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八

關燈
有法聲之法,說非是成立立者樂於聲上比度常虛空德之果法因,由於成立彼之遍相錯亂,於是正因能妨害故。

    其餘無常雖妨害常虛空德,然何害於汝?應不妨害。

    以非無常住虛空德,汝即不生故。

     寅二、釋 分三:卯一、於事力境教不妨害,二、明教所害境,三、斷诤。

    今初: 比量自行境,說不待於教。

    彼成彼善成,爾時不待論。

     爾時舍所诤。

    無受故非舍。

    此是受方便,雖有亦非支。

     了解聲無常之比量,於自所行境,教不能妨害,以不待教說自境成就故。

    又彼比量量度聲無常時,非待受許論義。

    以汝所成立之聲無常,是事力量所善成故。

    外曰:若觀察事力境時,不受許教者,應是棄舍立者所诤。

    答曰:爾時成立聲無常之立者,受許與教相違,應非舍棄所诤,以無受許教故。

    又觀察事力境時,縱有所受許教,亦非能妨害支,以此觀察事力境,隻是受許教之方便故。

     卯二、明教所害境 如是二境淨,彼是持論時。

    爾時論能害。

    彼成義與彼, 不可思違故。

    轉於第三處,受論則應理。

    彼與所立法, 違害無不生,應舍。

    非舍餘,犯無窮過故。

    謂一切觀察, 須取諸論者,此派由何作?諸無宗派者,由煙不解火。

     其人單獨生,未見諸德失,此宗派惡鬼,嗚呼誰所差? 問:若爾,何為受許之時?曰:觀察極不現事時,論能妨害,如是於初二境觀察清淨。

    次觀察極不現境,則許為受持論之時故。

    以由彼教所成立之義,不可思維與彼教相違故。

    若轉移第三所量處時,則受許論具足正理,以除教外别無極不現事之能立故。

    即於受許教時,若妨害與所立法無則不生者,則舍其為正因。

    非由妨害餘事亦舍其為正因。

    如是則犯無窮過故。

    若說一切觀察教義皆須取論為能立者,此派由何理所作?無理所作。

    如是,諸無宗派之人,應不由煙了知有火,有是過故。

    以彼未受許論故。

    以彼人無所依屬單獨而生,以彼未見受教之功德與不受教之過失故。

    其說一切觀察教義,皆須受許教為能立者,此宗派如同惡鬼,譏笑雲:嗚呼是誰所差使耶? 卯三、斷诤 分三:辰一、破除教義非因之過,二、破除教義非立者過,三、若破教義則相違,太為過失。

