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廣解卷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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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是瞻視之時,若見有人在目及處,或行來至前,應舒顔瞻視,贊言善來。

    又複行道之時,為觀道中有無怖畏,亦應數數觀察四方。

     巳四、憩息之時當如何: 憩息之時應回顧,審谛觀察於後方, 前後審視谛觀已,或當前進或退行。

     又憩息已起行之時,面當向後,觀察後方有無他物等。

    既觀前後有無坑坎險地等,知其所應而後進退也。

     辰三、配合别餘威儀: 如是一切時處中,知所當為而後行。

     如是於身語所作一切時中,應知是自他利益所須而後行也。

     辰四、觀察止住諸行: 是否身應如是住,當於事先預思惟, 今我此身如何住,複應時時勤觀察。

     坐於何處之時,應預思維身之所作,知身應如是住,次於當時,複應觀察,此身安住如何威儀,勉成無過之習慣也。

     卯二、觀察串習。

    分二: 辰一、系心善所緣境;辰二、觀察於善法能否專注一心。

    今初: 心如狂象未調馴,正法於心如大柱, 雲何系心令不逸,如是常時應練修。

     心如狂象醉傲難調,自所承許專修之法,心所緣境猶如大柱,雲何能系心所緣令不縱逸?即應勉力為之,常應如是練修也。

     辰二、觀察於善法能否專注一心: 若人勤修三摩地,終勿刹那縱放心, 今我此心何所行,應當如是勤觀察。

     我今正勤修三摩地,無論如何於善法不應動搖,雖一刹那亦不許彼馳散餘境,應再再分别觀察此心,所修儀軌是所應修抑不應修也。

     卯三、釋應止應作分齊: 怖畏大施會等俱,若力不能許聽便, 是故佛言行布施,應當舍置於律儀。

     害自生命之怖畏,及供三寶等之大施會,彼關系多數有情義利等故,若自身心極小細行有力不能及者,開許聽便。

    《無盡慧請問經》雲:「如是布施之時,持戒所攝法應當暫舍。

    」言二者若不能同時并行,以學布施為主之布施時中,於微小律儀不能修者,當舍置也。

     思應先作當從事,此外更不思餘法,即於此事系其心,唯求成辦於此事。

     如是所作皆善妙,并修餘法非所能,不正知之随煩惱,如是能令不增長。

     經文所說是應先於道之次第善巧,再依次修令圓滿之義。

    由布施故,戒轉殊勝,雲何言舍置耶?凡定須依次而學之事,先以慧心思維而從事其事,此外更不思維餘法,謂最初從事布施,即於彼系心思維,立求此布施即時成就。

    若如是於道次第決定而學,一切悉皆巧成就。

    若不然者,前後次第颠倒,二者皆不能究竟成辦也。

    若能如是無倒了知道之次第,不知次第之不正知随煩惱,即不能增長,故於道之次第應善巧也。

     寅二、守護勿失。

    分二: 卯一、身之所學守護勿失;卯二、心之所學守護勿夫。

    初中分三: 辰一、勿随散亂自在;辰二、斷無義行;辰三、作所作時觀察發起意樂。

    今初: 戲笑談論有多門,希有奇觀亦多種, 若時趣入此等事,於彼貪着應斷離。

     王賊談論等種種戲笑之語,及歌舞等多種希有奇觀,悉皆不應趣入。

    若有必需或為他所使,應於其事斷離貪着。

     辰二、斷無義行: 無故掘地斷生草,或複占相觀星宿, 應念如來制學處,即時恐懼而棄舍。

     無故掘地斷草,及占相觀星等,雖非比丘,亦應正念如來所制學處,恐懼過患,即時舍棄也。

     辰三、作所作時觀察發起意樂。

    分三: 巳一、總明;巳二、别釋;巳三、攝義。

    今初: 若於何時欲動身,或於何時欲發語, 先應審觀於自心,具足正理堅毅行。

     若於何時欲動身或欲發語,應先觀察自心,勿随罪惡自在如何進退,應依正理堅毅而行。

     巳二、别釋。

    分五: 午一、欲生煩惱之時當如何;午二、掉舉等時當如何;午三、得利養恭敬時當如何;午四、思維利他時當如何;午五、欲生瞋忿怯弱時當如何。

    今初: 若時自心具貪着,或複欲起瞋恚意, 應當靜止如槁木,勿動其身勿發語。

     若時自心欲起貪瞋,其時身勿作事,語勿發言,力持對治,如槁木而住。

     午二、掉舉等時當如何: 或由掉舉或戲笑,或具我慢或醉傲,或複由於激惱心,或複研磨思欺诳, 或時自贊作阿谀,或複毀他與譏謗,或作輕侮或鬥争,爾時應如槁木住。

     若於境散動而掉舉,或以戲言而為調笑,或恃功德而興我慢,或恃壯盛而起醉傲,或觸他隐惡故令激惱,研磨者求利不知足,或以詭谲诳惑於他,或稱己功德衒揚自矜,或诃他過失而興譏謗。

