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佛頂如來密因修證了義諸菩薩萬行首楞嚴經講錄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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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鼓鐘之聲。
來于耳邊。
如我之身既去室羅筏城乞食。
而祗陀林中。
則無有我。
以我一人不能并赴兩處。
則知彼一聲必不能遍至衆耳。
此聲必來阿難耳處。
目連迦葉應不俱聞。
何況千二百人一聞其聲。
齊來食處。
可見計聲往耳邊者妄矣。
若謂汝之耳根。
往彼聲邊去。
亦以我之身。
例汝耳根。
既往擊鼓之處。
如我歸住。
祗陀林中。
鐘聲齊出。
應不俱聞。
如室羅城裡。
則無有我。
何況象馬等種種音響。
一齊俱聞。
可見計耳往聲處者妄矣。
若耳根聲塵。
各無來往。
則應無聞。
雲何有聲皆聞。
可見計無來往者亦妄矣。
下結歸真性曰。
是故當知。
聽與音聲。
俱無處所。
既無處所。
即聽與聲。
本無生滅去來。
然此二處虛妄稱相。
其性非因緣非自然。
本如來藏妙真如性也。
阿難汝又嗅此爐中旃檀(至)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冠注 此明香塵即如來藏性也。
夫欲辨香塵。
無有出處。
先指異香。
以審實阿難曰。
汝又嗅此爐中旃檀。
此香若然。
一铢四十裡内同時聞氣。
汝意雲何。
解此香為從木生。
鼻生空生耶。
若謂此香生于汝鼻。
稱鼻所生。
當從鼻出。
汝之鼻根。
非旃檀木。
雲何鼻中有此香氣。
且稱鼻聞香。
當說香自鼻入。
方謂之聞。
若謂鼻中出香。
而說為聞者。
甚不合義。
可見計香生于鼻者謬矣。
若謂此香生于空者。
能生空性。
既為恒常。
則所生香氣亦應常存。
何藉罏中爇此枯木而後有香耶。
可見計香生于空者謬矣。
若謂此香必生于木。
則此香質因爇成煙。
使鼻得聞。
若此鼻聞香。
合應蒙彼。
煙氣可說。
香生于木。
然其煙騰空。
曾未及遠四十裡内。
雲何已聞。
可見計香從木生者亦謬矣。
下結歸真性曰。
是故當知。
香鼻與聞。
俱無處所。
既無定處。
即嗅與香。
本無生滅。
此二處者。
但虛妄稱相。
其性非因緣非自然。
本如來藏妙真如性也。
若據法相宗。
則鼻乃合中取境。
今雲未蒙煙氣。
已得聞香。
又為離中之知。
即此觀之。
足見佛菩薩說法。
曾無定相。
特随時設教。
對病發藥。
若執彼濫此。
而強此合彼。
不惟紊亂教源。
亦且不識時務。
凡習内典者。
徒眩辭華。
而不究實際可乎。
阿難汝常二時衆中持缽(至)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冠注 此明味塵即如來藏性也。
蓋欲辨味塵。
無有定在。
即就持缽受食時。
以詳審阿難。
故曰。
汝常二時于衆中持缽。
汝舌或遇酥酪醍醐。
名為上味。
汝意作雲何解此味為複生于空。
生于舌。
生于食耶。
若謂此味生于汝舌。
汝口秪有一舌。
隻當所生一味。
其舌既成酥味。
亦應如酥無有變移。
若更遇黑石蜜。
應不推移。
而亦不知為蜜矣。
若不變移。
而獨知酥味。
則又不名知味。
豈有舌根。
而不名知味者哉。
若謂舌根能變移。
而知多味者。
