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剛經纂要刊定記卷第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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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遂入王城。
離城邑而教化誰人,離心識而觀察何事。
心心數法等者,對于其城中次第乞已也。
乞食不揀貧之與富,觀察豈擇心所心王。
即妄下二句,對乞得食也。
外化人而得食,内觀法而生喜。
法喜下二句,對還至本處飯食也。
食能資身、法能益心也。
思惟假緣對着衣持缽,忘緣符真對收衣缽也。
乞食既須衣缽,思惟要假因緣,入定既并資緣,契理須忘念慮。
觀照下二句,對洗足也。
若欲安坐必須洗去足塵,若欲還源必須拂除心念。
返本下二句,對敷座而坐也。
法空即敷座,心寂即而坐,敷座方堪人坐,法空心始得寂。
心寂下二句,對正宗法也。
謂安坐始能說經,心寂方彰妙慧也。
疏欲談下。
三、結也。
資聖下。
二、引資聖略明。
即道液法師疏也。
今摘而用之,文不全取。
于中二 一、正明 身有二者,通論生佛也,僞者色身、真即法身。
五蘊等者。
謂衣以外覆、食以内資,生則雖因父母,存即須假衣食。
法身等者。
謂非生因之所生,但了因之所了。
由是色身以食為命,法身以慧為命。
保僞謂執妄合塵,遺真謂迷理背覺。
此皆倒也。
養真謂悟理合覺,棄僞謂達妄背塵也。
群生下。
牒前倒者也。
我乃下。
示現入城乞食以表法也。
意令求般若照成法身,故雲引真也。
故托下。
都結表法之意。
謂示現乞食,意在說法耳。
疏涅槃下。
二、引證。
但證法為食義也。
正宗中疏二。
初、标章門 以一卷經文二論解釋,大雲、青龍皆二論并行。
今即不爾。
何者?以無著配十八住處,天親斷二十七疑,旨趣既殊,科段亦異,或一疑中有四住五住,或一住中有二疑三疑,乍合乍離連前帶後,以是之故文涉交加,理則不必深玄,學者以之難解。
今既别釋庶不相幹,傳講之流少力多獲耳。
初中三 初、正示七句 七義句者。
論述歸敬偈已,即雲成立七種義句,已此般若波羅蜜即得成立。
義句,揀文句也。
既以一義為一句,此經共有七義句也。
七義句名,疏中自有,于中前六顯示菩薩所作究竟,第七顯示成立此法門故。
然此七句之文,教理行果悉圓滿矣。
于中一二三四是行也,五理也,六果也,七教也。
齊此懸判一科,唯依無著之名記之。
疏一種性不斷者。
此非凡夫、二乘及權教菩薩,意明佛種性不斷也。
謂護下。
指經。
便是釋。
意謂以小付大,囑大化小,展轉如是甯有斷絕,如人父母付囑子孫雲雲。
此是空生之本意,故以此事贊佛,引起問端也。
疏二發起行相者。
既欲種性不斷,故須發起修行之相也。
謂申下。
指經。
其實伫聽亦在此攝。
疏三行所住處者。
既有能發必有所發也。
十八住名義,下文廣釋。
從佛下。
指經。
是無下。
釋名義。
此即相之無相,非一向之無相,略見行玄為順本宗,故标無相也。
疏四對治中。
邪行即不正行也,但不順佛道皆名邪行。
共者不一義。
見者分别情。
正行者即離見之正行,非純正之正行也。
二種對治者。
以正行治邪行,是一對治。
以無分别智治分别見,是二對治。
然邪即全治,共中即但治于見,不治正行,如披砂揀金而去砂不去金,今經中但有能治,無所治也。
