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廣解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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膚次第觀,以自慧心而分析,血肉骨瑣聯絡中,般若利刃今剖割,
乃至骨骼悉分散,從頭至足當觀察,此中有何堅實法,自身於此應熟觀。
從皮膚起,以己慧心,别餘身份,依次層層分析,實無堅實,唯有血肉骨瑣網絡中,應以智慧刀,理解剖析。
觀其有無堅實法,骨等亦紛紛剖析,從頭至足,觀之自身,以慧觀察,此身中有無堪忍觀尋之堅實法,可以保信之堅實法纖毫亦無也。
辰二、於無堅實法不應貪着: 如是雖已勤尋求,不見其中有堅實, 汝今何故堅貪着,於此軀骸勤守護。
如是勵力尋求,與此身中仍不見有堅實法,汝心今何故以貪着愛染心,守護此身?於彼不應增上貪染也。
卯四、於身不應貪着之理: 汝既不能食不淨,汝亦不能飲膿血, 不能吸吮諸髒腑,此身於汝有何益, 唯為狐狸及鸱枭,供食啖故護此身。
雖然此身終有纖毫可貪着者,於身不應貪着,此身為不淨蘊,汝既不能食身中所有不淨,膿血亦不可飲,如是腸胃等亦不可吸食,身有何可供汝受用者,何所用之?若仍加守護,唯為供狐狸鸱枭啖食是唯一應守護之因也。
卯五、身速壞故應以修善。
分四: 辰一、速當死滅之身應以修善;辰二、不應貪着守護纖毫之事不作之喻;辰三、既與雇值應令成辦所欲之事;辰四、應安立如船之心成辦一切有情義利。
今初: 如是圓滿有暇身,唯應倚彼成盛業, 汝今防護雖勤劬,死王於汝無悲愍, 奪取投之鳥獸食,其時於汝複何有。
此身由自性之門毫無需要,得暇滿全備之圓滿人身,唯應用以成就善業,汝雖守護,不用以成辦所求義利,死王仍從汝手奪之,毫無憐恤而斷其命,投之鳥獸,其時之心,任汝如何,決不能不與彼相離也。
辰二、喻明不應貪着守護毫不作事: 若雇仆使不聽命,不應報酬與雇值, 此身受雇複他往,何用辛勤與衣食。
譬如世間仆使,不聽命作事,主人亦不與衣食等,辭而去之。
勵力奉養聘請此身,仍不聽主宰而他往,為汝計者,汝何苦辛勤奉養之,不應爾也。
辰三、既與雇值應令成辦所欲之事: 於彼已酬傭雇資,今須令作我家事, 於彼若無利可圖,何苦一切皆施予。
若於此身已與養命之緣衣食等以為傭值,今應令我之義利善業,不應於此身衣食等悉皆施予而毫無利益也。
辰四、應安立如船之心成辦一切有情義利: 於身建立如船想,若往若來所依托, 為成有情義利故,此身重名如意殊。
此身僅為勉成善事往來所依,故應於彼建立如船之心,依彼能渡生死大海,為成辦有情義利故,應轉成如牟尼寶大覺果位之身也。
寅二、於修善應善巧。
分三: 卯一、庸常細行悉應莊嚴;卯二、與他為伴應善巧;卯三、於三門作業應善巧。
初中分三: 辰一、遇他人時當如何;辰二、舉置器物時當如何;辰三、随智慧行成諸所作。
今初: 如是自身得自在,常時悅豫含笑顔, 颦眉蹙額若見時,是為親友正直語。
