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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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能立而不極成者,其所立則非作為能立而不極成故。
或曰:為遮不極成因喻為所立宗故,須說指定詞。
答曰:彼非所須,即無指定詞簡别,而說「說所立,為立宗之相」,亦無過失。
以於一類(同類)可生疑惑,不極成之因喻與所立,非一類故。
餘者若非一類亦生疑者,如言當制瓦瓶等凡說所立者,皆應成為他義因之宗,以說他義所立及不極成,皆相同故。
(此頌義,盛寶解為:吾等建立立宗之相,應無說不極成之因喻,疑為立宗之過失,若無唯、性等指定詞之簡别,總言「說所立,為立宗之相」者,有生彼疑之過。
然說「說唯所立以為宗(唯為所立說名為宗)」故。
如於黃牛與青牛,同一類者可生疑惑,而於柴等則不生是牛之疑故。
餘者僅說不極成同為一類,故疑為立宗者,則陶師說當制瓶等,應成立宗。
彼亦說未成就義故。
)若謂其他正理派等計宗言為能立者,亦應無說不極成因喻應為能立支之過失,以凡是能立支,須說敵者已極成故者。
破曰:彼顯示所立者,如何是能立支?應非能立。
以說敵者不極成故。
(這段辯論,是因為他宗說「宗言是能立支」,故難雲:宗不極成,若是能立支,則不極成之因喻,亦應是能立支。
彼救雲:不極成因喻非能立支,以能立支須說敵者極成者故。
難雲:是則宗言應非能立支,以敵者不極成故。
) 己三、明餘答辯無系屬 列舉及似等,餘無系堪笑。
謂彼非正理,此如前已說。
有作理門論疏者說:正理派者雲:「宗言是能立語支,以於及似能立時說故。
」列此等能立,應答彼雲:「以現量為不定等。
」破曰:此答是智者笑處,以叙無系屬之疑,而作無系屬之答故。
或問:若爾,當如何答耶?曰:當答雲:及似能立時所說者,非是成立宗言為能立支之正因,以成立彼宗之逆遍相不極成故。
此因決定,以凡逆遍相不極成者,理非正因,前已說故(在第一品破吠陀派時已說)。
丁二、釋所诠義 分二:戊一、勢所诠為所立,二、親所诠為因。
初又分二:己一、立自宗,二、破他派。
初又分二:庚一、所立之相,二、似宗之喻。
初又分二:辛一、标,二、釋。
今初: 雖由說能立,是所了解義,然為無愚故,顯示所立相。
體、介、自、樂言,說彼相有四。
未成,非能立,義說立者許。
問曰:若爾,顯示所立相,不應道理。
是由說能立之勢即能了解彼義故。
答曰:雖則如是,然顯示所立之相,有所為義,為令於所立相無愚蒙故。
問:若爾,所立相為何?曰:論雲「自性、唯,所顯,自、樂,非所遣」,即顯示彼相。
問:若爾,宣說自性等四言,有何所為?答曰:解說他義所立相之語言中,宣說自性、唯詞、随自、所樂四種言者,有所為義。
以凡是成立他義所立者,為令了知必是敵者不成,非列為能立,是立者義說即所樂,及是立者自所許故。
(理門論雲:「是中唯随自意樂,為所成立說名宗,非彼相違義能遣。
」入正理論雲:「随自樂為所成立性。
」大意相同。
唯入論增說:「極成有法、極成能别,差别性故。
」可供研究。
) 辛二、釋 分三:壬一、廣釋所樂,二、廣釋随自,三、廣釋不遣。
初又分三:癸一、明所樂境即所立,二、若非所立則太過,三、此理亦破餘派。
今初: 雖未說樂遍,所立,如我用。
雖他欲皆遮,疏解說自我, 為遮所疑處。
此為彼義作。
此觀待而說,法、有法差别。
雖未說所樂,由時而了解。
喻無随行過。
如說我是他,彼於喻不成。
彼妨害所樂。
解說他義所立相之言中,說所樂之言者,有所為義。
為令了解立論者雖未直說,其意樂所遍者,即許為所立故。
譬如數論派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列積聚性為因時,意說眼等為我所用也。
