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廣解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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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之源,應見為功德大海,悉舍我愛執持,而愛他攝取,是所應修習也。
寅二、能如是串習之故: 如何於彼手足等,許為人體之支分, 而不如是許衆生,為諸有情之支分。
或謂有情無邊故,不能攝以為我。
如我之手等,各各别異。
亦可許為身之支分,而欲加守護,有情雖多,若串習歡喜攝受,如己身受執,亦當如是。
何故於衆生之支分諸有情等不欲守護?應欲守護也。
醜二、廣釋。
分三: 寅一、釋自他互換之理;寅二、換己意樂随修之理;寅三、加行随修之理。
初中分二: 卯一、廣釋;卯二、攝義。
初中分三: 辰一、應串習愛他攝受;辰二、應力斷我愛執持;辰三、思維自他為主之得失。
初中分五: 巳一、能自他換且滅驕慢;巳二、勸修此法不求果報;巳三、利他為重;巳四、修已能生;巳五、欲脫自他苦應修自他換。
今初: 此身本無主宰我,如是薰習起我想, 於餘有情亦練修,我想何不能生起, 是故雖作利他事,不為希有不自矜。
或謂自他互換之心不能修起,其說不然。
如於此補特羅無我之身,由串習故,便生執我之心,於他有情,亦串習愛樂執持,執我之心雲何不生?以串習故,定能生起也。
如是串習於諸有情悉攝為我,雖作利他之事,亦不以為奇,不起驕慢也。
巳二、勸修此法不求果報: 如以飲馔奉自身,不希酬報索償值, 如於輕微逆耳言,亦於自身善防護, 亦應如是修大悲,思善防護諸衆生。
譬如自食其食,未有希其酬報者也,此中有無邊功德,故如於輕微逆耳之言,亦防護自身,不令受之,思防護衆生免其受苦之心,及大悲心,應如是串習也。
巳三、利他為重: 大悲依怙觀世音,是故亦為諸衆生, 生死怖畏遣除故,以自名号為加持。
有情輕苦亦須防護,故大悲依怙觀世音,乃至衆生輪回之内,所有驚惶怖畏,願悉為除遣,故誓願持我名者於輪回中悉無驚惶怖畏,以己之名号亦為加持也。
《密嚴經》雲憶念三稱其名也。
巳四、修已能生: 修菩提心勿畏難,由於如是修行力, 初時聞名生畏者,彼時無彼心不樂。
雖有衆多功德,而自他互換難修。
串修雖難,不應退卻,修即能生以如是串修之力,先聞其名即生怖畏之怨敵,後時若成親友,反非彼不樂也。
巳五、欲脫自他苦,應修自他換: 若人欲求自及他,遠離怖畏得救護, 應修自他相換法,秘密正士之所行。
是故於自他生死涅盤之衰損,欲速為救護者,應修自他相換。
此於非法器應當秘密,是大乘道究竟之秘密正士所應行也。
辰二、應力斷我愛執持。
分二: 巳一、我愛執持為一切怖畏之因;巳二、思維能作一切罪行。
今初: 為所貪愛之自身,少可怖處亦生怖, 於此能生怖畏身,何不瞋之如寇仇。
不修自他換為愛自身,遇蛇蠍等稍可怖畏之物亦生大怖畏,於此能生怖畏之身,誰有智者,不瞋疾之猶如寇仇?不應愛執也。
巳二、思維能作一切罪行: 此身常患饑渴病,為求療治具方便,殺戮禽獸及蟲魚, 伏道要人行劫掠,乃於弑害殺父母,盜取三寶清淨财,能成無間焚燒業。
