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廣解卷九

關燈
脫亦須修空性: 離於空性觀證心,滅已仍複生起故, 如人入於無想定,是故應當修空性。

     離於通達補特伽羅及蘊自性空之觀證之心中,雖已暫滅現行煩惱,仍複能生現行,如住無想定者。

    是故決定應許不惟求證一切智,即求證随一阿羅漢果,亦須修能破微細所破之空性也。

    積富獅子等聲聞緣覺,亦未通達法無我,謂為《入行論》之密意,且謂「以受為緣」有因果比量不定過,是前類天不明會不散之妄談也。

    執補特伽羅及蘊實,許為煩惱,亦此論師所許,欲廣知者,依大師所作《入中論廣解》應知。

     若語入於經藏中,汝則許為佛說者,汝於多分大乘經,是否許同經藏攝。

     若唯由一經不攝,一切皆成有過者,何不由一同是經,一切悉切成佛語。

     所有甚深如來語,大迦葉等尚難測,由汝不能通達故,謂非經攝何所據。

     論文「若語入於經藏中」總說有三,欲明成大乘是佛語之理,「聖教根本為比丘」雲等上文為因之文亦不知,謂非論師文義,是大疏堪布之說也。

    其義雲何?義盡謂凡語明增上心學者,入於經藏。

    明戒學者,見於律藏。

    明慧學者現不相違。

    若許彼是佛說,則多分大乘經,明三學者,何不許為佛語?汝因一經未見安立佛語之完全性相,便以為因,許一切大乘經皆有過,見有汝所許佛語性相完全之一種大乘經,與汝許為經藏者性相相等,何故不許一切大乘經皆是佛語?大般若等若是佛語,大迦葉等應通達其所诠;不通達故,非是佛語。

    大迦葉等,尚許為甚深難測極深之經,以汝不通達為因,便以為非佛語所攝,有何根據而雲然?不應作如是說也。

     寅二、成無住涅盤之道: 為令愚迷受苦者,解脫貪着怖畏邊, 自能安住生死中,此即是修空性果。

     成就無住涅盤,定須依於通達空性,為諸迷執補特伽羅及蘊谛實,流轉生死受苦有情。

    如諸異生,貪着蘊實業惑自在,流轉輪回,堕於常邊,如諸聲緣,怖輪回苦,以惟斷三界生死而得出離之涅盤為所證,則堕斷邊,解脫此二邊,諸菩薩聖人悲心自在,能住生死,是通達空性之果。

    若離空性觀證,住生死後,受生死自相苦,彼生厭患,即堕斷邊故。

     寅三、結勸為求解脫應修空性: 如是於空性品類,不應指摘出其過, 是故應當勤修行,令證空性無猶豫。

     煩惱障及所知障,無知對治即空性,欲速疾成一切智,雲何於此不修行,若凡能生苦痛法,於彼方應生怖畏,空性能滅苦痛者,於彼雲何生怖畏,若猶有纖毫我體随於何法,能生怖,我性既纖毫亦無,複以何因生怖畏。

