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纂要刊定記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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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真法界數量消滅,非一異故,諸佛證此亦非一異。
而言處住者,以非此二義可住着故。
為示下。
正顯住意。
意以界喻真身,塵喻化身也。
塵因界碎故非異,喻從真起應也。
塵細界粗故非一,喻真實應假也。
無著下。
二、破執法。
别是一義,非斷疑也。
名身即受等四蘊,色身即地等四大。
于中下。
以細末破色身,以無所見破名身,無所見即不念也。
此段說塵甚多,正是初方便。
大雲下。
三、示破相。
明方便之相。
以能破是細末,所破是粗色,能所合之故成科名。
此言下。
揀異大小。
大乘用觀假想分别起其慧數,破析彼色一一分析至于極微,二乘天眼所不能見,此則細末之極不可破析,名極略色。
非小乘等者。
以彼宗迷唯識理,不達諸法即空,計此微塵以為實有故,說積諸微塵以成世界故。
《俱舍論》雲:“極微微金水,兔羊牛隙城,蚤虱麥指節,彼後增七倍”等。
今此揀去,故雲非實塵也。
破微塵。
經意雲:以何義故說微塵耶?釋意雲:以無實體故。
又徴意雲:所以說微塵空,又說微塵者,何謂也。
釋意雲:佛所說者,非實微塵是空微塵也。
疏二。
初、約斷疑釋 塵碎下。
喻說。
塵是碎世界為末也,故界粗而塵細是非一也。
塵衆聚者。
世界是衆塵成故,塵界非異也。
如是下。
法合。
謂應現十方故非一,同依一體故非異。
又依法起化故非一,離法無化故非異。
又若下。
二、約破法釋 亦是約喻法說者。
若化是實,亦不用佛說,隻為是虛餘人不知,故佛說矣。
無著下。
引證同此。
破世界。
經意雲:非唯所起微塵是空微塵,抑亦能起世界亦是空世界。
本論等者,如次文所說,衆生世界者有情世間也。
以心法無質不可分析故,但以不念方便破之,念之則有不念則無。
故《起信》雲:“心生則法生,心滅則法滅”等也。
破和合。
經徴意雲:以何義故說世界耶?釋意雲:世界若實則是一合。
佛說一合者,非實有之一合,是空無之一合。
疏文中引天親解。
論雲下。
标也。
大雲下。
釋冥合也。
冥然合為一也。
一即和合故雲一合矣。
三千破一者。
既言三千則非一義,此乃通明五蘊無一合義。
無著下。
二、引無著解。
并說等者,情器雙明也。
故有下。
且标二抟取。
大雲下。
顯明情器俱名世界。
謂塵衆則器世界,衆生則有情世界。
抟取為一等者。
謂情器不分為一世界也。
此一合有二抟取,于五蘊中分色心故,本以合二為一,今則開一成二。
然和合抟取蓋是一義,但秦魏譯異耳。
一抟取者是名身,衆生世界義不可分,但有一義故。
差别抟取者,是器世界聚多微塵成一世界故。
故無著論雲:“衆生世界有者,此為一抟取,微塵有者,此為差别抟取,二界無實等者故。
”《心經》雲:“是故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無眼耳鼻舌身意,無色聲香味觸法”等。
經是名一合相者。
約俗谛說有,明在次文。
妄執有。
經意雲:此一合相無體可說,但為凡夫妄生貪着。
以彼下。
釋經中不可說也。
五蘊和合無實體故,斯則界歸于塵則無界可取,塵歸唯識則無塵可取,四蘊離念則無心可取也。
衆生取着皆由虛妄分别故。
《起信》雲:“一切境界唯依妄念而有差别。
”此明經中但凡夫已下文。
若有下。
反顯也。
以世界體若是實有,不名虛妄分别,合是正見。
世谛說者,即前是名也。
同論雲:“以彼聚集,第一義不可說”,即前即非也。
同前無物可取。
小兒等者。
世谛雖說但是假有,凡夫不敏執之為實,猶彼小兒如言執物,見五蘊者不了法空,是法執也。
取和合者不達衆法,即我執也。
二執不亡故名貪着其事也。
迷于事法所知障也。
煩惱可知。
是依二執起于二障也。
破我法者。
前破我法所緣之境,令知不實,今破能緣我法見心,見心乃是所起分别,今即破之,令亡分别入聖道也。
故偈雲:“非無二得道,遠離于我法。
” 斥錯解。
經文問答并可知矣。
但不解,必不錯解也。
遣言執。
經徴意雲:以何義故說為不解?釋意雲:佛說我人等見,非實我人等見,是假名我人等見,衆生不解謂之為實。
所以前科判雲錯矣。
虛妄等者。
見有我故名為我見,體實無故乃雲虛妄,虛妄無實元是不見,如繩處見蛇豈是實見? 如所下。
兩意:一、以真如為所,如彼真如不分别故。
二、以我法為所,我法本無如所知故。
雲何下。
徴。
如外道下。
釋。
人無我等者。
一法界中無我無無我,今對有我說于無我,權說假言故雲安置。
法無我等者。
以見是心心所法執有此見,名為法執。
心法不實故言安置。
此文破法我者,是連帶引之,非謂正意也。
相應等者。
入地證如也。
不分别者,離分别障也。
即此等者,若存我法即分别無窮,但了二空則自無分别,即此二空觀,為入理之方便也。
除分别。
經意雲:發菩提心者,于一切法應如是知見信解,不生法相。
