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中論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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伽見無我 爾時定見無諸法 若五蘊或心是我者,則瑜伽師證見谛時,謂一切法無我,是見苦谛無我相。

    爾時應是見無五蘊名見無我,然不許爾,故五蘊非我。

     設作是念:業果關系時所說之我,此我更無别法,故唯诠五蘊。

    見無我時則诠外道所計神我。

    故見無我時,是離神我,唯見諸行,不犯見無諸法之過失。

    破曰: 若謂爾時離常我 則汝心蘊非是我 若怖見無諸法之過失,謂我字是指常住神我。

    不許五蘊及心為我者,則失汝自宗。

    設作是念:如是境上,不許神我,故無過失。

    此亦不然。

    此處謂是神我,餘處則雲是諸蘊,何得如斯,都無定理随意轉計耶! 若謂非有故,則諸蘊上此亦不轉前已宣說。

    故若說一切法無我時,不許我字诠五蘊者,餘時亦應不許。

    若餘時許诠五蘊者,則此時亦應許也。

    複有過失。

    頌曰: 汝宗瑜伽見無我 不達色等真實義 緣色轉故生貪等 以未達彼本性故 如未曾嘗花中蜜者,僅見花上有鳥,猶不能知彼味甘美;其曾嘗彼味者,縱見花中無鳥,非即不知彼味甘美,亦不能斷彼味之愛著。

    此中亦爾,諸瑜伽師雖見色等諸法,離常住我,由其未知彼體性故,雲何能知。

    若見色等是有自性,則見無彼我,雲何能斷除緣色貪等。

    若由了知無彼我故,即能斷除緣境之貪等。

    任何有情皆不為令神我快樂,求可樂境,及恐彼苦,避不可愛境。

    由緣色等所生貪等,以無了達色等本性能斷貪等之因緣故,猶如外道。

     設作是念:我等是以聖教為量,諸分别量不能妨難。

    聖教中說唯蘊為我。

    如世尊說:「苾芻當知,一切沙門婆羅門等所有我執,一切唯見此五取蘊」。

    此中亦爾。

    頌曰: 若謂佛說蘊是我 故計諸蘊為我者 彼唯破除離蘊我 餘經說色非我故 此經非明諸蘊是我,令其信受諸蘊為我。

    世尊密意,是說離蘊都無有我,以是觀待世俗谛破外道論故,及為無倒顯示世俗谛故。

     雲何知此是破離蘊之我?以餘經中破色等是我故。

    如何破除,頌曰: 由餘經說色非我 受想諸行皆非我 說識亦非是我故 略标非許蘊為我 故彼經說:「唯見此五取蘊」。

    唯破離蘊之我。

     經中破除色等為我,當知彼經亦破薩伽耶見所緣,假立能取諸蘊之我,以彼是依真實義說故。

    若不見有能取者,則彼所取亦定非有。

    故離緣色等之貪著,極應正理,由餘經中如是說故,則前經路标非許諸蘊為我也。

     複次,即使彼經是表诠義,然亦非說諸蘊是我,何以故?頌曰: 經說諸蘊是我時 是諸蘊聚非蘊體 如說衆樹為林時,是說樹聚為林,非說樹體,以非一一樹皆是林故。

    如是唯說蘊聚是我,聚亦都無所有。

    頌曰: 非依非調非證者 由彼無故亦非聚 如薄伽梵說:「我自為依怙,亦自為怨家,若作善作惡,我自為證者」。

    此說是依是證。

    又雲「由善調伏我,智者得升天」。

    此說可調伏,聚無實物。

    說是依怙,證者、調伏,不應道理。

    故聚亦非我。

     若謂離能聚法無别聚故,當知彼果即能聚之果。

    故作依怙,可調伏、作證者,皆應道理。

    此亦不然,過已說故。

    複有過失。

    頌曰: 爾時支聚應名車 以車與我相等故 經雲:「汝堕惡見趣,于空行聚中,妄執有有情,智者達非有。

    如即攬支聚,假想立為車,世俗立有情,應知攬諸蘊」。

    由前道理。

    頌曰: 經說依止諸蘊立 故唯蘊聚非是我 凡依他法而立者,即非唯所依之支聚,依他立故。

    如大種所造,如以大種為因,安立青等大種所造色及眼等根。

    然彼二法非唯大種積聚,如是以蘊為因安立為我,亦不可說唯是蘊聚。

     若謂瓶等不決定者,此亦不然。

    說瓶唯是色等積聚亦不成故,觀察道理與前同故。

    若謂唯輪等堆聚猶非是車,要輪等具足特殊形狀乃得車名。

    如是色等之形狀乃是自我。

    此亦不然。

    頌曰: 若謂是形色乃有 汝應唯說色是我 心等諸聚應非我 彼等非有形狀故 彼非有色故。

    複有過失。

    頌曰: 取者取一不應理 業與作者亦應一 由能取故,名為取者,即是作者;由被取故,名為所取,即是作業。

    取者謂我,取謂五蘊,若色等聚即是我者,作者與業,亦應成一,此非汝許,以大種與所造色,瓶與陶師,皆應一故。

    論雲:「若薪即是火,作者業則一」。

    又雲:「以薪與火理,說我與所取,及說瓶衣等,一切皆如是」。

    如不許火薪為一,亦不應計我與所取為一也。

     若作是念:全無作者為能取者,此中唯有所取聚耳。

    此不應理。

    頌曰: 若謂有業無作者 不然離作者無業 若不許作者,亦不應許無因之業。

    論雲:「如破作作者,應知取亦爾,及餘一切法,亦應如是破」。

    此中于事物上給「羅劄」字緣,由能取故名為取者,若無作用亦無彼事;故安立彼作用,通能取所取。

    取字義,如聲明論雲:「枳達與羅劄,是多分」。

    故于業上,給羅劄緣,亦通所取業也。

    如依作者安立業,依業安立作者。

    如是依于所取安立取者,依于取者安立所取。

    如論雲:「我不異于取,亦不即是取,而複非無取,亦不定是無」。

    是故當知,若離作者,業亦非有,若經說無作者而有業有報,當知是破有自性之作者,非破名言支分假立之我。

    如經雲:「補特伽羅無明随轉,作諸福行」。

    複有過失。

    頌曰: 佛說依于地水火 風識空等六種界 及依眼等六觸處 假名安立以為我 說依心心所立我 故非彼等即是我 彼等積聚亦非我 故彼非是我執境 經雲:「大王!六界、六觸處、十八意近行,是士夫補特伽羅」。

    六界,謂地水火風識空,依彼六界假立為我。

    眼等六觸處,謂眼合觸處,乃至意合觸處,依彼六觸處假立為我。

    十八意近行,謂緣色聲香味觸法,起六種喜意近行、憂意近行、舍意近行,依彼意行,及依心心所法,假立為我。

    既說依六界等假立為我,故非即是彼等,義謂非全無異,唯彼等積聚亦不應理。

    由上所說諸法皆非是我,故彼諸法皆非我執心之所緣。

    若時五蘊非我執境,離五蘊外亦無 彼境,故我執境非有自性。

    諸瑜伽師由了知我不可得故,亦知我所非有堅實,即能滅除一切有為,無有餘受入般涅槃。

    故此觀察為最端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