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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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能立而不極成者,其所立則非作為能立而不極成故。

    或曰:為遮不極成因喻為所立宗故,須說指定詞。

    答曰:彼非所須,即無指定詞簡别,而說「說所立,為立宗之相」,亦無過失。

    以於一類(同類)可生疑惑,不極成之因喻與所立,非一類故。

    餘者若非一類亦生疑者,如言當制瓦瓶等凡說所立者,皆應成為他義因之宗,以說他義所立及不極成,皆相同故。

    (此頌義,盛寶解為:吾等建立立宗之相,應無說不極成之因喻,疑為立宗之過失,若無唯、性等指定詞之簡别,總言「說所立,為立宗之相」者,有生彼疑之過。

    然說「說唯所立以為宗(唯為所立說名為宗)」故。

    如於黃牛與青牛,同一類者可生疑惑,而於柴等則不生是牛之疑故。

    餘者僅說不極成同為一類,故疑為立宗者,則陶師說當制瓶等,應成立宗。

    彼亦說未成就義故。

    )若謂其他正理派等計宗言為能立者,亦應無說不極成因喻應為能立支之過失,以凡是能立支,須說敵者已極成故者。

    破曰:彼顯示所立者,如何是能立支?應非能立。

    以說敵者不極成故。

    (這段辯論,是因為他宗說「宗言是能立支」,故難雲:宗不極成,若是能立支,則不極成之因喻,亦應是能立支。

    彼救雲:不極成因喻非能立支,以能立支須說敵者極成者故。

    難雲:是則宗言應非能立支,以敵者不極成故。

    ) 己三、明餘答辯無系屬 列舉及似等,餘無系堪笑。

    謂彼非正理,此如前已說。

     有作理門論疏者說:正理派者雲:「宗言是能立語支,以於及似能立時說故。

    」列此等能立,應答彼雲:「以現量為不定等。

    」破曰:此答是智者笑處,以叙無系屬之疑,而作無系屬之答故。

    或問:若爾,當如何答耶?曰:當答雲:及似能立時所說者,非是成立宗言為能立支之正因,以成立彼宗之逆遍相不極成故。

    此因決定,以凡逆遍相不極成者,理非正因,前已說故(在第一品破吠陀派時已說)。

     丁二、釋所诠義 分二:戊一、勢所诠為所立,二、親所诠為因。

    初又分二:己一、立自宗,二、破他派。

    初又分二:庚一、所立之相,二、似宗之喻。

    初又分二:辛一、标,二、釋。

    今初: 雖由說能立,是所了解義,然為無愚故,顯示所立相。

     體、介、自、樂言,說彼相有四。

    未成,非能立,義說立者許。

     問曰:若爾,顯示所立相,不應道理。

    是由說能立之勢即能了解彼義故。

    答曰:雖則如是,然顯示所立之相,有所為義,為令於所立相無愚蒙故。

    問:若爾,所立相為何?曰:論雲「自性、唯,所顯,自、樂,非所遣」,即顯示彼相。

    問:若爾,宣說自性等四言,有何所為?答曰:解說他義所立相之語言中,宣說自性、唯詞、随自、所樂四種言者,有所為義。

    以凡是成立他義所立者,為令了知必是敵者不成,非列為能立,是立者義說即所樂,及是立者自所許故。

    (理門論雲:「是中唯随自意樂,為所成立說名宗,非彼相違義能遣。

    」入正理論雲:「随自樂為所成立性。

    」大意相同。

    唯入論增說:「極成有法、極成能别,差别性故。

    」可供研究。

    ) 辛二、釋 分三:壬一、廣釋所樂,二、廣釋随自,三、廣釋不遣。

    初又分三:癸一、明所樂境即所立,二、若非所立則太過,三、此理亦破餘派。

    今初: 雖未說樂遍,所立,如我用。

    雖他欲皆遮,疏解說自我, 為遮所疑處。