何有智者於此身,貪愛守護作供養,不疾視之如寇仇,於之輕棄而诃譴。
由我愛執持故,於身饑渴等病,欲求治療之法,故殺鳥獸蟲魚等,於行旅者伏道要劫奪他财物,為愛持之身得利養恭敬故,有恩如父母亦能殺害,盜竊三寶淨财。
以彼罪故,能招無間焚燒之苦,誰有智者愛執此身,愛樂守護,而作供養,不視之如寇仇,不作輕蔑?應多方制止我愛執持也。
辰三、思維自他為重之得失。
分二: 巳一、自他愛執功過之相;巳二、應舍我愛執持。
初中分二: 午一、廣解;午二、攝義。
初中分五: 未一、由施增上而行;未二、由損惱增上;未三、由贊譽增上;未四、事業加行增上;未五、利樂增上。
今初: 若問施已何所用,是自利心魔事業, 問受用已何以施,是利他心天人法。
若由悭吝增上,謂以财物施他,自己何所受用,惟思自利,是魔事業,能生怖畏故。
若言我受用已,以何施他,唯思他利,是天人法,能生一切圓滿故。
未二、由損惱增上: 為己之故而損他,能成地獄等熱惱, 為他人故自受損,圓滿資糧無不成。
若為己之安樂故,而於他作殺等損惱,自身當堕地獄等。
若為他人故而損自身财等,為他之故而舍一切悉得圓滿也。
未三、由名聞增上: 欲求自身高勝者,惡趣醜陋愚癡因, 若即以此推及他,能成善趣享用樂。
自於名聞贊歎等欲求勝他,後世當生惡趣,若生人中,亦下賤醜陋愚癡無智。
若修以此欲求高勝之心推之他人,後世得生善趣,且恭敬承事一切圓滿也。
未四、事業加行增上: 若為自利使命他,當受果報為奴役, 若為他利自勞作,當受果報為人君。
若為自利,令他無自在,為我奴使,自身後世,當生賤族,受人奴役。
若為他利益安樂而自勞作,後世自身當為尊為導,族姓賢善,容色圓滿。
未五、利樂增上: 盡其世間諸樂事,皆從求他安樂生, 世間所有諸苦事,悉由唯求自樂生。
總之世間所有安樂,皆由欲他安樂作利他事而生。
世間所有苦痛,悉由我愛執持求自安樂而生。
故應力除我愛執持也。
午二、攝義: 總之愚夫唯自利,能仁唯作他利益, 即於此二見差别,是中何煩多贅言。
何煩贅言廣加解說,愚夫愛着自利,一切不可愛樂之事,悉皆由此出生,能仁唯作利他之事,一切圓滿悉皆究竟。
觀此二者差别,當生勝解也。
巳二、應舍我愛執持。
分四: 午一、未見之過患;午二、現見之過患;午三、總明過患;午四、應舍我愛執持。
今初: 若於自樂及他苦,不能互換正修行, 豈唯正覺不能成,輪回中亦無安樂。
自樂他苦,應正互換,先唯求成辦自樂,免除自苦,反之當於他愛樂執持,唯力求成辦他樂,免除他苦。
若不如是,不能成佛。
若作是思唯,不能成佛,亦可即住輪回中亦無圓滿安樂也。
午二、現見之過患: 後世姑置且勿論,如人傭仆不作務, 主人必不酬傭值,現生利益亦不成。
若不舍我愛執持,而修愛他攝受,後世過患姑置勿論,現世為人雇傭者,若不作務服勞,主人自任其役者,必不與其雇值,現生之利益,亦不能成辦也。
午三、總明過患: 能成現見未見樂,圓滿安樂悉棄舍, 由於令他受苦因,愚夫受諸難忍苦。
若不以他利為重,舍棄自他相換,能成現見未見現生後世安樂之方便,一切圓滿安樂皆失,由損惱他為衆苦因,昧苦樂道,諸凡愚人相續受不堪難忍之苦。
午四、應舍我愛執持: 一切世間所有諸逼惱,怖畏苦痛凡諸衰損事, 悉皆從於我執而出生,此大惡魔於我有何益。
