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第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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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成則非因。

     彼四種因中,諸根如是義境,應非成立自身根覺之因,以成立彼宗之遍相錯誤故。

    彼覺與作意亦於自身成立覺之前,應非已成,以是識故。

    若許爾者,應非成立自身有覺之因,以於彼前未成立故。

     寅二、顯義非因 若顯義是因,彼豈非是識?此除所顯義。

    若顯非領受,所顯不定故。

     若許顯義是因者,破曰:彼顯義之覺,於自身成立覺之前,應非成立,豈非是識?即是識故。

    以此覺非是因之理,亦除遣覺所顯義為因,以若非能顯覺所領受,則彼覺所顯不決定故。

     寅三、義法非因 若許顯即是.義之差别者。

    其無生滅義,全無少差别。

     許彼,識别别.應刹那壞滅。

    彼為知未知?若已知為因, 尚未決斷知,由何言彼知?未決斷所知,如何知能了? 所見非已見,則他應已見,全無有所見,於他所見中, 有彼差别故,應了達自覺。

    故不待自法,從單獨義法,非能比度覺。

     若許明顯即義之某差别法者,破曰:外義應全無先不明顯後乃明顯之差别,以無生滅故。

    縱計有彼生滅,則彼外義應刹那壞滅,以各别引生自果識故。

    又彼義之差别,為以覺已知或未知者為因耶?若以覺已知為因者,則言彼覺已知由何量成?應不成立。

    以無量決斷是知故。

    若許爾者,則彼覺所了知之顯義,如何是自身中覺之能了?應非能了,以量未決斷故。

    若謂非覺已見,而是所見義之差别,即彼為因者。

    破曰:餘見聲之盲人,亦應了知自身之眼覺,以眼都無所見,以有餘耳識所見之差别顯義故。

    (「所見非已見」等六句,是說若以餘人或餘識所見,便能證知自身有覺者,則耳識聞聲,亦應眼識能見色。

    或由他人見色,亦應自能見色。

    是大過失。

    )(盛寶解此頌分為四層義:一、外雲:所見顯義,於自身覺未成立之前,非自量所見之顯義,是成立覺之因;二、破曰:他人所見之顯義,應是成立自身覺之正因,以明顯義之差别是成立自身覺之正因,而彼於所立未成之前,量未見故;三、外曰:餘人所見義,自全無所見,故非是因;四、破曰:由餘人所見顯義之因,應能了知自身之覺,以因之差别顯義,於他人所見顯義中亦有故。

    )又若不觀待覺之自法,單從義法,不能比度覺,若以覺已知之義法為因者,則宗法不成。

    若以覺未知之義法為因者,則遍相錯亂故。

    (盛寶則雲:彼若量已成者,則自身之覺已成訖;若未成者,不能為因故。

    ) 寅四、覺法非因 覺因是現量,自法離自覺,更有何餘事?彼從同因生,由何與覺異?餘生,彼錯亂。

     若謂以覺自法如樂是因者,破曰:所有覺自法如安樂,應是現量所成,以是成立自身有覺之因故。

    應不許彼,以離自覺,非有餘體故。

    若謂此因不成,是異物者。

    破曰:由何離自覺而是異物?應非異物,以與彼是從同因生故。

    若謂此因不成,是從餘因聚生者。

    破曰:彼與覺之系屬應錯亂,以自覺是不現事,而與覺是從餘因聚生故。

     寅五、果因非有 色等五種境、諸根及能緣,除此非能表,彼之所餘果。

     其中二超根,五義見色生,離於有餘生,一亦無可知。

     如是若無知,言因乃亂說。

    縱有因不見,與彼共系屬, 如何能了達?故諸因非是,不見之能顯。

    若說較彼因, 先已成立者,彼複須餘喻.所立,故無窮。

    故由覺成義, 非由義成彼。

    彼未成,則義.無自成立故。

    現覺及從彼, 見言及動等,不能比他心,不見屬我故。

     若謂有成立自身根覺之果因者(即以果法作為成立宗法之因,初品已廣說),破曰:彼應非有,以除色等五境、眼等五根、眼識五能緣識之外,全無餘法能表彼根覺之果者(其實根境等,亦非根覺之果,不可用以作因而成立根覺)。