其味亦從舌生。
則舌須多體。
雲何多味而生于一舌之知乎。
可見計味生于舌者非也。
若謂此味獨生于食者。
味亦不成。
何則必假能知者。
方成味性。
若無舌根。
食非有識。
雲何得知為甘為苦耶。
縱爾食能自知其味。
即同他人知味。
無幹于汝。
豈複稱汝舌根。
為嘗味之知乎。
則計味生于食者。
又非也。
若謂此味生于空者。
汝啖虛空。
當作何等滋味耶。
其空必作鹹味既鹹汝舌。
亦鹹汝面。
則此界人均同鹹。
海中魚既常受鹹。
定不知淡。
若不識淡。
亦不覺鹹。
于此二者。
必無所知。
雲何名為知味者。
若無能知味。
亦不有下結歸真性曰。
是故當知。
味舌與嘗。
俱無處所。
既無處所。
即嘗與味。
本無生滅。
但于二處虛妄稱相其性非因緣非自然。
本如來藏妙真如性也。
○黑石蜜舊說即砂糖也。
阿難汝常晨朝以手摩頭(至)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蓋欲釋斯文。
當先将能所二字。
與無知有知等。
辨得分明。
判然無惑。
而後方識其意。
若就觸一邊說要以塵為能觸。
根為所觸若就知一邊說。
要以根為能知。
塵為所知。
故名能觸者。
定屬無知。
名所觸者定屬有知。
然所觸者即是能知。
而能觸者即是所知故雲此摩所知。
誰為能觸。
若缺一者。
兩俱不成。
所謂單根不立獨境不生。
故各各有已上。
獨有能觸之塵。
固不成觸。
各各有以下。
單有所觸之根亦不成觸故曰不應虛空與汝成觸。
一觸所生者。
反上兩觸也。
猶雲吾手與頭。
但要成一觸。
體即知也。
在。
有也。
非無也。
在能非所。
指能知所知。
在所非能。
指所觸能觸也。
冠注 此明觸塵即如來藏性也。
凡觸必以根境能所。
有知無知。
合離違順。
相感而後成。
此獨以一身明觸。
正顯萬法一體本無能所。
合離特情。
塵隔越而妄見有也。
故世尊審定阿難曰。
我尋常戒敕弟子。
一日三度摩頭。
汝既依法行持。
而常于晨朝。
以手摩頭。
當此摩時。
則所知者。
應名能觸。
汝将誰為能觸。
其能觸者。
為在手乎。
為在頭乎。
若謂能觸者在手。
是以手為無知之塵。
然手與頭。
惟汝一身。
既以手作無知。
則頭亦應無知矣。
然則獨有能觸之塵。
尚無所觸之根。
雲何成觸耶。
若謂能觸者在頭。
亦是以頭為無知之塵然頭與手。
惟汝一身。
既将頭作無知。
則手亦應無用矣。
亦獨有能觸之塵。
必無所觸之根。
斯總是獨境不生。
雲何成觸耶。
或轉計曰。
以手觸頭。
則手可為能觸。
頭可為所觸。
豈非手無知。
而頭有知乎。
以頭觸手。
則頭可為能觸。
手亦可為所觸。
豈非頭無知。
而手有知乎。
奚所不成耶。
故斥之曰。
若汝頭手各各有知。
又各各無知。
既有一知。
即成一身。
有一無知。
即為一塵。
則汝阿難應有二身。
應成兩觸。
或反救前失曰。
雖各各有其頭。
與手惟成一觸。
故複斥之曰。
若頭與手。
一觸所生。
則手與頭。
當為一體。
若一體者。
惟有一知。
是單有所觸之根必。
無能觸之塵。
或轉救其失曰。
還是二體。
故更斥之曰。
若二體者。
縱有二知。
誰為能觸之塵。
今在何處。
蓋即此二知但。
在能知之根處非在所知之塵處。
但在所觸之根處。
非在能觸之塵處。
總是單根不立。
雲何成觸。
不應将虛空作能觸之塵。
與汝身根。
而成其觸空。
又非身家之塵也。
可見到底無觸塵之處。
塵既無。
則根亦不有是故下結歸真性同前。
