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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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釋 民國.法尊譯編 醜三、廣釋現量不遣 分二:寅一、說義之所為,二、說所聞之所為。

    今初: 此現量妨害,聲亦共稱為,多事之自性。

    由其不生起, 現種種覺故。

    於聞無二現。

    為彼故說義。

    若舍棄此性, 現量能妨害。

    彼自性是義,餘是遮為相,總是無事性。

    彼非根行境。

     集量論雲:「現量義、比量,信、稱於自依。

    」(現量相違等五種相違。

    自教自語合為一類,名信解相違,如上已說。

    )現量違害容易了解,陳那論師雖未廣說,然此亦有所當說者。

    問:何者當說?曰:說義言有所為義,以聲於耳識無總别二相而顯現,為令了解彼義故。

    聲於耳識無總别二相,以聲共稱為遮止多事之自性。

    不生現總别種種耳識覺故。

    聲是所聞,若舍此者,則為現量所妨害,以汝是現量所成故。

    彼聲自性說為義,以是勝義成就故。

    其餘遮止為相之總,非根現量親所行境,以是無事自性故。

     寅二、說所聞之所為 以是總諸法,成立非現故,雖舍無違害,言所聞顯示。

     都非诠事故,成就依彼故,由彼力害故,說聞根行境。

     說聲名所聞者,有所為義。

    是為顯棄舍總諸法,無現量違害故。

    以總諸法成為非現量境故。

    或問:說「聲非自相」即可,何故說「聲非所聞」?曰:聲於勝義,名不能說,以於勝義,一切都非所诠事故。

    說所聞名,有餘所為,以於根現量所行境之聲,說名所聞者,有所為義。

    為令了解成立聲是所聞,是依彼耳識故,及由彼耳識之力,能違害聲非所聞故。

     子二、於何有法不遣 分三:醜一、正說,二、斷诤,三、結義。

    初又分二:寅一、由害當時有法即害所立,二、由害無關有法不害所立。

    今初: 一切立者自,樂為所立法,具彼法能害。

    非餘法有法。

     餘於餘有法,雖害,此何破?此雖由相知,言自有法者, 為成害有法,亦即成違害。

    由所依相違,依彼亦違故。

     餘如是相法,說是所立故,思唯妨害彼,故言自有法。

     問:言「現量義比量,信稱不能遣」即可,何故說「於自依」耶?曰:說於自依有所為義。

    一切為立者自所樂為所立之法,若違害成就彼法之有法,即違害所立。

    若害餘法之有法,於所立無害。

    為了解彼義故。

    如所作性,非由違害常虛空德,而為成立聲無常之相違因,以除當時於餘有法雖有違害,然於此成立聲無常無何破故。

    若謂說「於自依」應無所為,以害無關有法,無害於所立。

    由說「随自樂為」之言,即了解此義故。

    答曰:如是此義,於解說所立相之言中,雖由說「随自樂為」之言,亦能了解,然說自有法,有所為義。

    是為成立由違害當時之有法,亦即違害所立故。

    由所依相違,依彼(能依)者亦相違故。

    除說於自依餘者,或有思:唯妨害彼聚義,方是妨害所立,以說立者所樂如是行相之法,於有法上是所立故。

    說自有法有所為義,為遮或思唯妨害聚義,乃是妨害所立故。

     寅二、由害無關有法不害所立 此豈非義成?實爾。

    然有者,唯破於有法,許成就過失。