    彼等亦非成立根覺之果因故。

    彼中根與覺二法,超出根現量之境。

    其五義中,除見色根識能饒益外,餘皆離生,無一可了知故。

    (此文很難解。

    似是各境隻能生各識,不生餘識。

    餘識亦不從餘境生,故五境不能作因成立有覺。

    尚待研究。

    )如是若言根等,是成立自身根覺之因者,實乃亂說,以無﹁量﹂了知故。

    若謂有言說等為因者,破曰:言說等如何能了知根覺?應不能知,以不見有與彼根覺共系屬故。

    此因決定,以諸因者非不見系屬之能顯故。

    若謂先由彼因,於餘人身成立彼覺,以為同喻者,破曰:成立自身有覺之同喻,應成無窮,以餘人之覺是成立有覺之同喻,而成餘人之覺,複須餘喻所成立故。

    複次,是由覺成立義,應非由義而成立彼覺,以彼覺未成立,其義不能自成立故。

    又言說及身轉動等,要以現量成立覺,次見從彼覺發生言說轉動等,不能因此比度他身之心,以不見於我身與覺之系屬故。

     醜二、成立意覺之因非有 義因於意覺,非有成立故。

     意覺分别,非有由所取義為因而能成立,以所取義不成立故(意覺未有之前,亦無所取義)。

     辛三、由破他領受而成立 汝覺由餘覺,如何能明顯?非明,體同故,由何能所顯? 境如何是顯?於明,體轉故。

    彼明彼體性,是自極明顯。

     如是覺許覺,即成覺自證。

    非爾,境與覺,亦俱法相同。

     故我覺自己,由明體極顯。

    餘於彼體轉,明顯而極顯。

     雖相同,不許.由彼顯餘覺,以自極顯故。

    彼義體極顯, 喻如二燈燭。

    如燈與瓶等,依彼而廣作,能所顯名言。

     試問:汝之前覺如何由餘後覺明顯?若謂後覺能顯前覺,以與彼生相同故。

    破曰:後覺與前覺由何是能顯所顯?應非能所。

    以與彼非明顯體性相同故。

    若謂青境如何是明顯?自不明故者。

    答曰:青境可說為明,以於能明根識轉留行相體性故。

    彼能顯根識,是自明顯,以現起青色行相即彼體性故。

    如是若許後覺現起前覺行相者,則彼後覺即成自證,以現前覺行相故。

    若非如是自顯者,則彼後覺應非顯前覺,以境與汝俱非明顯,法相同故。

    於我宗中,彼覺不須餘覺所顯,自是明顯體性即極明顯。

    餘境則由於彼轉留行相體性而明顯,是明顯性故。

    前後覺雖相同,然不許由後覺而明顯餘前覺,以是自體極明顯故。

    喻如二燈燭,非能照所照。

    然能顯義,以現起彼義之行相體性,極明顯故。

    前後二覺應随一非明,以是能明所明故。

    喻如燈是能照,瓶是所照,依此可廣作能顯所顯體性之名言也。

    由何而生憶念此見境之時,彼亦決定見餘彼現義之識?以非唯由根境,便決定謂見義故。

    (憶念所見境時,亦必憶念彼現境識,要俱憶境識方能決定為見境故。

    ) 辛四、由能憶念亦成立自證 分二:壬一、正說,二、斷诤。

    今初: 念亦成證我。

     不僅由念成立二相,亦能成立證我(即自證)。

    如何成立?曰:現義之識,有能領受,以有念故。

    如色。

    由此因成立也。

    (領受即感受。

    ) 壬二、斷诤 分二:癸一、诤,二、答。

    今初: 若由餘識證。

     若謂彼現義識由餘識證。

    有能領受,是成已成。

     癸二、答 分二:子一、應無緣長音等,二、識應不向境轉。

    初又分二:醜一、标,二、釋。

    今初: 緣長等不成,以無久住故。

     耳識應不能緣長音字等,以一一耳識不能緣,衆多亦不能緣故。

    初因成立,以一一耳識不久住故。

     醜二、釋 分二:寅一、破一耳識緣,二、破多耳識緣。

    今初: 若住無次第,於覺頓現故。

    字無次不長。

    無互相雜亂, 字分具次第,如何生無次?若先住至後,後聲應增廣。

     緣無次第故,後無具次覺。

    後境無住故,覺非自安住。

     自住,後亦彼,不滅無别故。

    字無次頓生,亦有此過失。

     一次功生故,功後後無義。

    諸字後顯者,此過亦随住。

     若謂因不成立安住者。

    破曰:其聞長音字初分之覺,應頓現長音字諸分,以現彼分而無次第故。

    又彼覺應不能緣長音字,以無次第故。

    具足次第長音字分,如何能生無次第之耳識?應不能生。

