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廣解卷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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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謂言求利,為養生命,而為求利故,不顧生命,沖鋒陷陣,為求利故,為人仆使,受種種苦。

     巳二、為他自在諸苦随逐: 具貪慾者或斷肢,或貫尖杙為人幢, 或被弋矛相刺擊,亦見投火焚其身。

     為欲貪故,諸具欲者,或斷肢體,或違王令,尖杙所貫,或為矛戟刀劍所穿,或複烈火自焚其身,皆有之也。

     巳三、能障解脫唐捐暇滿: 積聚守護散壞諸熱惱,财為無邊衰損汝應知,諸有貪着資财散亂者,陷三有獄脫苦終無期。

     於諸具足貪慾者,所欲害多而利少,猶如俯首轅下駒,偶一嚼齧路旁草。

     畜生如是不為奇,何可人為瑣屑事,造諸惡業生諸苦,壞我難得暇滿身。

     積聚守護,終歸散壞,徒受逼惱,應知一切時中,财為無邊衰損之根本也。

    諸貪财者,於種種境其心散亂,為業自在,再再輪回生死,欲脫三有苦而得解脫,終無其期。

    僅為現世貪着五欲之諸具欲者,有上述之苦等重大過患,鮮有安樂。

    如曳車之牲畜,行於路中,偶得一嚼路旁之草。

    唯為現世求樂除苦,畜生之力猶勝於人。

    畜生亦能成辦不足為奇之現生安樂極瑣屑事,何可為彼之故,令難得大義有暇圓滿?由貪颠倒境業,以諸苦而摧壞之,應思維如是過患,於暇滿所依,勤求心要也。

     巳四、思維過患發解脫心: 所欲決定必壞滅,能令堕於地獄等,非為成於大義利,長時所生疲極苦。

     若僅以其俱胝分,微苦即能成大覺,具欲而行菩提道,苦多菩提不可成。

     如國王樂之五欲,亦決定壞滅,於彼貪着能令堕地獄等。

    非為大義利故,無始以來,役於五欲所有極大疲苦,僅以其百萬分之一難行之苦,成佛亦非難事。

    諸貪着惡法者乃不如是。

    諸具欲貪者,為求五欲所受之苦,較修菩提行所受尤大,而五欲之果,不能得菩提也。

     巳五、思維貪着欲境為一切過患生源。

    分二: 午一、思維欲之過患;午二、於寂靜地修歡喜。

    今初: 當思地獄等諸苦,利刀毒藥及猛火, 危岩及與諸怨敵,無可比喻貪慾者。

     思維為求五欲,造罪感果,受地獄等苦,知諸欲過患,雖利刀毒藥猛火危岩怨敵等,悉不可為喻,故於諸欲悉不應貪着也。

     午二、於寂靜地修歡喜。

    分二: 未一、總明;未二、别釋。

    今初: 如是於欲生厭離,於閑靜處生歡喜。

     如前所說,於欲既生厭離,應於閑靜處生歡喜,於彼修禅定也。

     午二、别釋。

    分三: 未一、處所等圓滿殊勝;未二、得自在之功德;未三、知足之功德。

    今初: 争論煩惱悉空寂,住於寂靜叢林中, 可愛月光旃檀香露滌,廣大磐石适悅如華居, 萬籁蕭然微颸拂林薄,為他饒益白淨善心生。

     於寂靜處應如何住耶?如轉輪王受用五欲之樂,外道争論他人貪瞋緣等之煩惱空寂,散亂息滅寂靜森林之内,先已修行具足善根之士夫,於清涼月光如旃檀香塗清涼之處,廣大磐石猶如華屋,舒适可愛無不悅意之聲音,林間微風輕柔寂靜,徐徐吹拂,以為點綴,於此處所,修菩提心等,生起為他饒益之心,諸瑜伽師依阿練若世間之樂更無過其上也。