阿難汝常意中所緣善惡(至)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冠注 此明法塵即如來藏性也。
法塵即前五塵。
卸落影像。
分為意根所緣之塵相。
其根塵必待因依而起。
故審究阿難曰。
汝尋常于意根中所緣之塵。
不是善。
定是惡。
若不記别善惡。
定是無記性。
夫善惡淨染法也。
無記昏住法也。
乃生成之軌。
則除此三性。
無法塵可得矣。
如此法塵。
為複即汝意根所生。
為當離意根外别有方向處所耶。
若謂此法塵即意根者。
此法則非屬塵。
既不屬塵。
必非意根所緣。
雲何名為心緣之處耶。
若謂此法塵離于意根。
别有方向所在者。
其法塵自性。
果有知覺乎。
果無知覺乎。
若果有知。
則當名心。
不當名塵。
豈獨不名塵而已哉。
若離心别有方所。
斯塵反異于汝。
又屬有知。
則非法塵。
似非法之意根。
亦非汝之法塵。
乃同他人之心量。
與汝何幹。
若必執言。
雖别有方所。
縱非是塵。
必非他入心量。
即是汝即是汝之心者。
雲何汝心不與汝合。
而為一反。
更與汝離。
而為二乎。
有是理哉。
可見計法塵離意根而有知者妄矣。
若謂此法塵乃離心而無知者。
世間無知之物。
盡屬前五塵。
而前五塵各對前五根矣。
此塵既離五塵及虛空外。
當在何處。
今于色空。
都無表示。
不應人間。
更有空外。
而為法塵所止之處乎。
法塵既無處所。
則意根亦非所緣。
根既無所緣之處。
複從何物而立根之名乎。
是故下結歸真性準前。
○心皆指意根。
二者不一也。
說有兩心者不可從也。
此下明十八界即如來藏性。
十八者。
謂六根。
六塵。
六識。
合成十八數也。
界者。
界限也。
意謂根塵識者。
唯一真性。
但由妄生分别。
故立界限。
而以能緣者。
名根之界。
以所緣者。
名塵之界。
以根塵之中。
能了别者。
名識之界。
下正破在識。
而言及十八界者。
以為識界若成。
根塵互顯。
識界不成。
根塵互寂。
所以不破其識。
但破其界。
蓋強界無分。
則識與根塵。
不待合而渾一真性矣。
複次阿難雲何十八界(至)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冠注 此明六識即如來藏性也。
先總徴。
後别釋。
欲破識界。
先就其素所解者。
诘辯阿難曰。
如汝尋常所明眼根。
與色為緣。
而識生其中。
此識為複因眼所生耶。
以眼為識之界耶。
因色所生耶。
以色為識之界耶。
若謂此識因眼所生者。
是單根能生其識。
然識以了别為性。
既無色空。
單有眼根。
縱生汝識。
欲将何用。
可見計眼能生識者妄矣。
若謂以見根為識之界限。
汝見又非青黃等色。
本不可見。
既無色相可以表示。
縱有汝識。
從何物而立識之界耶。
可見計識界從眼立者妄矣。
若謂此識因色塵所生者。
是獨境能生其識。
然識以了别為性。
若此識了空無色時。
是能生之色既滅。
所生汝識亦應同滅。
既随色滅。
雲何識知是空性而非色性耶。
既識空非色性。
則色滅而識未嘗滅。
可見計色能生識者妄矣。
若謂以色為識之界限者。
必識與色。
永不相離可也。
若色變時。
汝識亦了其色相遷變。
則是色遷而識不遷。
識縱獨在。
無複對待汝識之界。
從何法而分立乎。
或反救前失曰。
若色變時。
識亦從色變去。
自可與色立界。
故破之曰。
若從變則識之界相自無。
誰從色而立界耶。
若雙計曰。
色與識俱不變則識之界。
可從色立。
殊不知。
雖俱不變。
則二體恒在。
此識既從色生。
則同無知。
應不識知虛空所在。
若不知空處。