於諸世間,所有人及非人一切逼惱心之怖畏身之苦痛,所有一切衰損,悉由緣我而起我愛執持之所出生,此能生一切不可愛樂事之我愛執持大魔,於我何益?當力除之也。
愛執自身若不舍,則不能免諸苦惱, 如人執火若不舍,終當不免被焚燒。
若愛執自身,全不放舍,自不能免除一切有情之苦。
如人以手執火不舍,則不能免被燒也。
卯二、攝義。
分三: 辰一、自他互換之理;辰二、換已息違悖行;辰三不違悖行。
今初: 是故為滅自災害,亦為息滅他人苦, 應舍自身為他人,亦應攝他為自體。
輕棄他人愛執自身,為一切不可愛樂事之生源,是故為滅自災害,及滅他苦痛,故應舍我愛執持,為一切有情故,舍之他人,於諸有情愛攝為我。
汝心於此應勝解,謂我随他自在轉, 唯除利益諸有情,此外非汝所應思。
汝心應決定了知自身,令随他自在轉,自今以後,除成辦有情一切義利外,别餘惟求自利等事非汝所應思維也。
辰二、換已息違悖行: 以彼自在眼根等,成辦自義不應理, 為他義故以眼等,於彼不應違悖行。
若願自為有情仆使,為誰仆使,自之眼等,即不應於彼違悖而行,故以他有情自在之眼等於有情怒目相視等,唯成自義,非所應也。
應須成辦他義以他自在之眼等,於彼有情違悖而行非所應故,若見三門所行違悖有情者,悉應思維過患再再防心也。
辰三、不違悖行: 是故有情為主要,所有我身可得者, 縱使彼彼悉奪取,何為利他饒益行。
以此之故,應以有情義利為主,衣食等所有自身可得者,縱使彼彼悉皆從我奪去,應除我所執,於他有情作饒益行,如仆役受用主人衣食,憶念不忘也。
寅二、自他互換意樂随行之理。
分二: 卯一、總明;卯二、别釋。
今初: 劣等有情攝為我,自身易地為彼人, 依無分别心修習,嫉妒競争及我慢。
菩薩以於己劣等勝之有情為所緣境,攝他為我,易自為他,執他為我之心,引生極高決定勝解,以無猶豫分别心,若修自他相換之菩薩名天授,若天授勝者當修嫉妒心,若等者當修競争心,若劣者當修我慢心也。
卯二、别釋。
分四: 辰一、於高勝修嫉妒之理;辰二、於同等修競争心之理;辰三、於劣者修我慢之理;辰四、修得之果。
初中分二: 巳一、修習之理;巳二、修已如何成就之理。
今初: 彼得恭敬我獨無,我得利養不如彼,對彼贊揚诃罵我,彼享安樂我受苦, 我今辛勤作衆務,彼唯自在安閑住,彼於世間享盛名,而我德能不顯着,我無功德當奈何, 我等唯應修功德。
有餘勝者彼不及,有餘劣者我猶勝,謂壞律儀及見等,煩惱使然非我力。
天授菩薩自修自他相換時,作是想,此天授為人所恭敬,攝他有情為我,作如是想,我由功德鮮薄,無人恭敬,天授得如是安樂資具,而我不得,此天授得如是贊揚,而有情诃罵我等,彼得安樂,而我等受苦,我作負戴等衆務,而此天授安閑而住,此菩薩於世間持戒多聞名聞廣大,而我劣小功德無聞,何故汝能勵力功德成就,而我等有情功德不成?我等有情亦當勵力修行成就功德也。
謂彼高勝亦以我等下劣者為比較而相待安立,以較功德更大之補特伽羅則此菩薩功德小矣。
以較下劣有情,則我之功德殊勝矣。
我等有情不應怯弱,應勵行成就菩提。
應如是思維,而修攝他為我也。
若謂汝由壞戒及見等,故不及天授菩薩,壞戒及見,及資生衰損等壞見及行,是由偶然煩惱之力,非我自在欲樂之過也。
此句亦作非由偶然煩惱力。
已二、修已如何成就之理: 應須盡力救我等,自願代受諸災害,若於我等不能救,何反輕蔑於我等。
