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廣解卷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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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四、學觀之體性般若之理。
分二: 壬一、釋論文;壬二、出品名。
初中分三: 癸一、明欲求解脫,須先生起通達真如之般若;癸二、如何生起通達真如之般若方便;癸三、結勸勤修。
初中分二: 子一、總義;子二、别義。
今初: 如是一切諸支分,能仁悉為般若說。
欲寂滅他相續之一切苦,須證無上菩提,固須通達真如,為寂滅自身相續之苦,何須通達真如耶?龍樹依怙雲:乃至有蘊執,其時有我執,謂乃至於蘊有實執,其時不能遮執我我所自性成就之壞見。
聲緣阿羅漢不斷盡壞見,誰亦不許,如彼所許須斷盡蘊實執,故聲緣聖人亦須通蘊非實有,本論主亦許為寂滅生死苦須證真如,如下文所說。
此中廣解欲詳辨者,如人天導師極尊大寶一切智智賢慧名稱吉祥妙語先所作《入中論廣解》應知。
作本注釋者,多謂本論不說聲緣通達法無我,是於論義颠倒誤解之說。
「諸支分」有釋為唯依第八品而說,有釋為并餘施等波羅蜜而說,其說有二:僅就前後二品之關聯配合而說,前說亦通,然此中以後說為善也。
謂施等支分,為般若故說。
或有疑言,通達真如,由於聞思,不須先修施等。
總言通達空性雖須積集資糧,而如此中所說之菩薩行,則不須先修。
如靜命論師言「依於聞思抉擇空性」,故其說有二。
依空性轉變心之領納生起,亦不須先修彼支分,若爾通達無常等之領納,亦須同先修彼等故。
生起修出見所依之觀,亦不須先修彼等,雖未先修彼諸菩薩行,聲緣亦能證真如,如前所說故。
若謂通達空性之般若為法身之親因,而施等諸方便,為其俱有因,依般若證彼果,須施等為助,故說彼等為般若而說。
若爾亦當言般若為彼等而說,反推之亦相同故。
是故若無通達空性之般若,二障種子皆不能斷盡。
僅斷盡煩惱障之種子,固不須無邊資糧以為莊嚴,而欲斷盡所知障之種子,則是所必須此中之義,亦以盡所知障為主,故言此諸支分,為般若而說也。
龍樹許實執為煩惱障,本論師亦如是許。
《正法集經》雲:「心若平等住,則能如實遍知。
」《集學論》雲:「能仁言心平等住,則能如實而了知。
」其所言平等安住即是心,如實了知即是觀。
是即以第八品禅定波羅蜜為此品所明般若之因之支分也。
子二、别義: 欲求寂滅諸苦者,是故應令般若生。
欲求寂滅自他生死諸苦者,當生起通達真如之般若,先前所說施等支分,諸一切因地資糧,佛薄伽梵為生起通達空性之般若而說故。
癸二、如何生起通達真如般若之方便。
分三: 子一、二谛之安立;子二、成立僅欲證解脫亦須通達空性;子三、廣釋成立空性之理。
初中分二: 醜一、正說;醜二、釋於空性不能生歡喜之難。
初中分三: 寅一、二谛差别;寅二、體性;寅三、辨能抉擇彼之補特伽羅。
今初: 此中許谛惟有二,謂言世俗及勝義。
《集學論》引《父子集會經》雲:如是如來悟入世俗勝義有二,所知亦唯此世俗勝義二谛而已。
此複薄伽梵於空性至極觀見,至極了知,妙善現證,故稱一切智。
「言所知」者,謂所知差别所依。
「唯此而已」者,言二谛之數決定如來由悟入二谛故,示現成一切智也。
故謂勝義谛非所知,任何心不能通達,釋為入行之密意者,是颠倒解也。
世俗谛與勝義谛分為二者,是差别性也。
差别之義有多種不同,此中二者若有體性,彼非一即異,一異皆非者不能有故。
若諸有法與谛實空體性異,則應成實有等,如諸經論所說違難。
若非異,亦如彼所說違難。
如有為無常一體相違之異也。
故於分别依之所知差别有二谛,許其數決定也。
差别性者,為名言量所得之義世俗谛;為勝義之量所得之義,為勝義谛,故有二也。
寅二、體性。
分二: 卯一、破他宗;卯二、立自宗。
