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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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雲:「宗法於同品,有、無、俱各三,於異品亦複,有、無、二俱故。
」謂於同品遍有、遍無、及俱分轉。
三種一一,複於異品遍有、遍無、及俱分轉,三三别故。
)次說宗法,如所作性。
他難曰:若以聲簡别所作性,則彼不随餘法轉,應無同喻。
如雲:「所作性,應不随瓶轉,以聲簡别故。
」若不簡别,則不成宗法。
答曰:以聲有法簡别所作性因,應非不随聲外餘法轉。
以因法之介詞唯字加處各異,能作多種遮作用故。
若雲「聲唯有所作」,則遮不具,以有能别法與指定詞唯字同時說故。
若雲「所作唯聲有」,則遮餘具,爾時将有所别與指定詞唯字同時說故。
若雲「唯有牛生犢」,則遮極非有,以有生作用與指定詞唯字同時說故。
(此說指定詞與能别因合說,則起遮不具之作用。
若與所别有法合說,則起遮他具之作用。
若與所作合說,則起遮無作用之作用。
)或問:若未加指定詞,是否也起了别遮之作用?曰:亦能起彼作用。
雖未親加彼指定詞,然由說者樂說之意,即能了知指定詞之義。
何以故?以語言之結果,即令了知所遮義故。
如雲「黑者(人名)善射」,或雲「有猛(人名,傳說中印度古代最善射者。
梵名阿租那)善射」,或雲「蓮花青色(或雲青蓮)」。
此三喻雖無唯字,如其次第表示三種遮義。
說「黑者善射」之語,即能了知遮其相對不善射之義。
以如是共稱「黑者善射」,即能遮不具(不善射),以語言是随說者樂說意轉故。
然亦共稱有餘人善射,故不遮餘具,亦不須遮極不有也。
如是,為遮有餘如「有猛善射」故,說「有猛善射」,即能了知遮相對餘具義(餘人亦如「有猛善射」)。
「有猛善射」較「黑者」早已共稱,故不須遮不具與非有。
然須遮有餘如「有猛善射」者,亦能遮故。
以語言是随說者樂說意轉故。
說「蓮花青色」之語,即能了知遮非有之義。
以除蓮花外餘亦有青色,如是共稱,故不能遮餘具義。
青色於蓮花不遍轉,故不能遮不具義。
然須遮非有,亦能遮故。
以語言是随說者樂說意轉故。
彼有法聲,以因法遮其不具而差别。
如前說故。
以彼聲所差别之法所作性,非離聲外不随餘法轉過失之所依。
以聲遮不具所差别故。
(所作性非由是有法聲所别之法,故為不随瓶轉過失之所依,以彼有法聲是由汝法遮不具義所差别故。
) 己二、釋 分二:庚一、攝為九宗法之所為,二、别釋難解者。
今初: 為成性果義,說二因、二返。
诤故說别、共。
餘,返是能立。
因有四種,謂正因、相違、不定、不成。
說此即足,何故說九宗法耶?曰:解說宗法差别時,說二正因及二相返相違因者,有所為義。
是為成立正因之所相,為自性、果法、不可得三種數決定故。
喻說差别(不共)所聞性與總(共)所量性二者,有所為義。
或說有單返相及單随相之正因。
遮彼诤已,為令了知正因之因,決定具三相故。
說餘三不定因者,有所為義。
為令了知,凡是正因,要從一切異品返,即是能立故。
庚二、别釋難解者 分三:辛一、說二正因之所為,二、說差别所聞性之所為,三、不别說不可得因之原因。
初又分三:壬一、說勤發為果因喻之所為,二、說所作為自性因喻之所為,三、各别說果性二因之所為。
今初: 除自性,由餘.非有遍所了。
因有錯亂故。
故果二種轉。
先有之諸識,非定勤無間。
於能障、根、聲,皆非近行故。
無待而有時.無果,相違故。
成為暫時果,如此識是因。
或問:何故不說勤發為自性因之喻,而說所作性因之喻?曰:說彼所作性為同品遍轉自性因之喻,有所為義。
