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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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一一饒益之功能決定故。

    謂正了解諸同類分别次第起故。

     未三、此理亦破餘正理派 諸於所見義,起認識分别,明顯計為現。

    此亦遣除彼。

     聲、卵及燈等,了知各異者,明現故,彼覺.如何是現量? 故由於認識,不定字等一。

    若無憶先領,增益為彼法, 則亦無了知,謂彼即是此。

    彼豈是根生? 此說根識同類二識不頓生之理,複有餘所為,亦為破除勝比者(勝比者、行者、正理派,同屬一派)。

    以彼妄計認識根識所見義之分别,明了顯現是現量故。

    如諸了解,聲、卵、燈等前後各異者,認為是一之覺,應是現量,以有明了顯現故。

    若言許者,如何是現量?應非現量。

    以誤認前後為一故。

    (聲等三喻:盛寶解為「聲音前後,幻師之兩卵,燈之前後刹那,各異諸事,謂即是此。

    妄分别為一之覺,應有明了顯現,以認為是此故。

    若許者,應是現量,許明現故。

    許彼不應理。

    如何是現量?不應理故。

    」)又彼認識,應不能決定字等為一,是誤認前後為一故。

    謂前者即此之識,如何是根生(非但不是現量,且非根生之根識)?應非根生,以若無憶念所受非色增益彼法,則汝不生故。

     辰二、破覺受頓生 義與識領受,不許其頓生。

    義與識現相,不了達各别。

     諸現義之識,與單獨外義,非一覺所取,應無别異故。

     無善知差别,領受善了解。

    諸義及義識,後如何别憶? 諸義及義意,領受漸次生。

    則種種現相,诤過難拔出。

     謂了知青等,一相或一受,領受青現相,非有餘領受。

     外曰:如我所許,緣義之識與領受彼識之能領受者,其體各異,可以頓生。

    如汝所許多識頓生者。

    破曰:緣義之識與緣彼識之能領受,異體頓生不應道理。

    以緣青義(識)與領受現青識之能領受,異體頓生,汝正理派自宗亦不許,亦不應正理故。

    汝自許「多識不頓生,是意之相」故。

    不應理者,以現青義之現青識,與現青識行相顯現之覺(即現彼識行相之後念心),若是異體同時各别有者,須能了解,然非有如是了解故。

    若謂雖有彼二覺,然由一青行相覺執取為一,故不了解為異者。

    破曰:若着彼二覺為一者非是正量,則錯亂覺雖執為一,然正量了知是異。

    若謂着二覺為一之心是量者,破曰:現青義之緣青識,與外單獨青義,二者應無異體,以正量了知無異體故。

    (是就外計:執二覺為一之心是正量,正量所緣無誤,故二覺應是一也。

    )又非由一青行相覺執取為一故,不可各各分别。

    以正量了解各異故。

    又青義與現彼青義之識,後時如何各别憶念?不應道理。

    以無對彼二由各别引起定智善了解之差别,而於彼二之各别能領受,善了解故。

    (要由善了解彼二之差别,乃善了解彼二之領受。

    由彼領受乃能憶念。

    今既無彼了解與領受,如何能憶念?故憶念亦應非有也。

    )此是顯:為計「青色與現青識,二者為一不可分别」所說妨難,與計「能緣青色之現青識,與能領受彼識者,二者為一不可分别」之妨難相同也。

    義與義意之領受漸次生者,亦有此種種現相,诤論之過失,難以拔出。

    謂了解青等一種行相,或一種領受,而領受青色現相,非有餘體領受故。

    (此說「青義與緣青義」之意,二者之能領受,亦非有異體漸次而生。

    若有則可見,而實不可見故。

    ) 子二、識應不向境轉 分二:醜一、标,二、釋。

    今初: 由餘識随領,彼亦見有念,彼由何領受?彼亦由餘者, 識了鬘連屬,生此彼為何?若即前覺者,應不轉餘境。

     若謂彼前識由餘識随領受者。

    破曰:於彼亦見有念,試問彼由何領受?若謂彼後識,複由餘識領受者。

    破曰:如是由後識了知前識如鬘相連系者,試問複是誰生此後識?若謂即前識者。

    破曰:彼後識應不向餘境轉,以自親因為所取義而領受故。