     如說虛空等,非由諸餘緣,不生先無性,非頓聲等因。

     於此說,破雲:如是虛空等,有法性無事。

    如是樂所立, 全無有妨害。

    由此即顯示,二俱是所立,若妨害有法, 即破所立法,故於彼妨害。

    如是性有法,亦所立,非獨。

     或問:由妨害有法,即妨害所立。

    此豈非亦由随自樂為之言義成立耶?曰:實爾。

    然有立者,於破唯有法,亦許因有過。

    譬如佛弟子說:「虛空等,非由餘緣,不生本無自性之常實,以非頓為聲等之因故。

    」如勝論者破雲:「非頓為聲等之因,應是成立虛空非常實之相違因,以破常實,如是亦顯虛空等有法之自性為無事故。

    」或問:如何答彼?曰:由破有事虛空,應非成立彼之相違因。

    由破除彼,於如是成立樂為之所立,全無違害故。

    此說於自依者,是顯由妨害有法,即破所立法。

    故說害彼所立,以法與有法二者聚義即是所立故。

    由妨害無關單獨有法,非妨害所立,立者意許,如是法所差别之有法,亦是所立故。

     醜二、斷诤 若如是有害,非頓聲等因,樂等非由餘,能生非,如前。

    若此因決定, 即成相違者。

    漸作與無常,無所相違故。

    異品返有疑,許此有餘别。

     若謂由妨害當時之有法,即妨害所立。

    若如是者,佛弟子對數論師所說妨難,此中有害,謂說樂等非由餘緣不生不能生之常實,非頓為聲等之因故。

    如前勝論者攻難也。

    答曰:若此論式中,決定無遮為因者,則成相違因。

    然以漸次作義為因。

    漸次作義,非成立樂等無常之相違因,以汝與無常性無相違故。

    或問:彼列舉之因為何等?曰:非頓為聲等之因,許此是成立彼宗之有餘差别,以於成立彼宗之返遍有疑惑故。

     醜三、結義 由自所樂法,是為所立故。

    彼所依是害。

    顯非唯有法, 或於餘所依。

    由自聲顯示,害餘法,非害。

    如是自有法,亦說餘有法。

     言自所依者,是顯若妨害當時彼法之所依,是妨害所立。

    若妨害單獨有法,或餘法之所依,則非妨害所立。

    何以故?以立者自所樂法,於有法上是所立故。

     庚二、似宗之喻 分二:辛一、能别不成等非宗過之理,二、法差别不成等違害之理。

    今初: 一切能立過,皆妨害於宗。

    雖爾唯與宗,相屬是宗法。

     待後支諸過,說唯彼系屬。

    是故所依等.不成,非宗過。

     或問:何緣不說能别不極成、所别不極成、俱不極成等宗過?能别不極成如對數論者說聲無常。

    所别不極成如對佛弟子說我遍一切。

    俱不極成如說我是和合因。

    此等皆是宗過,以於成立宗能違害故。

    破曰:若爾,一切能立之過失,皆應是宗過,以於成立宗皆能違害故。

    雖則如是,然所依有法等不極成應非宗過,以唯與宗相屬之過失,方是宗過。

    其觀待因喻後支之過失,說是因喻相屬之過故。

     辛二、法差别不成等違害之理 分三:壬一、以法自性相違表示,二、廣釋法差别相違,三、由彼應知二種違害有法之理。

    今初: 此顯所立支,有法法差别,及有法自性,諸有妨害者。

     或問:集量論中對於妨害法自性之似宗,廣釋現量等妨害之理,對於妨害法差别、有法差别、有法自性之似宗,由現量等妨害之理,何緣不廣說?曰:集量論對於妨害法自性之似宗,廣釋妨害之理,此即顯示妨害所立支有法差别、法差别、有法自性之諸宗,皆是似宗,以一切妨害所樂境所立之宗,皆是似宗故。