以除所作性自性因外,餘果法因無有於所了同品能遍轉者故。
以因於果容有錯亂故。
勤勇所發耳識果,於成立聞吠陀聲耳識自因聲無常為先之同品,作二相轉,以於同品轉,而不遍轉故。
若謂彼聞吠陀聲之耳識,非自因聲無常為先,以吠陀聲是常故。
破曰:吠陀之聲,聞汝之耳識,應非決定由勤勇緣勤勇無間所生,以於勤勇之前,即聞常有之聲故。
以彼勤勇緣於除聽聞聲之障礙,及於耳根與常聲自性皆不作利益加行故。
吠陀之聲有時不作果,應成相違,以不待緣能生果故。
如此勤發耳識,是成立聞吠陀聲耳識以自因聲無常為先之果因。
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即成為暫時有自因聲無常之果故。
(吠陀之聲,有時生識,有時不生識,即證明彼聲為無聲。
從聞此無常聲所起之耳識,即是彼聲之果。
以果暫有,證因聲是無常。
) 壬二、說所作為自性因喻之所為 由此成自性,别說所作者,若與果俱說,不誤皆如是。
比量中已說,說因為了知,略說其差别。
其相無别異。
此即以果因,說性依一分。
故由勤所顯、所生,同說喻。
或問:由說勤勇所發,即已成立自性因,除此别說所作,何為耶?曰:雖由此勤勇所發,亦成立自性因,然除此外别說所作性為自性因之喻者,有所為義。
以與勤發果同時,顯所作性為自性因之喻,為令不誤認為一切自性因皆於同品作如是二分轉故。
(既於同品轉,而不遍轉。
即奘譯之一分轉。
)或問:因之差别,豈非於自義比量中已說?曰:因差别義於自義比量中雖已宣說,此中略說因差别者,有所為義。
是為令了知於同品有遍轉與一分轉之差别,而宣說故。
此中不說正因相之原因,以正因相與自義比量中所說,義無異故。
或曰:若爾,同品一分轉之自性因,亦須宣說。
曰:此解說宗法差别時,未說同品一分轉之自性因,無有過失。
以由說勤勇所發果因,即亦說依同品一分之自性因故。
以是當知,果因與同品一分轉之自性因,以一譬喻即能表示。
以由勤勇所顯之果因,與從勤勇所生之自性因,二因同是勤勇所發故。
壬三、各别說果性二因之所為 有生,無不生,或自體無别,彼與彼無誤,為彼說此别。
相應等諸因,非有如是系,彼有錯誤故,說非是正因。
若是有系屬,是知彼能立。
決定,無不生,無定非能立。
問:果性二因,各别宣說,有何所為?曰:分别宣說此果性二因,有所為義。
是為說明,與所立法若有能饒益即生,無則不生。
或與所立法自體無别之因,彼因與彼所立法,無錯亂故。
或問:如是了知有何所為?曰:是為說明依於相應等之因,非是正因,以於所立法容有錯亂故。
(相應因、和合因等,皆外道所計。
)以非有「無則不生」之系屬故。
若謂此因不成,亦有如是系屬。
破曰:如是則假立相應和合系屬,應全無義。
彼無則不生之系屬,即能立故。
凡是決定系屬,即是無則不生之系屬。
若無決定系屬,則非真能立故。
(若有「無則不生」之系屬,即是真能立,不須再計相應和合等系屬。
若缺「無則不生」之系屬,則計相應等系屬亦非真能立。
故妄計彼等無義也。
) 辛二、說差别所聞之所為 分三:壬一、破於命成返遍,二、明命與所聞相同,三、即以彼理亦破餘正理派。
初又分二:癸一、正破,二、破救。
今初: 返性決定性,說是無不生。
彼複無系無,是故随行住。
自體或因事,若成,返當成。
故差别無返,随行亦非有。
唯依於不見,說為單有返。
是故為不定。
餘則應能了。
正理派說:彼命是成立「活身有我」有單返相之正因。
(即單有異品遍無相,而無同品定有相,妄計為正因。
)破曰:應說彼命與我,是成就無則不生之系屬。
以是成立彼宗之返遍性決定性故。
以彼返遍,亦是無彼系屬(無則不生)則非有故。
若許爾者,應亦安住随行相(因有宗必随),以許返遍故。