如是於自身心能自主宰,常對他人舒顔含笑,若悉見颦眉蹙額愁容者,是為衆生親密善友,當發言時,應作質直語也。
辰二、舉置器物時當如何: 慎勿投擲床座等,輕率粗浮令有聲。
勿不經意率爾投擲床座等器具,令大聲震動,損惱他人故。
辰三、随智慧行成諸所作: 若啟戶時勿粗猛,恒時謹畏悅他意, 猶如水鳥貓狸賊,蹑足潛行勿有聲, 欲成所求大義利,佛言恒應如是行。
啟戶勿粗猛有聲,緻驚室内之人,常應作生福生樂之威儀,威儀娴雅能成義利。
喻如水鳥貓狸及竊賊等,悄聲匿迹而行,能成各各現前所求之事。
佛言諸發願菩薩,常應行於如是威儀也。
卯二、與他為伴應善巧無罪。
分五: 辰一、作饒益語應如何;辰二、於作谛實語者應如何;辰三、於作福德者應如何;辰四、贊他功德時當如何;辰五、随喜他善之功德。
今初: 於他善巧而勸請,未請而作饒益語, 歡喜恭敬頂戴持,謙下恒求居學地。
於他善巧勸請善法加行求得教授,或己未請而彼為我作饒益語,當歡顔恭敬頂戴受持,恒離驕慢,善自檢束,於一切人前鹹居學者之地。
辰二、於作谛實語者應如何: 於諸一切善言詞,應悉贊揚稱善說。
於一切說谛實語之善言,應贊言善哉。
辰三、於作福德者應如何: 若見他人作福事,當善稱揚生歡喜。
若見他人作供養三寶等福德,應現前贊揚,并善發歡喜踴躍之心。
辰四、贊他功德時當如何: 贊他功德勿面谀,聞贊他善當随許, 若聞人稱自功德,唯應知為功德事。
若恐現前稱說令其面愧,當背其人贊其功德,若聞人贊他人功德,當随許言「實爾」。
若聞人贊己功德,當以無驕慢心,觀己有無所說功德,若有應知是有功德事,不應起驕傲心。
辰五、随喜他善之功德: 一切精進悉随喜,重價難購極珍罕,由是随喜功德故,現當歡喜受大樂。
現生於我無衰損,後世亦得多安樂,若不随喜現生苦,後世還成衆苦因。
於菩薩三門精進一切随喜故,此随喜心重價難購極為希有,由如是随喜功德,今生不受他人嫉妒,能備受歡喜安樂。
修随喜於己現生受用等是否有損?當然無有,後世複能得大安樂故。
若不爾者,於他功德生瞋恨心,由斯過失,現世心憂身苦,後世複能生大苦受。
卯三、於三門作業應善巧。
分三: 辰一、語時如何;辰二、視時如何;辰三、唯應作屬於善業之事。
今初: 志誠發心義聯屬,文義顯明令歡喜, 遠離貪瞋善說詞,軟語及時應當說。
與他談論時,出於至誠,前後聯貫,文義顯明易曉,适悅人意,發起心無貪瞋,軟語善說,多少适時,應如是說,如《十地經論》所說。
辰二、視時如何: 目覩一切有情時,思維我當未成佛, 唯依彼等為因緣,舒顔平視慈祥目。
目覩有情時,如渴逼惱飲清冷泉清涼适悅。
作是思維,我依彼等即得成佛,引發意樂,於彼有情應慈眼瞻視。
辰三、唯作有關善業之事。
分三: 巳一、應於殊勝福田布施; 巳二、於諸善業以自力成;巳三、令善法輾轉殊勝觀察需要而作。
今初: 恒常現行貪着起,或複由其對治心, 於諸功德及恩田,苦惱悲田成大善。
恒常如流修積善法現行貪着謂猛利慾樂,對治法謂無貪等相違品,以此發起心,於三寶等殊勝功德福田、父母等恩田、貧窮等悲田而行供施,能成大善,應勉為之。
巳二、於諸善業以自力成辦: 善巧止作具淨信,我應常修諸善業, 一切善行不待他,勇毅精勤自擔荷。
