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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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稱論師造
僧成大師釋
民國.法尊譯編
醜三、廣釋現量不遣 分二:寅一、說義之所為,二、說所聞之所為。
今初: 此現量妨害,聲亦共稱為,多事之自性。
由其不生起, 現種種覺故。
於聞無二現。
為彼故說義。
若舍棄此性, 現量能妨害。
彼自性是義,餘是遮為相,總是無事性。
彼非根行境。
集量論雲:「現量義、比量,信、稱於自依。
」(現量相違等五種相違。
自教自語合為一類,名信解相違,如上已說。
)現量違害容易了解,陳那論師雖未廣說,然此亦有所當說者。
問:何者當說?曰:說義言有所為義,以聲於耳識無總别二相而顯現,為令了解彼義故。
聲於耳識無總别二相,以聲共稱為遮止多事之自性。
不生現總别種種耳識覺故。
聲是所聞,若舍此者,則為現量所妨害,以汝是現量所成故。
彼聲自性說為義,以是勝義成就故。
其餘遮止為相之總,非根現量親所行境,以是無事自性故。
寅二、說所聞之所為 以是總諸法,成立非現故,雖舍無違害,言所聞顯示。
都非诠事故,成就依彼故,由彼力害故,說聞根行境。
說聲名所聞者,有所為義。
是為顯棄舍總諸法,無現量違害故。
以總諸法成為非現量境故。
或問:說「聲非自相」即可,何故說「聲非所聞」?曰:聲於勝義,名不能說,以於勝義,一切都非所诠事故。
說所聞名,有餘所為,以於根現量所行境之聲,說名所聞者,有所為義。
為令了解成立聲是所聞,是依彼耳識故,及由彼耳識之力,能違害聲非所聞故。
子二、於何有法不遣 分三:醜一、正說,二、斷诤,三、結義。
初又分二:寅一、由害當時有法即害所立,二、由害無關有法不害所立。
今初: 一切立者自,樂為所立法,具彼法能害。
非餘法有法。
餘於餘有法,雖害,此何破?此雖由相知,言自有法者, 為成害有法,亦即成違害。
由所依相違,依彼亦違故。
餘如是相法,說是所立故,思唯妨害彼,故言自有法。
問:言「現量義比量,信稱不能遣」即可,何故說「於自依」耶?曰:說於自依有所為義。
一切為立者自所樂為所立之法,若違害成就彼法之有法,即違害所立。
若害餘法之有法,於所立無害。
為了解彼義故。
如所作性,非由違害常虛空德,而為成立聲無常之相違因,以除當時於餘有法雖有違害,然於此成立聲無常無何破故。
若謂說「於自依」應無所為,以害無關有法,無害於所立。
由說「随自樂為」之言,即了解此義故。
答曰:如是此義,於解說所立相之言中,雖由說「随自樂為」之言,亦能了解,然說自有法,有所為義。
是為成立由違害當時之有法,亦即違害所立故。
由所依相違,依彼(能依)者亦相違故。
除說於自依餘者,或有思:唯妨害彼聚義,方是妨害所立,以說立者所樂如是行相之法,於有法上是所立故。
說自有法有所為義,為遮或思唯妨害聚義,乃是妨害所立故。
寅二、由害無關有法不害所立 此豈非義成?實爾。
然有者,唯破於有法,許成就過失。
如說虛空等,非由諸餘緣,不生先無性,非頓聲等因。
於此說,破雲:如是虛空等,有法性無事。
如是樂所立, 全無有妨害。
由此即顯示,二俱是所立,若妨害有法, 即破所立法,故於彼妨害。
如是性有法,亦所立,非獨。
或問:由妨害有法,即妨害所立。
此豈非亦由随自樂為之言義成立耶?曰:實爾。
然有立者,於破唯有法,亦許因有過。