     醜二、釋 分三:寅一、破後識單緣義,二、破俱緣識義,三、破雖無能受而於境轉。

    初又分二:卯一、出過,二、破救。

    今初: 成為所取相,能生因諸覺,後識何不緣,而緣取餘境? 能生緣我識,性決定内支,由何餘外支,而能障礙彼? 外義縱接近,亦非能障彼。

    餘則境接近,全無領覺者。

     義非近分位,全無。

    以無本,覺念亦無故。

    此計噫妙哉! 過去等分别,非有義接近,移轉因無故,應無行於義。

     後識如何不緣能生諸覺,而緣餘境?應不如是。

    以彼前覺,由成所取相而接近故。

    若謂由境接近,而障礙緣前覺者,破曰:決定能生緣我之識為自性之内支分,其他外支分何能為障?應不能障。

    外義縱近,於彼後覺緣前覺,亦不能作障故。

    倘若能作障者,則任何五蘊士夫,若境接近,應皆不能領受自覺,以全無不接近彼義之分位故。

    若許爾者,應亦不能憶念彼覺,以無根本領受故。

    若謂不遍者,無因而許有果,嗚呼妙哉!緣過去等之分别,應永不行於義,以無向義轉之因故。

    非有接近所取義故。

     卯二、破救 分二:辰一、破由識功能盡故而轉,二、破雖是能生而非所取義故轉。

    初又分二:巳一、正破,二、斷诤。

    今初: 若緣我生識,功能漸消盡,轉向餘境者。

    彼義覺何從? 前覺功能盡,應不轉於義。

    無前覺,非覺。

    着餘義失能, 未知生識故。

    異類雖頓生,由一極明心,使失功能故。

     非從阿賴耶,而生起餘識。

    非爾,則意轉.等,不待餘意。

    意識如次生,亦成立相待。

     若謂前識,由能生緣我識之功能逐漸消盡,故轉向餘境者。

    破曰:彼轉向義之覺,從何因而有?因應非有。

    以前覺之功能盡故。

    若許爾者,則應不向義轉矣。

    根本因決定,以無先覺,則後覺不生故。

    如由貪着餘色義,而失壞發生緣聲耳識之功能者,則不見發生緣聲耳識故。

    若謂由阿賴耶是一切轉識之親因,故意着色時,亦能生緣聲耳識者。

    破曰:雖由阿賴耶能頓生異類諸識,然意增上貪着色之士夫,應不從阿賴耶生餘緣聲耳識,以由意增上貪着色極明利之一心,能使引生緣聲耳識之功能失壞故。

    意於境轉相等,則餘後意應不相待,以非從前覺生後覺故。

    然後覺要待前覺,亦善成立。

    非僅由意着餘色時不生餘緣聲耳識之理,已善成立,即由意識依而生,亦善成立故。

     巳二、斷诤 若意是一故,着餘餘不轉,不生餘識者。

    否,有頓生故。

     轉同,一切時.同故,不解餘。

    唯我意合生,亦應頓時生。

     從一,一所作,如何多見燈?漸次亦無能,後亦無别故。

     此說身、士夫。

    若從行決定,彼後從何生?若即從覺者,實爾是所許。

     勝論派計:意量如極微,是常、是一故,彼若入鼻根,着餘香塵,則不住餘根,故不生餘識。

    非觀待餘有功能之同類識也。

    破曰:應非由意,是常一故,唯一一識生,以有時多識頓生故。

    又六轉識於境轉相等時,亦應除一境外,不了解餘境,以一切時,唯有一意相同故。

    即如汝宗,應多識一時頓生,以常功能永不失壞,唯由我意常和合相應,而生識故。

    若謂從一能作意,唯作一所作,故唯一一識生者,破曰:如多士夫共觀一燈,則不應有。

    以一能作唯作一所作故。

    又彼意漸生多識之功能亦應非有,以不頓生多識,後時亦無不同之功能差别故。

    此破常一意生識之理。

    對順世派計大種常身能生多識,及數論派計常士夫(神我)受用多境。

    勝論派計常士夫為生識因,亦說能破彼等以常住法都不能作任何所作故。

    正理派若謂從我之功德行(勝論亦計我之功德行),決定唯一一識生者。

    破曰:彼生果非理,是常法故。

    若謂彼非常,是後生者,試問彼從何因生?若謂即從前覺生者。

    告曰:彼後識之因随立何名,實是從前覺生,觀待有功能之前識而生後識,亦是吾宗所許故。

     辰二、破雖是能生而非所取義故轉 分三:巳一、正破,二、破答,三、破異體功能。

    今初: 所取由所取,是能生非餘。

    能生即彼相。

    現,無非所取。

    無分無細等。