且如第一住處中,不度衆生為邪行,度衆生為對治。
于度衆生時,見有衆生是所度,見我是能度,是分别。
見度而無度為對治。
此理實同時,義分前後。
初住既爾,餘可例知。
故論雲:“行諸住處時,有二種對治。
” 疏五不失中。
謂由下。
明意也。
離增減者。
謂執有為增,執無為減。
前堕此二則失中道,今皆離之,故得不失也。
如經中即非佛法,是勝義谛遮增益邊,是名佛法,是世俗谛遮損減邊,其餘即非是名皆例此也。
論最後結雲:“菩薩離此二邊故,于彼對治不複更失,故名不失。
” 疏六地位中。
謂由下。
釋。
以二邊邪僻置之不論,中道乃是大菩提路,故于此中分立地位。
如往帝都有三路異,兩邊皆非中道即正,正路之中方可論于遠近遲速等也。
法中亦爾,故經雲:“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别。
” 信行下。
分位也。
于十八住中,前十六住是信行地,此當三賢,依信起行故名信行,亦名信解,依信起解故。
第十七住是淨心地,此當初地,離分别障親證真如故。
第十八住從第二地已去,乃至佛位,通名如來地也。
又以諸家明地位或廣或略,廣則五十二位,略則泯之全無。
今則均于廣略,去其太甚,說三地五位矣。
疏七立名中。
謂由下。
釋。
謂約三種法上立金剛名。
一、約般若體用名金剛,此如金剛堅利。
二、約地位闊狹名金剛,此如金剛杵形。
以信行一僧祇,淨心隻一刹那,佛地二僧祇,如金剛杵初後闊中間狹故。
三、約文字名金剛,此如畫像也。
以诠信行地七紙餘經、佛地三紙餘文、淨心地五行經,如彼畫像亦初後闊中間狹故。
又此三者,法喻之上皆展轉而成。
喻中且根本是堅利金剛,因造以成其杵,因畫以成其像。
法中根本是體用般若,因修以成其位地,因诠以成其文字也。
又此法喻各三事中,一事即實餘二皆虛。
喻中堅利金剛是實,杵形、畫像皆虛。
法中體用般若是實,位地、文字皆虛。
以此三事首末相似,故立金剛之名。
然前一是佛本意,餘二是菩薩及古德意也。
由前六等者。
于中前五堅利,第六闊狹,闊狹之中含能所诠也。
疏後四下。
二、總指後四。
應先問雲:“第三句内說盡經文,未知後四如何配攝?”故此雲也。
謂一一住說對治故,于對治處顯不失中道故,于不失中立位地故,于前六中道立名故雲雲。
疏十八下。
三廣釋弟三三 一、正辨十八住處。
疏中具列十八住名,略釋其義兼明對治十二種障,便指經文令知科段所屬。
然每住經文,疏但略标三字五字,緣以經本科段首尾文勢稍重,恐言涉相濫,故不标最初之字,但取其次異文。
亦不結終齊至何處,意在省約耳。
向下随文略叙首末,以隔前後。
一中發心者,謂發廣大第一等四種心也。
經文從“佛告須菩提:諸菩薩摩诃薩應如是降伏其心,乃至若菩薩有我相、人相、衆生相、壽者相,即非菩薩。
”以大乘菩薩最初法爾合發是心故,十八住中居其第一。
二者,經從“複次,須菩提!于法應無所住行于布施,乃至須菩提!菩薩但應如所教住,不住等者。
”等有二意:一則等于餘文,如上所引。
二則等于餘義,謂等餘戒等五也。
此則雖是指經便兼釋義,則波羅蜜是所應,戒等是能應,能所兩合故雲相應。
由是但行施戒等不能離相,或行離相不行施戒等,皆非相應行。
直于行施戒等處離相,離相處行施戒等,方得名為相應行也。
三者,經從“須菩提!于意雲何?可以身相見如來不?乃至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 問:“色身是相,何以離相求之?” 答:“色身之相是影,法身無相是體。
