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光明經玄義順正記卷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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永嘉沙門釋從義撰
○次别約十種三法觀心釋名,文為二:初總舉上文。
次别示觀行,文為十:初觀三道釋名,文為二:初正明觀法,又為二:初正示,又為二:初觀王數,為三道釋名。
次觀假實等,為三道釋名。
以三道之義多途,故且約兩意而對耳。
若不先約王數對三道,何謂觀心釋名邪?四明約于正助而分。
此之兩文,今所不取。
初觀王數,文自為二:初正觀。
上約十種三法論金光明,今觀心王即觀苦道,觀慧數即煩惱道,觀諸數是業道。
言王數者,法華文句中自有二意:初列善,心數有十,能輔心王,改惡從善,革凡成聖,謂信、進、念、定、慧、喜、猗、舍、覺、戒。
次明通,大地十數,與心王俱起,入善入惡,遍通一切,謂想、欲、觸、慧、念、思、解脫、憶、定、受。
文句記雲:創心修觀,莫不皆以第六王數為發觀之始。
是故今文初觀心王,即觀苦道;慧即煩惱,諸數是業。
又淨名疏亦以王數對三佛性,故彼文雲:一切衆生皆有王數,即三佛性。
王即正因,慧即了因,餘數緣因。
佛性宛然,煩惱數覆,不能得發,況三佛性?與夫三道,名異理同,無二無别。
故知今文大意與彼淨名疏同。
○心王是金下,次釋名。
心王是金,慧數是光,餘數是明。
文可解。
○如淨名下,次觀假實等,文為三:初觀苦道,文為二:初正明,又為二:初正觀假名,文為三:初牒經文。
如淨名曰:觀身實相,觀佛亦然者。
○若頭等下,次正明觀法,文為二:初正推檢,為二:初正明,又二:初約六分橫檢。
若頭等六分,各各是身,此即多身;若别有一身,則無是處;各各非身,合時亦無。
各各是身,即多身者,檢自生也;别有一身,則無是處,檢他生也;各各非身,檢離生也;合時亦無,檢共生也。
又各各非身,合時亦無者,提前各各是叵得,以檢共生亦無耳。
若爾,文中亦應更雲共既叵得,離亦不可也。
○次若頭等下,約三世豎檢。
若頭等六分求身叵得,現在不住故不可得,過去因滅亦不可得,未來未至亦不可得。
文意可見。
○如是下,次總結。
如是橫豎求身,畢竟不可得即是無,此無亦不可得,亦有亦無亦不可得,非有非無亦不可得。
六分各别,名之為橫;三世次第,名之為豎。
橫豎求身,畢竟不可得者,結示推檢有身不可得也。
此無亦不可得者,有身執忘,必計無身,故茲遣耳。
雙亦雙非,準說可解。
○次但有下,結成性空。
文為二:初正結成。
但有名字,名之為身。
如是名字,不在内,非四陰中故;不在外,非色陰中故;不在中間,非色心合故;亦不常自有,非離色心故。
撿有無等,既皆叵得,當知此身但有名字,名之為身,其實無身。
然身名字亦不可得,不在于内,非是受想行識四陰之中故也;又不在外,非是色陰之中故也;不在色心兩中間,非是色心共合故也;亦不常自有,非是離于色心故也。
然實相理必具二空,性空既爾,相空準知,是故文中略而不說,此即假名生空具性相二空也。
若不爾者,豈假名生空無性相二空邪?豈性相叵得而假名衆生不空邪?生空之中性相叵得,既乃知此法空,準例思之可知。
故止觀雲:複次,性相中求陰界入不可得,即是法空;性相中求我人不得,即是生空;性相中求法叵得既爾,生法中求性相叵得例然,人不見之,便将生法、性相二空抗分而說,深不可也。
○當知下,次引肇論證。
當知名無召物之功,物無應名之實。
假實既空,名物安在? 此文元出肇公四論不真空論,今文存略。
彼文具雲:夫以名求物,物無當名之實;以物求名,名無得物之功。
物無當名之實,非物也;名無得物之功,非名也。
是以名不當實,實不當名,名實無當,萬物安在?釋簽雲:法本無名,名假無實,故雲名無召物之功。
物體性空,無應假名之實,名實俱無,即真谛意也。
應知名物即是假實,假即能召之名,實即所召之質,非謂實是五陰實法也。
○三、如此下,結示。
文為二:初、結示觀身實相。
如此觀身,是觀實相。
空中之理,具足二空,名為實相。
俗假之事,名為諸法。
諸法實相,即是三谛,三谛即是事理中邊。
然則三觀一念中修,意明三觀自他不二,以由自行唯在空中,化他但是三千妙假。
今從自行唯在空中,以明觀身顯于實相。
自行空中,實相若顯,化他妙假,諸法必彰,豈可鑒明而像不現?是故一家諸文之意,莫不皆爾。
所以止觀不思議境、修德境中,從事修觀,專照起心,四性叵得,即是自行唯在空中。
推于三千,一法不存。
