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般若波羅蜜經會解卷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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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釋。
不可别自談玄。
使文理不合。
故知是二字。
隻是标示所說爾。
【論】無著曰。
此下第三行所住處。
訖經有一十八門。
第一明發。
心如經。
【經】佛告須菩提諸菩薩摩诃薩(止)即非菩薩。
【論】無著曰。
經言所有衆生者。
總相說也。
若卵生下差别說也。
差别有三。
謂卵生等受生别。
若有色等依止别。
若有想等境界所攝别。
我皆令入涅槃者。
何故願此不可得義。
以皆是生所應攝故無過。
(謂涅槃空是不可得義。
凡彼衆生皆應以涅槃攝取。
令出生死。
故無有過者。
亦無過上義)彼卵生等并入願數故皆令入于涅槃。
如卵濕等微類。
及非有想等難處。
雲何亦皆令入涅槃耶。
有三因緣故。
一難處生者得時故。
(雖難處生。
亦有得度時者。
或雲待時者)二非難處生未熟令熟故。
三已熟者解脫之故。
何不直說涅槃。
而言無餘者。
謂與初禅等方便涅槃不别故。
彼以自力而得非究竟果故。
何不說有餘是共果故。
自以宿業。
(謂與惑業俱)非一向果身。
苦有餘故。
(謂未盡苦果)無有衆生得涅槃者。
如菩薩自得涅槃。
無别衆生故。
若菩薩有衆生相等者。
謂于衆生所。
為他想轉。
非自體想者。
則不名菩薩。
是以煩惱取衆生等想轉則有我想。
菩薩已斷我見故。
于彼不轉。
得自行平等相故。
信解自他平等。
(論自注雲行謂五陰行)複次經言菩薩生如是心者。
顯示應如是住中欲願也。
若菩薩有衆生想即非菩薩。
又曰若起衆生想等則不名菩薩者。
顯示應如是修行相應中。
及降伏攝散時。
無衆生相也。
以菩薩于彼時。
衆生想不轉。
如彼相應爾炎(所知)相住故。
是故無有衆生得涅槃者頌曰。
廣大第一心 其心不颠倒 利益深心住 此乘功德滿 ○天親釋曰。
此頌雲何菩薩大乘中住。
謂菩薩以四種深心故。
住大乘中功德滿足。
何等為四。
一廣心。
二第一。
三常心。
四不颠倒。
如經生如是心等。
廣心也。
皆令入無餘涅槃等。
第一心也。
如是滅度無量衆生等。
常心也。
謂菩薩取一切衆生如己身故。
如是于衆生常不舍離。
是名常心。
若菩薩起衆生想等。
此示遠離依止身見衆生等相故。
不颠倒心也。
○唐譯以深心為意樂。
以第一為最勝。
以常心為至極。
餘文大同。
○功德施曰。
此中顯示菩薩發四種相應心。
謂一無邊。
二最上。
三愛攝。
四正智。
對經如前。
(雲雲)無餘涅槃者。
謂了諸法無生性空。
永息一切有患諸蘊等。
雲何愛攝。
謂慈愛一切衆生同于自己。
若入地菩薩無衆生想。
又如預流人不起身見。
不見有一衆生是我所度。
雲何雲智。
謂證真實第一義者。
衆生等想決定不生。
以般若力。
雖皆不可得。
以俗谛故而住其心。
以大悲故誘度衆生。
[會解]曰。
據所申問。
複别标示。
理應判答。
而無著初文直釋而已。
于複次下始作三義顯示。
似于一文具答三義。