欲得有相色身,須見無相法體。
未見法體不能現相,是故先令見相無相,方得色相之身耳。
此中意在文外,故論此意科也。
” 四中言說者。
經從“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乃至法尚應舍何況非法。
”問:“法身非言說,何故以言說為法身耶?”故疏釋雲:“因言顯理故。
”此有二意:一、以言說顯于法身,法身非言說。
二、文字性離即是法身,無别法身耳。
智相者。
經從“須菩提!于意雲何?如來得阿耨菩提耶?乃至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别。
”則以無相無為法為智相也。
故《起信》雲:“以智相無可見故。
” 福相者。
經從“須菩提!于意雲何?若人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以用布施;乃至須菩提!所謂佛法者即非佛法。
”斯則以持說此經獲無漏福,所感微妙色身,名為福相也。
然是法身之福相,福相非法身。
依主釋。
五于下,文三 初、正示此文。
經從“須菩提!于意雲何?須陀洹能作是念我得須陀洹果不?乃至是樂阿蘭那行。
” 得勝者。
以小乘四果勝于四向等故,對劣彰勝也。
此即以小況大也。
小人尚猶無過,君子豈合有愆。
由無慢故方得證果。
故經皆言:“我不作是念,我得須陀洹果等。
” 從此下。
二、通叙後段 意明等者。
叙次第之意也。
先問雲:“前之四住何不言離障耶?”故雲也。
意雲凡欲修進先須發心,發心已則修行,故有第一第二。
發心修行本求佛果,佛果之内唯有二身,粗細之間先色後法,故有第三第四。
前修勝行恐有慢心障入聖位,故說小果以況大乘。
今離障進入十回向位也,故從第五方說離障也。
然此十二障,每至一住皆須蹑前以辨來意。
如雲雖得無慢猶自少聞,故于第六住中對治少聞障,他皆仿此。
以此諸障皆在地前,能障見道,非是地上,故雲障盡入證道也。
然障是所治,文在經外,住是能治,正是經文。
若相望說之,理則明矣。
今當下。
三、
離城邑而教化誰人,離心識而觀察何事。
心心數法等者,對于其城中次第乞已也。
乞食不揀貧之與富,觀察豈擇心所心王。
即妄下二句,對乞得食也。
外化人而得食,内觀法而生喜。
法喜下二句,對還至本處飯食也。
食能資身、法能益心也。
思惟假緣對着衣持缽,忘緣符真對收衣缽也。
乞食既須衣缽,思惟要假因緣,入定既并資緣,契理須忘念慮。
觀照下二句,對洗足也。
若欲安坐必須洗去足塵,若欲還源必須拂除心念。
返本下二句,對敷座而坐也。
法空即敷座,心寂即而坐,敷座方堪人坐,法空心始得寂。
心寂下二句,對正宗法也。
謂安坐始能說經,心寂方彰妙慧也。
疏欲談下。
三、結也。
資聖下。
二、引資聖略明。
即道液法師疏也。
今摘而用之,文不全取。
于中二 一、正明 身有二者,通論生佛也,僞者色身、真即法身。
五蘊等者。
謂衣以外覆、食以内資,生則雖因父母,存即須假衣食。
法身等者。
謂非生因之所生,但了因之所了。
由是色身以食為命,法身以慧為命。
保僞謂執妄合塵,遺真謂迷理背覺。
此皆倒也。
養真謂悟理合覺,棄僞謂達妄背塵也。
群生下。
牒前倒者也。
我乃下。
示現入城乞食以表法也。
意令求般若照成法身,故雲引真也。
故托下。
都結表法之意。
謂示現乞食,意在說法耳。
疏涅槃下。
二、引證。
但證法為食義也。