(數論計神我是受者,餘自性所變二十三谛是所受用。
意欲成立神我受用眼等,矯立眼等為他所用。
其他即意說神我也。
)或曰:若爾,則說随自,應全無用,以說所樂言,即遮一切所不樂為所立故。
答曰:雖說所樂言,能遮一切他人所樂為所立宗。
然「集量論疏」解說此随自言,有所為義,或疑立者所許一切教義皆是所立,為遮彼疑處而作故。
(非立者所許一切教理皆是所立,要随自己所樂立者乃是所立。
)或曰:若爾,必為我用,應是成立彼之法自性,以說眼等必為我用是所立故。
若許爾者,則與論說「此於法差别颠倒,故是相違」,應成相違。
答曰:無違。
為我所用,彼觀待說法不同,說為法差别及有法差别故。
(如說「眼等為他用」,我為法差别。
若說「他受用眼等」,我便為有法差别。
)或問:既未直陳說,由何了解為所立耶?答曰:積聚性因,語中雖未說眼等必為我用,亦能了解許彼為所立,以欲立彼為所立,由列汝(積聚性)為因時,即可了知故。
(其他若非指神我,便指假我。
若說假我受用眼等,既非數論者所欲成立,亦犯相符極成之過。
故知用積聚性因,是欲成立眼等,必為非積聚性之神我所用也。
)問:以彼為所立,有何過耶?曰:亦有彼所立法,不随同喻轉之過失,以為我所用是所立法,彼不随同喻轉故。
如世親論師說:若彼他許是我,彼於喻不成。
又積聚性是成立眼等必為他用之相違因,以是成立彼宗之宗法性,於意樂境之所立法,能違害故。
癸二、若非所立則太過 若為诤何事,列舉其能立,彼若非所立,所立為何等?若是其他者,不樂,或無果。
若於有我無我诤論何事之時,彼為成立有我而列舉能立,爾時若不以「眼等必為我用」為所立者,試問何為彼之所立?若謂眼等必為他用為所立者。
破曰:眼等必為他用應非所立,以汝既非立者所樂成立,或對敵者成立,全無果故。
(敵者已極成故,再成則無果益。
) 癸三、此理亦破餘派 分三:子一、正說,二、斷诤,三、破非樂境非是相違。
今初: 此於有二式,顯示無随行,及有諸相違。
假若說以總, 許為所立者。
彼無餘義故,身不成,不成。
諸說所诠空,是無知所惑。
此破數論矯立比量之理,有所為義。
以顯順世派之有二比量,無法喻相随行,及是相違因故。
順世派之有二比量,如雲:「瓶是身心一體士夫之身與瓶随一之有對,非邬波羅故,如有瓶牆壁。
」(奘師所譯因明論中,未見此例。
)若謂許身心一體士夫之身與瓶随一有對之總為所立者。
破曰:其瓶,身心一體士夫之身與瓶随一之有對,非已成立,以彼瓶離瓶無餘義故。
身心一體士夫之身亦不極成故。
其說「此瓶是身心一體士夫之身與瓶随一之有對」之言,是由無知所惑亂而起,是空無诠之語故。
(順世派為成立無後世,矯立比量,說身心一體士夫之身。
身心若是一體,身壞時則心亦滅,故無後世。
若無前後世,則亦無解脫。
是斷滅見。
) 子二、斷诤 計聲瓶差别,壞滅亦同者。
非,由成壞滅,聲如是成故。
如是有餘義,瓶亦具足彼。
若由聲差别,無常不随行。
遮不系故,非。
不具及具餘,其遮有二種,僅遮不具故, 非無随他轉。
彼總是所立,故非立已成。
彼有法差别,無不随行過。
外曰:若計聲瓶之差别,則以所作性因,成立聲壞滅亦相同。
以聲之所作性於瓶不成,瓶之所作性於聲不成故。
破曰:雖聲之所作性於瓶不成,瓶之所作性於聲不成。
然所作性非成立聲無常之似因。
以是由成壞滅,如是成立聲無常之三相故。
如是若有餘義之總,瓶亦應具足彼餘義之總,然瓶應非具餘義之總,以無餘義之總故。
(無有離開别法之總,前已多處宣說。
)若謂無常應不随瓶轉,以是聲所差别故。
破曰:無常非由聲所差别,便遍不随瓶轉,僅遮於聲不系屬故。
無常非由聲所差别,便與餘瓶不相随轉,以遮不具與遮具餘二種遮中,聲以遮不具所差别故。
他曰:所作性因成聲無常,應是成立已成,以彼無常於電等上已極成故。
破曰:所作性因,非成立已成之聲無常,以是成立聲上總無常為所立之三相故。