謂由成就彼欲願故。
即住心義。
由相應攝散故。
不為衆生想轉。
即修行降伏義。
文已合釋發心竟。
而以次文為相應行相。
天親則以次答三問。
(文見前後)而先後與今譯異。
是皆進退難曉。
今謂彼二論一譯。
既皆聖師。
未易臧否。
謂經意多含各得其理可也。
但今依秦本宜從什釋。
即初答降伏。
次答住心。
以标結可知。
雖于論頌稍似不同。
然住心降伏其理本通。
故亦無甚害。
夫住謂住理。
伏謂伏妄。
兩者相須。
而特以先後相成。
問顯由住而後降伏。
故先于住心。
答彰自降伏而後入住。
故始于降心。
不先降心無由入理。
故答則從是。
雖反而順也。
所以以度生答降伏。
以行施答住心者應知發菩提心本于四谛有通有别。
通則四谛皆所住理。
谛谛之下皆容起惑。
故并須降伏。
别則依谛起願。
故二願下化以度生為首。
二願上求以修道為先。
特寄示其端。
不無所以。
故寄度生以示降心。
則若自若他皆無我人。
寄行施以示住心。
則若因若果皆無住相。
然則降伏主于遣相。
非謂止于度生。
住心主于無住。
非謂專于行施。
直一往爾。
能如是而住者。
必能如是降伏。
理一而已。
但與般若相應。
則無不住無不降伏。
要知相應與不相應。
亦觀其所住降伏而已。
一經始終皆此理也。
今更直釋之。
經言我皆令入無餘涅槃而滅度者。
謂向十類衆生。
皆當以無餘涅槃寂滅之理而度脫之。
無餘之言。
近則子果俱盡。
且令出于分段三界。
謂之無餘。
以大教言其實有餘。
遠則皆以如來滅度而滅度之。
始可謂究竟無餘。
雖如是滅度。
而彼衆生本皆寂滅亦無有得滅度者。
論直以同體釋之。
蓋得其一意爾。
無量等三。
亦可配釋上三種差别衆生。
何以故下重徴釋上實無之理。
謂一如法界本無我人。
故不見有衆生可得度者。
若見有之則有彼此。
有彼此則有我人。
非今般若所謂菩薩也。
【論】天親曰。
自此下說菩薩于大乘中。
雲何修行及降伏其心。
○依秦。
本即次答住心如經。
【經】複次須菩提菩薩于法應無所住(止)但應如是教住。
【論】無著曰。
此下第二波羅蜜相應行。
及餘住中随所相應。
作五種解釋。
一依義。
二說相。
三攝持。
四安立。
五顯現。
凡諸住處對治為依義。
即彼住處為說相。
有所欲願為攝持。
明第一義為安立。
相應攝散為顯現。
(通示)經言菩薩不住于事等。
此為依義。
顯示對治住着故。
言應行施者。
此為說相。
謂六波羅蜜亦攝一切。
皆檀那體性故。
(謂皆以不着為性)檀那有三。
一資生施。
二無畏施。
三法施。
如次對六度。
(雲雲)法施三者。
若無精進。
說法多倦故。
若無禅定。
染心說法。
貪于利養。
不忍逼惱故。
若無智慧。
說即颠倒。
有多過故。
若具三者。
得成法施。
又諸波羅蜜有二種果。
未來果者。
謂檀得大福報。
乃至般若得根利悅樂。
于大人衆中自在故。
現在果者。
檀得一切信敬。
乃至般若得現法樂等。
于中若求未來果者。
為住事行施。
如施物得物。
果報局少。
若經言不住事行于布施等者。
果則衆多。
不可分别。
若求現果者。
為住色聲香味觸法。
若言不住色等行施者。
即說攝持施之欲願。
不住行施者。
以不住故顯示第一義。
不住物等所有事。
此為安立第一義。
應如是行施不住相想者。
謂相應三昧及攝散時。
不住相想。
即顯現也。
又為貪福德者不堪令堪故。
(即住相以示不住)顯示不住相施。