    (集量論中廣說法自相相違過,即顯示法差别相違等餘三過,亦可例知,故不廣說。

    釋量論則對法差别相違過廣說,對餘有法自相、差别相違二過,亦例知,不廣說)。

     壬二、廣釋法差别相違 分二:癸一、明宗,二、顯害。

    今初: 為顯彼義故,略說喻方隅。

    相應義實相,依見有餘,非。

     不見非有别,立宗則無為。

    不見,見無果。

    欲成立有支。

    立餘無差别,是立已極成。

     對於勝論妨害法差别似宗之喻,略說妨害之方隅,有所為義。

    為顯對勝論派違害,法差别、有法自性之宗,違害之理故。

    問:若爾,違害法差别之宗是何等耶?曰:如勝論說,由於微塵互相成就所造成義,以實為相,三法差别((一)成就重德,(二)由彼所引下墜作用,(三)為和合之因緣)。

    依於現量所見之有支,離支實有,是所立宗。

    以立非現量所見,非三法差别之有支,離支實有之宗無所須故。

    以見不現見之極微無障礙等果,為成立障礙等故,欲成立有支故。

    及若立非三法差别之有支,離支實有,是成立已極成故。

     癸二、顯害 分二:子一、正說,二、破救。

    今初: 若此重、下墜,天平應低下。

    故無德作用,故非和合因。

     故果、自性等,無見故,非見。

    故無則不生,餘差别有害。

     問:對於彼宗如何妨害耶?曰:如重量相等兩組十枚泥丸,此作九番合并之一組泥丸,應無「支分先無之重德」,與「由彼引起之作用」。

    若有「支分先無之重德」,與「由彼引起之下墜作用」者,則與彼未合并之十枚泥丸,在等數天平稱時,汝之秤頭須應低下,但不如是故。

    若許爾者,則此泥丸應非「支分先無之重德」,與「由彼引起之下墜作用」之「和合因緣」,以許爾故。

    又彼三法差别之有支,非「量」所見,以彼之果與自性等,皆無「量」見故。

    勝論派立有支離支實有之宗,不應道理,以是立三法差别之有支實有宗,其無則不生之餘差别三法,是量所妨害故。

    (離支分外之實有支,是法自相。

    離支分外,三法差别之實有支是法差别。

    今是給彼差别出過,非難離支分之有支也。

    ) 子二、破救 從微起實鬘,稱故餘實重,他說不可知,如漸添棉絮。

     彼若頓具足,與别具塵聚,若别俱稱時,故重應各異。

     磨沙等漸次,數等不應理。

    若從芥子起,漸增成大聚。

     其果如鬘等,重不可知者。

    芥子問重量,微小極難知, 不知果重故,彼因是可稱。

    義無見,如棉,彼果亦無知。

    如重不可知, 彼德皆無知。

    磨沙等無增。

    無低所表示,色等增,如增,自根無見故。

     餘勝論派雲:從微塵造起之實鬘(即一串之許多實),於天平稱故,不能了知餘實有支之重性,如漸放微小棉絮之重性,天平不能了知。

    破曰:彼立者宗,如兩組重量相等之十枚泥丸,一組頓相應(即頓放秤上),一組别相應(即漸次放秤上),此諸塵聚各别及同時稱時,其重量應大小各異(頓放者應輕,漸放者應重,以漸放者有支多故)。

    以彼二組,由稱所知重量,有無衆多各異故。

    外曰:無增多重量之過失,以後有支生時,前者已滅故。

    破曰:如漸次合并之五金磨沙,汝與未合并之五磨沙,唯五磨沙等、漸次數等,不應道理,以汝隻有一有支重量,彼則有增多五有支之重量故。

    若謂微塵從芥子許,輾轉增成大聚,彼相應果鬘重量,非稱能知,極微小故。

    破曰:從微塵至芥子許,中間之重量,亦應極難了知,以極微小故。

    又應唯彼有支之因支分之重量,是稱所量。

    以有稱所知之重量,然有支果之重量稱不了知故。

    言如棉絮者,法喻不同。

    棉絮是現量所見,其重量由稱可知。

    其餘實有支無義可見,彼果亦無可知故。

    若謂雖無增多之重德,然有增多之色等者。

    破曰:金磨沙等,應無支分所無之功德增多,如支分所無之重德無可了知,如是彼有支之一切功德皆無可知故。

    問:若爾,何以隻說秤低下之差别無可取故,唯破重德耶?曰:彼說秤低下差别無可取故者,非唯欲破支分所無之重德,是表示支分所無之一切功德皆無有故。

    又金磨沙,應無支分所無之色等功德增多。

    以若有者,則如其增多,自根現量應須能見,無可見故。

     壬三、由彼應知二種違害有法之理 受許自語等,由有諸妨害,由所說一分,餘喻亦應知。

     勝論派立離諸支分,有餘實有支之宗,非是真宗,以於汝義,勝論派有自許相違、自語相違,及由現量、比量、共稱等如應違害故。

    如上所說,對勝論派法差别有害之宗違害之理,由此一分,為於勝論派餘有法差别,及有法自性有害之宗所說譬喻違害之理,亦應了知故。

     己二、破他派 分二:庚一、破所立,二、破因宗相違之喻。

    初又分三:辛一、破能相,二、觀所相事破,三、觀加唯字處破。

    今初: 三世有境故,非如是體性,對他立,爾時,不樂亦所立。

     能知時不成,一切皆能知。

    是故所立聲,非依樂差别。

     故喻因不成,作為所例喻。

    餘則兔角等,不成皆所立。

     皆有不成故,故舉作業等,差别而解答,不能辨差别。

     先未成性故,非可所立支。

    由誰受許相,彼同所立性。

     集量論雲:「此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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