又彼無常,非由聲所差别,便有不随瓶轉之過失。
以聲由遮不具所差别故。
子三、破非樂境非是相違 此顯諸破除,有法差别法,法差别有法,是除遣。
有法, 不如是立故。
於有法除遣.諸聚,非相違。
非樂如是立,唯法是所立。
此顯所樂境為所立之理,若於聲上,諸破除以有法差别法,及以法差别有法,是除遣相違因。
以於有法聲,不如是成立聚義故。
所作性於聲除遣餘義之聚,非是相違因。
何以故?以非樂於聲,如是成立餘義之聚故。
於此聲上唯無常法是所立故。
壬二、廣釋随自 分三:癸一、标,二、釋,三、結。
今初: 雖於一有法,論立多種法,自樂謂所立,故說随自聲。
解說他義所立相中,說随自聲,有所為義。
以於有法,論中建立有多種法,為令了解唯随立者自己所樂,乃是所立故。
癸二、釋 分二:子一、破計他部教義為所立,二、破計共教義為所立。
初又分二:醜一、叙計,二、破執。
今初: 若謂許論故,則受許一切,若妨害一義,因宗皆有過。
若謂立者受許論故,一切教義皆取為所立。
故若妨害一種教義,則諸宗因皆犯相違過失。
醜二、破執 分二:寅一、标,二、釋。
今初: 成立聲無常,遮香地德故,應成相違因。
非時故,非者。
彼餘亦相同。
此有法是時。
彼亦害論義。
若說由能立, 有法之法等,立者欲樂者。
有時成所樂,由彼亦了解。
強謂汝樂此,顯是自在行。
說非有果因,由錯亂妨害。
非是無不生,雖妨害彼義,於餘何妨害? 若所作性能立聲無常,應由遮香常是地德門中,亦成相違因。
以由彼門亦妨害一教義故。
若謂遮香常是地德,非相違因,以彼非時故。
破曰:遮聲常住,亦應非相違因,以彼非時於餘聲常亦相同故。
若謂此中聲常是時,以聲是時故。
香常地德非是時,以有法香非是時故。
破曰:遮香常地德亦應是相違因,以於遮香常地德,亦是妨害一論義故。
若謂由是有法聲上法等之能立,故說成立聲無常之立者,有於聲上,樂比度常虛空德者。
破曰:彼不應理。
以有敵者懷疑聲常無常等時,立者生樂比度聲無常心。
彼樂比度亦可了解,由其列舉能立之時即能了解故。
若強令成立聲無常之立者,謂汝樂此常虛空德,不應道理,顯然與自在之惡行相等故。
是
或曰:為遮不極成因喻為所立宗故,須說指定詞。
答曰:彼非所須,即無指定詞簡别,而說「說所立,為立宗之相」,亦無過失。
以於一類(同類)可生疑惑,不極成之因喻與所立,非一類故。
餘者若非一類亦生疑者,如言當制瓦瓶等凡說所立者,皆應成為他義因之宗,以說他義所立及不極成,皆相同故。
(此頌義,盛寶解為:吾等建立立宗之相,應無說不極成之因喻,疑為立宗之過失,若無唯、性等指定詞之簡别,總言「說所立,為立宗之相」者,有生彼疑之過。
然說「說唯所立以為宗(唯為所立說名為宗)」故。
如於黃牛與青牛,同一類者可生疑惑,而於柴等則不生是牛之疑故。
餘者僅說不極成同為一類,故疑為立宗者,則陶師說當制瓶等,應成立宗。
彼亦說未成就義故。
)若謂其他正理派等計宗言為能立者,亦應無說不極成因喻應為能立支之過失,以凡是能立支,須說敵者已極成故者。
破曰:彼顯示所立者,如何是能立支?應非能立。
以說敵者不極成故。
(這段辯論,是因為他宗說「宗言是能立支」,故難雲:宗不極成,若是能立支,則不極成之因喻,亦應是能立支。
彼救雲:不極成因喻非能立支,以能立支須說敵者極成者故。
難雲:是則宗言應非能立支,以敵者不極成故。
) 己三、明餘答辯無系屬 列舉及似等,餘無系堪笑。
謂彼非正理,此如前已說。
有作理門論疏者說:正理派者雲:「宗言是能立語支,以於及似能立時說故。
」列此等能立,應答彼雲:「以現量為不定等。
」破曰:此答是智者笑處,以叙無系屬之疑,而作無系屬之答故。
或問:若爾,當如何答耶?曰:當答雲:及似能立時所說者,非是成立宗言為能立支之正因,以成立彼宗之逆遍相不極成故。
此因決定,以凡逆遍相不極成者,理非正因,前已說故(在第一品破吠陀派時已說)。
