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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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安住所立法故。

    由無随行,不能成立如是不錯亂之返遍。

    以随行随返,互不錯亂故。

    彼命除於同品成立有外,餘何所為?都不應理。

    以於同品,破其所破,即是立故。

    (此說:若於異品遮,即於同品轉,若無同品轉,則亦不能成立異品遮。

    即此二相随缺一相,即二相不成。

    其不共不定因,如以有命證「活身有我」,及以所聞證「聲無常」。

    由缺同品随轉相,則返遍相亦不成立。

    故非正因。

    ) 癸二、破計不同 分二:子一、叙計,二、破執。

    今初: 所立無,無返,唯非所立無。

     外計「以命成立活身有我」,其因唯於非所立法異品無。

    以於所立法同品,無所返故。

    以同品是無事故(如汝佛弟子說我是無事,故同品是無事)。

    以無事都不可為破立所依事故。

    (這外道欲借佛家說我是無事,而證明其同品上不可破立,則不可說同品亦無。

    故唯是異品無,即成為正因也。

    ) 子二、破執 分二:醜一、破計無事不可為破立所依,二、破以同品無返成立返相。

    初又分三:寅一、明返亦無破,二、應斷絕名言,三、自不相同。

    今初: 言無,彼所返,何許從無返?無返即是立。

    有事無亦有, 無事亦非有,看愚夫觀察。

    若從彼無返,豈許因轉耶?若非,既破返,是此如何破? 成立「活身有我」之同品,言無命,此所返。

    如何許從汝(彼同品,即無事)返?不應許爾。

    是無事故。

    彼命應是成立同品有,以於同品無返故。

    若許爾者,應看正理派此愚夫觀察之理,命有事於同品無而計是有。

    無事雖有,而計為非有故。

    (這是說:命有事於同品無,而正理派妄計我有命。

    於我同品遮其命。

    命返是無事,此無事是有,而正理派妄計彼為非有,即不許命返也。

    )(總之,彼一方面說無事我同品上,不可破立,而又立我有命,破我無命,是自語相違。

    )試問:若彼命因於同品無返,豈許於同品轉耶?若謂亦非於同品轉(即不於同品遮,則應於同品轉)。

    破曰:何故破彼命於同品轉?理不應破。

    以破於同品返,即是於同品轉故。

     寅二、應斷絕名言 除能立能破,無餘聲名言,彼於無無故,此得無言說。

     諸有則無破,彼於無非有。

    此理於衆生,應無所破者。

     若待處時破,如其彼是有,如是不能破。

    如其彼是無,如是無可破。

     於此無事,應得無可言說,以除能立能破之外更無有餘聲之名言。

    彼諸名言複於汝(無事)無轉故。

    由此道理於諸衆生,應無所破義。

    以若法於諸有者,彼法則無可破。

    若破彼法,彼法於無亦非有故。

    (盛寶解為:「以此無事不可為立破所依之理,則衆生於此所知,應都無破無之義與合理名言。

    以於諸有事者不可無遮。

    故合理破無之名言不轉。

    彼無遮之名言,不可為立破之所依,則於無事亦非有故。

    」義亦難懂。

    觀頌文原意,似很簡單,謂諸屬有事之法則無可破,若破彼法,彼法於無事亦非有破,無事不可為破立所依故。

    是以正理派之理難彼自宗。

    )若謂觀待時處,有瓶可破者(如此時處無彼時處之瓶)。

    破曰:彼瓶觀待時處亦應無破,以觀待時處,如其有者,則如是不能破。

    如其無者,亦如是無能破故。

     寅三、自不相同 分三:卯一、成立聲義為破立之正所依,二、破是自相,三、如何作名言之理。

    今初: 故依事無事,非依於外事,依聲義此中,許一切立破。

     無如彼,有法、彼等速系現。

    彼由聲轉故,許有名言依。

     若謂破立之名言,皆應斷絕,以彼若有,則不須成立,不能破除。

    彼法若無,則不須破除,不能成立故。

    (此是對事物的破立與理論的破立,未能辨其區别之诤。

    事物之破立,如以錘碎瓶,用泥制瓶。