    今初: 若謂於同喻,一切論顯示,遍一能立性,是為能立者。

     此規超世間。

    無系法不成,如何不成立?彼成,說能立, 如何因有過?有法無餘法,喻唯無全取。

    由語及煙等, 比有心、火等。

    不錯亂,能立.自性及因義,由害有所說, 非遮於自性。

    彼樂所立義,了解無不生,餘人由彼因,如何非能解? 若謂於同喻上,由一切論顯示遍於一能立性,是真能立者。

    破曰:其說凡是正因,須由一切教義於同喻上顯示遍者。

    此不應理,是超出世間名言之惡規故。

    所作性因,雖不成立不系屬法常住虛空德,如何不成立聲無常?應能成立。

    以雖不成立常住虛空德,而是成立聲無常之三相故。

    所作性因,雖妨害常住虛空德,如何是成立聲無常之有過因?雖妨前者,而說是成立聲無常之真能立故。

    若謂凡是正因,須以有法之無餘法,於同喻上周遍顯示。

    曰:應不須爾。

    以有法之無餘法於同喻上唯無周遍受許,以諸衆生由語言及煙等,比度有心及有火等故。

    問:如何比度?曰:能立自性無常之所作性義,由其妨害有立者說常住虛空德,非從成立聲無常之本性退轉,以是成立彼宗之宗法,而與無常之系屬不錯亂故。

    又如煙於有煙山,妨害無火,非從有煙山成立有火因之本性退轉,以是成立彼宗之宗法,而於有火不錯亂故。

    若謂彼所作性,雖妨害教義而是正因。

    然如何由彼了解所立耶?曰:彼所作性因,其他敵者如何非由汝了解聲無常?應能了解。

    以是成立彼宗之宗法,而了解與樂為所立法無常義無則不生故。

     辰二、破除教義非立者過 随說不說因,若相違,立者.於此何所作?非由彼說過, 彼生妨害論。

    說害故過失。

    豈若不宣說,彼便無害耶? 非作不應理,雲何有過失?似因於餘人,能立自樂故,說無義成過。

    成彼故,此非。

     若謂所作性因雖無過失,然說所作性能害常住虛空德,故是立者有過失。

    破曰:成立聲無常之立者,非由說彼所作性能為妨害之過失,而使彼所作性為妨害論義而新生,此說所作性能為妨害,作何過失?都無所作故。

    随說不說彼所作性因能為妨害,然與常住虛空德互相違故。

    若謂由不觀察而說能害,故有過失。

    破曰:為何由不觀察,說所作性能為妨害便有過失?應非如是。

    以說所作性能為妨害,非作不應理故。

    豈不說能為害彼所作性,便不妨害常住虛空德耶?實能害故。

    若謂若爾,於成立聲無常,列眼所取為因之立者,應非有過。

    以随列不列為因,然眼所取是似因故。

    破曰:本許立正因,而說無義之似因,故立者當有過失。

    以彼似因無能對他成立自所樂之境故。

    成立聲無常之立者,說所作性妨害常住虛空德,此立者非有過失,以彼所作性是成立彼聲無常之三相故。

     辰三、若破教義則相違太為過失 若謂由有論,某事非理故,破餘說理者,是刹帝利規。

     諸義皆同己,非能說能立,故諸能所立,建立皆失壞。

     於一有法上,相違不可故。

    於相違決定,妨害,此非有, 如是相違過。

    若謂彼雖非,能害與所害,由害論義故, 無系亦害者。

    一切害一切。

    若謂有系屬,故當害彼者。

     不爾,一切因,皆於自所立,觀察德失故。

    無所立不生. 彼系,此不解。

    此唯妨害論,是過。

    餘亦同。

     若由有論說常住虛空德,不應理故而破除者,便謂亦能破餘說正理者,不應道理,以與刹帝利之惡規相同故。

    又於一切能立所立之建立皆應失壞,以将一切教義與所立相同,則不能說真能立故。

    若謂以所聞性因成立聲常,與以所作性因成立聲無常,二者應不相違,以所作性妨害聲常住虛空德,與成立聲無常不相違故。

    破曰:一聲有法常無常正相違二性決定,應成違害。

    以於汝上,常無常相違二性,不可和合同事故。

    由破常住虛空德,成立聲無常都不相違,以非常住虛空德與此無常性,非有如是常無常相違故。

    若謂常與無常雖無系屬,然若破常住虛空德,則妨害聲無常,以非常住虛空德與無常,雖非能害所害,然若破常住虛空德,則損害論義故。

    破曰:應一切因妨害一切所立,以破無關系之教義,則妨害當時之所立故。

    若謂由常住虛空德與聲有系屬,故若妨害彼,則成相違因。

    若妨害餘事,則非相違因。

    破曰:所作性非由妨害常住虛空德,故成為成立聲無常之相違因。

    雖妨害彼,然於成立聲無常之成立所立,無妨害故。

    以一切因皆待自所立,觀察為有過失與有功德故。

    若無常住虛空德則所立法無常不生之系屬,於此中無所了解,故由妨害常住虛空德則妨害聲無常,此中唯是妨害論義為過。

    如是由勤勇所發性妨害香常住地德,亦應是相違因,以彼妨害論義,於餘勤勇所發性妨害香常住地德,亦相同故。

     子二、破計共教義為所立 分二:醜一、叙計,二、破執。

    今初: 若謂許論故,論見盡所立。

     若自他部有謂:立者受許論故,凡論中所見一切盡應是所立也。

     醜二、破執 分二:寅一、說不成因喻應成為宗,二、說随自聲應成無義。

    今初: 說因喻不成,亦應成為宗。

    說能立故非,說所樂故者。

     所立以理得,非由言而遮。

    不樂非所立。

    立者所不樂, 餘法非所立。

    爾時非所立,妨害何相違? 論中所說不極成之因喻,應成為宗,是诠所立故。

    若謂說為能立之不極成因喻,非是所立,為遮是所立故。

    集量論說「唯言」,理門論說「所樂」故。

    破曰:不極成之因喻,是所立者,非由「唯言」及「所樂言」所能遮止。

    以由正理得為所立故。

    若謂不極成因喻非是所立,立者不樂為所立故。

    破曰:是則餘法常住虛空德,亦應非所立,立者不樂為所立故。

    許則爾時,彼所作性由妨害汝(常住虛空德),因何相違?應不相違。

    以汝非所立故。

     寅二、說随自聲應成無義 分二:卯一、出過,二、破救。

    今初: 是宗相外義,自聲亦無義。

     雖說随自聲,應離宗相而是外義,以為遮教義為所立而說。

    然教義是所立故。

    若許爾者,則於解釋宗相之言中而說,應成無義也。

     卯二、破救 分三:辰一、破計為随欲趣論而說,二、破計為取共許有法而說,三、破計為了解有法非所立而說。

    今初: 為欲趣論者,此疑由何起?彼,量無破者,受持何能遮? 若量能破者,由言何能入?彼等先於宗,由自樂而持, 彼後何不得,随意而持餘?樂無害,非立,顯示無窮故。

    除邪分别故,此作随自聲。

     若謂不應無義,是為随欲趣入論故說随自聲。

    破曰:若爾利根立者,何須除此疑,謂疑豈非随欲趣入論耶?應不須除。

    以彼利根立者,若教義無「量」能破,則受持彼教,都不能遮。

    若彼教義「量」能破者,則由随自言,由何而趣彼教?必不趣故。

    若鈍根立者,應不須為趣入論故說随自聲,以彼鈍根立者,先於宗派亦随自欲受持(不随道理),則彼後時亦何不得随意受持餘論?亦得受持故。

    若謂於汝自宗,說随自聲亦應無義。

    答曰:在此解釋所立相時,作随自聲,有所為義。

    為除或想教義是所立之邪分别故。

    此即能除,以此顯示:妨害教義而無害於所樂境之所立,教義非是所立,若妨害教義便妨害當時之所立者,則無窮故。

     辰二、破計為取共許有法而說 餘說為舍棄,教所作差别,所共許有法,故說随自聲。

     由觀察時故,共許依已成。

    自欲立差别,諸事無诤故。

     有餘解集量論者雲:舍棄各自宗派所作差别之有法,為取共許之有法,而說随自聲。

    破曰:由是觀察能别法之時,立敵二所共許之所依有法即已成立。

    以各别随欲假立之差别有法上,能别法諸事無所诤故。

     辰三、破計為了解有法非所立而說 分二:巳一、破計為了解已成有法非所立而說,二、破計為了解未成有法非所立而說。

    今初: 若由說已成,有法非所立。

    由說自體性,此了解彼義。

     說已成,能立。

    若是有疑者,說顯所立性,此則具果利。

     (釋的部分原本缺失) 巳二、破計為了解未成有法非
0.121338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