     未二、得自在之功德: 空屋樹下石室等,随心所欲而安住, 遠離執持守護苦,無依無着放意行。

     住無他人之空屋、樹下、石穴等,於何處欲住幾許時,即住爾許時,多所執持守護不壞等苦,悉皆遠離,無依無着,放意受用。

     未三、知足之功德: 自在受用無貪着,不為一物所系屬, 所有知足受用樂,雖南面王未易有。

     處所受用,任其如何随意自在享受,亦於彼無貪,於不屬於任何人之處所,僅依粗劣衣食,知足安樂,雖天人帝王亦不易得,智者應當勉力依阿練若也。

     癸三、如何修止之理。

    分二: 子一、修自他平等之理;子二、修自他互換。

    初中分二: 醜一、總明;醜二、廣釋。

    今初: 依於如是種種相,思維阿練若功德,應即息滅諸分别,應當修習菩提心。

     最初應當勤修習,自他不異平等舍,所受苦樂相等故,應護衆生如愛已。

     應依於前所說種種相,思維愦鬧等寂靜之僻遠處之功德,追求五欲等之遍計,悉皆息滅而修菩提心。

    由何方便之門而修耶?應先勤修自他平等。

    彼複雲何?如己求樂息苦,於他人之苦樂去取,亦應如是,為他求樂除苦,如己無異,愛一切有情悉如自身,而攝取守護也。

     醜二、廣釋。

    分四: 寅一、釋修自他平等之義;寅二、修自他平等之法;寅三、如是修之功德;寅四、修自他平等即能生起。

    今初: 如手足等維有多差别,同為一身悉皆所愛護, 如是别異衆生諸苦樂,悉欲求樂如我等無異。

     衆多無邊有情,於彼不能生起我想,欲令於彼之苦樂去取,如己相同,雲何可得?各自身手足等多種差别,亦作我想等,同為一補特伽羅守護之一身,天人等趣差别,而彼等苦樂無别,觀其無差别,悉皆如我,執以為我,此樂我應成辦,此苦我應遣除,作如是想,此一切皆如彼而修,是修自他平等之義也。

     寅二、修自他平等之法。

    分二: 卯一、破執苦樂去取不應相同;卯二、釋應修相等之故。

    今初: 既我自身所有苦,不能損惱他人身,故知但由執我故,於自所苦難安忍。

     如是他人之所苦,雖未降臨加我身,彼亦能令我生苦,執為我故不能忍。

     他人之苦不能損惱我,亦如我之苦不能損惱他人,不應除他之苦如除自苦。

    無過,若我之苦不能損惱他人,亦如他人之苦不能損我,縱然如是,此是我之苦,亦由自身於我貪着,方於自苦不能忍受,由修執持别餘有情為我,别人諸苦雖未降臨我身,亦作如是想,謂彼有情苦我當除遣,亦猶如是,由於有情貪執為我,故於彼之苦不能忍也。

     卯二、釋應修相等之故。

    分三: 辰一、廣解;辰二、攝義;辰三、釋難。

    初中分三: 巳一、安立因;巳二、因決定;巳三、釋不能修自他平等之難。

    今初: 我應除去他人苦,是苦受故如自苦, 我應為他作饒益,是有情故如自身。

     别餘有情之苦,我應除去,是苦受故,喻如我之苦。

    我應成辦,他人利益,安樂彼有情,是有情故,喻如於我自身成辦安樂。

     巳二、因決定。

    分二: 午一、正顯因決定;午二、釋難。

    今初: 若時自他二者間,欲求安樂均相等,我於他有何差别,何故唯勤求自樂。

     若時自他二者間,不欲受苦亦均等,我於他有何差别,何故護己舍他人。

     觀自他苦樂應等一去取。

    若自他欲求安樂相等,我與他補特伽羅有何差别?毫無差别,何故惟勤求我之安樂,而不勤求他人安樂?不應理也。

    若自他不欲受苦相等,我與他有何差别?毫無差别,何故不守護他人安樂,惟成辦我之安樂,守護令不壞失?二者應同一成辦也。

     午二、釋難: 若雲他身所受苦,不能損我故無關,未來自身所受苦,今亦無損何須護。

     若謂我當受彼苦,是為颠倒邪分别,今時死者是餘身,後時生是他身故。

     若時彼人於彼苦,唯彼自身當防護,足之所作何關手,何故於彼亦防護。

     若雲此雖不應理,由執為我故能爾,何故不執我為他,此即應力求斷者。

     若謂有情受苦,於我無損,故不守護,此極不應理。

    懼老年受苦,不應少年積集資财,懼明日及午後受苦,不應於今日及午前作除苦之方便。

    後來之苦,是未來苦,於先時之補特伽羅,不能作損害,何故畏懼,競競防守?當不應爾,若謂此時,我若不遮止後來苦因,後來我當受苦,故我於遮彼之道,應當勵力,此是謂今時我能受後時苦之遍計颠倒,死時之補特伽羅是餘身,後生時之補特伽羅複是餘身,彼二不可合為一故。

    論文之義,蓋謂既各各别異,一人之苦另一人不應為除,是以前後刹那各各别異之理而破,非觀待勝義而破也。

    複次何時處身份有何痛苦,應即以彼身份除遣防護之,如足為刺所穿非手之苦,何故以手防護足之苦,不應爾也。

    若謂不相關之苦,固不應以另一人為除之,然此中是由串習我執,於前後生及午前午後諸身,由彼唯一補特伽羅串習之我所執?令一人之苦,另一人為除此自有自在之我而不可執以為他者,即是應盡力斷除者也。

    補特伽羅我執,於貪着境颠倒決定出生一切衰損聚故。

     巳三、釋不能修自他平等之難: 謂是相續及聚積,如鬘軍等唯虛妄, 有苦者誰畢竟無,此中誰為主宰者? 若無主宰受苦者,一切有情無差别。

     若謂彼二不能相比,各各補特伽羅不相系屬,一補特伽羅之手足是一聚積,老少前後世是一相續,故後者一人之苦應一人為除,前者不爾,自所主宰之聚積相續亦應無有。

    所謂相續及聚積如鬘及軍等,是依自衆多支分安立之假法,亦是依前後衆多有續及有聚而安立之假法故,若謂是一補特伽羅之我所所攝是彼補特伽羅所自在轉變故於别異時處,一人之苦亦另一人為除,無所謂有苦者之補特伽羅我無故,彼補特伽羅有主宰者誰能主宰此苦樂,非誰所自在轉受,等相同也。