亦不知色處。
而識之界。
又從何立。
可見計識界從色立者妄矣。
若謂單根獨境不能生識。
必兼眼色二種。
方能共生者。
為是眼色合著生耶。
離開生耶。
若謂眼色合為一處。
其間已無空隙。
縱有所生之識。
即當離于中位而識之界相自無。
若謂眼色離在兩處。
則縱有所生之識。
亦當分在兩邊。
半與眼合。
半與色合。
而識之體性雜亂。
雲何成識之界耶。
兩合則雜亂。
中離則無位。
若識界本無。
則眼與色。
亦無處所。
故總結雲。
是故當知。
汝謂眼色為緣。
生眼識者。
三處都無界限。
然則眼色及與了色之識。
三處既無界限。
則知虛妄稱相。
其性本非因緣非自然。
乃如來藏妙真如性也。
阿難又汝所明耳聲為緣(至)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冠注 此明耳識即如來藏性也。
但就其素所明者。
诘辨阿難曰。
又汝尋常所明耳根。
與聲塵為緣。
而識生其中。
此識為因。
耳根所生耶。
以耳根為識之界限耶。
因聲塵所生耶。
以聲塵為識之界限耶。
若謂此識因耳所生者。
是單以根為能生。
殊不知動靜二塵既不現前。
即勝義根不得成知。
然則必無所知之塵。
而能知之根亦無。
況更謂根能生識。
而識之形貌。
從何有耶。
根識俱無。
則計聞根生識。
以聞根為界者皆妄矣。
若必執言。
勝義根無形。
故不可為識之界。
浮根有形。
豈不可乎。
故牒上文雲。
若取耳中聞性。
既無二塵。
即此聞性亦無所成。
雲何更取浮根。
為識之界限。
豈知浮根雖為耳形。
雜于身根之色相。
根既屬身。
境即觸塵。
定非聲塵。
依斯立界。
名為身識界矣。
則耳識之界。
複從誰立耶。
是計浮根為識界者非也。
若謂此識生于聲塵者。
是獨因聲有。
則與聞根無幹。
豈知無聞根。
則聲相亦亡。
能生之聲既無。
則計識從聲所生者非也。
若謂識以聲為界者。
縱許識從聲生。
更許因聞根而有聲相。
則根聞聲時。
應并識而俱聞。
若不聞識。
則識與聲。
尚未分界。
猶一聲塵而已。
何識之有。
若謂聞聲時。
果聞其識。
則識亦同聲。
反成外境。
識既在外。
已被耳聞。
而能知聞識者。
又是誰耶。
豈一體而有兩知乎。
若謂更無有知。
而知聞識者。
則汝之身。
終如草木。
何以故。
止有一知。
已成外境故。
蓋若知聞識。
當有二知不知。
聞識一知也。
無有是理乎。
然則計識界從聲立者妄矣。
既單根不生。
獨境不出。
不應聲塵與聞根兩相夾雜而成中界。
蓋既為夾雜。
則中位無矣。
必有中位。
方分内外。
今無中界。
則内外二相複從何界而成乎。
下結歸雲。
是故當知。
汝謂耳聲為緣生耳識者。
三處都無界限。
即此可知根塵識三皆幻妄稱相。
其性非因緣非自然。
本如來藏妙真如性也。
阿難又汝所明鼻香為緣(至)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冠注 此明鼻識即如來藏性也。
意謂根塵為緣。
而識生其中。
則阿難明之久矣。
故诘之曰。
此鼻識為複因鼻根所生耶。
以鼻為識之界耶。
因香塵所生耶。
以香塵為識之界耶。
若謂此識因鼻根生者。
則汝以何為鼻根。
為取肉形浮根。
如雙瓜之相為鼻耶。
取嗅知勝義根。
動搖之性為鼻耶。
若取肉形。
則肉質乃屬身根。
非鼻根也。
能生之根尚無。
所生之識何有。
則計浮根生識者非也。
若謂浮根為識之界限。
即能知者。
即身非鼻。
則所知者。
即觸非香。
根既名身。
必非鼻根。
塵既名觸。