    以是前後互不相雜之多分故。

    若謂前分住至後邊生耳識者。

    破曰:是則至後時,聲音應增長廣大也。

    其聽聞長音字末後分之覺,亦應不能次第緣長音字諸分,以非漸次而是頓緣字諸分故。

    其聞長音字初分之覺,聞字初分之後,應自不住。

    以於彼後,汝之境不安住故。

    若謂自安住者,破曰:彼覺後亦應不滅,以前既不滅,前後無差别故。

    若字無次第頓時生已長時住者,則彼長音字,後亦應不滅,以前既不滅,前後無差别故。

    亦有此過失。

    又生汝之後後功力,應皆無義,以用一次功力即圓滿生故。

    若計諸字已完成後,由緣顯者。

    破曰:則後能顯亦應無義,以初功力已顯訖故。

    此過依然存在。

     寅二、破多耳識緣 分二:卯一、出過,二、破救。

    今初: 若多緣彼者,後覺領受彼,彼亦非緣長。

    故不念長覺。

     若謂先以衆多耳識緣彼長音字,再由後識領受彼耳識者。

    破曰:是則緣長音字之覺,應無能領受者,以彼後識唯領受彼聞長音字最後分之覺,彼亦非緣長音字故(隻緣最後分,非緣整個字)。

    若許爾者,應不念彼矣。

     卯二、破救 分二:辰一、破覺受漸生,二、破覺受頓生。

    初又分二:巳一、破雜生覺受,二、觀察而破。

    今初: 諸覺各異受,彼聞聲不應.現為無間隔。

    結合亦遣除。

     若謂見間隔,誤彼無隔者,則誦二短音,應誤為無隔。

     若謂緣長音字諸覺,各别間雜領受,故無過失者。

    破曰:聞彼長音字聲之耳識,應不能無間隔現起彼境,以汝前後之間,為餘能領受物所間隔故。

    又彼耳識,亦非由轉動速疾結合無間。

    以彼前已破除故。

    若謂雖見間隔,仍誤為無間隔者。

    破曰:是則誦二短音字,如薩羅(海),亦應誤為無間隔也。

    (然實不爾。

    ) 巳二、觀察而破 分二:午一、破以根識結合,二、破以分别結合。

    今初: 若根見間斷,根不增無斷,一切諸根覺,應皆颠倒故。

     一切字體邊,亦住一瞬頃。

    彼亦漸連屬,多微塵乃滿。

     一塵轉動時,最短時刹那。

    覺亦刹那故,漸次了解字。

     故字及色等,雖餘覺間隔,現無間隔者,一切具倒義。

     若由根迷亂,餘結合諸事,無表異錯亂,是念。

    有分别, 與言說系屬,豈是明現者?已說根所取,非有聲合者。

     若謂結合無間者,為由根識結合,抑由分别結合?初且非理。

    若諸根識見有間隔,則諸根識不可複增益為無間。

    若增益者,則一切根識應皆成颠倒故。

    諸長音字應漸次了解,以諸字與聞彼之覺,皆是多刹那故。

    一切字體性最短邊際,亦安住瞬頃時量。

    彼複須漸與許多極微連屬時間乃完滿故。

    以一極微轉動之時,亦許為時間邊際之刹那,以是最短時間故。

    一切緣慮字及色等之根識,應皆成具颠倒義者,以被餘覺間隔,而現為無間隔故。

    若由根識錯亂,前後各異諸事結合為一者,如是根識,應是與言說相系屬之有分别心,以是不能表示前後各異,而是誤認為一之念故。

    若許爾者,汝豈是明現境者?應不明現也。

    以前已說「諸根所取,勝義非有聲結合故」。

     午二、破以分别結合 分三:未一、正破,二、斷诤,三、此理亦破餘正理派。

    今初: 若根見間隔,由分别合者。

    義與彼領受,現無間斷者,若無正理害,由何言彼斷? 若謂諸根雖見間斷,然由分别結合為一者。

    破曰:義及現義識彼之領受,由何說彼為間斷?應非間斷。

    以現無間斷,無正理妨害故。

     未二、斷诤 若覺能定故,彼由何許爾?不見頓覺故。

    彼應如是現。

     彼等同類者,則功能決定。

    謂諸分别心,正解次第起。

     若謂前因不成,以二覺不頓生故。

    以前一一覺生後一一覺之功能決定故。

    試問:由何而許,二覺不頓生?若謂二覺無頓見故者,對彼當如是觀察,覺領受應不間斷,不見間斷故。

    若謂二覺必無頓生,以契經說「無處無容二心俱生」故。

    破曰:如是契經,非顯二覺不頓時生。

    意說彼諸覺於後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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