彼差别命,既無成立彼宗之返遍,亦非有随行。
以彼我之自體或其因事,若成立者,返相雖可成立,然命與我無系屬故。
或問:若爾,與陳那說「命是有返相」,應成相違?曰:此不相違。
以是依於唯不見異品,說為唯有返相(無随行相)故。
(非說有返遍相)。
又彼命是成立彼宗(活身有我)之不定因(不共不定),是唯不見異品故。
若餘謂返遍成者,則彼命應是能了義之正因,以既是成立彼宗之宗法,返遍成就故。
癸二、破救 若謂由我返,則命等應返,由無命等故,遍無我。
非爾。
不可由餘返,而使餘返故。
彼性、彼生者。
若我有可得, 彼得。
若無知,無知,此當成。
於極不現事,見不見無成。
餘無見為性,由何瓶等無?其返無能知,返遍如何成? 命等由有見。
若如是見我,有無當了知。
由無何等因, 瓶等無所見。
若身亦無彼,身亦無應理。
若少同法故, 雖異亦計彼。
所量故,瓶等,何不比有我?若不許量性, 是一切許因。
無彼則何能,建立事無事?命及開目等, 從念欲力生。
彼從境根覺,彼複互待緣,從自種類生。
此性事是依,唯随彼進返。
計餘則無窮。
若謂由我返故命等當返,以無命等遍無我故。
破曰:若我返,即遍命返,亦非許有,彼不可由餘我返,而餘命返故。
以我命是無系各異故。
若謂此因不成,彼命是我體性,或從我生故。
破曰:彼命應非我體性,以汝(命)是無常,彼我是常事故。
又彼命應非從我生,以與我不成因果故,若有我作饒益則見生,若無我作饒益則不見生,彼性不成故。
(彼無則不生之系屬不成故。
)若我可得,汝則可得,若我不可知,汝亦不可知者,則随行、返遍、可得成就,然彼我是縱有亦非可見之極不現事故。
(說我是極不現事,是就外計,非自宗許我是極不現事。
)汝說瓶等無我,由何理成?應不得成。
以彼我是餘縱有亦無可見為體性故。
若許爾者,如何能成我返則命遍返?應不能成。
以我返無可知故。
若謂瓶等無我,不見我故。
破曰:由於有法見有命等,故了知活身有命,瓶等無命。
如是若於有法見有我者,則可了知活身有我,瓶等無我。
瓶等由不見我,應不能成立無我。
以縱有我,亦非可見故。
若謂活身應無命,以無我故。
破曰:如由無覺因,則不見瓶有命。
若活身亦無彼覺,則活身無命應理。
然彼活身由其無我,應不能成其無命,以我與命是無系屬之各異故。
若謂活身,亦應計為異於有命(計無命),以與瓶少有無我同法故。
(盛寶雲:「若謂活身與瓶,少於無我同法故,如瓶無命,其相異之活身亦應無命,故計彼也」。
)破曰:瓶等諸法何不比度有我?應當比度。
以於活身於所量性為同法故。
若謂不許彼有我者。
破曰:瓶等應許有我,以有我是量所成故。
以量所成是一切應許之因故。
若無彼正量所成,何能建立有事無事?不能立故。
若謂彼我即覺之因。
破曰:應非如是。
以命出入息與閉張目等,是從念欲功用而生。
彼念欲功用複從境根前覺所生。
彼境根前覺,複互待緣,從自同類前念生故。
此内體諸事,唯從爾許前念所生。
彼依有無能益,随轉還故。
若不爾者,因應無窮,以除從自同類前念外,可計餘常我為因故。
(不見有饒益之功能,亦可計為因故。
) 壬二、明命與所聞相同 分三:癸一、相同之理,二、破計不同,三、破命是能了。
今初: 由錯亂,所聞、此命等相同。
非,雖是有返,此是錯亂故。
如何?彼非唯,從非所立返。
若爾,義說彼,非随所立轉。
彼於餘亦同。
遮唯非所立,是說住所立。
故說由義了, 以一即顯二。
故由無随行,不成此不亂。
若能破於破,除立,餘何為? 此所聞與命等,返遍不成相同,以返遍錯亂性相同故。
若謂非是相同,以命是返相者,而此所聞是返相錯亂故。
試問:如何錯亂?若謂所聞性返相錯亂,以彼非唯從非所立異品返,亦從同品返故。