    是故於如前所說空性品類,不應指摘尋過,依如下文所說諸理,亦違害故。

    是故求證聲緣菩提者,亦決定無疑。

    應修空性。

    執實染污無明,為生死根本;於彼貪着境不見過患不能得解脫故。

    煩惱障及所知障無明之對治,亦是通達空性之般若,欲速證斷盡二障之一切智,雲何不修空性?不修空性,煩惱障之種子亦不能斷也。

    所知障之種子,為一切煩惱習氣,而現行則是有法現為谛實之現分等,不可謂現為谛實即是所知障也。

    總攝其義若謂怖畏空性者不應修彼。

    若所執實之法,為正能生生死苦之主體,於彼應生怖畏,通達空性之般若,能息滅生死苦,對彼雲何生畏?不應怖畏,彼是能盡怖畏者故。

    若我自性成就有,除於彼貪着外,於他任何境上,悉應能生怖畏。

    若我體任何自性成就纖毫亦無,能怖畏者,複是誰何?思維自性之心,請返照内省,契入無我,一切怖畏悉皆解脫也。

     子三、廣釋成立空性之理。

    分二: 醜一、成補特伽羅無我之理;醜二、廣釋成立法無我之理。

    初中分三: 寅一、破俱生我執所着境;寅二、破分别我;寅三、釋能破難。

    今初: 毛發爪齒既非我,骨與血等亦非我,鼻涕痰涎非我身,黃水膿汁亦非我, 我者既非血與汗,肝肺等亦非我身,餘藏腑等亦非我,我亦非是便溺等, 皮膚肌肉既非我,暖及與風亦非我,身諸孔竅及六識,彼等一切皆非我。

     此中分别與俱生實執之差别,緣補特伽羅及蘊随一,依宗派轉變心或未轉變心者,悉有之執自性成就及自相成就之心,不觀待依理觀察而趣入,自然而生起者,謂之俱生實執。

    是實執而須待理智觀察趣入,始作應谛實成就想及谛實成就想者,是分别實執,補特伽羅我執中,雖亦有為俱生所攝之執獨一自在實有之我執,而執補特伽羅及蘊,如主與奴者,惟是分别應知。

    如是執無方分微塵及無刹那分識亦惟是分别法我執也。

    總凡不待宗派觀察自然生起者,為俱生二種我執,此外别餘我執,皆是分别也。

    前者之所執境為主要所破,破後者之所執境是破前者之支分,應知,或謂破齒爪等是我,若是為求解脫生死故,諸有情雖執彼等為我所,未執彼為我故,不應道理。

    與經言色非我等是一義,故俱生薩迦耶見二種所緣之所緣者,惟是為業果所依之我,及自變之我所,此中是由薩加耶見執我我所自相成就,若我自相成就,則於彼之所相,蘊之積聚,等流合一,支分與彼諸蘊異體,應必居其一,為其相之所依,言彼等不如是成就,故作如是說也。

    破獨一之蘊,為我相之所依者,齒及爪非我,我相所依非骨與血,非鼻涕,非痰涎,僅唯依彼等而安立我故。

    黃水與膿亦非我相所依,我相所依,非血及汗,因同前。

    肝肺等亦非我相所依。

    腸等别餘藏腑亦非我相所依。

    我非便溺,皮肉亦非我唯依等而施設故。

    暖及風非我,身之内竅等亦非我。

    總攝其義内道諸說實有者,執蘊為補特伽羅相所依,外道諸師,許補特伽羅如主,蘊如奴,與蘊異體之我也。

    此中此等教,與《中觀寶鬘論》破六界是補特伽羅是一義故。

    孔竅非我者,破空界是補特伽羅也。

    故於名言中,蘊之積聚等流,獨一支分,亦不可執為補特伽羅相所依,與彼等異體之餘法,亦不可安立為補特伽羅,唯依彼等立補特伽羅之名而已。

    若爾則毫無補特伽羅之安立矣。

    對汝天授祠授不觀察而安立者不以為足。

    或許有安立補特伽羅名言之所依體,自相成就之一補特伽羅,則堕常斷二邊,應知彼僅微塵許亦無也。

     寅二、破分别我。

    分二: 卯一、破數論師計心是我;卯二、破分别論師計物是我。

     外道所許實我,雖見有無邊差别,然彼等所計,不外心物随一,破此二宗則諸論皆能破,故論破此二宗也。

     初中分二:辰一、正明能破;辰二、破彼轉計。

    今初: 若言聲識是常者,一切時中應執聲,所知無則無能知,依何而立能知名。

     若不知亦說為知,木亦應成為知故,是故所知不現前,定應說無能知者。

     《數論》所知數決定二十五,於中神我及二十四種實法共為二十五,有知覺受想者許為我,神我能變作諸所變而不能受用,知覺之士夫,能受用境而不能造作,許為常實,能受用之時心亦名為大,於彼外亦現聲等五唯,内亦現士夫,而受用之。

