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廣解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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辛三、學共不共止所攝禅定之理。
分二: 壬一、釋論文;壬二、出品名。
初中分三: 癸一、教修禅定;癸二、斷止之相違品;癸三、如何修止之理。
初中分二: 子一、應修止之因;子二、教斷止之相違品。
今初: 如是精進生起已,應當心住三摩地, 人若其心極散亂,如居煩惱齒隙中, 由於身心寂靜故,種種散亂不能生。
如前所說於善踴躍之精進發起已,心應安住三摩地,心為沉掉所散亂之人,如居煩惱毒獸之齒隙中。
雲何斷除散亂耶?由於身心愦鬧諸欲分别等寂靜故,三摩地相違品之種種散亂則不生也。
子二、教斷止之相違品: 是故應斷世間法,亦當舍離諸分别。
是故身寂靜之方便,應離世間親友等愦鬧。
心寂靜之方便,應悉舍五欲等一切分别。
經雲:諸散亂者,世間禅定尚罕能生起,何況無上菩提?故乃至未得無上菩提心不應散亂也。
癸二、斷止之相違品。
分二: 子一、離世間愦鬧等;子二、斷邪分别。
初中分二: 醜一、辨世間貪着之事;醜二、如何斷之。
今初: 由貪染着财利等,故於世間不能離。
依於我我所執,内貪着有情,外貪名利文詞等故,即不能離世間染着,故於彼諸染着之事,應斷離也。
醜二、如何斷之。
分四: 寅一、辨對治相;寅二、生起對治之方便;寅三、愦鬧之過患;寅四、依阿練若之功德。
初中分二: 卯一、勸應斷貪着;卯二、辨能斷貪着之對治法。
今初: 是故欲盡斷貪等,智者應當如是知。
是故為盡斷外内諸貪着,於取舍善巧之智者,如下所說,應明辨思維也。
卯二、辨能斷貪着之對治法: 己知先須具足妙止已,始生妙觀遍伏諸煩惱, 故應最初先勤求妙止,現前成就不貪世間心。
先於随一善法所緣,修專注一境,遠離沉掉,引生身心極其調柔之樂,是為止。
次知以通達常遍具足空性之見,遍伏三界煩惱及其種子,以觀察實際法義之力,能引身心極其調柔,是為觀。
當修如是止觀時,應先求止。
若不先成就止,妙觀不起故。
止者,亦以於外内世間身财等無貪,現證喜樂而成,貪身财,即随沉掉自在轉故。
寅二、生起對治之方便。
分二: 卯一、離内貪有情;卯二、斷内貪名利。
初中分二: 辰一、貪之過患;辰二、知過應舍。
初中分五: 巳一、勿遇可樂事;巳二、诃五欲诳惑;巳三、得已仍不知足;巳四、障礙解脫;巳五、虛度暇滿。
今初: 若人自性是無常,現前複貪無常法, 彼於千生流轉中,欲見所愛不可得。
貪之過患者,謂自身速死無常之者,若複正貪着親友等無常法,彼貪着所愛者,由彼異熟,千生之中,或能一見所欲可愛之境耶?不能見也。
巳二、诃五欲誘惑: 若不見時心不歡,不得平等安樂住。
若不見悅意者,又複如何?若不見彼,則不歡喜,意不安樂,令心散亂,不能平等住三摩地,亦不能得安樂也。
巳三、得已仍不知足: 見已仍複無厭足,如前貪愛所逼惱。
從見所愛之法,由貪着故仍無厭足,還如前欲見未見之時,仍為貪愛所逼惱也。
巳四、障礙解脫: 若其貪於諸有情,能令真性遍蓋覆, 亦能損壞厭離心,終為憂苦熱惱逼。