譬如佛弟子說:「虛空等,非由餘緣,不生本無自性之常實,以非頓為聲等之因故。
」如勝論者破雲:「非頓為聲等之因,應是成立虛空非常實之相違因,以破常實,如是亦顯虛空等有法之自性為無事故。
」或問:如何答彼?曰:由破有事虛空,應非成立彼之相違因。
由破除彼,於如是成立樂為之所立,全無違害故。
此說於自依者,是顯由妨害有法,即破所立法。
故說害彼所立,以法與有法二者聚義即是所立故。
由妨害無關單獨有法,非妨害所立,立者意許,如是法所差别之有法,亦是所立故。
醜二、斷诤 若如是有害,非頓聲等因,樂等非由餘,能生非,如前。
若此因決定, 即成相違者。
漸作與無常,無所相違故。
異品返有疑,許此有餘别。
若謂由妨害當時之有法,即妨害所立。
若如是者,佛弟子對數論師所說妨難,此中有害,謂說樂等非由餘緣不生不能生之常實,非頓為聲等之因故。
如前勝論者攻難也。
答曰:若此論式中,決定無遮為因者,則成相違因。
然以漸次作義為因。
漸次作義,非成立樂等無常之相違因,以汝與無常性無相違故。
或問:彼列舉之因為何等?曰:非頓為聲等之因,許此是成立彼宗之有餘差别,以於成立彼宗之返遍有疑惑故。
醜三、結義 由自所樂法,是為所立故。
彼所依是害。
顯非唯有法, 或於餘所依。
由自聲顯示,害餘法,非害。
如是自有法,亦說餘有法。
言自所依者,是顯若妨害當時彼法之所依,是妨害所立。
若妨害單獨有法,或餘法之所依,則非妨害所立。
何以故?以立者自所樂法,於有法上是所立故。
庚二、似宗之喻 分二:辛一、能别不成等非宗過之理,二、法差别不成等違害之理。
今初: 一切能立過,皆妨害於宗。
雖爾唯與宗,相屬是宗法。
待後支諸過,說唯彼系屬。
是故所依等.不成,非宗過。
或問:何緣不說能别不極成、所别不極成、俱不極成等宗過?能别不極成如對數論者說聲無常。
所别不極成如對佛弟子說我遍一切。
俱不極成如說我是和合因。
此等皆是宗過,以於成立宗能違害故。
破曰:若爾,一切能立之過失,皆應是宗過,以於成立宗皆能違害故。
雖則如是,然所依有法等不極成應非宗過,以唯與宗相屬之過失,方是宗過。
其觀待因喻後支之過失,說是因喻相屬之過故。
辛二、法差别不成等違害之理 分三:壬一、以法自性相違表示,二、廣釋法差别相違,三、由彼應知二種違害有法之理。
今初: 此顯所立支,有法法差别,及有法自性,諸有妨害者。
或問:集量論中對於妨害法自性之似宗,廣釋現量等妨害之理,對於妨害法差别、有法差别、有法自性之似宗,由現量等妨害之理,何緣不廣說?曰:集量論對於妨害法自性之似宗,廣釋妨害之理,此即顯示妨害所立支有法差别、法差别、有法自性之諸宗,皆是似宗,以一切妨害所樂境所立之宗,皆是似宗故。
(集量論中廣說法自相相違過,即顯示法差别相違等餘三過,亦可例知,故不廣說。
釋量論則對法差别相違過廣說,對餘有法自相、差别相違二過,亦例知,不廣說)。
壬二、廣釋法差别相違 分二:癸一、明宗,二、顯害。
今初: 為顯彼義故,略說喻方隅。
相應義實相,依見有餘,非。
不見非有别,立宗則無為。
不見,見無果。
欲成立有支。
立餘無差别,是立已極成。
對於勝論妨害法差别似宗之喻,略說妨害之方隅,有所為義。
為顯對勝論派違害,法差别、有法自性之宗,違害之理故。
問:若爾,違害法差别之宗是何等耶?曰:如勝論說,由於微塵互相成就所造成義,以實為相,三法差别((一)成就重德,(二)由彼所引下墜作用,(三)為和合之因緣)。
依於現量所見之有支,離支實有,是所立宗。
以立非現量所見,非三法差别之有支,離支實有之宗無所須故。
以見不現見之極微無障礙等果,為成立障礙等故,欲成立有支故。