福德甚多猶如虛空。
凡三義故。
謂遍一切處。
二寬廣。
三無盡(雲雲)。
頌曰。
檀義攝于六 資生無畏法 此中一二三 名為修行住 自身及報恩 果報斯不着 護存已不施 防求于異事 調伏彼事中 遠離取相心 及斷種種疑 亦防生成心 ○天親釋曰。
檀義攝于六者。
謂一切波羅蜜。
皆以檀相義示現故。
言資生即檀度當體名也。
無畏有二者。
謂屍及忍皆亦名檀。
于已作未作惡不生怖故。
法施有三者。
謂精進等不疲倦善知心如實說故。
此即菩薩修行住也。
次頌不着自身者。
即經言。
不住于事也。
不着報恩者。
經言應無所住。
即供養恭敬等也。
不着果報者。
經言不住色等即果報也。
何故言護存已等。
謂若着自己則不能施。
若求報恩等。
則舍佛菩提。
此為異義。
為防護此二故皆不着。
又次頌言調伏彼事者。
謂不見施等三事。
如經不住相想故。
次說布施利益。
謂若離施等相想。
雲何能成施福。
為防如是生疑心故。
不住相想。
則利益義成就也。
○唐譯曰。
為明此亦鹹有施相故。
以一攝六。
謂财施由一。
無畏由二。
法施由三。
是大菩薩修行之處。
如經雲雲。
餘文大同。
○功德施曰。
法施三者。
謂精勤不倦。
引諸神通。
如無所得。
為人說法。
又複為他開演諸波羅蜜。
皆成法施。
複次不住事者。
依資生施說。
于所施财不應受着。
愛而行施心必生苦。
或複因施還追悔故。
無所住者。
依無畏施說。
謂菩薩修戒忍時。
不應生心求彼果報。
不住色者。
依法施說。
法施有二果。
依六塵境故。
而亦不住。
以菩薩證真實時。
法身亦無得故。
何況六塵。
雲何行施因得清淨。
謂諸菩薩了第一義施。
及施物諸想不生。
是即伏心。
因以清淨。
或曰。
有施等三。
可生福聚。
三事并忘。
福于何有。
誤哉斯言。
不知第一義故。
不住于想。
以俗谛故行于布施。
如是福聚難可度量。
如十方空等。
[會解]曰。
經明無住相施。
而論雲波羅蜜相應行。
惟其無住所以相應也。
蓋般若以無住為性。
無住而無所不住。
故以無住言之是相皆破。
以無所不住言之是法皆立。
是則不住而住。
住而不住。
不住亦不住。
故經初标雲。
應無所住。
而末則曰但應如所教住。
标釋相顯。
則知言住不住。
未始不符也。
故大論雲。
般若如火聚等。
亦以不取而取也。
魏譯言不住有三。
謂不住事行施。
無所住行施。
不住色等施。
而諸論帖釋雲雲。
今依秦本。
其義一爾。
即初文标也。
謂一切法本皆空相。
衆生迷執。
認以為有。
随處生着。
故告之以性本無住。
令随順而行。
故曰于法應無所住行于布施。
言于一切法無住。
則一切處皆檀波羅蜜。
蓋不特以内外财施而已。
故以檀度該三種施。
攝餘五度。
亦于五度亡相而修。
還資無住相施。
故曰不住色布施等釋也。
謂上于法之言。
雖有二财三事二種果報等别。
總言不出六塵皆所不住。
既不住六塵。
則六根五陰界入等法亦不住。
不住則與般若種智相應。
推是而言。
皆如來藏。
皆寂靜門。
苟契此理。
求不住者了不可得。
況六塵乎。
故結歸上無住相施。
理不應異也。
何以故下再徴釋所以。
施必尚乎無住相者。
以其福不可思量故也。
故曰雲雲。
然則既曰無住相矣。
何容更言施福之多。
曰。
各當其理。
無得而一也。
蓋不明無住則無以遣着。
不明施福無以引物希向。
而所謂施福者。