破曰:若爾,由非所立随轉,應亦義說返相錯亂。
以從同品返,即返相錯亂故。
若許爾者,餘命應返相錯亂,以不於同品轉,彼於汝亦相同故。
由義了解,於随行随返,任說一相即俱顯二相,言遮非所立法之語,即是
」謂於同品遍有、遍無、及俱分轉。
三種一一,複於異品遍有、遍無、及俱分轉,三三别故。
)次說宗法,如所作性。
他難曰:若以聲簡别所作性,則彼不随餘法轉,應無同喻。
如雲:「所作性,應不随瓶轉,以聲簡别故。
」若不簡别,則不成宗法。
答曰:以聲有法簡别所作性因,應非不随聲外餘法轉。
以因法之介詞唯字加處各異,能作多種遮作用故。
若雲「聲唯有所作」,則遮不具,以有能别法與指定詞唯字同時說故。
若雲「所作唯聲有」,則遮餘具,爾時将有所别與指定詞唯字同時說故。
若雲「唯有牛生犢」,則遮極非有,以有生作用與指定詞唯字同時說故。
(此說指定詞與能别因合說,則起遮不具之作用。
若與所别有法合說,則起遮他具之作用。
若與所作合說,則起遮無作用之作用。
)或問:若未加指定詞,是否也起了别遮之作用?曰:亦能起彼作用。
雖未親加彼指定詞,然由說者樂說之意,即能了知指定詞之義。
何以故?以語言之結果,即令了知所遮義故。
如雲「黑者(人名)善射」,或雲「有猛(人名,傳說中印度古代最善射者。
梵名阿租那)善射」,或雲「蓮花青色(或雲青蓮)」。
此三喻雖無唯字,如其次第表示三種遮義。
說「黑者善射」之語,即能了知遮其相對不善射之義。
以如是共稱「黑者善射」,即能遮不具(不善射),以語言是随說者樂說意轉故。
然亦共稱有餘人善射,故不遮餘具,亦不須遮極不有也。
如是,為遮有餘如「有猛善射」故,說「有猛善射」,即能了知遮相對餘具義(餘人亦如「有猛善射」)。
「有猛善射」較「黑者」早已共稱,故不須遮不具與非有。
然須遮有餘如「有猛善射」者,亦能遮故。
以語言是随說者樂說意轉故。
說「蓮花青色」之語,即能了知遮非有之義。
以除蓮花外餘亦有青色,如是共稱,故不能遮餘具義。
青色於蓮花不遍轉,故不能遮不具義。
然須遮非有,亦能遮故。
以語言是随說者樂說意轉故。
彼有法聲,以因法遮其不具而差别。
如前說故。
以彼聲所差别之法所作性,非離聲外不随餘法轉過失之所依。
以聲遮不具所差别故。
(所作性非由是有法聲所别之法,故為不随瓶轉過失之所依,以彼有法聲是由汝法遮不具義所差别故。
) 己二、釋 分二:庚一、攝為九宗法之所為,二、别釋難解者。
今初: 為成性果義,說二因、二返。
诤故說别、共。
餘,返是能立。
因有四種,謂正因、相違、不定、不成。
說此即足,何故說九宗法耶?曰:解說宗法差别時,說二正因及二相返相違因者,有所為義。
是為成立正因之所相,為自性、果法、不可得三種數決定故。
喻說差别(不共)所聞性與總(共)所量性二者,有所為義。
或說有單返相及單随相之正因。
遮彼诤已,為令了知正因之因,決定具三相故。
說餘三不定因者,有所為義。
為令了知,凡是正因,要從一切異品返,即是能立故。
庚二、别釋難解者 分三:辛一、說二正因之所為,二、說差别所聞性之所為,三、不别說不可得因之原因。
初又分三:壬一、說勤發為果因喻之所為,二、說所作為自性因喻之所為,三、各别說果性二因之所為。
今初: 除自性,由餘.非有遍所了。
因有錯亂故。
故果二種轉。
先有之諸識,非定勤無間。
於能障、根、聲,皆非近行故。
無待而有時.無果,相違故。
成為暫時果,如此識是因。
或問:何故不說勤發為自性因之喻,而說所作性因之喻?曰:說彼所作性為同品遍轉自性因之喻,有所為義。
以除所作性自性因外,餘果法因無有於所了同品能遍轉者故。
以因於果容有錯亂故。
勤勇所發耳識果,於成立聞吠陀聲耳識自因聲無常為先之同品,作二相轉,以於同品轉,而不遍轉故。