以此之故,若貪着於諸有情,亦於真性普遍蓋覆,為現量親見勝義谛之障。
由貪着有漏法故,亦能壞厭離生死之心,不能得解脫。
悅意之人,最後亦決定相離,終為憂惱所逼也。
巳五、虛度暇滿: 若人如是邪思維,能令此生無義逝。
若唯於欲境,思之不忘,此生當無義空過,暇滿便成虛度也。
辰二、知過應舍。
分二: 巳一、思維過患;巳二、斷彼之理。
初中分二: 午一、廣釋;午二、攝義。
初中分三: 未一、失壞大義且引入惡趣;未二、勿近愚夫難與為侶;未三、依彼無益有損。
今初: 由於無常親友故,卍字法輪亦能壞, 善根相等諸愚夫,同行定趨於惡趣, 善根不等能相引,依止愚夫何所為。
為速散無常之親友,不變卍字之解脫,及證彼方便之正法,亦能失壞,愚夫善根相等,與彼同事而行,決定趣於惡趣。
若諸聖人,今得人身,能引善根不相等者,依止愚夫異生何為?所欲之義不能成辦,增長非所欲故。
未二、勿近愚夫難與為侶: 一刹那間成親友,於須臾頃複成仇,於歡喜處生瞋怒,取悅愚夫誠難事。
說饒益語反生瞋,於我利益複遮止,若於其言不聽茫,頓起瞋心入惡趣。
心相續不堅固故,一刹那間能成親友,於僅略說一惡語之須臾頃複能成仇。
於歡喜處,令作善法,亦生瞋恚,異生愚夫,難於取悅,於己有益之語,亦生瞋恚也。
不僅此也,且於我為利益因之善法,多方遮止。
若不聽其言,即於我生瞋,入於惡趣。
未三、依彼無益有損: 勝者嫉妒等者诤,劣者生慢贊生驕,逆耳之言生瞋恚,誰依愚夫能獲益。
友愚夫者因其人,自贊毀他生大罪,樂着生死談論等,任何不善皆能生。
又愚夫者,於勝己者嫉妒,於相等者诤競,於劣於己者起我慢。
若贊歎之則生驕矜,若說逆耳之言則生瞋恚。
誰能依於愚夫得饒益乎?不唯不得饒益,又複狎近愚夫,則對彼愚夫,贊己毀他,為王賊等樂着生死之談論,任何不善皆定能出生,故不應與愚夫為侶也。
午二、攝義: 如是於我及於他,由此唯能成損害。
若爾,於我及彼愚夫,由此互相親近,互為惡友,唯有損害而已。
巳二、斷彼之理: 彼既不能利益我,我亦不能成彼義,於彼愚夫當遠避,暫遇歡喜作恭敬,於彼不應太親密, 僅如常人斯為美,猶如蜂采花中蜜,惟從其處取法義,宛如從昔未相識,不相親昵住愦鬧。
若爾,愚夫異生,既不能利益於我,我亦不能利益於彼,故應遠避愚夫,樂處寂靜也。
若偶爾相遇,宜歡喜為作恭敬,令彼歡悅,亦不應太相親密,僅如暫遇之通常人,遠離貪瞋而已,斯為善也。
如村内行乞食等時,亦應如蜂采花中之蜜,於色等無所貪着。
資生行道,為法義故,受取法衣僧伽黎等。
於諸士夫,如昔從未相識,應離親昵愦鬧而住,亦猶如是。
卯二、斷外貪名利等。
分二: 辰一、有境之罪;辰二、境之罪。
初中分二: 巳一、我慢之過患;巳二、貪着之過患。
今初: 我有利養及恭敬,我為衆人所歡喜, 若起如是驕慢言,死後當生大怖畏。
我得衆多利養,我受恭敬,我為衆人所歡言,若說如是等驕慢言,由我慢及貪着之罪,當堕地獄中,死後發生可怖之事也。
巳二、貪着之過患: 是故若由愚癡心,貪着種種可樂事, 彼彼總皆成虛空,唯能生起苦自性, 故諸智者不應貪,由貪能生怖畏故。
是故於有利事業愚昧無知之心,所貪着之種種境,彼彼總歸皆成虛空,其果唯能發起苦性。
是故於取舍善巧者,於利養不應貪着,由貪能生惡趣怖畏故。
辰二、境之罪。
分二: 巳一、欲境不可保信;巳二、毀譽無所損益。