於取舍進退善巧,且於善法具足淨信,我應常時修諸善法,非如唯由他教而作,於諸善業亦不觀待他助也。
巳三、令善法輾轉殊勝觀察需要而行: 布施等等波羅蜜,輾轉向上趣殊勝, 勿為細行傷大節,志在利他大義利。
布施乃至般若等波羅蜜,應令展轉增上而行,於施戒等,非必要之小善,勿過矜持,應於大善緻力。
若力不能并行,當密護其大者,而顯舍其小者。
大小雲何安立耶?如現世自利他利二者不可得益,當以他利為重也。
醜三、學饒益有情戒之理。
分三: 寅一、承許利他;寅二、自離罪染攝受他行;寅三、随護有情心離罪染行。
今初: 如是知已為利他,應當恒時住勤勇, 具大悲心遠見者,諸制止事亦開許。
如先所說之菩薩,於取舍處悉了知已,應常為他利而住精進。
為他利故有多種應作之事,自身當為罪行所染。
具大悲心之佛,於久遠秘藏之事,亦現量觀見身語七支不善,諸於求自利為主之聲聞所遮心者,於相應時,於諸菩薩,亦加開許,不惟無罪,且成大功德。
《大密方便善巧經》雲:「商主以大悲心殺一惡人,摧壞多劫生死流轉。
」亦如《婆羅門童子出曜經》所說也。
然大悲心深遠見所說身語七支開許,惟為菩薩說也。
寅二、自離罪染攝受他行。
分二: 卯一、财攝受;卯二、法攝受。
初中分三: 辰一、衣食施不施之差别;辰二、為細事不應傷身;辰三、施身之時及因。
今初: 飲食适量足支身,三衣以外悉分施, 颠倒堕落無衣怙,同住禁戒悉應分。
受食之時,於諸颠倒堕落之畜生餓鬼,無依怙之病者,若有同住禁戒之同梵行者,悉應分與一分,經雲「自於一切受用亦應知量」,謂應知量而食,離依食所生之罪,如親友嘗所說而發心。
菩薩比丘大衣、上衣、作務衣三法衣之外,有餘資具應以布施。
三法衣之外有餘資具應施,唯有一種更
從皮膚起,以己慧心,别餘身份,依次層層分析,實無堅實,唯有血肉骨瑣網絡中,應以智慧刀,理解剖析。
觀其有無堅實法,骨等亦紛紛剖析,從頭至足,觀之自身,以慧觀察,此身中有無堪忍觀尋之堅實法,可以保信之堅實法纖毫亦無也。
辰二、於無堅實法不應貪着: 如是雖已勤尋求,不見其中有堅實, 汝今何故堅貪着,於此軀骸勤守護。
如是勵力尋求,與此身中仍不見有堅實法,汝心今何故以貪着愛染心,守護此身?於彼不應增上貪染也。
卯四、於身不應貪着之理: 汝既不能食不淨,汝亦不能飲膿血, 不能吸吮諸髒腑,此身於汝有何益, 唯為狐狸及鸱枭,供食啖故護此身。
雖然此身終有纖毫可貪着者,於身不應貪着,此身為不淨蘊,汝既不能食身中所有不淨,膿血亦不可飲,如是腸胃等亦不可吸食,身有何可供汝受用者,何所用之?若仍加守護,唯為供狐狸鸱枭啖食是唯一應守護之因也。
卯五、身速壞故應以修善。
分四: 辰一、速當死滅之身應以修善;辰二、不應貪着守護纖毫之事不作之喻;辰三、既與雇值應令成辦所欲之事;辰四、應安立如船之心成辦一切有情義利。
今初: 如是圓滿有暇身,唯應倚彼成盛業, 汝今防護雖勤劬,死王於汝無悲愍, 奪取投之鳥獸食,其時於汝複何有。
此身由自性之門毫無需要,得暇滿全備之圓滿人身,唯應用以成就善業,汝雖守護,不用以成辦所求義利,死王仍從汝手奪之,毫無憐恤而斷其命,投之鳥獸,其時之心,任汝如何,決不能不與彼相離也。