     若謂彼前覺雖是後覺能生,而非所取義,故後覺轉向境者。

    破曰:所取義即由所取義門而為能生,非有餘事,以能生識具同自行相,是所取義之相故。

    喻如現相,無非所取義之餘能生義。

    若謂如現相由轉成細分,便不作所取義,如是前覺亦有時不作後覺之所取義者。

    破曰:前覺應無轉成細分之時,以是無方分故。

     巳二、破答 失所取功能,非餘能生體。

    有所取相者,除取,無餘生。

     色等非如是,於覺無饒益。

    此除所取相,有何餘定事? 覺亦有彼故,彼亦住彼性。

    能取因、領受,是心所取相。

     色等及心法,觀察所取相,是覺未淨者。

    瑜伽證叵思。

     彼由微等體,取成非所取,色覺何先無?有何為後生? 若緣自覺者,即應緣彼自,無間因之心,故不解餘義。

     若謂前覺隻失為後覺所取之功能,非失餘能生體性,故後覺轉向境者。

    破曰:其有所取相者,除所取義,無餘能生。

    色等若非如是所取義,則於根覺更無直接饒益故。

    於彼色上,除所取相,餘有何事決定為此根識之因?無是事故。

    即彼前覺,亦應安住為後覺之所取義,以前覺亦有能生後覺具同自行相之功能故。

    又彼前覺,亦應安住,為後覺之所取義,以是後覺之親因及所領受故。

    此因決定,以彼緣自覺之親因,及領受,即心所取義之相故。

    他曰:若爾,他心應非瑜伽現量之所取義,以非彼之能生故。

    若曰:此說色等由細分故非所取義,及說他心由非親因,故非所取義。

    如是觀察所取相者,是依未淨慧者而說,以依異生說故。

    聖瑜伽師了解境界之理,如汝所解,異生不可思議,以如汝所解,諸分别覺不能思議故。

    若彼後覺緣自前覺者,則後覺應不了解餘義,以緣彼無間因心為所取義故。

    此因決定,以彼色法由成細分等體性,先是所取,後成非所取義。

    而緣色等之覺,先無何細分?後有何生起?都無有故。

     巳三、破異體功能 無一多功能,然說事本性,能作一多果。

    若非一生多, 非有一生一,果從諸聚生。

    一亦成二聚,故說能作多。

     若謂前覺雖是後覺之親因,然不須為所取義,以親因與所取義之功能各異故者。

    破曰:非由功能體一異,而生果一多,以功能體雖無一多,而說由諸事體性能作一多果故。

    若謂一因非生多果,唯生一果者,破曰:應非從一因唯生一果,以諸果法皆從因緣合聚而生故。

    外曰:若一因中無異體多功能者,與經說「一亦作多」,則成相違。

    答曰:無違。

    雖是一因,然由入因緣合聚二者中,而說能作多果故。

    喻如色法,能俱生自同類,及緣色根識也。

     寅二、破俱緣識義 若謂由餘覺,緣義及前識。

    有現前後故,觀察於一義, 常漸見誦說,應成非漸次。

    一亦二二現,現了我彼故。

     若謂由其後識,俱緣義與前識,故後覺於境轉者。

    破曰:常漸次見阿伊二字中,觀察一伊字義之覺,應非漸次而是頓緣所誦阿伊二字,以是将前緣阿字之耳識及後伊字,俱現為所取義故。

    又一阿字,亦應於現量前現二二相,以於了我及了彼識二現量前,俱現為所取義故。

     寅三、破雖無能受而於境轉 若轉向餘境,非領受後者,如他所領受,應一切無受。

     若我受是現,他受非爾者,由何如是說?我受由何成? 明因不成者,非許明所明,若不成明明,衆生應皆明。

     若謂由最後覺向餘境轉,非所領受,故無無窮與不於境轉二種過失。

    破曰:天授一切覺,應皆無能領受,以最後覺無能領受故。

    喻如他人所領受,自不領受也。

    若謂喻義不同,以我自所領受是現量所成,他人所領受非現量所成者。

    破曰:由何如是說領受之差别?不應正理。

    彼我自領受由何量成?不成立故。

    他問:若爾,為何說眼根為明耶(眼既不自明)?答曰:眼根自明不成,然可說為明,以是根識明之因故。

    許為明之根識,非自不明而能明。

    若自明不成而能明者,則此一切衆生皆應成明故。

     釋量論略解 卷第七(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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