今初: 諸法自性散離故,當堅信解當觀察, 若能獲得多财利,亦能獲得美名聞, 盡其所有名利聚,所欲於我皆無幹。
雖有此諸所貪之境,而不可保信,彼皆決定自性散離,當堅信解,當深觀察。
雖得如是利養衆多,名聞顯揚,而死時名利之聚,凡所欲者,悉皆無關,死時彼等悉皆不能相随去故。
巳二、毀譽無所損益: 若有他人罵詈我,贊揚於我有何樂, 若有他人贊揚我,罵詈於我何不樂。
於毀譽不應貪瞋,若有他人背罵我,有人當面贊我,何足為喜?有障其歡喜者故。
若有他人贊我,或有人罵我,何足為憂?毀譽不能高下我,故於彼不應貪瞋也。
寅三、愦鬧之過患。
分二: 卯一、愚夫難近不應貪着愦鬧;卯二、引證。
今初: 有情勝解種種别,如來尚難令歡喜,況複惡人如我者,故於世法勿貪着。
不得助時既加诃,得利之時複譏毀,有情自性難親近,雲何能令生歡喜。
有情勝解種種差别,不能盡人悅之。
佛以種種事業,為作利益,尚不能令彼歡喜,況不知其意樂,如我之惡人不能得其歡心,更何待言?是故應舍狎近世間之意樂。
彼諸有情於不得援助者,則輕之曰:彼先世不作福德所緻也。
於得利養者,則又毀之曰:彼行於邪命也。
彼等自性難以習近,故彼諸愚夫雲何對我能生歡喜?不生歡喜,故不應狎近也。
卯二、引證: 愚夫唯求自利故,非得自利不歡喜, 愚夫一切非親友,是諸如來所宣說。
何以故?愚夫無論如何,唯求自利,此外更無他事,能令歡喜,任何愚夫異生,悉不可為親友,是諸如來之所宣說也。
《月燈經》雲:「凡夫不可為親友,縱與彼說如法語,意不信從生瞋恚,現前顯示凡夫行。
」又雲:「縱久親近諸愚夫,後時仍複成疏遠,愚夫體性既廣知,智者於彼不依止。
」 寅四、依阿練若之功德。
分五: 卯一、伴侶殊勝;卯二、處所殊勝;卯三、養命殊勝;卯四、分别殊勝;卯五、不散亂殊勝。
今初: 叢林鳥獸及草木,從不能為逆耳言, 與彼同遊則安樂,何時我能與為侶。
多聞智者,勿與愚夫為侶,應住林間。
林間鳥獸樹木,皆不能為逆耳之言,與之為伴,則得安樂,應當發願,何時我方能與彼等共住也。
卯二、處所殊勝: 石室廢祠空舍宅,或住濃蔭大樹前,佛子何時能如是,於家無貪無顧戀, 無主攝持之住所,自然成就空曠地,自在受用無貪着,何時我得居其處。
處所謂山岩地穴,或空廢天祠,或大樹近旁,盡其所有可樂住處,悉可居住。
於家宅等先舍棄已,欲後不複取者,應當發願,何時能於家宅,不複回顧,無所貪着。
無主攝持之所,自然空曠之地,自在受用,於身财等悉無貪着,應當發願,我何時方能住於其處也。
卯三、養命殊勝: 一鉢支身度時日,蔽體唯依糞掃衣, 此身脫然無藏護,何時住此無畏處。
土鉢抟食,以度時日,着他人所棄不用之衣,無可竊掠者,此身雖脫然獨處,不作藏護而無盜賊等怖畏,何時方能如是而住?當再再發願,亦應修加行也。
卯四、觀察殊勝。
分二: 辰一、於身貪之對治分别觀察;辰二、於親友貪之對治分别觀察。
今初: 親身無常往屍林,昔人白骨縱橫處,我身可怖亦如是,何時心能泊然住, 我身腐朽出惡臭,貪食腥膻狐狸等,聞之裹足不敢近,當來必有如是事。
於自身起無常作意者,當往屍林,觀昔時他人死後之屍骸,與自身相等,同具可怖之法,應當發願,何時我心方能泊然而住,觀我此身亦具如是法也。
應如《般若經》所說,起膨脹等想也。
生起不淨想者,謂我此身當來必成朽腐,貪食不淨之狐狸等,聞其臭氣,亦厭惡不欲近前。