正宗中疏二。
初、标章門 以一卷經文二論解釋,大雲、青龍皆二論并行。
今即不爾。
何者?以無著配十八住處,天親斷二十七疑,旨趣既殊,科段亦異,或一疑中有四住五住,或一住中有二疑三疑,乍合乍離連前帶後,以是之故文涉交加,理則不必深玄,學者以之難解。
今既别釋庶不相幹,傳講之流少力多獲耳。
初中三 初、正示七句 七義句者。
論述歸敬偈已,即雲成立七種義句,已此般若波羅蜜即得成立。
義句,揀文句也。
既以一義為一句,此經共有七義句也。
七義句名,疏中自有,于中前六顯示菩薩所作究竟,第七顯示成立此法門故。
然此七句之文,教理行果悉圓滿矣。
于中一二三四是行也,五理也,六果也,七教也。
齊此懸判一科,唯依無著之名記之。
疏一種性不斷者。
此非凡夫、二乘及權教菩薩,意明佛種性不斷也。
謂護下。
指經。
便是釋。
意謂以小付大,囑大化小,展轉如是甯有斷絕,如人父母付囑子孫雲雲。
此是空生之本意,故以此事贊佛,引起問端也。
疏二發起行相者。
既欲種性不斷,故須發起修行之相也。
謂申下。
指經。
其實伫聽亦在此攝。
疏三行所住處者。
既有能發必有所發也。
十八住名義,下文廣釋。
從佛下。
指經。
是無下。
釋名義。
此即相之無相,非一向之無相,略見行玄為順本宗,故标無相也。
疏四對治中。
邪行即不正行也,但不順佛道皆名邪行。
共者不一義。
見者分别情。
正行者即離見之正行,非純正之正行也。
二種對治者。
以正行治邪行,是一對治。
以無分别智治分别見,是二對治。
然邪即全治,共中即但治于見,不治正行,如披砂揀金而去砂不去金,今經中但有能治,無所治也。
且如第一住處中,不度衆生為邪行,度衆生為對治。
于度衆生時,見有衆生是所度,見我是能度,是分别。
見度而無度為對治。
此理實同時,義分前後。
初住既爾,餘可例知。
故論雲:“行諸住處時,有二種對治。
” 疏五不失中。
謂由下。
明意也。
離增減者。
謂執有為增,執無為減。
前堕此二則失中道,今皆離之,故得不失也。
如經中即非佛法,是勝義谛遮增益邊,是名佛法,是世俗谛遮損減邊,其餘即非是名皆例此也。
論最後結雲:“菩薩離此二邊故,于彼對治不複更失,故名不失。
” 疏六地位中。
謂由下。
釋。
以二邊邪僻置之不論,中道乃是大菩提路,故于此中分立地位。
如往帝都有三路異,兩邊皆非中道即正,正路之中方可論于遠近遲速等也。
法中亦爾,故經雲:“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别。
” 信行下。
分位也。
于十八住中,前十六住是信行地,此當三賢,依信起行故名信行,亦名信解,依信起解故。
第十七住是淨心地,此當初地,離分别障親證真如故。
第十八住從第二地已去,乃至佛位,通名如來地也。
又以諸家明地位或廣或略,廣則五十二位,略則泯之全無。
今則均于廣略,去其太甚,說三地五位矣。
疏七立名中。
謂由下。
釋。
謂約三種法上立金剛名。
一、約般若體用名金剛,此如金剛堅利。
二、約地位闊狹名金剛,此如金剛杵形。
以信行一僧祇,淨心隻一刹那,佛地二僧祇,如金剛杵初後闊中間狹故。
三、約文字名金剛,此如畫像也。
以诠信行地七紙餘經、佛地三紙餘文、淨心地五行經,如彼畫像亦初後闊中間狹故。
又此三者,法喻之上皆展轉而成。
喻中且根本是堅利金剛,因造以成其杵,因畫以成其像。
法中根本是體用般若,因修以成其位地,因诠以成其文字也。
又此法喻各三事中,一事即實餘二皆虛。
喻中堅利金剛是實,杵形、畫像皆虛。