即是身塵。
鼻尚無名。
雲何以鼻為識之界耶。
計浮根為識之界者非也。
若取嗅知之性為鼻根者。
又汝以何為知。
若以肉形為知。
則肉之所知元系觸塵所知。
屬觸非香。
則能知屬身非鼻。
若以鼻中之空為知者。
則空自知。
肉應無覺
來于耳邊。
如我之身既去室羅筏城乞食。
而祗陀林中。
則無有我。
以我一人不能并赴兩處。
則知彼一聲必不能遍至衆耳。
此聲必來阿難耳處。
目連迦葉應不俱聞。
何況千二百人一聞其聲。
齊來食處。
可見計聲往耳邊者妄矣。
若謂汝之耳根。
往彼聲邊去。
亦以我之身。
例汝耳根。
既往擊鼓之處。
如我歸住。
祗陀林中。
鐘聲齊出。
應不俱聞。
如室羅城裡。
則無有我。
何況象馬等種種音響。
一齊俱聞。
可見計耳往聲處者妄矣。
若耳根聲塵。
各無來往。
則應無聞。
雲何有聲皆聞。
可見計無來往者亦妄矣。
下結歸真性曰。
是故當知。
聽與音聲。
俱無處所。
既無處所。
即聽與聲。
本無生滅去來。
然此二處虛妄稱相。
其性非因緣非自然。
本如來藏妙真如性也。
阿難汝又嗅此爐中旃檀(至)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冠注 此明香塵即如來藏性也。
夫欲辨香塵。
無有出處。
先指異香。
以審實阿難曰。
汝又嗅此爐中旃檀。
此香若然。
一铢四十裡内同時聞氣。
汝意雲何。
解此香為從木生。
鼻生空生耶。
若謂此香生于汝鼻。
稱鼻所生。
當從鼻出。
汝之鼻根。
非旃檀木。
雲何鼻中有此香氣。
且稱鼻聞香。
當說香自鼻入。
方謂之聞。
若謂鼻中出香。
而說為聞者。
甚不合義。
可見計香生于鼻者謬矣。
若謂此香生于空者。
能生空性。
既為恒常。
則所生香氣亦應常存。
何藉罏中爇此枯木而後有香耶。
可見計香生于空者謬矣。
若謂此香必生于木。
則此香質因爇成煙。
使鼻得聞。
若此鼻聞香。
合應蒙彼。
煙氣可說。
香生于木。
然其煙騰空。
曾未及遠四十裡内。
雲何已聞。
可見計香從木生者亦謬矣。
下結歸真性曰。
是故當知。
香鼻與聞。
俱無處所。
既無定處。
即嗅與香。
本無生滅。
此二處者。
但虛妄稱相。
其性非因緣非自然。
本如來藏妙真如性也。
若據法相宗。
則鼻乃合中取境。
今雲未蒙煙氣。
已得聞香。
又為離中之知。
即此觀之。
足見佛菩薩說法。
曾無定相。
特随時設教。
對病發藥。
若執彼濫此。
而強此合彼。
不惟紊亂教源。
亦且不識時務。
凡習内典者。
徒眩辭華。
而不究實際可乎。
阿難汝常二時衆中持缽(至)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冠注 此明味塵即如來藏性也。
蓋欲辨味塵。
無有定在。
即就持缽受食時。
以詳審阿難。
故曰。
汝常二時于衆中持缽。
汝舌或遇酥酪醍醐。
名為上味。
汝意作雲何解此味為複生于空。
生于舌。
生于食耶。
若謂此味生于汝舌。
汝口秪有一舌。
隻當所生一味。
其舌既成酥味。
亦應如酥無有變移。
若更遇黑石蜜。
應不推移。
而亦不知為蜜矣。
若不變移。
而獨知酥味。
則又不名知味。
豈有舌根。
而不名知味者哉。
若謂舌根能變移。
而知多味者。
其味亦從舌生。
則舌須多體。
雲何多味而生于一舌之知乎。
可見計味生于舌者非也。
若謂此味獨生于食者。
味亦不成。
何則必假能知者。
方成味性。
若無舌根。
食非有識。
雲何得知為甘為苦耶。
縱爾食能自知其味。
即同他人知味。
無幹于汝。
