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廣解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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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分析,方分性離分析故,微塵亦無如虛空。

     士夫之身,依支分等積聚而安立,無有谛實;如是依指掌等積聚而安立故,亦有何自性成就之手?彼無有也。

    其指亦是依關節之積聚而安立故,自性不成,關節亦自分分析之而觀察,自性不成。

    關節之分,複可析為微塵,若分之,亦自性不成。

    彼微塵亦依東西等方分之差别而分析之,是依衆多方分而安立故,自性不成。

    方分之分亦自性不成,彼自性成就之分離故,喻如虛空。

    微塵亦自性不成,彼若有應有無分之微塵,以「彼若六合為一分」等理,能為違害故。

     辰三、於無自性如夢之身不應貪着: 如是猶如夢中境,誰具慧者貪於色。

     於如是如夢之色,若不觀察時,如能建立顯現,若觀察時自性不成,誰具明辨之觀慧者,貪着於色,不應貪着,實執所緣毫無依據故。

     辰四、依彼補特伽羅亦無自性: 若時如是身性無,爾時何有男女相。

     若時如是士夫之身,自性不成,爾時有何自性成就之男女,補特伽羅自性不成也。

    依此宗之理,唯遮獨一自在之補特伽羅,未證性相完全之補特伽羅無我,此中應通達非唯名言安立之補特伽羅,無通達二無我亦無難易,於補特伽羅及蘊,實有及安立有之粗細,亦不分别,所破法我粗細之差别亦未分别故。

    若立聲緣聖人不應證補特伽羅無我之宗而争是否證法無我,應知是甚深難測也。

     卯二、修受念住。

    分四: 辰一、破受自體自性成就;辰二、破受因自性成就;辰三、破所緣境自性成就;辰四、破受之有境自性成就。

    初中分三: 巳一、苦受自性不成;巳二、樂受自性不成;巳三、結勸住修受無自性之瑜伽。

    今初: 若苦於真性中有,雲何不害極喜等。

     明受亦如身,無自性者,若所受之苦及能受之受,於真性中有,若於一意識之上所有之苦受有自性,彼不應更成他法,與極喜樂受何故不相違害,若相違害,應無生樂之時,現見生樂等故,苦受自性無也。

     巳二、樂受自性不成: 若為憂惱所逼時,食香美物不喜樂, 由苦勢力映奪故,有時於樂不能覺。

     若樂有自性,為子死等憂惱所逼時,食香美食物等,無論如何,不能令其心喜,應能令樂,香美飲食等能生自性成就之樂故。

    彼雲憂惱所逼時,雖能生樂,由強力苦所映奪故,不覺其樂。

     誰能領受自性無,雲何說言是彼受,若言有微細苦受,是否亦除於粗苦,若彼異樂唯細喜, 細樂亦應是樂故,若由違緣樂因生,苦受即不生起者,謂受唯由分别執,安立其理豈不成。

     若領受自體無,彼雲何是樂受?應非是也。

    是所領受故。

    如是亦應答言以有力之樂,應亦能映奪自性成就之苦,若謂生有力之樂時,有微細之苦受,非纖毫亦不受也。

    若有微細苦受,以此有力之樂,雲何妨害其苦而安立為受有力之樂?彼有力之樂,豈不能除此苦之粗者?若許能除,彼微細苦,唯是異彼大樂之微細喜。

    彼微細樂性,亦不越彼樂之性相,故若是微細樂,亦應是樂。

    若許能除(若為憂惱所逼時)雲等過,而謂由香美飲食等生樂之時,與與苦相違樂緣生,則其時苦不生,則說言樂苦受,唯由分别現執安立,理豈不成?應能成立由分别即一飲食之增上,而安立為苦樂二者之因故。