及若立非三法差别之有支,離支實有,是成立已極成故。
癸二、顯害 分二:子一、正說,二、破救。
今初: 若此重、下墜,天平應低下。
故無德作用,故非和合因。
故果、自性等,無見故,非見。
故無則不生,餘差别有害。
問:對於彼宗如何妨害耶?曰:如重量相等兩組十枚泥丸,此作九番合并之一組泥丸,應無「支分先無之重德」,與「由彼引起之作用」。
若有「支分先無之重德」,與「由彼引起之下墜作用」者,則與彼未合并之十枚泥丸,在等數天平稱時,汝之秤頭須應低下,但不如是故。
若許爾者,則此泥丸應非「支分先無之重德」,與「由彼引起之下墜作用」之「和合因緣」,以許爾故。
又彼三法差别之有支,非「量」所見,以彼之果與自性等,皆無「量」見故。
勝論派立有支離支實有之宗,不應道理,以是立三法差别之有支實有宗,其無則不生之餘差别三法,是量所妨害故。
(離支分外之實有支,是法自相。
離支分外,三法差别之實有支是法差别。
今是給彼差别出過,非難離支分之有支也。
) 子二、破救 從微起實鬘,稱故餘實重,他說不可知,如漸添棉絮。
彼若頓具足,與别具塵聚,若别俱稱時,故重應各異。
磨沙等漸次,數等不應理。
若從芥子起,漸增成大聚。
其果如鬘等,重不可知者。
芥子問重量,微小極難知, 不知果重故,彼因是可稱。
義無見,如棉,彼果亦無知。
如重不可知, 彼德皆無知。
磨沙等無增。
無低所表示,色等增,如增,自根無見故。
餘勝論派雲:從微塵造起之實鬘(即一串之許多實),於天平稱故,不能了知餘實有支之重性,如漸放微小棉絮之重性,天平不能了知。
破曰:彼立者宗,如兩組重量相等之十枚泥丸,一組頓相應(即頓放秤上),一組别相應(即漸次放秤上),此諸塵聚各别及同時稱時,其重量應大小各異(頓放者應輕,漸放者應重,以漸放者有支多故)。
以彼二組,由稱所知重量,有無衆多各異故。
外曰:無增多重量之過失,以後有支生時,前者已滅故。
破曰:如漸次合并之五金磨沙,汝與未合并之五磨沙,唯五磨沙等、漸次數等,不應道理,以汝隻有一有支重量,彼則有增多五有支之重量故。
若謂微塵從芥子許,輾轉增成大聚,彼相應果鬘重量,非稱能知,極微小故。
破曰:從微塵至芥子許,中間之重量,亦應極難了知,以極微小故。
又應唯彼有支之因支分之重量,是稱所量。
以有稱所知之重量,然有支果之重量稱不了知故。
言如棉絮者,法喻不同。
棉絮是現量所見,其重量由稱可知。
其餘實有支無義可見,彼果亦無可知故。
若謂雖無增多之重德,然有增多之色等者。
破曰:金磨沙等,應無支分所無之功德增多,如支分所無之重德無可了知,如是彼有支之一切功德皆無可知故。
問:若爾,何以隻說秤低下之差别無可取故,唯破重德耶?曰:彼說秤低下差别無可取故者,非唯欲破支分所無之重德,是表示支分所無之一切功德皆無有故。
又金磨沙,應無支分所無之色等功德增多。
以若有者,則如其增多,自根現量應須能見,無可見故。
壬三、由彼應知二種違害有法之理 受許自語等,由有諸妨害,由所說一分,餘喻亦應知。
勝論派立離諸支分,有餘實有支之宗,非是真宗,以於汝義,勝論派有自許相違、自語相違,及由現量、比量、共稱等如應違害故。
如上所說,對勝論派法差别有害之宗違害之理,由此一分,為於勝論派餘有法差别,及有法自性有害之宗所說譬喻違害之理,亦應了知故。
己二、破他派 分二:庚一、破所立,二、破因宗相違之喻。
初又分三:辛一、破能相,二、觀所相事破,三、觀加唯字處破。
今初: 三世有境故,非如是體性,對他立,爾時,不樂亦所立。
能知時不成,一切皆能知。
是故所立聲,非依樂差别。