今初: 勝義非心所行境,故言心唯是世俗。
昔人或謂初句為宗,次句出因。
謂勝義谛,不論有分别無分别心,悉不可為境,若是心及心之境,即是世俗谛,以次句顯其因而成立之。
此說全不應理。
許大乘聖人等住無心,即是成立順世外道之宗也。
彼許乃至死時有知,死已即中斷,汝亦許乃至加行道最後有心,於實際義入定時即無故。
複次,若不許随於何義現量證知,彼即為能淨垢之所知依,則垢不能淨故,佛與有情,悉不能安立,适成謗法。
若許不許勝義谛之境,及證彼之心,則成相違。
若謂是世俗即不能緣勝義,勝義谛自體不能緣自體,則無能緣故,即成畢竟無。
彼若非有,則何須安立二谛差别?複次,若是世俗谛故空,於許谛實空為勝義谛毫無違害,若不爾者,當成世俗谛有,如《回诤論》雲:「若遮自性無,則成自性有。
」 卯二、立自宗: 初句明勝義谛之相,次句明世俗谛之相。
前後二「心」字皆唯是有二現之心,是就緣不緣之理而言。
故如是配什補特伽羅及蘊自性寂靜之所相勝義谛相,實證自性現量心自性不由二現之門為彼所行境者,即是彼自證現量之所知也。
此與《入中論》所說「如眩翳力所遍計,見毛發等颠倒性,淨眼所見彼體性」,乃是實體。
此亦爾,其義相同。
言補特伽羅及蘊所相是世俗谛者,是於現證自性之現量心前,由二現之門分别之自性也。
此等抉擇簡别,廣如大師所作《入中論廣解》應知。
二谛之相須如是細釋者,佛如所有智、自體於盡所有智、盡所有智於如所有智,如所有如水投水,盡所有有二顯現,諸智悉盡於此二者故也。
或於《入中論廣解》之義未細了達,謂於佛智體性前,有自性顯現者,於理相違。
顯現之理,不外二種。
若異體顯現佛智於所現境無錯亂故,應許自性與自異體,若如水投水顯現,則彼體應即是勝義谛,非所遮也。
佛智自體所遮異體之自成就,即是同體於一切顯現而分别勢速,分别名言安立或不安立,於自性前,亦分别自性不現也。
若是安立如凡夫取青之現量,無能自知覺之現量故,於自前自體不現,然自成就,一體之餘分,於自前顯現而了知不應理故,唯是觀待親緣青之勢速分别。
如是勢速分别之法,當知於佛無有也。
寅三、辨能抉擇彼之補特伽羅。
分二: 卯一、就欲抉擇二谛之補特伽羅而言之差别;卯二、釋心高下差别。
今初: 此中世間有二種,瑜伽者及庸常人。
欲抉擇二谛之補特伽羅,此中世間者,謂依蘊安立之補特伽羅。
彼複有二種:謂止觀雙運三摩地之瑜伽者,通達一切法自性空。
庸常人則說實有者也。
主要而言,由聞思通達空性而未由宗派轉變心之諸補特伽羅,亦當屬彼等之品類也。
卯二、釋心高下差别: 此中庸常世間者,瑜伽世間之所壞, 殊勝心壞瑜伽者,輾轉由上遞相害。
此中庸常世間,指許無方分微塵,及無刹那之識,及唯實有法是谛實者,亦是瑜伽者,亦是世間者。
瑜伽世間指通達無自性之補特伽羅,能破說實有之下諸宗派。
止觀雙運之瑜伽者,指複由上上諸地,輾轉能破下下諸地中觀師,於唯識宗所許識實以理遮遣,彼於許無方分微塵諸部以理遮遣也。
通達空性之瑜伽師内各各不相害耶?通達空性之瑜伽師亦以殊勝心,以二地等上上諸地轉害初地等下下諸地,威光映奪也。
就一相續而言,由心增進之差别,下地不能害修所斷之種子,上地能害等,略義應知。
論文複如是安立者,心決定有二,通達世俗之心,及通達勝義之心。
若通達世俗之量,於通達勝義之心尚無妨害,以諸貪執無方分微塵者為違害何待言?以通達勝義之慧心,能害一切邊執是應知之要也。
複次瑜伽師亦以差别心,於諸外道許常實者,以毘婆沙及經部等之理而壞之。
依義言二者而許無方分微塵者,以唯識師等之理而害之;於唯識師許識實有者,以中觀之理而壞之等。
當知於下下宗顯現之義,以上上宗之理而害之也。
上說是大疏所許也。
醜二、釋於空性不能生歡喜之難。
分二: 寅一、正說;寅二、釋妨難。
今初: 中觀有部共許喻,於果義未觀察故, 世間見為實有者,若於真性而觀察, 如幻而有不同此,故瑜伽者與世诤。
或雲不應於通常宗派,以通達一切法自性無瑜伽師之理而為違害,自性無之能立因無故。
又若無自性,為成佛果,而學施等則成無義故。
