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廣解卷五

關燈
無有餘則不應施,障梵行故。

     辰二、為細故不應傷身: 正法修行所依身,為他瑣屑不應損, 如是若能善将護,有情意樂速圓滿。

     若能善護自身,為正法修行所依能成自他廣大義利,為利他瑣屑之事,不應傷損,應如護瘡傷,善恃護之。

    若能如是依暇滿身圓滿三學,便能令有情意樂速疾圓滿故。

    如《四百論》雲:「雖見身如仇,仍應加恃護,具戒若長壽,能成大福德。

    」 辰三、施身之時及因: 悲心意樂不清淨,不應輕易而施身, 任於此生或他世,舍身當為大義因。

     菩薩雖從初以來,已将身等誠心施與有情,然遇乞身肉等難行苦行,将生厭患退悔之心,故愛他如自之悲心意樂未清淨,不應作施身之加行,如《集學處論》引經廣說,非時舍身是魔業故。

    若自心已離悭吝等施障,為無遇圓滿大義時,無論現生他世必為成辦大義利之時,始舍身也。

     卯二、法攝受。

    分三: 辰一、聽者身威儀不具不應說法;辰二、觀機意樂差别;辰三、於樂大乘者不應說小法。

    今初: 於不敬者不說法,若無病患衣纏頸, 擎持蓋杖及刀劍,覆頭人等皆不宜。

     於法及說法人不恭敬者,不應為說法。

    若威儀不具纏首,持蓋杖刀劍,以衣等覆頭等,亦不應為說法也。

     辰二、觀機意樂差别: 於劣慧說深廣法,無男子共教女人, 於大小乘諸法要,等應恭敬悉修行。

     於非器意樂下劣者,勿說深廣法。

    若無男子唯有女人不應為說法。

    如大小乘等高下之法,若分别好惡是非,是否成佛方便,悉成斷滅佛法之說,故悉應平等恭敬普皆修行。

     辰三、於樂大乘者不應說小法: 若已轉為大乘器,說小乘法非所宜, 一切戒行無棄舍,勿以經咒惑他人。

     若已轉為廣大法器,具足大乘種性,如引入聲聞乘,為說小乘法,則非所宜。

    佛說成堕故。

    律儀戒仍應普皆修行,不得棄舍,於堪能法器,為說但念誦經咒即成清淨,是以經咒惑他人,非所應也。

     寅三、随護有情行離罪染行。

    分二:卯一、廣說;卯二、攝義。

    初中分三: 辰一、防止身失威儀令他不信;辰二、指示道路等時應如何;辰三、睡時威儀應如何。

    今初: 凡棄楊枝及涕唾,應擇背人隐蔽處,大小便行作淨水,棄近人處所應诃。

     食時勿含飯盈口,嚼飯作聲張口食,舒足蹲踞非威儀,二手交摩亦不應。

     騎乘床榻等坐處,不應與他婦女共,能令世人不信事,知應防止勿令見。

     通常律藏所說諸細行,出家菩薩亦應守護,除開許時,能令他人生不信心。

    在家菩薩亦守護。

    棄漱口之楊枝及涕唾等,應以土掩之。

    便溺等作淨及通常所用之水,若棄院内,為諸天所诃,不應棄於其處。

    含飯盈口,呷呷作聲大張口而食,皆所不應。

    坐於座上勿舒足而坐。

    勿以兩手同手互相摩擦,次第而摩無過。

    坐於馬等騎乘床榻等坐具,勿與他婦女共,在家菩薩與非己眷屬之他婦女共坐亦不應也。

    總之一切威儀,凡能令世人不信者,悉勿令現見,己所不知者,於彼時處,應問知而防止。

     辰二、指示道路等時應如何: 若欲於他作指示,勿用左手而指麾,當具恭敬舉右手,指示道途亦應爾。

     不可輕躁猛搖手,不可粗莽出高聲,輕動其手微彈指,否則不順威儀行。

     於他作指示時,不應以左手一指指之,便成輕慢之舉故,應具恭敬以右手向上諸指悉指示之,指示道路亦應如是。

    無故不應過分猛搖其手,成輕躁故。

    應輕搖其手彈指作聲,若對他作甚大高聲,亦非威儀也。

     辰三、睡時威儀應如何: 應如世尊涅盤時,向所欲處獅子卧, 正知速疾思早起,最初定應如是行。

     睡時應如大師示現涅盤相時,獅子卧法,頭向所欲之方,右脅而卧,左足壓右足上,頭枕右手,法衣嚴覆而卧,睡時依正念知,於善所緣顯明作想,思維明當早起,最初睡時,決定應作如是加行,思維睡眠增長身力之後,當勤修善法,應如是而睡也。