豈複稱汝舌根。
為嘗味之知乎。
則計味生于食者。
又非也。
若謂此味生于空者。
汝啖虛空。
當作何等滋味耶。
其空必作鹹味既鹹汝舌。
亦鹹汝面。
則此界人均同鹹。
海中魚既常受鹹。
定不知淡。
若不識淡。
亦不覺鹹。
于此二者。
必無所知。
雲何名為知味者。
若無能知味。
亦不有下結歸真性曰。
是故當知。
味舌與嘗。
俱無處所。
既無處所。
即嘗與味。
本無生滅。
但于二處虛妄稱相其性非因緣非自然。
本如來藏妙真如性也。
○黑石蜜舊說即砂糖也。
阿難汝常晨朝以手摩頭(至)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蓋欲釋斯文。
當先将能所二字。
與無知有知等。
辨得分明。
判然無惑。
而後方識其意。
若就觸一邊說要以塵為能觸。
根為所觸若就知一邊說。
要以根為能知。
塵為所知。
故名能觸者。
定屬無知。
名所觸者定屬有知。
然所觸者即是能知。
而能觸者即是所知故雲此摩所知。
誰為能觸。
若缺一者。
兩俱不成。
所謂單根不立獨境不生。
故各各有已上。
獨有能觸之塵。
固不成觸。
各各有以下。
單有所觸之根亦不成觸故曰不應虛空與汝成觸。
一觸所生者。
反上兩觸也。
猶雲吾手與頭。
但要成一觸。
體即知也。
在。
有也。
非無也。
在能非所。
指能知所知。
在所非能。
指所觸能觸也。
冠注 此明觸塵即如來藏性也。
凡觸必以根境能所。
有知無知。
合離違順。
相感而後成。
此獨以一身明觸。
正顯萬法一體本無能所。
合離特情。
塵隔越而妄見有也。
故世尊審定阿難曰。
我尋常戒敕弟子。
一日三度摩頭。
汝既依法行持。
而常于晨朝。
以手摩頭。
當此摩時。
則所知者。
應名能觸。
汝将誰為能觸。
其能觸者。
為在手乎。
為在頭乎。
若謂能觸者在手。
是以手為無知之塵。
然手與頭。
惟汝一身。
既以手作無知。
則頭亦應無知矣。
然則獨有能觸之塵。
尚無所觸之根。
雲何成觸耶。
若謂能觸者在頭。
亦是以頭為無知之塵然頭與手。
惟汝一身。
既将頭作無知。
則手亦應無用矣。
亦獨有能觸之塵。
必無所觸之根。
斯總是獨境不生。
雲何成觸耶。
或轉計曰。
以手觸頭。
則手可為能觸。
頭可為所觸。
豈非手無知。
而頭有知乎。
以頭觸手。
則頭可為能觸。
手亦可為所觸。
豈非頭無知。
而手有知乎。
奚所不成耶。
故斥之曰。
若汝頭手各各有知。
又各各無知。
既有一知。
即成一身。
有一無知。
即為一塵。
則汝阿難應有二身。
應成兩觸。
或反救前失曰。
雖各各有其頭。
與手惟成一觸。
故複斥之曰。
若頭與手。
一觸所生。
則手與頭。
當為一體。
若一體者。
惟有一知。
是單有所觸之根必。
無能觸之塵。
或轉救其失曰。
還是二體。
故更斥之曰。
若二體者。
縱有二知。
誰為能觸之塵。
今在何處。
蓋即此二知但。
在能知之根處非在所知之塵處。
但在所觸之根處。
非在能觸之塵處。
總是單根不立。
雲何成觸。
不應将虛空作能觸之塵。
與汝身根。
而成其觸空。
又非身家之塵也。
可見到底無觸塵之處。
塵既無。
則根亦不有是故下結歸真性同前。
阿難汝常意中所緣善惡(至)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冠注 此明法塵即如來藏性也。
法塵即前五塵。
卸落影像。
分為意根所緣之塵相。
其根塵必待因依而起。
故審究阿難曰。
汝尋常于意根中所緣之塵。
不是善。
定是惡。
若不記别善惡。