辰二、喻明不應貪着守護毫不作事: 若雇仆使不聽命,不應報酬與雇值, 此身受雇複他往,何用辛勤與衣食。
譬如世間仆使,不聽命作事,主人亦不與衣食等,辭而去之。
勵力奉養聘請此身,仍不聽主宰而他往,為汝計者,汝何苦辛勤奉養之,不應爾也。
辰三、既與雇值應令成辦所欲之事: 於彼已酬傭雇資,今須令作我家事, 於彼若無利可圖,何苦一切皆施予。
若於此身已與養命之緣衣食等以為傭值,今應令我之義利善業,不應於此身衣食等悉皆施予而毫無利益也。
辰四、應安立如船之心成辦一切有情義利: 於身建立如船想,若往若來所依托, 為成有情義利故,此身重名如意殊。
此身僅為勉成善事往來所依,故應於彼建立如船之心,依彼能渡生死大海,為成辦有情義利故,應轉成如牟尼寶大覺果位之身也。
寅二、於修善應善巧。
分三: 卯一、庸常細行悉應莊嚴;卯二、與他為伴應善巧;卯三、於三門作業應善巧。
初中分三: 辰一、遇他人時當如何;辰二、舉置器物時當如何;辰三、随智慧行成諸所作。
今初: 如是自身得自在,常時悅豫含笑顔, 颦眉蹙額若見時,是為親友正直語。
如是於自身心能自主宰,常對他人舒顔含笑,若悉見颦眉蹙額愁容者,是為衆生親密善友,當發言時,應作質直語也。
辰二、舉置器物時當如何: 慎勿投擲床座等,輕率粗浮令有聲。
勿不經意率爾投擲床座等器具,令大聲震動,損惱他人故。
辰三、随智慧行成諸所作: 若啟戶時勿粗猛,恒時謹畏悅他意, 猶如水鳥貓狸賊,蹑足潛行勿有聲, 欲成所求大義利,佛言恒應如是行。
啟戶勿粗猛有聲,緻驚室内之人,常應作生福生樂之威儀,威儀娴雅能成義利。
喻如水鳥貓狸及竊賊等,悄聲匿迹而行,能成各各現前所求之事。
佛言諸發願菩薩,常應行於如是威儀也。
卯二、與他為伴應善巧無罪。
分五: 辰一、作饒益語應如何;辰二、於作谛實語者應如何;辰三、於作福德者應如何;辰四、贊他功德時當如何;辰五、随喜他善之功德。
今初: 於他善巧而勸請,未請而作饒益語, 歡喜恭敬頂戴持,謙下恒求居學地。
於他善巧勸請善法加行求得教授,或己未請而彼為我作饒益語,當歡顔恭敬頂戴受持,恒離驕慢,善自檢束,於一切人前鹹居學者之地。
辰二、於作谛實語者應如何: 於諸一切善言詞,應悉贊揚稱善說。
於一切說谛實語之善言,應贊言善哉。
辰三、於作福德者應如何: 若見他人作福事,當善稱揚生歡喜。
若見他人作供養三寶等福德,應現前贊揚,并善發歡喜踴躍之心。
辰四、贊他功德時當如何: 贊他功德勿面谀,聞贊他善當随許, 若聞人稱自功德,唯應知為功德事。
若恐現前稱說令其面愧,當背其人贊其功德,若聞人贊他人功德,當随許言「實爾」。
若聞人贊己功德,當以無驕慢心,觀己有無所說功德,若有應知是有功德事,不應起驕傲心。
辰五、随喜他善之功德: 一切精進悉随喜,重價難購極珍罕,由是随喜功德故,現當歡喜受大樂。
現生於我無衰損,後世亦得多安樂,若不随喜現生苦,後世還成衆苦因。
於菩薩三門精進一切随喜故,此随喜心重價難購極為希有,由如是随喜功德,今生不受他人嫉妒,能備受歡喜安樂。