故喻因不成,作為所例喻。
餘則兔角等,不成皆所立。
皆有不成故,故舉作業等,差别而解答,不能辨差别。
先未成性故,非可所立支。
由誰受許相,彼同所立性。
集量論雲:「此言
今初: 此現量妨害,聲亦共稱為,多事之自性。
由其不生起, 現種種覺故。
於聞無二現。
為彼故說義。
若舍棄此性, 現量能妨害。
彼自性是義,餘是遮為相,總是無事性。
彼非根行境。
集量論雲:「現量義、比量,信、稱於自依。
」(現量相違等五種相違。
自教自語合為一類,名信解相違,如上已說。
)現量違害容易了解,陳那論師雖未廣說,然此亦有所當說者。
問:何者當說?曰:說義言有所為義,以聲於耳識無總别二相而顯現,為令了解彼義故。
聲於耳識無總别二相,以聲共稱為遮止多事之自性。
不生現總别種種耳識覺故。
聲是所聞,若舍此者,則為現量所妨害,以汝是現量所成故。
彼聲自性說為義,以是勝義成就故。
其餘遮止為相之總,非根現量親所行境,以是無事自性故。
寅二、說所聞之所為 以是總諸法,成立非現故,雖舍無違害,言所聞顯示。
都非诠事故,成就依彼故,由彼力害故,說聞根行境。
說聲名所聞者,有所為義。
是為顯棄舍總諸法,無現量違害故。
以總諸法成為非現量境故。
或問:說「聲非自相」即可,何故說「聲非所聞」?曰:聲於勝義,名不能說,以於勝義,一切都非所诠事故。
說所聞名,有餘所為,以於根現量所行境之聲,說名所聞者,有所為義。
為令了解成立聲是所聞,是依彼耳識故,及由彼耳識之力,能違害聲非所聞故。
子二、於何有法不遣 分三:醜一、正說,二、斷诤,三、結義。
初又分二:寅一、由害當時有法即害所立,二、由害無關有法不害所立。
今初: 一切立者自,樂為所立法,具彼法能害。
非餘法有法。
餘於餘有法,雖害,此何破?此雖由相知,言自有法者, 為成害有法,亦即成違害。
由所依相違,依彼亦違故。
餘如是相法,說是所立故,思唯妨害彼,故言自有法。
問:言「現量義比量,信稱不能遣」即可,何故說「於自依」耶?曰:說於自依有所為義。
一切為立者自所樂為所立之法,若違害成就彼法之有法,即違害所立。
若害餘法之有法,於所立無害。
為了解彼義故。
如所作性,非由違害常虛空德,而為成立聲無常之相違因,以除當時於餘有法雖有違害,然於此成立聲無常無何破故。
若謂說「於自依」應無所為,以害無關有法,無害於所立。
由說「随自樂為」之言,即了解此義故。
答曰:如是此義,於解說所立相之言中,雖由說「随自樂為」之言,亦能了解,然說自有法,有所為義。
是為成立由違害當時之有法,亦即違害所立故。
由所依相違,依彼(能依)者亦相違故。
除說於自依餘者,或有思:唯妨害彼聚義,方是妨害所立,以說立者所樂如是行相之法,於有法上是所立故。
說自有法有所為義,為遮或思唯妨害聚義,乃是妨害所立故。
寅二、由害無關有法不害所立 此豈非義成?實爾。
然有者,唯破於有法,許成就過失。
如說虛空等,非由諸餘緣,不生先無性,非頓聲等因。
於此說,破雲:如是虛空等,有法性無事。
如是樂所立, 全無有妨害。
由此即顯示,二俱是所立,若妨害有法, 即破所立法,故於彼妨害。
如是性有法,亦所立,非獨。
或問:由妨害有法,即妨害所立。
此豈非亦由随自樂為之言義成立耶?曰:實爾。
然有立者,於破唯有法,亦許因有過。
譬如佛弟子說:「虛空等,非由餘緣,不生本無自性之常實,以非頓為聲等之因故。
」如勝論者破雲:「非頓為聲等之因,應是成立虛空非常實之相違因,以破常實,如是亦顯虛空等有法之自性為無事故。
」或問:如何答彼?曰:由破有事虛空,應非成立彼之相違因。
由破除彼,於如是成立樂為之所立,全無違害故。
