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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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雲:「宗法於同品,有、無、俱各三,於異品亦複,有、無、二俱故。

    」謂於同品遍有、遍無、及俱分轉。

    三種一一,複於異品遍有、遍無、及俱分轉,三三别故。

    )次說宗法,如所作性。

    他難曰:若以聲簡别所作性,則彼不随餘法轉,應無同喻。

    如雲:「所作性,應不随瓶轉,以聲簡别故。

    」若不簡别,則不成宗法。

    答曰:以聲有法簡别所作性因,應非不随聲外餘法轉。

    以因法之介詞唯字加處各異,能作多種遮作用故。

    若雲「聲唯有所作」,則遮不具,以有能别法與指定詞唯字同時說故。

    若雲「所作唯聲有」,則遮餘具,爾時将有所别與指定詞唯字同時說故。

    若雲「唯有牛生犢」,則遮極非有,以有生作用與指定詞唯字同時說故。

    (此說指定詞與能别因合說,則起遮不具之作用。

    若與所别有法合說,則起遮他具之作用。

    若與所作合說,則起遮無作用之作用。

    )或問:若未加指定詞,是否也起了别遮之作用?曰:亦能起彼作用。

    雖未親加彼指定詞,然由說者樂說之意,即能了知指定詞之義。

    何以故?以語言之結果,即令了知所遮義故。

    如雲「黑者(人名)善射」,或雲「有猛(人名,傳說中印度古代最善射者。

    梵名阿租那)善射」,或雲「蓮花青色(或雲青蓮)」。

    此三喻雖無唯字,如其次第表示三種遮義。

    說「黑者善射」之語,即能了知遮其相對不善射之義。

    以如是共稱「黑者善射」,即能遮不具(不善射),以語言是随說者樂說意轉故。

    然亦共稱有餘人善射,故不遮餘具,亦不須遮極不有也。

    如是,為遮有餘如「有猛善射」故,說「有猛善射」,即能了知遮相對餘具義(餘人亦如「有猛善射」)。

    「有猛善射」較「黑者」早已共稱,故不須遮不具與非有。

    然須遮有餘如「有猛善射」者,亦能遮故。

    以語言是随說者樂說意轉故。

    說「蓮花青色」之語,即能了知遮非有之義。

    以除蓮花外餘亦有青色,如是共稱,故不能遮餘具義。

    青色於蓮花不遍轉,故不能遮不具義。

    然須遮非有,亦能遮故。

    以語言是随說者樂說意轉故。

    彼有法聲,以因法遮其不具而差别。

    如前說故。

    以彼聲所差别之法所作性,非離聲外不随餘法轉過失之所依。

    以聲遮不具所差别故。

    (所作性非由是有法聲所别之法,故為不随瓶轉過失之所依,以彼有法聲是由汝法遮不具義所差别故。

    ) 己二、釋 分二:庚一、攝為九宗法之所為,二、别釋難解者。

    今初: 為成性果義,說二因、二返。

    诤故說别、共。

    餘,返是能立。

     因有四種,謂正因、相違、不定、不成。

    說此即足,何故說九宗法耶?曰:解說宗法差别時,說二正因及二相返相違因者,有所為義。

    是為成立正因之所相,為自性、果法、不可得三種數決定故。

    喻說差别(不共)所聞性與總(共)所量性二者,有所為義。

    或說有單返相及單随相之正因。

    遮彼诤已,為令了知正因之因,決定具三相故。

    說餘三不定因者,有所為義。

    為令了知,凡是正因,要從一切異品返,即是能立故。

     庚二、别釋難解者 分三:辛一、說二正因之所為,二、說差别所聞性之所為,三、不别說不可得因之原因。

    初又分三:壬一、說勤發為果因喻之所為,二、說所作為自性因喻之所為,三、各别說果性二因之所為。

    今初: 除自性,由餘.非有遍所了。

    因有錯亂故。

    故果二種轉。

     先有之諸識,非定勤無間。

    於能障、根、聲,皆非近行故。

     無待而有時.無果,相違故。

    成為暫時果,如此識是因。

     或問:何故不說勤發為自性因之喻,而說所作性因之喻?曰:說彼所作性為同品遍轉自性因之喻,有所為義。

    以除所作性自性因外,餘果法因無有於所了同品能遍轉者故。

    以因於果容有錯亂故。

    勤勇所發耳識果,於成立聞吠陀聲耳識自因聲無常為先之同品,作二相轉,以於同品轉,而不遍轉故。