    此為彼義作。

    此觀待而說,法、有法差别。

     雖未說所樂,由時而了解。

    喻無随行過。

    如說我是他,彼於喻不成。

    彼妨害所樂。

     解說他義所立相之言中,說所樂之言者,有所為義。

    為令了解立論者雖未直說,其意樂所遍者,即許為所立故。

    譬如數論派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列積聚性為因時,意說眼等為我所用也。

    (數論計神我是受者,餘自性所變二十三谛是所受用。

    意欲成立神我受用眼等,矯立眼等為他所用。

    其他即意說神我也。

    )或曰:若爾,則說随自,應全無用,以說所樂言,即遮一切所不樂為所立故。

    答曰:雖說所樂言,能遮一切他人所樂為所立宗。

    然「集量論疏」解說此随自言,有所為義,或疑立者所許一切教義皆是所立,為遮彼疑處而作故。

    (非立者所許一切教理皆是所立,要随自己所樂立者乃是所立。

    )或曰:若爾,必為我用,應是成立彼之法自性,以說眼等必為我用是所立故。

    若許爾者,則與論說「此於法差别颠倒,故是相違」,應成相違。

    答曰:無違。

    為我所用,彼觀待說法不同,說為法差别及有法差别故。

    (如說「眼等為他用」,我為法差别。

    若說「他受用眼等」,我便為有法差别。

    )或問:既未直陳說,由何了解為所立耶?答曰:積聚性因,語中雖未說眼等必為我用,亦能了解許彼為所立,以欲立彼為所立,由列汝(積聚性)為因時,即可了知故。

    (其他若非指神我,便指假我。

    若說假我受用眼等,既非數論者所欲成立,亦犯相符極成之過。

    故知用積聚性因,是欲成立眼等,必為非積聚性之神我所用也。

    )問:以彼為所立,有何過耶?曰:亦有彼所立法,不随同喻轉之過失,以為我所用是所立法,彼不随同喻轉故。

    如世親論師說:若彼他許是我,彼於喻不成。

    又積聚性是成立眼等必為他用之相違因,以是成立彼宗之宗法性,於意樂境之所立法,能違害故。

     癸二、若非所立則太過 若為诤何事,列舉其能立,彼若非所立,所立為何等?若是其他者,不樂,或無果。

     若於有我無我诤論何事之時,彼為成立有我而列舉能立,爾時若不以「眼等必為我用」為所立者,試問何為彼之所立?若謂眼等必為他用為所立者。

    破曰:眼等必為他用應非所立,以汝既非立者所樂成立,或對敵者成立,全無果故。

    (敵者已極成故,再成則無果益。

    ) 癸三、此理亦破餘派 分三:子一、正說,二、斷诤,三、破非樂境非是相違。

    今初: 此於有二式,顯示無随行,及有諸相違。

    假若說以總, 許為所立者。

    彼無餘義故,身不成,不成。

    諸說所诠空,是無知所惑。

     此破數論矯立比量之理,有所為義。

    以顯順世派之有二比量,無法喻相随行,及是相違因故。

    順世派之有二比量,如雲:「瓶是身心一體士夫之身與瓶随一之有對,非邬波羅故,如有瓶牆壁。

    」(奘師所譯因明論中,未見此例。

    )若謂許身心一體士夫之身與瓶随一有對之總為所立者。

    破曰:其瓶,身心一體士夫之身與瓶随一之有對,非已成立,以彼瓶離瓶無餘義故。

    身心一體士夫之身亦不極成故。

    其說「此瓶是身心一體士夫之身與瓶随一之有對」之言,是由無知所惑亂而起,是空無诠之語故。

    (順世派為成立無後世,矯立比量,說身心一體士夫之身。

    身心若是一體,身壞時則心亦滅,故無後世。

    若無前後世,則亦無解脫。

    是斷滅見。

    ) 子二、斷诤 計聲瓶差别,壞滅亦同者。

    非,由成壞滅,聲如是成故。

     如是有餘義,瓶亦具足彼。

    若由聲差别,無常不随行。

     遮不系故,非。