故止觀雲:第一義中,一法尚不可得,何況三千?世谛之中,尚具無量,何但三千?夫一念三千,是性善性惡,而性善性惡,乃即實之權耳。
而四明以性惡為實相,不亦誤哉?又以今文四性推檢,但作破于見思而說,安能會于四句推檢,乃是觀身實相之義?是故須知淨名經雲:觀身實相。
既約四句推撿二空,以例觀佛實相,可知。
故前牒經雲:佛亦然也。
良以心佛衆生,事用雖異,實相之理,元無差别故也。
故雲:心性無外攝,無不周。
十方諸佛,法界有情,性體無殊,一切鹹遍。
故心性之言,其言甚略,應須具足佛法生法。
心性既爾,生性佛性,豈不然乎?故但觀身以明實相,任運見于生佛實相。
三法對簡,雖分難易,若随宜樂,不必局心,是故三法皆可觀心。
今文雖标觀心釋名,何妨明于觀身實相?故不可執觀心之言,以害觀身假實之說也。
○次實相即是金下,結示釋名。
實相即是金,實相觀智即是光,緣身諸心心數寂不行者,即是明也。
諸法實相既通理事及以中邊,故前約于空中之理結示實相,以由空中屬于寂滅故也。
今約中邊結示釋名,故以中道名實相金,照理觀智名之為光,緣身心數寂而不行,即是明也。
理明既乃事顯,中道亦具二邊,故前結示觀身實相,與夫今文結示釋名,但是理事中邊開合之異耳。
○次觀身是假名下,例觀實法。
觀身是假名,假名既如此,觀色、受、想、行、識亦如是。
五陰即是實法故也。
實法之觀,例前而說,故雲亦如是也。
故止觀中明觀色陰四大雲,若謂地是有,有即是堅實,若謂地是無,是亦有亦無,是非有非無,是事實,皆是堅義。
今明畢竟不可得,亡其堅性也。
水性不住,風性無礙,火大不實,及受想行識等,皆不可得,一一皆入如實之際。
實際之言,雖通偏小,今正取圓空中妙理,以明實相也。
○次即為下,總結。
即為苦道觀也。
○次觀煩惱道,文為二:初簡示。
次觀煩惱道者,煩惱與業皆是身因,今且取煩惱為身因而起觀也。
若以三道分于因果,則苦道為果,惑、業為因,故雲煩惱與業皆是身因也。
今既開因以為惑、業,故且置業而取煩惱以為所觀。
言且取者,惑、業雖則通是身因,今且别取煩惱為因以觀業因,在于下文方說故也。
○次淨名下,正明觀法,文為二:初牒經文。
淨名雲:不壞身因而随一相者。
彼經但雲不壞于身而随一相,而今謂之不壞身因者,兼取經中上兩句文,不斷淫、怒、癡,亦不與俱也。
然彼疏釋:不斷淫、怒、癡,亦不與俱者,集谛也;不壞于身,而随一相者,苦谛也。
○次應作下,解釋,文為三,初開為四句。
應作四句分别:誰身因果俱壞?誰身因果俱不壞?誰壞果不壞因?誰壞因不壞果? 誰者,何也。
即徴問之辭耳。
例如止觀雲:十章幾真、幾非真非俗等,自在作問也。
○次雲何下,分别因果,文為二:初正分别。
雲何是身果?父母所生頭等六分是也。
雲何是身因?貪、恚、癡,身、口、意業等是也。
○次今且下去取。
今且置三業,觀貪恚癡等, ○三、從四果下,正釋四句,文為二:初、約小乘釋。
四果:以無常、苦、空觀智,破貪、恚、癡子縛斷,名壞身因;不受後有,名壞身果。
言四果者,第四果也。
子縛,如前釋。
不受後有者,輔行雲:未來生陰,名為後有;陰複生陰,名後有田。
若入無餘無生處故,名為不生,不生即是不受後有。
此釋初句,因果俱壞也。
○次凡俗下,釋第二句。
凡俗之流,名衣好食,長養五陰,縱心适性,放逸貪恚癡,自惱惱他,一身死壞,複受一身,因果相續,無有邊際,是名因果俱不壞。
文意可見。
○次如犯下,釋第三句。
如犯王憲付旃陀羅,如怨對者自害其體,身既爛壞,四陰亦盡,是為壞果。
貪、恚、癡身因轉更熾盛,彌綸生死,無得脫期,是為第三句也。
餘三果亦以無常觀智,斷五下分因,縛五下分果,身猶未盡,是名壞身因、不壞身果。
憲者,法也。
旃陀羅,此雲嚴熾,又雲主殺人,即屠殺者之總名耳。
自害者,自殺也。
彌綸(音倫)者,易系辭雲:彌綸天地。
陸德明釋文雲:彌者,遍也,終也。
綸者,纏裹也。
餘三果者,前既以第四果釋初句,故今以前三果釋第四句也。
五下分者,身見、戒取、疑、貪、瞋也。
此五系欲,故名為下。
對上五分,得下名耳。
貪雖通上,不是唯上。
瞋一唯下,不通于上。
餘三遍攝一切見惑,雖則通上,而能牽下。
故俱舍雲:由二不超欲,由三複還下。
是故此五,俱名下分。
又身見等三,亦名三結。
此三重故,略言三耳。
廣說乃有八十八使。
思惑有四,亦從重說。
略言貪瞋諸文,謂之初果斷見。
至第三果,又言斷于五下分者,以後望前,故兼舉耳。
五上分者,掉、舉、慢、無明、色染、無色染,一向唯上。
掉慢等三,雖則通下,不能牽下。
是故此五,俱名上分。
上即色界、無色界也。
以色無色,通名為類,故合為一耳。
