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部妙玄格言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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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假二句,體義何在?此則以合難離,故得答中,以離釋合,則曰雲雲。
既曰不思議空假,則是圓融三谛,舉一即三,故得空假。
有即中義,中具空假義,雖兼離合,莫不指中為體,以必揀修取性故也。
若欲委知,如四明光明句,記及類論,當自得知,不煩文也。
(玄一十)前以不受為謗,此以不解為謗。
雖内外淺深之異,其為法一也,然亦不無與奪焉。
今文不出有四,謂斷無等。
以其于法起執,橫計成非,雖禀内教,見則成外,所謂學佛法外道者也。
亦是乖于實相,而起魔見,所謂除實相外,餘皆魔事是也。
使執而不舍,幾何而不謗法堕苦哉?然亦可謂不受者,直不信耳,未必執以成謗。
若今謗者,雖本内教,而其過餘甚。
(玄一十一)大凡私謂必助釋本文,使非助顯,亦必有意與文旨合者,非别自為說,謂之私也。
然複此後特加私釋者,得無深意乎?蓋前明離謗,所以簡非也。
而不言謗者何人,能破者何法,故曰橫破凡夫之四執等。
乃知前所謂謗者,則今所破之凡夫及三乘等是也。
其能破則四句而已。
故曰空有之旨,正破此證等。
抑若簡而不收,則法無歸,人為棄物,今經何所開顯耶?故曰既不會正體攝屬何法,是則前但空等執,還為三雙權實所攝,于理無非體内方便。
則今經之開顯,故複有體者下一段文旨。
是知文有收簡破會,其所以助釋者多矣。
讀者詳之。
玄雲體化佗之權實等,正示開權文也。
簽謂體達之體,由開故達雲爾。
言之雖易,理實難明。
當知本亦一理,對機設教,故分三異。
今經開顯,指權即實,亦令圓機稱性體之,故曰雲雲。
所謂化他權實,亦是但空之理,約當分亦得名實。
自他權實,亦是但不但空,相對言之。
故化他雖有權實,皆名為權等。
自行之權,亦隻是但中對圓名權。
此等權實,今皆開之,于理無非同體,權實圓妙,三谛是也。
如是體會,斯得之矣。
若論佛之境界,已自難言,況言極乎?夫既雲極,乃曰祇是十如權實,似作局限分齊說卻。
縱是經雲唯佛與佛,究顯諸法實相,不出界如者,然亦不當便作此示。
縱如此示,學者亦不當作此會。
既不作如此示,又不可作此會,畢竟如何?但知不可作此示會便了。
(簽一本四十四)凡論設化機緣得益,功由于佛可也。
而此及前文,特推功于法華之力,其理何在?曰:是固在佛。
夫佛之所以設化,機緣之所以得益,在乎一化大用而已。
而佛不自以為功,歸之于同體權實法爾。
故曰:若非同體方便,無以施開廢等。
然化不自化,法複何有焉?複歸之于理。
經則曰:天人群生類,皆承此恩力。
是固出于理之謂也。
理無分别,尚何力之有邪?其必曰:人事人之力,天自天之力。
夫如是,佛之力猶法之力,法之力猶理之力,理之力猶己之力,則一而已矣。
若之何其必歸之哉? (玄一十五簽一本四十五)一家建立五時,正約法華信解述領之文,兼出涅槃五味相生之說,以判諸經,布叙次第,其義明矣。
而複引華嚴三照證成,何也?故簽文料簡雲雲。
答中先出二文各譬之意,次明彼此相成之旨,則曰今演華嚴等,謂非五味,無以演三而成五,故曰數雖不等,結答初問意也。
又曰涅槃以牛譬佛等,則華嚴但成分譬而已,若非一日三照成之,無以見五味皆從牛出,以譬五味皆佛所說,故曰故用兩經二義相成,結答其次意也。
所謂二義者,兩經之義而已,政不必别作節目釋也。
(簽一本四十七)簽曰秘密橫被無時不遍者,意以華嚴鹿苑對方等為難,顯秘密橫被則皆得有,此同座并聞。
今雲大小相隔,則約橫論豎,隐顯在機而已。
或據此謂通法華者,誤矣。
又曰遂本居初者,且約最初得以說大雲爾。