此說於自依者,是顯由妨害有法,即破所立法。
故說害彼所立,以法與有法二者聚義即是所立故。
由妨害無關單獨有法,非妨害所立,立者意許,如是法所差别之有法,亦是所立故。
醜二、斷诤 若如是有害,非頓聲等因,樂等非由餘,能生非,如前。
若此因決定, 即成相違者。
漸作與無常,無所相違故。
異品返有疑,許此有餘别。
若謂由妨害當時之有法,即妨害所立。
若如是者,佛弟子對數論師所說妨難,此中有害,謂說樂等非由餘緣不生不能生之常實,非頓為聲等之因故。
如前勝論者攻難也。
答曰:若此論式中,決定無遮為因者,則成相違因。
然以漸次作義為因。
漸次作義,非成立樂等無常之相違因,以汝與無常性無相違故。
或問:彼列舉之因為何等?曰:非頓為聲等之因,許此是成立彼宗之有餘差别,以於成立彼宗之返遍有疑惑故。
醜三、結義 由自所樂法,是為所立故。
彼所依是害。
顯非唯有法, 或於餘所依。
由自聲顯示,害餘法,非害。
如是自有法,亦說餘有法。
言自所依者,是顯若妨害當時彼法之所依,是妨害所立。
若妨害單獨有法,或餘法之所依,則非妨害所立。
何以故?以立者自所樂法,於有法上是所立故。
庚二、似宗之喻 分二:辛一、能别不成等非宗過之理,二、法差别不成等違害之理。
今初: 一切能立過,皆妨害於宗。
雖爾唯與宗,相屬是宗法。
待後支諸過,說唯彼系屬。
是故所依等.不成,非宗過。
或問:何緣不說能别不極成、所别不極成、俱不極成等宗過?能别不極成如對數論者說聲無常。
所别不極成如對佛弟子說我遍一切。
俱不極成如說我是和合因。
此等皆是宗過,以於成立宗能違害故。
破曰:若爾,一切能立之過失,皆應是宗過,以於成立宗皆能違害故。
雖則如是,然所依有法等不極成應非宗過,以唯與宗相屬之過失,方是宗過。
其觀待因喻後支之過失,說是因喻相屬之過故。
辛二、法差别不成等違害之理 分三:壬一、以法自性相違表示,二、廣釋法差别相違,三、由彼應知二種違害有法之理。
今初: 此顯所立支,有法法差别,及有法自性,諸有妨害者。
或問:集量論中對於妨害法自性之似宗,廣釋現量等妨害之理,對於妨害法差别、有法差别、有法自性之似宗,由現量等妨害之理,何緣不廣說?曰:集量論對於妨害法自性之似宗,廣釋妨害之理,此即顯示妨害所立支有法差别、法差别、有法自性之諸宗,皆是似宗,以一切妨害所樂境所立之宗,皆是似宗故。
(集量論中廣說法自相相違過,即顯示法差别相違等餘三過,亦可例知,故不廣說。
釋量論則對法差别相違過廣說,對餘有法自相、差别相違二過,亦例知,不廣說)。
壬二、廣釋法差别相違 分二:癸一、明宗,二、顯害。
今初: 為顯彼義故,略說喻方隅。
相應義實相,依見有餘,非。
不見非有别,立宗則無為。
不見,見無果。
欲成立有支。
立餘無差别,是立已極成。
對於勝論妨害法差别似宗之喻,略說妨害之方隅,有所為義。
為顯對勝論派違害,法差别、有法自性之宗,違害之理故。
問:若爾,違害法差别之宗是何等耶?曰:如勝論說,由於微塵互相成就所造成義,以實為相,三法差别((一)成就重德,(二)由彼所引下墜作用,(三)為和合之因緣)。
依於現量所見之有支,離支實有,是所立宗。
以立非現量所見,非三法差别之有支,離支實有之宗無所須故。
以見不現見之極微無障礙等果,為成立障礙等故,欲成立有支故。
及若立非三法差别之有支,離支實有,是成立已極成故。
癸二、顯害 分二:子一、正說,二、破救。
今初: 若此重、下墜,天平應低下。
故無德作用,故非和合因。
故果、自性等,無見故,非見。
故無則不生,餘差别有害。