答:非無能立自性無之因,中觀及說一切有二宗,悉依世俗名言共許夢幻等喻,成自性無故。
若無自性學於施等,不應成無義,為成佛果等故而修施等,雖非實有,然未觀察尋思以了達虛妄如幻之般若攝持而趣入故。
若不為通達無自性之般若所攝持,餘諸波羅蜜,不得波羅蜜之名,而彼之所緣應度諸衆生至一切種智城故。
或謂能作燒煮等之火等,現量成就,若亦為汝所許,彼等即是此中所言實有我等為無義之诤,不許此事,則有現量相達衆多違害。
作此說者,是謂諸法自性無即成畢竟無,有即須自性有,執二谛相違之争論也。
中觀師及說實有之世間者,於火等法,雖俱許以量見,然有部師分别許為真成就,未悟入谛空如幻,而中觀師則通達,此亦瑜伽者中觀師,與世間說實有者之所争也。
又世間者,惟指前說一切有者也。
寅二、釋妨難。
分三: 卯一、總破經部等之說實有者;卯二、别破唯識所許;卯三、遮計於通達空性道之中觀宗應不能生歡喜。
初中分二: 辰一、破現量相違;辰二、破聖教相違。
今初: 色等法雖現量性,名言共許非量成, 如不淨等計為淨,是故說彼為虛妄。
若自性不成色等五境現量所見,則成相違。
答曰無違。
色等雖現量性,然唯於名言成就之世俗成量。
色等真如,非以彼量成,於彼亦非量所行也。
若成量者,凡夫亦應能證真如,修行聖道則為無用。
《三摩地王經》雲「眼耳鼻等亦非量」等。
亦遮於真如非量應知。
若色等自相不成,雲何名言共許,若成就,又複雲何虛妄耶?如於女人不淨身等,名言共許為淨等,諸法虛妄,亦如是也。
辰二、破聖教相違。
分二: 巳一、引聖教明有為無常等義;巳二、破是了義;巳三、釋不相違。
今初: 令世間人漸趨入,是故依怙說無常。
若色等自性不成,經雲無常等,則成相違。
答:不相違。
為令世間人於真如漸趨入故,依怙正說無常也。
巳二、破是了義: 彼諸法非刹那性。
於真如中,彼諸法刹那自性不成,真如性中,一多皆不成故。
巳三、釋不相違。
分五: 午一、釋世俗亦不成難;午二、釋不應積集資糧難;午三、釋不應接生相續難;午四、釋不應有罪福差别難;午五、釋不應有生死涅盤各各決定差别難。
今初: 世俗亦應成相違,瑜伽世俗故無過, 觀待世間見彼性,否則世間應能壞,女人不淨決定解。
於世俗中,成就有為無常,亦複相違,世間午前之物,午後仍有彼自性,共許為常故。
世間雖共許色等常,無量不成無常之過,彼無常等是瑜伽師世俗名言量所成故。
若爾見常等,言見彼自性應成相違?不相違,唯觀待世間執淨樂常等者,許見彼自體故。
否則於世間共許量應成非量,修女人不淨決定勝解不可愛相之瑜伽者,應為執女人淨之世間所壞故。
午二、釋不應積集資糧難: 如幻由佛生福德,如佛有實福亦爾。
若自性無,說供養佛等,能生福德,則成相違?無違。
供養谛空如幻之佛能生福德者,如汝雲何許佛有實法,許生福德亦如是也。
許谛實不許谛實,悉與佛法相同而生福德也。
午三、釋不應取生難: 或問有情若如幻,死已雲何得再生, 如其諸緣聚會時,爾時能成諸幻事, 雲何長時有谛實,有情實有亦如是。
若有情實無如幻,如幻有情已滅,不複再現,有情死已雲何再生?不許幻事及有情一切種相似,而許谛實成就不成就相似,即此之故,陷於彼過。
汝亦自許夢幻虛妄,等同說言,如幻事所依之現相,於愚夫前雲何不現也。
故虛妄法亦何時諸緣聚會,其時即有幻事出生,無明等諸緣聚會時,諸有情等接生相續,亦猶如是。
「彼不相同,有情無始以來曆時久故」。
不應以時久為有情谛實,時短為幻事虛妄之差别,若爾,夢幻等亦有久暫,應許彼為真妄之差别故。
夢中亦憶一劫及憶一日故。
午四、釋不應有罪福差别難: 殺實有情等有罪,若殺幻化士夫等,彼無心故罪不成。
於具幻化之心者,饒益生福損生罪,咒藥等無此力故,不能生起幻化心。
從種種緣所出生,幻化亦是衆緣性,若一因能生多法,如是之事未曾有。
若無性如幻,說殺有情生罪則成相違。
殺幻化之士夫等,作人想,有欲殺心施刀杖等,雖有加行罪而無斷命之根本罪,彼無心故,於人等具幻化心之有情,作饒益則有福德,作損惱則生罪也。
等同無自性,雲何所生或有心或無心,幻化之藥咒等?無生具幻化心者之能力故,幻化之象馬等心不起也。