如是思維,觀與屍林之屍身無别也。
辰二、於親友貪之對治分别觀察。
分三: 巳一、不應貪着親友;巳二、明其故;巳三、等同一處一日之伴侶想。
今初: 唯是此身出生時,與生俱來骨肉等, 若尚散壞各分離,餘親愛者何待言。
應斷與親友不離之貪着,此唯一之自身出生之時,與之俱來之骨肉等,尚且散壞,各各分離,由各各不相系屬之業自在而來之餘親友等,其必分離,更何待言!當作速疾散離想也。
巳二、明其故: 生時獨來一人生,死時亦唯一人死, 若他不能代受苦,奚為姻親作障礙。
暫時共住,於彼無所貪着,生時獨自生,死時獨自死,依彼造集罪業,異熟苦等,若他人不能代受,何故為親而障礙善法?毫無利益,故不應貪着也。
巳三、等同一處一日之伴侶想: 宛如世間行旅人,偶爾同投止宿處, 如是三有旅途中,偶爾受生同一處。
如諸同行旅者,偶於一日,同投一止宿之處,由業力故,於三有旅途中,同一種姓,亦唯是血脈等之關聯,同一生處受生而已,不應貪着也。
卯五、不散亂殊勝。
分二: 辰一、智者應依阿練若;辰二、依阿練若之功德。
今初: 眷屬環繞徒悲苦,應及四人尚未來, 從床榻上舁身起,當早獨往叢林間。
生之終不外乎死。
死時諸世間親友,悉為憂惱所逼,應及早乘未有四人從家宅床榻上舁舉其屍體之前,往森林中依止阿練若也。
辰二、依阿練若之功德。
分三: 巳一、無憂惱逼;巳二、善品不壞增長;巳三、故我應依阿練若。
今初: 既無親知亦無怨,孑然一身住閑靜, 計我此身早已死,即令今死複何恨。
住叢林間有何功德?無能生貪瞋之親,亦無懼作損害之怨,唯此一身,住寂靜處,舍諸親友,未死之前,已作如死之想,遠離貪着,雖死亦絕無人為之憂惱也。
巳二、善品不壞增長: 任令何人住於前,不能令我生憂惱, 若修随念如來等,無能令心散亂者, 故我一人當獨往
分二: 壬一、釋論文;壬二、出品名。
初中分三: 癸一、教修禅定;癸二、斷止之相違品;癸三、如何修止之理。
初中分二: 子一、應修止之因;子二、教斷止之相違品。
今初: 如是精進生起已,應當心住三摩地, 人若其心極散亂,如居煩惱齒隙中, 由於身心寂靜故,種種散亂不能生。
如前所說於善踴躍之精進發起已,心應安住三摩地,心為沉掉所散亂之人,如居煩惱毒獸之齒隙中。
雲何斷除散亂耶?由於身心愦鬧諸欲分别等寂靜故,三摩地相違品之種種散亂則不生也。
子二、教斷止之相違品: 是故應斷世間法,亦當舍離諸分别。
是故身寂靜之方便,應離世間親友等愦鬧。
心寂靜之方便,應悉舍五欲等一切分别。
經雲:諸散亂者,世間禅定尚罕能生起,何況無上菩提?故乃至未得無上菩提心不應散亂也。
癸二、斷止之相違品。
分二: 子一、離世間愦鬧等;子二、斷邪分别。
初中分二: 醜一、辨世間貪着之事;醜二、如何斷之。
今初: 由貪染着财利等,故於世間不能離。
依於我我所執,内貪着有情,外貪名利文詞等故,即不能離世間染着,故於彼諸染着之事,應斷離也。
醜二、如何斷之。
分四: 寅一、辨對治相;寅二、生起對治之方便;寅三、愦鬧之過患;寅四、依阿練若之功德。
初中分二: 卯一、勸應斷貪着;卯二、辨能斷貪着之對治法。
今初: 是故欲盡斷貪等,智者應當如是知。
是故為盡斷外内諸貪着,於取舍善巧之智者,如下所說,應明辨思維也。
卯二、辨能斷貪着之對治法: 己知先須具足妙止已,始生妙觀遍伏諸煩惱, 故應最初先勤求妙止,現前成就不貪世間心。