豈相之雲乎。
故特以十方虛空譬之。
複宗結答。
則曰但應如所教住。
即酬向所問。
當如所教而住也。
又無著以五義通釋。
蓋彼釋經。
大體文相節目。
有如宗因譬等五分論議。
亦猶台宗文疏四釋。
皆其例也。
夫依義者。
如言對治住着。
是一經文義所依之本。
而次說相。
則凡所說必有法相。
如言六度等。
既不可著于事。
當求所謂欲願者以攝持之。
即與理俱無住之施也。
理不可以正示。
故以所非顯其所。
是則安立第一義也。
若不體其所以不住亦何由相應。
故卒明顯現所以觀照也。
凡諸文相皆得約而申之。
則其義備也。
【疑】天親曰。
自此下一切修多羅示現。
斷疑雲何生疑。
若不住法行。
于布施雲何為佛菩提行布施邪。
斷彼疑故如經。
【經】須菩提于意雲何可以身相見如來不(止)即見如來。
【論】無著曰。
此下第三欲得色身住以依義則顯示對治色身慢故言相成就者此為說相顯示如來色身故須菩提言不也。
乃至凡所有相皆是妄語。
為成此義即顯欲願應攝持故。
以相成就為虛妄。
顯非相則不虛妄。
是為安立第一義。
言如是諸相非相則見如來者。
此為顯現。
謂相應三昧時。
于彼非相見故。
頌曰。
分别有為體 防彼成就得 三相異體故 離彼是如來 ○天親釋曰。
謂若分别有為體是如來者。
則是以有為相為第一義。
以相成就為見如來身。
為防彼見故經雲不可以相成就等。
以如來者名無為法身故。
說相即非相。
偈言三相異體故離彼是如來者。
謂彼相成就即非相成就。
以三相者異如來體故。
若見諸相非相則見如來者。
此顯有為虛妄故。
離彼是如來又以相非相相對故。
彼生住滅異體不可以得如來法身。
此明如來體非有為菩薩如是知如來已為佛菩提行于布施。
則是不住法布施也。
○唐譯曰。
此中意說三相之體是遷流故。
是故勝相即非勝相。
應以勝相非相觀于如來。
餘文大同。
○功德施曰。
此下皆以問答遣疑持諸正法。
須菩提因疑雲雲。
相成就者。
是無常故。
皆是虛妄。
非虛妄者所謂真實名曰如來。
諸相若存是虛诳矣。
應以諸相非相而見如來。
即相徴求無所得故。
若能遠離衆生希望。
乃至法身亦無所得。
然能如是行不住施。
即于佛身速緻圓滿(斷疑一)。
[會解]曰。
以無住相行施。
雖無所求可也。
以施而求佛果。
謂有住相可也。
是果與因。
似不相當。
空生所以疑也。
佛言可以身相見如來不者。
意發空生非相之答。
苟惟非相。
則不乖于無住。
是以不住因求無相果。
孰曰非乎。
論言欲得色身住者。
以次第義。
因必獲果。
果有色法二身。
色相非所求。
當求法身。
而言欲得者非實願樂。
拟問文雲。
爾若但求色身。
彼尚理者必應起慢。
無對治故。
故雲不也。
既曰如來所說身相即非身相。
又曰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此兩非義。
政自不同。
初謂非是之非。
所以揀之也。
所謂凡所有相皆是虛妄是也。
次言直彰無相。
所以亡之也是即非相之相是如來相。
理而言之。
相即非相。
非相即相。
論意正以相非相相對。
約有為無為。
彰乎離義。
離而後即。
斯善見矣。
凡所有相四句。
本謂如來通該諸法其理一貫。
亦是一經結要之文。
但是有相。
何适非妄。
皆為所遣可也。
至于複宗結旨非相即相。
何處不是如來。
皆為所立可也。
夫惟皆遣則一切法異皆立則一切法同既全同全異。