問:對於彼宗如何妨害耶?曰:如重量相等兩組十枚泥丸,此作九番合并之一組泥丸,應無「支分先無之重德」,與「由彼引起之作用」。
若有「支分先無之重德」,與「由彼引起之下墜作用」者,則與彼未合并之十枚泥丸,在等數天平稱時,汝之秤頭須應低下,但不如是故。
若許爾者,則此泥丸應非「支分先無之重德」,與「由彼引起之下墜作用」之「和合因緣」,以許爾故。
又彼三法差别之有支,非「量」所見,以彼之果與自性等,皆無「量」見故。
勝論派立有支離支實有之宗,不應道理,以是立三法差别之有支實有宗,其無則不生之餘差别三法,是量所妨害故。
(離支分外之實有支,是法自相。
離支分外,三法差别之實有支是法差别。
今是給彼差别出過,非難離支分之有支也。
) 子二、破救 從微起實鬘,稱故餘實重,他說不可知,如漸添棉絮。
彼若頓具足,與别具塵聚,若别俱稱時,故重應各異。
磨沙等漸次,數等不應理。
若從芥子起,漸增成大聚。
其果如鬘等,重不可知者。
芥子問重量,微小極難知, 不知果重故,彼因是可稱。
義無見,如棉,彼果亦無知。
如重不可知, 彼德皆無知。
磨沙等無增。
無低所表示,色等增,如增,自根無見故。
餘勝論派雲:從微塵造起之實鬘(即一串之許多實),於天平稱故,不能了知餘實有支之重性,如漸放微小棉絮之重性,天平不能了知。
破曰:彼立者宗,如兩組重量相等之十枚泥丸,一組頓相應(即頓放秤上),一組别相應(即漸次放秤上),此諸塵聚各别及同時稱時,其重量應大小各異(頓放者應輕,漸放者應重,以漸放者有支多故)。
以彼二組,由稱所知重量,有無衆多各異故。
外曰:無增多重量之過失,以後有支生時,前者已滅故。
破曰:如漸次合并之五金磨沙,汝與未合并之五磨沙,唯五磨沙等、漸次數等,不應道理,以汝隻有一有支重量,彼則有增多五有支之重量故。
若謂微塵從芥子許,輾轉增成大聚,彼相應果鬘重量,非稱能知,極微小故。
破曰:從微塵至芥子許,中間之重量,亦應極難了知,以極微小故。
又應唯彼有支之因支分之重量,是稱所量。
以有稱所知之重量,然有支果之重量稱不了知故。
言如棉絮者,法喻不同。
棉絮是現量所見,其重量由稱可知。
其餘實有支無義可見,彼果亦無可知故。
若謂雖無增多之重德,然有增多之色等者。
破曰:金磨沙等,應無支分所無之功德增多,如支分所無之重德無可了知,如是彼有支之一切功德皆無可知故。
問:若爾,何以隻說秤低下之差别無可取故,唯破重德耶?曰:彼說秤低下差别無可取故者,非唯欲破支分所無之重德,是表示支分所無之一切功德皆無有故。
又金磨沙,應無支分所無之色等功德增多。
以若有者,則如其增多,自根現量應須能見,無可見故。
壬三、由彼應知二種違害有法之理 受許自語等,由有諸妨害,由所說一分,餘喻亦應知。
勝論派立離諸支分,有餘實有支之宗,非是真宗,以於汝義,勝論派有自許相違、自語相違,及由現量、比量、共稱等如應違害故。
如上所說,對勝論派法差别有害之宗違害之理,由此一分,為於勝論派餘有法差别,及有法自性有害之宗所說譬喻違害之理,亦應了知故。
己二、破他派 分二:庚一、破所立,二、破因宗相違之喻。
初又分三:辛一、破能相,二、觀所相事破,三、觀加唯字處破。
今初: 三世有境故,非如是體性,對他立,爾時,不樂亦所立。
能知時不成,一切皆能知。
是故所立聲,非依樂差别。
故喻因不成,作為所例喻。
餘則兔角等,不成皆所立。
皆有不成故,故舉作業等,差别而解答,不能辨差别。
先未成性故,非可所立支。
由誰受許相,彼同所立性。
集量論雲:「此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