從種種緣所生之幻化,彼亦顯現種種體性。
「亦」字言音,謂不僅有情也。
種種之果從種種因生,從一因緣能生諸果,無是事故。
午五、釋不應有生死涅盤各各決定差别難: 若由勝義成涅盤,由世俗故成生死,如來亦轉生死中,修菩薩行複何益。
若時諸緣流不斷,則亦不能遮幻化,若彼諸緣統斷時,世俗中亦無流轉。
中觀師許勝義無生者等,自性空自性涅盤,亦許惑業增上成生老等流轉輪回,經部師問雲:若勝義亦是自性涅盤,即是涅盤輪回是自性空勝義之涅盤,複於世俗輪回中以生死之流而生死,則生死涅盤同一所依。
若爾,佛亦當流轉生死,諸菩薩何用為成佛故修菩薩行,應成無義。
無過,自性涅盤與忽然清淨之涅盤,有差别故。
自性涅盤,不待修行,若修不修,法性如是。
忽然清淨之涅盤,須斷流轉輪回生死之流方能證得,雖無自性,而諸緣不斷,輪回不盡,幻化亦不能遮也。
若斷無明等諸緣之流,世俗中亦無生死流轉也。
於前問,須分别「勝義涅盤」及涅盤之差别而置答,否則所答悉不适當,外道亦許佛不輪回,有情輪回故。
卯二、别破唯識宗所許。
分二: 辰一、出彼計;辰二、破。
今初: 若時無有錯亂心,誰能緣於彼幻事。
若一切法自性無,取幻事之颠倒識亦非有,則以何心緣彼幻事?若不能緣,幻事亦應非有。
此亦是謂有即自性有之诤論也。
辰二、破。
分二: 巳一、等同戲論;巳二、破彼轉計。
今初: 若汝幻境無自性,爾時以何為所緣。
若時汝唯識師,所取外境現,即如所現而成就者,則外境有,應無如幻法及彼能緣心,若不如所現而成就則自性無;如汝所許應成「畢竟」無。
若所取外境顯現,如幻無自性,其時緣何為所取?取色聲等之能取亦無矣。
巳二、破彼轉計。
分二: 午一、出彼轉計;午二、破。
今初: 若言别有彼自性,彼相乃是心性者。
彼雲所現外境,雖無如所現境之自性,而别有自性:彼色等相,乃是心體性之實法也。
午二、破。
分二: 未一、不二之識未曾有見者;未二、破轉計之自證。
今初: 若時心性即幻事,誰依何法而見雲。
若心現如幻之境,無有外境,其時離境之識,依何量見?應成無也。
未二、破轉計之自證。
分四: 申一、依教破;申二、依理破;申三、破立有自證分之因;申四、破計諸安立有之法有谛實成就之所依。
今初: 依世間理佛亦言,心不能自見其心, 如其雖有利劍鋒,不能自割此亦爾。
若謂此識取境之相有二,一為向外取之相,一為唯向内取之相,後者是自證之現量,彼能緣一切識也。
識自體不應於自體無二現而覺證,佛於《寶髻經》中,亦依世間理安立劍鋒不能目割劍鋒等喻,謂心不能自見心也。
如劍無論如何不能自割,心不自見其心亦爾。
諸許自證分者,計取境之相為自體證、自體,彼所證與許證之相毫無不同而現,應許是非異體相速之一法。
若許如是之自證分,應許劍鋒自身能割自身,亦許應能量不待所量而緣所量等故。
申二、依理破。
分二: 酉一、破喻;酉二、破法。
初中分二: 戌一、破燈喻;戌二、破琉璃喻。
今初: 答言此如燈炬明,亦能照明於自體, 燈炬非是所照明,黑暗非由暗障故。
如燈於自物及他物皆能照明,識亦於自他二者皆能了知。
此喻不成,燈不能自照,燈非自所照故。
自不須自照,且不能自照故。
若燈能照自他,黑暗亦應能覆自他二者。
彼不應理。
何以故?更無黑暗覆於黑暗故。
若有能覆,如衣覆瓶等,黑暗亦應不見。
此等廣如《中論》所說應知。
戌二、破琉璃喻: 如碧琉璃體自青,不待餘法自青色, 若待餘法若不待,悉能觀見亦猶是, 青色非即青為因,自體不作自體故。
譬於琉璃依白琉璃體,欲生青色,須待餘法,非其自性,若碧琉璃,體性自青,自生青色,不待餘法,如是了知色等,雖待餘識,識自能了知,不觀待餘能證亦能見也。
碧琉璃之青,不待餘因而生青色,不應為喻,不應青色自性,不由因生,即彼青色,自能造作青之自性故。
酉二、破法: 若謂如燈性能照,如是亦說識能知,若謂心性自能顯,誰能了知作是語, 若時悉無能見者,若能照明若不能,如诤石女兒美惡,徒勞詞費定無義。
燈雖不能自照而言燈是照體性,若亦如是說識能知,識亦不能自顯若爾。