亦無遣無立。
無遣無立即是真如。
真如隻是般若異名。
一切諸法一而已矣。
一亦非一。
妙旨斯在。
故知此文言簡理盡。
非相之相。
親見乃知。
【疑】天親曰
不可别自談玄。
使文理不合。
故知是二字。
隻是标示所說爾。
【論】無著曰。
此下第三行所住處。
訖經有一十八門。
第一明發。
心如經。
【經】佛告須菩提諸菩薩摩诃薩(止)即非菩薩。
【論】無著曰。
經言所有衆生者。
總相說也。
若卵生下差别說也。
差别有三。
謂卵生等受生别。
若有色等依止别。
若有想等境界所攝别。
我皆令入涅槃者。
何故願此不可得義。
以皆是生所應攝故無過。
(謂涅槃空是不可得義。
凡彼衆生皆應以涅槃攝取。
令出生死。
故無有過者。
亦無過上義)彼卵生等并入願數故皆令入于涅槃。
如卵濕等微類。
及非有想等難處。
雲何亦皆令入涅槃耶。
有三因緣故。
一難處生者得時故。
(雖難處生。
亦有得度時者。
或雲待時者)二非難處生未熟令熟故。
三已熟者解脫之故。
何不直說涅槃。
而言無餘者。
謂與初禅等方便涅槃不别故。
彼以自力而得非究竟果故。
何不說有餘是共果故。
自以宿業。
(謂與惑業俱)非一向果身。
苦有餘故。
(謂未盡苦果)無有衆生得涅槃者。
如菩薩自得涅槃。
無别衆生故。
若菩薩有衆生相等者。
謂于衆生所。
為他想轉。
非自體想者。
則不名菩薩。
是以煩惱取衆生等想轉則有我想。
菩薩已斷我見故。
于彼不轉。
得自行平等相故。
信解自他平等。
(論自注雲行謂五陰行)複次經言菩薩生如是心者。
顯示應如是住中欲願也。
若菩薩有衆生想即非菩薩。
又曰若起衆生想等則不名菩薩者。
顯示應如是修行相應中。
及降伏攝散時。
無衆生相也。
以菩薩于彼時。
衆生想不轉。
如彼相應爾炎(所知)相住故。
是故無有衆生得涅槃者頌曰。
廣大第一心 其心不颠倒 利益深心住 此乘功德滿 ○天親釋曰。
此頌雲何菩薩大乘中住。
謂菩薩以四種深心故。
住大乘中功德滿足。
何等為四。
一廣心。
二第一。
三常心。
四不颠倒。
如經生如是心等。
廣心也。
皆令入無餘涅槃等。
第一心也。
如是滅度無量衆生等。
常心也。
謂菩薩取一切衆生如己身故。
如是于衆生常不舍離。
是名常心。
若菩薩起衆生想等。
此示遠離依止身見衆生等相故。
不颠倒心也。
○唐譯以深心為意樂。
以第一為最勝。
以常心為至極。
餘文大同。
○功德施曰。
此中顯示菩薩發四種相應心。
謂一無邊。
二最上。
三愛攝。
四正智。
對經如前。
(雲雲)無餘涅槃者。
謂了諸法無生性空。
永息一切有患諸蘊等。
雲何愛攝。
謂慈愛一切衆生同于自己。
若入地菩薩無衆生想。
又如預流人不起身見。
不見有一衆生是我所度。
雲何雲智。
謂證真實第一義者。
衆生等想決定不生。
以般若力。
雖皆不可得。
以俗谛故而住其心。
以大悲故誘度衆生。
[會解]曰。
據所申問。
複别标示。
理應判答。
而無著初文直釋而已。
于複次下始作三義顯示。
似于一文具答三義。
謂由成就彼欲願故。
即住心義。
由相應攝散故。
不為衆生想轉。
即修行降伏義。
文已合釋發心竟。
而以次文為相應行相。
天親則以次答三問。
(文見前後)而先後與今譯異。
是皆進退難曉。
今謂彼二論一譯。
既皆聖師。
未易臧否。
謂經意多含各得其理可也。
但今依秦本宜從什釋。
即初答降伏。