    或作輕侮,或與鬥争,其時唯有依對治法,寂然不動,如槁木而住。

     午三、於利養恭敬當如何: 欲求名利與恭敬,或複貪求徒眷衆, 或求於己心順承,爾時應如槁木住。

     欲求資财等利養、敷座等恭敬,及悅耳美聞,或欲求仆使眷屬,及令己身心适悅之順承,爾時應功持對治,如槁木住。

     午四、思維自他利時當如何: 利衆生事欲輕棄,渴欲追求唯自利, 若時作意欲發言,爾時應如槁木住。

     思維自他利時,若輕棄他利,唯求自利,欲發諸語言,彼補特伽羅,爾時即應如槁木住。

     午五、欲生瞋忿怯弱時當如何: 不忍懈怠而怖畏,如是無慚及诳妄, 貪着自黨心生起,爾時應如槁木住。

     於瞋恚及苦等不忍,於善法不踴躍,由懈怠自在,於修善等之怖畏,如是毫不檢束之狂妄無慚,無稽妄語,貪着自黨親友,如是等心,應以加行力持對治,如槁木住。

     巳三、攝義: 如是恒應自觀心,若具煩惱勤無義, 應如勇士具大力,對治克服堅執持。

     如是於煩惱心及動無義事之心先觀察已,爾時應如具力勇士對治其心,堅固執持,令勿趣於惡事。

     卯二、心之所學守護勿失。

    分三: 辰一、别以對治守護;辰二、共通對治;辰三、修對治加行之理。

    今初: 極深勝解殊勝信,堅毅恭敬謙下心,知慚識愧具怖畏,寂靜勤求悅衆心。

     若遇愚人作相違,於所欲求無厭患,煩惱使彼生此心,如是思維悲愍彼。

     雲何守護其心?於諸所學斷除猶豫及颠倒解,具極深勝解。

    於三寶及諸所學深信悅樂,至誠倚任,具殊勝信,意樂加行,堅固恭謹,普於一切具謙下心。

    由自尊重,恥諸罪行,具足慚愧。

    思維過患,於異熟業果,具足怖畏。

    諸根寂靜,諸有所作恒求令他歡喜。

    若於人作饒益,或有愚人積生瞋惱,作不随順行,違所欲求,亦終不厭患,且生悲愍,謂彼是煩惱所生,自無主宰,故生此心,應令彼離煩惱,勿令自己随煩惱轉。

    如《經莊嚴論》雲「恒常思維彼由罪力不自主,具智慧者,於人勿執責罪心」等。

    又《四百論》雲:「瞋病由鬼所持,非由醫人所迷亂,能仁觀見諸煩惱,但離煩惱不棄人。

    」 辰二、共通對治: 於諸無罪善事中,不損於己利有情, 猶如幻化無自性,應常堅持如是心。

     無随行自性諸罪之諸善事,多分以不損於己而能利益有情為增上,由以通達空性般若攝持故,作事如幻化,常持其心令無驕慢。

     辰三、修對治加行之理: 得此殊勝有暇身,須經長劫熟思維, 應當堅持如是心,令不動搖如須彌。

     費時經久備曆艱苦,方得此殊勝有暇之身,如是再再思維暇滿大義難得,如前所說思維應成辦大義之心,應堅固執持,如須彌山,無論如何終不動搖也。

     醜二、學攝善法戒之理。

    分二: 寅一、斷除身執去不學戒之因;寅二、於修善應善巧。

    初中分五: 卯一、於身不應貪着之喻;卯二、修身不淨觀;卯三、身不堅實想;卯四、於身不應貪着之理;卯五、身速壞故應用以修善。

    今初: 鳥鸢貪食死凜肉,互相攫奪與鬥争,死時汝心不知憂,今何為身起诤競。

     執持此身為我所,何為防護勞汝心,心與此身既别異,身之所屬心何涉。

     人死之時鳥鸢等鳥,貪死屍肉,悉來攫其屍身,互相争奪曳之他處,心於其時不知憂惱,然則今時何故貪着於身而與诤競?不應貪着也。

    以此之故,汝何故執此身為我所而愛樂守護之?貪着此身能生衆多不可愛樂事故。

    若謂此身是自己之所切需,汝心與身二者既各各别異,心既不久即舍此身,身亦舍心,身之所屬於心何涉?不應執為我也。

     卯二、修心不淨觀: 問愚癡心爾何故,不於木像而執持, 此不淨聚朽機輪,勤加防護有何益。

     若謂從本以來久執為我不應棄舍,於無我中愚昧執我之愚癡心,汝於不淨之身若執為我,何故於潔淨木像不執為我,而守護此不淨聚積垢穢朽壞之機輪,是何理耶?不應貪着故。

     卯三、身無堅實想。

    分二: 辰一、於身份分剖析而觀,毫無堅實法可保信者;辰二、於無堅實法不應貪着。

    今初: 先從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