    若謂彼聞吠陀聲之耳識,非自因聲無常為先,以吠陀聲是常故。

    破曰:吠陀之聲,聞汝之耳識,應非決定由勤勇緣勤勇無間所生,以於勤勇之前,即聞常有之聲故。

    以彼勤勇緣於除聽聞聲之障礙,及於耳根與常聲自性皆不作利益加行故。

    吠陀之聲有時不作果,應成相違,以不待緣能生果故。

    如此勤發耳識,是成立聞吠陀聲耳識以自因聲無常為先之果因。

    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即成為暫時有自因聲無常之果故。

    (吠陀之聲,有時生識,有時不生識,即證明彼聲為無聲。

    從聞此無常聲所起之耳識,即是彼聲之果。

    以果暫有,證因聲是無常。

    ) 壬二、說所作為自性因喻之所為 由此成自性,别說所作者,若與果俱說,不誤皆如是。

     比量中已說,說因為了知,略說其差别。

    其相無别異。

     此即以果因,說性依一分。

    故由勤所顯、所生,同說喻。

     或問:由說勤勇所發,即已成立自性因,除此别說所作,何為耶?曰:雖由此勤勇所發,亦成立自性因,然除此外别說所作性為自性因之喻者,有所為義。

    以與勤發果同時,顯所作性為自性因之喻,為令不誤認為一切自性因皆於同品作如是二分轉故。

    (既於同品轉,而不遍轉。

    即奘譯之一分轉。

    )或問:因之差别,豈非於自義比量中已說?曰:因差别義於自義比量中雖已宣說,此中略說因差别者,有所為義。

    是為令了知於同品有遍轉與一分轉之差别,而宣說故。

    此中不說正因相之原因,以正因相與自義比量中所說,義無異故。

    或曰:若爾,同品一分轉之自性因,亦須宣說。

    曰:此解說宗法差别時,未說同品一分轉之自性因,無有過失。

    以由說勤勇所發果因,即亦說依同品一分之自性因故。

    以是當知,果因與同品一分轉之自性因,以一譬喻即能表示。

    以由勤勇所顯之果因,與從勤勇所生之自性因,二因同是勤勇所發故。

     壬三、各别說果性二因之所為 有生,無不生,或自體無别,彼與彼無誤,為彼說此别。

     相應等諸因,非有如是系,彼有錯誤故,說非是正因。

     若是有系屬,是知彼能立。

    決定,無不生,無定非能立。

     問:果性二因,各别宣說,有何所為?曰:分别宣說此果性二因,有所為義。

    是為說明,與所立法若有能饒益即生,無則不生。

    或與所立法自體無别之因,彼因與彼所立法,無錯亂故。

    或問:如是了知有何所為?曰:是為說明依於相應等之因,非是正因,以於所立法容有錯亂故。

    (相應因、和合因等,皆外道所計。

    )以非有「無則不生」之系屬故。

    若謂此因不成,亦有如是系屬。

    破曰:如是則假立相應和合系屬,應全無義。

    彼無則不生之系屬,即能立故。

    凡是決定系屬,即是無則不生之系屬。

    若無決定系屬,則非真能立故。

    (若有「無則不生」之系屬,即是真能立,不須再計相應和合等系屬。

    若缺「無則不生」之系屬,則計相應等系屬亦非真能立。

    故妄計彼等無義也。

    ) 辛二、說差别所聞之所為 分三:壬一、破於命成返遍,二、明命與所聞相同,三、即以彼理亦破餘正理派。

    初又分二:癸一、正破,二、破救。

    今初: 返性決定性,說是無不生。

    彼複無系無,是故随行住。

     自體或因事,若成,返當成。

    故差别無返,随行亦非有。

     唯依於不見,說為單有返。

    是故為不定。

    餘則應能了。

     正理派說:彼命是成立「活身有我」有單返相之正因。

    (即單有異品遍無相,而無同品定有相,妄計為正因。

    )破曰:應說彼命與我,是成就無則不生之系屬。

    以是成立彼宗之返遍性決定性故。

    以彼返遍,亦是無彼系屬(無則不生)則非有故。

    若許爾者,應亦安住随行相(因有宗必随),以許返遍故。

    彼差别命,既無成立彼宗之返遍,亦非有随行。

    以彼我之自體或其因事,若成立者,返相雖可成立,然命與我無系屬故。

    或問:若爾,與陳那說「命是有返相」,應成相違?曰:此不相違。

    以是依於唯不見異品,說為唯有返相(無随行相)故。

    (非說有返遍相)。

    又彼命是成立彼宗(活身有我)之不定因(不共不定),是唯不見異品故。