次答住心。
以标結可知。
雖于論頌稍似不同。
然住心降伏其理本通。
故亦無甚害。
夫住謂住理。
伏謂伏妄。
兩者相須。
而特以先後相成。
問顯由住而後降伏。
故先于住心。
答彰自降伏而後入住。
故始于降心。
不先降心無由入理。
故答則從是。
雖反而順也。
所以以度生答降伏。
以行施答住心者應知發菩提心本于四谛有通有别。
通則四谛皆所住理。
谛谛之下皆容起惑。
故并須降伏。
别則依谛起願。
故二願下化以度生為首。
二願上求以修道為先。
特寄示其端。
不無所以。
故寄度生以示降心。
則若自若他皆無我人。
寄行施以示住心。
則若因若果皆無住相。
然則降伏主于遣相。
非謂止于度生。
住心主于無住。
非謂專于行施。
直一往爾。
能如是而住者。
必能如是降伏。
理一而已。
但與般若相應。
則無不住無不降伏。
要知相應與不相應。
亦觀其所住降伏而已。
一經始終皆此理也。
今更直釋之。
經言我皆令入無餘涅槃而滅度者。
謂向十類衆生。
皆當以無餘涅槃寂滅之理而度脫之。
無餘之言。
近則子果俱盡。
且令出于分段三界。
謂之無餘。
以大教言其實有餘。
遠則皆以如來滅度而滅度之。
始可謂究竟無餘。
雖如是滅度。
而彼衆生本皆寂滅亦無有得滅度者。
論直以同體釋之。
蓋得其一意爾。
無量等三。
亦可配釋上三種差别衆生。
何以故下重徴釋上實無之理。
謂一如法界本無我人。
故不見有衆生可得度者。
若見有之則有彼此。
有彼此則有我人。
非今般若所謂菩薩也。
【論】天親曰。
自此下說菩薩于大乘中。
雲何修行及降伏其心。
○依秦。
本即次答住心如經。
【經】複次須菩提菩薩于法應無所住(止)但應如是教住。
【論】無著曰。
此下第二波羅蜜相應行。
及餘住中随所相應。
作五種解釋。
一依義。
二說相。
三攝持。
四安立。
五顯現。
凡諸住處對治為依義。
即彼住處為說相。
有所欲願為攝持。
明第一義為安立。
相應攝散為顯現。
(通示)經言菩薩不住于事等。
此為依義。
顯示對治住着故。
言應行施者。
此為說相。
謂六波羅蜜亦攝一切。
皆檀那體性故。
(謂皆以不着為性)檀那有三。
一資生施。
二無畏施。
三法施。
如次對六度。
(雲雲)法施三者。
若無精進。
說法多倦故。
若無禅定。
染心說法。
貪于利養。
不忍逼惱故。
若無智慧。
說即颠倒。
有多過故。
若具三者。
得成法施。
又諸波羅蜜有二種果。
未來果者。
謂檀得大福報。
乃至般若得根利悅樂。
于大人衆中自在故。
現在果者。
檀得一切信敬。
乃至般若得現法樂等。
于中若求未來果者。
為住事行施。
如施物得物。
果報局少。
若經言不住事行于布施等者。
果則衆多。
不可分别。
若求現果者。
為住色聲香味觸法。
若言不住色等行施者。
即說攝持施之欲願。
不住行施者。
以不住故顯示第一義。
不住物等所有事。
此為安立第一義。
應如是行施不住相想者。
謂相應三昧及攝散時。
不住相想。
即顯現也。
又為貪福德者不堪令堪故。
(即住相以示不住)顯示不住相施。
福德甚多猶如虛空。
凡三義故。
謂遍一切處。
二寬廣。
三無盡(雲雲)。
頌曰。
檀義攝于六 資生無畏法 此中一二三 名為修行住 自身及報恩 果報斯不着 護存已不施 防求于異事 調伏彼事中 遠離取相心 及斷種種疑 亦防生成心 ○天親釋曰。
檀義攝于六者。
謂一切波羅蜜。