定是無記性。
夫善惡淨染法也。
無記昏住法也。
乃生成之軌。
則除此三性。
無法塵可得矣。
如此法塵。
為複即汝意根所生。
為當離意根外别有方向處所耶。
若謂此法塵即意根者。
此法則非屬塵。
既不屬塵。
必非意根所緣。
雲何名為心緣之處耶。
若謂此法塵離于意根。
别有方向所在者。
其法塵自性。
果有知覺乎。
果無知覺乎。
若果有知。
則當名心。
不當名塵。
豈獨不名塵而已哉。
若離心别有方所。
斯塵反異于汝。
又屬有知。
則非法塵。
似非法之意根。
亦非汝之法塵。
乃同他人之心量。
與汝何幹。
若必執言。
雖别有方所。
縱非是塵。
必非他入心量。
即是汝即是汝之心者。
雲何汝心不與汝合。
而為一反。
更與汝離。
而為二乎。
有是理哉。
可見計法塵離意根而有知者妄矣。
若謂此法塵乃離心而無知者。
世間無知之物。
盡屬前五塵。
而前五塵各對前五根矣。
此塵既離五塵及虛空外。
當在何處。
今于色空。
都無表示。
不應人間。
更有空外。
而為法塵所止之處乎。
法塵既無處所。
則意根亦非所緣。
根既無所緣之處。
複從何物而立根之名乎。
是故下結歸真性準前。
○心皆指意根。
二者不一也。
說有兩心者不可從也。
此下明十八界即如來藏性。
十八者。
謂六根。
六塵。
六識。
合成十八數也。
界者。
界限也。
意謂根塵識者。
唯一真性。
但由妄生分别。
故立界限。
而以能緣者。
名根之界。
以所緣者。
名塵之界。
以根塵之中。
能了别者。
名識之界。
下正破在識。
而言及十八界者。
以為識界若成。
根塵互顯。
識界不成。
根塵互寂。
所以不破其識。
但破其界。
蓋強界無分。
則識與根塵。
不待合而渾一真性矣。
複次阿難雲何十八界(至)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冠注 此明六識即如來藏性也。
先總徴。
後别釋。
欲破識界。
先就其素所解者。
诘辯阿難曰。
如汝尋常所明眼根。
與色為緣。
而識生其中。
此識為複因眼所生耶。
以眼為識之界耶。
因色所生耶。
以色為識之界耶。
若謂此識因眼所生者。
是單根能生其識。
然識以了别為性。
既無色空。
單有眼根。
縱生汝識。
欲将何用。
可見計眼能生識者妄矣。
若謂以見根為識之界限。
汝見又非青黃等色。
本不可見。
既無色相可以表示。
縱有汝識。
從何物而立識之界耶。
可見計識界從眼立者妄矣。
若謂此識因色塵所生者。
是獨境能生其識。
然識以了别為性。
若此識了空無色時。
是能生之色既滅。
所生汝識亦應同滅。
既随色滅。
雲何識知是空性而非色性耶。
既識空非色性。
則色滅而識未嘗滅。
可見計色能生識者妄矣。
若謂以色為識之界限者。
必識與色。
永不相離可也。
若色變時。
汝識亦了其色相遷變。
則是色遷而識不遷。
識縱獨在。
無複對待汝識之界。
從何法而分立乎。
或反救前失曰。
若色變時。
識亦從色變去。
自可與色立界。
故破之曰。
若從變則識之界相自無。
誰從色而立界耶。
若雙計曰。
色與識俱不變則識之界。
可從色立。
殊不知。
雖俱不變。
則二體恒在。
此識既從色生。
則同無知。
應不識知虛空所在。
若不知空處。
亦不知色處。
而識之界。
又從何立。
可見計識界從色立者妄矣。
若謂單根獨境不能生識。
必兼眼色二種。
方能共生者。
為是眼色合著生耶。
離開生耶。
若謂眼色合為一處。
其間已無空隙。
縱有所生之識。
即當離于中位而識之界相自無。
若謂眼色離在兩處。