說心即是照體性,以何餘實識能知,而說是語?此不應理。
若以餘實法了知,則成無窮。
自亦不了知,他亦不了知,則終無能知得見彼識者。
說彼識顯明不顯明之
分二: 壬一、釋論文;壬二、出品名。
初中分三: 癸一、明欲求解脫,須先生起通達真如之般若;癸二、如何生起通達真如之般若方便;癸三、結勸勤修。
初中分二: 子一、總義;子二、别義。
今初: 如是一切諸支分,能仁悉為般若說。
欲寂滅他相續之一切苦,須證無上菩提,固須通達真如,為寂滅自身相續之苦,何須通達真如耶?龍樹依怙雲:乃至有蘊執,其時有我執,謂乃至於蘊有實執,其時不能遮執我我所自性成就之壞見。
聲緣阿羅漢不斷盡壞見,誰亦不許,如彼所許須斷盡蘊實執,故聲緣聖人亦須通蘊非實有,本論主亦許為寂滅生死苦須證真如,如下文所說。
此中廣解欲詳辨者,如人天導師極尊大寶一切智智賢慧名稱吉祥妙語先所作《入中論廣解》應知。
作本注釋者,多謂本論不說聲緣通達法無我,是於論義颠倒誤解之說。
「諸支分」有釋為唯依第八品而說,有釋為并餘施等波羅蜜而說,其說有二:僅就前後二品之關聯配合而說,前說亦通,然此中以後說為善也。
謂施等支分,為般若故說。
或有疑言,通達真如,由於聞思,不須先修施等。
總言通達空性雖須積集資糧,而如此中所說之菩薩行,則不須先修。
如靜命論師言「依於聞思抉擇空性」,故其說有二。
依空性轉變心之領納生起,亦不須先修彼支分,若爾通達無常等之領納,亦須同先修彼等故。
生起修出見所依之觀,亦不須先修彼等,雖未先修彼諸菩薩行,聲緣亦能證真如,如前所說故。
若謂通達空性之般若為法身之親因,而施等諸方便,為其俱有因,依般若證彼果,須施等為助,故說彼等為般若而說。
若爾亦當言般若為彼等而說,反推之亦相同故。
是故若無通達空性之般若,二障種子皆不能斷盡。
僅斷盡煩惱障之種子,固不須無邊資糧以為莊嚴,而欲斷盡所知障之種子,則是所必須此中之義,亦以盡所知障為主,故言此諸支分,為般若而說也。
龍樹許實執為煩惱障,本論師亦如是許。
《正法集經》雲:「心若平等住,則能如實遍知。
」《集學論》雲:「能仁言心平等住,則能如實而了知。
」其所言平等安住即是心,如實了知即是觀。
是即以第八品禅定波羅蜜為此品所明般若之因之支分也。
子二、别義: 欲求寂滅諸苦者,是故應令般若生。
欲求寂滅自他生死諸苦者,當生起通達真如之般若,先前所說施等支分,諸一切因地資糧,佛薄伽梵為生起通達空性之般若而說故。
癸二、如何生起通達真如般若之方便。
分三: 子一、二谛之安立;子二、成立僅欲證解脫亦須通達空性;子三、廣釋成立空性之理。
初中分二: 醜一、正說;醜二、釋於空性不能生歡喜之難。
初中分三: 寅一、二谛差别;寅二、體性;寅三、辨能抉擇彼之補特伽羅。
今初: 此中許谛惟有二,謂言世俗及勝義。
《集學論》引《父子集會經》雲:如是如來悟入世俗勝義有二,所知亦唯此世俗勝義二谛而已。
此複薄伽梵於空性至極觀見,至極了知,妙善現證,故稱一切智。
「言所知」者,謂所知差别所依。
「唯此而已」者,言二谛之數決定如來由悟入二谛故,示現成一切智也。
故謂勝義谛非所知,任何心不能通達,釋為入行之密意者,是颠倒解也。
世俗谛與勝義谛分為二者,是差别性也。
差别之義有多種不同,此中二者若有體性,彼非一即異,一異皆非者不能有故。
若諸有法與谛實空體性異,則應成實有等,如諸經論所說違難。
若非異,亦如彼所說違難。
如有為無常一體相違之異也。
故於分别依之所知差别有二谛,許其數決定也。
差别性者,為名言量所得之義世俗谛;為勝義之量所得之義,為勝義谛,故有二也。
寅二、體性。
分二: 卯一、破他宗;卯二、立自宗。
今初: 勝義非心所行境,故言心唯是世俗。
昔人或謂初句為宗,次句出因。
謂勝義谛,不論有分别無分别心,悉不可為境,若是心及心之境,即是世俗谛,以次句顯其因而成立之。
此說全不應理。
許大乘聖人等住無心,即是成立順世外道之宗也。
彼許乃至死時有知,死已即中斷,汝亦許乃至加行道最後有心,於實際義入定時即無故。