彼有功德何我益, 彼自有其功德耳,於住惡趣毒蛇口,諸有情類無悲心,反欲以功德驕人,後時回向諸智者。
汝天授菩薩若具足悲心,應如何盡力補救我等之災害?成辦功德之難行苦惱,亦應自願代受。
然彼天授於我等不為救助,不作饒益可矣,何故反作輕蔑?彼菩薩之功德於我何與?此天授菩薩自有功德,於我等有情無益也。
又此天授,不惟不具悲心,於我等壞戒及見,如住於惡趣毒蛇猛獸口中之有情,不作饒益,且以有功德自驕,欲以回向我等士夫有情諸善功者。
增上欲樂及輕蔑皆不應也。
於諸有情施設我想,菩薩自己作他人想,思維彼不應於己作損害也。
辰二、於同等者修競争心之理。
分四: 巳一、利養恭敬之争;巳二、功德名聞之争;巳三、樂善之争;巳四、倘遇損害當生歡喜。
今初: 觀待與己相等者,雲何令我勝於彼, 或於名利或恭敬,不恤鬥争決令成。
我等有情觀待於己種姓等平等之菩薩,凡利養功德等,為令我有情等勝彼菩薩故,我之利養恭敬等雖與此天授菩薩鬥争,亦決令成辦也。
巳二、功德名聞之争: 雲何能令我功德,普遍顯揚於世間, 彼之所有諸功德,任何一人不令聞。
雲何能令我等之功德,普遍顯揚於世間,而此菩薩之功德,任何一人亦不令聞知也。
巳三、樂善之争: 我之過失令覆藏,供養於我彼不爾。
我等有情之過失當令秘藏,彼之過失,當令顯聞,複當勤求令我等有情,為他所供養,而彼不爾。
我今善得衣食等利養,他人於我恭敬,而於彼無如是事也。
巳四、倘遇損害當生歡喜: 彼遭橫逆恒拂意,我當欣然久樂觀, 彼為衆人所譏笑,亦複相與作诃厭。
此天授菩薩遭遇橫逆摧殘,我當長時樂觀,此菩薩當為一切衆生之所輕笑,相與诃厭說其過失。
應如是修自他相換,摧崇諸有情,止息於己功德之驕慢也。
辰三、於劣者修我慢之理。
分四: 巳一、修我慢之相;巳二、修之功德;巳三、修己修加行之理;巳四、思維離如是我慢之過患。
今初: 彼惑迷故於我等,敢言欲與相抗衡, 慧聞色力及富貴,彼與
寅二、能如是串習之故: 如何於彼手足等,許為人體之支分, 而不如是許衆生,為諸有情之支分。
或謂有情無邊故,不能攝以為我。
如我之手等,各各别異。
亦可許為身之支分,而欲加守護,有情雖多,若串習歡喜攝受,如己身受執,亦當如是。
何故於衆生之支分諸有情等不欲守護?應欲守護也。
醜二、廣釋。
分三: 寅一、釋自他互換之理;寅二、換己意樂随修之理;寅三、加行随修之理。
初中分二: 卯一、廣釋;卯二、攝義。
初中分三: 辰一、應串習愛他攝受;辰二、應力斷我愛執持;辰三、思維自他為主之得失。
初中分五: 巳一、能自他換且滅驕慢;巳二、勸修此法不求果報;巳三、利他為重;巳四、修已能生;巳五、欲脫自他苦應修自他換。
今初: 此身本無主宰我,如是薰習起我想, 於餘有情亦練修,我想何不能生起, 是故雖作利他事,不為希有不自矜。
或謂自他互換之心不能修起,其說不然。
如於此補特羅無我之身,由串習故,便生執我之心,於他有情,亦串習愛樂執持,執我之心雲何不生?以串習故,定能生起也。
如是串習於諸有情悉攝為我,雖作利他之事,亦不以為奇,不起驕慢也。
巳二、勸修此法不求果報: 如以飲馔奉自身,不希酬報索償值, 如於輕微逆耳言,亦於自身善防護, 亦應如是修大悲,思善防護諸衆生。
譬如自食其食,未有希其酬報者也,此中有無邊功德,故如於輕微逆耳之言,亦防護自身,不令受之,思防護衆生免其受苦之心,及大悲心,應如是串習也。