則縱有所生之識。
亦當分在兩邊。
半與眼合。
半與色合。
而識之體性雜亂。
雲何成識之界耶。
兩合則雜亂。
中離則無位。
若識界本無。
則眼與色。
亦無處所。
故總結雲。
是故當知。
汝謂眼色為緣。
生眼識者。
三處都無界限。
然則眼色及與了色之識。
三處既無界限。
則知虛妄稱相。
其性本非因緣非自然。
乃如來藏妙真如性也。
阿難又汝所明耳聲為緣(至)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冠注 此明耳識即如來藏性也。
但就其素所明者。
诘辨阿難曰。
又汝尋常所明耳根。
與聲塵為緣。
而識生其中。
此識為因。
耳根所生耶。
以耳根為識之界限耶。
因聲塵所生耶。
以聲塵為識之界限耶。
若謂此識因耳所生者。
是單以根為能生。
殊不知動靜二塵既不現前。
即勝義根不得成知。
然則必無所知之塵。
而能知之根亦無。
況更謂根能生識。
而識之形貌。
從何有耶。
根識俱無。
則計聞根生識。
以聞根為界者皆妄矣。
若必執言。
勝義根無形。
故不可為識之界。
浮根有形。
豈不可乎。
故牒上文雲。
若取耳中聞性。
既無二塵。
即此聞性亦無所成。
雲何更取浮根。
為識之界限。
豈知浮根雖為耳形。
雜于身根之色相。
根既屬身。
境即觸塵。
定非聲塵。
依斯立界。
名為身識界矣。
則耳識之界。
複從誰立耶。
是計浮根為識界者非也。
若謂此識生于聲塵者。
是獨因聲有。
則與聞根無幹。
豈知無聞根。
則聲相亦亡。
能生之聲既無。
則計識從聲所生者非也。
若謂識以聲為界者。
縱許識從聲生。
更許因聞根而有聲相。
則根聞聲時。
應并識而俱聞。
若不聞識。
則識與聲。
尚未分界。
猶一聲塵而已。
何識之有。
若謂聞聲時。
果聞其識。
則識亦同聲。
反成外境。
識既在外。
已被耳聞。
而能知聞識者。
又是誰耶。
豈一體而有兩知乎。
若謂更無有知。
而知聞識者。
則汝之身。
終如草木。
何以故。
止有一知。
已成外境故。
蓋若知聞識。
當有二知不知。
聞識一知也。
無有是理乎。
然則計識界從聲立者妄矣。
既單根不生。
獨境不出。
不應聲塵與聞根兩相夾雜而成中界。
蓋既為夾雜。
則中位無矣。
必有中位。
方分内外。
今無中界。
則内外二相複從何界而成乎。
下結歸雲。
是故當知。
汝謂耳聲為緣生耳識者。
三處都無界限。
即此可知根塵識三皆幻妄稱相。
其性非因緣非自然。
本如來藏妙真如性也。
阿難又汝所明鼻香為緣(至)本非因緣非自然性。
冠注 此明鼻識即如來藏性也。
意謂根塵為緣。
而識生其中。
則阿難明之久矣。
故诘之曰。
此鼻識為複因鼻根所生耶。
以鼻為識之界耶。
因香塵所生耶。
以香塵為識之界耶。
若謂此識因鼻根生者。
則汝以何為鼻根。
為取肉形浮根。
如雙瓜之相為鼻耶。
取嗅知勝義根。
動搖之性為鼻耶。
若取肉形。
則肉質乃屬身根。
非鼻根也。
能生之根尚無。
所生之識何有。
則計浮根生識者非也。
若謂浮根為識之界限。
即能知者。
即身非鼻。
則所知者。
即觸非香。
根既名身。
必非鼻根。
塵既名觸。
即是身塵。
鼻尚無名。
雲何以鼻為識之界耶。
計浮根為識之界者非也。
若取嗅知之性為鼻根者。
又汝以何為知。
若以肉形為知。
則肉之所知元系觸塵所知。
屬觸非香。
則能知屬身非鼻。
若以鼻中之空為知者。
則空自知。
肉應無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