    許心於所受用及能受用,同一貪着而流轉生死,此中不勞詳贅,此等建立,於餘處當知。

    此數論師之宗,多有安立異名,許為無上瑜伽續部之密意者故。

    聲與識常,許不許雖有四句,而數論師許二者皆是常。

    若許聲及於聲等五唯受用知覺之士夫是常實,彼知覺之士夫,於聲有無之時,悉應以聲為所取境,是以彼為所取境而執取之常法故,若無所知境,以何物為所覺了,於彼境之有境說名為識?說彼不應理故。

    若謂因不成,聲雖不成,取彼之識常有故。

    木亦應成能知,可許有無所知之識故。

    故定應言現無聲等所知,則無識,否而無識之能立,應許士夫無不取聲之時故。

     辰二、破彼轉計: 若即由彼了知色,爾時何故彼不聞,若由聲未現前故,是彼能聞識亦無。

     即彼取聲之自性,如何轉變取色等,若彼二者即是一,安立父子無正因。

     如是情塵暗等三,自性非父亦非子,具足取聲之自性,應不能見所見者。

     若如優人易衣冠,彼亦能見則非常,若謂聲色取性一,彼先無故應性異, 若言餘相非谛實,當說彼識本自性,若謂即識自體者,一切士夫應成一。

     彼諸有情無情法,有性同故悉應一,若時差别皆颠倒,爾時相似依何法。

     若謂應有無所知之能知無過,無聲之時,常住之士夫,以所取色為境而知也。

    士夫(有法)以所取色為境而執取之時,何不聞聲?應亦聞也。

    彼於五唯不問遠近常受用故。

    若謂了知色之時,聲未現前,不能知聲,若許境聲無時,彼聲之有境識亦無,則壞許士夫常遍,複次,是取聲識之自性者,彼雲何能轉變為取色之識?應不能轉。

    彼之二相适相違故。

    或謂如一士夫,待異所待,安立為父及子;觀待變異及自性,取色之時,雖無聲之變異,而有聲之自性,彼色聲二,自性一故,其時亦安聲之有境也。

    彼二法喻應不相等,於一士夫待異所待,惟安主父子之名,而非真性成就,而汝許彼等之自性勝義成就故。

    如是於汝所許情塵暗三等分之神我及自性及勝義谛,子之分位非子之自性,父之分位亦非父之自性。

    《數論》雲:「諸德勝自性,不行於見道,若入於見道,如幻積聚成。

    」自性任何時中不為所見,許現見之父子等是虛妄故。

    若爾,父即子,子亦即父,父子二自性一故。

    是故許父子自性一,觀待所待别别分位之安立亦無故。

    複次,色執(有法)亦具足聲執之自性中,無若彼中有,應量可見,而不見故。

    若如優人脫先服飾,着新服飾,而取色之理,依餘變異而見取聲自體,若爾,彼知覺應非常實,舍餘形态取餘形态故。

    若謂與聲執相異之色執自體,與聲執自性一,故無故過,彼自性一性先應非有,惟各各别異住故。

    又不應許後之相即是前之相,後之一與前之無?是相違故。

    《大疏》釋雲:若獨一自體後生餘法之時,仍是獨一自體,如是先所無之一,許是相違一故。

    若謂彼以餘相顯現者,非如所現而谛實故無過者,若爾當說與彼識自本性一谛實者複是何物,應不能說。

    許以何相顯現如彼所現非谛實故,若謂即彼知覺士夫,是谛實成就性,是則異相續之士夫,悉應成一,許一切士夫是無分之常遍故,有心思之知覺,與無心之實法神我等亦應成一。

    何以故?無分常遍有性等故,或應答雲,有性是自性實有也。

    若謂變異之諸種不同差别,是颠倒虛妄,爾時彼等相似之異同所依谛實成就之神我是何物,彼亦應無。

    是諸虛妄變異之所有故。

     卯二、破分别論師計物是我: 若無心汝我應無,非心性故如瓶等,若與心屬故能知,應壞實有無知性。