複次,若不許随於何義現量證知,彼即為能淨垢之所知依,則垢不能淨故,佛與有情,悉不能安立,适成謗法。
若許不許勝義谛之境,及證彼之心,則成相違。
若謂是世俗即不能緣勝義,勝義谛自體不能緣自體,則無能緣故,即成畢竟無。
彼若非有,則何須安立二谛差别?複次,若是世俗谛故空,於許谛實空為勝義谛毫無違害,若不爾者,當成世俗谛有,如《回诤論》雲:「若遮自性無,則成自性有。
」 卯二、立自宗: 初句明勝義谛之相,次句明世俗谛之相。
前後二「心」字皆唯是有二現之心,是就緣不緣之理而言。
故如是配什補特伽羅及蘊自性寂靜之所相勝義谛相,實證自性現量心自性不由二現之門為彼所行境者,即是彼自證現量之所知也。
此與《入中論》所說「如眩翳力所遍計,見毛發等颠倒性,淨眼所見彼體性」,乃是實體。
此亦爾,其義相同。
言補特伽羅及蘊所相是世俗谛者,是於現證自性之現量心前,由二現之門分别之自性也。
此等抉擇簡别,廣如大師所作《入中論廣解》應知。
二谛之相須如是細釋者,佛如所有智、自體於盡所有智、盡所有智於如所有智,如所有如水投水,盡所有有二顯現,諸智悉盡於此二者故也。
或於《入中論廣解》之義未細了達,謂於佛智體性前,有自性顯現者,於理相違。
顯現之理,不外二種。
若異體顯現佛智於所現境無錯亂故,應許自性與自異體,若如水投水顯現,則彼體應即是勝義谛,非所遮也。
佛智自體所遮異體之自成就,即是同體於一切顯現而分别勢速,分别名言安立或不安立,於自性前,亦分别自性不現也。
若是安立如凡夫取青之現量,無能自知覺之現量故,於自前自體不現,然自成就,一體之餘分,於自前顯現而了知不應理故,唯是觀待親緣青之勢速分别。
如是勢速分别之法,當知於佛無有也。
寅三、辨能抉擇彼之補特伽羅。
分二: 卯一、就欲抉擇二谛之補特伽羅而言之差别;卯二、釋心高下差别。
今初: 此中世間有二種,瑜伽者及庸常人。
欲抉擇二谛之補特伽羅,此中世間者,謂依蘊安立之補特伽羅。
彼複有二種:謂止觀雙運三摩地之瑜伽者,通達一切法自性空。
庸常人則說實有者也。
主要而言,由聞思通達空性而未由宗派轉變心之諸補特伽羅,亦當屬彼等之品類也。
卯二、釋心高下差别: 此中庸常世間者,瑜伽世間之所壞, 殊勝心壞瑜伽者,輾轉由上遞相害。
此中庸常世間,指許無方分微塵,及無刹那之識,及唯實有法是谛實者,亦是瑜伽者,亦是世間者。
瑜伽世間指通達無自性之補特伽羅,能破說實有之下諸宗派。
止觀雙運之瑜伽者,指複由上上諸地,輾轉能破下下諸地中觀師,於唯識宗所許識實以理遮遣,彼於許無方分微塵諸部以理遮遣也。
通達空性之瑜伽師内各各不相害耶?通達空性之瑜伽師亦以殊勝心,以二地等上上諸地轉害初地等下下諸地,威光映奪也。
就一相續而言,由心增進之差别,下地不能害修所斷之種子,上地能害等,略義應知。
論文複如是安立者,心決定有二,通達世俗之心,及通達勝義之心。
若通達世俗之量,於通達勝義之心尚無妨害,以諸貪執無方分微塵者為違害何待言?以通達勝義之慧心,能害一切邊執是應知之要也。
複次瑜伽師亦以差别心,於諸外道許常實者,以毘婆沙及經部等之理而壞之。
依義言二者而許無方分微塵者,以唯識師等之理而害之;於唯識師許識實有者,以中觀之理而壞之等。
當知於下下宗顯現之義,以上上宗之理而害之也。
上說是大疏所許也。
醜二、釋於空性不能生歡喜之難。
分二: 寅一、正說;寅二、釋妨難。
今初: 中觀有部共許喻,於果義未觀察故, 世間見為實有者,若於真性而觀察, 如幻而有不同此,故瑜伽者與世诤。
或雲不應於通常宗派,以通達一切法自性無瑜伽師之理而為違害,自性無之能立因無故。
又若無自性,為成佛果,而學施等則成無義故。
答:非無能立自性無之因,中觀及說一切有二宗,悉依世俗名言共許夢幻等喻,成自性無故。
若無自性學於施等,不應成無義,為成佛果等故而修施等,雖非實有,然未觀察尋思以了達虛妄如幻之般若攝持而趣入故。
若不為通達無自性之般若所攝持,餘諸波羅蜜,不得波羅蜜之名,而彼之所緣應度諸衆生至一切種智城故。