五下分果,身猶未盡者,父母所生之形,猶在故也。
○次如此下,約大乘釋,文為二:初斥小。
如此四句,存壞不同,皆不随一相。
言存壞者,存謂第二句因果俱不壞,及第三不壞因半句,第四不壞果半句也。
壞謂第一句因果俱壞,及第二壞果半句,第四不壞果半句也。
皆不随一相者,縱如初句因果具壞,乃是實有因果俱滅,滅因果空,豈得名為随順真如一實之相?故此小乘及諸凡夫存壞不同,皆非随順一實相也。
○次從随一相者下,正約大乘釋。
大雖通三,今正從圓。
于中為二:初釋不壞身因一句,又為二:初正釋。
随一相者,所謂修大乘觀,觀一念貪恚癡心,心為自起?為對塵起?為根塵共起?為離根塵起?皆無此義。
非自非他,非共非無因,亦非前念滅故起,非生非非生,非滅非非滅。
如是橫豎,求心叵得,心尚本無,何所論壞? 心即意根,塵即法塵。
先約四句,定其所起,是故謂之為自起等。
起即生也。
皆無此義者,此文甚略。
止觀具雲:法塵對意根生,一念心起,即因成假。
觀此一念,為從心自生心?為對塵生心?為根塵共生心?為根塵離生心?若心自生者,前念為根,後念為識?為從根生心?為從識生心?若根能生識,根為有識故生識?根為無識故生識?根若有識,根、識則并,又無能、所;根若無識而能生識,諸無識物不能生識。
根既無識,何能生識?如是推求,畢竟知心不從自生。
推檢自生,既不可得,推撿塵生、共生、離生,亦準可解。
是故今雲皆無此義,具如止觀(雲雲)。
心既名自,塵即是他;和合名共,離即無因。
既皆叵得,是故謂之非自、他等。
準止觀中,破因成假,即是橫破,橫即根、塵對檢故也;破相續假,即是豎破,故下結雲:如是橫豎,求心叵得。
言破相續是豎破者,止觀雲:雖因成四破,不得心生。
今現見心,念念生滅,相續不斷,何謂不生?此之念念,為當前念滅後念生?為前念不滅後念生?為前念亦滅亦不滅後念生?為前念非滅非不滅後念生?若前念不滅後念生者,此則念自生念,兩生相并,亦無能、所;若前念滅後念生者,前不滅生,名為自性,今由滅生,不滅望滅,豈非他性?他性滅中,有生故生,無生故生,有生是生生,生滅相違,乃是生生,何謂滅生?若滅生,無何能生?若前念亦滅亦不滅後念生,非滅非不滅後念生,破之具如止觀(雲雲)。
今文初破第一句執,故雲亦非前念滅故起也。
亦之一字,但是因前橫破而來耳。
後破第四句執,故雲非滅非非滅也。
非非滅者,非不滅也,不即非也。
文中阙破第二、第三句。
前念不滅後念生,前念亦滅亦不滅後念生,而于初後兩句中間,更加非生非非生者,此是兼破相待假中第四句耳。
此句合在非滅非非滅文後列之,今從語勢便故,所以先言耳。
故止觀破相待假雲:為待無生心生,為待有生心生,為待亦生亦無生而心生,為待非生非不生而心生?若待非生非不生而心生者,從因緣生,尚自不可,何況無因緣邪?故非生非不生,亦不可得也。
今雲非生非非生,非生非不生也。
止觀雲:破相待假,是亦橫亦豎破。
故今結雲:如是橫豎,求心叵得。
即是結破因成之橫,相續之豎,相待之亦橫亦豎耳。
四、明雲非生等者,生即不滅。
若爾,非生既非不滅,如何消于非非生邪?心尚本無者,本自不生也。
何所論壞者,今則無滅也。
○是名下,次結示,文為二:初正結。
是名不壞身,因而随一相。
一念惑心,不生不滅,是則名為,不壞身因。
不生不滅,既順妙理,是故名為,而随一相。
○随一相者下,釋名。
随一相者即是随金,随相智即是随光,諸數寂滅即是随明。
準前思之。
○次既得下,例餘三句。
既得不壞一句而随一相,了壞身因亦随一相,壞身果、不壞身果亦随一相,皆亦如是(雲雲)。
不壞身因一句既然,壞因、壞果及不壞果三句亦爾。
何者?壞則約斷,不壞約不斷,因果皆然。
别但論斷,圓具二義:教道論斷,證道不斷。
應知斷是離義,不斷是即義。
凡言即者,意顯于離。
如冰雖則不離于水,理須融冰,義同于離,方乃顯即。
是故即、離及斷,皆得名為而随一相,所以謂之了壞身因亦随一相,壞果、不壞果亦随一相,皆亦如是。
注雲雲者,令如向說也。
又複應知,亦須于此以論釋名,故注雲雲耳。
然前四句,但以今文壞因、不壞因,壞果、不壞果,更互相對而言之耳。
何者?今雲壞因、壞果,即前初句因果俱壞也;不壞因、不壞果,即前第二句因果俱不壞也。
壞果、不壞因,壞因、不壞果,三、四兩句,如文可見。
但今因果單說,前文因果互說,辭有小異耳。
○次觀業道,文為三:初牒經文。
次觀業道者,如淨名雲:舉足下足,無非道場,具足一切佛法矣。
止觀中明曆緣對境,觀陰、界、入。
初觀行緣,亦引此文。
但彼與今用觀,乃有理事之殊。
何者?彼觀行緣,無明陰、入即是法界,豈非從理?唯達法性,更不餘塗。