    是毀有為破,造成為立。

    理論之破立,如說諸法無我,有漏皆苦。

    是将本無者抉擇其無為破,破其執有;将本有者抉擇其有為立,立其不無也。

    )破曰:破立之正所依,非外自相,以是彼有正理違害故。

    破立之正所依是聲義。

    此中是依於聲義,許一切立破。

    (聲義即言語所诠影相,如言瓶、衣,思想上則現起瓶衣的影相,是為聲義。

    簡言之,破立是破妄執,立正義。

    妄執與正義,皆是分别心上的事,非外界自相事物外。

    )此諸破立雖無如彼勝義成就,然彼有法聲與彼等破立連系顯現故。

    聲義有三種,謂有依有事、依無事、及通依二者之聲義故。

    又彼聲義,亦許為有之名言所依,以是聲轉性故。

    (各種名聲,於彼聲義上轉故。

    如心上現起瓶相,則口中呼為瓶。

    ) 卯二、破是自相 不爾,則諸義,一法立或破,一切體立破。

    其體無異故。

     若異,則如餘.與餘破及立。

    是則立與破,不會一有法。

     若不爾者,而謂破立之正所依是自相者,則於諸義,如於聲上成立一法如所作性,或破一法如非所作,應無常等一切體性皆得成立,常等一切皆得破除。

    以所作無常體無異故。

    若謂其因不成,實各異者。

    破曰:成立所作無常,與破非所作常等,應不同會合於一聲,以所作無常實各異故。

    如餘瓶與餘衣,破立非共同也。

     卯三、如何作名言之理 種種法所依,依一有法說,一立如依彼,諸餘如舍置, 若破如彼離,其餘如觀待。

    無義者名言,如覺所顯示, 真性不觀察,許為依異義。

    無始習氣生,世間義無害。

     彼有果無果,彼彼異一義,猶如新增減,由彼彼迷亂, 有所連系故,雖非具彼義,能見異依者。

    以是故彼等,亦不知迷亂。

     或問:於汝自宗如何作破立之名言耶?曰:破立之正所依非是自相,以種種法之所依有法,且如依一聲說,成立一所作性時,彼所作性如新依止,餘無常等如且舍置。

    破非所作時,彼非所作,如新遠離,於餘所作性如新觀待,如是顯現故(本來如是,現似新得)。

    或問:分别所現,若無事者,應為正量所害。

    曰:從無始習氣所生,世間破立分别之義,正量不能違害。

    於事無義之名言,如分别覺所顯示之真如理,不觀察其為有無事,輾轉依於異義自相之合理名言,皆受許故。

    或問:若分别所現,若無事者,破立名言如何轉耶?曰:如一瓶義,可有多種破立轉,與彼不能盛水相異,與彼禦寒亦異故。

    有彼盛水之果,無彼禦寒之果故。

    又於聲上,無常如新增長,常性如新減少,由於彼彼迷亂,雖不具足彼所取義,然能加行現見自相。

    雖非現見,然由依於各異自相之系屬,即能如是加行故。

    (此說先由比量分别,了解自相之總相,漸次修習,即能現證諸法真理之自相也。

    )彼諸分别,自雖迷亂,然自不知,以是不分現相與假立之覺故。

    (現相是真見到,假立是見的假相。

    ) 醜二、破以同品無返成立返遍 有,能立轉故,彼非無,猶豫。

    由許非定量,說無亦非理。

     從無雖無返,同品返懷疑。

    於彼猶豫故,異品返亦爾。

     由於二蘊中,随一成決定,於餘即成返。

    雖然是不見, 於無見懷疑。

    雖非遍差别,有義是彼類。

    不見有不定。

    如刀不斷堅。

     若謂瓶,彼我非無,應有無猶豫,以汝(瓶)與活身,難成立無我相同,而活身有我之能立轉故。

    又瓶無我,佛弟子許無我故。

    (外計活身有我,瓶等無我,矯設詭辯。

    )破曰:佛弟子許瓶無我,其無我性應非正理,以佛弟子所許非定量故。

    若雲不成者,則活身應是無我,佛弟子許無我故。

    又從同品無事雖無返,然命從同品返應懷疑,以有無彼我起猶豫故。

    若許爾者,則從異品返亦應懷疑。

    以於有我無我二聚中,随於一聚成就決定,則從餘聚成就返故。

    僅由於異品一分不見,應不能成異品定無。

    雖於異品一分是無所見,然於雖有亦不可見之異品,懷猶豫故。

    由於異品一類不見,不能決定為無,於無我之差别雖非能遍,然於無我種類之義,容或有故。

    如刀雖能斷堅木,然刀不能斷堅固金剛。

     癸三、破命是能了 分二:子一、由無相違是能了,二、由無相系非能了。