或謂能作燒煮等之火等,現量成就,若亦為汝所許,彼等即是此中所言實有我等為無義之诤,不許此事,則有現量相達衆多違害。
作此說者,是謂諸法自性無即成畢竟無,有即須自性有,執二谛相違之争論也。
中觀師及說實有之世間者,於火等法,雖俱許以量見,然有部師分别許為真成就,未悟入谛空如幻,而中觀師則通達,此亦瑜伽者中觀師,與世間說實有者之所争也。
又世間者,惟指前說一切有者也。
寅二、釋妨難。
分三: 卯一、總破經部等之說實有者;卯二、别破唯識所許;卯三、遮計於通達空性道之中觀宗應不能生歡喜。
初中分二: 辰一、破現量相違;辰二、破聖教相違。
今初: 色等法雖現量性,名言共許非量成, 如不淨等計為淨,是故說彼為虛妄。
若自性不成色等五境現量所見,則成相違。
答曰無違。
色等雖現量性,然唯於名言成就之世俗成量。
色等真如,非以彼量成,於彼亦非量所行也。
若成量者,凡夫亦應能證真如,修行聖道則為無用。
《三摩地王經》雲「眼耳鼻等亦非量」等。
亦遮於真如非量應知。
若色等自相不成,雲何名言共許,若成就,又複雲何虛妄耶?如於女人不淨身等,名言共許為淨等,諸法虛妄,亦如是也。
辰二、破聖教相違。
分二: 巳一、引聖教明有為無常等義;巳二、破是了義;巳三、釋不相違。
今初: 令世間人漸趨入,是故依怙說無常。
若色等自性不成,經雲無常等,則成相違。
答:不相違。
為令世間人於真如漸趨入故,依怙正說無常也。
巳二、破是了義: 彼諸法非刹那性。
於真如中,彼諸法刹那自性不成,真如性中,一多皆不成故。
巳三、釋不相違。
分五: 午一、釋世俗亦不成難;午二、釋不應積集資糧難;午三、釋不應接生相續難;午四、釋不應有罪福差别難;午五、釋不應有生死涅盤各各決定差别難。
今初: 世俗亦應成相違,瑜伽世俗故無過, 觀待世間見彼性,否則世間應能壞,女人不淨決定解。
於世俗中,成就有為無常,亦複相違,世間午前之物,午後仍有彼自性,共許為常故。
世間雖共許色等常,無量不成無常之過,彼無常等是瑜伽師世俗名言量所成故。
若爾見常等,言見彼自性應成相違?不相違,唯觀待世間執淨樂常等者,許見彼自體故。
否則於世間共許量應成非量,修女人不淨決定勝解不可愛相之瑜伽者,應為執女人淨之世間所壞故。
午二、釋不應積集資糧難: 如幻由佛生福德,如佛有實福亦爾。
若自性無,說供養佛等,能生福德,則成相違?無違。
供養谛空如幻之佛能生福德者,如汝雲何許佛有實法,許生福德亦如是也。
許谛實不許谛實,悉與佛法相同而生福德也。
午三、釋不應取生難: 或問有情若如幻,死已雲何得再生, 如其諸緣聚會時,爾時能成諸幻事, 雲何長時有谛實,有情實有亦如是。
若有情實無如幻,如幻有情已滅,不複再現,有情死已雲何再生?不許幻事及有情一切種相似,而許谛實成就不成就相似,即此之故,陷於彼過。
汝亦自許夢幻虛妄,等同說言,如幻事所依之現相,於愚夫前雲何不現也。
故虛妄法亦何時諸緣聚會,其時即有幻事出生,無明等諸緣聚會時,諸有情等接生相續,亦猶如是。
「彼不相同,有情無始以來曆時久故」。
不應以時久為有情谛實,時短為幻事虛妄之差别,若爾,夢幻等亦有久暫,應許彼為真妄之差别故。
夢中亦憶一劫及憶一日故。
午四、釋不應有罪福差别難: 殺實有情等有罪,若殺幻化士夫等,彼無心故罪不成。
於具幻化之心者,饒益生福損生罪,咒藥等無此力故,不能生起幻化心。
從種種緣所出生,幻化亦是衆緣性,若一因能生多法,如是之事未曾有。
若無性如幻,說殺有情生罪則成相違。
殺幻化之士夫等,作人想,有欲殺心施刀杖等,雖有加行罪而無斷命之根本罪,彼無心故,於人等具幻化心之有情,作饒益則有福德,作損惱則生罪也。
等同無自性,雲何所生或有心或無心,幻化之藥咒等?無生具幻化心者之能力故,幻化之象馬等心不起也。
從種種緣所生之幻化,彼亦顯現種種體性。
「亦」字言音,謂不僅有情也。
種種之果從種種因生,從一因緣能生諸果,無是事故。
午五、釋不應有生死涅盤各各決定差别難: 若由勝義成涅盤,由世俗故成生死,如來亦轉生死中,修菩薩行複何益。