今文約于四性推檢,豈非從事?專照叵得,理事離分,本末相映。
是故止觀随自意中,複以四運推于行緣。
彼文既爾,今亦例之。
故今觀于舉足、下足一切諸業,亦可謂之陰、界、入等即是法界。
能了此者,可與論道。
○次觀舉足下,正明觀法,文為二:初觀行緣。
觀舉足時,為是業舉?為是業者舉?為業業者共舉?為離業業者舉?若業舉不關業者,業者舉不關于業,各既無舉,合亦無舉;合既無舉,離那得舉?舉足既無,下足亦無。
前觀煩惱,簡身口意,屬于業道。
今于行緣,既觀業道,須以意三,名之為業。
身口等七,名為業者,故十不善,名為業道。
意三是業,不名為道。
身口等七,亦業亦道。
意即是業,于中行故,名為業道。
故知業道,即是業者。
業舉屬自生,業者是他生。
業與業者,和合名共。
離業業者,即無因生。
四皆不然,性相叵得。
舉足既爾,下足亦然。
如是方名無非道場實相妙理,具足一切佛無量佛法矣。
○觀行既然下,次例。
觀行既然,住、坐、卧、言語、執作,亦複如是。
觀于餘緣亦然,故下結雲亦複如是。
故止觀雲:若有諸塵,須舍六受;若無财物,須運六作。
舍、運共論,有十二事。
然今文雲行、住、坐、卧四緣,與彼止觀名同,但彼第五謂之語默,第六謂之作作耳(作作兩字并祖餓切)。
作所作事,名作作也。
○是為觀業下,三、釋名。
是為觀業實相,名為:金;此觀智,名為:光;諸威儀中心數悉寂,名為:明。
是為三道,辯金光明。
○夫有心下,次約六即判位。
夫有心者,即具法界法性金光明。
能如此解了,但是名字金光明。
常依此觀,念念不休,心心相續,即是觀行金光明。
若蒙籠如羅縠中視,未得分明,閉目則見,開眼則失,此是相似金光明。
若了了分明,閉目開目俱見者,是分證金光明。
若妙覺果圓,究竟明了,名究竟金光明也。
有心本具,理即位也。
蒙籠者,奄覆也。
若作朦字,月下不分明也。
羅縠者,羅绮紗縠也。
閉目則見,喻入觀則相似見中道妙理也。
開目則失,翻此可知。
若至初住,方能出入任運分明。
故此相似,入觀雖見,出觀猶失。
此語元出普賢觀經。
故彼經雲:雖見諸佛,猶未了了,閉目則見,開目則失。
妙玄判雲:普賢觀明無生忍前有十境界,即十信也。
無生忍位乃指經雲:六根淨已,諸如來摩頂授記。
授記即是入于初住。
故初住前有十境界,而閉目則見,開目則失,正是住前十境界中七信所收。
故今相似,閉目即見,開目則失,正與普賢觀經意同。
(以十境界對十信位,具如補注。
)孤山乃據十六觀疏,觀行即雲:開眼閉目,若明若闇,常得不離見佛世尊。
以斥今文相似即雲:閉見開失。
然則孤山嘗撰疏解普賢觀經,全迷住前有十境界屬十信位,緻茲妄斥耳。
若斥今文違觀經疏,何不斥于觀經疏違普賢觀經?況諸文中準普賢觀,以五品位在十信中,何不疑之而獨惑此?四明謂彼十六觀疏開閉俱見,乃是想彼色身事境而修三觀,故觀行即開閉常見。
今論理性,金光明顯在初住,故相似即閉見開失。
四明此說非無其緻,但觀經疏觀行即中,亦乃觀于一體三身。
然雖如此,其如開閉常得見佛,按文次第,正屬色身應佛相好。
故彼疏雲:心緣妙色,與眼作對,開眼閉目,常得不離見佛世尊。
○次觀三識釋名,文為二:初标,次釋。
文為二:初正明觀法,文為三:初總示。
次觀心明三識論。
金光明者,谛觀一念心,即空即假即中,即是觀心識于三識。
○次何者下,别釋,文為二:初正釋,文為三:初釋空觀。
何者意識托緣發?意本無識,緣何所發?又緣中為有識?為無識?若有識,緣即是識,何謂為緣?若無識,那能發識?若意緣合發,二俱無故,合不能發,離最不可。
當知此識不在一處,從衆緣生。
從緣生法,我說即是空。
言衆緣者,輔行雲:今此虛假,賴衆緣成,非從空出,設權利物。
○次于此下,釋假觀。
于此空中,假作分别,是惡識,是善識,是非惡非善識,種種推畫,強謂是非。
善惡等者。
四趣為惡,人天為善,四聖乃是非惡非善。
又止觀雲:善惡無定。
二乘無漏,雖名為善,不能兼濟;三教菩薩,疊論善惡,唯圓名善。
又輔行中,亦以十界互為善惡。
今文既雲種種推畫,必約十界以明善惡。
何者?三界皆惡,二乘、菩薩俱名為善,佛界乃是非善非惡。
又複分别生死有邊,名之為惡;涅槃空邊,名之為善。
非有非無,乃是非善非惡也。
言強謂者,猶假設也。
言是非者,即善惡等也。
○識若定空下,三、釋中觀。
識若定空,不可作假;識若定假,不可作空。
當知空非空,假非假,非空非假,雙亡二邊,正顯中道。
一念識中,三觀具足。
○次一念下,融通,文為二:初明即照而亡,又為二:初正明三觀具足。
識于三識亦,不得三識觀。
識于三識,是即照也。
亦不得于三識三觀,是而亡也。
即三識三觀,俱照俱亡矣。