     巳三、結勸住修受無自性之瑜伽: 性不成故應修習,對治執受實觀察, 周遍觀察田能生,禅定瑜伽妙樂食。

     即以受自性不成故,於此執受谛實之執,應修其對治,通達受自性不成之觀察。

    從周遍觀察之田,出生如實而緣之觀及止,及依彼修觀之禅定,修成之時,能令瑜伽觀證之身,輾轉向上增長廣大故,說名為食,如尋常食能令身增長也。

    此三摩地,亦能令尋常之身增長,故於通達空性專注一心之等住當勤修也。

     辰二、破受因自性成就。

    分三: 巳一、破根境合自性成就;巳二、破與識合自性成就;巳三、故三和生觸自性不成。

    今初: 若根境到有中間,彼二雲何成相到?若無中間成一體,是為誰與誰相到? 微塵不能入微塵,均無空隙相容故,不能入故不相合,不合故不能相到。

     由無分故雲相到,此說雲何能應理,若有相到無分法,見時願乞舉相示。

     微塵相到是所應破,若根境二極微相到,彼二極微,有無中間?若言有中間,彼諸微塵於何處相到,應不相到?有中間故。

    於彼中間,亦有明暗随一微塵,彼亦應有中間,應成無窮,若言無中間,無方分二微塵相到之時,無到及不到之二面故,應自體一切一切相到,若爾,混合於一方位,成為唯一微塵,若爾,以誰為到者,與誰相到?應不能有,彼無二故,其理謂微塵住於他微塵中不能相容,彼諸微塵無空隙故,大小量等故,安立為不能自體一切與一切相到之因也。

    此因能成者,微塵互不相入,互不相容,不相混合,不相混合之無方分,不相到故,若謂無方分而相到,雲何應理?不能有故。

    若有相到而無方分者,願祈舉以相示,不能以相示也。

     巳二、破識相到自性成就: 若言是識非色體,謂能相到亦非理, 積聚法非實有故,亦如前理應觀尋。

     謂識非色體,自性相到,亦不應理,彼體非色故。

    破粗色相觸者,衆微積聚之粗色,亦自性相到不成,彼中無谛實之物故,如前雲何觀察關節積聚自性不成而破。

     巳三、故三和生觸自性不成: 如是觀之既無觸,複從何處能生受,徒設疲勞有何益,誰能與誰作損害? 若時能所受俱無,受之自性亦非有,爾時觀見受性空,貪着雲何不遮遣。

     如前所說,根境識三自性不相到,若爾則觸自性成就非有,受由何谛實成就之因而生?由虛妄因,不能生谛實成就之果故。

    若受自性不成,為彼勤勞,有何利益?無利益故。

    若謂為斷自性成就之苦受而勤勞,亦不應理,由何境對何補特伽羅能作損害?自性成就之苦受無故。

    於此世間唯有苦僞飾之樂,如苦自相無,樂亦自相無也。

    如寒凍所逼者,坐於日中之時,寒苦之力稍減之時,能領納蘇息者即是樂受。

    爾時仍有寒凍之苦,苦盡無間,熱苦複始故。

    故安立苦之所依須依於苦,苦心生起之所依,不須依樂故。

    如於青及長短也。

    若通達受自性不成,即能遮貪着者,若時悟入受者自性決定不成,所領納受亦自性非有,爾時見此所受能受自性不成之分位,貪着何故不能遮遣?欲得樂之貪,及欲離苦之貪,皆由實執之力所引故。

     辰三、破所緣境自性成就: 若眼所見身所觸,一切皆如夢幻性。

     随其眼識所見,身識所觸,生受諸境,皆自性空,如夢如幻,受自體亦自性不成。

     辰四、破受之有境自性成就: 與心同時俱生故,受不能為心所見,若由後心見前受,是則是念而非受,自體不能領自體, 他於自亦不能受,受者纖毫自性無,是故受亦無自性,如是無我積聚中,依彼何能為損害。

