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菩薩行論廣解卷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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己二、學波羅蜜多行之法。
分四: 庚一、修不放逸,為不壞菩提心行之因;庚二、釋學戒之理,特明護正念知為清淨防護一切善法之方便;庚三、釋學餘四波羅蜜之理;庚四、由回向支之門,釋學布施之理,舍身财善根利他。
初中分二: 辛一、釋論文;辛二、出品名。
初中分三: 壬一、總明修不放逸之理;壬二、廣釋;壬三、攝義。
今初: 如是如來最勝子,已發堅固菩提心。
複應恒時無動搖,勵力無違諸學處。
諸如來子菩提薩埵如前所說,已堅固受持二菩提心,其心應刹那亦不動搖,常學六度四攝,無有違越,當勵力不放逸,守護勿失。
壬二、廣釋。
分二: 癸一、於菩提心修不放逸;癸二、於學處不放逸行。
初中分二: 子一、菩提心不可舍棄之理;子二、舍棄之過患。
今初: 若率爾作本無心,或雖觀察未詳辨,是事雖已誓願為,容當再思慎作止。
若經諸佛及佛子,以大般若所觀察,自心亦已屢研尋,此中尚複何猶豫。
若於某事未觀功過率爾從事,或雖略分别而未詳察,則於此事初雖誓願為之,後時仍應再加思考,或作或舍,既思考已然後行止,如《妙臂請問經》說。
然諸佛及彌勒等諸菩薩,於《密嚴》等經中,以大般若觀察菩提心,贊其功德,謂不可棄舍,自心亦先由思維功德之門,以多因相觀察定應受持。
既已善觀察而始受持,何故又複猶豫?應當守護,直至成佛,勿令失壞也。
子二、棄舍之過患。
分三: 醜一、入於惡趣之過患;醜二、失壞他利;醜三、障礙登地。
初中分三: 寅一、入惡趣之因;寅二、引證例知;寅三、斷相違過。
今初: 若已如是發誓言,而於其事不成辦, 則為欺诳諸有情,我當堕落生何趣。
若已如是誓願安立一切有情於大覺位,而不修加行事業,以成辨其事,則是欺诳彼等一切有情,我當生堕何趣?非堕惡趣不可也。
寅二、引證例知: 經雲若心欲布施,微少下劣尋常物,其人布施不果行,後當堕入餓鬼中。
今於無上菩提果,志心思維作施助,欺诳一切諸衆生,欲生善趣何可得。
所施之物雖尋常劣少一抟之食等,若意中思維而未果行,如《正法念處經》雲:「若思欲施者有纖毫未施,當生餓鬼趣中,若已發願而不施,當堕有情地獄中。
」《分别諸趣經》雲:「若人欲收嘉谷實,必於如是嘉禾本。
心中發願欲布施,由悭吝故不施予,彼生餓鬼世界中,所受痛苦無窮盡。
」說為餓鬼之因。
今既志心思維非徒空言,具足恭敬發言明了,願常為一切有情助伴,令得無上大樂及人天安樂。
又複猶豫,欺诳一切衆生,何處善趣可生?不能生善趣也。
寅三、斷相違過: 或有棄舍菩提心,能成聲聞解脫者, 業果之理不思議,惟一切智能了知。
若爾經雲聖者舍利弗先發菩提心已,修行之時,魔乞右手,即斷右手,以左手持與之。
魔出不悅之言。
心生疲厭,舍菩提心,後成阿羅漢,應成相違。
舍利弗等舍菩提心,仍證解脫果。
業果之理,非異生所能思議,惟一切智方能了知,他人不能思維也。
醜二、失壞他利。
分三: 寅一、失壞菩提心,成重罪故,能壞他利;寅二、若障他菩薩法,罪亦同等,當堕惡趣;寅三、明其因相。
今初: 菩提薩埵諸堕中,退菩提心為最重。
若有違犯如是行,是壞一切衆生利。
失壞發心,於菩薩根本堕中為最重。
若犯如是重罪,則壞利他意樂,損減一切有情義利,修行之所依壞故。
《大集經》雲:「縱百千劫修行十善業道,若發心欲求獨覺阿羅漢果,其時即成犯戒過失,失壞律義,起如是心,較他勝罪尤為極重。
」謂已受菩薩戒者,舍菩提願,則成根本堕;未受戒者,失壞此心,其罪較别解脫戒之他勝為尤重也。
寅二、若障他菩薩善法,罪亦同等,當堕惡趣: 若人但於刹那間,障礙菩薩作福德, 即為壞諸有情利,應受惡趣無邊苦。
若複有人,僅一刹那,於彼菩薩福德善行而作障礙,即是損減彼菩薩成辦有情義利之能力。
彼為障者,應受惡趣生無邊數返。