○故淨名下,次引證。
故淨名雲:不觀色,不觀色如,不觀色性;乃至不觀識,不觀識如,不觀識性。
五陰雖則但舉初後,正取最後不觀識等以證今文耳。
次别示觀行,文為十:初觀三道釋名,文為二:初正明觀法,又為二:初正示,又為二:初觀王數,為三道釋名。
次觀假實等,為三道釋名。
以三道之義多途,故且約兩意而對耳。
若不先約王數對三道,何謂觀心釋名邪?四明約于正助而分。
此之兩文,今所不取。
初觀王數,文自為二:初正觀。
上約十種三法論金光明,今觀心王即觀苦道,觀慧數即煩惱道,觀諸數是業道。
言王數者,法華文句中自有二意:初列善,心數有十,能輔心王,改惡從善,革凡成聖,謂信、進、念、定、慧、喜、猗、舍、覺、戒。
次明通,大地十數,與心王俱起,入善入惡,遍通一切,謂想、欲、觸、慧、念、思、解脫、憶、定、受。
文句記雲:創心修觀,莫不皆以第六王數為發觀之始。
是故今文初觀心王,即觀苦道;慧即煩惱,諸數是業。
又淨名疏亦以王數對三佛性,故彼文雲:一切衆生皆有王數,即三佛性。
王即正因,慧即了因,餘數緣因。
佛性宛然,煩惱數覆,不能得發,況三佛性?與夫三道,名異理同,無二無别。
故知今文大意與彼淨名疏同。
○心王是金下,次釋名。
心王是金,慧數是光,餘數是明。
文可解。
○如淨名下,次觀假實等,文為三:初觀苦道,文為二:初正明,又為二:初正觀假名,文為三:初牒經文。
如淨名曰:觀身實相,觀佛亦然者。
○若頭等下,次正明觀法,文為二:初正推檢,為二:初正明,又二:初約六分橫檢。
若頭等六分,各各是身,此即多身;若别有一身,則無是處;各各非身,合時亦無。
各各是身,即多身者,檢自生也;别有一身,則無是處,檢他生也;各各非身,檢離生也;合時亦無,檢共生也。
又各各非身,合時亦無者,提前各各是叵得,以檢共生亦無耳。
若爾,文中亦應更雲共既叵得,離亦不可也。
○次若頭等下,約三世豎檢。
若頭等六分求身叵得,現在不住故不可得,過去因滅亦不可得,未來未至亦不可得。
文意可見。
○如是下,次總結。
如是橫豎求身,畢竟不可得即是無,此無亦不可得,亦有亦無亦不可得,非有非無亦不可得。
六分各别,名之為橫;三世次第,名之為豎。
橫豎求身,畢竟不可得者,結示推檢有身不可得也。
此無亦不可得者,有身執忘,必計無身,故茲遣耳。
雙亦雙非,準說可解。
○次但有下,結成性空。
文為二:初正結成。
但有名字,名之為身。
如是名字,不在内,非四陰中故;不在外,非色陰中故;不在中間,非色心合故;亦不常自有,非離色心故。
撿有無等,既皆叵得,當知此身但有名字,名之為身,其實無身。
然身名字亦不可得,不在于内,非是受想行識四陰之中故也;又不在外,非是色陰之中故也;不在色心兩中間,非是色心共合故也;亦不常自有,非是離于色心故也。
然實相理必具二空,性空既爾,相空準知,是故文中略而不說,此即假名生空具性相二空也。
若不爾者,豈假名生空無性相二空邪?豈性相叵得而假名衆生不空邪?生空之中性相叵得,既乃知此法空,準例思之可知。
故止觀雲:複次,性相中求陰界入不可得,即是法空;性相中求我人不得,即是生空;性相中求法叵得既爾,生法中求性相叵得例然,人不見之,便将生法、性相二空抗分而說,深不可也。
○當知下,次引肇論證。
當知名無召物之功,物無應名之實。
假實既空,名物安在? 此文元出肇公四論不真空論,今文存略。
彼文具雲:夫以名求物,物無當名之實;以物求名,名無得物之功。
物無當名之實,非物也;名無得物之功,非名也。
是以名不當實,實不當名,名實無當,萬物安在?釋簽雲:法本無名,名假無實,故雲名無召物之功。
物體性空,無應假名之實,名實俱無,即真谛意也。
應知名物即是假實,假即能召之名,實即所召之質,非謂實是五陰實法也。
○三、如此下,結示。
文為二:初、結示觀身實相。
如此觀身,是觀實相。
空中之理,具足二空,名為實相。
俗假之事,名為諸法。
諸法實相,即是三谛,三谛即是事理中邊。
然則三觀一念中修,意明三觀自他不二,以由自行唯在空中,化他但是三千妙假。
今從自行唯在空中,以明觀身顯于實相。
自行空中,實相若顯,化他妙假,諸法必彰,豈可鑒明而像不現?是故一家諸文之意,莫不皆爾。
所以止觀不思議境、修德境中,從事修觀,專照起心,四性叵得,即是自行唯在空中。
推于三千,一法不存。
故止觀雲:第一義中,一法尚不可得,何況三千?世谛之中,尚具無量,何但三千?夫一念三千,是性善性惡,而性善性惡,乃即實之權耳。
而四明以性惡為實相,不亦誤哉?又以今文四性推檢,但作破于見思而說,安能會于四句推檢,乃是觀身實相之義?是故須知淨名經雲:觀身實相。