先於随一善法所緣,修專注一境,遠離沉掉,引生身心極其調柔之樂,是為止。
次知以通達常遍具足空性之見,遍伏三界煩惱及其種子,以觀察實際法義之力,能引身心極其調柔,是為觀。
當修如是止觀時,應先求止。
若不先成就止,妙觀不起故。
止者,亦以於外内世間身财等無貪,現證喜樂而成,貪身财,即随沉掉自在轉故。
寅二、生起對治之方便。
分二: 卯一、離内貪有情;卯二、斷内貪名利。
初中分二: 辰一、貪之過患;辰二、知過應舍。
初中分五: 巳一、勿遇可樂事;巳二、诃五欲诳惑;巳三、得已仍不知足;巳四、障礙解脫;巳五、虛度暇滿。
今初: 若人自性是無常,現前複貪無常法, 彼於千生流轉中,欲見所愛不可得。
貪之過患者,謂自身速死無常之者,若複正貪着親友等無常法,彼貪着所愛者,由彼異熟,千生之中,或能一見所欲可愛之境耶?不能見也。
巳二、诃五欲誘惑: 若不見時心不歡,不得平等安樂住。
若不見悅意者,又複如何?若不見彼,則不歡喜,意不安樂,令心散亂,不能平等住三摩地,亦不能得安樂也。
巳三、得已仍不知足: 見已仍複無厭足,如前貪愛所逼惱。
從見所愛之法,由貪着故仍無厭足,還如前欲見未見之時,仍為貪愛所逼惱也。
巳四、障礙解脫: 若其貪於諸有情,能令真性遍蓋覆, 亦能損壞厭離心,終為憂苦熱惱逼。
以此之故,若貪着於諸有情,亦於真性普遍蓋覆,為現量親見勝義谛之障。
由貪着有漏法故,亦能壞厭離生死之心,不能得解脫。
悅意之人,最後亦決定相離,終為憂惱所逼也。
巳五、虛度暇滿: 若人如是邪思維,能令此生無義逝。
若唯於欲境,思之不忘,此生當無義空過,暇滿便成虛度也。
辰二、知過應舍。
分二: 巳一、思維過患;巳二、斷彼之理。
初中分二: 午一、廣釋;午二、攝義。
初中分三: 未一、失壞大義且引入惡趣;未二、勿近愚夫難與為侶;未三、依彼無益有損。
今初: 由於無常親友故,卍字法輪亦能壞, 善根相等諸愚夫,同行定趨於惡趣, 善根不等能相引,依止愚夫何所為。
為速散無常之親友,不變卍字之解脫,及證彼方便之正法,亦能失壞,愚夫善根相等,與彼同事而行,決定趣於惡趣。
若諸聖人,今得人身,能引善根不相等者,依止愚夫異生何為?所欲之義不能成辦,增長非所欲故。
未二、勿近愚夫難與為侶: 一刹那間成親友,於須臾頃複成仇,於歡喜處生瞋怒,取悅愚夫誠難事。
說饒益語反生瞋,於我利益複遮止,若於其言不聽茫,頓起瞋心入惡趣。
心相續不堅固故,一刹那間能成親友,於僅略說一惡語之須臾頃複能成仇。
於歡喜處,令作善法,亦生瞋恚,異生愚夫,難於取悅,於己有益之語,亦生瞋恚也。
不僅此也,且於我為利益因之善法,多方遮止。
若不聽其言,即於我生瞋,入於惡趣。
未三、依彼無益有損: 勝者嫉妒等者诤,劣者生慢贊生驕,逆耳之言生瞋恚,誰依愚夫能獲益。
友愚夫者因其人,自贊毀他生大罪,樂着生死談論等,任何不善皆能生。
又愚夫者,於勝己者嫉妒,於相等者诤競,於劣於己者起我慢。
若贊歎之則生驕矜,若說逆耳之言則生瞋恚。
誰能依於愚夫得饒益乎?不唯不得饒益,又複狎近愚夫,則對彼愚夫,贊己毀他,為王賊等樂着生死之談論,任何不善皆定能出生,故不應與愚夫為侶也。
午二、攝義: 如是於我及於他,由此唯能成損害。
若爾,於我及彼愚夫,由此互相親近,互為惡友,唯有損害而已。