《寂照神變三魔地經》雲:「若人劫奪南贍部洲一切有情财物,且斷其命;若複有人,障礙菩薩善法,下至施手畜生一抟之食,其罪較彼重無數倍。
」是故於此應當留意。
菩薩何處有不可知,此罪
分四: 庚一、修不放逸,為不壞菩提心行之因;庚二、釋學戒之理,特明護正念知為清淨防護一切善法之方便;庚三、釋學餘四波羅蜜之理;庚四、由回向支之門,釋學布施之理,舍身财善根利他。
初中分二: 辛一、釋論文;辛二、出品名。
初中分三: 壬一、總明修不放逸之理;壬二、廣釋;壬三、攝義。
今初: 如是如來最勝子,已發堅固菩提心。
複應恒時無動搖,勵力無違諸學處。
諸如來子菩提薩埵如前所說,已堅固受持二菩提心,其心應刹那亦不動搖,常學六度四攝,無有違越,當勵力不放逸,守護勿失。
壬二、廣釋。
分二: 癸一、於菩提心修不放逸;癸二、於學處不放逸行。
初中分二: 子一、菩提心不可舍棄之理;子二、舍棄之過患。
今初: 若率爾作本無心,或雖觀察未詳辨,是事雖已誓願為,容當再思慎作止。
若經諸佛及佛子,以大般若所觀察,自心亦已屢研尋,此中尚複何猶豫。
若於某事未觀功過率爾從事,或雖略分别而未詳察,則於此事初雖誓願為之,後時仍應再加思考,或作或舍,既思考已然後行止,如《妙臂請問經》說。
然諸佛及彌勒等諸菩薩,於《密嚴》等經中,以大般若觀察菩提心,贊其功德,謂不可棄舍,自心亦先由思維功德之門,以多因相觀察定應受持。
既已善觀察而始受持,何故又複猶豫?應當守護,直至成佛,勿令失壞也。
子二、棄舍之過患。
分三: 醜一、入於惡趣之過患;醜二、失壞他利;醜三、障礙登地。
初中分三: 寅一、入惡趣之因;寅二、引證例知;寅三、斷相違過。
今初: 若已如是發誓言,而於其事不成辦, 則為欺诳諸有情,我當堕落生何趣。
若已如是誓願安立一切有情於大覺位,而不修加行事業,以成辨其事,則是欺诳彼等一切有情,我當生堕何趣?非堕惡趣不可也。
寅二、引證例知: 經雲若心欲布施,微少下劣尋常物,其人布施不果行,後當堕入餓鬼中。
今於無上菩提果,志心思維作施助,欺诳一切諸衆生,欲生善趣何可得。
所施之物雖尋常劣少一抟之食等,若意中思維而未果行,如《正法念處經》雲:「若思欲施者有纖毫未施,當生餓鬼趣中,若已發願而不施,當堕有情地獄中。
」《分别諸趣經》雲:「若人欲收嘉谷實,必於如是嘉禾本。
心中發願欲布施,由悭吝故不施予,彼生餓鬼世界中,所受痛苦無窮盡。
」說為餓鬼之因。
今既志心思維非徒空言,具足恭敬發言明了,願常為一切有情助伴,令得無上大樂及人天安樂。
又複猶豫,欺诳一切衆生,何處善趣可生?不能生善趣也。
寅三、斷相違過: 或有棄舍菩提心,能成聲聞解脫者, 業果之理不思議,惟一切智能了知。
若爾經雲聖者舍利弗先發菩提心已,修行之時,魔乞右手,即斷右手,以左手持與之。
魔出不悅之言。
心生疲厭,舍菩提心,後成阿羅漢,應成相違。
舍利弗等舍菩提心,仍證解脫果。
業果之理,非異生所能思議,惟一切智方能了知,他人不能思維也。
醜二、失壞他利。
分三: 寅一、失壞菩提心,成重罪故,能壞他利;寅二、若障他菩薩法,罪亦同等,當堕惡趣;寅三、明其因相。
今初: 菩提薩埵諸堕中,退菩提心為最重。
若有違犯如是行,是壞一切衆生利。
失壞發心,於菩薩根本堕中為最重。
若犯如是重罪,則壞利他意樂,損減一切有情義利,修行之所依壞故。
《大集經》雲:「縱百千劫修行十善業道,若發心欲求獨覺阿羅漢果,其時即成犯戒過失,失壞律義,起如是心,較他勝罪尤為極重。
」謂已受菩薩戒者,舍菩提願,則成根本堕;未受戒者,失壞此心,其罪較别解脫戒之他勝為尤重也。
寅二、若障他菩薩善法,罪亦同等,當堕惡趣: 若人但於刹那間,障礙菩薩作福德, 即為壞諸有情利,應受惡趣無邊苦。
若複有人,僅一刹那,於彼菩薩福德善行而作障礙,即是損減彼菩薩成辦有情義利之能力。
彼為障者,應受惡趣生無邊數返。
《寂照神變三魔地經》雲:「若人劫奪南贍部洲一切有情财物,且斷其命;若複有人,障礙菩薩善法,下至施手畜生一抟之食,其罪較彼重無數倍。
」是故於此應當留意。
菩薩何處有不可知,此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