既約四句推撿二空,以例觀佛實相,可知。
故前牒經雲:佛亦然也。
良以心佛衆生,事用雖異,實相之理,元無差别故也。
故雲:心性無外攝,無不周。
十方諸佛,法界有情,性體無殊,一切鹹遍。
故心性之言,其言甚略,應須具足佛法生法。
心性既爾,生性佛性,豈不然乎?故但觀身以明實相,任運見于生佛實相。
三法對簡,雖分難易,若随宜樂,不必局心,是故三法皆可觀心。
今文雖标觀心釋名,何妨明于觀身實相?故不可執觀心之言,以害觀身假實之說也。
○次實相即是金下,結示釋名。
實相即是金,實相觀智即是光,緣身諸心心數寂不行者,即是明也。
諸法實相既通理事及以中邊,故前約于空中之理結示實相,以由空中屬于寂滅故也。
今約中邊結示釋名,故以中道名實相金,照理觀智名之為光,緣身心數寂而不行,即是明也。
理明既乃事顯,中道亦具二邊,故前結示觀身實相,與夫今文結示釋名,但是理事中邊開合之異耳。
○次觀身是假名下,例觀實法。
觀身是假名,假名既如此,觀色、受、想、行、識亦如是。
五陰即是實法故也。
實法之觀,例前而說,故雲亦如是也。
故止觀中明觀色陰四大雲,若謂地是有,有即是堅實,若謂地是無,是亦有亦無,是非有非無,是事實,皆是堅義。
今明畢竟不可得,亡其堅性也。
水性不住,風性無礙,火大不實,及受想行識等,皆不可得,一一皆入如實之際。
實際之言,雖通偏小,今正取圓空中妙理,以明實相也。
○次即為下,總結。
即為苦道觀也。
○次觀煩惱道,文為二:初簡示。
次觀煩惱道者,煩惱與業皆是身因,今且取煩惱為身因而起觀也。
若以三道分于因果,則苦道為果,惑、業為因,故雲煩惱與業皆是身因也。
今既開因以為惑、業,故且置業而取煩惱以為所觀。
言且取者,惑、業雖則通是身因,今且别取煩惱為因以觀業因,在于下文方說故也。
○次淨名下,正明觀法,文為二:初牒經文。
淨名雲:不壞身因而随一相者。
彼經但雲不壞于身而随一相,而今謂之不壞身因者,兼取經中上兩句文,不斷淫、怒、癡,亦不與俱也。
然彼疏釋:不斷淫、怒、癡,亦不與俱者,集谛也;不壞于身,而随一相者,苦谛也。
○次應作下,解釋,文為三,初開為四句。
應作四句分别:誰身因果俱壞?誰身因果俱不壞?誰壞果不壞因?誰壞因不壞果? 誰者,何也。
即徴問之辭耳。
例如止觀雲:十章幾真、幾非真非俗等,自在作問也。
○次雲何下,分别因果,文為二:初正分别。
雲何是身果?父母所生頭等六分是也。
雲何是身因?貪、恚、癡,身、口、意業等是也。
○次今且下去取。
今且置三業,觀貪恚癡等, ○三、從四果下,正釋四句,文為二:初、約小乘釋。
四果:以無常、苦、空觀智,破貪、恚、癡子縛斷,名壞身因;不受後有,名壞身果。
言四果者,第四果也。
子縛,如前釋。
不受後有者,輔行雲:未來生陰,名為後有;陰複生陰,名後有田。
若入無餘無生處故,名為不生,不生即是不受後有。
此釋初句,因果俱壞也。
○次凡俗下,釋第二句。
凡俗之流,名衣好食,長養五陰,縱心适性,放逸貪恚癡,自惱惱他,一身死壞,複受一身,因果相續,無有邊際,是名因果俱不壞。
文意可見。
○次如犯下,釋第三句。
如犯王憲付旃陀羅,如怨對者自害其體,身既爛壞,四陰亦盡,是為壞果。
貪、恚、癡身因轉更熾盛,彌綸生死,無得脫期,是為第三句也。
餘三果亦以無常觀智,斷五下分因,縛五下分果,身猶未盡,是名壞身因、不壞身果。
憲者,法也。
旃陀羅,此雲嚴熾,又雲主殺人,即屠殺者之總名耳。
自害者,自殺也。
彌綸(音倫)者,易系辭雲:彌綸天地。
陸德明釋文雲:彌者,遍也,終也。
綸者,纏裹也。
餘三果者,前既以第四果釋初句,故今以前三果釋第四句也。
五下分者,身見、戒取、疑、貪、瞋也。
此五系欲,故名為下。
對上五分,得下名耳。
貪雖通上,不是唯上。
瞋一唯下,不通于上。
餘三遍攝一切見惑,雖則通上,而能牽下。
故俱舍雲:由二不超欲,由三複還下。
是故此五,俱名下分。
又身見等三,亦名三結。
此三重故,略言三耳。
廣說乃有八十八使。
思惑有四,亦從重說。
略言貪瞋諸文,謂之初果斷見。
至第三果,又言斷于五下分者,以後望前,故兼舉耳。
五上分者,掉、舉、慢、無明、色染、無色染,一向唯上。
掉慢等三,雖則通下,不能牽下。
是故此五,俱名上分。
上即色界、無色界也。
以色無色,通名為類,故合為一耳。
五下分果,身猶未盡者,父母所生之形,猶在故也。
○次如此下,約大乘釋,文為二:初斥小。
如此四句,存壞不同,皆不随一相。
言存壞者,存謂第二句因果俱不壞,及第三不壞因半句,第四不壞果半句也。
壞謂第一句因果俱壞,及第二壞果半句,第四不壞果半句也。