     受與心俱生故,心於受非自性能見,異體實物同時不相系屬故。

    於受前後所生之心,亦不能念受,非所領納,其時已滅未生故,總攝其義,受自不能領納自體,已以能破自證故,亦非以自性成就之他能領納,能領納所領納不相系屬故。

    不唯能受自性不成,任何自性成就之受者亦無有,破補特伽羅我時已破訖故。

    故受真性不成於如是無自性成就我之蘊聚,樂有何益,苦有何損?苦亦自性不成故,受亦自性不成之受念住,應勵力修習也。

     卯三、修心念住。

    分二: 辰一、明意識自性無;辰二、明五識自性無。

    今初: 意於諸根中不住,非住色等非中間,不在於内不在外,餘處求之亦不得。

     彼非身亦非餘處,不相混合旁亦無,微塵許體亦無故,有情自性般涅盤。

     意自性不成,亦於六根自性不住,於色等六境亦自性不住,於彼等中間,及彼二積聚中亦不住,如《入中論》中所說車之七種觀察應念知也。

    外道所安立作者,内之作者士夫之内,亦心自性不住,於外之手等亦不住,於外内之外亦無自性可得。

    既非身,身之外亦非谛實,心既非與身混合,於身之旁,亦無獨立成就之自性,彼纖毫之自性成就亦無,故心自性空自性涅盤也。

     辰二、明五識自性無: 若能知在所知前,彼緣何境而生起, 能知所知若同時,彼複緣何而生起, 是能知在所知後,其時能知從何生。

     若在所知境前先有根識,彼緣何境而生?所緣緣先未有故。

    若知及所知同時,彼根識緣何而生?若根識不生,則所緣緣不生,則不能生。

    若所緣緣生,識亦生竟,則不須能生故。

    雖然若根識在所知之後有,其時根識依何緣自性生起,不應理故。

    若從已滅前刹那而生,從焦種亦應生芽;若從未壞滅前刹那而生,不同時中,隔不隔有二;若隔應無親生;若不隔,自體一切不隔,則混合同時。

    若隔不隔有二分則壞谛實成就,谛實不成。

     卯四、修法念住: 如是遍觀一切法,等知自性皆無生。

     如前所說一切諸法自性成就之生,不能觀見,如《聖者無盡慧所問經》所說,有為無為所攝之一切法,自性不成,應當了達也。

     寅二、釋應無二谛難。

    分三: 卯一、釋太過難;卯二、釋應無窮難;卯三、明谛實成就之境識不能成立。

    初中分二: 辰一、難;辰二、答。

    今初: 若如是世俗亦無,彼於二谛何所有, 若由他世俗心有,有情雲何般涅盤。

     或謂前依境有境前後安立破自相成,若爾,許世俗成就亦同彼過。

    若自相不成,法任何安立之處亦無,則成世俗無,於彼雲何有二谛?彼二無時,若色聲等於世俗心執自相成就之一分是谛實有,於境自分谛實無,是汝所許之世俗有。

    若爾,汝之世俗,亦如由繩之一分蛇無,而蛇執之一分蛇有,世俗有,唯依他心有增益安立。

    若爾,有情雲何於世俗中得般涅盤?應不能得解脫,一切有情法唯颠倒愚癡中盡故。

    若許,為求解脫抉擇正見,應成無義。

     辰二、答: 彼由他心分别有,非同自宗之世俗,自宗量成世俗有,不知故世俗亦無。

     能分别與所分别,二者互相為依倚,如是依名言共許,說有一切分别等。

     此中觀所許之世俗有,惟於貪着境迷亂之他心,執實分别所增益有,非中觀師自宗世俗有之義。

    自宗者,許求證為通達實際之見之境之一切法自性空故,於能生所生等能所世俗有,不尋求以量能成,能安立決定有者,是世俗有之義。

    若不爾者,不知自宗安立能所以量成就,於世俗亦不成就,便成失壞矣。

    自宗安立世俗之理,能分别之有境,及所分别之境,二者如《發智論》雲「以作者為依」雲等,二者互為所依,觀待安立,自體成就,纖毫亦無,唯依如世間名言量共許名而分别,說一切分别安立也。