若時諸緣流不斷,則亦不能遮幻化,若彼諸緣統斷時,世俗中亦無流轉。
中觀師許勝義無生者等,自性空自性涅盤,亦許惑業增上成生老等流轉輪回,經部師問雲:若勝義亦是自性涅盤,即是涅盤輪回是自性空勝義之涅盤,複於世俗輪回中以生死之流而生死,則生死涅盤同一所依。
若爾,佛亦當流轉生死,諸菩薩何用為成佛故修菩薩行,應成無義。
無過,自性涅盤與忽然清淨之涅盤,有差别故。
自性涅盤,不待修行,若修不修,法性如是。
忽然清淨之涅盤,須斷流轉輪回生死之流方能證得,雖無自性,而諸緣不斷,輪回不盡,幻化亦不能遮也。
若斷無明等諸緣之流,世俗中亦無生死流轉也。
於前問,須分别「勝義涅盤」及涅盤之差别而置答,否則所答悉不适當,外道亦許佛不輪回,有情輪回故。
卯二、别破唯識宗所許。
分二: 辰一、出彼計;辰二、破。
今初: 若時無有錯亂心,誰能緣於彼幻事。
若一切法自性無,取幻事之颠倒識亦非有,則以何心緣彼幻事?若不能緣,幻事亦應非有。
此亦是謂有即自性有之诤論也。
辰二、破。
分二: 巳一、等同戲論;巳二、破彼轉計。
今初: 若汝幻境無自性,爾時以何為所緣。
若時汝唯識師,所取外境現,即如所現而成就者,則外境有,應無如幻法及彼能緣心,若不如所現而成就則自性無;如汝所許應成「畢竟」無。
若所取外境顯現,如幻無自性,其時緣何為所取?取色聲等之能取亦無矣。
巳二、破彼轉計。
分二: 午一、出彼轉計;午二、破。
今初: 若言别有彼自性,彼相乃是心性者。
彼雲所現外境,雖無如所現境之自性,而别有自性:彼色等相,乃是心體性之實法也。
午二、破。
分二: 未一、不二之識未曾有見者;未二、破轉計之自證。
今初: 若時心性即幻事,誰依何法而見雲。
若心現如幻之境,無有外境,其時離境之識,依何量見?應成無也。
未二、破轉計之自證。
分四: 申一、依教破;申二、依理破;申三、破立有自證分之因;申四、破計諸安立有之法有谛實成就之所依。
今初: 依世間理佛亦言,心不能自見其心, 如其雖有利劍鋒,不能自割此亦爾。
若謂此識取境之相有二,一為向外取之相,一為唯向内取之相,後者是自證之現量,彼能緣一切識也。
識自體不應於自體無二現而覺證,佛於《寶髻經》中,亦依世間理安立劍鋒不能目割劍鋒等喻,謂心不能自見心也。
如劍無論如何不能自割,心不自見其心亦爾。
諸許自證分者,計取境之相為自體證、自體,彼所證與許證之相毫無不同而現,應許是非異體相速之一法。
若許如是之自證分,應許劍鋒自身能割自身,亦許應能量不待所量而緣所量等故。
申二、依理破。
分二: 酉一、破喻;酉二、破法。
初中分二: 戌一、破燈喻;戌二、破琉璃喻。
今初: 答言此如燈炬明,亦能照明於自體, 燈炬非是所照明,黑暗非由暗障故。
如燈於自物及他物皆能照明,識亦於自他二者皆能了知。
此喻不成,燈不能自照,燈非自所照故。
自不須自照,且不能自照故。
若燈能照自他,黑暗亦應能覆自他二者。
彼不應理。
何以故?更無黑暗覆於黑暗故。
若有能覆,如衣覆瓶等,黑暗亦應不見。
此等廣如《中論》所說應知。
戌二、破琉璃喻: 如碧琉璃體自青,不待餘法自青色, 若待餘法若不待,悉能觀見亦猶是, 青色非即青為因,自體不作自體故。
譬於琉璃依白琉璃體,欲生青色,須待餘法,非其自性,若碧琉璃,體性自青,自生青色,不待餘法,如是了知色等,雖待餘識,識自能了知,不觀待餘能證亦能見也。
碧琉璃之青,不待餘因而生青色,不應為喻,不應青色自性,不由因生,即彼青色,自能造作青之自性故。
酉二、破法: 若謂如燈性能照,如是亦說識能知,若謂心性自能顯,誰能了知作是語, 若時悉無能見者,若能照明若不能,如诤石女兒美惡,徒勞詞費定無義。
燈雖不能自照而言燈是照體性,若亦如是說識能知,識亦不能自顯若爾。
說心即是照體性,以何餘實識能知,而說是語?此不應理。
若以餘實法了知,則成無窮。
自亦不了知,他亦不了知,則終無能知得見彼識者。
說彼識顯明不顯明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