    以此之故無能主宰受苦之我,我與他之苦悉無差别,然有語言互相觀待之自他苦,應勤除他苦,亦如自苦也。

     辰二、攝義: 是苦受故應為除,此中何須定分别, 不須争論問何故,衆生之苦皆應滅, 若應除苦皆應除,不除我亦如有情。

     故他人之苦,亦是苦故,我應為除,何用決定判别自他分類?為他人之苦悉應除,則不複計較。

    諸有情苦於我無損何故應除?若為自苦非所欲而除之,一切之苦悉應除也。

    若不除他人之苦,則我之苦亦如他人之苦,非所應除。

    如於己愛着執持,於他亦應如是愛着執持,於除彼苦,應重視也。

     辰三、釋難。

    分二: 巳一、思有情苦菩薩自身不随苦自在轉;巳二、應思苦之理。

    今初: 或問大悲多生苦,何故殷勤令生起, 菩薩思維衆生苦,悲心何嘗令苦生。

     或謂悲心以他一切苦為自所有,則苦甚多,何故不舍離苦,而反殷勤修令生起耶?菩薩思維有情苦,雲何悲心增上能生多苦?彼能除自身一切苦故。

     巳二、應思苦之理: 若以一苦為方便,即能消滅衆多苦,諸具悲者於自他,悉皆應令生彼苦。

     是故花月嚴菩薩,雖知受彼國王害,不求免除自身苦,為盡衆生多苦故。

     設遇輕微之苦,若以一苦,即能滅無邊衆生生死衆苦,則義利甚大,諸具悲者,應令自他生如是苦也。

    故如《三摩地王經》雲,花月莊嚴菩薩,知有王難當殺其身,亦不避自苦,安然忍受,見其能盡衆多有情之苦,故不聽眷屬阻止,入於城内也。

     寅三、如是修之功德。

    分五: 卯一、唯緻力他利無有大苦;卯二、其樂殊勝故應利他;卯三、息自驕慢;卯四、不求果報;卯五、是故應修自他平等。

    今初: 若能如是修相續,樂求息滅他人苦, 猶如凫雁見蓬池,不勞驅遣自趣入。

     於自相續,如前所說修自他平等已,樂除他苦,欲除他苦。

    欲除彼故,如凫雁趣入蓬池,雖自受苦乃至殺戳,亦踴躍歡喜無間趣入,為利他故,心無苦也。

     卯二、其樂殊勝應作他利: 度脫一切諸有情,幾許歡喜廣大海, 於彼若尚未為足,何為欲求解脫樂。

     今諸有情度脫三有,歡喜大海妙善充盈,所欲之事,悉皆成辦,豈尚不滿足,唯求一己解脫何為?於一切有情未作之事,應當憶念精進成其義利也。

     卯三、息自驕慢: 如是雖作利他事,不以為奇不驕舉。

     如是於利他事增上歡喜,雖作他利,而不作我施恩惠想,無驕慢心,不以為奇也。

     卯四、不求果報: 唯是樂為他義利,異熟果報非所求。

     一向唯樂成辦他利,不希異熟果報也。

     卯五、是故應修自他平等: 如於極小逆耳言,亦護自身不令受, 護他之心亦應爾,大悲心當如是修。

     應修自他平等,如極細微惡言,亦護自身不令受之,思維欲護他人,不令受憂苦,亦應如是,大悲心應如是修也。

     寅四、修自他平等之心能生: 由串習故諸凡夫,於他有情精血滴,雖非我物謂為我,亦能視他為自身。

     諸修行者於他身,何不如是執為我,如是亦於我自身,不難安立以為他。

     或謂於他身作我想,於他之眼作我之眼想,此心不能生起,於他苦樂,如己苦樂,而作去取之心,雲何能生?若不串修,誠然如是,然依慣習力,於他父母等之精血滴,雖非我身之物,亦作我想而執持之,若能串修,於他人身,何故不能執以為我?應當執取,由串修故,能生視他如己之心也。

    故應思維於他人歡喜攝持之,力求為之除苦也。

    或有譯本無「雖非我物謂為我」一句。

    故於我此身,應舍愛執施之於他,如是串習,不難習於愛執如我也。

     子二、修自他互換。

    分二: 醜一、總明;醜二、廣釋。

    初中分二: 寅一、自他互換之理;寅二、能如是串習之故。

    今初: 應觀自身多過失,於他見為功德海, 於己棄舍我執心,於他攝取當修習。

     我愛執持是諸罪之源,有大過失,盡盡力息滅。

    愛一切有情而攝持之,是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