     卯二、釋應無窮難: 若時觀察空性慧,須以能觀慧觀察,彼觀慧複須能觀,爾時則有無窮過。

     所觀諸法已觀竟,於彼觀察無所依,無所依故則不生,應說彼亦般涅盤。

     若時以分别諸法谛實有無之分别慧,觀察自性空,爾時能分别者之慧,若不屬於所分别之内,是否須觀察彼谛實無?若不須觀察,於餘亦同,一切等谛實無。

    若須觀察,彼能觀察者,亦須以餘觀慧辨彼谛實無,故能觀察者則成無窮。

    於證一切法谛實無之量,應不須别餘能觀察彼谛實無之量,已辨所觀察一切法谛實無,於彼辨谛實無之量,乃至彼攝持力未消滅時,複須觀察谛實無之所依有法,彼谛實成就心之體性非有故,於證一切法谛實空之補特伽羅,觀證攝持未壞之際,遍觀察此是否谛實成就之所依有法無有故,如是思維之心生起無間即能生起憶谛實無之念故,雖證一切法谛實無,彼心自體亦須以餘量觀察其谛實無,於汝有無窮過。

    若須餘能觀察,則餘實執遍計成為作者,實執遍計現行,悉即以前重遮遣竟故。

    若所依有法谛實無故,所破能破二者,自性不生,彼亦名自性涅盤,亦名由通達彼境修習而得忽然離垢之涅盤也。

     卯三、明谛實成就之境識不能成立: 若見境識谛實有,此極難解無因故,若由識成安立境,何為所依見識有? 若由境有成立識,以何為依見境有?彼二交互為力成,是則二者皆非有。