    不具及具餘,其遮有二種,僅遮不具故, 非無随他轉。

    彼總是所立,故非立已成。

    彼有法差别,無不随行過。

     外曰:若計聲瓶之差别,則以所作性因,成立聲壞滅亦相同。

    以聲之所作性於瓶不成,瓶之所作性於聲不成故。

    破曰:雖聲之所作性於瓶不成,瓶之所作性於聲不成。

    然所作性非成立聲無常之似因。

    以是由成壞滅,如是成立聲無常之三相故。

    如是若有餘義之總,瓶亦應具足彼餘義之總,然瓶應非具餘義之總,以無餘義之總故。

    (無有離開别法之總,前已多處宣說。

    )若謂無常應不随瓶轉,以是聲所差别故。

    破曰:無常非由聲所差别,便遍不随瓶轉,僅遮於聲不系屬故。

    無常非由聲所差别,便與餘瓶不相随轉,以遮不具與遮具餘二種遮中,聲以遮不具所差别故。

    他曰:所作性因成聲無常,應是成立已成,以彼無常於電等上已極成故。

    破曰:所作性因,非成立已成之聲無常,以是成立聲上總無常為所立之三相故。

    又彼無常,非由聲所差别,便有不随瓶轉之過失。

    以聲由遮不具所差别故。

     子三、破非樂境非是相違 此顯諸破除,有法差别法,法差别有法,是除遣。

    有法, 不如是立故。

    於有法除遣.諸聚,非相違。

    非樂如是立,唯法是所立。

     此顯所樂境為所立之理,若於聲上,諸破除以有法差别法,及以法差别有法,是除遣相違因。

    以於有法聲,不如是成立聚義故。

    所作性於聲除遣餘義之聚,非是相違因。

    何以故?以非樂於聲,如是成立餘義之聚故。

    於此聲上唯無常法是所立故。

     壬二、廣釋随自 分三:癸一、标,二、釋,三、結。

    今初: 雖於一有法,論立多種法,自樂謂所立,故說随自聲。

     解說他義所立相中,說随自聲,有所為義。

    以於有法,論中建立有多種法,為令了解唯随立者自己所樂,乃是所立故。

     癸二、釋 分二:子一、破計他部教義為所立,二、破計共教義為所立。

    初又分二:醜一、叙計,二、破執。

    今初: 若謂許論故,則受許一切,若妨害一義,因宗皆有過。

     若謂立者受許論故,一切教義皆取為所立。

    故若妨害一種教義,則諸宗因皆犯相違過失。

     醜二、破執 分二:寅一、标,二、釋。

    今初: 成立聲無常,遮香地德故,應成相違因。

    非時故,非者。

     彼餘亦相同。

    此有法是時。

    彼亦害論義。

    若說由能立, 有法之法等,立者欲樂者。

    有時成所樂,由彼亦了解。

     強謂汝樂此,顯是自在行。

    說非有果因,由錯亂妨害。

     非是無不生,雖妨害彼義,於餘何妨害? 若所作性能立聲無常,應由遮香常是地德門中,亦成相違因。

    以由彼門亦妨害一教義故。

    若謂遮香常是地德,非相違因,以彼非時故。

    破曰:遮聲常住,亦應非相違因,以彼非時於餘聲常亦相同故。

    若謂此中聲常是時,以聲是時故。

    香常地德非是時,以有法香非是時故。

    破曰:遮香常地德亦應是相違因,以於遮香常地德,亦是妨害一論義故。

    若謂由是有法聲上法等之能立,故說成立聲無常之立者,有於聲上,樂比度常虛空德者。

    破曰:彼不應理。

    以有敵者懷疑聲常無常等時,立者生樂比度聲無常心。

    彼樂比度亦可了解,由其列舉能立之時即能了解故。

    若強令成立聲無常之立者,謂汝樂此常虛空德,不應道理,顯然與自在之惡行相等故。

    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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