若謂彼聞吠陀聲之耳識,非自因聲無常為先,以吠陀聲是常故。
破曰:吠陀之聲,聞汝之耳識,應非決定由勤勇緣勤勇無間所生,以於勤勇之前,即聞常有之聲故。
以彼勤勇緣於除聽聞聲之障礙,及於耳根與常聲自性皆不作利益加行故。
吠陀之聲有時不作果,應成相違,以不待緣能生果故。
如此勤發耳識,是成立聞吠陀聲耳識以自因聲無常為先之果因。
以是成立彼之宗法,即成為暫時有自因聲無常之果故。
(吠陀之聲,有時生識,有時不生識,即證明彼聲為無聲。
從聞此無常聲所起之耳識,即是彼聲之果。
以果暫有,證因聲是無常。
) 壬二、說所作為自性因喻之所為 由此成自性,别說所作者,若與果俱說,不誤皆如是。
比量中已說,說因為了知,略說其差别。
其相無别異。
此即以果因,說性依一分。
故由勤所顯、所生,同說喻。
或問:由說勤勇所發,即已成立自性因,除此别說所作,何為耶?曰:雖由此勤勇所發,亦成立自性因,然除此外别說所作性為自性因之喻者,有所為義。
以與勤發果同時,顯所作性為自性因之喻,為令不誤認為一切自性因皆於同品作如是二分轉故。
(既於同品轉,而不遍轉。
即奘譯之一分轉。
)或問:因之差别,豈非於自義比量中已說?曰:因差别義於自義比量中雖已宣說,此中略說因差别者,有所為義。
是為令了知於同品有遍轉與一分轉之差别,而宣說故。
此中不說正因相之原因,以正因相與自義比量中所說,義無異故。
或曰:若爾,同品一分轉之自性因,亦須宣說。
曰:此解說宗法差别時,未說同品一分轉之自性因,無有過失。
以由說勤勇所發果因,即亦說依同品一分之自性因故。
以是當知,果因與同品一分轉之自性因,以一譬喻即能表示。
以由勤勇所顯之果因,與從勤勇所生之自性因,二因同是勤勇所發故。
壬三、各别說果性二因之所為 有生,無不生,或自體無别,彼與彼無誤,為彼說此别。
相應等諸因,非有如是系,彼有錯誤故,說非是正因。
若是有系屬,是知彼能立。
決定,無不生,無定非能立。
問:果性二因,各别宣說,有何所為?曰:分别宣說此果性二因,有所為義。
是為說明,與所立法若有能饒益即生,無則不生。
或與所立法自體無别之因,彼因與彼所立法,無錯亂故。
或問:如是了知有何所為?曰:是為說明依於相應等之因,非是正因,以於所立法容有錯亂故。
(相應因、和合因等,皆外道所計。
)以非有「無則不生」之系屬故。
若謂此因不成,亦有如是系屬。
破曰:如是則假立相應和合系屬,應全無義。
彼無則不生之系屬,即能立故。
凡是決定系屬,即是無則不生之系屬。
若無決定系屬,則非真能立故。
(若有「無則不生」之系屬,即是真能立,不須再計相應和合等系屬。
若缺「無則不生」之系屬,則計相應等系屬亦非真能立。
故妄計彼等無義也。
) 辛二、說差别所聞之所為 分三:壬一、破於命成返遍,二、明命與所聞相同,三、即以彼理亦破餘正理派。
初又分二:癸一、正破,二、破救。
今初: 返性決定性,說是無不生。
彼複無系無,是故随行住。
自體或因事,若成,返當成。
故差别無返,随行亦非有。
唯依於不見,說為單有返。
是故為不定。
餘則應能了。
正理派說:彼命是成立「活身有我」有單返相之正因。
(即單有異品遍無相,而無同品定有相,妄計為正因。
)破曰:應說彼命與我,是成就無則不生之系屬。
以是成立彼宗之返遍性決定性故。
以彼返遍,亦是無彼系屬(無則不生)則非有故。
若許爾者,應亦安住随行相(因有宗必随),以許返遍故。
彼差别命,既無成立彼宗之返遍,亦非有随行。
以彼我之自體或其因事,若成立者,返相雖可成立,然命與我無系屬故。
或問:若爾,與陳那說「命是有返相」,應成相違?曰:此不相違。
以是依於唯不見異品,說為唯有返相(無随行相)故。
(非說有返遍相)。