     若絕無能成我法,心於彼我有何益,如是無知離作為,彼我應成如虛空。

     勝論及毘婆沙師所有許我是無心之物者,亦非我,是無心性故,喻如瓶等。

    若謂我自體雖是物,然由聯結成就之門而成有心,故安立為境之能知。

    若爾,應壞彼我於先境不知之自性谛實有,後由他緣之力,於境能知故。

    若許能成我者纖毫亦無心於彼我,有何作用,令於境能知?不應能也。

    許能成我者無故。

    攝其義,若如是許彼我非能知者亦離作為,虛空應成我故。

    不須許如是之我,彼不能作纖毫損益故。

     寅三、釋能破難。

    分二: 卯一、釋不應有業果難;卯二、釋不應修悲心難。

    初中分二: 辰一、難;辰二、答。

    今初: 若時所依我非有,業果應不相聯屬, 既作業已旋即壞,是則應為誰之業。

     或謂若無系縛解脫一切所依之我,一切法刹那生滅,善不善業果應無聯屬之理,造善不善業已,第二刹那即壞,後時彼業為誰作者之,業於受果之時作業者無故。

    若如我等所許,則有常住之士夫也。

     辰二、答: 作業受報所依異,果時我亦非作者,是我二宗所共成,争此豈非無義利。

     謂有因時有果俱,未嘗見有如是事,問誰能依一相續,說能作者亦受者。

     過去及與未來心,彼非是我彼無故,若生起心是我者,彼壞滅時應無我。

     喻如芭蕉樹莖幹,層層剖之無一物,如是明辨觀慧尋,所執之我絕無有。

     若造作因業之時,與受果報之時,所依補特伽羅實物異,於受果時之我,非作業者,亦我二宗共成,於此明業果關系之際,汝之争論豈非無義。

    於作業時不受報,受報時無作業者,亦汝所許故,此若成過,於汝亦同故。

    因俱者,謂於因等俱時,而受果報,未見有此事故。

    若爾,汝宗之理雲何?依於一蘊等流,於所依說彼是作業者亦受報者而安立也。

    言等流者,謂有近所取為部分之前後中三刹那能親取之有分。

    總言之,應言此補特伽羅亦作業亦受果之因果同時,誰亦不能安立也。

    過去及未來之心非我,彼已滅未生則無我故。

    生起之現在心若是我,第二刹那若彼即壞滅,亦無汝許之我,譬如芭蕉莖,分析之絕無自性成就。

    如是以自性成不成之理明辨尋求,亦無真實成就之我,以下文所說成立無我之理能為害故。

     卯二、釋不應修悲心難: 或問若有情亦無,對誰而修大悲心,為解脫果而承許,依大愚癡立彼名。

     若無有情是誰果,誠然而許由癡生,為現前息有情苦,果位無明非所遮。

     我慢能為衆苦因,由我癡故慢轉增,謂餘實執不能遮,修無我力殊勝故。

     或謂若絕無自性成就之有情,對誰而修悲心,悲心之所緣境無故。

    若無自性成就之有情,應無不應有悲心所緣境之過。

    依為求解脫果所許之愚癡所安立之有情,名言亦有,此應是悲心所緣故。

    若依愚癡安立為補特伽羅法我執,依彼安立谛實有情,破如彼所安立成就,不遮有情,破彼有情安立有惟名成就故。

    言若愚癡唯是無明依彼安立之有情,悲心之所緣境有也。

    若無有情,修悲心所成之佛果,為誰補特伽羅所得?應無修悲心所得之果。

    許諸因果誠非谛實,然名言中由法愚而修悲心等不相違也。

    為滅盡有情苦,自成佛果之後得分住之不染污愚癡,非是所遮;暫不能遮;雖不遮,而此證一切智方便之支分,若惟昧於彼義是昧於谛實,無谛實有多差别,惟緣有情而修悲心之有情所緣境,及法緣悲明彼為成佛之因。