巳三、利他為重: 大悲依怙觀世音,是故亦為諸衆生, 生死怖畏遣除故,以自名号為加持。
有情輕苦亦須防護,故大悲依怙觀世音,乃至衆生輪回之内,所有驚惶怖畏,願悉為除遣,故誓願持我名者於輪回中悉無驚惶怖畏,以己之名号亦為加持也。
《密嚴經》雲憶念三稱其名也。
巳四、修已能生: 修菩提心勿畏難,由於如是修行力, 初時聞名生畏者,彼時無彼心不樂。
雖有衆多功德,而自他互換難修。
串修雖難,不應退卻,修即能生以如是串修之力,先聞其名即生怖畏之怨敵,後時若成親友,反非彼不樂也。
巳五、欲脫自他苦,應修自他換: 若人欲求自及他,遠離怖畏得救護, 應修自他相換法,秘密正士之所行。
是故於自他生死涅盤之衰損,欲速為救護者,應修自他相換。
此於非法器應當秘密,是大乘道究竟之秘密正士所應行也。
辰二、應力斷我愛執持。
分二: 巳一、我愛執持為一切怖畏之因;巳二、思維能作一切罪行。
今初: 為所貪愛之自身,少可怖處亦生怖, 於此能生怖畏身,何不瞋之如寇仇。
不修自他換為愛自身,遇蛇蠍等稍可怖畏之物亦生大怖畏,於此能生怖畏之身,誰有智者,不瞋疾之猶如寇仇?不應愛執也。
巳二、思維能作一切罪行: 此身常患饑渴病,為求療治具方便,殺戮禽獸及蟲魚, 伏道要人行劫掠,乃於弑害殺父母,盜取三寶清淨财,能成無間焚燒業。
何有智者於此身,貪愛守護作供養,不疾視之如寇仇,於之輕棄而诃譴。
由我愛執持故,於身饑渴等病,欲求治療之法,故殺鳥獸蟲魚等,於行旅者伏道要劫奪他财物,為愛持之身得利養恭敬故,有恩如父母亦能殺害,盜竊三寶淨财。
以彼罪故,能招無間焚燒之苦,誰有智者愛執此身,愛樂守護,而作供養,不視之如寇仇,不作輕蔑?應多方制止我愛執持也。
辰三、思維自他為重之得失。
分二: 巳一、自他愛執功過之相;巳二、應舍我愛執持。
初中分二: 午一、廣解;午二、攝義。
初中分五: 未一、由施增上而行;未二、由損惱增上;未三、由贊譽增上;未四、事業加行增上;未五、利樂增上。
今初: 若問施已何所用,是自利心魔事業, 問受用已何以施,是利他心天人法。
若由悭吝增上,謂以财物施他,自己何所受用,惟思自利,是魔事業,能生怖畏故。
若言我受用已,以何施他,唯思他利,是天人法,能生一切圓滿故。
未二、由損惱增上: 為己之故而損他,能成地獄等熱惱, 為他人故自受損,圓滿資糧無不成。
若為己之安樂故,而於他作殺等損惱,自身當堕地獄等。
若為他人故而損自身财等,為他之故而舍一切悉得圓滿也。
未三、由名聞增上: 欲求自身高勝者,惡趣醜陋愚癡因, 若即以此推及他,能成善趣享用樂。
自於名聞贊歎等欲求勝他,後世當生惡趣,若生人中,亦下賤醜陋愚癡無智。
若修以此欲求高勝之心推之他人,後世得生善趣,且恭敬承事一切圓滿也。
未四、事業加行增上: 若為自利使命他,當受果報為奴役, 若為他利自勞作,當受果報為人君。
若為自利,令他無自在,為我奴使,自身後世,當生賤族,受人奴役。
若為他利益安樂而自勞作,後世自身當為尊為導,族姓賢善,容色圓滿。
未五、利樂增上: 盡其世間諸樂事,皆從求他安樂生, 世間所有諸苦事,悉由唯求自樂生。
總之世間所有安樂,皆由欲他安樂作利他事而生。
世間所有苦痛,悉由我愛執持求自安樂而生。
故應力除我愛執持也。
午二、攝義: 總之愚夫唯自利,能仁唯作他利益, 即於此二見差别,是中何煩多贅言。
