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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顯所立,不成作義性,如是說因喻,不成皆應成。

    」 解釋此義,謂正理派雲:「顯示所當成立,是所立相。

    」破曰:不成因喻,非如是性,而對他敵者立聲無常,舉所作因,爾時彼不極成因喻,立者雖不樂為所立,亦應成為所立。

    以是顯示為所當成立故。

    以是未來所立故。

    以彼顯示通三世轉之有境故。

    若謂言顯示所當成立者,顯唯立者樂為所立者乃是所立。

    破曰:言顯示所當成立之聲,非依了解唯立者樂為所立之差别,以能知時之一切未極成者,皆是能了知故。

    對正理派之所立相,以不極成之因喻為能破喻者,有其原因。

    以正理派說:能知時之一切不極成者,皆顯為所立故。

    餘則若僅以不成為所立相者,則兔角等一切不成者皆應許為所立也。

    若謂不極成之因喻非是所立,以能作、所作、作業三中,非作業故。

    說汝非宗支故。

    四種宗中非遍許宗故。

    (正理派舉出三種理由,證明不極成之因喻,非是所立。

    (一)所立宗是所作業,如陶師制瓶,陶師是作者,輪繩等是能作,瓶是所作業。

    如是立論,立論人是作者,因喻等是能作──即能立,宗是所立──即作業。

    不極成之因喻,是能作,非作業,故非所立宗。

    (二)正理派五支中,宗支乃所立,不極成之因喻是能立支,故非所立宗。

    (三)正理派認為,四種宗中,以遍所許為宗。

    不極成之因喻非遍所許宗,故非所立宗。

    )破曰:彼一切由非所作業等差别而作解答,不能分辨便非所立,以有敵者不極成故。

    又說所立是宗支,此解答亦不可證非所立,以是敵者先未極成之自性故。

    又應是宗相同,以是立者所許故。

    以随立者所許,即是遍許宗之相故。

    (此說正理派之三種理由的解答,皆不能證明不極成之因喻非所立宗。

    即以正理派許為所立之理由而反難故。

    以他說不極成者為所立故。

    故不論是否所作業,是否說為宗支,既不極成,便成所立也。

    又正理派說,随立者所許為遍許宗之相。

    不極成之因喻亦是立者所許,故應是遍許宗。

    故彼三救,皆不能救也。

    ) 辛二、觀所相事破 聚雖是所立,言二互差别,是所立。

    爾時,因喻相不成。

     無故,所立聲,許於有法轉。

    論何為?非理,如應随自轉。

     如立聲無常,列有生為因時。

    試問:無常、聲、聚義,何為所立耶?若如初者,則有生因,敵者於汝與瓶二者,無常同法應不極成,以彼無常是汝之所立故。

    若如第二,則聲有法為成立聲無常故,列因應無義,以汝是成立彼宗之所立,汝是敵者已極成故。

    如集量論雲:「若法是所立,則無有同法。

    有法為所立,列因無義。

    」若謂聲與無常之合聚為所立者。

    破曰:應是聲與無常二者互相差别為所立宗。

    如前說故。

    若許爾者,爾時汝派之因相、喻相,應不極成,以說「由喻同法,能立所立,為因之相。

    由與所立同法,有彼法者,為同喻相。

    以聲所差别之無常為所立故」。

    又有生因,應非成立聲無常之正因,以敵者於未成立所立之前,由無常所差别之聲與瓶喻,二者同有生法,應不極成故。

    又無常所差别之聲法有生,於瓶随轉,敵者應不極成故。

    若彼等已成者,則所立亦極成矣。

    若謂因喻相中之所立聲,彼不於聚義轉故,許於有法轉者。

    (外救雲:因喻相中所說所立,不指聚義,是指有法。

    故無過失。

    )破曰:若爾,汝正理派為顯因喻之相,何用造論?應全無義。

    以於因喻之相,如應觀察立者自随欲轉故。

     辛三、觀加唯字處破 由顯能立勢,知彼義所立。

    因等相遍故,於能立無疑。

     前定辭,則彼.說宗相無義。

    故勢於彼說,了知有遍果。

     若謂如佛弟子,於宗相加唯字,我等亦於宗相加唯字指定詞,則不極成因喻無成所立之過失。

    破曰:若以顯示所當成立為所立相,為指定雲「顯示唯所當成立」,為指定雲「唯顯示所當成立」耶?若如前者,為遮「已極成為所立」故而說,為遮「能立為所立」故而說耶?若如前者,凡是所立,必為敵者不極成義。