丁二、釋所诠義 分二:戊一、勢所诠為所立,二、親所诠為因。
初又分二:己一、立自宗,二、破他派。
初又分二:庚一、所立之相,二、似宗之喻。
初又分二:辛一、标,二、釋。
今初: 雖由說能立,是所了解義,然為無愚故,顯示所立相。
體、介、自、樂言,說彼相有四。
未成,非能立,義說立者許。
問曰:若爾,顯示所立相,不應道理。
是由說能立之勢即能了解彼義故。
答曰:雖則如是,然顯示所立之相,有所為義,為令於所立相無愚蒙故。
問:若爾,所立相為何?曰:論雲「自性、唯,所顯,自、樂,非所遣」,即顯示彼相。
問:若爾,宣說自性等四言,有何所為?答曰:解說他義所立相之語言中,宣說自性、唯詞、随自、所樂四種言者,有所為義。
以凡是成立他義所立者,為令了知必是敵者不成,非列為能立,是立者義說即所樂,及是立者自所許故。
(理門論雲:「是中唯随自意樂,為所成立說名宗,非彼相違義能遣。
」入正理論雲:「随自樂為所成立性。
」大意相同。
唯入論增說:「極成有法、極成能别,差别性故。
」可供研究。
) 辛二、釋 分三:壬一、廣釋所樂,二、廣釋随自,三、廣釋不遣。
初又分三:癸一、明所樂境即所立,二、若非所立則太過,三、此理亦破餘派。
今初: 雖未說樂遍,所立,如我用。
雖他欲皆遮,疏解說自我, 為遮所疑處。
此為彼義作。
此觀待而說,法、有法差别。
雖未說所樂,由時而了解。
喻無随行過。
如說我是他,彼於喻不成。
彼妨害所樂。
解說他義所立相之言中,說所樂之言者,有所為義。
為令了解立論者雖未直說,其意樂所遍者,即許為所立故。
譬如數論派成立眼等必為他用,列積聚性為因時,意說眼等為我所用也。
(數論計神我是受者,餘自性所變二十三谛是所受用。
意欲成立神我受用眼等,矯立眼等為他所用。
其他即意說神我也。
)或曰:若爾,則說随自,應全無用,以說所樂言,即遮一切所不樂為所立故。
答曰:雖說所樂言,能遮一切他人所樂為所立宗。
然「集量論疏」解說此随自言,有所為義,或疑立者所許一切教義皆是所立,為遮彼疑處而作故。
(非立者所許一切教理皆是所立,要随自己所樂立者乃是所立。
)或曰:若爾,必為我用,應是成立彼之法自性,以說眼等必為我用是所立故。
若許爾者,則與論說「此於法差别颠倒,故是相違」,應成相違。
答曰:無違。
為我所用,彼觀待說法不同,說為法差别及有法差别故。
(如說「眼等為他用」,我為法差别。
若說「他受用眼等」,我便為有法差别。
)或問:既未直陳說,由何了解為所立耶?答曰:積聚性因,語中雖未說眼等必為我用,亦能了解許彼為所立,以欲立彼為所立,由列汝(積聚性)為因時,即可了知故。
(其他若非指神我,便指假我。
若說假我受用眼等,既非數論者所欲成立,亦犯相符極成之過。
故知用積聚性因,是欲成立眼等,必為非積聚性之神我所用也。
)問:以彼為所立,有何過耶?曰:亦有彼所立法,不随同喻轉之過失,以為我所用是所立法,彼不随同喻轉故。
如世親論師說:若彼他許是我,彼於喻不成。
又積聚性是成立眼等必為他用之相違因,以是成立彼宗之宗法性,於意樂境之所立法,能違害故。
癸二、若非所立則太過 若為诤何事,列舉其能立,彼若非所立,所立為何等?若是其他者,不樂,或無果。
若於有我無我诤論何事之時,彼為成立有我而列舉能立,爾時若不以「眼等必為我用」為所立者,試問何為彼之所立?若謂眼等必為他用為所立者。
破曰:眼等必為他用應非所立,以汝既非立者所樂成立,或對敵者成立,全無果故。
(敵者已極成故,再成則無果益。
) 癸三、此理亦破餘派 分三:子一、正說,二、斷诤,三、破非樂境非是相違。
今初: 此於有二式,顯示無随行,及有諸相違。
假若說以總, 許為所立者。
彼無餘義故,身不成,不成。
諸說所诠空,是無知所惑。
此破數論矯立比量之理,有所為義。
以顯順世派之有二比量,無法喻相随行,及是相違因故。
順世派之有二比量,如雲:「瓶是身心一體士夫之身與瓶随一之有對,非邬波羅故,如有瓶牆壁。