又彼命是成立彼宗(活身有我)之不定因(不共不定),是唯不見異品故。
若餘謂返遍成者,則彼命應是能了義之正因,以既是成立彼宗之宗法,返遍成就故。
癸二、破救 若謂由我返,則命等應返,由無命等故,遍無我。
非爾。
不可由餘返,而使餘返故。
彼性、彼生者。
若我有可得, 彼得。
若無知,無知,此當成。
於極不現事,見不見無成。
餘無見為性,由何瓶等無?其返無能知,返遍如何成? 命等由有見。
若如是見我,有無當了知。
由無何等因, 瓶等無所見。
若身亦無彼,身亦無應理。
若少同法故, 雖異亦計彼。
所量故,瓶等,何不比有我?若不許量性, 是一切許因。
無彼則何能,建立事無事?命及開目等, 從念欲力生。
彼從境根覺,彼複互待緣,從自種類生。
此性事是依,唯随彼進返。
計餘則無窮。
若謂由我返故命等當返,以無命等遍無我故。
破曰:若我返,即遍命返,亦非許有,彼不可由餘我返,而餘命返故。
以我命是無系各異故。
若謂此因不成,彼命是我體性,或從我生故。
破曰:彼命應非我體性,以汝(命)是無常,彼我是常事故。
又彼命應非從我生,以與我不成因果故,若有我作饒益則見生,若無我作饒益則不見生,彼性不成故。
(彼無則不生之系屬不成故。
)若我可得,汝則可得,若我不可知,汝亦不可知者,則随行、返遍、可得成就,然彼我是縱有亦非可見之極不現事故。
(說我是極不現事,是就外計,非自宗許我是極不現事。
)汝說瓶等無我,由何理成?應不得成。
以彼我是餘縱有亦無可見為體性故。
若許爾者,如何能成我返則命遍返?應不能成。
以我返無可知故。
若謂瓶等無我,不見我故。
破曰:由於有法見有命等,故了知活身有命,瓶等無命。
如是若於有法見有我者,則可了知活身有我,瓶等無我。
瓶等由不見我,應不能成立無我。
以縱有我,亦非可見故。
若謂活身應無命,以無我故。
破曰:如由無覺因,則不見瓶有命。
若活身亦無彼覺,則活身無命應理。
然彼活身由其無我,應不能成其無命,以我與命是無系屬之各異故。
若謂活身,亦應計為異於有命(計無命),以與瓶少有無我同法故。
(盛寶雲:「若謂活身與瓶,少於無我同法故,如瓶無命,其相異之活身亦應無命,故計彼也」。
)破曰:瓶等諸法何不比度有我?應當比度。
以於活身於所量性為同法故。
若謂不許彼有我者。
破曰:瓶等應許有我,以有我是量所成故。
以量所成是一切應許之因故。
若無彼正量所成,何能建立有事無事?不能立故。
若謂彼我即覺之因。
破曰:應非如是。
以命出入息與閉張目等,是從念欲功用而生。
彼念欲功用複從境根前覺所生。
彼境根前覺,複互待緣,從自同類前念生故。
此内體諸事,唯從爾許前念所生。
彼依有無能益,随轉還故。
若不爾者,因應無窮,以除從自同類前念外,可計餘常我為因故。
(不見有饒益之功能,亦可計為因故。
) 壬二、明命與所聞相同 分三:癸一、相同之理,二、破計不同,三、破命是能了。
今初: 由錯亂,所聞、此命等相同。
非,雖是有返,此是錯亂故。
如何?彼非唯,從非所立返。
若爾,義說彼,非随所立轉。
彼於餘亦同。
遮唯非所立,是說住所立。
故說由義了, 以一即顯二。
故由無随行,不成此不亂。
若能破於破,除立,餘何為? 此所聞與命等,返遍不成相同,以返遍錯亂性相同故。
若謂非是相同,以命是返相者,而此所聞是返相錯亂故。
試問:如何錯亂?若謂所聞性返相錯亂,以彼非唯從非所立異品返,亦從同品返故。
破曰:若爾,由非所立随轉,應亦義說返相錯亂。
以從同品返,即返相錯亂故。
若許爾者,餘命應返相錯亂,以不於同品轉,彼於汝亦相同故。
由義了解,於随行随返,任說一相即俱顯二相,言遮非所立法之語,即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