般若心經疏诒謀鈔(有引)

關燈
,非聚而聚,亦可名蘊。

    央掘雲:所謂彼眼根,于諸如來常,具足無減修,了了分明見。

    乃至意根雲:分明知。

    是故佛界亦有處等,是故三科通佛也。

    境智亦該凡者,該,包也。

    至如地獄衆生,亦有發心觀理之者,文舉初後二段也。

    其四谛因緣,亦界界各有,此皆約事,非論理具。

    互具意者,此即約理具釋也。

    以一界具十界故,仍用四段别對,亦自相收,由互具故。

    然此兩重總意,至下别釋,言不累述,意乃常合,行者照之,讀者了之,消者示之。

    蘊處界者,俱舍雲:愚根樂有三,故說蘊處界。

    愚者,迷也。

    佛為迷心衆生說五蘊,則合色開心;為迷色衆生說十二處,則開色合心;為俱迷者說十八界,則心色俱開。

    又對上中下根,故說此三。

    又為樂略、樂中、樂廣說三也。

    然此三科等義,止陳梗概,無用委談。

    将恐此經變成名相,亡情遣着,正在斯文。

    宗旨宜分,不當渎亂。

    故藏師至此,亦指對法等論。

    今疏亦然,略示名數耳。

    合色為一者,色是質礙之法,名為色。

    色有十四種,所謂四大、五根、五塵。

    此之十四,并是色法,故雲合也。

    開心為四者,謂受、想、行、識也。

    領納所緣為受,受有六種,謂六觸因緣生六受。

    但境既有違、順、非違非順之别,故六受亦各有苦受、樂受、不苦不樂受之異也。

    能取所領之緣相,名為想,想有六種,謂取所領六塵之相為六想也。

    造作之心,能起于果,名為行,行有六種,大品經中說為六思,思即是業,謂于六想之後,各起不善業、善業、無動業也。

    了别所緣之境,名為識,識有六種,即是六識。

    若論師多雲識在三心之前,諸大乘經皆明識最居後,今依經為次。

     十二處者,處以生長為義,謂内六根能發生六識,外六境能牽生六識。

    舊名十二入,以涉入為義,根塵相對,則有識生,識依根塵,仍為能入,根塵即是所入。

    言十二入者,從所入受名。

    合心為一半者,對蘊開心,故此雲合。

    一謂意處,心對一切法,即有能知之用,名之為意,意即心王也。

    是中除諸心數法,但取心王以為意入,故下釋雲意處全也。

    半謂法處,一分心所也。

    一切對意所知之法,名法處。

    法有二種,攝一切法:一者、心法,是中除心王,但取相應諸心數法也;二者、非心法,即過去、未來色法,及心不相應諸行,及三無為法也。

    今除非心法,故下釋雲及法處,一分五根,謂眼、耳、鼻、舌、身也;五境,謂色、聲、香、味、觸也。

    身分對色,能見色之處名眼,眼是四大造色,體為十色共成,所謂四大、四微、身根微、眼根微也;身分對聲,能聞聲之處名耳,耳是四大造色,亦為十色共成,謂四大、四微、身根微、耳根微;身分對香,能聞香之處名鼻,鼻是四大造色,亦為十色共成,四大、四微、身根微、鼻根微;身分對味,能知味之處名為舌,舌是四大造色,亦為十色所成,四大、四微、身根微、舌根微;六分假合之體,對觸,能覺觸之處,皆名為身,身是四大造色,但有九色所成,四大、四微、身根微。

    是為五根也。

     五境者,一切對眼所見之色,名為色。

    色有二種,攝一切色:一、正報可見色,衆生身色,青黃赤白黑色等;二、依報可見色外,無知青黃赤白黑等色也。

    一切耳所聞之色,曰聲。

    聲有二種,攝一切聲:一、從正報色出聲,衆生語言音聲也;二、從依報色出聲也。

    一切對鼻所聞之色,名香。

    香有二種,攝一切香外,一切無知色,衆生身中香臭也;二、依報色出香外,一切無知色中所有香臭也。

    一切對舌所知之色,曰味。

    味有二種,攝一切味:一、正報色處味,衆生身中之六味也;二、依報色處外,一切無知色中所有六味也。

    一切對身所覺之色,名觸。

    觸有二種,攝一切觸:一、正報色處觸,衆生身中冷暖澀滑等觸也;二、依報色處外,一切無知色中冷暖等觸也。

    是為五境。

    法處一分者,即法處中非心法也,如前記。

     十八界者,謂于十二,更加六識。

    言界者,以種族為義。

    六根為一種族,同根故。

    六境、六識亦爾。

    又眼根、眼識、色,是一種族。

    餘五例說。

    或雲界者,以界别為義。

    此十八法,各有别體,義無混濫,故通受名。

    色心俱開者,開色為十半,開心為七半。

    七心法界中,一分心所為半也。

    六根界、六境界分别,如十二處。

     六識界者,若根塵相對,即有識生,識以識别為義,識依于根,能識别于塵,故此六通名識也。

    眼識界者,眼根若對色塵,即生眼識,眼識生時,即識色塵,故名眼識界。

    耳識、鼻識、身識界例說。

    意識界者,五識生已,即滅意為意識,此意識續生,意識生時,即識法塵。

    若五識能生意識,即以前五識為根,後意識為意識,此意識滅,次意識續生,是則前意識生後意識。

    如是亦說傳受根識之名,皆以能生為根,所生為識,今說所生之識為意識界也。

    如是三科,不出色心,色由心造,全體是心,當知悉由虛妄分别,故有種種法生。

    既達境唯心,便舍外塵相,從此息分别,悟平等真空,故于今經皆雲無也。

     十二、至凡夫者,謂二因感五果,三因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