    為了解此義故,正理派於宗相中不須加指定詞。

    由顯示能立因喻相之勢,即能了知故。

    若如第二,不須為遮疑能立是所立而加指定詞。

    以說因等喻之相,即引彼遍非所立故。

    若於顯示前說指定詞者,(在藏文中将唯字加在顯示之前,即在所立之後,是所立之簡别詞。

    但譯成漢文,則應在顯示之後,所立之前。

    因漢文語法與藏文相反。

    藏文為「所立顯示」,漢文為「顯示所立」。

    )則彼正理派所說之宗相成無義故。

    (由上說兩種理由,都不須在顯示前加指定詞,故說無義。

    )由此勢可知,是須将指定詞說在顯示之後。

    (在漢文為加在顯示之前,即「唯顯示所當成立」。

    在藏文為「所當成立、顯示、唯」。

    )言「遍果」者,即遮不具,為果也。

    (此說兩種遮:(一)遮不具,(二)遮具餘或餘具。

    如雲「唯說所立」,即遮不具。

    如雲「說唯所立」,即遮具餘。

    後文說三種遮。

    )若如是者(将唯字加在顯示之後,漢譯加在前),則不極成之因喻應是所立,以是「唯顯示所當成立」故。

    此過失仍存也。

    (此科文,盛寶釋略有不同。

    ) 庚二、破因宗相違之喻 分二:辛一、觀相違義破,二、觀因義破。

    今初: 相違樂無系,無益、不共處。

    如是因過失,皆應成宗過。

     宗過非待他,此如前已說。

    無樂是不成。

     正理派雲:因與宗相違,是為宗過。

    如說「聲常,一切無常故」。

    試問:彼因如何與宗相違?若謂若一切無常,則違聲常,以聲亦攝於一切中故。

    破曰:若因與宗相違之義,是與所樂境之所立無系屬者,彼義為是於成立所立無所利益,為是於樂知有法不共處耶?若是初者(無益),如是則一切因過,應皆成宗過。

    以於成立所立,無利益故。

    然不能許此。

    已說宗過是不觀待餘因喻者故。

    若如第二(於有法不共處),因於樂知有法上無,亦應非宗過,以是宗法不極成之因過破。

     辛二、觀因義破 分二:壬一、不引無常為因,二、引非一切為因。

    今初: 由具無常因,聲如是說者,如是彼應遮。

    此中唯顯喻, 見有何餘義?差别說餘已,由總随轉者,非遍,總随轉, 此複有何果?故說住於聲,無常性即遣。

     如言「聲常,一切無常故」。

    此量式由具足無常因。

    若如是說「聲無常」者,如是則遮彼聲常,以常無常正相違故。

    然如是量式,應不引無常為因,是以非一切為因成立聲常。

    顯示異喻之似量式,除此見有何義?更無義故。

    又彼量式,非引於聲遍是無常,以先於差别聲說餘常已,後乃随說一切無常之總言故。

    又彼量式,先别說聲常已,後随說一切無常之總言,有何果利?應全無果,以引聲亦無常故。

    又說聲上安住之無常性,即能遣聲常,亦有原因。

    以聲若無常,則違於常故。

     壬二、引非一切為因 分二:癸一、正說,二、彼於聲不成。

    今初: 於餘境違說,故說聲為餘。

     或問:彼量式引何為因耶?曰:彼量式是說聲是一切之餘,以說一切無常已,而於餘境聲說與彼相違之常故。

     癸二、彼於聲不成 分二:子一、明非一切所知為因不成,二、明非一切非聲為因不成。

    今初: 總不舍别故,彼亦不應理。

    喻如有時說,桦樹性非樹。

     一切可聞言,唯破於一轉,故非非一切。

    於一切差别,無彼,彼無故。

     若謂引非一切為因,我亦許者。

    破曰:為非一切所知為因,為非一切非聲為因?若如初者,說聲非一切所知,彼不應理,聲亦攝於一切中故。

    總一切,不舍别聲故。

    若謂因不極成,唯聲非一切之語,顯聲非一切故。

    破曰:唯聲非一切之語,應非顯示聲非一切。

    言一切之可聞(即一切之言),僅破唯於一聲轉故。

    譬如有時言唯桦樹非樹之聲,破樹聲唯於桦樹轉,非破於桦樹轉也。

    若謂聲應一切所不攝,一切是無餘,而汝隻是一切之一分故。

    破曰:聲外餘一切差别,應皆無彼一切中攝(應皆為一切所不攝),以皆是一切之一分故。

    若許爾者,彼一切中應無所攝,以聲及聲外餘一切差别,皆一切中所不攝故。