法中體用般若是實,位地、文字皆虛。
以此三事首末相似,故立金剛之名。
然前一是佛本意,餘二是菩薩及古德意也。
由前六等者。
于中前五堅利,第六闊狹,闊狹之中含能所诠也。
疏後四下。
二、總指後四。
應先問雲:“第三句内說盡經文,未知後四如何配攝?”故此雲也。
謂一一住說對治故,于對治處顯不失中道故,于不失中立位地故,于前六中道立名故雲雲。
疏十八下。
三廣釋弟三三 一、正辨十八住處。
疏中具列十八住名,略釋其義兼明對治十二種障,便指經文令知科段所屬。
然每住經文,疏但略标三字五字,緣以經本科段首尾文勢稍重,恐言涉相濫,故不标最初之字,但取其次異文。
亦不結終齊至何處,意在省約耳。
向下随文略叙首末,以隔前後。
一中發心者,謂發廣大第一等四種心也。
經文從“佛告須菩提:諸菩薩摩诃薩應如是降伏其心,乃至若菩薩有我相、人相、衆生相、壽者相,即非菩薩。
”以大乘菩薩最初法爾合發是心故,十八住中居其第一。
二者,經從“複次,須菩提!于法應無所住行于布施,乃至須菩提!菩薩但應如所教住,不住等者。
”等有二意:一則等于餘文,如上所引。
二則等于餘義,謂等餘戒等五也。
此則雖是指經便兼釋義,則波羅蜜是所應,戒等是能應,能所兩合故雲相應。
由是但行施戒等不能離相,或行離相不行施戒等,皆非相應行。
直于行施戒等處離相,離相處行施戒等,方得名為相應行也。
三者,經從“須菩提!于意雲何?可以身相見如來不?乃至若見諸相非相即見如來。
” 問:“色身是相,何以離相求之?” 答:“色身之相是影,法身無相是體。
欲得有相色身,須見無相法體。
未見法體不能現相,是故先令見相無相,方得色相之身耳。
此中意在文外,故論此意科也。
” 四中言說者。
經從“須菩提白佛言:世尊!乃至法尚應舍何況非法。
”問:“法身非言說,何故以言說為法身耶?”故疏釋雲:“因言顯理故。
”此有二意:一、以言說顯于法身,法身非言說。
二、文字性離即是法身,無别法身耳。
智相者。
經從“須菩提!于意雲何?如來得阿耨菩提耶?乃至一切賢聖皆以無為法而有差别。
”則以無相無為法為智相也。
故《起信》雲:“以智相無可見故。
” 福相者。
經從“須菩提!于意雲何?若人滿三千大千世界七寶以用布施;乃至須菩提!所謂佛法者即非佛法。
”斯則以持說此經獲無漏福,所感微妙色身,名為福相也。
然是法身之福相,福相非法身。
依主釋。
五于下,文三 初、正示此文。
經從“須菩提!于意雲何?須陀洹能作是念我得須陀洹果不?乃至是樂阿蘭那行。
” 得勝者。
以小乘四果勝于四向等故,對劣彰勝也。
此即以小況大也。
小人尚猶無過,君子豈合有愆。
由無慢故方得證果。
故經皆言:“我不作是念,我得須陀洹果等。
” 從此下。
二、通叙後段 意明等者。
叙次第之意也。
先問雲:“前之四住何不言離障耶?”故雲也。
意雲凡欲修進先須發心,發心已則修行,故有第一第二。
發心修行本求佛果,佛果之内唯有二身,粗細之間先色後法,故有第三第四。
前修勝行恐有慢心障入聖位,故說小果以況大乘。
今離障進入十回向位也,故從第五方說離障也。
然此十二障,每至一住皆須蹑前以辨來意。
如雲雖得無慢猶自少聞,故于第六住中對治少聞障,他皆仿此。
以此諸障皆在地前,能障見道,非是地上,故雲障盡入證道也。
然障是所治,文在經外,住是能治,正是經文。
若相望說之,理則明矣。
今當下。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