然亦兼别,故遂而未暢。
文引大經從熟酥出醍醐以證法華涅槃時味者,特見其同味一意耳。
然亦應問:既同一味,何以不雲從般若出法華?應答曰:以在彼經說故。
既說在涅槃,又不何雲從法華出涅槃?應答曰:以約兩番熟脫從後說故。
兩番熟脫,義見後文(雲雲)。
(簽一末初)釋簽明華嚴不動不離而升而遊者,凡列四家之說。
至于藏師約四義,謂時處等。
記主悉評其說,且示之雲雲。
今謂通途大體,如諸師之說,彼各一意,亦既已評之矣。
如簽所示,無不可者。
第其說不詳,今得以申之。
是應知有應體,有機見,有機應合明者。
故自如來應體言之,則全法界體,起法界用,一身無量身,無量身一身,不合不散,無施不可者,應體之說也。
自其機見言之,則小大各随所見。
如華嚴鹿苑,大者見其大而不見其小,小者見其小而不見其大。
又安知所謂大者不動于小而見大,小者即其大而為小邪?此文機見之論也。
然則今雲不動寂場而遊鹿苑等者,此乃判釋之家,以其佛隻是一,而機見有異。
又據其化儀有先後,而佛無彼此,故合機應大小,以為一說。
宜其曰不動不離,而升而遊,有以見不思議化用,其無妨無礙也若此。
苟得是意,乃知諸家之說,不無得失,佛之勝用,未易評量。
故經曰不離一切菩提樹下,而上升須彌等,與夫教門有脫珍着敝者,皆其理也。
今判顯密法輪,正本大論,故得引以為說。
何者?蓋論因經有雲第二法輪轉,夫第二雲者,必其初已說,與今同,故雲爾。
初謂鹿苑,彼未嘗說,而指言之,故以彼機不知,推此衆之已聞,故知其為密教也,故曰雲雲。
是則秘密一教,發迹于彼,天台判之于此,然後乃知爾。
既曰密矣,安得而傳乎?使不可傳,又何得此判耶?此如妙樂示之詳矣。
餘亦嘗因為之說,委如彼示(雲雲)。
(玄一十八)以十方此座等三對,示秘密相,乃見如來于法得大自在,無不可者。
而文有雲俱說俱默,簽複例雲俱頓俱漸等。
若使彼此說等,而互不相知,則亦應有秘密定邪?昔人因立兩種定教,是還可否?曰:若據文義機教,此亦不無,但非設此教意。
若使彼此機教無異,又何待以神力隐覆邪?故知其不當别立也。
(玄一十九簽一末九)玄文隻一巧為簽,凡作兩文結釋之雲雲,益文明種熟脫三,于種該二種,為一乘頓種,兼餘七教調停之種文,總以一巧為冠之,乃寄調停種于頓種中說,既分二異,故簽分釋之,非謂别有其文也,是殆見玄不煩文簽釋之巧矣。
(玄一廿,簽一,末十三,諸餘集上四十五)文殊答問偈,玄文引之,以證五章。
而簽文因對彌勒釋疑言者,蓋深有所以。
一者答必由問,示不孤起故。
二者凡明難釋,義必相關故。
則兼對為說,一舉而兩得也。
但其文簡密,為自來講學之難。
餘嘗以四句中,其說曰:合二文為一緻,彰疑難之各有。
影略于難釋之中,互形於潛義之内。
試詳言之。
夫彌勒之問,因疑六瑞而生,故文殊因問而有答。
文雖相懸,義實一貫。
故得合之,以彰一緻。
方其彌勒欲問,而文殊因伏疑以拒之。
彌勒既知其意,乃正釋所疑,而傍兼請答。
故曰彰疑難之各有,亦得謂之潛難六瑞也。
故繼之曰難雲等。
至于文殊正申決答,而彌勒因伏疑以扣之。
文殊亦知其意,乃顯釋所疑,而潛答其問,亦得謂之潛釋也。
故繼之曰釋雲等。
故曰影略于難釋之中,互形於潛義之内。
得今四句,難釋煥然,尚何艱棘之有,而置異論于其間哉。
(簽一末十五)夫五章之釋,申一經大旨,蓋各有所以。
名以名其法,體以示其性,用以顯其功,教以判其相,固缺一不可。
然以如來垂世立教,意在修門,急于機緣入道,則莫若因果之宗,故以宗為主。
主者,本也。
是則四意皆本于宗。
推而言之,則凡餘四章,莫不顯于名,歸于體,彰有用,判于教相,各當其義。
但記作此釋,但約宗義雲爾,非謂餘章之不如也。
然後世猶有明體而不言起修者,無不悖哉。
(玄廿一)一經既以五章為大旨,故凡所說,莫非是者。
而特引此二文,以其古佛事定,舉要付囑,顯出此二品故,如文雲雲。
抑又為下,教行二釋,次第張本。
則名體宗用者,約行之次也。
名用體宗者,約教之次也。
雖通教行,正約行論。