    固亦可作如是解,此外惟於未通達自性之心為所緣之諸世俗法,非其所遮之義也。

    若爾,前雲何破愚癡及境?前者,如此中(能為衆苦因)之文所明,輪回苦因之我慢,是染污無明;由愚癡故能增長生死苦,應遮彼亦能遮彼,不相違也。

    彼問雲:能遮如是之愚癡者,由彼所生之實執應無能遮;不能遮者,一次雖遮遣,如輪回之蘊,又複生起,當不能盡。

    實執非不能遮,彼於法實際颠倒趣入故,力極微劣,修無我力,視彼殊勝故,由無倒通達法真如性,故能全部根本拔除也。

     醜二、廣釋成立法無我之理。

    分三: 寅一、由四念住之門釋法無我;寅二、釋應無二谛難;寅三、安立能成無我之因。

    初中分四: 卯一、修身念住;卯二、修受念住;卯三、修心念住;卯四、修法念住。

    初中分四: 辰一、抉擇有分身無自性;辰二、抉擇諸支分無自性;辰三、於無自性如夢之身不應貪着;辰四、以彼成補特伽羅亦無自性。

    今初: 此身非足亦非胫,髋髀腰膂亦非身,身既非腹亦非背,胸膺二臂亦非身, 身非脅肋亦非手,若肩若腋亦非身,身非内髒諸髒腑,若頭若頸亦非身。

     此中言身是何物?若言身依一切支,各於其處而安住,諸分住各支分處。

     彼分自體住何處?若我身悉遍全身,各於手等諸處住,如其有幾許手等, 亦應有爾許數身。

    若内若外悉無身,雲何身於手等有?若異手等無彼體。

     彼雲何有應成無?是故無身於手等,以愚癡力起身想,形狀安立差别故, 如於疊石起人想。

    如是諸緣聚會時,爾時身如士夫現,如是手等因緣會,爾時彼亦如身現。

     身應非自性成就,彼若自性成就,身之各各支分,與彼等總集之積聚,應有随一與彼等異體者可得,為身相之所依體,然不可得故。

    若謂雖一切支分總集積聚為身,於此何妨?依於積聚安立為身故,不應依身之支分,安立為積聚身,否則最後究竟應許無方分極微也。

    是則言身之名言安立所依由身之一邊,雲何而有?尋求之時,士夫之足與胫,非士夫之身,髀及腰亦非身,腹及背亦非身,依於彼等而安立士夫之身故。

    胸及臂亦非身,肋及手亦非身,腋及肩亦非身,内諸髒腑亦非士夫之身,頭及頸亦非士夫之身,此諸支分中,何者是士夫之身?悉皆非是。

    彼等積聚與彼等異體者,亦非士夫之身,故身自性不成也。

    若謂有粗身,是諸支分以外之法,此諸支分異體有支粗身,抑於一切支分各處,手一分,足一分等而住,抑各各支分悉有完全之有分住?若如第一說,是彼有分,以遍於手等各自之諸分,於手等諸分而住,如手分自體,複依何分而住?則成無窮。

    如手亦依其支分指等住,指等複依各自支分住故。

    若有支無方分,非各各分於各各支住,如後者所分别,圓滿有支身,全體悉於手等各各分住,則如其有幾許手等,應有爾許身等,分無窮故,惟是虛妄,絕無谛實成就者。

    總攝其義,如是以理智安立,随於佛弟子所許之外士夫,與外道所許之内作者士夫,身皆自性不成。

    自性若不成,雲何於手等有自性成就之身?彼決無也。

    若無與手等異體之身,彼身雲何自性成就有?彼定無也。

    身雖自性無,而以迷亂因;身雖自性無,而如是迷亂之因相有;身雖自性無,而於手等迷為谛實,生起作身自性成就想之心,如依似人等形狀安列之差别,於疊石堆,生起人想也。

    若時疊石相如人現迷亂之因緣聚會,爾時即有如人之身顯現,如是若時手等各自因緣聚會,爾時即於彼有支分,顯現為身,而生起執身自性成就之心也。

     辰二、抉擇諸支分無自性: 如是亦是指聚故,手之自性是何物?指亦是關節等聚,關節亦可折為分。

     其分複可析為塵,彼塵複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