     無子之時則非父,此子複是誰所生,無子之時亦無父,如是境識性皆無。

     如苗芽從種子生,即苗芽因立種子,如是依境所生識,雲何不見境實有。

     與苗異體之識心,見苗芽知有種子,見境之心若有性,何量見有餘無故。

     說實有者之見前,此境識二谛實成就性極難安住,無能立故。

    若謂由彼識量谛實成就之喻,安立成就谛實成就之法,即谛實成就之識有,其後有何所依之量?無自證無故。

    若依餘識證,成無窮故。

    若謂雖然,由此現量谛實成就之所知及所量,能成就識,有所知時,後若更有何所依依量安立?境識二互相觀待增上有故。

    二者亦顯系自性不成,如長短彼此。

    若無子則父非有,於父能立無故。

    若無父,子自體從何出生?成無因故。

    若無子則無父,故彼二互相觀待,非有谛實。

    如是彼境識二者,亦非有谛實也。

    若謂苗芽從自性成就之種子生,由苗芽自性之正因,能知種子,如是以從所知生之谛實成就識。

    雲何不證所知勝義實有?應能知也。

    不應爾。

    若以苗芽異實之量識,了達若見苗芽即有種子,又何以故?由何量了達由所知故有能知自證已破竟故,别餘能證亦非汝所許故。

     寅三、安立能成無我之因。

    分三: 卯一、金剛能破之因;卯二、緣生之因;卯三、有無生滅之因。

    初中分五: 辰一、破無因生;辰二、破從他常因生;辰三、破從常神我生;辰四、結破無因義;辰五、破從自他生。

    今初: 或雲由世間現量,見有一切諸因等,蓮花莖幹等差别,亦是由於因别生。

     問因差别誰所作,複由前因差别生,何故因由能生果,即由前前因力故。

     順世外道等問雲:「如孔雀文彩未見有誰造作,蓮花瓣之柔軟,刺之尖銳絕無作者為之造作,從其體性自出生也。

    」彼不應理,世間現量,稻谷等通常内外之物,悉見有能生之因故,蓮花莖之色,葉之數等,果之差别,依不同之因之差别而生。

    因之不同差别複因何而生?即由前因不同之差别而生。

    何故若因不同,因之即能生不同之果?無不能如是之過。

    彼即由前因之力,由不同之因,能生别别不同之果故。

    故此諸有法非無因,有時有處見其生故。

     辰二、破從他常因生。

    分三: 巳一、問自在之義而破;巳二、若是常者不可為一切具緣之因;巳三、破常住微塵無因如已說竟應憶。

    今初: 若自在是衆生因,請問何為自在義,若於大等如是言,僅有空名徒疲苦。

     然而大等有多物,無常不動亦非天,足所踐履性不淨,是故彼非自在體。

     自在非空不動故,非我義如前破竟,昨所思維能作者,非所思維依何說。

     勝論師分别論及數論師一類,許大自在天者雲:「彼自在自生之一切智,於身處受用一切悉先存心造作為衆生之因。

    」若問請說何為自在之義?若言由地等諸大增減,能令果增減,故即是諸大。

    誠如是,由大增減,令果增減,我等固亦許,義無差别,唯名不同,何苦疲勞,以大執善成立自在?不應徒疲勞也。

    言然而者謂常無常等義,有大差别,此不應為自在也。

    地等諸大多物自性,生滅無常,於生果無先存心之動搖,大非是天,為足等所踐履,是不淨故,非自在體,於常一能生果者,許為先存心之天,許非不淨為所踐履者故。

    若言虛空是自在,虛空(有法)非自在,不為果義動故。

    常我亦非自在,彼物心二者前已破竟故。

    若謂自在是不可思維之能作者,則無彼諸過。

    彼複何故是所思維故成能作者?汝亦不知自在為誰故。

     巳二、若是常者不可為一切具緣之因: 彼欲生者是何果,我及地等諸四大,自在體性豈非常,能知從於所知生。

     無始苦樂從業生,是彼自在何所生,若因從於無始有,果亦雲何當有始。

     自在何不常生果,彼不應複觀待餘,若無一法非彼造,彼造此果複待誰。

     若待衆緣聚會生,自在應非自在因,聚時無力令不生,不聚無力令彼生。

     自在若作所不欲,彼應為他所自在,若作仍随欲而作,彼於自在何所有。

     問雲:若苦樂等受,是從先業等生,何為汝所許自在欲生之果?若答是我,彼不應理。

    彼我及地等及自在自同類之後來體性随一,皆應非自在所作。

    我及四大微塵及自在等,豈非常耶?既許是常,於彼不應有能生所生故。

    故先顯現根識等從所知青等生故,無始以來苦樂受從善不善業生故,當說彼自在所生何果?無彼所生果故。

    自在因既是常實,彼若無始,今苦樂等果雲何有始?彼久遠之受亦能為無始時來生起之實因,是無始故。

    彼自在雲何不能常生一切果?凡彼生一切果,待餘緣故。

    若無自在所不造之果,自在生果複待何緣?若計是俱有因,彼亦應是自在所造,彼造之即可故。

    若自在生果待俱有因,正因及俱有因聚會為因,應非自在有自主之因,因緣聚會,自在無力令不生果。

    若不聚會,自在亦無力能生起故。

    若自在雖不欲,仍由業力,生地獄等苦果,彼自在應為他所自在,則壞自有自在能生一切。

    彼自在若欲造果而後造,亦成唯依求果之欲而轉,由欲造果,彼於自在何有?欲無常故。

     巳三、破常住微塵無因如已說竟應知: 若以常住塵為因,彼等亦前所遮竟。

     分别論師說微塵常,為種種衆生之作者,彼等亦以前破無方分微塵之理已遮竟,於已死者,不應複刑楚也。

     辰三、破從常神我生。

    分二: 巳一、安立所許;巳二、於彼出難。

    今初: 神我常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