    今初: 有不見相違,由何能遮疑?此或定彼果、彼性,餘何有? 故從無我性,此返亦懷疑。

    縱然從彼返,然由無我無, 不能成有我。

    由何彼返無,不許定有事?如命於同品, 無返亦非有。

    若因,從同品.無返,由此因,即應有随行。

     非随行、非返,非有我無我。

     懷疑無我返,由何能遮?應不能遮。

    於無我有,不見相違故。

    若謂因不成者,則於某上,除決定彼我之果及彼體性,餘有何事?應無所有。

    彼亦非與無我相違故。

    此命應懷疑從無我返,非與無我相違故。

    縱然從無我返,然由無我中無,應不能成為有我。

    以由何彼法無返,而不許彼法定有故?(此說正理派自許相違。

    彼說非無,而不許定有。

    )喻如命等,雖無同品返而說非有。

    若命等因,應於同品是有随行,以從同品無返,由彼因故。

    若雲不遍者,則應既非無我,亦非有我,以於同品既非随行,亦非返故。

     子二、由無相系非能了 分二:醜一、由無彼生系非能了,二、由無一體系非能了。

    初又分二:寅一、能了觀待系屬,二、彼於命不成。

    今初: 轉由何自體,何無不生成,故彼是能返,轉亦是能轉。

     彼無則不生,亦待别能立。

    由見不見果,彼等因果性。

     如成立有煙山上有火轉(有火之名言轉)。

    舉煙自體為因時,彼火若退,能使煙返(由無火,即無煙)。

    若無能益之火,則成立煙不生故。

    彼若無火,則不生煙之系屬,是觀待特殊能立者,以有能益之火,則見生煙果,若無能益之火,則不見生。

    即成立彼等為因果性故。

     寅二、彼於命不成 分三:卯一、正說,二、斷诤,三、破救。

    今初: 彼有,有無定,故非知餘義。

    常有或若無,彼無非有故。

     諸果性各異,從諸因生故。

    無彼從餘生,豈是彼生性? 聚功能異故,諸事種種性。

    若非作異者,此行性應一。

     彼命非由汝能了知活身中有餘義我,以有汝而有我無定故。

    若先有我然後有命,或無我已則當無命,此應非有。

    以彼我是常實、常有,彼無非有故。

    又彼命如何是彼我所生自性?不應道理。

    以無彼我從餘因生故。

    以諸果性各異,是從諸異因生故。

    其原因謂諸有事是種種體性,以從種種因緣功能,生為體性各異故。

    若謂非由異因緣生,安立彼異體者,則此一切有事行,應成一體性也。

     卯二、斷诤 此異非異作,一性則失壞。

    若一有多性,火非火二性。

     故餘能生彼.為性,即彼性。

    若非能生彼,彼豈從彼生? 如是因果等,互自性決定。

    如所見自性,見果亦知彼。

     若謂彼從異因緣生,非能安立為異體。

    如此煙既從火生,亦從異彼之帝釋頂生故。

    破曰:一帝釋頂,應失一性,而成是火非火二性。

    以是能生煙及無火之多種自性故。

    餘帝釋頂,應有火性,是能生煙性故。

    若謂非能生煙性者,則帝釋頂,彼煙如何從汝生?應不生也。

    如見從火自性有煙生,則見煙果時亦應了知彼火,以火與煙,因果自性互決定故。

    以彼煙從火生,無火不生故。

     卯三、破救 如水乳變腐,如何多生一?從濕功能腐,二者是一性。

     豈此異一體,或異何濕性?各住自體故,有彼自性覺, 無異故說一。

    如是火雖異,然由於何分,是知火所依? 由彼能生煙,故如是了知。

    待知火餘支,從彼而生故。

     煙於彼無誤,餘果如是成。

    煙及柴變支.所依,立火故。

     彼非火,非煙;彼煙此即火。

     若謂應從多因共生一果,如從水乳生一腐果。

    曰:水乳二者是一種類,是從一濕性功能生一腐果故。

    若謂豈此水乳應是「物異類一」之二種體性,以種類是一,現見各别故。

    若許此者,物既各異,如何是一濕性種類?曰:水乳是異物,以是各住自體之異事故。

    又水乳應說為一類,為彼一類自性覺之因,無差異故。

    如是旃檀與柏木之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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