巳二、斷彼之理: 彼既不能利益我,我亦不能成彼義,於彼愚夫當遠避,暫遇歡喜作恭敬,於彼不應太親密, 僅如常人斯為美,猶如蜂采花中蜜,惟從其處取法義,宛如從昔未相識,不相親昵住愦鬧。
若爾,愚夫異生,既不能利益於我,我亦不能利益於彼,故應遠避愚夫,樂處寂靜也。
若偶爾相遇,宜歡喜為作恭敬,令彼歡悅,亦不應太相親密,僅如暫遇之通常人,遠離貪瞋而已,斯為善也。
如村内行乞食等時,亦應如蜂采花中之蜜,於色等無所貪着。
資生行道,為法義故,受取法衣僧伽黎等。
於諸士夫,如昔從未相識,應離親昵愦鬧而住,亦猶如是。
卯二、斷外貪名利等。
分二: 辰一、有境之罪;辰二、境之罪。
初中分二: 巳一、我慢之過患;巳二、貪着之過患。
今初: 我有利養及恭敬,我為衆人所歡喜, 若起如是驕慢言,死後當生大怖畏。
我得衆多利養,我受恭敬,我為衆人所歡言,若說如是等驕慢言,由我慢及貪着之罪,當堕地獄中,死後發生可怖之事也。
巳二、貪着之過患: 是故若由愚癡心,貪着種種可樂事, 彼彼總皆成虛空,唯能生起苦自性, 故諸智者不應貪,由貪能生怖畏故。
是故於有利事業愚昧無知之心,所貪着之種種境,彼彼總歸皆成虛空,其果唯能發起苦性。
是故於取舍善巧者,於利養不應貪着,由貪能生惡趣怖畏故。
辰二、境之罪。
分二: 巳一、欲境不可保信;巳二、毀譽無所損益。
今初: 諸法自性散離故,當堅信解當觀察, 若能獲得多财利,亦能獲得美名聞, 盡其所有名利聚,所欲於我皆無幹。
雖有此諸所貪之境,而不可保信,彼皆決定自性散離,當堅信解,當深觀察。
雖得如是利養衆多,名聞顯揚,而死時名利之聚,凡所欲者,悉皆無關,死時彼等悉皆不能相随去故。
巳二、毀譽無所損益: 若有他人罵詈我,贊揚於我有何樂, 若有他人贊揚我,罵詈於我何不樂。
於毀譽不應貪瞋,若有他人背罵我,有人當面贊我,何足為喜?有障其歡喜者故。
若有他人贊我,或有人罵我,何足為憂?毀譽不能高下我,故於彼不應貪瞋也。
寅三、愦鬧之過患。
分二: 卯一、愚夫難近不應貪着愦鬧;卯二、引證。
今初: 有情勝解種種别,如來尚難令歡喜,況複惡人如我者,故於世法勿貪着。
不得助時既加诃,得利之時複譏毀,有情自性難親近,雲何能令生歡喜。
有情勝解種種差别,不能盡人悅之。
佛以種種事業,為作利益,尚不能令彼歡喜,況不知其意樂,如我之惡人不能得其歡心,更何待言?是故應舍狎近世間之意樂。
彼諸有情於不得援助者,則輕之曰:彼先世不作福德所緻也。
於得利養者,則又毀之曰:彼行於邪命也。
彼等自性難以習近,故彼諸愚夫雲何對我能生歡喜?不生歡喜,故不應狎近也。
卯二、引證: 愚夫唯求自利故,非得自利不歡喜, 愚夫一切非親友,是諸如來所宣說。
何以故?愚夫無論如何,唯求自利,此外更無他事,能令歡喜,任何愚夫異生,悉不可為親友,是諸如來之所宣說也。
《月燈經》雲:「凡夫不可為親友,縱與彼說如法語,意不信從生瞋恚,現前顯示凡夫行。
」又雲:「縱久親近諸愚夫,後時仍複成疏遠,愚夫體性既廣知,智者於彼不依止。
」 寅四、依阿練若之功德。
分五: 卯一、伴侶殊勝;卯二、處所殊勝;卯三、養命殊勝;卯四、分别殊勝;卯五、不散亂殊勝。
今初: 叢林鳥獸及草木,從不能為逆耳言, 與彼同遊則安樂,何時我能與為侶。
多聞智者,勿與愚夫為侶,應住林間。