皆不随一相者,縱如初句因果具壞,乃是實有因果俱滅,滅因果空,豈得名為随順真如一實之相?故此小乘及諸凡夫存壞不同,皆非随順一實相也。
○次從随一相者下,正約大乘釋。
大雖通三,今正從圓。
于中為二:初釋不壞身因一句,又為二:初正釋。
随一相者,所謂修大乘觀,觀一念貪恚癡心,心為自起?為對塵起?為根塵共起?為離根塵起?皆無此義。
非自非他,非共非無因,亦非前念滅故起,非生非非生,非滅非非滅。
如是橫豎,求心叵得,心尚本無,何所論壞? 心即意根,塵即法塵。
先約四句,定其所起,是故謂之為自起等。
起即生也。
皆無此義者,此文甚略。
止觀具雲:法塵對意根生,一念心起,即因成假。
觀此一念,為從心自生心?為對塵生心?為根塵共生心?為根塵離生心?若心自生者,前念為根,後念為識?為從根生心?為從識生心?若根能生識,根為有識故生識?根為無識故生識?根若有識,根、識則并,又無能、所;根若無識而能生識,諸無識物不能生識。
根既無識,何能生識?如是推求,畢竟知心不從自生。
推檢自生,既不可得,推撿塵生、共生、離生,亦準可解。
是故今雲皆無此義,具如止觀(雲雲)。
心既名自,塵即是他;和合名共,離即無因。
既皆叵得,是故謂之非自、他等。
準止觀中,破因成假,即是橫破,橫即根、塵對檢故也;破相續假,即是豎破,故下結雲:如是橫豎,求心叵得。
言破相續是豎破者,止觀雲:雖因成四破,不得心生。
今現見心,念念生滅,相續不斷,何謂不生?此之念念,為當前念滅後念生?為前念不滅後念生?為前念亦滅亦不滅後念生?為前念非滅非不滅後念生?若前念不滅後念生者,此則念自生念,兩生相并,亦無能、所;若前念滅後念生者,前不滅生,名為自性,今由滅生,不滅望滅,豈非他性?他性滅中,有生故生,無生故生,有生是生生,生滅相違,乃是生生,何謂滅生?若滅生,無何能生?若前念亦滅亦不滅後念生,非滅非不滅後念生,破之具如止觀(雲雲)。
今文初破第一句執,故雲亦非前念滅故起也。
亦之一字,但是因前橫破而來耳。
後破第四句執,故雲非滅非非滅也。
非非滅者,非不滅也,不即非也。
文中阙破第二、第三句。
前念不滅後念生,前念亦滅亦不滅後念生,而于初後兩句中間,更加非生非非生者,此是兼破相待假中第四句耳。
此句合在非滅非非滅文後列之,今從語勢便故,所以先言耳。
故止觀破相待假雲:為待無生心生,為待有生心生,為待亦生亦無生而心生,為待非生非不生而心生?若待非生非不生而心生者,從因緣生,尚自不可,何況無因緣邪?故非生非不生,亦不可得也。
今雲非生非非生,非生非不生也。
止觀雲:破相待假,是亦橫亦豎破。
故今結雲:如是橫豎,求心叵得。
即是結破因成之橫,相續之豎,相待之亦橫亦豎耳。
四、明雲非生等者,生即不滅。
若爾,非生既非不滅,如何消于非非生邪?心尚本無者,本自不生也。
何所論壞者,今則無滅也。
○是名下,次結示,文為二:初正結。
是名不壞身,因而随一相。
一念惑心,不生不滅,是則名為,不壞身因。
不生不滅,既順妙理,是故名為,而随一相。
○随一相者下,釋名。
随一相者即是随金,随相智即是随光,諸數寂滅即是随明。
準前思之。
○次既得下,例餘三句。
既得不壞一句而随一相,了壞身因亦随一相,壞身果、不壞身果亦随一相,皆亦如是(雲雲)。
不壞身因一句既然,壞因、壞果及不壞果三句亦爾。
何者?壞則約斷,不壞約不斷,因果皆然。
别但論斷,圓具二義:教道論斷,證道不斷。
應知斷是離義,不斷是即義。
凡言即者,意顯于離。
如冰雖則不離于水,理須融冰,義同于離,方乃顯即。
是故即、離及斷,皆得名為而随一相,所以謂之了壞身因亦随一相,壞果、不壞果亦随一相,皆亦如是。
注雲雲者,令如向說也。
又複應知,亦須于此以論釋名,故注雲雲耳。
然前四句,但以今文壞因、不壞因,壞果、不壞果,更互相對而言之耳。
何者?今雲壞因、壞果,即前初句因果俱壞也;不壞因、不壞果,即前第二句因果俱不壞也。
壞果、不壞因,壞因、不壞果,三、四兩句,如文可見。
但今因果單說,前文因果互說,辭有小異耳。
○次觀業道,文為三:初牒經文。
次觀業道者,如淨名雲:舉足下足,無非道場,具足一切佛法矣。
止觀中明曆緣對境,觀陰、界、入。
初觀行緣,亦引此文。
但彼與今用觀,乃有理事之殊。
何者?彼觀行緣,無明陰、入即是法界,豈非從理?唯達法性,更不餘塗。
今文約于四性推檢,豈非從事?專照叵得,理事離分,本末相映。
是故止觀随自意中,複以四運推于行緣。
彼文既爾,今亦例之。
故今觀于舉足、下足一切諸業,亦可謂之陰、界、入等即是法界。
能了此者,可與論道。
○次觀舉足下,正明觀法,文為二:初觀行緣。