    若餘謂返遍成者,則彼命應是能了義之正因,以既是成立彼宗之宗法,返遍成就故。

     癸二、破救 若謂由我返,則命等應返,由無命等故,遍無我。

    非爾。

     不可由餘返,而使餘返故。

    彼性、彼生者。

    若我有可得, 彼得。

    若無知,無知,此當成。

    於極不現事,見不見無成。

     餘無見為性,由何瓶等無?其返無能知,返遍如何成? 命等由有見。

    若如是見我,有無當了知。

    由無何等因, 瓶等無所見。

    若身亦無彼,身亦無應理。

    若少同法故, 雖異亦計彼。

    所量故,瓶等,何不比有我?若不許量性, 是一切許因。

    無彼則何能,建立事無事?命及開目等, 從念欲力生。

    彼從境根覺,彼複互待緣,從自種類生。

     此性事是依,唯随彼進返。

    計餘則無窮。

     若謂由我返故命等當返,以無命等遍無我故。

    破曰:若我返,即遍命返,亦非許有,彼不可由餘我返,而餘命返故。

    以我命是無系各異故。

    若謂此因不成,彼命是我體性,或從我生故。

    破曰:彼命應非我體性,以汝(命)是無常,彼我是常事故。

    又彼命應非從我生,以與我不成因果故,若有我作饒益則見生,若無我作饒益則不見生,彼性不成故。

    (彼無則不生之系屬不成故。

    )若我可得,汝則可得,若我不可知,汝亦不可知者,則随行、返遍、可得成就,然彼我是縱有亦非可見之極不現事故。

    (說我是極不現事,是就外計,非自宗許我是極不現事。

    )汝說瓶等無我,由何理成?應不得成。

    以彼我是餘縱有亦無可見為體性故。

    若許爾者,如何能成我返則命遍返?應不能成。

    以我返無可知故。

    若謂瓶等無我,不見我故。

    破曰:由於有法見有命等,故了知活身有命,瓶等無命。

    如是若於有法見有我者,則可了知活身有我,瓶等無我。

    瓶等由不見我,應不能成立無我。

    以縱有我,亦非可見故。

    若謂活身應無命,以無我故。

    破曰:如由無覺因,則不見瓶有命。

    若活身亦無彼覺,則活身無命應理。

    然彼活身由其無我,應不能成其無命,以我與命是無系屬之各異故。

    若謂活身,亦應計為異於有命(計無命),以與瓶少有無我同法故。

    (盛寶雲:「若謂活身與瓶,少於無我同法故,如瓶無命,其相異之活身亦應無命,故計彼也」。

    )破曰:瓶等諸法何不比度有我?應當比度。

    以於活身於所量性為同法故。

    若謂不許彼有我者。

    破曰:瓶等應許有我,以有我是量所成故。

    以量所成是一切應許之因故。

    若無彼正量所成,何能建立有事無事?不能立故。

    若謂彼我即覺之因。

    破曰:應非如是。

    以命出入息與閉張目等,是從念欲功用而生。

    彼念欲功用複從境根前覺所生。

    彼境根前覺,複互待緣,從自同類前念生故。

    此内體諸事,唯從爾許前念所生。

    彼依有無能益,随轉還故。

    若不爾者,因應無窮,以除從自同類前念外,可計餘常我為因故。

    (不見有饒益之功能,亦可計為因故。

    ) 壬二、明命與所聞相同 分三:癸一、相同之理,二、破計不同,三、破命是能了。

    今初: 由錯亂,所聞、此命等相同。

    非,雖是有返,此是錯亂故。

     如何?彼非唯,從非所立返。

    若爾,義說彼,非随所立轉。

     彼於餘亦同。

    遮唯非所立,是說住所立。

    故說由義了, 以一即顯二。

    故由無随行,不成此不亂。

    若能破於破,除立,餘何為? 此所聞與命等,返遍不成相同,以返遍錯亂性相同故。

    若謂非是相同,以命是返相者,而此所聞是返相錯亂故。

    試問:如何錯亂?若謂所聞性返相錯亂,以彼非唯從非所立異品返,亦從同品返故。

    破曰:若爾,由非所立随轉,應亦義說返相錯亂。

    以從同品返,即返相錯亂故。

    若許爾者,餘命應返相錯亂,以不於同品轉,彼於汝亦相同故。

    由義了解,於随行随返,任說一相即俱顯二相,言遮非所立法之語,即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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