林間鳥獸樹木,皆不能為逆耳之言,與之為伴,則得安樂,應當發願,何時我方能與彼等共住也。
卯二、處所殊勝: 石室廢祠空舍宅,或住濃蔭大樹前,佛子何時能如是,於家無貪無顧戀, 無主攝持之住所,自然成就空曠地,自在受用無貪着,何時我得居其處。
處所謂山岩地穴,或空廢天祠,或大樹近旁,盡其所有可樂住處,悉可居住。
於家宅等先舍棄已,欲後不複取者,應當發願,何時能於家宅,不複回顧,無所貪着。
無主攝持之所,自然空曠之地,自在受用,於身财等悉無貪着,應當發願,我何時方能住於其處也。
卯三、養命殊勝: 一鉢支身度時日,蔽體唯依糞掃衣, 此身脫然無藏護,何時住此無畏處。
土鉢抟食,以度時日,着他人所棄不用之衣,無可竊掠者,此身雖脫然獨處,不作藏護而無盜賊等怖畏,何時方能如是而住?當再再發願,亦應修加行也。
卯四、觀察殊勝。
分二: 辰一、於身貪之對治分别觀察;辰二、於親友貪之對治分别觀察。
今初: 親身無常往屍林,昔人白骨縱橫處,我身可怖亦如是,何時心能泊然住, 我身腐朽出惡臭,貪食腥膻狐狸等,聞之裹足不敢近,當來必有如是事。
於自身起無常作意者,當往屍林,觀昔時他人死後之屍骸,與自身相等,同具可怖之法,應當發願,何時我心方能泊然而住,觀我此身亦具如是法也。
應如《般若經》所說,起膨脹等想也。
生起不淨想者,謂我此身當來必成朽腐,貪食不淨之狐狸等,聞其臭氣,亦厭惡不欲近前。
如是思維,觀與屍林之屍身無别也。
辰二、於親友貪之對治分别觀察。
分三: 巳一、不應貪着親友;巳二、明其故;巳三、等同一處一日之伴侶想。
今初: 唯是此身出生時,與生俱來骨肉等, 若尚散壞各分離,餘親愛者何待言。
應斷與親友不離之貪着,此唯一之自身出生之時,與之俱來之骨肉等,尚且散壞,各各分離,由各各不相系屬之業自在而來之餘親友等,其必分離,更何待言!當作速疾散離想也。
巳二、明其故: 生時獨來一人生,死時亦唯一人死, 若他不能代受苦,奚為姻親作障礙。
暫時共住,於彼無所貪着,生時獨自生,死時獨自死,依彼造集罪業,異熟苦等,若他人不能代受,何故為親而障礙善法?毫無利益,故不應貪着也。
巳三、等同一處一日之伴侶想: 宛如世間行旅人,偶爾同投止宿處, 如是三有旅途中,偶爾受生同一處。
如諸同行旅者,偶於一日,同投一止宿之處,由業力故,於三有旅途中,同一種姓,亦唯是血脈等之關聯,同一生處受生而已,不應貪着也。
卯五、不散亂殊勝。
分二: 辰一、智者應依阿練若;辰二、依阿練若之功德。
今初: 眷屬環繞徒悲苦,應及四人尚未來, 從床榻上舁身起,當早獨往叢林間。
生之終不外乎死。
死時諸世間親友,悉為憂惱所逼,應及早乘未有四人從家宅床榻上舁舉其屍體之前,往森林中依止阿練若也。
辰二、依阿練若之功德。
分三: 巳一、無憂惱逼;巳二、善品不壞增長;巳三、故我應依阿練若。
今初: 既無親知亦無怨,孑然一身住閑靜, 計我此身早已死,即令今死複何恨。
住叢林間有何功德?無能生貪瞋之親,亦無懼作損害之怨,唯此一身,住寂靜處,舍諸親友,未死之前,已作如死之想,遠離貪着,雖死亦絕無人為之憂惱也。
巳二、善品不壞增長: 任令何人住於前,不能令我生憂惱, 若修随念如來等,無能令心散亂者, 故我一人當獨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