觀舉足時,為是業舉?為是業者舉?為業業者共舉?為離業業者舉?若業舉不關業者,業者舉不關于業,各既無舉,合亦無舉;合既無舉,離那得舉?舉足既無,下足亦無。
前觀煩惱,簡身口意,屬于業道。
今于行緣,既觀業道,須以意三,名之為業。
身口等七,名為業者,故十不善,名為業道。
意三是業,不名為道。
身口等七,亦業亦道。
意即是業,于中行故,名為業道。
故知業道,即是業者。
業舉屬自生,業者是他生。
業與業者,和合名共。
離業業者,即無因生。
四皆不然,性相叵得。
舉足既爾,下足亦然。
如是方名無非道場實相妙理,具足一切佛無量佛法矣。
○觀行既然下,次例。
觀行既然,住、坐、卧、言語、執作,亦複如是。
觀于餘緣亦然,故下結雲亦複如是。
故止觀雲:若有諸塵,須舍六受;若無财物,須運六作。
舍、運共論,有十二事。
然今文雲行、住、坐、卧四緣,與彼止觀名同,但彼第五謂之語默,第六謂之作作耳(作作兩字并祖餓切)。
作所作事,名作作也。
○是為觀業下,三、釋名。
是為觀業實相,名為:金;此觀智,名為:光;諸威儀中心數悉寂,名為:明。
是為三道,辯金光明。
○夫有心下,次約六即判位。
夫有心者,即具法界法性金光明。
能如此解了,但是名字金光明。
常依此觀,念念不休,心心相續,即是觀行金光明。
若蒙籠如羅縠中視,未得分明,閉目則見,開眼則失,此是相似金光明。
若了了分明,閉目開目俱見者,是分證金光明。
若妙覺果圓,究竟明了,名究竟金光明也。
有心本具,理即位也。
蒙籠者,奄覆也。
若作朦字,月下不分明也。
羅縠者,羅绮紗縠也。
閉目則見,喻入觀則相似見中道妙理也。
開目則失,翻此可知。
若至初住,方能出入任運分明。
故此相似,入觀雖見,出觀猶失。
此語元出普賢觀經。
故彼經雲:雖見諸佛,猶未了了,閉目則見,開目則失。
妙玄判雲:普賢觀明無生忍前有十境界,即十信也。
無生忍位乃指經雲:六根淨已,諸如來摩頂授記。
授記即是入于初住。
故初住前有十境界,而閉目則見,開目則失,正是住前十境界中七信所收。
故今相似,閉目即見,開目則失,正與普賢觀經意同。
(以十境界對十信位,具如補注。
)孤山乃據十六觀疏,觀行即雲:開眼閉目,若明若闇,常得不離見佛世尊。
以斥今文相似即雲:閉見開失。
然則孤山嘗撰疏解普賢觀經,全迷住前有十境界屬十信位,緻茲妄斥耳。
若斥今文違觀經疏,何不斥于觀經疏違普賢觀經?況諸文中準普賢觀,以五品位在十信中,何不疑之而獨惑此?四明謂彼十六觀疏開閉俱見,乃是想彼色身事境而修三觀,故觀行即開閉常見。
今論理性,金光明顯在初住,故相似即閉見開失。
四明此說非無其緻,但觀經疏觀行即中,亦乃觀于一體三身。
然雖如此,其如開閉常得見佛,按文次第,正屬色身應佛相好。
故彼疏雲:心緣妙色,與眼作對,開眼閉目,常得不離見佛世尊。
○次觀三識釋名,文為二:初标,次釋。
文為二:初正明觀法,文為三:初總示。
次觀心明三識論。
金光明者,谛觀一念心,即空即假即中,即是觀心識于三識。
○次何者下,别釋,文為二:初正釋,文為三:初釋空觀。
何者意識托緣發?意本無識,緣何所發?又緣中為有識?為無識?若有識,緣即是識,何謂為緣?若無識,那能發識?若意緣合發,二俱無故,合不能發,離最不可。
當知此識不在一處,從衆緣生。
從緣生法,我說即是空。
言衆緣者,輔行雲:今此虛假,賴衆緣成,非從空出,設權利物。
○次于此下,釋假觀。
于此空中,假作分别,是惡識,是善識,是非惡非善識,種種推畫,強謂是非。
善惡等者。
四趣為惡,人天為善,四聖乃是非惡非善。
又止觀雲:善惡無定。
二乘無漏,雖名為善,不能兼濟;三教菩薩,疊論善惡,唯圓名善。
又輔行中,亦以十界互為善惡。
今文既雲種種推畫,必約十界以明善惡。
何者?三界皆惡,二乘、菩薩俱名為善,佛界乃是非善非惡。
又複分别生死有邊,名之為惡;涅槃空邊,名之為善。
非有非無,乃是非善非惡也。
言強謂者,猶假設也。
言是非者,即善惡等也。
○識若定空下,三、釋中觀。
識若定空,不可作假;識若定假,不可作空。
當知空非空,假非假,非空非假,雙亡二邊,正顯中道。
一念識中,三觀具足。
○次一念下,融通,文為二:初明即照而亡,又為二:初正明三觀具足。
識于三識亦,不得三識觀。
識于三識,是即照也。
亦不得于三識三觀,是而亡也。
即三識三觀,俱照俱亡矣。
○故淨名下,次引證。
故淨名雲:不觀色,不觀色如,不觀色性;乃至不觀識,不觀識如,不觀識性。
五陰雖則但舉初後,正取最後不觀識等以證今文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