故今玄文,符行為次。
若引正宗者,如開示悟入,即其文也。
餘文非要,故略不引。
(玄一廿三)文以梵王譬法華,最得自在之名,故有所謂諸經或于俗谛自在等。
此則簡曆别而取圓融,即今玄文之意而已。
若以對
既曰不思議空假,則是圓融三谛,舉一即三,故得空假。
有即中義,中具空假義,雖兼離合,莫不指中為體,以必揀修取性故也。
若欲委知,如四明光明句,記及類論,當自得知,不煩文也。
(玄一十)前以不受為謗,此以不解為謗。
雖内外淺深之異,其為法一也,然亦不無與奪焉。
今文不出有四,謂斷無等。
以其于法起執,橫計成非,雖禀内教,見則成外,所謂學佛法外道者也。
亦是乖于實相,而起魔見,所謂除實相外,餘皆魔事是也。
使執而不舍,幾何而不謗法堕苦哉?然亦可謂不受者,直不信耳,未必執以成謗。
若今謗者,雖本内教,而其過餘甚。
(玄一十一)大凡私謂必助釋本文,使非助顯,亦必有意與文旨合者,非别自為說,謂之私也。
然複此後特加私釋者,得無深意乎?蓋前明離謗,所以簡非也。
而不言謗者何人,能破者何法,故曰橫破凡夫之四執等。
乃知前所謂謗者,則今所破之凡夫及三乘等是也。
其能破則四句而已。
故曰空有之旨,正破此證等。
抑若簡而不收,則法無歸,人為棄物,今經何所開顯耶?故曰既不會正體攝屬何法,是則前但空等執,還為三雙權實所攝,于理無非體内方便。
則今經之開顯,故複有體者下一段文旨。
是知文有收簡破會,其所以助釋者多矣。
讀者詳之。
玄雲體化佗之權實等,正示開權文也。
簽謂體達之體,由開故達雲爾。
言之雖易,理實難明。
當知本亦一理,對機設教,故分三異。
今經開顯,指權即實,亦令圓機稱性體之,故曰雲雲。
所謂化他權實,亦是但空之理,約當分亦得名實。
自他權實,亦是但不但空,相對言之。
故化他雖有權實,皆名為權等。
自行之權,亦隻是但中對圓名權。
此等權實,今皆開之,于理無非同體,權實圓妙,三谛是也。
如是體會,斯得之矣。
若論佛之境界,已自難言,況言極乎?夫既雲極,乃曰祇是十如權實,似作局限分齊說卻。
縱是經雲唯佛與佛,究顯諸法實相,不出界如者,然亦不當便作此示。
縱如此示,學者亦不當作此會。
既不作如此示,又不可作此會,畢竟如何?但知不可作此示會便了。
(簽一本四十四)凡論設化機緣得益,功由于佛可也。
而此及前文,特推功于法華之力,其理何在?曰:是固在佛。
夫佛之所以設化,機緣之所以得益,在乎一化大用而已。
而佛不自以為功,歸之于同體權實法爾。
故曰:若非同體方便,無以施開廢等。
然化不自化,法複何有焉?複歸之于理。
經則曰:天人群生類,皆承此恩力。
是固出于理之謂也。
理無分别,尚何力之有邪?其必曰:人事人之力,天自天之力。
夫如是,佛之力猶法之力,法之力猶理之力,理之力猶己之力,則一而已矣。
若之何其必歸之哉? (玄一十五簽一本四十五)一家建立五時,正約法華信解述領之文,兼出涅槃五味相生之說,以判諸經,布叙次第,其義明矣。
而複引華嚴三照證成,何也?故簽文料簡雲雲。
答中先出二文各譬之意,次明彼此相成之旨,則曰今演華嚴等,謂非五味,無以演三而成五,故曰數雖不等,結答初問意也。
又曰涅槃以牛譬佛等,則華嚴但成分譬而已,若非一日三照成之,無以見五味皆從牛出,以譬五味皆佛所說,故曰故用兩經二義相成,結答其次意也。
所謂二義者,兩經之義而已,政不必别作節目釋也。
(簽一本四十七)簽曰秘密橫被無時不遍者,意以華嚴鹿苑對方等為難,顯秘密橫被則皆得有,此同座并聞。
今雲大小相隔,則約橫論豎,隐顯在機而已。
或據此謂通法華者,誤矣。
又曰遂本居初者,且約最初得以說大雲爾。
然亦兼别,故遂而未暢。
文引大經從熟酥出醍醐以證法華涅槃時味者,特見其同味一意耳。
然亦應問:既同一味,何以不雲從般若出法華?應答曰:以在彼經說故。
既說在涅槃,又不何雲從法華出涅槃?應答曰:以約兩番熟脫從後說故。
兩番熟脫,義見後文(雲雲)。
(簽一末初)釋簽明華嚴不動不離而升而遊者,凡列四家之說。