疏二。
初、明無分别所依二 初、總徴三法。
無著下,節節以疏徴起,以經答之。
何人等者。
即經中發菩提心者。
于何法者。
即經中一切法。
何方便者。
即經中應如是知見信解。
此顯下。
二、别釋第三二 初、總标 此
而言處住者,以非此二義可住着故。
為示下。
正顯住意。
意以界喻真身,塵喻化身也。
塵因界碎故非異,喻從真起應也。
塵細界粗故非一,喻真實應假也。
無著下。
二、破執法。
别是一義,非斷疑也。
名身即受等四蘊,色身即地等四大。
于中下。
以細末破色身,以無所見破名身,無所見即不念也。
此段說塵甚多,正是初方便。
大雲下。
三、示破相。
明方便之相。
以能破是細末,所破是粗色,能所合之故成科名。
此言下。
揀異大小。
大乘用觀假想分别起其慧數,破析彼色一一分析至于極微,二乘天眼所不能見,此則細末之極不可破析,名極略色。
非小乘等者。
以彼宗迷唯識理,不達諸法即空,計此微塵以為實有故,說積諸微塵以成世界故。
《俱舍論》雲:“極微微金水,兔羊牛隙城,蚤虱麥指節,彼後增七倍”等。
今此揀去,故雲非實塵也。
破微塵。
經意雲:以何義故說微塵耶?釋意雲:以無實體故。
又徴意雲:所以說微塵空,又說微塵者,何謂也。
釋意雲:佛所說者,非實微塵是空微塵也。
疏二。
初、約斷疑釋 塵碎下。
喻說。
塵是碎世界為末也,故界粗而塵細是非一也。
塵衆聚者。
世界是衆塵成故,塵界非異也。
如是下。
法合。
謂應現十方故非一,同依一體故非異。
又依法起化故非一,離法無化故非異。
又若下。
二、約破法釋 亦是約喻法說者。
若化是實,亦不用佛說,隻為是虛餘人不知,故佛說矣。
無著下。
引證同此。
破世界。
經意雲:非唯所起微塵是空微塵,抑亦能起世界亦是空世界。
本論等者,如次文所說,衆生世界者有情世間也。
以心法無質不可分析故,但以不念方便破之,念之則有不念則無。
故《起信》雲:“心生則法生,心滅則法滅”等也。
破和合。
經徴意雲:以何義故說世界耶?釋意雲:世界若實則是一合。
佛說一合者,非實有之一合,是空無之一合。
疏文中引天親解。
論雲下。
标也。
大雲下。
釋冥合也。
冥然合為一也。
一即和合故雲一合矣。
三千破一者。
既言三千則非一義,此乃通明五蘊無一合義。
無著下。
二、引無著解。
并說等者,情器雙明也。
故有下。
且标二抟取。
大雲下。
顯明情器俱名世界。
謂塵衆則器世界,衆生則有情世界。
抟取為一等者。
謂情器不分為一世界也。
此一合有二抟取,于五蘊中分色心故,本以合二為一,今則開一成二。
然和合抟取蓋是一義,但秦魏譯異耳。
一抟取者是名身,衆生世界義不可分,但有一義故。
差别抟取者,是器世界聚多微塵成一世界故。
故無著論雲:“衆生世界有者,此為一抟取,微塵有者,此為差别抟取,二界無實等者故。
”《心經》雲:“是故空中無色,無受想行識,無眼耳鼻舌身意,無色聲香味觸法”等。
經是名一合相者。
約俗谛說有,明在次文。
妄執有。
經意雲:此一合相無體可說,但為凡夫妄生貪着。
以彼下。
釋經中不可說也。
五蘊和合無實體故,斯則界歸于塵則無界可取,塵歸唯識則無塵可取,四蘊離念則無心可取也。
衆生取着皆由虛妄分别故。
《起信》雲:“一切境界唯依妄念而有差别。
”此明經中但凡夫已下文。
若有下。
反顯也。
以世界體若是實有,不名虛妄分别,合是正見。
世谛說者,即前是名也。
同論雲:“以彼聚集,第一義不可說”,即前即非也。
同前無物可取。
小兒等者。
世谛雖說但是假有,凡夫不敏執之為實,猶彼小兒如言執物,見五蘊者不了法空,是法執也。
取和合者不達衆法,即我執也。
二執不亡故名貪着其事也。
迷于事法所知障也。
煩惱可知。
是依二執起于二障也。
破我法者。
前破我法所緣之境,令知不實,今破能緣我法見心,見心乃是所起分别,今即破之,令亡分别入聖道也。
故偈雲:“非無二得道,遠離于我法。
” 斥錯解。
經文問答并可知矣。
但不解,必不錯解也。
遣言執。
經徴意雲:以何義故說為不解?釋意雲:佛說我人等見,非實我人等見,是假名我人等見,衆生不解謂之為實。
所以前科判雲錯矣。
虛妄等者。
見有我故名為我見,體實無故乃雲虛妄,虛妄無實元是不見,如繩處見蛇豈是實見? 如所下。
兩意:一、以真如為所,如彼真如不分别故。
二、以我法為所,我法本無如所知故。
雲何下。
徴。
如外道下。
釋。
人無我等者。
一法界中無我無無我,今對有我說于無我,權說假言故雲安置。
法無我等者。
以見是心心所法執有此見,名為法執。
心法不實故言安置。
此文破法我者,是連帶引之,非謂正意也。
相應等者。
入地證如也。
不分别者,離分别障也。
即此等者,若存我法即分别無窮,但了二空則自無分别,即此二空觀,為入理之方便也。
除分别。
經意雲:發菩提心者,于一切法應如是知見信解,不生法相。
疏二。
初、明無分别所依二 初、總徴三法。
無著下,節節以疏徴起,以經答之。
何人等者。
即經中發菩提心者。
于何法者。
即經中一切法。
何方便者。
即經中應如是知見信解。
此顯下。
二、别釋第三二 初、總标 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