皆以檀相義示現故。
言資生即檀度當體名也。
無畏有二者。
謂屍及忍皆亦名檀。
于已作未作惡不生怖故。
法施有三者。
謂精進等不疲倦善知心如實說故。
此即菩薩修行住也。
次頌不着自身者。
即經言。
不住于事也。
不着報恩者。
經言應無所住。
即供養恭敬等也。
不着果報者。
經言不住色等即果報也。
何故言護存已等。
謂若着自己則不能施。
若求報恩等。
則舍佛菩提。
此為異義。
為防護此二故皆不着。
又次頌言調伏彼事者。
謂不見施等三事。
如經不住相想故。
次說布施利益。
謂若離施等相想。
雲何能成施福。
為防如是生疑心故。
不住相想。
則利益義成就也。
○唐譯曰。
為明此亦鹹有施相故。
以一攝六。
謂财施由一。
無畏由二。
法施由三。
是大菩薩修行之處。
如經雲雲。
餘文大同。
○功德施曰。
法施三者。
謂精勤不倦。
引諸神通。
如無所得。
為人說法。
又複為他開演諸波羅蜜。
皆成法施。
複次不住事者。
依資生施說。
于所施财不應受着。
愛而行施心必生苦。
或複因施還追悔故。
無所住者。
依無畏施說。
謂菩薩修戒忍時。
不應生心求彼果報。
不住色者。
依法施說。
法施有二果。
依六塵境故。
而亦不住。
以菩薩證真實時。
法身亦無得故。
何況六塵。
雲何行施因得清淨。
謂諸菩薩了第一義施。
及施物諸想不生。
是即伏心。
因以清淨。
或曰。
有施等三。
可生福聚。
三事并忘。
福于何有。
誤哉斯言。
不知第一義故。
不住于想。
以俗谛故行于布施。
如是福聚難可度量。
如十方空等。
[會解]曰。
經明無住相施。
而論雲波羅蜜相應行。
惟其無住所以相應也。
蓋般若以無住為性。
無住而無所不住。
故以無住言之是相皆破。
以無所不住言之是法皆立。
是則不住而住。
住而不住。
不住亦不住。
故經初标雲。
應無所住。
而末則曰但應如所教住。
标釋相顯。
則知言住不住。
未始不符也。
故大論雲。
般若如火聚等。
亦以不取而取也。
魏譯言不住有三。
謂不住事行施。
無所住行施。
不住色等施。
而諸論帖釋雲雲。
今依秦本。
其義一爾。
即初文标也。
謂一切法本皆空相。
衆生迷執。
認以為有。
随處生着。
故告之以性本無住。
令随順而行。
故曰于法應無所住行于布施。
言于一切法無住。
則一切處皆檀波羅蜜。
蓋不特以内外财施而已。
故以檀度該三種施。
攝餘五度。
亦于五度亡相而修。
還資無住相施。
故曰不住色布施等釋也。
謂上于法之言。
雖有二财三事二種果報等别。
總言不出六塵皆所不住。
既不住六塵。
則六根五陰界入等法亦不住。
不住則與般若種智相應。
推是而言。
皆如來藏。
皆寂靜門。
苟契此理。
求不住者了不可得。
況六塵乎。
故結歸上無住相施。
理不應異也。
何以故下再徴釋所以。
施必尚乎無住相者。
以其福不可思量故也。
故曰雲雲。
然則既曰無住相矣。
何容更言施福之多。
曰。
各當其理。
無得而一也。
蓋不明無住則無以遣着。
不明施福無以引物希向。
而所謂施福者。
豈相之雲乎。
故特以十方虛空譬之。
複宗結答。
則曰但應如所教住。
即酬向所問。
當如所教而住也。
又無著以五義通釋。
蓋彼釋經。
大體文相節目。
有如宗因譬等五分論議。
亦猶台宗文疏四釋。
皆其例也。
夫依義者。
如言對治住着。
是一經文義所依之本。
而次說相。
則凡所說必有法相。