至于藏師約四義,謂時處等。
記主悉評其說,且示之雲雲。
今謂通途大體,如諸師之說,彼各一意,亦既已評之矣。
如簽所示,無不可者。
第其說不詳,今得以申之。
是應知有應體,有機見,有機應合明者。
故自如來應體言之,則全法界體,起法界用,一身無量身,無量身一身,不合不散,無施不可者,應體之說也。
自其機見言之,則小大各随所見。
如華嚴鹿苑,大者見其大而不見其小,小者見其小而不見其大。
又安知所謂大者不動于小而見大,小者即其大而為小邪?此文機見之論也。
然則今雲不動寂場而遊鹿苑等者,此乃判釋之家,以其佛隻是一,而機見有異。
又據其化儀有先後,而佛無彼此,故合機應大小,以為一說。
宜其曰不動不離,而升而遊,有以見不思議化用,其無妨無礙也若此。
苟得是意,乃知諸家之說,不無得失,佛之勝用,未易評量。
故經曰不離一切菩提樹下,而上升須彌等,與夫教門有脫珍着敝者,皆其理也。
今判顯密法輪,正本大論,故得引以為說。
何者?蓋論因經有雲第二法輪轉,夫第二雲者,必其初已說,與今同,故雲爾。
初謂鹿苑,彼未嘗說,而指言之,故以彼機不知,推此衆之已聞,故知其為密教也,故曰雲雲。
是則秘密一教,發迹于彼,天台判之于此,然後乃知爾。
既曰密矣,安得而傳乎?使不可傳,又何得此判耶?此如妙樂示之詳矣。
餘亦嘗因為之說,委如彼示(雲雲)。
(玄一十八)以十方此座等三對,示秘密相,乃見如來于法得大自在,無不可者。
而文有雲俱說俱默,簽複例雲俱頓俱漸等。
若使彼此說等,而互不相知,則亦應有秘密定邪?昔人因立兩種定教,是還可否?曰:若據文義機教,此亦不無,但非設此教意。
若使彼此機教無異,又何待以神力隐覆邪?故知其不當别立也。
(玄一十九簽一末九)玄文隻一巧為簽,凡作兩文結釋之雲雲,益文明種熟脫三,于種該二種,為一乘頓種,兼餘七教調停之種文,總以一巧為冠之,乃寄調停種于頓種中說,既分二異,故簽分釋之,非謂别有其文也,是殆見玄不煩文簽釋之巧矣。
(玄一廿,簽一,末十三,諸餘集上四十五)文殊答問偈,玄文引之,以證五章。
而簽文因對彌勒釋疑言者,蓋深有所以。
一者答必由問,示不孤起故。
二者凡明難釋,義必相關故。
則兼對為說,一舉而兩得也。
但其文簡密,為自來講學之難。
餘嘗以四句中,其說曰:合二文為一緻,彰疑難之各有。
影略于難釋之中,互形於潛義之内。
試詳言之。
夫彌勒之問,因疑六瑞而生,故文殊因問而有答。
文雖相懸,義實一貫。
故得合之,以彰一緻。
方其彌勒欲問,而文殊因伏疑以拒之。
彌勒既知其意,乃正釋所疑,而傍兼請答。
故曰彰疑難之各有,亦得謂之潛難六瑞也。
故繼之曰難雲等。
至于文殊正申決答,而彌勒因伏疑以扣之。
文殊亦知其意,乃顯釋所疑,而潛答其問,亦得謂之潛釋也。
故繼之曰釋雲等。
故曰影略于難釋之中,互形於潛義之内。
得今四句,難釋煥然,尚何艱棘之有,而置異論于其間哉。
(簽一末十五)夫五章之釋,申一經大旨,蓋各有所以。
名以名其法,體以示其性,用以顯其功,教以判其相,固缺一不可。
然以如來垂世立教,意在修門,急于機緣入道,則莫若因果之宗,故以宗為主。
主者,本也。
是則四意皆本于宗。
推而言之,則凡餘四章,莫不顯于名,歸于體,彰有用,判于教相,各當其義。
但記作此釋,但約宗義雲爾,非謂餘章之不如也。
然後世猶有明體而不言起修者,無不悖哉。
(玄廿一)一經既以五章為大旨,故凡所說,莫非是者。
而特引此二文,以其古佛事定,舉要付囑,顯出此二品故,如文雲雲。
抑又為下,教行二釋,次第張本。
則名體宗用者,約行之次也。
名用體宗者,約教之次也。
雖通教行,正約行論。
故今玄文,符行為次。
若引正宗者,如開示悟入,即其文也。
餘文非要,故略不引。
(玄一廿三)文以梵王譬法華,最得自在之名,故有所謂諸經或于俗谛自在等。
此則簡曆别而取圓融,即今玄文之意而已。
若以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