何煩贅言廣加解說,愚夫愛着自利,一切不可愛樂之事,悉皆由此出生,能仁唯作利他之事,一切圓滿悉皆究竟。
觀此二者差别,當生勝解也。
巳二、應舍我愛執持。
分四: 午一、未見之過患;午二、現見之過患;午三、總明過患;午四、應舍我愛執持。
今初: 若於自樂及他苦,不能互換正修行, 豈唯正覺不能成,輪回中亦無安樂。
自樂他苦,應正互換,先唯求成辦自樂,免除自苦,反之當於他愛樂執持,唯力求成辦他樂,免除他苦。
若不如是,不能成佛。
若作是思唯,不能成佛,亦可即住輪回中亦無圓滿安樂也。
午二、現見之過患: 後世姑置且勿論,如人傭仆不作務, 主人必不酬傭值,現生利益亦不成。
若不舍我愛執持,而修愛他攝受,後世過患姑置勿論,現世為人雇傭者,若不作務服勞,主人自任其役者,必不與其雇值,現生之利益,亦不能成辦也。
午三、總明過患: 能成現見未見樂,圓滿安樂悉棄舍, 由於令他受苦因,愚夫受諸難忍苦。
若不以他利為重,舍棄自他相換,能成現見未見現生後世安樂之方便,一切圓滿安樂皆失,由損惱他為衆苦因,昧苦樂道,諸凡愚人相續受不堪難忍之苦。
午四、應舍我愛執持: 一切世間所有諸逼惱,怖畏苦痛凡諸衰損事, 悉皆從於我執而出生,此大惡魔於我有何益。
於諸世間,所有人及非人一切逼惱心之怖畏身之苦痛,所有一切衰損,悉由緣我而起我愛執持之所出生,此能生一切不可愛樂事之我愛執持大魔,於我何益?當力除之也。
愛執自身若不舍,則不能免諸苦惱, 如人執火若不舍,終當不免被焚燒。
若愛執自身,全不放舍,自不能免除一切有情之苦。
如人以手執火不舍,則不能免被燒也。
卯二、攝義。
分三: 辰一、自他互換之理;辰二、換已息違悖行;辰三不違悖行。
今初: 是故為滅自災害,亦為息滅他人苦, 應舍自身為他人,亦應攝他為自體。
輕棄他人愛執自身,為一切不可愛樂事之生源,是故為滅自災害,及滅他苦痛,故應舍我愛執持,為一切有情故,舍之他人,於諸有情愛攝為我。
汝心於此應勝解,謂我随他自在轉, 唯除利益諸有情,此外非汝所應思。
汝心應決定了知自身,令随他自在轉,自今以後,除成辦有情一切義利外,别餘惟求自利等事非汝所應思維也。
辰二、換已息違悖行: 以彼自在眼根等,成辦自義不應理, 為他義故以眼等,於彼不應違悖行。
若願自為有情仆使,為誰仆使,自之眼等,即不應於彼違悖而行,故以他有情自在之眼等於有情怒目相視等,唯成自義,非所應也。
應須成辦他義以他自在之眼等,於彼有情違悖而行非所應故,若見三門所行違悖有情者,悉應思維過患再再防心也。
辰三、不違悖行: 是故有情為主要,所有我身可得者, 縱使彼彼悉奪取,何為利他饒益行。
以此之故,應以有情義利為主,衣食等所有自身可得者,縱使彼彼悉皆從我奪去,應除我所執,於他有情作饒益行,如仆役受用主人衣食,憶念不忘也。
寅二、自他互換意樂随行之理。
分二: 卯一、總明;卯二、别釋。
今初: 劣等有情攝為我,自身易地為彼人, 依無分别心修習,嫉妒競争及我慢。
菩薩以於己劣等勝之有情為所緣境,攝他為我,易自為他,執他為我之心,引生極高決定勝解,以無猶豫分别心,若修自他相換之菩薩名天授,若天授勝者當修嫉妒心,若等者當修競争心,若劣者當修我慢心也。
卯二、别釋。
分四: 辰一、於高勝修嫉妒之理;辰二、於同等修競争心之理;辰三、於劣者修我慢之理;辰四、修得之果。