如言六度等。
既不可著于事。
當求所謂欲願者以攝持之。
即與理俱無住之施也。
理不可以正示。
故以所非顯其所。
是則安立第一義也。
若不體其所以不住亦何由相應。
故卒明顯現所以觀照也。
凡諸文相皆得約而申之。
則其義備也。
【疑】天親曰。
自此下一切修多羅示現。
斷疑雲何生疑。
若不住法行。
于布施雲何為佛菩提行布施邪。
斷彼疑故如經。
【經】須菩提于意雲何可以身相見如來不(止)即見如來。
【論】無著曰。
此下第三欲得色身住以依義則顯示對治色身慢故言相成就者此為說相顯示如來色身故須菩提言不也。
乃至凡所有相皆是妄語。
為成此義即顯欲願應攝持故。
以相成就為虛妄。
顯非相則不虛妄。
是為安立第一義。
言如是諸相非相則見如來者。
此為顯現。
謂相應三昧時。
于彼非相見故。
頌曰。
分别有為體 防彼成就得 三相異體故 離彼是如來 ○天親釋曰。
謂若分别有為體是如來者。
則是以有為相為第一義。
以相成就為見如來身。
為防彼見故經雲不可以相成就等。
以如來者名無為法身故。
說相即非相。
偈言三相異體故離彼是如來者。
謂彼相成就即非相成就。
以三相者異如來體故。
若見諸相非相則見如來者。
此顯有為虛妄故。
離彼是如來又以相非相相對故。
彼生住滅異體不可以得如來法身。
此明如來體非有為菩薩如是知如來已為佛菩提行于布施。
則是不住法布施也。
○唐譯曰。
此中意說三相之體是遷流故。
是故勝相即非勝相。
應以勝相非相觀于如來。
餘文大同。
○功德施曰。
此下皆以問答遣疑持諸正法。
須菩提因疑雲雲。
相成就者。
是無常故。
皆是虛妄。
非虛妄者所謂真實名曰如來。
諸相若存是虛诳矣。
應以諸相非相而見如來。
即相徴求無所得故。
若能遠離衆生希望。
乃至法身亦無所得。
然能如是行不住施。
即于佛身速緻圓滿(斷疑一)。
[會解]曰。
以無住相行施。
雖無所求可也。
以施而求佛果。
謂有住相可也。
是果與因。
似不相當。
空生所以疑也。
佛言可以身相見如來不者。
意發空生非相之答。
苟惟非相。
則不乖于無住。
是以不住因求無相果。
孰曰非乎。
論言欲得色身住者。
以次第義。
因必獲果。
果有色法二身。
色相非所求。
當求法身。
而言欲得者非實願樂。
拟問文雲。
爾若但求色身。
彼尚理者必應起慢。
無對治故。
故雲不也。
既曰如來所說身相即非身相。
又曰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此兩非義。
政自不同。
初謂非是之非。
所以揀之也。
所謂凡所有相皆是虛妄是也。
次言直彰無相。
所以亡之也是即非相之相是如來相。
理而言之。
相即非相。
非相即相。
論意正以相非相相對。
約有為無為。
彰乎離義。
離而後即。
斯善見矣。
凡所有相四句。
本謂如來通該諸法其理一貫。
亦是一經結要之文。
但是有相。
何适非妄。
皆為所遣可也。
至于複宗結旨非相即相。
何處不是如來。
皆為所立可也。
夫惟皆遣則一切法異皆立則一切法同既全同全異。
亦無遣無立。
無遣無立即是真如。
真如隻是般若異名。
一切諸法一而已矣。
一亦非一。
妙旨斯在。
故知此文言簡理盡。
非相之相。
親見乃知。
【疑】天親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