修随喜於己現生受用等是否有損?當然無有,後世複能得大安樂故。
若不爾者,於他功德生瞋恨心,由斯過失,現世心憂身苦,後世複能生大苦受。
卯三、於三門作業應善巧。
分三: 辰一、語時如何;辰二、視時如何;辰三、唯應作屬於善業之事。
今初: 志誠發心義聯屬,文義顯明令歡喜, 遠離貪瞋善說詞,軟語及時應當說。
與他談論時,出於至誠,前後聯貫,文義顯明易曉,适悅人意,發起心無貪瞋,軟語善說,多少适時,應如是說,如《十地經論》所說。
辰二、視時如何: 目覩一切有情時,思維我當未成佛, 唯依彼等為因緣,舒顔平視慈祥目。
目覩有情時,如渴逼惱飲清冷泉清涼适悅。
作是思維,我依彼等即得成佛,引發意樂,於彼有情應慈眼瞻視。
辰三、唯作有關善業之事。
分三: 巳一、應於殊勝福田布施; 巳二、於諸善業以自力成;巳三、令善法輾轉殊勝觀察需要而作。
今初: 恒常現行貪着起,或複由其對治心, 於諸功德及恩田,苦惱悲田成大善。
恒常如流修積善法現行貪着謂猛利慾樂,對治法謂無貪等相違品,以此發起心,於三寶等殊勝功德福田、父母等恩田、貧窮等悲田而行供施,能成大善,應勉為之。
巳二、於諸善業以自力成辦: 善巧止作具淨信,我應常修諸善業, 一切善行不待他,勇毅精勤自擔荷。
於取舍進退善巧,且於善法具足淨信,我應常時修諸善法,非如唯由他教而作,於諸善業亦不觀待他助也。
巳三、令善法輾轉殊勝觀察需要而行: 布施等等波羅蜜,輾轉向上趣殊勝, 勿為細行傷大節,志在利他大義利。
布施乃至般若等波羅蜜,應令展轉增上而行,於施戒等,非必要之小善,勿過矜持,應於大善緻力。
若力不能并行,當密護其大者,而顯舍其小者。
大小雲何安立耶?如現世自利他利二者不可得益,當以他利為重也。
醜三、學饒益有情戒之理。
分三: 寅一、承許利他;寅二、自離罪染攝受他行;寅三、随護有情心離罪染行。
今初: 如是知已為利他,應當恒時住勤勇, 具大悲心遠見者,諸制止事亦開許。
如先所說之菩薩,於取舍處悉了知已,應常為他利而住精進。
為他利故有多種應作之事,自身當為罪行所染。
具大悲心之佛,於久遠秘藏之事,亦現量觀見身語七支不善,諸於求自利為主之聲聞所遮心者,於相應時,於諸菩薩,亦加開許,不惟無罪,且成大功德。
《大密方便善巧經》雲:「商主以大悲心殺一惡人,摧壞多劫生死流轉。
」亦如《婆羅門童子出曜經》所說也。
然大悲心深遠見所說身語七支開許,惟為菩薩說也。
寅二、自離罪染攝受他行。
分二: 卯一、财攝受;卯二、法攝受。
初中分三: 辰一、衣食施不施之差别;辰二、為細事不應傷身;辰三、施身之時及因。
今初: 飲食适量足支身,三衣以外悉分施, 颠倒堕落無衣怙,同住禁戒悉應分。
受食之時,於諸颠倒堕落之畜生餓鬼,無依怙之病者,若有同住禁戒之同梵行者,悉應分與一分,經雲「自於一切受用亦應知量」,謂應知量而食,離依食所生之罪,如親友嘗所說而發心。
菩薩比丘大衣、上衣、作務衣三法衣之外,有餘資具應以布施。
三法衣之外有餘資具應施,唯有一種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