初中分二: 巳一、修習之理;巳二、修已如何成就之理。
今初: 彼得恭敬我獨無,我得利養不如彼,對彼贊揚诃罵我,彼享安樂我受苦, 我今辛勤作衆務,彼唯自在安閑住,彼於世間享盛名,而我德能不顯着,我無功德當奈何, 我等唯應修功德。
有餘勝者彼不及,有餘劣者我猶勝,謂壞律儀及見等,煩惱使然非我力。
天授菩薩自修自他相換時,作是想,此天授為人所恭敬,攝他有情為我,作如是想,我由功德鮮薄,無人恭敬,天授得如是安樂資具,而我不得,此天授得如是贊揚,而有情诃罵我等,彼得安樂,而我等受苦,我作負戴等衆務,而此天授安閑而住,此菩薩於世間持戒多聞名聞廣大,而我劣小功德無聞,何故汝能勵力功德成就,而我等有情功德不成?我等有情亦當勵力修行成就功德也。
謂彼高勝亦以我等下劣者為比較而相待安立,以較功德更大之補特伽羅則此菩薩功德小矣。
以較下劣有情,則我之功德殊勝矣。
我等有情不應怯弱,應勵行成就菩提。
應如是思維,而修攝他為我也。
若謂汝由壞戒及見等,故不及天授菩薩,壞戒及見,及資生衰損等壞見及行,是由偶然煩惱之力,非我自在欲樂之過也。
此句亦作非由偶然煩惱力。
已二、修已如何成就之理: 應須盡力救我等,自願代受諸災害,若於我等不能救,何反輕蔑於我等。
彼有功德何我益, 彼自有其功德耳,於住惡趣毒蛇口,諸有情類無悲心,反欲以功德驕人,後時回向諸智者。
汝天授菩薩若具足悲心,應如何盡力補救我等之災害?成辦功德之難行苦惱,亦應自願代受。
然彼天授於我等不為救助,不作饒益可矣,何故反作輕蔑?彼菩薩之功德於我何與?此天授菩薩自有功德,於我等有情無益也。
又此天授,不惟不具悲心,於我等壞戒及見,如住於惡趣毒蛇猛獸口中之有情,不作饒益,且以有功德自驕,欲以回向我等士夫有情諸善功者。
增上欲樂及輕蔑皆不應也。
於諸有情施設我想,菩薩自己作他人想,思維彼不應於己作損害也。
辰二、於同等者修競争心之理。
分四: 巳一、利養恭敬之争;巳二、功德名聞之争;巳三、樂善之争;巳四、倘遇損害當生歡喜。
今初: 觀待與己相等者,雲何令我勝於彼, 或於名利或恭敬,不恤鬥争決令成。
我等有情觀待於己種姓等平等之菩薩,凡利養功德等,為令我有情等勝彼菩薩故,我之利養恭敬等雖與此天授菩薩鬥争,亦決令成辦也。
巳二、功德名聞之争: 雲何能令我功德,普遍顯揚於世間, 彼之所有諸功德,任何一人不令聞。
雲何能令我等之功德,普遍顯揚於世間,而此菩薩之功德,任何一人亦不令聞知也。
巳三、樂善之争: 我之過失令覆藏,供養於我彼不爾。
我等有情之過失當令秘藏,彼之過失,當令顯聞,複當勤求令我等有情,為他所供養,而彼不爾。
我今善得衣食等利養,他人於我恭敬,而於彼無如是事也。
巳四、倘遇損害當生歡喜: 彼遭橫逆恒拂意,我當欣然久樂觀, 彼為衆人所譏笑,亦複相與作诃厭。
此天授菩薩遭遇橫逆摧殘,我當長時樂觀,此菩薩當為一切衆生之所輕笑,相與诃厭說其過失。
應如是修自他相換,摧崇諸有情,止息於己功德之驕慢也。
辰三、於劣者修我慢之理。
分四: 巳一、修我慢之相;巳二、修之功德;巳三、修己修加行之理;巳四、思維離如是我慢之過患。
今初: 彼惑迷故於我等,敢言欲與相抗衡, 慧聞色力及富貴,彼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