     卯二、攝義: 菩提薩埵之所行,經論所言雖無量, 淨治其心之所行,此是定須修行事。

     經論所言施等菩薩行,有無量差别,若不能悉皆如說修行,唯最初淨治自心之行如前所說,定能悉皆修行,爾許是所應修也。

     子四、學處完全圓滿之方便。

    分二: 醜一、廣說;醜二、攝結。

    初中分四: 寅一、能令學處清淨之因;寅二、學處之體;寅三、所為;寅四、從何聞思。

    今初: 日夜六時各三次,應須讀誦三聚戒, 依於三寶菩提心,罪堕殘餘令消滅。

     雖緻力學處仍有罪染,又當如何耶?若為根本堕所染,應如《集學處論》所雲:「夢見虛空藏菩薩,現前安住求忏悔。

    」既忏悔已,别重受。

    中下犯及四十六惡作,及如《集學處論》所說之諸罪,若有違犯,應日夜各三次誦三聚戒,是忏罪集福,能令善根無盡增長之方便。

    複應依止皈依三寶及菩提心,如前所說,由四力完備之門,消滅殘餘罪堕。

     寅二、學處之體: 不論為自或為他,任何時處何作行,如經所言諸學處,於彼時處當勤學, 佛子未學之學處,任於何處亦無有,如是住戒善巧者,有何福德不能生。

     不論為自利或為利他,任何時處,三門作何加行,悉應勵力,如佛於學處所說,何事於何處應如何行,即如是離諸過染而行。

    佛子菩薩未學之事,所知法中決定無有。

    於一切處如是安住學處之善巧者,決不能不生福德,不應生不信之心也。

     寅三、所為。

    分二: 卯一、善根回向一切有情義利;卯二、大乘善知識及學處,終不舍離。

    今初: 或於現行或加行,唯利有情不為餘, 唯為利益有情故,一切回向菩提因。

     現前或輾轉能成有情義利之外,不作别餘之事。

    唯為有情義利,一切善根悉回向菩提故。

     卯二、於大乘善知識安住學處者,終不舍離: 常時依止善知識,大乘法義善巧者, 安住最勝菩薩戒,甯失身命不舍離。

     大乘善知識者,謂於大乘法義悉皆善巧,安住菩薩殊勝戒者,於彼常應依止,甯失身命亦不舍離。

     寅四、從何聞思。

    分二: 卯一、依經學;卯二、依論學。

    今初: 如《密嚴經》能害喻,依師之理當修學, 此外别餘如來教,讀誦諸經可了知。

     諸經示菩薩學處,是故應當勤誦經, 特於虛空藏戒經,最初受戒當先誦。

     如《密嚴經》載能害之事,廣說依師之理雲「善男子,若諸菩薩,真為善知識所攝受者,必不堕惡趣」雲等應當學。

    複次本論所說應學處及佛說别餘學處,誦諸大乘經應知。

    諸經廣明諸學處,故應讀經也。

    特於初受戒者,《虛空藏經》首當閱讀。

     卯二、依論學: 何故常時當學行,於彼論中多宣說,集諸菩薩學處論,定須再再勤浏覽。

     又複若樂總略者,當觀諸經集論文,聖者龍樹所作論,卷二定須勤閱讀。

     何故常須學行?謂彼《集學處論》中,於身财善根等,應舍應護以三十二科之門,極廣宣說,故於彼論定須再再浏覽。

    又若不能如是廣學者,本論主所造諸經集論文較略,應觀龍樹菩薩作之《諸經集論》卷二,應勉力閱讀。

     醜二、攝結: 若於其中未遮止,是所所許可行事, 為護世間衆生心,見為學處應修行。

     凡諸經論中遮止者應斷,未遮止者應行,為護世人之心免其不信,見是菩薩學處,即應正修行也。

     癸二、結歸應須實修非唯空言。

    分二: 子一、於學處悉應以正念正知守護;子二、實行之義。

    今初: 於自身心應随時,數數審觀毋放任, 總攝而言唯此法,是護正知之行相。

     於身語及意一切時中,應以了知於學處違順,是否為無記或煩惱自在轉之般若,再再觀察,總攝而言,唯此是守護正知不失壞之性相也。

     子二、實行之義: 此事實踐須躬行,唯誦文詞有何益, 豈有徒誦醫方文,便能療愈諸病者。

     如是知已,應身修加行,實踐此事,若無修行唯多誦名數文詞,有何利益?毫無所補。

    譬如醫生但誦藥方,能有益於病人否?無所益也。

     總之,雖有三聚戒,而律儀戒别解脫戒正制及其共學,於初學特為重要,彼能守則其餘一切皆能守,彼不能守則其餘一切皆不能守,故《集論》說失壞律儀戒,則一切皆失壞也。

    執言别解脫戒是聲聞法,别求菩薩所學者,是不了此義之大錯誤。

    攝善法戒及饒益有情戒之根本,為學於斷除自性罪之律儀戒,及於防護諸律儀相違品之心再再依止,彼亦即是具足六度而修行也。

     攝頌雲:若人能於三士道次第,以彼修行而為心要者,依於守護正念與正知,此理應當常時善巧行。

     壬二、出品名: 入菩薩行論廣解佛子津梁釋守護正知品第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