     子二、明非一切非聲為因不成 分二:醜一、正說,二、斷诤。

    今初: 能所知異故,有法為因事,能知不成故。

    其有法為自,能立不極成。

     若如第二(非一切非聲為因),彼有法聲為自常之能立不成,以有法為因事,於能知宗法性不極成故。

    凡是宗法,則所知能知異故。

    (非一切非聲,即是聲。

    如以非一切非聲為因,即是以聲為因。

    聲是此量式中之有法,又以聲為因,故不成也。

    ) 醜二、斷诤 一切事無「法、有法」差别故,一切過相同。

    否,遮有别故。

     若觀察勝義,如是不成故。

    於諸世俗事,破自性他性。

     此安住所比、能比義名言,於識成各異,是依此施設。

     如本性各異,於彼究竟識,現法有法異。

    是名言所依。

     此名言所立,異覺無系屬,有法作能立,故顯示不成。

     别總法異故,因與有因性。

    喻如勤發故,勤發聲無常。

     雖是宗支分,無害故有法,非不成各異。

    喻此有角體, 有角故非馬。

    又知已退故,所立時非支。

    法異故,差别.為宗義非理。

     外曰:一切自性因,亦應同有彼事因無異之過,以聲、所作、無常、一切事,都無「法與有法」之區别故。

    破曰:所作性非同有與聲無異之過(因與有法無異之過),以與聲有所遮各異之差别故(聲遮非所聞,所作遮非所作)。

    世俗事聲、所作、無常各異諸分,破一實自性與實他性,以觀察勝義,如是實性不成就故。

    外難:若聲、所作、無常、無異實者,則能比所比之名言不應道理。

    答曰:應理,以此能比所比義安住之名言,是依分别識所成立之異而施設故。

    於異於非自之體性、如實之自相究竟識,現為法與有法各異,彼即能比所比名言随轉之所依故。

    即彼有法聲作聲常之能立,故說宗法不成。

    以此聲與聲,於法與有法名言所安立之覺中,現為異相無系屬故(現為一故,不現為異)。

    或問:若爾有為,應非成立有為瓶無常之宗法,以與有為無異故。

    若許爾者,應非成立彼宗之正因也。

    答曰:有為成立有為瓶無常之因,與有因各異(有為是因,有為之瓶是有因)。

    以與有為瓶遮法各異故。

    以彼是别,汝是彼之總故。

    喻如說勤發之聲無常,勤勇所發性故。

    若謂勤勇所發應非成立勤發聲無常之宗法,以勤發聲之能别法故。

    破曰:勤勇所發雖是成立勤發聲無常宗之支分(是有法聲之簡别法),然汝與有法勤發聲之各異應非不成,雖是彼宗之支分,然於成立彼宗之所立無妨害故。

    喻如說「此有角體非是馬,是有角故」。

    又可說:勤勇所發性於勤發聲無常為所立時,已非勤發聲之能表支分,以於彼時已表彼訖,表用已退故。

    若謂以所聞性成立聲常,事因(事即所依有法)亦應無異也。

    破曰:差别所聞性說是成立聲常宗義之一分,為以有法為因而不成者,不應道理。

    以彼與聲遮法各異故。

    (所聞性是遮非耳識所取義,聲是遮非響義。

    故觀所遮法各異。

    )(又勤勇所發性,雖是勤發聲之能别法,然非彼量式之所立,非彼量式之有法。

    故無事因不異之過。

    ) 戊二、親所诠為因 分二:己一、标,二、釋。

    今初: 諸因差别義,為成易持故,以宗法差别,而總略宣說。

     以法介詞異,遮不具、餘具,及極其非有。

    與能别、所别、 所作同時說。

    雖未加,樂說.即當知彼義。

    語果遮止故。

     如說黑善射,或有猛善射,或說青蓮花。

    彼複遮相對, 而了知諸義。

    如是稱及能,聲,樂說轉故。

    故由遮不具, 以法别有法。

    以彼所别法,非無随過依。

     集量論雲:「何故?因似因,多是宗法性,故於因等義,先說彼差别。

    」解釋此義。

    或問:何故不說因相,而說差别?曰:以宗法九差别而略說者,有所為義,以為成立易於受持正因似因差别義故。

    (九種宗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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