畢竟如何?但知不可作此示會便了。

     (簽一本四十四)凡論設化機緣得益,功由于佛可也。

    而此及前文,特推功于法華之力,其理何在?曰:是固在佛。

    夫佛之所以設化,機緣之所以得益,在乎一化大用而已。

    而佛不自以為功,歸之于同體權實法爾。

    故曰:若非同體方便,無以施開廢等。

    然化不自化,法複何有焉?複歸之于理。

    經則曰:天人群生類,皆承此恩力。

    是固出于理之謂也。

    理無分别,尚何力之有邪?其必曰:人事人之力,天自天之力。

    夫如是,佛之力猶法之力,法之力猶理之力,理之力猶己之力,則一而已矣。

    若之何其必歸之哉? (玄一十五簽一本四十五)一家建立五時,正約法華信解述領之文,兼出涅槃五味相生之說,以判諸經,布叙次第,其義明矣。

    而複引華嚴三照證成,何也?故簽文料簡雲雲。

    答中先出二文各譬之意,次明彼此相成之旨,則曰今演華嚴等,謂非五味,無以演三而成五,故曰數雖不等,結答初問意也。

    又曰涅槃以牛譬佛等,則華嚴但成分譬而已,若非一日三照成之,無以見五味皆從牛出,以譬五味皆佛所說,故曰故用兩經二義相成,結答其次意也。

    所謂二義者,兩經之義而已,政不必别作節目釋也。

     (簽一本四十七)簽曰秘密橫被無時不遍者,意以華嚴鹿苑對方等為難,顯秘密橫被則皆得有,此同座并聞。

    今雲大小相隔,則約橫論豎,隐顯在機而已。

    或據此謂通法華者,誤矣。

    又曰遂本居初者,且約最初得以說大雲爾。

    然亦兼别,故遂而未暢。

    文引大經從熟酥出醍醐以證法華涅槃時味者,特見其同味一意耳。

    然亦應問:既同一味,何以不雲從般若出法華?應答曰:以在彼經說故。

    既說在涅槃,又不何雲從法華出涅槃?應答曰:以約兩番熟脫從後說故。

    兩番熟脫,義見後文(雲雲)。

     (簽一末初)釋簽明華嚴不動不離而升而遊者,凡列四家之說。

    至于藏師約四義,謂時處等。

    記主悉評其說,且示之雲雲。

    今謂通途大體,如諸師之說,彼各一意,亦既已評之矣。

    如簽所示,無不可者。

    第其說不詳,今得以申之。

    是應知有應體,有機見,有機應合明者。

    故自如來應體言之,則全法界體,起法界用,一身無量身,無量身一身,不合不散,無施不可者,應體之說也。

    自其機見言之,則小大各随所見。

    如華嚴鹿苑,大者見其大而不見其小,小者見其小而不見其大。

    又安知所謂大者不動于小而見大,小者即其大而為小邪?此文機見之論也。

    然則今雲不動寂場而遊鹿苑等者,此乃判釋之家,以其佛隻是一,而機見有異。

    又據其化儀有先後,而佛無彼此,故合機應大小,以為一說。

    宜其曰不動不離,而升而遊,有以見不思議化用,其無妨無礙也若此。

    苟得是意,乃知諸家之說,不無得失,佛之勝用,未易評量。

    故經曰不離一切菩提樹下,而上升須彌等,與夫教門有脫珍着敝者,皆其理也。

    今判顯密法輪,正本大論,故得引以為說。

    何者?蓋論因經有雲第二法輪轉,夫第二雲者,必其初已說,與今同,故雲爾。

    初謂鹿苑,彼未嘗說,而指言之,故以彼機不知,推此衆之已聞,故知其為密教也,故曰雲雲。

    是則秘密一教,發迹于彼,天台判之于此,然後乃知爾。

    既曰密矣,安得而傳乎?使不可傳,又何得此判耶?此如妙樂示之詳矣。

    餘亦嘗因為之說,委如彼示(雲雲)。

     (玄一十八)以十方此座等三對,示秘密相,乃見如來于法得大自在,無不可者。

    而文有雲俱說俱默,簽複例雲俱頓俱漸等。

    若使彼此說等,而互不相知,則亦應有秘密定邪?昔人因立兩種定教,是還可否?曰:若據文義機教,此亦不無,但非設此教意。

    若使彼此機教無異,又何待以神力隐覆邪?故知其不當别立也。

     (玄一十九簽一末九)玄文隻一巧為簽,凡作兩文結釋之雲雲,益文明種熟脫三,于種該二種,為一乘頓種,兼餘七教調停之種文,總以一巧為冠之,乃寄調停種于頓種中說,既分二異,故簽分釋之,非謂别有其文也,是殆見玄不煩文簽釋之巧矣。

     (玄一廿,簽一,末十三,諸餘集上四十五)文殊答問偈,玄文引之,以證五章。

    而簽文因對彌勒釋疑言者,蓋深有所以。

    一者答必由問,示不孤起故。

    二者凡明難釋,義必相關故。

    則兼對為說,一舉而兩得也。

    但其文簡密,為自來講學之難。

    餘嘗以四句中,其說曰:合二文為一緻,彰疑難之各有。

    影略于難釋之中,互形於潛義之内。

    試詳言之。

    夫彌勒之問,因疑六瑞而生,故文殊因問而有答。

    文雖相懸,義實一貫。

    故得合之,以彰一緻。

    方其彌勒欲問,而文殊因伏疑以拒之。

    彌勒既知其意,乃正釋所疑,而傍兼請答。

    故曰彰疑難之各有,亦得謂之潛難六瑞也。

    故繼之曰難雲等。

    至于文殊正申決答,而彌勒因伏疑以扣之。

    文殊亦知其意,乃顯釋所疑,而潛答其問,亦得謂之潛釋也。

    故繼之曰釋雲等。

    故曰影略于難釋之中,互形於潛義之内。

    得今四句,難釋煥然,尚何艱棘之有,而置異論于其間哉。

     (簽一末十五)夫五章之釋,申一經大旨,蓋各有所以。

    名以名其法,體以示其性,用以顯其功,教以判其相,固缺一不可。

    然以如來垂世立教,意在修門,急于機緣入道,則莫若因果之宗,故以宗為主。

    主者,本也。

    是則四意皆本于宗。

    推而言之,則凡餘四章,莫不顯于名,歸于體,彰有用,判于教相,各當其義。

    但記作此釋,但約宗義雲爾,非謂餘章之不如也。

    然後世猶有明體而不言起修者,無不悖哉。

     (玄廿一)一經既以五章為大旨,故凡所說,莫非是者。

    而特引此二文,以其古佛事定,舉要付囑,顯出此二品故,如文雲雲。

    抑又為下,教行二釋,次第張本。

    則名體宗用者,約行之次也。

    名用體宗者,約教之次也。

    雖通教行,正約行論。

    故今玄文,符行為次。

    若引正宗者,如開示悟入,即其文也。

    餘文非要,故略不引。

     (玄一廿三)文以梵王譬法華,最得自在之名,故有所謂諸經或于俗谛自在等。

    此則簡曆别而取圓融,即今玄文之意而已。

    若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