」(奘師所譯因明論中,未見此例。
)若謂許身心一體士夫之身與瓶随一有對之總為所立者。
破曰:其瓶,身心一體士夫之身與瓶随一之有對,非已成立,以彼瓶離瓶無餘義故。
身心一體士夫之身亦不極成故。
其說「此瓶是身心一體士夫之身與瓶随一之有對」之言,是由無知所惑亂而起,是空無诠之語故。
(順世派為成立無後世,矯立比量,說身心一體士夫之身。
身心若是一體,身壞時則心亦滅,故無後世。
若無前後世,則亦無解脫。
是斷滅見。
) 子二、斷诤 計聲瓶差别,壞滅亦同者。
非,由成壞滅,聲如是成故。
如是有餘義,瓶亦具足彼。
若由聲差别,無常不随行。
遮不系故,非。
不具及具餘,其遮有二種,僅遮不具故, 非無随他轉。
彼總是所立,故非立已成。
彼有法差别,無不随行過。
外曰:若計聲瓶之差别,則以所作性因,成立聲壞滅亦相同。
以聲之所作性於瓶不成,瓶之所作性於聲不成故。
破曰:雖聲之所作性於瓶不成,瓶之所作性於聲不成。
然所作性非成立聲無常之似因。
以是由成壞滅,如是成立聲無常之三相故。
如是若有餘義之總,瓶亦應具足彼餘義之總,然瓶應非具餘義之總,以無餘義之總故。
(無有離開别法之總,前已多處宣說。
)若謂無常應不随瓶轉,以是聲所差别故。
破曰:無常非由聲所差别,便遍不随瓶轉,僅遮於聲不系屬故。
無常非由聲所差别,便與餘瓶不相随轉,以遮不具與遮具餘二種遮中,聲以遮不具所差别故。
他曰:所作性因成聲無常,應是成立已成,以彼無常於電等上已極成故。
破曰:所作性因,非成立已成之聲無常,以是成立聲上總無常為所立之三相故。
又彼無常,非由聲所差别,便有不随瓶轉之過失。
以聲由遮不具所差别故。
子三、破非樂境非是相違 此顯諸破除,有法差别法,法差别有法,是除遣。
有法, 不如是立故。
於有法除遣.諸聚,非相違。
非樂如是立,唯法是所立。
此顯所樂境為所立之理,若於聲上,諸破除以有法差别法,及以法差别有法,是除遣相違因。
以於有法聲,不如是成立聚義故。
所作性於聲除遣餘義之聚,非是相違因。
何以故?以非樂於聲,如是成立餘義之聚故。
於此聲上唯無常法是所立故。
壬二、廣釋随自 分三:癸一、标,二、釋,三、結。
今初: 雖於一有法,論立多種法,自樂謂所立,故說随自聲。
解說他義所立相中,說随自聲,有所為義。
以於有法,論中建立有多種法,為令了解唯随立者自己所樂,乃是所立故。
癸二、釋 分二:子一、破計他部教義為所立,二、破計共教義為所立。
初又分二:醜一、叙計,二、破執。
今初: 若謂許論故,則受許一切,若妨害一義,因宗皆有過。
若謂立者受許論故,一切教義皆取為所立。
故若妨害一種教義,則諸宗因皆犯相違過失。
醜二、破執 分二:寅一、标,二、釋。
今初: 成立聲無常,遮香地德故,應成相違因。
非時故,非者。
彼餘亦相同。
此有法是時。
彼亦害論義。
若說由能立, 有法之法等,立者欲樂者。
有時成所樂,由彼亦了解。
強謂汝樂此,顯是自在行。
說非有果因,由錯亂妨害。
非是無不生,雖妨害彼義,於餘何妨害? 若所作性能立聲無常,應由遮香常是地德門中,亦成相違因。
以由彼門亦妨害一教義故。
若謂遮香常是地德,非相違因,以彼非時故。
破曰:遮聲常住,亦應非相違因,以彼非時於餘聲常亦相同故。
若謂此中聲常是時,以聲是時故。
香常地德非是時,以有法香非是時故。
破曰:遮香常地德亦應是相違因,以於遮香常地德,亦是妨害一論義故。
若謂由是有法聲上法等之能立,故說成立聲無常之立者,有於聲上,樂比度常虛空德者。
破曰:彼不應理。
以有敵者懷疑聲常無常等時,立者生樂比度聲無常心。
彼樂比度亦可了解,由其列舉能立之時即能了解故。
若強令成立聲無常之立者,謂汝樂此常虛空德,不應道理,顯然與自在之惡行相等故。
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